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否超越了中國徵稅權?
國家稅務總局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否超越了中國徵稅權?如何實現征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舉例說明什麼叫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
股權結構設置如下:集團公司A擁有避稅地公司B的100%股權,避稅地公司B(信箱公司,或者叫皮包公司)有且只擁有中國境內公司C的100%股權。
現在集團公司A轉讓避稅地公司B的100%股權(相當於轉讓中國境內公司C的100%股權)給另外一個集團公司(相當於把中國境內公司C給賣了)。
3月5日
最近學習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2014年成果,其中的成果三第5項行動《考慮透明性和實質性因素有效打擊有害稅收實踐》應該就是這個文件在國際協商的成果。
謝謝 @金無賴老兄的抬愛,專家不敢稱,只是由於剛好從事國際稅收所以對相關問題比較熟悉,大神很多,經常說錯被人笑話。知乎上的問題的確好快,這個文件我也是今天才知道發布的,在這個問題的鏈接上才看到原文,內部公文傳達到不知道什麼時候了T*T。
《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其實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和《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中關於間接股權轉讓的替換文件(文件最後作廢的條文就是)。其中除了提出中國應稅財產這個概念外,個人感覺從實操角度重點是對以前定義模糊爭議比較多的合理性商業目的進行了說明,並且和外資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對接(第六條)。剩下的多是一些定義及特例還有一些程序法的東西。
和題目中提到的略有不同,稅務局對避稅地公司稱為導管公司,反避稅的目的是穿刺導管公司找到背後實際控制負有納稅義務的標的公司。這項工作從09年就已經開展了,只不過以前我們把這種行為認定為來源於中國的收益而進行徵稅,現在定義為中國應稅財產而已。稅務總局對這件事的看法是「這是中國在國際反避稅領域創造性的貢獻」(司長在去年的全國國際稅收工作會上提出的)。以前在各個文件當中夾雜現在專門出個公告應該是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有可能會在不久的某次國際會議上列入協定全球推廣吧。
關於國際上的看法,由於這個業務比較偏門,我接觸過的只有一次,香港安永的人來談判過一個港資企業的間接股權轉讓。港方對這個問題認為是我國法律定義太寬撈過界了,但我國稅務機關所討論的範圍是在條文規定範圍內,條文是否合法得去找國務院申訴,所以最後的結果還是交錢了事。
至於如何征管,目前我見到的都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提出的,被順藤摸瓜找到境內資產,所以香港的偏多(他們也用中文,稅務局對外文的閱讀障礙比較大)。但是一直傳說要讓國際避稅地對其股權持有信息進行情報交換,這個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最後來點故事,我對最初的文件(〔2009〕698號)產生原因提一點自己的看法。主要原因有兩方面,是兩件對我國稅制甚至全球稅制有重大影響的事情。
一是2007年印度沃達豐轉讓案,這個案子是股權轉讓在國際稅收上的轉折點,以前國際稅收以關聯交易為主,現在對股權轉讓越來越重視。這個案子內容大家自行百度,對著這個案子再看上面提到的相關文件就一目了然了。沃達豐公司進行抗辯的主要理由就是印度對間接股權轉讓並沒有立法。我國的〔2009〕698號文件就是為了防患於未然,但是全球還沒有這麼玩的,所以只能在相關文件里提前設定一些條款。這次正式出公告可能就是已經和主要國家達成共識了,以後全球都會這麼玩。
二是08年移動和聯通出走BVI。08年以前由於外資享受稅收減免,已經有例如海爾、康佳這類的大型企業將總部設在國際避稅地(李嘉誠今年突然在稅收環境沒有變化的情況下開始這麼玩,看來是真的打算放棄中國了),但是08年的移動和聯通這種大型壟斷國企出走BVI總局就是可忍孰不可忍了,當年末在相關法規準備並不充分的情況下出台了新的所得稅法,並且從當年初開始實行(這直接導致新所得稅法在短短几年內被打了上千個補丁)。〔2009〕698號文件就是為了在我國眾多的企業在境外間接轉讓時進行徵稅有法可依。
總之,我國對待國際稅收的態度還是相當嚴謹的,這個公告並不是拍腦袋突然想出來的,它既有國際已判決案例的支持,也有解決內在問題的需要,同時相類似的條款已經有在國內運行5年的經驗,是我國國際稅收工作人員的智慧結晶T-T。
這個案子內容大家自行百度,對著這個案子再看上面提到的相關文件就一目了然了。沃達豐公司進行抗辯的主要理由就是印度對間接股權轉讓並沒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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