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型人格到什麼程度可以定為疾病?
12-25
精神
ICD-10表演型人格障礙的標準為
①自我戲劇化,做戲性,誇張的情緒表達;
②暗示性,易受他人或環境影響;
③膚淺和一邊的情感;
④不停地追求刺激、為他人讚賞以及自己為注意中心的活動;
⑤外表及行為現出不恰當的挑逗性;
⑥對自己外觀容貌過分計較。
DSM-IV表演性人格障礙的診斷描述為:一種過分的情緒性和追求他人注意的普遍模式,這種情況從成年早期開始產生的背景不一,以下5(或多項)可以說明:
①在自己不能成為人們注意中心的場合感到不舒服;
②與別人交往時常有不適當的性誘惑或挑逗行為;
③情緒表達變換迅速和膚淺;
④總是利用身體外表來吸引別人注意;
⑤言語風格過分地為了給人印象而缺乏具體細節;
⑥顯示自我戲劇化、舞台化和情緒表達的誇張;
⑦易受暗示,即容易受其他人或環境影響;
⑧認為與他人的關係比實際更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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