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們常用的避稅方式有哪些?

像Google Apple Microsft等在美國以外的營收都非常多,它們一般採用什麼方式避稅呢?


看了題主的描述,我發現談避稅有點早,題主連納稅怎麼回事都沒搞清楚呢。

先說下怎麼跨國經營。
理論上,一個單獨的公司是不可能跨兩個國家的。
因為國家是獨立的,絕對權威的,並且是各不相同的。
一個單獨的公司去完全遵守多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很難做到,並且會出現很多問題的。
所以跨國經營一般是通過控股子公司來實現的。

舉個栗子。
你全家一起賣包子。
你本人坐鎮在中國賣包子,成立公司,包子CHN。
你女兒在美國賣包子,成立公司,包子USA。
你兒子在開曼賣包子,成立公司,包子CYM。
你兒子女兒全聽你的,所以 包子CHN 擁有 包子CYM 和 包子USA 100%的股權。
股權經營結構解釋完畢。

現在談談怎麼繳稅。
你的 包子CHN 在中國賣包子。
那你要不要給自己所在的中國繳稅呢?
顯然你要給中國繳稅。
你包子是中國做的,包子是中國賣的,不交稅,燒了你店哦。
但你做你的包子,和你女兒兒子只是控股關係,你顯然不用給美國開曼繳稅。

同樣的,你女兒兒子也要相應的給美國和開曼繳稅。而不用給你所在的中國交。
控股被控股,跟稅無關,你是哪裡的公司,就交哪裡的稅。
當然,由於你100%控股你兒子女兒,所以他們的利潤是要給你的。
到時候,你收到的利潤還要再在中國繳稅,因為你是中國公司嘛。

知道了怎麼繳稅,才能談避稅。
你和你兒子女兒,全家在你看來是個整體。錢由誰來賺,放在誰那,你是無所謂的。
但在三國眼中,你們繳稅的時候是三個獨立的個體。
你適用於中國稅法,女兒適用於美國的,兒子適用於開曼的。

三國的稅法必然有差異。
稅率有高有低。女兒那稅率最高,兒子那最低。
都是賣包子,誰那賣出去不一樣,當然挑個費用低的。
所以你和女兒都說自己的包子是兒子的 包子CYM 賣的,都要在開曼繳稅。
中國美國當然不同意,政府又不傻,你們明明就是在當地賣的,怎麼說是開曼賣的呢?
騙人,不行,繳稅。
而且由於你100%控股,包子CYM 的分紅到了中國還要再繳稅,你更不開心了。

所以你就開始想辦法,怎麼保證包子真的在開曼賣出去,分紅也不繳稅呢?
於是你決定產業轉型,重整股權結構。
你中國的公司轉型成生產企業,包子生產CHN。
女兒美國的轉型成研發企業,包子研發USA。
兒子開曼的轉型成銷售企業,包子銷售CYM。
並且改由兒子的開曼公司100%控股 包子生產CHN 和 包子研發USA。

這樣,最後利潤分紅到了開曼的公司,不用交中國的高稅率啦。
更重要的是,終於可以轉移定價啦。
包子賣9塊,研發成本2塊,生產成本2塊,銷售成本2塊。
最後利潤是3塊。
這三塊,怎麼繳稅?

包子研發USA,2塊錢研發了配方,3塊賣給包子生產CHN。
包子研發USA,賺了1塊,在美國繳稅。
包子生產CHN,3塊買配方,生產包子花2塊,6塊賣給包子銷售CYM。
包子生產CHN,賺了1塊,在中國繳稅。
包子銷售CYM,6塊買包子,銷售成本2塊,9塊把包子賣出去。
包子銷售CYM,賺了1塊,在開曼繳稅。

但其實對你而言,包子賣9塊,研發成本2塊,生產成本2塊,銷售成本2塊。利潤是3塊。
這利潤是大家賺的,一家人,至於每個人分多少,其實不重要。
所以,3塊如果都在開曼繳稅,不是可以稅率低一點?

包子研發USA,2塊錢研發了配方,就2塊成本價賣給包子生產CHN。
包子生產CHN,2塊買配方,生產包子花2塊,就4塊成本價賣給包子銷售CYM。
這樣 包子研發USA 和 包子生產CHN 都沒利潤了,還交什麼稅。
包子銷售CYM,4塊買包子,銷售成本2塊,9塊把包子賣出去。
包子銷售CYM,賺了3塊,在開曼繳稅。

這就是轉移定價,把利潤留在稅率低的國家的公司。
這是最最一般和通用的避稅方法。

以上只是例子,可能不符合實際情況,但是道理是這個道理。
當然,為了應對這些,各國政府也有相關的手段來打擊這些避稅行為。
所以,現實中,跨國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工會更明確,股權結構會更複雜,定價手段也更多樣化。
但核心思想就是通過複雜的關聯交易使得應稅收入減少,並保留在稅率更低的分公司。

----------------------習慣回答先匿名,不過贊都過百了,就取消好啦-----------------------------

首先,我這就是個例子,解釋下基本原理,但是實際情況要複雜的多。
不過既然很多人關心實際情況,我就稍微再實際一點。

現在轉移定價是各國稅務部門主要打擊的跨國避稅手段。
主要查處手段,簡單來講就是比較法。
就是說,你也賣包子,別人也賣包子,比一下你們的進價,成本,售價。
每一項都有一個行業平均值的。
如果你的某項價格飄到行業平均範圍之外了,差距還很大,就要找你聊一聊了。
如果最後發現你這還是個關聯交易,還沒有合理理由。
呵呵呵,等罰款吧。

像例子里那麼喪心病狂的定價是必然會被罰款的。
包子生產CHN,2塊買配方,生產包子花2塊,就4塊成本價賣給包子銷售CYM。
開玩笑,別人生產包子都起碼賺一塊錢,就你生產包子一分不賺?
然後還是低價賣給你親兒子的公司。
妥妥的 「以避稅為主要目的的不合理定價」

所以怎麼辦呢?
再產業轉型一次好了。
你中國的公司還是負責生產,包子生產CHN。
(中國必須負責生產,勞動力成本低)
女兒美國的轉型成銷售企業,包子銷售USA。
(有人問賣不出去怎麼辦,開玩笑,我們是跨國大包子公司,怎麼能只在當地賣,全球出口啊)
兒子開曼的轉型成管理研發企業,包子管理研發CYM。

你可能會問,不就是職能對調了一下嘛。
不,現在已經可以喪心病狂了。
包子生產CHN,包子銷售USA。就按正常同行業的各種成本進價售價買賣包子。
你要問了,那不避稅了?
不是還有 包子管理研發CYM 嘛。
研發一個「新的」包子配方(其實還是原來那個配方)給 包子生產CHN 特許生產,每年專利費,100億。設計一套「新的」銷售管理軟體系統(其實還是原來那個系統)給 包子銷售USA 特許使用,每年使用費,100億。
這樣所有利潤又跑到開曼的 包子管理研發CYM 了。

這次為啥看著更喪心病狂?因為沒法比價了。
你說別人的配方和系統都特別便宜?那是他們配方系統低端。
我們這可是千年祖傳配方,運用現代工藝,世界一流的包子配方,必須不能和那些路邊攤的一起比較啊,沒有可比性。(其實是一樣的配方,但是沒證據啊)
我們系統也是獨立研發的,就是好用,就是效率更高,別的和我們沒法比。

當然,還是那句話,這是個例子,現實情況複雜的多。
道理是這個道理,但實際上只有大型跨國公司用的了。
因為各種法律,金融,財務的設計上異常複雜。
而且包子公司不太可能這麼用,因為設計實施這麼一套方案,本身成本非常高。
包子利潤太低了,還是老老實實繳稅吧。


這些國際大公司的避稅手段應該還有大量的手法未被國際稅務屆發現,只要發現的一般很快就會有破解的方法,哪怕是如美國的CFC法案之類並不太符合國際法的方法。
就反避稅工作而言認定是否是避稅行為有兩個必須的條件:關聯關係和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下面說一些已知的避稅手法(也是已經破解的手法,如使用後果自負)。
1.稅負倒置。就是將總公司或者利潤中心從美國歐洲之類對來自境外企業的分紅徵收較高所得稅的國家轉移到一些國際避稅地,這些地方對來自境外的利潤不徵收或徵收極少所得稅。(破解方法:cfc規則)
2.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籌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借貸款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一般可以稅前扣除,而為股份資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稅前扣除,因此,有些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採用借貸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主要形式有為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破解方法:限定關聯方債權與資本公積比例,我國普通企業為2:1.金融企業為5:1)
3.間接股權轉讓,就是設立多層股權結構,將國內公司的股份通過避稅地的公司(導管公司)持有,在股權轉讓時直接轉讓該避稅地的公司,國內不進行任何法律文件的變更。(破解方法:穿透導管公司,否定導管公司的法人身份。該方法為我國首創)
4.轉移定價。這個可以涉及企業的所有進銷業務,各種方法層出不窮,原理前面的人說了很多,這裡直接講幾個經典案例吧。(破解方法:特別納稅調整)
A.合同分拆。大型設備製造商A在避稅地設立安裝培訓公司,在銷售設備時將30%的合同金額列為安裝培訓(正常一般為10%),70%為設備價款與成本基本持平。
由於OECD國際稅收協定模板規定境外企業在境內發生勞務不滿183天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國際避稅地對境外收入也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基本上在生產,購買,安裝所屬的三個國家都不繳納所得稅。而且這種方法極為隱蔽,因為設備出口國不知道安裝費用的具體金額,根本無法察覺到該避稅行為。設備進口國雖然可以察覺到,但是由於不管多少安裝費都不徵收所得稅,所以也沒有反避稅的動力。
B.價格抵消。某全球最大的軟體生產企業B,在與外包軟體生產企業的合同中免費讓其使用A的軟體平台以便以較低的價格獲得外包軟體。
這個就是增值稅視同銷售的以物易物,說實話避稅避到流轉稅上就基本上都是逃稅了,格調太低。
C.境外提供服務。某全球最大搜索引擎企業在歐洲某避稅地設立歐洲總部,對全歐洲該搜索引擎廣告進行收費。著名的三明治避稅法,隨著3D列印技術的提高,已經有從軟體,客服等服務行業向傳統製造業擴展的趨勢。
總之,為這些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肯定都是全行業最聰明水平最高的人,各國的稅務局也都抽調最精銳的力量進行反避稅,所以最傷感的事情就是反避稅談判對面坐的是以前的同事。而且由於公務員收入和晉陞等的原因,現在這種情況越來越多了,感覺仍在堅持的都是理想主義者。


最重要最常用的避稅方法,非轉移定價莫屬了。
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不同註冊地稅率的不同(不一定是不同國家,還有稅收優惠區),將高稅率納稅主體的利潤通過交易轉移到低稅率的納稅主體。
其效用顯而易見,高稅率納稅主體的利潤降低了,低稅率納稅主體利潤提高了,總體稅負為節約,達到避稅目的。
當然,稅務部門也有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反避稅。基本思路是,必須是平等、自願、有正當商業目的的交易才能夠被承認。
於是,如何設計這樣的交易,包括交易雙方的架構、交易的價格、結算方式,等等等等,是一門非常微妙的學問。一方面要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交易的平等、自願和正當商業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這也是稅收籌劃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跨國公司的七大避稅方法,即搭橋技術、重複技術、隱形技術、轉化技術、拆分技術、捆綁技術和虛擬技術。
搭橋術:通過第三方搭橋轉移利潤
搭橋技術的實質是通過在跨國交易中介入第三方來實現避稅的目的。常見的有利用避稅地倒置收購、構造「導管公司」或「踏腳石」公司等三種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業利用避稅地倒置收購轉移投資方居民身份,實現避稅。通常是「走出去」企業將其投資方身份變更為外籍,然後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來倒置收購實體企業,使境內實體企業變身為境外直接投資,進而將在我國納稅義務轉移甚至進行全球避稅。如常州某公司籌劃在香港上市,首先將某一位主要股東變更為外籍,然後在英屬維爾京設立投資公司,再在開曼、英屬維爾京、香港設立四層公司架構,以在開曼設立的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進行返程投資,從而實現集團和股東整體稅負最小化的目的,甚至出現有些大額收入全球不徵稅的現象。
二是在避稅地設立「導管」或「踏腳石」公司,通過控制資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實現利潤轉移或濫用稅收協定。跨國公司通過虛設業務,將避稅地「導管」公司變成業務交易方以控制資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潤走勢一致的假象,為境內企業虧損或微利找到「合理」理由;或者通過在與我國有稅收協定的特定第三方設立「踏腳石」公司,來套用稅收協定,以享受相關的稅收協定待遇。
三是在避稅地籌建投資性公司,為間接股權轉讓「暗度陳倉」。跨國公司在初始構建架構時會籌劃避稅地投資性公司,當需要轉讓境內企業時只要將相應的投資性公司直接轉讓即可達到目的。該方式隱蔽性強,不僅方便撤資、減少轉讓手續,還可能避免轉讓交易被一般反避稅調查。
重複術:多種計費增加稅前扣除額
重複技術即通過不同途徑對同一事項進行多次處理,一般有三種操作方式。
一是通過多頭簽訂框架式合同,模糊費用邊界實現重複收費。跨國公司通過簽署多份內容寬泛但實際上缺乏明確服務項目及計費標準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務合同,或者通過模糊組織架構內相關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級,對境內企業實施多頭管理和重複收費。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時與集團母公司、上海總部、蘇州銷售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從表面上看,這三份框架性協議內容各不相同,但實際上後兩份協議的內容被集團母公司的大協議所涵蓋,即存在重複收費和多頭收費,使得常州公司費用大幅增長,造成連續虧損。
二是通過變造無形資產交易費用名目,在不同事項中重複收取同一交易實質的費用。近年來,一些跨國企業以「委託開發費」的形式,讓境內企業承擔共同開發方的義務,但不讓其享有相關權益,卻仍要求境內企業以技術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一新動向目前漸成趨勢。
三是鑽取稅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費用實現重複稅前扣除或濫用稅收優惠。比如,部分跨國公司一方面通過關聯銷售關鍵部件、派遣技術人員等方式「助力」境內企業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使其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卻又向其重複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再比如,一些境內房地產企業在避稅地或低稅率地虛設業務,增加向關聯方支付的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用,推高開發成本,不但減少所得稅,同時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再享受加計扣除20%的稅收優惠。這種行為不僅在開發前期就轉移利潤,而且還導致多個稅種整體的稅收流失。
隱形術:將關聯交易隱形以避開關注
隱形技術是指在關聯交易中增加非關聯的中間環節,或者將不合理的關聯交易隱蔽化,構成隱形關聯交易,避開稅務機關的關注。其常見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是利用合同拆分構建隱形關聯交易。該方式常見於大型設備製造集團,母公司具備成套設備生產優勢更容易獲得定單,但從成本角度考慮,母公司將總合同拆分,並要求由子公司與第三方客戶簽訂單項合同,但交易價格仍由母公司控制,所以該交易實質上是子公司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把設備整合,統一銷售給第三方,交易本質屬於關聯銷售。
二是通過刻意抵消,控制產品價格和隱蔽費用支付。關聯方之間存在多項關聯交易時,可能會選擇「收」、「支」相抵的做法,即以境內企業應向關聯方收取的收入來抵消應向關聯方支付的費用,使得境內企業及關聯方均逃避了在我國的納稅義務。例如,常州某公司與境內關聯企業的款項結算是以常州公司應收取貨款抵消應支付服務費後的金額為準,服務費以貨款的2%計算。那麼常州公司在獲取100萬銷售收入時,僅入賬98萬元,從而減少了常州地區的增值稅;而關聯企業也因少計勞務收入,減少了當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是通過隱性融資侵蝕稅基甚至擾亂金融秩序。隱性融資主要指通過預收、延付或應付不付等方式實現資金實際意義上的跨境流動,形成與關聯公司的隱性債務,造成企業非正常的利息支出,並通過調節支付時間獲得人民幣升值的收益,甚者擾亂金融秩序。
轉化術:轉化表面形式以少繳稅款
轉化技術是跨國公司採用最多的避稅手段之一。在受到各種法律法規限制的情況下,跨國公司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將貿易類型、勞務性質、合同內容或僱傭形式等進行各種轉化,以實現轉移利潤和少繳稅款的目的。
一是將徵收預提所得稅項目轉化為不予徵稅或徵收率較低的勞務項目。非貿易交易中發生的境外勞務不予徵稅,發生的境內勞務按照核定利潤率或協定待遇徵稅,實際徵收率均低於預提所得稅稅率。一些跨國公司為了減少或取消預提所得稅的支付,將需要徵收預提所得稅的項目轉化為不予徵稅或徵收率較低的勞務項目,以傭金項目尤為突出。
二是將母公司派遣員工轉化為子公司僱員形式。境外母公司將派遣員工到境內子公司任職的方式轉化為應子公司要求任職的僱員方式,形式上滿足子公司是「僱主「,實質上外派人員接受的是母公司的指令,從而合理合法地將外籍個人的高額工資完全轉嫁給子公司,減少了境內公司的利潤,也變相減少了母公司的費用。
三是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以規避非居民稅收。近年來,個別跨國公司利用合資企業與合作企業間利潤分配的標準差異,變更公司組織形式,針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改變向外方的利潤分配比例,規避股息預提所得稅。

拆分術:將財產所得分割調整利潤
拆分技術,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或者將一份整體合同按照內容或性質拆分為「無關」的合同,以實現調節利潤和整體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其操作有三種形式。
一是拆分企業職能,實現區域間利潤轉移。跨國公司通過調整職能分布,將集團內產業鏈和價值鏈重組,在達到協同效應的同時,實現區域間利潤轉移。例如,常州某公司自2008年以來大幅下降的毛利率與其快速增長的銷售不成比例。經調查,常州公司承擔全部生產功能,上海公司僅負責銷售,而兩企業之間的毛利分配比例與其承擔的職能並不匹配。因上海公司有稅率優惠,出於集團稅收籌劃需要,常州公司故意將利潤轉移到上海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業也在通過這種方式避稅。
二是利用關閉企業方式實現功能剝離,避免功能補償,逃避監管。跨國公司利用關閉在華製造企業實現生產製造功能剝離後,功能剝離的補償客體將不存在,既避免了功能補償,又可能逃避相關轉讓定價調查。在我國現有的特別納稅調整相關政策對功能重組補償尚未明確規範的條件下,此方式無疑給稅務機關管理增添了更大難度。
三是將貿易合同拆分為貿易合同與非貿易合同。一份貿易合同經過稅收籌劃,可以達到最大節稅效果。合同拆分在保證整體合同金額不變的大前提下,不僅可以將整個合同金額分拆到貿易合同與非貿易合同中,而且還可以通過對非貿易合同的籌劃,使得交易產生的稅負最小化。

捆綁術:成員捆綁考慮減少集團稅負
捆綁技術是一種配置組合策略,可以起到調節稅負的作用。捆綁技術的實質,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團內成員進行綜合考慮,通過總部控制的方式捆綁在一起,使集團整體稅負最小化。其常見模式有以下三種。
一是母公司控制產業重組決策,子公司收益與功能風險不匹配。跨國集團內部進行產業鏈重組,由於母公司的強勢決策,在母公司並沒有對產業重組做出足夠的合理補償的情況下,由定位為契約生產商的子公司獨自承擔產業鏈整合所帶來的風險和虧損。例如,某常州公司2008-2009年虧損,2010年微利,但銷售規模不斷擴大。經調查,2010年其所屬集團將北京公司的一條生產線轉移至常州公司,由於新生產線轉移需要適應和調整,使得一段時間的良品率較低,導致企業2010年前兩個季度生產成本增加,利潤異常。集團產業重組帶來的損失全部由常州公司承擔。
二是集團內成員捆綁分攤費用,達到整體稅負最小化。由於目前中國轉讓定價關於集團內勞務的法律並不詳盡、概念模糊,而且特別納稅調整並不關注內關聯,同時跨國公司的價值鏈整合將高附加值勞務進行統一化管理,這些都使得集團內勞務成為稅收籌劃的利器。跨國公司不僅可以通過簽訂一攬子勞務合同進行費用分攤轉移利潤,也可以將某一區域成員劃歸地區總部進行勞務管理並分攤費用,使得區域利潤在總部匯總,形成地區整體稅負最小化。
三是跨國公司貿易內部化趨勢愈發明顯。跨國公司內部交易的利益原則,即獲利動機並不一定是以一次性交易為基礎,而往往以綜合交易為基礎。內部貿易的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根據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目標而制定,在協調的基礎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滿足,並可減輕稅負,實現內部資金配置,逃避東道國的價格控制,避免外匯匯率風險和東道國的外匯管制。
虛擬術:虛擬業務直接侵蝕稅基
虛擬技術的核心是「虛」,即通過虛擬的業務操作來虛增成本費用,直接侵蝕稅基。其操作有三種方式。
一是虛構境外勞務,羅織虛列費用。跨國公司通過虛構向關聯企業提供管理、諮詢、代理等稅務機關難以核查其價值的高附加值業務,要求境內企業甚至集團內其他關聯公司支付高額費用,以實現轉移利潤和少繳稅款的目的。例如,2008年我市通過情報交換手段核查一項集團內諮詢公司提供境外諮詢勞務的真實性時,通過向澳門發出專項情報獲取的信息,證實境內企業以支付境外企業諮詢服務費為名,虛列服務費,意圖轉移利潤、逃避在中國境內的納稅義務。
二是虛構業務事項,減少企業和個人雙重稅負。在我市系列傭金案件的調查中,我們發現對外支付傭金然後資金迴流成為一些中小企業進行避稅的新手段:一般是境內企業預先與境外企業或個人溝通好,由境內企業以傭金名義將款項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業或個人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將款項返還到境內企業或個人名下,從而達到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目的。
三是虛化投資身份,依靠投資地的特點逃避監管。外資企業的實際投資方,為了虛化投資身份,除了直接通過常見的避稅地或低稅率地投資,現在還出現了借道一些不常見的無協定避稅地(如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馬紹爾群島)或發達國家(如英國、加拿大)進行間接投資。實際投資方選擇無協定地區或發達國家特殊政策區域作為直接投資地,或是利用稅企信息不對稱,或是利用發達國家的名義利率等作掩護,以達到逃避我國納稅義務的目的,甚至進行全球避稅。


按中國的稅法,純粹為了避稅的交易或者構架是無效的。不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也會被調整。


最常用的就是價格轉移,或者選擇把利潤留在國外,等合理的時間在轉會國內,您可以看看谷歌公司的避稅方式 谷歌公司是如何避稅的 和蘋果公司的避稅方式 蘋果公司避稅解密


合理避稅技巧一:虛擬技術--虛擬業務直接侵蝕稅基

  虛擬技術的核心是「虛」,即通過虛擬的業務操作來虛增成本費用,直接侵蝕稅基。其操作有兩種方式:

  一是虛構境外勞務,羅織、虛列費用。2008年,江蘇省國稅局在核查一項集團內諮詢公司提供境外諮詢勞務的真實性時,通過向澳門發出專項情報獲取的信息,證實境內企業以支付境外企業諮詢服務費為名,虛列服務費,意圖轉移利潤,逃避在中國境內納稅義務。

  二是虛構業務事項,減少企業和個人雙重稅負。在江蘇省系列傭金案件的調查中,江蘇省國稅局發現,對外支付傭金後再使資金迴流,成為一些中小企業合理避稅的新手段。一般的操作手法是:境內企業預先與境外企業或個人溝通好,由境內企業以傭金名義將款項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業或個人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將款項返還到境內企業或個人名下,從而達到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目的。

  合理避稅技巧二:重複技術--多重計費增加稅前扣除額

  重複技術即通過不同途徑對同一事項進行多次處理,一般有三種操作方式。

  一是通過多頭簽訂框架式合同,模糊費用邊界實現重複收費。近年來,跨國公司簽署的框架性管理服務合同越來越多,其合同條款覆蓋面廣且內容寬泛,但實際上缺乏明確的服務項目及計費標準指向,使稅務機關在核查勞務真實性、受益性和定價合理性時面臨困難。

  同時,部分跨國公司通過模糊組織架構內相關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層級,對境內公司實施多頭管理和重複收費。比如,境內A公司不僅與集團母公司簽訂綜合服務協議,同時與上海總部簽訂技術服務協議,還與蘇州銷售公司簽訂傭金協議。從表面上看,這三份合同內容各不相同,而且均為框架性協議,但深究其內容就會發現,後兩份協議的內容實際被綜合服務協議所涵蓋,即存在重複收費和多頭收費,使得A公司自簽訂年度起銷售管理費用較之前增長2倍,造成企業連續虧損。

  二是通過變造無形資產交易費用名目,在不同事項中重複收取同一交易實質的費用。近年來,一些跨國公司以「委託開發費」的形式,讓境內企業承擔共同開發方的義務,但不讓其享有相關權利,卻仍要求境內企業以技術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許權費,這一新動向目前漸成趨勢。

  三是鑽稅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費用實現重複稅前扣除或濫用稅收優惠。比如,某些跨國公司一方面通過關聯公司銷售關鍵部件或派遣技術人員等方式,「助力」境內企業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使其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又向境內企業重複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再比如,一些企業通過在合理避稅地或低稅地虛設業務,將常見的合理避稅籌劃滲透到房地產企業,通過關聯方承包建築工程和支付關聯方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用的方式,使境內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用增加,推高開發成本,同時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再享受加計扣除20%的稅收優惠。這種行為不僅在開發前期就轉移利潤,而且還導致多個稅種整體的稅收流失。

  合理避稅技巧三:拆分技術--將財產、所得分割調整利潤

  拆分技術,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或者將一份整體合同按照內容或性質拆分為「無關」的合同,以實現調節利潤和整體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其操作有三種形式:

  一是拆分職能,跨國公司通過調整職能分布,將集團內產業鏈和價值鏈重組,在達到協同效應的同時,實現區域間利潤轉移。例如,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自2008年以來毛利率下降幅度較大,與其快速增長的銷售不成比例。而從毛利佔比看,「製造公司」與「銷售公司」之間的利潤分成比例並不固定,隨意性較大。經調查,「製造公司」承擔全部生產功能,「銷售公司」只負責銷售,而兩企業毛利分配比例與產品生產、銷售功能並不匹配。經過5次溝通交流,企業最終承認,因「銷售公司」有稅率優惠,出於集團稅收籌劃需要,「製造公司」故意將利潤轉移到「銷售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業也在通過這種方式合理避稅。

  二是利用關閉企業方式實現功能剝離,避免功能補償,逃避監管。比如,AD集團在華設有製造工廠ADS公司和貿易商ADT公司,2012年集團進行重大商業模式調整,關閉在華唯一製造工廠ADS公司,徹底剝離了該集團在國內的生產製造職能。後經查實,AD集團此舉正是為了蒙蔽稅務機關,降低稅收負擔,合理避稅收監管。

  三是將貿易合同拆分為貿易合同與非貿易合同。將貿易合同分拆為貿易合同和非貿易合同,在保證整體合同金額不變的大前提下,不僅可以將整個合同金額分拆到貿易合同與非貿易合同中,而且還可以通過對非貿易合同的籌劃,使得交易產生的稅負最小化。

  合理避稅其他技巧:合理避稅方式五花八門

  轉化技術。轉化技術是跨國公司採用最多的合理避稅手段之一。在受到各種法律、法規限制的情況下,跨國公司通過各種轉化,如貿易類型的轉化、勞務性質的轉化、合同內容的轉化和僱傭形式的轉化等來實現轉移利潤和少繳稅款的目的。

  捆綁技術。捆綁技術的實質,就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團內成員進行綜合考慮,通過總部控制的方式捆綁在一起,使集團整體稅負最小化。

  隱形技術。在關聯交易中增加非關聯的中間環節,或者將不合理的關聯交易隱蔽化,造成隱形關聯交易,避開稅務機關的關注,以最低的成本使轉移的大額利潤「合法化」。

  搭橋技術。搭橋技術的實質是通過在交易中介入第三方來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常見的有利用合理避稅地倒置收購、構造「導管公司」或「踏腳石」公司等。


樓上幾個回答意思基本正確,但有一個核心標準沒有提到,即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先匿名。不談技術,直說笑話。
曾聽過這樣的事情:
某軟體巨頭在中國設立公司多年,從未納稅申報過,直至母國稅務部門稽查出問題,中國公司才開始申報納稅,在此前,當地稅務部門從未接觸過該公司,也未有稅收管理活動!

稅務腫菊私下給許多企業發放秘密文件,提供稅收優惠,當地稅務部門檢查,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查補出稅款,企業冷眼旁觀,放下茶杯,不慌不忙地拿出該文件,直接傻眼!此事至今未絕。某些**因此發了大財,也有進去的,「半夜雞叫」就側證了某些部門的整體素質。

侵蝕稅基跟這些比了,算個屁!


樓主舉得這三個公司 Google Microsoft和Apple都是美國公司
以蘋果為例,它的2014年effective tax rate 只有 26.1%;2013年這個數字是26.2%;2012年是25.2%
http://investor.apple.com/secfiling.cfm?filingid=1193125-14-383437cik=
而他們這個級別的C Corprate的稅率應該是35%

作為一個會計渣我知道最常見的是 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
http://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2/04/28/business/Double-Irish-With-A-Dutch-Sandwich.html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很多 公司 通過 跨境 諮詢服務 進行免稅 轉移利潤


小國護照


海外控股公司。(也稱為離岸控股公司)

例如,在開曼群島或維京群島註冊一家公司為載體(母體)

例如,離岸控股公司設立在某個自由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巴拿馬、模里西斯、百慕大、香港等。 自由港對資本出入境沒有限制,公司稅及個人所得稅稅率水平較低。

一般情況下,投資東道國與自由港、自由港與投資母國之間存在雙邊稅收協議,對預提稅率有著明確規定。


將公司母體設在海外避稅地區,是一個法律准許的遊戲規則。

找到有經驗的會計與律師來協助合法地建立海外母體。

如何選擇適當的公司結構(稅務架構)
牽涉到業務地點、稅務地點、主要市場地點、甚至包括你未來可能的上市地點。


為什麼要匿名呢


利潤轉移是關鍵啊


說一個外行的。

前面的大神說了,通過轉移定價,轉移利潤什麼的,最終目的是把本來賺大錢的企業,做成微盈利,甚至微虧損的企業。這樣可以少交很多稅。

但是實際上,當地的稅務部門也不是傻子,知道大家都在避稅。
所以有一個潛規則的「標準「,例如銷售額1000萬以上的公司,(太小的公司稅務部門懶得管太嚴)繳稅達到5%,稅務部門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有不醒目的公司,稅務部門就要去查帳了。賬本不可能不存在問題,隨便罰你點款,就得不嘗失了。

但是超級大的公司又不一樣,動不動就幾十億幾百億規模的公司,屬於當地的政績工程,而且公司會有專門的部門經費處理有關稅務的問題,當地稅務部門屬於跪舔的節奏。真要查處這種公司,說實話,要國字頭部門介入了,說嚴重點,這類事件屬於政治外交事件了。


所以下面說點別的,除了上面的企業利潤,這個大頭的肉。還有一些小肉的。
說個簡單的,大的企業人員也是眾多的,特別是中國很多勞動密集型的生產企業,工資都是佔大頭的。
而工資也是要繳稅的,雖然說工資的屬於個人所得稅,與公司無關關,但是總體來說,個人的工資福利,個人的稅負水平,最終都是公司來承擔的,加上各種五險一金,可以說員工工資的10%到20%被國家拿走了,是不誇張的。(低工資水平的可能在5%左右)

前面也說了,工資這一塊也不是小數目,這就是稅務部門得到的一塊小肉。所以有些大公司,例如富士康,在地方政府的招商中就提出,員工的五險一金在前三五年少量繳納,關鍵地方政府還同意了,真的無語。

而且工資拿出去消費商品,也是另一份稅收。(美國的不同,商品不含稅銷售,所以商品價格低,最終需要消費者自己去報稅,這個模式稅務系統要複雜一些,也不適合目前中國連五險一金都沒普及的現狀)

還有一些需要大量進貨的公司,其實這些貨物,在前面就已經產生了稅收收入,即使這個公司不交稅,也是對稅收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總之,小公司有小公司的活法,大公司有大公司的花樣,符合龜腚的情況下,睡多稅少也是一份心意,希望稅務部門開心就好。

萬稅萬稅萬萬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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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有很多方法的,轉移稅賦是最常見的,還有別的利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法政策來合理避稅18916809503


把歐洲總部設在愛爾蘭?


知乎,一個高手雲集的地方。學習了很多課外知識


我相信不管是跨國還是本地公司都希望用合理的方式去避稅,坦白說,我想目前只能是在一些地稅的地區註冊外資公司以獲得部分營業收入的稅款繳納,其合理合法且有長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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