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出台後,現在民警都是怎麼處理的?
補充一下:
我市的規定,對於家庭暴力的界定如下——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同居關係或者有子女的同居成員之間,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對家暴行為的界定——
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行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謝邀。
在2013年,《反家暴法》還沒出台的時候,我市的公檢法和婦聯就聯合印發了一部《家庭暴力告誡辦法》,然後2015年,國務院法制辦立法調研組來我局專項調研,至於最終出台的《反家暴法》有沒有我市的影子,那就不是我考量的事情了,不過在該法的第16條有告誡書的內容。反正現在即便《反家暴法》實施了,我們還是按照2013年的規定在做。
怎麼操作和處理的問題?
首先,是接處警上,視情做出處置——
出警至現場暴力仍在繼續的,及時予以制止;被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聯繫120或直接送醫院就醫,並根據現場狀況開展詢問、勘查等調查取證工作;施暴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民警可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市婦女兒童避救中心臨時安置。
其次,在後續的處理上———
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尚不夠治安處罰的,可以對施暴人予以書面告誡;但對兒童、老人、殘障人士、孕期和哺乳期婦女、患嚴重疾病人施暴的,必須做出書面告誡。做出書面告誡的,應當製作相關筆錄並收集、固定好相關證據。告誡書開具送達時,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施暴人予以改正。
告誡書一式四份,送達受害人、施暴人、公安機關、施暴人居住地居(村)委會留存。
情節足以治安處罰的,如果施暴人悔過並取得受害人諒解的,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可不予以治安處罰;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依法作出治安處罰決定。如做出告誡後,施暴人再次施暴的,且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刑訴法等立案偵查。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應當組織刑事和解。案件偵查中,注意對被害人意見、嫌疑人背景等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收集,並注意調查嫌疑人之前是否曾受到家庭暴力告誡(衡量主觀惡性)。
再次,在外界的幫扶教育上——
除了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刑事、行政處罰外,施暴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和婦聯及其他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教育。
(當然,這並在執行中很雞肋,有了萬能大保姆式的中國公安的存在,某些部門能不動就不動,所以我們每天警情才那麼多,特別是非違法犯罪類警情)
最後,在法院的訴訟中——
上文提到的告誡書,在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等案件中,這張告誡書可以作為家暴的證據出示,受害人依據婚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解除身份關係和損害賠償等主張的,法院應予支持。
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因家暴致人身傷亡的案件中,受害人提出曾遭受過家暴,並核實公安機關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可以視為處理該案的酌定從重情節。
可悲的是家庭暴力也分城鄉,也分階級。
經濟獨立自強的女性一般遇到家庭暴力敢於要求依法辦理,然後果斷離婚。農村地區的婦女或者和丈夫有人身經濟關係依附的婦女,一般不敢報警,或者報警之後不敢不願不讓公安機關處罰其丈夫。
夫妻打架互毆,乃至於一方對另一方言語精神甚至身體上的暴力,無不源於經濟關係的屈服,甚是可悲。
有些婦女,報警之後,絮絮叨叨對我們傾訴丈夫的種種不堪,自己的種種委屈,作為一個成年人,我理解你的痛苦和不甘,作為公權力機關,我對你的訴求無能為力。只要你配合,我們可以處罰實施家暴的人,而很多婦女對於家暴的實際要求在於丈夫繼續愛我,不要打我。
這種事情還是交給菩薩吧。
@霍sir
呼叫重型火力支援
最遲今晚更新。
前段時間指導過一個後生仔的論文,恰好是寫的家暴救濟途徑的缺陷與改善,已徵得同意,晚上回去把相關信息模糊化處理之後就貼出來。
先來結論,條子們做法上有所完善,本質上依然沿以往的路,沒有變化
一部法律是需要不斷修正的。
有句很俗很俗的話: 死狗扶不上牆,你自己要什麼沒什麼,(要經濟獨立沒有,人格不獨立,膽小怕事沒勇氣,怕這怕那的不敢反抗全是顧慮,離開男人活不了,自尊自強自立全部做不到)誰也幫不了你。
自己不想往上爬,光想靠別人推你,警察也很忙的。法律,婦聯,警察,可以幫你一把,但是幫不了你一輩子,生活還是要自己過。
謝邀
接到報警後處警,搜集證據,告知被害人去就醫,做司法鑒定,告知被害人去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但是這部可以稱得上中國反家暴的里程碑式的法律依舊有很多問題。法律需要落地,但剛剛實施的法律讓很多法律從業者也很迷茫,具體原因如下。
1,權責不明,多部門介入加大執行難度。
2,人身安全保護下達後,施暴者違背成本過低,司法強制措施懲處力度過低。
3,庇護所建立不健全。
4,人身保護申請條件過窄,假如已離婚且不再共同生活就有可能不受反家暴法保護。
5,政策落實不到位,基層一線單位對這部法的理解還不到位,造成處置滯後。
6,落實人身安全保護的單位包括了村、居委會,這些實際上不會起作用的單位。
以上是個人觀點,歡迎指正。
別操心啦!這題公安部都未必能答
解決得了一時,解決不了一世
警察也很無奈呀
你們最好內部協商解決呀為什麼要把關注點放在民警身上?
我舉個例子,就拿人身保護令來說,人身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所以換句話來說,你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報警沒用,你得去法院,因為只有法院受理這事。所以我認為與《反家暴法》聯繫較為緊密的應該是審判機關,而民警只是執行機關的一個環節代表,所以題主如果想了解更多的話,不妨改問《反家暴法》對審判機關的影響或者對有關虐待罪和故意傷害定性的影響。
那麼《反家暴法》對民警的出警有什麼影響呢?我想從根本上來說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的,因為無論是否考慮反家暴法,施暴者都是在虐待家庭成員,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只要造成了現實侵害,警察叔叔都不會坐視不理的。所以民警出警也不會因為《反家暴法》的出台產生什麼根本性的變化。
警察只是一份工作。工作的動力一般只有兩個:幹了有好處,不幹會被開。其他的都是良心活。。
那麼問題來了,良心多少錢一斤呢?我媽嘗試了,警察問有傷沒?沒傷當你報假警。我感覺也對,也不對。
哼……是時候……
@劉陽 @烏梨 @一隻奶卷呀 @張昭輝 @等風起的高達 @Alex S @確實有問題
把我關注的警察全@一遍了(以上排名不分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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