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把電影剪輯後公開放在網上的行為,是否存在版權問題?

谷阿莫如果與電影發行方達成一定協議,是否就可以合法使用和剪輯?


3分鐘看完電影《我的野蠻女友》!
4分鐘看完網路劇《了不起的咔嚓》1-3集!
5分鐘看完電影《梔子花開》!
9分鐘看完18小時電影版哈利波特1-8集!
……

谷阿莫其人,灣灣同胞,通過對電影進行剪輯配上脫口秀式連珠吐槽而爆紅網路。不但在大陸的微博和各大視頻網站粉絲眾多,牆外網站如YouTube,谷阿莫亦博得眼球。在谷阿莫的視頻中,這些耗資不菲、需要觀眾花費兩個小時觀看的電影,被濃縮在十分鐘之內,電影導演們為那點情愫苦心鋪排的劇情被一語道破。必須承認,「解構」——相對於「建構」(尤其是在後現代的語境下)——屬於創作;然而圍觀者眾,不免有人擔心:谷阿莫這麼搞,是否存在版權問題?

這麼搞,算什麼?

類似谷阿莫的行為並非互聯網時代才有的幺蛾子,相反,從古希臘開始就有人這麼干,因此該類行為很早就被定義:「滑稽模仿」(Parody),即以知名作品、馳名商標、公眾人物等為模仿對象,模仿者藉助各種文學或藝術的表現形式,對模仿對象進行諷刺、嘲弄、譏笑,以達到其對模仿對象所表現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謬之處的批判和評論。

滑稽模仿不可避免對原作進行摘錄/引用,如果經過了原作權利人同意,自然沒什麼好說道的,那麼,未經原作權利人同意呢?很多國家直接將「滑稽模仿」作為著作權侵權的豁免條件,比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允許滑稽模仿者對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許諷刺性使用音樂作品;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22-5條第4款規定,作品發表之後,作者不得禁止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滑稽模仿、諷刺模仿及漫畫。但並非所有國家如此,比如美國立法就要求對滑稽模仿作品/行為先行判定。在我國當前著作權立法框架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亦不被明確豁免。

也就是說,未經許可的對原作的滑稽模仿可能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涉嫌侵權一方往往引用「合理使用」作為抗辯。

什麼是合理使用?

對於「合理使用」制度,我國主要立法如下:

《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項關於「適當引用」的規定,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對原作的滑稽模仿無需原作權利人授權。

那這個範圍劃在哪兒?

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了滑稽模仿構成合理使用需考慮的具體要素有:1.使用目的和性質;2.原版作品的性質;3.使用原作的數量與質量;4.對原作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的影響。從判例來看,美國法官進行判斷時,並非僵硬地套用這四個要素,而更多地是從合理使用本身的「公平」價值去衡量具體案件中各個要素的適用。

我國著作權立法對「合理」界定為: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認為,隱藏於「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背後的,是原作的商業利益和價值評價,滑稽模仿是否侵權取決於是否對其造成損害。

那如谷阿莫這類視頻是否對原作造成損害呢?

再回到谷阿莫的問題,翻看谷阿莫系列,啥樣的電影都有,他還真是不挑。對於該類對電影作品的滑稽模仿,應當區分「正在上映或上映後半年內的電影」和「已結束上映的大家都看過的電影」:

針對前者,這些電影、電視劇尚處各渠道發行階段,類似於谷阿莫的劇透小短片可能會帶來兩種影響——

其一,一部分糾結要不要買票的潛在觀眾被阻擋在影院大門之外。對這部分潛在觀眾而言,跟同事的午間話題GET到了就夠了,沒有必要再去貢獻票房了,而這無疑會對電影的製作、投資方造成直接的商業損害。

還有另一種情況,這樣的視頻反過來成為一種安利,讓粉絲看完之後好奇地買票去看原電影。如今不少片方花錢找谷阿莫做劇透小視頻/軟廣告,這類短小精悍易傳播的視頻增強了新電影的曝光度(效果勝於官方預告片),反使得片方獲得更高的票房收入。

至於大家心目中的經典片子,其發行收益已基本實現,並且因為作品被公眾知悉而很大程度上成為公共產品,不怕劇透。相反,滑稽模仿帶來的傳播倒是有助於實現IP衍生品的價值。

網路環境下的「吐槽」是一套特殊的話語體系,不應簡單地認為「X分鐘看完」的潛台詞是「這電影長篇大論其實都在講廢話」。如是君相信谷阿莫對電影簡單粗暴的解構並無惡意,博君一笑爾。然而,以谷阿莫多網網紅的強大影響力,難免會有不明真相的群眾信了他的插科打諢,覺得「垃圾電影,不看!」

對「谷阿莫現象」,無論片方還是「谷阿莫的同行們」都應該好好思考一下了。

「聽谷阿莫說電影,感覺人生可以省出很多時間……」?不,筆者並不這麼認為(微笑臉)。


謝邀。
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沒有版權問題。
更新:輪子哥自帶集贊技能,貌似是第二次。
大陸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略)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台灣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範圍」: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谷阿莫的 youtube 賬號被封了好久了。解封幾天又被版權人舉報封號了。
剛開始沒人注意你,做出名了就有版權人關注到了。他在國內微博風生水起還沒被封號還接商業軟廣告做也真是醉了。


這個算是鑽法律漏洞


古阿莫的創作手段類似於 mad /mav 的創作,借用別人的素材來創作。可以肯定的說,不符合著作權法第22條,很簡單,作為網紅,古阿莫的創作是有其商業目的。植入廣告、贊助、大賞等。而不是淡出的學習、研究或欣賞,發布古阿莫作品的平台,至少也要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首先,我的視頻,只要是使用了電影素材,可以肯定都是侵權無疑的。買正版只是說明你在版權上有很好的消費意識和悟性,有很高級的道德品質,但並不代表你在購買的同時就擁有了使用素材的權力,因為版權是個獨立的概念,不隨著個體的購買而轉移、生效等。所以每一張正版電影碟上都有「未經版權方許可不得擅自剪輯、改編」等字樣。而「剪輯段落不超過7秒不算侵權」這種說法,是電視台在操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個習慣,久而久之被認為是版權法的規定,但其實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的任何一條法律如此規定過。(很多電視台都是這麼搞的,中國大陸大部分電視台的後台都很硬,畢竟不是一般單位,版權方拿他們沒辦法,這是國情。)
所以,只要電影版權方沒有官方書面授權,而你擅自剪輯、配音,都可以算侵權。而即便一個電影授權你使用其素材了,你在視頻中又用到了別的未授權的電影素材來作襯托、引入話題等效果,這也屬於很典型的侵權。
如果別人因此夠買你的視頻,比如電影方出錢請你做推廣,而你使用了別的電影來做襯托,嚴格來說,這個可以罪加一等,因為這既違反版權法,也涉及到「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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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違法是一回事,法律管不管是另一回事…
大部分的電影版權方不會上法庭告你,除非你做的真的很過分,影響了人家的票房收入等,其他情況基本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就算告贏了的話,賠償的錢可能遠不如請律師的費用和時間成本。這就好比比爾蓋茨被偷了一塊錢,他不會去追,因為追回來所花的時間裡,可能夠他掙1000萬不止。另外,互聯網上版權的淡化、中國大陸版權管理無法落地,算是為我這種人提供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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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願意無數次強調一下。
我做視頻,除了早期跟視頻網站合作、跟商家合作時,一些「命題作文」是要針對「流行電影題材」進行評論剪輯的之外,只要是我自己做主的,我從來不亂碰流行電影。原因如下

1、一個電影,上映後的半年之內,很可能都不會發行正版電影光碟,而如果你都把視頻做出來了,那你這是明確在告訴觀眾,你使用的是網上下載的盜版素材。這種行為,類似偷燈油的老鼠,是見不得光的。
2、如果要談流行電影,完全沒問題,但從製作的角度上講,你必須「師出有名」,就是說這個流行電影一定要符合你所寫的主題,合理的出現在這個主題的範圍內。出來個流行電影就去噴,干這個的都是純網紅。
3、我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人用正版,但我不鄙視用盜版的人。因為盜版在中國確實有特殊性,而且從小到大誰還沒用過盜版呢,水至清則無魚。但是一個用盜版的人如果用出優越感,這個就很噁心,這是我很不屑跟一些同行為伍的原因。
4、由於我暫時也沒有純原創的本事,靠偷燈油活著,所以我只能盡量規避,把侵權問題降到最低,所以買正版、避開熱門都是必須的。

就這些,有的觀眾說「你說的都太冷門了,不如去評一下XXX」——觀眾無所謂,但你不同,觀眾是看內容的,你是在版權堆里躲槍口的,我不確定哪天我真的出現在被告席上,我能有快播CEO那種口才,也不確定民意是否真幫我說句話。當然我也反對這樣,因為民意是沒權力去左右司法的意志的。
總的來說我敬畏版權、敬畏社會契約、敬畏科班,因為我就是編導專業學出來的,雖然學的爛,學校是三本,但我就是按照半個文人和科班學生的文化與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你說文人脾氣酸、臭、裝逼,那倒不假。但一個以此為生的人,假如他不酸、不臭、不裝逼,沒自己的脾氣了,那他還不如去干點別的。

微博上同行和客戶太多,我怕引發不必要的口水,所以在知乎上寫這麼多。感謝提問者。說出來心情好多了。但又有什麼用呢,奶奶的,即使我找了唯一一張能看的照片當頭像,姑娘們喜歡的也是柯達罷了!


轉載自知乎用戶 @朱富貴 ,已獲得其本人授權。若要引用,請聯繫其本人,侵權必究!


我覺得比起創作行為合不合法,之前就存在一個問題:素材的獲得是否合法。


如果是用一部電影官方公開在網路上的宣傳片二次創作可能還好。拿電影內容剪輯,要獲得原素材總歸還是買DVD吧。但就算買了正版DVD,也只是獲得了家用播放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剪輯後公開發布合法。

不過,你問我資詞不資詞二次創作文化,我只能說,吼啊。


這麼說的話,前幾年央視大熱的第十放映室不知道買了版權沒有


最新消息

他被告了
科科


具體是否涉及侵權,非法律系學生不發表意見,但是youtube對於谷阿莫的仲裁結果如下:
「此帳戶由於屢次違反或嚴重違反了我們的服務條款,因此已被終止。」
所以現在谷阿莫轉戰微博和B站了,因為在天朝管不到,哈哈。


他的號都被封了,你說侵權么。

科科


了解不多,但是台灣媒體不是說油管根據播放量給錢嗎,他不管剪輯沒這個都是靠原電影賺錢吧


他最近被告了。。。


這就是影評的一種形式吧?!


二次創作美國人民貌似不允許(如漫威),日本肯定是允許的如同人同好(逃...


豆瓣影評算不算侵犯版權?


關於版權這個問題,不太懂,但是老濕 @朱富貴 在版權這個問題下有一個不錯的回答。貼上原地址。(我是大自然的搬運工)
老濕吐槽並剪輯那麼多電影,有沒有侵犯原電影知識產權?如果因此有別人買他的視頻呢? - 朱富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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