奧飛動漫與「兒童模仿灰太狼燒傷同伴」的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嗎?
相關新聞:兒童模仿灰太狼燒傷同伴 奧飛動漫被判擔責15%-財經頻道
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以盈利為目的《喜羊羊與灰太狼》動畫片,傳播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這個特殊群體,在製作傳播相關影像製品時,除了應遵守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還應受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應該主動嚴格審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節和畫面,並負有提示風險、警示模仿的注意義務,而其在製作發行的涉案影像製品中,仍存在暴力情節和畫面,對本案未成年人的行為認知產生了不良影響,誤導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節,導致原告被燒傷的嚴重後果,雖然動畫片的製作發行經過了行政許可,但實際造成了損害的客觀後果,這個後果與被告廣東原創動力公司的發行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被告公司未盡應有的義務,對損害事實存有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之前的問題本身存在多問的問題,現予以修改。
對於部分答眾說聲抱歉
看了一下,一審判決是「江蘇省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做出的,不足為奇。全世界的地方法院都會有一些讓人哭笑不得的判決,我才懶得認真分析這種因為不合法理所以上新聞的判決呢。
兒童會模仿很多好事或壞事,因模仿造成的傷害和被模仿者的行為之間缺乏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如果小孩子看到別人盜竊,也去偷東西,小偷是不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並不是說動畫片中有暴力情節就是對的(但也不一定是錯的,要看具體情節),而是一碼歸一碼。1、即便動畫片製作方做了必要的提醒、提示,因兒童的認知能力低也不能起到預防阻止模仿行為的發生。理由:既然兒童能模仿劇情,說明他們不理解行為的性質與危險程度,也不能理解提醒、提示的意義。既是做出了提醒也不能阻止模仿行為的發生,這種教育責任在於其監護人。
2、兒童模仿行為是其天性,也是其學習的方式,即便是正常的、非危險的行為經由兒童模仿後也可能引起危險。正確引導其模仿行為的責任在於監護人。簡單的提示與提醒不能阻止兒童模仿。
3、已經過了行政審查,說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畫片公司的責任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作品公布以後引起什麼樣的後果,已經脫離了公司的掌控。
一點個人的想法,請大家指正。@j c@陸海天@JerrY@ScottDong@Raymond Wang@裘Benjamin@蔣小諾
本來看到這個問題不太想寫答案的,被邀請也直接忽略了,因為侵權類問題實在不是我的興奮點,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侵權更多是社會價值觀對風險與責任的一種分配,(我中文是不是退化了。。。risk allocation怎麼想半天都翻譯的這麼彆扭呢?)我感覺中國社會正處在價值觀嚴重衝突的轉型期,所以好多跟侵權相關的問題都會引起大量爭議,真心不太喜歡捲入這種價值觀的爭論。
然後因為@李小波在答案中@了我,所以評論了一下他的觀點,又在@Raymond Wang的答案下與@Michael Jiang討論了一下,乾脆還是整理一下把我的觀點列一下吧。
1. 奧飛動漫有什麼義務?
注意義務,我個人觀點是片尾找個聲音甜美的大姐姐(比如我童年的鞠萍姐姐,小鹿姐姐,這麼說是不是暴露年齡了。。。。)說一句「小盆友們,動畫片里的危險動作千萬不要模仿哦」。(一審判決理由我不是特別贊同,不過馬馬虎虎也能說得過去了)
2. 兒童的辨別能力就是看了上面的話也不一定能意識到危險性啊!
孩子聽不聽話是一回事兒,你大人說不說就是另外一回事兒了。如果一萬個孩子當中有一個孩子聽了,就是有用的。舉個我自己的例子吧,我小時候坐自行車,那種二八大杠,坐在杠上,因為調皮,腳伸到車輪里了,差點截肢。後來我看到孩子坐自行車就忍不住提醒TA「小心腳啊」,雖然大部分孩子都調皮,估計我提醒他們也沒用,但是我堅信我提醒了這麼多年,肯定至少挽救了一兩個孩子的腳吧。奧飛動漫在片尾五秒鐘加個提醒不花多少錢吧?能救一個孩子都是好的。
3. 罰錢有意義么?打壓國產動畫啊!
我看了一下,賠償3.9萬元。喜羊羊是國產動畫中最圈錢的了吧,這3.9萬真是九牛一毛啊。這案子要擱到美國,找個大牛律師搞個contingent fee代理,能讓奧飛賠得褲衩都脫了。上文也說了,加個提醒不花多少錢,但是誰沒事兒加個提醒?讓奧飛賠點小錢,長個記性,盡一盡注意義務,真的花不了多少錢。還是那句話,說了一萬個孩子不停,一個孩子聽了,都值。
4. 已經過了行政審查,說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李小波的觀點)
通過行政審查不能作為抗辯理由的,前兩年國內有部電影也是通過廣電總局的審核上線了,然後被告誹謗了。具體哪個電影我就不點名了。類比一下,你買個通過國家質檢的電燈泡,然後電燈泡爆炸了把你炸傷了,廠家總不能說我都通過國家質檢要求了,你不能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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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說這麼多吧,希望大家別和我爭論「小盆友們,動畫片里的危險動作千萬不要模仿哦」這樣一個提醒夠不夠,有沒有必要。真心是一個度的問題。我個人觀點肯定沒法代表社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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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很多人提到了《貓和老鼠》(其實我也是《貓和老鼠》的鐵杆粉絲啊),突然想起來一件事兒,可能有點跑題,我本科時候教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老師跟我說過,她孩子一歲的時候每每看 貓和老鼠都要哭,因為他覺得貓在欺負老鼠,他很害怕,三四歲才開始學會笑著看《貓和老鼠》。好像的確跑題了。
傳播學中曾經有過類似的分析,這種大眾傳播內容會對兒童的行為或某些傾向造成影響。
不過先說說題主的問題,責任應該是不存在的,現在貌似沒有法律規定了這樣的事故製作公司要負連帶責任。這部分請專業律師補充。實際上我個人覺得XX總局更應該承擔責任。
在傳播學中這種情況稱為「電視暴力」,實際上把這個問題上升了一個層次,將具體傳播內容上升到了電視這個媒介層面。為什麼學界會對電視這個媒介諸多批判呢?原因也很簡單,因為這是第一個全息媒介,也就是聲畫同步。這種媒介有些什麼壞處呢(好處就不說了),第一,具有極高的欺騙性,法制進行時有木有看過,走近科學的鬼系列有木有看過,這些都是模擬現場的(這還是央視的節目,其他台就不表了),也就是並非真實發生的情形實錄,而看電視的人非常容易誤以為是真實現場(不會覺得的人先別說話,總有人覺得的)。第二,極容易模仿,這個就容易理解了,例如各位看官在看這段文字的時候,能夠想像我在如何打字么,不能,但是如果有一段視頻全程記錄我是如何打字的,那就容易了(好吧,我也知道你們並不想知道我如何打字)。對於兒童這一點尤其重要,很少有文字會將一段互毆過程描繪的十分具體,例如「此人先抬起右手向後蓄力,然後將手握成拳頭,用大臂力量將手臂推出,朝向那人的臉揮去,那人急忙雙腳側移,上身左傾,躲過這記重拳。」一般的描述都是,「這兩人言語不合,幾句叫罵之後互相毆打起來,場面一度失控。」這樣子一個兒童完全無法想像「叫罵」和「毆打」具體該如何實施,而電視將這些完全露骨地展示給兒童。
基於電視這種傳播形式的種種弊端,大多數國家都有專門的管制委員會來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就跟電影分級制度差不多。所以才會有這部動畫片在法國遭到禁播的新聞出現。我國的電視在對於兒童接觸電視暴力方面的管制幾乎是形同虛設,所以才會有喜洋洋這樣毫無正面意義的動畫片輕易走紅。國產動漫的良心及優質作品確實不多,也間接導致了這種情形,推薦家長帶小孩看《魁拔》這樣動漫作品。
最後回到問題上,這件事情中,我認為責任方有三方,第一是影視製作公司,第二是國家審查部門,第三是家長。從法理情理上講責任最大的都應該是後兩個。
需要。
模仿事件打了國家的臉。
之前國家禁動漫,用的理由無非就是血腥暴力不利於少年兒童的成長怕少年兒童模仿等等之類冠冕堂皇的理由,喜羊羊作為暗中被官方欽定的動畫,按理說應該是人畜無害的。可事實偏偏是被禁的所謂暴力血腥的動漫沒有讓少年兒童模仿,而一直人畜無害的喜羊羊也鬧出了這麼大的事故。這充分說明了拿血腥暴力怕模仿這個理由禁動漫偏偏是站不住腳的。
既然國家這麼一直正義感爆棚,把那些有可能有害的動漫都禁了,那麼喜羊羊這種已經發生危害的動漫,為什麼不被禁?
就喜羊羊那種製作與劇情都已經算是優秀國產動畫了,可見世無英雄,使此豎子成名!
其實我倒是覺得,這一判決的社會意義遠遠大於案件本身的價值。在這個喜羊羊與熊出沒被新聞聯播批評並責令整改的大背景下,這一案件的判決也只是所謂「牆倒眾人推」的表現,可能只是為了通過個案作為示範來規範整個動畫產業的發展,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不過就像上面所吐槽的一樣,這一案件因果關係的判定確實有些牽強,純粹是為了判決而判決。而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也僅僅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並不能產生遵循判例的司法實踐。法官在自由裁量上很大膽,但也值得商榷。
不過寧願把這一案件當做一個契機,來使我國的動畫產業發展走入正軌,如果能達到這樣的效果,這一判決才會真正具有其社會意義。
附上外國動漫產業的分級制度:
國外的動漫分級制度
美國的電視節目分級制度(包括動畫片)於1997年1月實施,詳細規定了動漫分級的細則,而在日本、韓國等國家,也有相關的分級制度,其等級一般直接表明觀眾年齡,如「全年齡」、「12歲以上」、「18歲以上」等等。
比較有意思的是,英國的動畫分級制度中規定,廚房用具、電視機、遊戲機、家用電器不能作為暴力工具出現在動畫片裡面。顯然,紅太狼是不能用平底鍋拍打老公的。
美國分級示例
美國的應對思路主要是分級。就是說,由相對客觀的機構評定動畫片的等級,以此作為投放依據。
TV-Y(所有兒童適宜)
代表片:《小熊維尼歷險記》《海綿寶寶》
解釋:無論主題還是情節,都要針對低幼兒童設計,包括2至6歲的兒童觀看時也不會受驚嚇。
TV-G(普遍觀眾可看)
代表片:《大力水手》
解釋:雖然未必是針對兒童設計,但父母可以放心讓孩子觀看。裡面幾乎沒有暴力等鏡頭。
TV-Y7(7歲以上兒童適宜)
代表片:《X戰警:進化》
《蝙蝠俠》《鐵臂阿童木》
解釋:裡面會有少量暴力,因此這些動畫片需要兒童具有分辨能力。6歲以下兒童觀看可能會感到害怕或者被誤導。
TV-PG (建議家長陪同)
代表片:《辛普森一家》《犬夜叉》
解釋:裡面有中度暴力,需要父母進行篩選。
TV-14 (家長必須陪同)
代表片:《賞金獵人》《雙面艷舞女郎》
解釋:裡面有較強暴力等鏡頭。強烈建議父母對此類節目監控,不讓14歲以下兒童獨自觀看。
日本分級示例
現行日本的電影分級制度是1998年制定的,一共分為四級:
一般:沒有任何限制 如:《聰明的一休》。
PG-12:12歲以下的人要有家長陪同才可觀看劇情包含性、暴力、恐怖、以及兒童可能會模仿的不良行為的電影。 如:《蠟筆小新》。
R-15:15歲以下禁止入場劇情包含比較深度的性、暴力、恐怖、集團排擠、以及青少年可能會模仿的不良行為的電影。 如:《灌籃高手》。
R-18:18歲以下禁止入場劇情包含比較深度的性、暴力、恐怖、青少年可能會模仿的不良行為、鼓勵使用毒品的表現、反社會行為的電影。 如:《進擊巨人》。
日本如何管理動漫產業
製作方和家長都要負責
日本動畫的暴力是全球聞名的,甚至還有各種變態動畫。但日本對動畫的管理也是多方面的,有明確的分級定位:
面向兒童的動畫必須避免不良傾向的誘導,違例者一律刪剪,否則禁播;面向成年觀眾的動畫較多,只允許安排在兒童入睡後的深夜播出。一旦作品被懷疑誘發不良事件,播出機構必須「自肅」,立刻停播以分析原因。
此外,日本還強調家長的監護職責,要求不僅是動畫製作方和播出方要負責提供健康內容,家長也應對兒童加以正確的引導,幫助兒童對內容進行篩選。
安全注意提示
日本兒童動畫中還有「安全注意提示」。每當片中出現可能在現實中被模仿的危險動作,畫面中必定會標註一行「好孩子請勿模仿」的文字。據說這個提示是從20世紀70年代就出現的。當時拍攝的動畫片《假面騎士》在日本很流行,經常有兒童模仿片中情景,從高處跳下受傷。從那以後「安全注意提示」就出現了。
對於血腥暴力鏡頭的處理
由於動畫片相比漫畫,動態視覺衝擊更強,適應的人群年齡下限也更低,因此動畫片的元素審核也比漫畫更嚴。
比如著名的《聖鬥士星矢》,在漫畫中有大量血腥場景,動畫片中都加以淡化。主角「一輝」用幻魔拳擊中「那智」,使其產生可怕的幻覺,漫畫中用了整整3頁描繪手腳折斷、內臟四濺,最後剩下一個頭顱。動畫中則改成僅僅是盔甲破碎的溫和場面。再比如「海魔女蘇蘭特」的魔笛攻擊場景,漫畫中是大量裸體的天使出場,並且畫面不少,動畫片中改為模糊的影子一掠而過。而已經播出十多年的《名偵探柯南》,劇中案件也從以前的「每集必死人」變成了「幾集也難得死一個人」。
美國日本等動畫大國,還對兒童動畫片的很多細節作了規定。如畫面中不允許出現槍口、兒童角色不許穿露臍裝等。而近來有網友貼出了美國對日本動畫片的「整改」,把裡面抽煙的鏡頭改成了手持火柴棍,把刀改成了木棍,把「槍口指著人」改成「手指著人」。甚至《七龍珠》中「壞人」雙手擰著「孫悟飯」臉蛋,也因為「虐待兒童」的嫌疑,被改成了抓住肩膀。
心理專家觀點
「成年人從動畫中看到價值和意義,孩子們在動畫中則是熱衷於玩角色扮演,他們好的、壞的都會吸收。」
難道我國史上第一個鑽木取火的燧人氏不需要為此事負責?
小朋友要是看了《建黨偉業》。。。 OMG!
以後我吃人血饅頭的時候請把魯迅先生告上法院。
對了,我殺了日本友人請把天朝所有的抗日劇告個遍,謝謝。
簡直無力吐槽←_←
該判決是有問題的。
在@j c的答案裡面提到了因果鏈擴大的問題,個人以為在本案中是不適用的。侵權案件,在談論因果鏈之前,我們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無過錯,不侵權,也就無所謂因果。
就本案來說,奧飛動漫製作並發布動畫的行為,顯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法院說的主要面向未成年人,應當如何如何之語,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要求,不足以作為奧飛承擔責任的依據。當《喜羊羊》通過了審查後,奧飛的法定義務便已經完成。有人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作為《喜羊羊》的製作者,奧飛應當更謹慎,考慮到孩童的好奇和模仿天性,這種說法我贊同,但這隻能作為道德要求,而道德不能替代法律。
其實,如果按照擴大因果鏈的思維,需要承擔責任的,除了孩子的監護人以外,應當是審查部門才對。當然,個人以為,最好的做法,還是趕緊建立起分級審查制度。
- 1: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問題:本案首先存在一個未成年人侵權的問題(按下不表),此並非樓主提問之重點,故暫不做分析,重點先分析因果關係。
- 2:侵權法上之因果關係的問題(理論非實證解釋):這是一個侵權法上比較重要也比較複雜的問題,簡要的介紹一下:根據必要條件理論,所有的事實原因都被認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可能無限制地擴大責任範圍,產生即不合理的結果,故而應當對該種因果關係進行適當地限制,即法律上的兩部判斷法:相當因果關係說。德國侵權法、我國台灣侵權法、日本侵權法、我國侵權法司法實踐中都采此說。
- 王澤鑒先生對相當因果關係說的表述: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 因果關係的判斷分兩步判斷,第一步進行事實上因果關係的判斷,第二步進行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判斷:
- A——事實上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剔除/替代法)
- 對作為的侵權行為,用剔除法,利用「要是沒有」規則把行為從因果關係發展的鏈條中剔除,剔除後若損害結果不必發生,則認定因果關係成立,剔除後若損害結果仍然發生,則認定因果關係不成立;
- 對不作為的侵權行為,用替代法,以合法行為替代不作為行為,若替代後損害結果不會發生則認定因果關係成立,若替代後損害結果仍然發生則認定因果關係不成立。
- B——法律上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相當因果關係)
- 利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進行判斷,關鍵在於「通常」,有此行為,「通常」足以產生損害可能,且客觀上損害已經發生,則認定因果關係存在,此處的「通常」所體現的即為法律價值,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常識、經驗法則與立法者的價值取向綜合判斷得出的。此處的「通常」的相當因果關係判斷追求的是法律上的真實而非客觀上的真實,是依照價值觀念、經驗法則、社會常識進行主觀判斷的結果,並不要求法官或受害人對因果關係的證明達到科學論證式的精確程度,只要求法官依據法律經驗、社會生活經驗、公平正義的良知、法律的價值取向等綜合考量進行是否具有「相當性」的判斷。
- 事實判斷客觀聯繫,法律判斷保護價值。在我國因果關係最多延伸至2個鏈條(如反射性損害、純經濟損失等),而美國、香港地區等更為重視人權保護,故因果關係鏈條放得較寬。如:美國殺人犯越獄後將其原來的仇人殺害,最終判聯邦政府賠償責任。
- 案例分析A:某尖沙咀(人口稠密)香港居民家住39層,其父八十多歲,有心臟病,但身體尚好;根據香港的救護義務要求救護人員5分鐘之內趕到現場,該居民的父親某日心臟病發按下救護鈴,由於交通擁堵、上下電梯等救護人員多花費了半小時,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該居民由此起訴城市建設管理署要求賠償。
- 評:案中該居民的父親是因為心臟病的發作致死,心臟病發作致死的原因是醫院的搶救無效,醫院搶救無效的原因是救護車不能按時到達,救護車不能按時到達的原因是因為有人亂停車導致堵塞交通,有人亂停車堵塞交通的原因是因為城市建設管理署管理上的失職,由此提起訴訟,香港法院予以支持。
- 案例分析B:五個農民去批發西瓜,裝了一大車西瓜準備賣,路遇路霸要其留下買路錢,由此發生爭執,其中一人拔腿就跑,跑到就近的一個鎮上報案,警察以「尚未發生搶劫」為由拒絕出警,最後西瓜全部遭損,瓜農由此起訴公安局要求賠償。
- 評:西瓜損害是由路霸造成的,路霸致損是因為警察沒有及時出警,涉及兩個環節的因果關係鏈條,最後法院經過各種曲折調解結案,並不判賠。
- 針對本案:因果關係鏈條的擴大,是對受害人的一種擴大保護,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也比較大,我國的法院近年的判例都對此慎重進行,但此案中對鏈條有所擴大,或許意味著法官認為這個社會成本的負擔應該沒問題,但是竊以為該法官過於樂觀。
以後有小孩拿蠟燭燒同伴屁股的都找貓和老鼠賠償,有下海吹泡泡淹死的都找海綿寶寶賠償,有騎著掃把從樓頂蹦下來的都找哈利波特賠償,有成天只穿個小內褲和同性基友卿卿我我的全找海爾兄弟賠償。
明明是那熊孩子的家長不會教育小孩,怎麼怪動畫片公司上了。那要是那孩子看了《超人》,會不會找個山涯試試能不能飛起來
小孩其實沒那麼傻,他知道燒人會燒傷這件事。只是平時放縱慣了,他覺得這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別為沒有教養找借口!
即使是小孩。
那麼多抗日神劇,也沒見有人去殺一個鬼子啊。。。
如果小孩子學動畫片做好事收到了嘉獎,是不是也要分點獎金給製作方啊?
以前在大學時候,老師講侵權法的分別侵權,說為什麼有很多較小責任一方都會判百分之十五,因為十就少感覺,二十又感覺多,所以會看到太多十五的判決。我以為這案子判夠好了,而且懷疑後續的恢復費用沒有包括吧,怎麼這麼少?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這不是很簡單的問題嗎,也許以前學校學的不一樣,王律師畢業太早了?另外,如果縣級法院不能保證足夠好大的判決,中國早亂了,郡縣治,天下安。縣級法院怎麼了,人才也是很多的,不能有偏見。
小几率事件沒有代表性吧 我覺得跟動漫公司沒什麼關係
五娃噴熊熊的烈火 六娃吐滔滔的江水 葫蘆娃奉為經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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