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彭宇案」中,為什麼當初輿論一邊倒地認為是被撞的人在「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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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至今我都覺得無法判斷該案的真相,因為公開信息之間的矛盾很多,但彭宇似乎不是完全無辜的。關鍵是一審法官的判決書的確非常糟糕,那句「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一下把公眾推向了反方向。這有點類似於鐵道部發言人那句「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結果不管事實如何,聽眾大多都會選擇「不信」。我同意其他知友說的媒體在這件事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媒體以前做的很多糟糕法治報道都沒有引起社會關注,也沒有太惡劣的影響,而這個案子婦孺皆知,還是得說這個雷人推理太有傳播的效果了。

中國本來就存在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問題,即便法官的判決從法律上講沒有任何問題,仍然會有人懷疑其公正性(老實說也是合理的)。而彭宇案的判決從推理上如此蹩腳,公眾表現出來的憤怒我認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是一種社會情緒的集中爆發。

Update:1月30日出版的《新世紀周刊》上有一篇《彭宇案遺憾》,出自我很欣賞的一位法治記者,可惜網路版被和諧掉了。推薦一讀。


1
一審判決是腦殘的:通篇誅心之論,沒討要墊付醫藥費竟然成為彭宇應當賠償的理由。(彭宇撞沒撞人,都無損這個判決光耀古今的偉大地位)

2
庭前和解並且約定保密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保密也不是讓彭宇案發酵的原因。

3
彭宇案發酵的真正原因不是保密協議,而是無人糾正一審的腦殘判決。

即使庭前和解,司法機關仍然有各種手段糾正和否定那個判決。自己錯了死不承認,媒體自然把事情越搞越大。

4
政法委書記的說法貌似過得去:民事,有損害,不能 100% 確定責任,但是有撞人的可能性,那麼可以判決承擔部分責任。(無罪推定「刑事」用的多,並非 100% 適用於「民事」。)

一審判決如果這麼寫,不會有這麼大的事情。

或者,一審之後,立刻有司法機關的人公開認錯和糾正,並拋出這個解釋,也不會有這麼大的事情。


無憑無據,一個高居廟堂不下基層不在現場的官員這麼說,那題主就信了?
假如他說得是真,那當然好。假如不是,誰又能把他怎麼樣?
站在彭宇這邊的,那當時在場的目擊證人,願意冒吃官司的風險上法庭作證,題主你反倒不信?
派出所的筆錄,能證明高官的話,那麼巧就丟了?居然能丟了?
老太太的兒子那麼巧是警察?派出所里那麼巧有做假證的前科?
如果題主這些都信了,那麼也不能怪為什麼當年我們會不客觀的輕信媒體,從常理而言,在現場的目擊證人,總比不在現場無憑無據的人說服力大。
如果把高官換成網上隨便哪個公知大v,估計很多人會說他造謠。偏是政府高官,即使無憑無據也有政府的公信力在,問題在於,這不是物理教授評論物理問題,不是化學教授評論化學問題,不是專業方面的大拿評論專業問題,這是從不在現場的政法委書記無憑無據要推翻目擊證人的證言!
哪怕來一個神探偵破一下真相也比政法委書記要有理啊。
看看答案里那麼多人信了。信了就信了吧,還說當年信目擊證人的人不客觀。
還說老百姓不相信政府呢,這不開玩笑嗎。
恩,當然,還有所謂的「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我倒是真想相信這個最近的表示,可是連原話都沒有,就這麼一句。而且就常理而言,我不覺得如果彭宇沒撞,他敢說官員錯了。從常理而言,當年彭宇要真撞了,似乎也不該說著「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為我的案子,以後人們見到老人跌倒都不願意去扶了」,竟然敢去上訴法庭不公。從常理而言,民不與官斗,和官斗有幾個能落著好的!擱我我也怕法庭,也怕政法委書記。這都是從常理而言,私以為,我的這些常理,似乎也不比判決書的常理要沒理。 對了,最後想問一句,弄丟筆錄的那個派出所算不算瀆職?有追究責任人嗎?還是說得過且過了?
如果根本不追究弄丟筆錄的責任,就說筆錄被弄丟了,再加上徐老太的兒子就是警察,是叫人怎麼能不懷疑呢? 我們國家規定程序正義,要排除某些證據,想必也是有這麼規定的原因的。畢竟警察造假誣陷,也是有可能的。法律就是法律。證據就是證據。如果追究了警察弄丟筆錄的責任,警察心甘情願地受罰,那倒是可以讓人相信,確實有這麼一份筆錄被弄丟了,那時候再說彭宇確實撞了人,自然能更讓人信服些。

ps:
彭宇案對中國最大的傷害,還是那個判決書。(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這判詞未免欠考慮。
按照第一句判詞,如果我看見老人倒在路上,不知道誰撞得,我豈不是理所當然不能夠見義勇為?因為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
既然我不知道誰撞得,也不可能抓住撞倒的人,或者知道但是沒追上那人。那麼我就理所當然不扶老人?扶了就是這種判決啊。
何況捉賊為得追贓,治病為得救人,有人被撞倒,肇事者逃逸這時候應該先救人還是先追肇事者?老太太,您忍著點兒,等我追上肇事者再來送您去醫院。追了一個小時再回來,被撞的早就死了怎麼辦?或者我追上去,那肇事者再捅我八刀怎麼辦?這居然能成為常理。
第二句判詞也有問題,做好事的會自行離開。難道如果彭宇是肇事者,卻又不肯認,不會想著自行離開避免吃官司?反而等著人來告他?難道沒有可能是不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所以才不走?
哪怕那法官直接寫,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是彭宇撞得,那也比這個強啊。頂多彭宇上訴說某些證據程序上有錯,不該被採用,然後被法學界討論。斷斷不可能像現在,人人都知道有這麼個法庭判決的常理,看見老人被撞,你必須先抓住肇事者,然後才能去扶。

ps的ps:怎麼知乎上沒有法律人提吳偉青呢?


謝邀。

沒想到這件事過了這麼多年居然還要翻案。真相如何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不過無論怎樣都不妨礙我們去分析公眾的反應。

我覺得可以用心理學中的圖式理論來理解這件事。所謂圖式(schema)是指人們頭腦中固有的一些知識和觀念框架;我們對於各種信息的加工都會受到現有圖式的影響,選擇篩選那些符合圖式的信息,依據圖式來理解甚至歪曲信息。至於哪種圖式會產生影響,則取決於圖式的可及性(accessability),有些圖式更容易被激活提取出來,這樣的圖式可接近性就比較高。

彭宇案的情況符合兩種常見的圖式。第一種是「碰瓷兒訛人」,這是一種歷史悠久並且為大家所深惡痛絕的社會現象,一般人就是沒遇到過也肯定聽過,媒體和文藝作品(如《離開雷鋒的日子》)對此也多有渲染。第二種是濫用權力和貪污腐敗,這個就不用多解釋了;就像其他朋友說的,糟糕的判決書以及媒體爆料出的各種幕後操作(無論其真假),很難讓人不往這方面聯想。

這兩種圖式在中國社會裡都非常見、可及性非常高,很容易被提取出來,並且都帶有強烈的情緒色彩。彭宇案的相關信息同時引爆了這兩個爆點,所以激發了公眾強烈的情緒反應,使大家很難客觀地分析這件事。輿論的這種偏向又使得媒體有意或無意地迎合,爆出更多支持這種解釋的信息,構成了一個正反饋過程。

除此之外,為什麼我們會熱衷於對醜惡的社會現象做道德批判?也許在潛意識層面,這是對於我們自身道德水平的一種展示和認可吧

大概想到了這些。初次回答,請多指教。


個人認為是媒體的責任。

當時的判決書中,對是否是彭宇撞人這一點做了一定分析,其中「一般情況下做好事不應該xxx」並不是關鍵。但是,媒體只抓住這一條來炒作。另外,判決並沒有認定是彭宇的責任,而是認為雙方均無過錯,從公平責任的角度,讓他付40%的賠償。但是媒體極少報道這一點,而是直接拿總量說「判彭宇賠償xxxxx元」,讓人以為是彭宇負全責。

法院的分析雖然不強,但是這幾條我覺得沒有問題(尤其是3、5):
1)現場人員多,視線好,過程短促,撞倒原告的人不容易逃脫
2)被告承認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常理分析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3)派出所筆錄中,被告不否認與原告相撞,只不過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
4)被告申請的證人只看到倒地後的情形,沒看到倒地的原因
5)被告在庭審前和第一次庭審時均未提出見義勇為情節,直到第二次庭審時才提出,時機不令人信服。

去除掉其他亂七八糟的分析,我覺得這幾條已經足夠說服力。是媒體故意無視這些分析,強行給彭宇貼上「見義勇為」的標籤,創造戲劇效果。多年之後,全國人都不敢扶老人了,有人說要拉當年彭宇案的法官出來殺頭,這實在是恨錯人了。

PS,我當年是為了寫政治課作業才去搜的判決書,不然也被媒體蒙蔽了。話說過來,不說普通大眾,就說這裡的知友們,有多少會質疑媒體、自己去搜第一手材料?

附判決書(歡迎提供更好的版本)http://hi.baidu.com/uehe/blog/item/00db157f8cd0510c29388a75.html


因為當初能得到的信息只能推論出被訛這一事實。。。


僅就問題本身來回答——請注意,純粹僅就問題本身!

1、輿論基本都是非老年人;
2、被撞的人不在輿論主流;
3、主流的輿論人都擔心萬一自己成為事件中的主角(自己基本很難成為被撞的主角);
故:這個叫做未雨綢繆——提前為未來萬一(雖然幾率很小)可能發生的情況找到輿論支持……

咳咳咳,我不是陰謀論者!^_^


真相是什麼已經不重要了。

但是造成現在種種影響的卻是一審判決書的措辭。社會不怕有壞人,但怕的是沒有能力保護好人!


個人認為關鍵在於一審判決書的措辭,法律上有概然性理論,也適用於推論,但是一審判決書的推論和措辭相當不專業,給人的感覺是法官似乎要陳述這樣一個事實:」這是一個道德淪喪的社會,見義勇為不符合現在的社會價值判斷的,正常的推斷應該是沒有人會見義勇為,所以如果不是彭宇撞人,他根本不會去扶老太太「。
我想,真正惹怒大眾的,應該是這樣一個結論。
其實二審的判決書已經要推翻或者更改一審的措辭了,只可惜在二審判決前,雙方協商解決了,撤訴了,一審的判決事實上是沒有執行的。但是從法理上講,二審沒有宣判,那一審的判決書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一份文件。所以後來會有人說,應該讓二審宣判,這樣才能否定一審的判決,其實,更多的是希望否定一審判決書中關於」道德淪喪的社會「的認定。


我個人傾向於政法委書記的解讀也是誤讀
基於以下理由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彭宇也有可能為了避免不勝其煩的騷擾承認其罪已達成和解協議。但並不意味著彭宇真的撞了人。
2、和解協議本身並未提及任何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政法委書記怎麼就敢斷言是彭宇一定撞了人?


吃驚之餘,回顧了一下自己對這起事件的看法,結果又吃驚地發現自己違反了一個自己早就設好的準則:「做判斷前至少要看到對立雙方的陳述。沒有看到可信的證據時,只相信最合乎常規的推理。」

很多時候,聲音最大的往往是潑婦。每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可能地歪曲事實。我曾經套用這個準則去檢驗近代歷史書,結果悲哀地發現幾乎沒有事實,全都是單方面陳述。包括我們深信不疑的可歌可泣的抗日歷史,不僅限我黨那一部分。

顯然這起事件最合乎常規的推理是雙方發生小摩擦,繼而各自嘗試將自身利益最大化。事件起源也許是彭宇是肇事者,也許是護理不慎加重了傷勢。接下來老太太家利用自己司法系統內部優勢影響判決,而彭宇直接求助媒體。而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幾乎沒有採信老太太一方的證詞的,連給他們說話機會的都幾乎沒有。這些報道本來只能作為單方面陳述,卻被我直接接納為事實。

最後這篇報道在其中的關鍵證據得到第三方的驗證之前,也不能說就還原了事實。但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發現自己錯誤的機會。


1.到底是不是誤讀還是個問號,這是和解,不是判決,就像美國大片裡面那種談條件認罪類似,至少現在人們不知道真相
2.第一份判決書太扯淡,人們信才怪呢


說2點:
1.警務人員當著記者鏡頭撒謊,被戳穿。
2.口供記錄丟失。

如果如有人說法官是背鍋的,那麼警察這邊就是黑幕。

由於公檢法都是D的,所以,恨當然恨根上的咯。

補充一個:
如何看待暫時性精神病?如何證明暫時性精神病?


我覺得一是因為看到了太多的惡,大家心中總有一種對善的嚮往,因此我們更傾向於相信世界上還有見義勇為的人;二是徐老太的兒子做得太不像話;三是法院的判決太可笑,以上都使大家更傾向於支持彭宇。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我的推理與結論:
1. 兩人的確撞上了。所以家人都來了還不離開。
2. 彭認為說自己沒撞就與此事無責,所以一直堅持說沒撞,彭家人與律師都認為承認撞上了,就死定了。
3. 相撞是相互的,老太倒底受傷是必然的。
4. 導致相撞的原因決定任在誰,或更多在准,更多在老太,因為,下車人不可能知道門口有個人即將狂奔路過,一般沒有人下車前先伸個頭看下有人即將奔過沒,萬一司機以為你不下車,關門夾住你腦袋怎麼辦?但狂奔路過的人卻知道身邊這個車停了,那個門開或即將開,通常會有人從那裡下來,速度未知,衝擊力未知,自己被撞倒地可能性未知,受傷嚴重程度未知。
5. 媒體與法律更多在討論撞沒撞,不如討論為什麼會撞,誰的責任

PS:
1. 若是老太下車,彭跑過,老太倒地的可能性更大,彭年輕,衝擊力更大,老太傷更重。
2. 這樣的話,彭要擔基本全責,而且,要反思自己為什麼這麼倒霉。


可笑的人民法院報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09135 ,當時一審判決書沒有說彭宇撞人了,後來是事情鬧大了以後市政法委書記出來代承認了,然後就這麼草草了結了。既然事實清楚,又為什麼稀里糊塗地結案呢。當初和稀泥,現在又口口聲聲說彭宇撞人。作為代表最終正義的裁判員,你們自己斷的葫蘆案,造成這種惡劣的環境,還說是人民有問題!
既然社會還有誤解,既然想了結,那就光明正大地拿出行動來,通過這麼個小報紙自己私下嘀咕,有意思嗎?對得起人民群眾嗎?
法官的錯可以是他個人的錯,他已經承擔了(不管是否足夠)。法院的錯誤卻沒有自行承擔,糾錯機制並沒有發揮作用(既然法院報認為二審彭宇承認了,為什麼沒有公開道歉而了結此事),以致我們目前無法直觀地看到真相,以致惡的影響在持續發酵。


和「為什麼法官無視了與老太兒子職業相關的程序不正義」原因是一致的。

同時,支持 @青銅 的說法。


偏個題,此事若真如南京政法委劉書記所說,則南京官方有很多人該殺,坐視此事發酵四年,當時怎麼不出來澄清?彭宇一案對當今中國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怎麼說都不過分!!


現在講這種話,叫人怎不往別的地方想?
我從來就認為輿論應該報道客觀存在的事實, 而不是被引導的"真相"...
道路以目, 這四個字, 何其可怖...


我是在南京上大學的,學的是法學的專業,當時有一個律師來和我們講實務課的時候,就講到了彭宇的案件,當時她就和我們說彭宇案,其實事實並不像我們現在看到的,聽到的,彭宇的確是撞倒徐老太的人,徐老太並不是冤枉人,錯就錯在當時法官的沒有證據的判決。律師老師是知道「內幕」的,說後來怕輿論再掀,所以雙方就此問題不再發表觀點。我當時自己也很難相信,畢竟在我們身邊的輿論都是指向的徐老太,認為彭宇是出於正義去救人的。在之後的時間內,每次談論到彭宇案,我都不知道我應該是什麼樣的看法。直至之前有問卷調查對於彭宇案的看法,我也不知如何是好,我不知道正確的什麼,我沒有辦法將社會的輿論全部拋棄,也更法無視老師講的。直至最近這則消息的出現,他講的和我們律師老師講的基本一致,所以我覺得或許這就是事實。但是,也只是或許,誰又能打包票呢?我覺得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社會輿論、媒體輿論加註的巨大的壓力了。而對於輿論當初為什麼一邊倒,很大的原因與當時法官的判決有很大的關係,那毫無證據可言的判決書,的確會使得大家「瘋狂」。其次,我覺得就是與我們的傳統的道德觀念有著很大的聯繫了,在我們的感覺中這就是「樂於助人」的表現,也體現了「好心沒好報」;最後最重要的還是當時大眾輿論了,無可厚非的,這是能夠激起廣大人民的激情的話題,也是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點,能夠喚起廣大社會的冷漠,所以一再地宣傳、報道,最後導致一邊倒的局面。也不知最後導致越來越大的社會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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