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到底撞了老太太沒有?

http://news.qq.com/a/20120116/000852.htm?qq=0ADUIN=9965196ADSESSION=1326677080ADTAG=CLIENT.QQ.3307_.0



首先,在徐老太被彭宇扶起到醫院的拍片檢查結果出來之前,徐老太與彭宇之間氣氛平和,徐老太並沒有指認是彭宇將其撞傷,這點可依據證人陳二春的證言。做一個假設,如果是彭宇將其撞倒,徐老太當場就應該會指出,而不是不停地感謝彭宇和陳二春將其扶起,更不可能等到拍片結果出來後突然指認彭宇。所以,徐老太是明知自己摔倒不是由彭宇造成
其次,彭宇儘管沒有主動撞倒徐老太,是不是二人之間完全不存在肢體接觸?在我看來,應該有過接觸。從彭宇的筆錄中可以得知,他在下車時確有被人撞了一下的感覺。並且,彭宇在其家屬到場後仍一同前去醫院,並主動墊付醫藥費,以上行為均或多或少超出一個正常人做好事的限度。本案最終也以調解結案,彭宇既然接受了調解,從一方面也證明他確有撞到徐老太,如果他本人完全沒有過錯,他憑什麼接受調解,並對徐老太進行賠償
所以本案在我看來,當時很可能是這樣一個情形。徐老太在人流中快步行走,正好撞到剛下車的彭宇,因為人很多,又是突髮狀況,大家都沒太清楚那一瞬間是怎麼一回事。之後徐老太摔倒,彭宇看見後應該是察覺到之前自己有被誰撞了一下,於是上前將其扶起。這時徐老太也不知道自己是被誰撞倒或者自己撞誰後摔倒或者自己摔倒,只是覺得彭宇和陳二春是好人,所以予以感謝。後來彭宇一是出於善良二是出於可能覺得此事多少與自己有關,就和徐老太的兒子一起將老人送至醫院。拍片檢查結果一出,數萬元的治療費瞬間讓徐老太感覺天塌下來了,於是她順水推舟就把彭宇推到了風口浪尖,其兒子也是久在沙場混的角色,一個電話就報了案,於是彭宇案就此誕生。

最後順帶罵一句,王浩輕則是法盲,重則是徇私枉法的敗類


近日,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漏了彭宇案的真相——彭宇撞人了,老太太沒有訛詐。然而,4年多來,在輿論和公眾認知里,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

  從民事案件到道德事件,彭宇案主要的發酵過程是在司法程序中完成的。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彭宇案的發展過程中有沒有能夠接近真相的機會?

  1月17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了民事訴訟法學者、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以期為此求解。

法律上不存在「難度」

  2006年11月20日,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與彭宇在公交車站「不經意間發生相撞」。隨後,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彭宇是不是撞了徐壽蘭,是這個案件的焦點所在。劉志偉表示,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這就使得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徐昕說,「徐壽蘭主張彭宇撞人,提供了初步證據。而根據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彭宇自認是第一個下車者,很長一段時間內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第二次庭審前均未提及見義勇為,彭宇的反駁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依據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在徐昕看來,在這個環節上,只要適用證明責任規則,就可以適當地解決此案。因此,即使是警方丟失了事發時雙方的詢問筆錄,一審判決只要適用證據責任分配規則,同樣可以解決問題。

  「如果沒有判決書中的那些情理分析,這案子不會收不住。」徐昕說。

不敢公開表態稱彭宇撞人了

  徐昕表示,法院二審原本有機會糾正被放大的「彭宇案」,法院無需訴諸經驗法則,而只需要適用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

  在一審判決中,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

  「這些所謂的情理或經驗法則明顯概括不周全,同時在被媒體放大之後,迎合了公眾對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憂慮。報道不斷持續,這種社會情緒越發不可收拾。」徐昕說,輿論邏輯取代了法律判斷,只要仔細閱讀判決書,就會發現,如果沒有畫蛇添足式的情理分析,一審判決並沒有多大問題。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教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專業的角度看一審法官王浩,「做得還是不錯的」,他在講課的時候也跟學生說彭宇撞人的可能性有95%,但在公開場合談及此案時,他卻「不敢這麼講」,「因為肯定會被罵的」。

  這位教師告訴記者,當時輿論已經不關心事實是什麼樣的,彭宇案被「符號化」,更多的人因此閉口不言。

不該調解結案

  時至今日,人們知道了協議的主要內容: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

  這是蒙在彭宇案上的最後一塊面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2008年接受採訪時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並且申請撤回上訴。至於具體內容,公丕祥拒絕披露,因為「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

  「保密本身沒有錯,」徐昕說,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或調解規則明確規定了調解的保密性,調解或和解是雙方自願的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的保密意願。

  實際上,二審開庭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過調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如果二審法院根據新證據進行審理判決,彭宇案的真相也會就此揭開。但是,二審開庭前,法院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

  「我曾發表文章,激烈批評過彭宇案的調解,」徐昕說,此案的調解明顯源於有關部門的壓力,正如目前不顧保密性要求而披露「真相」直接源於政法委的安排。彭宇案的調解並未實現「案結事了」。調解應實現當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國家的利益。作為和諧手段的調解,倘若像彭宇案的調解這樣運用不當,很可能引發更多、更激烈的矛盾,造成更多、更長遠的問題。

  「法院調解應該適度,」徐昕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嚴格實行「調審分離」,要從權力型調解轉變為技術型調解。

  「一切皆可調和,惟有真相不可調解」,徐昕認為,在「法律既不能證其善,也不能證其惡」時,老百姓需要法院給個說法。法院的「說法」如此重要,因為它會引導人們未來的行為——見人摔倒時該採取何種行為,以便人們行善的同時又不會惹上不必要的麻煩,招來「討厭」的法律。

  徐昕表示,「調解優先」的司法政策和調解率的硬性要求應當糾正。


文章來源: 中國青年報


彭宇是因為和老太發生碰撞而要賠錢,並非因扶老太而要賠錢

媒體一直是胡說八道。

彭宇被判賠錢是因為他在報警和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說了「老太太撞了我」這樣的話,從而證明了2人碰撞的事實。 而雙方均無法證明對方對此次碰撞事故有責,所以按照效率原則,碰撞事實發生,責任各半(彭自身未發生碰撞後果,所以老太不用賠償彭一半醫藥費,如果彭也摔傷了,老太也要賠償彭的一半醫藥費)。
換句話說,彭並非因為扶老太太而被法院判賠錢,而是因為和老太發生碰撞而要賠錢。

PS:此案裡面還有一些細節很噁心,比如110報警錄音丟失,警察局的筆錄丟失,只有老太兒子用手機拍攝了一份筆錄照片留存,這本來也對判決影響不大,因為做筆錄的民警可以上庭作證說照片和筆錄一致。可是警方接著犯下另一個更嚴重的錯誤,派出所所長親自到庭作證說,這照片是我拍攝的,結果在交叉質證環節被戳穿了(問了用什麼設備拍攝的,回答的設備和照片記載的EXIF信息以及照片尺寸對不上),然後所長才說是老太兒子拍攝的。

當然也有人說能不能是派出所所長故意栽贓給彭?不錯,如果是刑事案件,如果存在這麼嚴重的證據問題,不說像美國那樣這個派出所所長提供的全部證據無效吧,這張來源撒謊的照片總歸要無效的(實際上所長提供的全部證據就是這張照片) ,如果是刑事案,估計就得無罪釋放了。

但這是民事案件,而且不是大額民事案件,是個區區幾萬塊錢的小額民事糾紛,一個派出所所長,每個月從轄區各娛樂場所收取的保護費遠高於本案金額,你認為一個派出所所長會為了這樣區區小案子上庭撒謊來達到幫助一方當事人非法獲得賠償金的目的? 我認為這個故事可信度太低,哪有這麼愚蠢的派出所所長?
另一個故事是「派出所所長弄丟了彭宇親筆簽名的筆錄原件,為了掩蓋自己的過失,上庭作為證,把老太太兒子拍攝的照片說成是自己親自拍攝的」 這個故事的可信度明顯更高。

作為民事案件,這個案子判沒問題。媒體胡說八道誤導民眾才是問題


先糾正幾個錯誤的地方
徐壽蘭 不是南京老太 她是安徽馬鞍山人 兒子在南京工作 江寧買的房 她住兒子處
再就是老太訛人 她並沒訛人 她被下車的彭宇撞倒 導致骨折 醫院診斷記錄做證
不是你撞的 你為什麼扶她 送去醫院 事後 沒一個媒體發聲這話怎麼來的 只有揚子晚報去跟蹤採訪本人 王浩覺得很冤枉 因為才工作不久 經驗不足 庭審時 拿出各種證據 都抵賴不承認 一急說了這話 這話 各個正式文件中都沒有 被媒體放大 王浩 張家港人 寧上學留寧工作
結局 「和解」 彭宇賠償醫療費等四萬多 徐老太 己死幾年 兒子被開除(派出所警察 ) 王浩 下放到當時下關區挹江門街道做法律諮詢顧問 相當於開除司法機構
實情就是 彭宇下車太急 撞倒徐壽蘭 扶起送醫院 聽是骨折 怕賠錢 反咬老太 說是做好事 不是他撞的 然後她兒子利用職務關係 施壓 上訴打官司 出來了王浩 調解賠錢 從頭到尾就是媒體挑動的無良鬧劇


按最近某區政法委書記的話講就是,兩個人發生了意外相撞,因為徐年紀比較大所以吃了虧,考慮到經濟發展,做調解工作。

行車記錄儀,行房記錄儀,行路記錄儀;一個也不能少!


http://a.app.qq.com/o/simple.jsp?pkgname=com.example.peoplecourt (二維碼自動識別)

最高法院已經蓋棺定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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