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一年內舉報索賄人可免行賄罪」可行嗎?
看一周立波秀,周立波提議刑法應該加一條,只要行賄的人一年內舉報索賄人就可免除行賄的罪名,這樣就沒人敢索賄了。
當然不可行。而且還不好笑……
「潛規則」要這麼容易就被打破就不叫潛規則了。行賄的人好不容易和受賄者建立了「個人關係」(好多人想行賄都摸不到門),有幾個會讓自己的「投資」打水漂。再說你把這個官員送進監獄,其他官員會如何對待你?
賄賂行為的猖獗,根本原因還在政府權力太大,「逼良為娼」。不說非法的,官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是一個星期把文件批了,還是拖幾個月再批,對公司的利益影響非常大。世界上凡是政府在經濟領域審批特別多的國家,腐敗現象都很厲害(可對比世界銀行的《全球經商環境調查報告》和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全球貪腐印象指數報告》),嚴刑峻法、新聞自由、多黨制、獨立的反腐敗機構都不能解決這一頑疾。
限制腐敗的最根本辦法,不是說服或逼迫行賄者舉報,而是削減和限制政府的權力。
行賄和受賄是有對應關係的,至少要懲罰兩個人。但新聞媒體報導的案例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只懲罰受賄者,沒有行賄者。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行賄者是被動行賄的,即索賄的情況。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務,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被索賄且獲取了不正當利益的才可能構成行賄罪,行賄者去舉報叫自投羅網而不是什麼博弈權衡。
認為舉報行賄可以減少索賄,明顯是法條沒搞清爽。希望咖啡周講財經、法律方面的段子時做做功課,免得誤導大眾。
實際中行賄罪最後被判實刑的很少,只要配合檢察院交代清楚,然後交出同等金額的賄賂款,基本上是不會有事的,連刑事拘留都不會。
不就如何避免行賄受賄討論 —— 已經投票給了@愛你怕怕, 主要是看到這一句:"修改法律可不是幾個人要喝就行的。
如果是立波秀,那麼畢竟是文娛節目, 要娛樂人必然需取極端來刺激, 就不會客觀地立論. 在討論前大家要意識到這是娛樂節目.
問題 是 : 立波提議刑法應該加一條,只要行賄的人一年內舉報索賄人就可免除行賄的罪名,這樣就沒人敢索賄了。可行 嗎 ?
樓上Raymond wang 的回答我都同意,唯有最後一句我覺得還可以延伸補充:「限制腐敗的最根本辦法,不是說服或逼迫行賄者舉報,而是削減和限制政府的權力。」 限制腐敗最根本的方法是消減和限制政府權力——這完全不假,但任何根本的方法都可以有戰術性的補充。特別促進和推廣執行的層面。周立波的這個提議有一定的可行性。至於是一年之內,兩年之內,是否免罪還是從輕處理,還是看具體行賄的環境條件等等都是可探討的。甚至有時候,在複雜的社會環境下,為了讓根本問題得以解決,還特別要注意戰術的配合,讓外圍條件成熟起來,催化根本的轉變。其實他們的解答考慮了很多方便 但是沒什麼實質的內容
規定和實際情況是不同的 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際操作中 基本沒有人因為行賄而受到處罰
作為行賄人 只要你坦白 配合檢查機關辦案 一般都不會對你提起刑事訴訟 這才是實際情況
周立波先生所想到的增加受賄官員風險成本的辦法,其實在我國對職務犯罪的打擊中一直是有所體現的,現在我來搬運一下有關條款。
法釋〔201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390條行賄罪均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行賄人免予刑事處罰具備刑法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查處受賄嚴重依賴行賄人的配合,「免除處罰」常常被錯用、濫用,致使行賄無罪化現象嚴重。筆者認為,對行賄應嚴格適用免除處罰。】 行賄案件應正確適用免除處罰
受賄罪和行賄罪本來是對合犯,但是在我國對職務犯罪的打擊中,為了方便發現線索,鼓勵行賄人檢舉官員,一直重視對受賄罪的打擊,而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較輕,這在以上的一系列法條中已經有所體現了,更體現於今日的司法實踐,常見貪官落馬,但是向有關人員行賄的商人則打擊得較少,較輕。
所以周立波先生這種想法很早就融入進司法實踐中了,體現出的結果呢,當然是有利有弊,想依靠這種政策徹底剷除權力尋租,事實已經證明,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什麼情況?被索賄只有獲得了不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啊。
結果就是受賄人會很努力的給行賄人辦事,加快了政府人員腐敗的效率 辦不成一定會退錢
除非是釣魚
否則行賄的沒人去舉報受賄的
受賄的被查查髒的時候行賄的都是一概否認送過了
這就是大額資金來源不明的原因
不舉報的收益大還是舉報的收益大?你只要想這個就明白了
一,我國刑法三百八十九條規定,被索賄的若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不是行賄。二,類似但更合理的規定我國刑法在1997年就確定了,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本來兩三個蒼蠅叮,偶有些蛋還能支撐著,現在完全免除蒼蠅的責任了,必然一群蒼蠅叮,不被叮遍才怪。
ps,跪求各位有資格有嗓門的大大,提法律建議和提案前先看看法律或者至少動下腦筋,我等吃法律飯的人已經很艱難了。
這個辦法有點扯,但我有個更扯的辦法
取消受賄罪,受賄人隨時可以舉報行賄人
按現行的受賄罪處罰金額對行賄人進行處罰,受賄人所得受賄資金歸受賄人所有。
哈哈哈,想想是不是有點小激動啊
認同沒用的,很多正確的決定是無法被通過的,只有慢慢來。
比如公務員財產透明制度等等,這些方針政策一定很大好處,但是他們能被通過嗎?
修改法律可不是幾個人要喝就行的。
這種方案,增加了受賄的成本吧、、、能一定程度上解決,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
受賄與行賄已經是利益同盟了,這樣子就讓某些官員上了賊船再也不能下來。
可能會使犯罪更加難以制止。。。。。
所以,能對一些沒有受賄的人有些制止,但是對於已經受賄的人,成本就更低,更難遏制了。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周立波的提議是無法解決的。但是針對樓上所說利用博弈論的囚徒困境來解釋這一問題,我想提幾個看法:
1. 經典的囚徒困境中,背叛(即舉報)
是兩種策略(保持沉默,背叛)之中的支配性策略
原因如下:
若對方沉默、背叛會讓我獲釋,所以會選擇背叛
若對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對方才能得到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會選擇背叛。
2.在固定局數的囚徒困境中,納什均衡仍然是互相背叛,原因在此不贅述,可查百科。
所以樓上所說
不舉報概率遠遠大於舉報的概率 是不妥的。
但是,行賄者和索賄者的情況卻是不能套用囚徒困境的,因為他們此刻還逍遙法外,繼續保持沉默是有很大可能雙方都相安無事的。並且如果行賄者舉報的話,還得考慮萬一以後被索賄人找人報復或者以後在圈子裡沒法混等其他風險,保持沉默應該是支配性策略。
檢舉有用的話,還要D的領導幹什麼?
各種檢舉都有,吳英最近不是告副市長向她索賄么?什麼結果呢?
再去微博搜一下有多少實名舉報?
再去看看有多少人多年上訪?
近幾年那麼多貪官落馬,但是給他行賄的人有幾個被判刑,其實中國現在對行賄處置的很輕,甚至很多時候都不處置,但是現實中有幾個會去舉報。
行賄的目的是為了不正當的利益,也就說為了違法違規的利益去送錢才算行賄。舉個例子,你為了得到一個項目去行賄,得到了項目轉身把人賣了,這時候判你沒罪,但是這個工程你是不是要還回來,你還回來你有損失,你不還國家受損,你說有可行性嗎。
所以說受賄和行賄是兩位一體的,只有限制公共權力,人民有權監督公共權力的運行,受賄成本大大高於受賄所得利益,才會最終阻止貪污腐敗。記得受賄罪好像是收了錢就算既遂。如果官員光收錢,不辦事不觸犯任何法律,讓行賄者失去安全感,是否就能減少行賄受賄的數量,而且只是收了錢也不會有社會危害性
如果官員在一年之中給辦妥了怎麼辦?這時候行賄的人再去舉報,不就是過河拆橋了??也可以成為報復的手段。讓他收了錢,接著舉報,還可免罪。
感覺只會增加很多釣魚執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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