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男子在銀行存 25 萬,15 年後取錢僅剩 2000 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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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無訟案例|無訟名片|無訟法規-打造中國先鋒的互聯網律師名片、案例檢索服務平台

涉事銀行表示,根據規定,馮先生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務,但他卻沒有與銀行核對,銀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 15 年,馮先生賬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馮先生存在過錯。
馮先生 20 年前在銀行存入 45 萬元,當年取了 20 萬後便沒有再進行任何存取款,15 年後他到銀行取款時卻發現銀行卡里只剩下 2000 多塊錢利息。在與銀行交涉多次沒有結果後,馮先生於去年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其活期儲蓄賬戶餘額 25 萬元並支付利息。近日,北京二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銀行被判賠償 25 萬元存款及利息。

25 萬存款 15 年後變 2000 元

馮先生稱,1997 年 4 月,他在某銀行辦了活期儲蓄存摺賬戶,並存款 45 萬元,當月,他從活期儲蓄賬戶中取款 20 萬元後,便再沒有進行任何存取款業務。2012 年,馮先生到某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他的活期儲蓄賬戶餘額僅有利息 2000 余元,馮先生與銀行就此事進行了交涉,但一直沒有結果。無奈之下,馮先生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活期儲蓄賬戶餘額 25 萬元並支付利息。

對此,涉事銀行回應稱,馮先生的活期儲蓄賬戶是憑密賬戶,該賬戶進行過新舊賬戶的變更,銀行已為馮先生更換新的賬戶,馮先生現在持有的存摺對應之前的舊賬戶,該舊賬戶並不是有效賬戶,涉案存摺也不是有效存摺。銀行系統顯示,馮先生的賬戶在 1997 年 9 月 3 日曾經發生一筆 25 萬元的取款記錄,由此可以確認馮先生已支取了賬戶內的款項。

銀行稱記賬憑證僅保管 15 年

涉事銀行表示,我國於 2000 年 4 月 1 日發布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並進行了廣泛宣傳,而馮先生從 2000 年起至今始終沒有對他的賬戶進行實名制認定,銀行無法核實馮先生的賬戶信息。另外,根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規定,馮先生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務,但他卻沒有與銀行核對,銀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 15 年,馮先生賬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馮先生存在過錯。

銀行方面認為,由於當時沒有實行賬戶實名制規定,因此對於馮先生持有的存摺,銀行方面沒有辦法確認其有效性。另外,賬戶明細顯示馮先生賬戶里的存款已經支取完畢。根據系統查詢記錄,馮先生的賬戶於 1997 年 9 月 3 日發生一筆 25 萬元取款記錄,馮先生該筆存款已經完成支取。考慮到馮先生持有賬戶時間較長,可能存在交易記錄沒有列印到存摺內頁的實際情況。

馮先生則堅稱他在 1997 年 9 月 3 日沒有取款 25 萬元,如果當時他取了錢,則賬戶內按照當時的利率標準至今不可能產生 2000 余元的利息。銀行方面則認為賬戶中剩下的 2000 余元利息是之前產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法院判令銀行賠償 25 萬本息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馮先生在銀行辦理涉案活期儲蓄存摺,雙方之間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馮先生作為存摺持有人,將自有資金存入涉案存摺賬戶,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馮先生存摺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現銀行對涉案存摺賬戶內款項的丟失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馮先生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承擔賠償原告存摺內資金損失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定賠償馮先生存摺賬戶存款損失 25 萬元並支付利息。銀行隨後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馮先生持有的存摺原件顯示尚有存款25 萬元,現在僅剩下 2000 多元,雖然銀行方面稱 25 萬元已於 1997 年9 月 3 日取出,但銀行方面並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因此銀行方面應承擔賠償馮先生賬戶存款損失的責任。最終,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反對部分認為銀行無過錯只是憑證到期銷毀的回答。
此種觀點認為儲戶存摺掛失後,用新存摺提取存款,15年後取款手續銷毀,再用舊存摺索賠。銀行本身無過錯,是制度本身有漏洞。部分答主甚至認為儲戶涉嫌詐騙……
但是,

掛失手續是永久保存的檔案資料!
掛失手續是永久保存的檔案資料!!掛失手續是永久保存的檔案資料!!!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如果銀行能夠拿出掛失手續,就可以證明儲戶手中的存摺無效,索賠也就不成立。
然而並沒有,所以此次事件中,銀行必然存在工作失誤,法院判的不冤。

至於部分拚命給銀行帶節奏黑儲戶的答主,我不相信一個銀行工作人員,只知道取款憑證保管15年不知道掛失憑證永久保管,哪怕你百度,也是永久保管在前面顯示的。

利益相關,國有銀行客戶經理。


其實這就是個簡單的舉證責任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那麼相對於這個案子:馮先生提出他在銀行有25萬,並且拿出了存摺作為證據;銀行說馮先生已經取走了,沒有拿出任何證據。那麼法院會怎麼判決是顯而易見的了。

至於題主說的可能的詐騙啊什麼之類的,如果有人拿著你親手開出的欠條找你來要債,你拿不出任何已還款的證據,你猜法院會怎麼判呢?

拜託,法官判案是靠證據不是靠想像好嗎!

以上為原答案。

補充:

根據 @TEDCJK 提到的判決書(感謝TEDCJK的嚴謹),請注意一下幾個時間點:

1、1997年4月2日開戶存入45萬元;

2、1997年4月17日取出20萬元;

3、1997年9月3日取出25萬元(銀行稱);

4、2012年4月2日馮先生髮現存款丟失,並開始與銀行交涉。

到馮先生髮現存款丟失時,距離兩次取款時間點均不到15年期限,並且開始同銀行進行交涉,這種情況下銀行還按照所謂管理辦法按時銷毀了所有相關單據!


1、法院判決正確,這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銀行舉證不能的話,自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該男子不差錢。能在1997年拿出45萬現金存款的人,有人以為他真的差錢嗎?剛才查了一下,該男子是十幾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東。這個案件在銀行證據舉證明顯不力的情況下,我個人相信會進一步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以下是題目新聞報道對應的判決書,因為裁判文書網崩了,我在無訟案例查詢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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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方法是先將新聞標題複製至百度搜索欄,找尋到新聞原鏈接:

男子在銀行存款25萬 15年後取款僅剩2000元利息

然後再在原鏈接中找到1997年9月3日 (銀行記錄的取款日)、 1997年4月2日 (存款日)兩個關鍵日期,按一般經驗,這兩個關鍵日期一定會在判決主文中出現。

百度進入無訟案例,熟練運用【在結果中搜索】功能:

如圖所示,一共三篇案例滿足條件,逐一打開,發現需要的判決書(一審、二審)


關於判決書,說明3點:

1、原告(新聞中男子)提供了存摺原件,原件顯示尚有存款25萬元。相對應的,銀行卻無法提供取款證明。

如果確實存在已經取款,原則上取款後應當對存摺記錄作相應變更,本案中銀行卻無法舉證,這是二審銀行依舊敗訴的主要原因。

就目前可以證明的法律事實來看,原告從未承認自己取了錢,且可以提供未取錢的證明,是銀行單方面無依據地聲稱原告已經取現,題主的理解有失偏頗。

2、一審中,原告提出了一個非常有力的說理,即所謂2000餘元利息是基於活期利率以25萬元為本金計算得來的,若按照被告銀行的說法,本金早已被取走,2000餘元的利息不可能存在

賬戶內剩餘利息的計算是本案的關鍵點之一,如果銀行系統自己提供的利息金額反而不能支持己方25萬元已被取走的主張,實際上就相當於抗辯邏輯鏈被完全擊潰。

經評論區 @小白騎士 指出,若認可銀行方的主張,以25萬元已被取走為前提進行計算,利息也大致在2000元出頭一些。(很感謝 @小白騎士 ,我一開始沒有動手算,比較想當然了)

所以其實此處有一個判決書描述不夠準確,但其實對於本案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即所謂的「2000餘元」是否可以和銀行主張計算的結果相一致,很遺憾如此關鍵之處判決書卻沒有說明。

以下是段落截圖:

3、本案的判決結果主要是因為銀行在原告通過存摺舉證25萬存款的同時,無法提供相應的取款證明進行抗辯,就這一點,一、二審法院的認定沒有問題。


我的意見,大概和二審意見是一樣的,本案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建議題主以後看到法制類的新聞報道不要盲信新聞,懂得反本溯源去查一下原裁判文書,這樣一來增長自己的法律知識,二來避免人云亦云,一石二鳥,豈不美哉?


小縣城,一個認識的人,某天從家裡翻出來一張5000元一年期定期存單,一張紙那種,是十年前在某支行存的,因為金額不大,夾在書里忘記了。因為支行幾年前已經關閉,於是拿到本地總行去,銀行說已經取過了,記錄顯示支行關閉前幾個月掛失後取款。他清楚的記得是自己忘記了,並沒有掛失,於是要求調取原始憑證,掛失必然有本人簽字,銀行說,因為支行撤銷,那邊的憑證調取比較麻煩,讓耐心等待,等待期他問了幾個銀行內部的朋友,小地方都是熟人嘛,有人告訴他,以前管理不嚴,膽大的人多,對於他這種過期多年的存單,又恰逢支行撤銷時,很可能是某個員工偷偷取走了。後續結果沒有再追問,只能說十年前,十五年前和現在有太多不一樣,事實怎樣怕只有當事人清楚!


實名反對以上大多數答案!

這是我第一次寫實名反對的答案,看這話題下一邊倒批銀行的答案,我不得不寫!


利益相關:銀行員工;

涉事銀行:同業兄弟銀行;


我一個朋友就在北京那邊的工行工作,我白天下午寫完答案,晚上就給他打了電話。

這個案件確有其事,他們銀行證據充足,這筆錢確確實實是儲戶在十五年前就取走了,然而因為缺少了最關鍵的證據,就是那張已被銷毀的簽字憑證,所以輸了官司,沒能討回公道。


至於有些人為那2000多利息感到疑惑的,1997年的時候活期利率很高的,有1.71%,基本上跟現在的定期利率差不多了, 該男子1997年4月2日開戶存入45萬元;1997年4月17日取出20萬元;然後銀行聲稱他1997年9月3日取出25萬元。

按照銀行說的,那麼從4月17日到9月3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差不多四個半月的時間,活期利息為(250000*1.98%)*(4.5/12)=1856元,這些利息又放了十五年,累計到2000元並沒有什麼問題。

以下為那些年的定期和活期存款利率表,網上可以查到:

以下逐個反對那些混淆視聽的答案:

首先反對@曉明 的答案:

看你寫的這個答案,你什麼都不懂,就在這亂說話,這張欠條是有效的嗎?如果別人拿著一張無效的欠條找你要錢,你也要給嗎?

另外銀行內部規定,憑證保留十五年,到期統一銷毀。這筆業務辦完到事發,是不滿十五年整,但銀行集中銷毀憑證並不是按具體時點進行銷毀的,而是按同一年度進行銷毀的,比如一年分兩次銷毀的話,就是把這些憑證分類為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兩個時段銷毀,如果真按你所說必須要準時準點滿十五年才能銷毀,那麼銀行每天都得去銷毀憑證了,因為過去的每天都有業務,那麼銀行員工還干不幹別的活了?

以上都是一些常識性問題,自己不多想想前因後果,就在這裡大放闕詞,誤導眾人,你也好意思?


其次反對@ 一肚子向北 的答案:

因為銀行工作失誤,那麼法院錯判就是不冤? 邏輯不成立!

你剛上櫃檯的時候沒辦錯過業務嗎?你不小心把取款業務辦成了存款業務,多給客戶存了五萬塊錢,難道我能說因為你工作失誤,所以這五萬塊錢活該你自己賠,你會咋想?

另外這起案件,整個過程根本就不涉及掛失的問題,跟掛失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舊賬戶換新賬戶,然而這位儲戶十五年間都沒去過該銀行辦業務,所以存摺一直沒有更換,自己拿的還是舊的無效存摺。

最後再反對@哈sea 的答案:

美分年年有,今年特別多,美國看病還不花錢呢,你咋不移民美國去?

你有沒有在美國用過金融服務,還是只是道聽途說,你去美國就存個幾塊錢,美帝會保護你的利益?理你的功夫都沒有,美帝現實的很。國內的金融服務已經很廉價了,國外的優質金融服務不是普通人能享用的起的。


原答案分割線---------------------------------------------------------------------------------------

其實事件經過很簡單,我為大家簡要總結一下:

根據當事人描述:

二十年前,也就是1997年的時候,馮先生在這家銀行辦理了活期存摺賬戶,並且存款45萬元,過一段時間後取出了20萬元,然後就再也沒取過錢,直到2012年的時候,馮先生再次到該銀行取錢時,卻發現卡里僅有2000餘元,和銀行交涉無果後,於是把銀行告上了法庭。

根據銀行方面描述:

馮先生的賬戶是憑密賬戶,在這段時間內進行過新舊賬戶變更,那本舊活期存摺已經失效,新賬戶的活期存摺雖然沒有給馮先生髮放,但新賬戶的信息已經錄入進了銀行系統里,並且在系統里有記錄,1997年9月3日該賬戶曾經發生過一筆25萬元的取款記錄,因此可以確認馮先生在當時已經取走了錢。

以上為兩方對該起事件的描述,我們可以先從常識判斷一下。

1997年的25萬,那是什麼概念,那時很多國企工人一月的工資也就才400多元,能有25萬的存款,那也是非常有錢了,正常人會把這筆錢一直放在活期賬戶只拿活期利息嗎?至少也應該存成定期拿定期利息啊,那時的定期利率很高,一年的利率最高達到過10%,平均都是在8%左右波動,對於這個利率,我印象很深,大家也可以上網去查查過往利率。

再者,這麼多年過去了,難道當事人就從來沒有需要用錢的時候嗎?就一直讓這筆錢在活期賬戶里躺著,直到2012年才想起來去取這筆錢?這明顯不符合常理,除非他是太有錢了,這25萬壓根就想不起來。


接下來,我們再看銀行方面為什麼會敗訴:

銀行方面聲稱:

2000年4月1日之後,存款賬戶需要進行實名制認定,馮先生在2000年到2012年間,沒有去銀行核對過業務,同時由於銀行的憑證保管期只有15年,2012年,也就是馮先生找銀行交涉的那一年,銀行剛把十五年前的憑證銷毀,所以銀行方面拿不出紙質證據,但是交易信息都在系統里有記錄。

馮先生聲稱:

他就取過一筆20萬,在此之後沒有再取過錢,那2000元的餘額應該就是活期利息,並且不認可新賬號信息。

法院判決銀行敗訴的理由也很簡單:

銀行拿不出原始憑證,證明馮先生在1997年已經取走25萬,銀行拿不出的原因不是沒有,而是憑證已經按照銀行內部規定,在2012當年銷毀。


這起案件,銀行是相當被動的,即使有充足的內部證據,但法院都不予採信,因為法院認定那些是銀行可以內部修改的,而直接證據,也就是原始憑證,上面有馮先生簽字的那張單子,銀行已經銷毀了。

法院這麼判決,對於法院而言,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因為法院判決只講證據,你銀行雖然是被冤枉的,但你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是被冤枉的,那法院也沒辦法判你勝訴。

所以很多人說銀行的規章制度很嚴,而且細緻的讓人抓狂,把員工和客戶都牢牢地限制住了,然而這些規章制度都不是憑空設立的,每一條制度背後都是血的教訓!

該名客戶僅持有一本二十年前的失效存摺,就能把銀行告倒,這就是血的教訓。其舊存摺顯示餘額還有25萬,可能是當年辦這筆業務時,櫃員忘記補打憑證了,要知道二十年前的銀行計算機系統遠遠不能和今天比,那時很多功能還不全,流程也有很多漏洞。

事實上,直到2010年前幾年的時候,各家銀行才陸續上影像系統,所有憑證都要掃描後錄入電子影像,永久保存,至於紙質憑證,一般不會保存超過十年,影像憑證有一個很大的好處,那就是隨時能夠查閱過往業務記錄,效率大大提高,數據也不會丟失。

但是對於之前的那些憑證,由於年代已經非常久遠,所以就沒有掃描錄入,比如這筆1997年的業務,當時的憑證在銷毀前並沒有被錄入影像系統,銷毀後自然也就找不到原始證據了。

可以這麼說,這名當事人正好是打了一個時間差,當年他辦完業務也沒細看存摺,放了幾年後,發現那筆取款25萬的信息居然沒列印,然後動起了歪腦筋。在以後的那些年,他雖然沒有去銀行辦過業務,但可能一直都有打聽銀行內部人員關於憑證銷毀的事情,直到十五年後的一天,他在把握十足的情況下,來銀行要這筆錢。

這種情況就像隔壁老李當年問你借了一筆錢,打了欠條,後面不久又給你還上了,但當時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把欠條還給老王或銷毀,幾年後你又找到了這張欠條,私慾戰勝了善良,你準備再把老李敲一把,成功了就能再拿一筆錢,失敗了道個歉就說自己搞錯了,反正也沒什麼損失。

類似這種情況,明明自己或家人把錢取走了,然後又過來找銀行的事例,在銀行基層網點有很多,當年我在基層網點的時候,基本上每個星期都能遇到,因為我們都有影像系統,把當天辦業務的憑證給他們調出來然後列印好,他們看完也就不說話了。

所以這個人是有詐騙銀行的重大嫌疑的,然而銀行因為自身制度問題,難以給予其有力的反擊。

如果是在近幾年發生的業務,他來找銀行打相同案件的官司,他是一點勝算都不會有的,類似這樣的案子,我們行前面才接到過一個,法律部的同事過去三下五除二就搞定了,因為我們這裡的證據非常充分,任憑他如何耍無賴都沒用。

然而這次,這家銀行只能啞巴吃黃蓮了,我希望有一天銀行能找到別的證據,為自己討回公道!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希望能為大家的理解提供一點幫助。

謝謝


提問者真是銀行的精神股東,在美國根據FTC的規定,儲戶賬戶被盜還是銀行承擔損失呢,即使法庭確認那是儲戶保管不當。


法庭判決公平公正,非常支持。


如果這個案件真的存在,那沒的說,法律專業人士出來回答吧,我就不摻和了。

非法律人士,首先第一個問題這個案件是否真實存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只要是不涉及機密等方面的案卷,都應該對外公示,so,我就登錄中國裁決文書網查詢,手機答得直接把查詢截圖奉上,根據我查詢的結果,該案件可能不存在,當然,也可能是我沒查到,希望有其他人能夠查詢到,再進行下一步的討論,OK?
檢索關鍵詞:如下圖


瀉藥。

問題的關鍵是銀行僅僅申稱,但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客戶當時提款了,或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和被法庭採信。

這麼大一個公司,這麼重要的事情,哪條法理支持你保存15年了?即使是2000年的法律法規,對2000年之前的事怎麼處理,不擔心人找你麻煩?這事只可能銀行自己擔責任,找不到其他人。


利益相關,銀行從業者來回答一下。

不說誰對誰錯。
從銀行人的角度看一下這個事情可能是怎麼產生的吧。

無非就兩種情況。一,銀行系統或操作出現紕漏。二,銀行系統或操作出現紕漏。


為什麼這麼說呢。不說紙質檔案保管的問題。單說客戶換折後為什麼手中仍然持有有效(起碼在客戶或法院看來有效)的存摺憑證。
正常換折,原存摺封面剪角放入傳票保管。
掛失換折,掛失檔案永久保管,不存在無據可依的情況。
數據遷移,對於存量憑證更換的風險防控沒有做到位,更換時既沒有收回原憑證也沒有做掛失處理。

銀行自己操作出現了問題,被客戶找到漏洞。
要加強內控。嚴防風險。規範操作。

下面說一下事情實wo際cai是怎麼樣的。。。


這位先生收拾屋子翻出來一個存摺,我的媽,還有20多萬,哈哈哈哈,取錢去。。
啥?啥?啥?咋就只有兩千?我錢呢?
啥啥啥?十五年前就取走了???
我沒取,誰取的?
啥啥啥?不知道?檔案銷毀了?
錢讓銀行黑了!!!


其實銀行也很無辜,15年前的事誰知道咋回事。當年的經辦櫃員有可能都當上行長了。誰還記得。系統里查就是這麼寫的。我也很絕望。。。。


但是真相只有一個(此處有柯南BGM)
事wo實cai是de十五年前不知道是誰,有可能是馮先生自己,可能是他家人朋友,甚至不能排除銀行內部人員犯罪作案的可能。反正錢是取出去了。馮先生可能不記得了,甚至知都不知道。
要知道15年前銀行內控並不是很嚴格,有些偏遠地區甚至還是手工記賬。不掛失直接換折,取錢不核實身份等等是有可能的。
也不排除這馮先生有高nei人hang指點。。。


但是現在好了。銀行風險防控越來越嚴格。檔案管理越來越規範。電子檔案保管和查詢起來更加方便。當時辦理業務的憑證均有電子版存檔,不存在沒有原始業務憑證的情況。以後也就不會存在此類風險。


說句題外話。
不要隨便臆測誰是壞人。馮先生不一定是,銀行也不一定是。
經常碰到有人來找說錢自己沒取,可是錢卻沒了的情況。
查憑證翻錄像。結果是老婆,孩子,朋友,室友,騙子啥的給取了。
可是你說人家客戶知道密碼手續齊全櫃員給取不給取?肯定給取啊。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啊。然後你又來鬧。我也很絕望啊。。。


所以從銀行端,加強內控。嚴防風險。規範操作。。。。


從客戶端,保管好自己的憑證,密碼,重要證件等。


不管儲戶是不是存心詐騙,但是這次銀行的啞巴虧吃定了——因為沒證據啊。。。


銀行可能的辯解是:

1:已經取錢——但是存摺上沒記錄

2:如果說存摺掛失過——但是又沒有掛失記錄

3:儲戶沒對賬——你連儲戶取款記錄或者掛失記錄(如果有的話)都15年期滿銷毀了,怎麼能讓法官相信儲戶是沒對賬而不是你銀行也期滿銷毀了對賬單據呢?


從直覺上,我是覺得銀行應該比較冤。

但是沒證據,那就沒辦法了。


不太理解銀行的做法。

理論上97年銀行已經電子化了,系統數據應該是有備份的,到現在應該還可以查的到啊!

難道備份數據都失效了?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有的是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也有很多噴銀行的,作為一個銀行從業剛一年的新手,從自己的角度來答一下,提供一種可能性。

答主是一個地方小銀行的桂圓,以自己在的銀行情況來說一下吧。

首先取款憑證之類的紙質票據確實是有保存期限的,一般都是15年,按規定過期之後會銷毀,系統內的電子檔案不太清楚,可能會長一點。

其次就是現在有掛失的業務,簡單說就是如果你的存摺丟了,你可以憑身份證直接去銀行辦理掛失,之後會補出來一張新的存摺,裡面錢什麼的都不變,但是賬號會變。而原來那張存摺會自動銷戶。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能你的存摺被忘在家裡哪個角落了,在找不到的情況下辦理了掛失,之后里面的錢會轉移到新補辦的存摺,取走什麼的都是可以的。過了幾年,收拾東西的時候突然又找到了原來的存摺,上面列印的數據都是掛失以前的,但實際上這個折已經被銷掉了,沒有用了,不過客戶因為時間太久忘記了,還以為這是一張有錢的存摺。這種情況在我們這個小銀行也發生過很多次,幸運的是因為近些年電子系統做的比較好,都能查到記錄。

所以也是有這樣一重可能,這個問題中客戶當時辦理了掛失,補發了新的存摺,過幾個月之後將錢取走了,十幾年之後,突然又找到了一開始丟的存摺,上面顯示有25萬,可實際上這是一張已經掛失過被銷戶的存摺,只是因為一直在客戶手裡,沒有及時更新,而客戶這麼多年過去了也記不得當時的情況了。銀行這邊呢,剛好比較倒霉,過了檔案的保存期限,已經銷毀,雖然可能系統里有記錄,但是提供不出紙質的證明。

至於這種情況怎麼辦,還是聽聽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吧。 第一次答這麼多,有所疏漏的地方請多多包涵。


謝邀。
我是在校法學生,僅僅是學生,所以有些見解只是個人見解,如果有錯,請見諒。
首先,在這個保管合同(銀行替儲戶保管資金並支付利息)中,銀行作為一個佔優勢地位的合同制定者,應當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當儲戶聲稱自己的資金不見後,銀行應當舉證確為儲戶取出了錢,但本案中,銀行並沒有拿出舉證證據,可以證明銀行存在過錯;
其次,儲戶確拿出了存摺證明自己未取款,銀行應當對存摺的真偽進行質證(如果是假的),但本案中銀行沒有拿出儲戶的存摺為假的的事實;
綜上,銀行沒有拿出自己的舉證證據,也並沒有質證儲戶的證據,且銀行丟失數據確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銀行應當付清儲戶的25萬元及利息是合理的。


利益相關:銀行從業人員
如果這事情是真的,那麼以後支行網點儲藏室的支出又要增加了。。。


老銀行來回答一下,這家小破銀行活該

根據人行2003年老《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銀行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
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2.資本金、股金及股權明細
3.掛失登記及補發憑單收據

看到第三條沒有?我相信是這位老兄太有錢以至於忘記自己曾經辦過掛失取走錢了,但銀行必須把掛失憑據拿出來吧?畢竟央媽早就考慮到這種情況了好吧!


作為吃瓜群眾我個人傾向於銀行吃了個暗虧(當然自己不規範,虧錢活該)

畢竟這個案子可疑的地方太多了,首先一個是利息,有人計算了按照銀行的主張,利息恰好就是2000多

其次,90年代有20多萬一口氣放了十幾年不動我是表示懷疑的,倒是當年存摺不知道塞哪裡去了掛失了後來找到了比較合理

第三是這個時間點也比較巧,恰好十五年

我懷疑是這個人當年確實存摺丟了後來掛失取款,12年的時候因為某些原因得知該銀行信息保存不善,藉此機會過來撈一把錢


信用是銀行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只要有漏洞那麼銀行就該買單


提取一下信息,某馮先生1997年4月份存入45萬,一個月後取走20萬,銀行聲稱1997年9月份取走餘下的25萬,假設這些條件都是真的。查詢歷史存款利率表,1997年4月至9月中5個月時間銀行活期利率均為1.98(同期比較現行活期利率為0.35,一萬現金放入活期存摺中一年35元),即當時1萬存一年活期利息為198元。為方便計算,不計算複利及當時存款個人所得稅問題。馮先生相當於45萬存活期1個月,之後25萬存活期4個月,45萬活期1個月利息=45*198/12=742.5元,25萬活期4個月利息=25*198*4/12=1650元,二者相加2392.5元。請帶大腦看新聞,如果碰到同樣想博關注的媒體人,請帶我問候他全家,謝謝。

(文中某馮先生很刻意的選擇在2012年去通過法律手段要錢,呵呵,憑證銷毀時限是15年,也就是1997+15之後的2012年。)

————(這段因為看到上面評論發現自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時間上僅僅為15年整,所以應該不存在刻意為之。對此,我對某馮先生深表歉意。)

只展開一下推論,僅表示一下猜想,某馮先生1997年4月份存入45萬,一個月後取走20萬,後存摺遺失,重新補辦,舊存摺記錄賬戶餘額為25萬元,同時辦理新存摺,9月份用新存摺取走餘下的25萬,1997年至2012年未發生業務,2012年後某馮先生拿出舊存摺向銀行索要上面餘額25萬(是否是真記不住,或者明顯了解15年銷毀憑證的期限而採取的欺詐行為不知,主觀原因不明)。

這裡再提一下,稅務系統發票留存時間是10年,存根和登記簿留存時間是5年。而銀行交易憑證留存時間是15年。稅務是國家機關,而銀行是企業。稅收的錢是國家的,而銀行的存款基本是大多數客戶的,如果有人幸災樂禍的認為銀行活該,我只能說羊毛出在羊身上。

假設現在是兩個個人因為借款發生的上述問題,銀行那邊還會一邊倒的收到罵名嗎。

我讀過的小說里有一句話:人啊,在事情不會影響到自己利益的時候,都會選擇站在弱者一邊,同情者弱者。

最後說一下自己的結論,無論過程如何,就結果而論,該銀行賠款是一定了,因為案件的審理審判需要相應證據,而銀行恰恰缺少這種證據。而且退一步說就算不用賠款,資金上沒有損失,銀行也會在聲譽上遭到嚴重打擊。

————

PS:昨天剛看到這個消息,網易,騰訊一邊倒的謾罵銀行業,我就想看看有多少稍微理智的人。可惜……

PS2:那個可能是我的失誤,詢問了一下銀行人員,掛失憑證是永久保留的。

PS3: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年6月1日實施版(已失效)未提及掛失憑證永久保留。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98年2月21日發布、1999年1月1日實施版(已失效)未提及掛失憑證永久保留。

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2日發布、2003年1月1日實施版(已失效)未提及掛失憑證永久保留。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0日發布、2006年1月1日實施(已失效)中提及了掛失憑證永久保留。

銀行在政府部門規章沒做要求的時候,應該也是沒有做到掛失憑證永久保留,所以沒有留下憑證,可以說銀行在內控制度上存在漏洞,但上升到法律層面上1997年掛失憑證缺失卻是沒有觸犯法律法規,法不溯及既往。

PS4:最後說一點可能要得罪各位了,其實包括我在內留言的各位,應該都不算是理智的。

PS5:就像我之前說的,如果單論這件案件,銀行賠款基本上是肯定的了,但我個人比較傾向於銀行並未侵吞客戶存款。


突然明白那些人壽保險是怎麼賺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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