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的抄襲是真的抄襲了嗎?

有一句話說的是當你想出一個想法時,這世界上就會有另外兩個人和你擁有了同一個想法。我覺得這一觀點是完全成立的。
現在人們的版權意識非常強,所以對於抄襲者的憎恨不亞於其他更嚴重的罪行。那麼真的會有那麼多人抄襲嗎?比如最讓我驚嘆的就是之前新聞說過有一本書抄襲了一百多本作品,我看見這個的時候覺得完全就是個笑話啊……抄襲三本四本是有可能,但一百多本那也沒有抄的必要了吧,而且我大概了解了一下,那就是本宮斗小說,可在我印象里宮斗小說不是大體一樣嗎?那麼假設小說A寫了下毒,小說B也寫了下毒,但因為小說A比小說B先出來,那麼是否可以說B抄襲了A呢?如果可以說這是抄襲,那麼也可以驗證許多名著有抄襲的嫌疑。比如紅樓夢有抄襲金瓶梅的嫌疑,並且紅樓夢裡的大量詩句都有抄襲其他著名詩詞的嫌疑,那麼從這裡看來的話,抄襲和借鑒這兩者該怎麼區分定義呢?還是混為一談?
很久之前有些電視劇電影總會在前面加上一句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標語。可現在就算加了也不會有人相信。那麼我們再做一個假設。我是作家小李,我的對手作家小明寫了一部職場小說,那麼我如果想要陷害對方,我是否可以去查看各種職場小說然後拼拼湊湊些莫須有的證據來誣陷對方抄襲呢?比如小李的小說里女主被人陷害而丟了工作,在上海的街道上抑鬱的漫步,而另一部小說里的女主也被人陷害而丟了工作,也在上海的街道上漫步,那麼我是否可以說這是抄襲呢?
總得來說,法律上也好,人們的概念也好,對於抄襲並沒有一個具體的定義。
我們拿詩句來舉例子。如果我在朋友圈發了歐陽修《晚泊岳陽》里的詩句「夜深將夜弄清輝,水上人歌月下歸」。可這句詩很少人知道,因此突然有個人說我抄襲了,那麼我是否真的抄襲了呢?但假設我發的是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就不會有人說我抄襲。可如果按照一般人的定義,我的確是抄襲了的。假設我活在唐代末年,我說了這句床前明月光,我是否可以說抄襲了呢?或者我改編成床頭落月光,似是地上霜這算抄襲呢?
因此我們可以提出問題那就是:
有些被說是抄襲的作品,真的抄襲了嗎?

當然,抄襲的確還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剛上映的某電影。


大多數抄襲可能並不是抄襲,而是「互文」。下面這篇2011年中華讀書報的文章,澄清了抄襲與互文的區別。

反抄襲者經常掛在嘴邊的說法是,中國法制不健全。那麼來看看國際案例吧。題主可依照文中國際案例的斷案標準,自行判斷。

細說世界文壇「抄襲」三大案-中華讀書報-光明網

——文學創作中的抄襲與互文性

徐學清(加拿大約克大學)《 中華讀書報 》( 2011年06月01日 05 版)

這半年來有人以各種方式,包括匿名、化名,指控加拿大華裔作家張翎的小說「抄襲」了一些英語小說。筆者認為指控者無視文學的基本常識,混淆了文學概念,指控不能成立。本文擬以近年來世界文學舞台上文學作品被指抄襲而引起轟動的幾樁大案為例,辨清文學創作中何為抄襲,何為互文性,何為作家作品的互相借鑒、影響和承襲。

  【一】

  抄襲是一種竊取他人精神勞動果實、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必須給予揭露和杜絕。但是,偷換抄襲的概念,混淆其與互文性之間的區別,把指控「抄襲」變為個人攻擊的手段,更應杜絕。惡意編造、指控他人抄襲往往衍化為公眾行為,傷及的絕非只是被無辜指控的個人。

  近年來世界文學舞台上文學作品被指抄襲而引起轟動的大案例有幾部,一是英國當代著名小說家格雷厄姆·斯威夫特(Graham Swift)的長篇小說Last Orders(《遺言》,獲當代英語小說界最重要的獎項1996年度布克獎);一是1998年布克小說獎得主伊恩·麥克伊文(Ian McEwan)的長篇小說Atonement (《贖罪》,獲2001年布克小說獎提名),另一是丹·布朗(Dan Brown)經典暢銷小說:The Da Vinci Code(《達·芬奇密碼》,2003)。三部小說因其成功而享有巨大聲譽,都被改編成電影,但也都因此遭到一些人的非議。

  斯威夫特慶祝他的榮譽獎項後沒多久,澳大利亞學者約翰·伏糅(John Frow)發表文章,指出斯威夫特的《遺言》在結構、情節、母題方面跟威廉姆·福克納(William Faulkner)的小說As I Lay Dying (《我彌留之際》)很相似,認為斯威夫特抄襲了後者。顯然,兩部小說有著明顯的承襲關係:基本情節框架一樣,都是活著的朋友/親人按照已故者的遺言把骨灰/遺體運送到指定的地方,小說的故事情節是在運送過程中通過朋友/親人的回顧逐漸展開;兩部小說都用人物或地方名字作為章節題目,都有一章的敘述者為已故者,還都有一章只有一個句子;敘述角度都隨人物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也都涉及生者和死者之間的關係等等。

  伊恩·麥克伊文的《贖罪》也被認為涉嫌抄襲,作者是世界文壇公認的當代最優秀小說家之一。2007年改編為電影的《贖罪》於2008年獲奧斯卡最佳影片獎提名。小說敘述一個懷有文學夢的女孩布里奧妮·泰麗思(Briony Tallis)因為偏見和嫉妒而使周圍人的命運遭受致命性的改變。成年後她為自己的過錯後悔不已,為對最親的人所犯的罪過做自我良心鞭笞而寫了《贖罪》一書。作者被指責抄襲了英國知名小說家露茜勒·安德魯斯(Lucilla Andrews)的自傳No Time for Romance(《沒有時間去浪漫》),因為他借用了自傳里描述的治療傷口的方法,跟護士們用三個跟人一樣大的布偶做護理練習的細節,以及護士們在傷病員運到醫院時的感覺等等。甚至兩部作品的女主人公的經歷也被認為相似:從小就有文學夢,二戰期間做護士,後來都如願成為作家。

  丹·布朗的案子更複雜,《達·芬奇密碼》出版後成為21世紀以來全球最暢銷的英語小說,但作家兩次受到三位作家的指控,宣稱布朗侵犯了他們的版權。小說家劉威斯(Lewis Perdue)於2005年4月上訴布朗及其出版社Random House, 指控布朗抄襲了他的長篇小說The Da Vinci Legacy(《達·芬奇遺產》,1983) 和Daughter of God(《上帝的女兒》,2000),認為它們之間的相似處之多超出了人們所能接受的「意外的相似」。同年8月,地方法官判決指控不能成立,因為「觀點和普遍的文學主題本身不受版權法的保護」。可是沒過半年,The Holy Blood and the Holy Grail(《聖血和聖杯》,1982)的作者邁克爾·貝金特(Michael Baigent)和理查德·黎(Richard Leigh)在2006年2月起訴布朗,同年6月被高級法院法官駁回,理由是兩部小說的主題非常不同,假如它們相似,也因為「它們太普遍或者抽象以後所處的層次太低因而不能受出版法的保護」。因敗訴,貝金特和黎支付出版社百分之八十五的訴訟費用,將近一百三十萬英鎊,和他們自己的費用八十萬英鎊,兩項費用總和比因訴訟而使小說銷售量劇增的獲益還高出許多。

【二】

  本文所舉的的第一和第二案例沒在法庭解決,因為威廉姆·福克納早已過世,而露茜勒·安德魯斯還未考慮是否上法庭就不幸病逝。那麼在沒有司法介入的情形下,西方文學界對這些指控是如何反應、如何對待的呢?

  約翰·伏糅的指控文章發表後,開始並沒人理會,後來英國一家快要倒閉的小報發現了這一材料,覺得可利用它來使報紙死灰復燃,就用整版篇幅轉載伏糅的文章。很多著名的文學大家和批評家立即撰文為斯威夫特辯護,反駁指控的荒謬不經。這一論爭在英國報紙上持續了幾個星期。絕大部分知名作家和學者都認為抄襲不能成立,指控的聲音很快銷聲匿跡。多年後,仍有學者以駁斥對斯威夫特的抄襲指控為國際學術研討會議的論文主題,從理論上對與「抄襲」有關的論題進行深入探討,還有英語系的博士論文系統地從結構、主題、語言、宗教、心態等全方位比較福克納和斯威夫特小說的承襲關係,互應關係,來論證兩者之間的相似之處不能稱為抄襲。

  論述中,批評家們指出福克納自己本身也向前輩文學大師借鑒了很多文學技巧,從中得到啟發,汲取養料。朵蓮·梵·高珀(Dorien Van Gorp)指出,福克納小說的題名就是從荷馬史詩《奧德賽》里直接拿來的。小說的多重敘述角度則從弗吉尼婭·沃爾芙的小說 The Waves (《海浪》)發展而來。文章還從語言角度指出福克納對莎士比亞戲劇 Hamlet (《哈姆雷特》) 中名言的借鑒使用。如果福克納可以借鑒前輩大師的作品,斯威夫特為何不能借鑒福克納的小說呢?

  文學史上對於古代文學經典作品的承襲和借用比比皆是。世界戲劇大師莎士比亞的Antony and Cleopatra (《安東尼與克奧佩特拉》),Julius Caesar (《愷撒大帝》) 等名劇就是從古希臘羅馬傳記作家、哲學家普盧塔克(Plutarch)的23對《希臘羅馬名人傳》的對比傳記中發展而來。

  阿納斯塔霞·羅高特替 (Anastasia Logotheti)反駁對斯威夫特的指控時,闡述了她對文學繼承和發展的看法,指出「『模仿』的概念和實踐在西方的文學傳統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學作品的發展是通過呼應,重寫翻新,戲擬,解構等方式來轉化以前作品的。文學、文化的生命活力依靠著創造性地運用其它作品的自由。」「斯威夫特在他所有的作品裡,對某些文學傳統都作出呼應,他在承傳基礎上所作的發展檢驗著現代的獨創觀念。」

  馬爾科姆·布萊德勃瑞 (Malcolm Bradbury)是現代英國和美國小說研究中的權威學者,他在為斯威夫特辯護時對兩部小說中的相似現象作了這樣的論述,文學中存在著一種「故事的親緣關係,但是它們是由完全不同的方式方法來講述的。(文學中)有一種很有意思的並行關係,但是離抄襲十萬八千里。

  西方英語文學界對於斯威夫特抄襲的指控基本持否定態度,一些大師級作家的反應還很激烈,著名作家薩爾曼·拉什迪 (Salman Rushdie)指責媒體「揮舞著一個幾乎沒有事實依據的故事使一個讓人尊敬的人像生活在地獄似的」。他用尖銳刻薄的語言對媒體炒作進行抨擊,「首先,一家正在沒落的報紙尋找醜聞用以推動銷路,碰巧看到一封幾個星期前的一位澳大利亞不為人知的學者酸溜溜的信,指控知名的布克小說獎得主格雷厄姆·斯威夫特什麼的接近於抄襲:他的小說『實實在在地借用』 威廉姆·福克納《我彌留之際》的結構。這家《獨立周六報》(Independent on Saturday)惡毒地用該文作為首版頭條…… 眾所皆知文學作品歷來是互相影響的。就其語言,人物性格,人性的目的和情緒來說,斯威夫特的《遺言》非常成功地站在它自己藝術的基地上。」拉什迪還進一步對媒體寡廉鮮恥的、純粹商業操作行為進行批判,對斯威夫特表示了巨大同情:「媒體能只在作家被攻擊的時候才對他們感興趣嗎?如果是的話,那麼斯威夫特正巧邁進了這樣的時代。」拉什迪很清楚以抄襲為名攻擊無辜作家,會給該作家帶來多少精神上名譽上的傷害,因此他對媒體只顧商業炒作、不負責任的煽情非常憤怒。

  伊恩·麥克伊文被指涉嫌抄襲後,很多著名作家立即撰文支持他。據英國《電訊報》(The Telegraph)報道,「一些在文學世界最廣為人知的名作家承認他們經常『借用』其他作家的書。他們對《電訊報》的坦承是對英國小說家麥克伊文非同尋常的支持運動的一部分, 反駁對他抄襲一部戰爭回憶錄中的細節的指控,作家為創作他2002年獲布克獎提名的小說《贖罪》做大量研究時,閱讀了那部回憶錄。

  支持麥克伊文的世界級文學大師包括美國的托馬斯·品欽(Thomas Pynchon),約翰·厄普代克(John Updike),英國的馬丁·艾米斯(Martin Amis),扎迪·史密斯(Zadie Smith),澳大利亞的托馬斯·肯尼利(Thomas Keneally),和加拿大的瑪格麗特·阿特伍德(Margaret Atwood)。他們都表示「寫歷史題材的小說,要想避免從經歷過的一代人的自傳或日記中拿取或者借用一些細節、色彩和回憶是不可能的。

  品欽是麥克阿瑟獎和布克獎獲得者,多次獲諾貝爾文學獎提名。英國《衛報》(The Guardian)報道稱他打破一貫的沉默習慣,寫信給報紙表示他對麥克·伊文的強烈支持:「在做材料收集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可以採用的能提高所要創作的故事的質量有關細節,不能歸類為違法的行為。簡而言之,我們就是這樣做的。」

  布朗一案的法官判詞所涉及的是關於觀念、主題和母題相似的問題。兩位法官的判決給人的啟示是,在文學創作中如何以及怎樣表達某種觀念或母題、主題的具體寫法受出版法的保護,而觀念、母題和主題本身卻不一定。它們可以被公眾共享,借鑒,充實,發展,完善,但是每個人的具體表達方式卻是獨特的、個性的、受出版法保護的。布瓴·寒門德(Brean S. Hammond)的觀點也跟法官不謀而合:「如何表達一個觀念應該受到出版法的保護而不是觀念本身。」

【三】

上述著名作家和文學評論者的辯護和法官的判詞,理清了小說創作中哪種相似不能被指為抄襲:

  1.情節、結構框架相似,但是敘述的故事、人物和細節不同不能被稱為抄襲。比如斯威夫特的《遺言》跟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

  2.人物相似,但是性格、脾性、性情,為人處事的方式方法不同不能稱為抄襲。比如麥克伊文的《贖罪》跟安德魯斯的《沒有時間去浪漫》。女主人公均是懷有文學夢的少女,都經歷過「二戰」,當過護士最終成為小說家;

  3.主題相似,但表達主題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能稱為抄襲;比如布朗的《達·芬奇密碼》和劉威斯的《達·芬奇遺產》、邁克爾·貝金特和理查德·黎的《聖血和聖杯》;

  4.語言相似、相同,但用在不同的情景、場景、語境從而使語意有新的內容不能稱為抄襲,比如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借用荷馬史詩《奧德賽》中的詩句。

  5.敘述方法、技巧相似,但是用於不同的主題、故事和人物不能稱為抄襲, 比如斯威夫特的《遺言》跟福克納的《我彌留之際》同用敘述角度多變的敘述方法。」

【四】

後現代主義理論將作品的互聯關係解釋為「互文性」,即Intertextuality。互文性是該理論的一個重要觀念,闡述的是文本之間的關係,後被廣泛用於語言學,符號學,精神分析,結構主義、解構主義、後殖民主義等理論。它由上世紀60年代法國著名的後現代主義理論家,哲學家茱莉亞·克里斯蒂瓦(Julia Kristeva)所創,最著名的是她在 「字詞、對話、小說」(Word, dialogue, novel)一文中提出的「任何文本都是對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轉化」的論斷。「互文性」是文本的基本屬性,沒有文學作品的互相影響,滲透,轉化,也就沒有文學的發展。後來羅蘭·巴特 (Roland Barthes)在1973年為大百科全書撰寫這一名詞的定義,巴特認為,「每一篇文本都是一篇互文本,在它裡面,其他的文本在不同程度上以或多或少的可辯認的形式呈現著。……每一篇文本都是循環回復的引用中的新的肌體。片斷的規則、公式、典範的韻律,些許社會性的話語,都轉化進文本,並在裡面重新組合。」兩位理論大師對互文性的經典論述,深刻地揭示了各種文本、人類的思想,社會的觀念,精神財富不可能孤立封閉地存在,文學作品必然地和它之前以及同時代的作品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作家之間的互相影響至關重要,文學作品的高下,作家成就的大小,往往取決於作家是否善於在閱讀的過程中受到啟發,汲取養料,豐富自己的想像力,從而創造出新的作品。用美國批評家哈羅德·布魯姆(Harold Bloom)教授的定義來說,文學藝術家的原創力就表現在文學藝術家能「從創造的深潭裡吸取養料然後再以自己的創作成果來豐富這一深潭。相反,抄襲則會幹枯這一深潭。」文學的不斷發展和它的豐富多彩,恰源於每個作家獨特的藝術個性所提供的不同的創作手法和處理方式,以及作家們的互相借鑒,影響和啟發。從古到今文學家們從未停止過從不同角度和層次對人類帶有普遍性的生活經驗和遭遇,比如愛情,友情,歷險,生離死別,自然災難,戰爭,歷史人物、事件和時代等等作精彩的描繪。由無數文學前輩創立的文學財富和傳統對後來者既是創作的範本也是補充養料的源泉,更是激發靈感的磁場。

  既然世界級的文學大師都認為斯威夫特借用福克納的結構、敘述角度、語言從而創作出自己的作品不能稱為抄襲,麥克伊文借用安德魯斯女士傳記中二戰期間醫院的一些史料不能稱為抄襲,那麼對張翎的指控同樣不能成立。跟上述兩位英國作家的案例相比,張翎作品的結構、人物、語言完全是獨創的。當然,根據「互文性」的理論,任何一部文本都不是封閉的,孤立的,張翎自然而然地受到文學前輩和同輩作品的影響,啟發,但是她能把它們轉化為完全屬於她自己的原創作品,從而對創作的深潭作出新的引人矚目的貢獻。

以下為原答案(8月30日):

————————————————————————————————————

法院判了的肯定有專業人士鑒定,有依據。

當然,法院判了的案子也可以上訴、推翻。

沒有走法律程序,法院沒有判的,就不是抄襲,只能說是涉嫌抄襲。


題主的問題也就是很多被抄襲者不會不敢不能去維權的原因:明知道這是抄的,但法律不一定會這麼判定。因為無法界定什麼才是抄襲。這也就是抄襲者如此猖狂屢禁不止的原因:我是用了你的東西,但我把它改的面目全非了,你知道又怎麼樣?法律是不會判定我抄襲的。

所以大多數的抄襲是真的抄襲了嗎?

一般來講指認抄襲,都要上調色盤,疊圖,紅線,對比。撞腦洞是有可能的,但不會連表達方式都撞。下毒自然誰都會寫,但你要告訴我你去百度了下毒的方式並用自己的文筆描述出來,會和你樓下小學生百度了下毒再寫出來的一模一樣?那你們倆估計可以用腦電波交流了。

著名詩詞的知名度,把它用在哪裡都只是引用,而不是抄襲。而使用著名詩詞,也不是為了名利錢財,而只是為了引用著名詩詞。引用是光明正大的推薦著名詩詞,而不是像抄襲一樣偷偷摸摸的假裝成自己的東西。

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說明,造成任何質疑都是正常的。拿圖片來講,如果有人用未授權的圖片亂配文字發朋友圈,被畫圖者懟了說盜圖也是沒毛病。但我希望你清楚,抄襲之所以可恥是因為帶有惡意,不註明東西非原創,而想獲得作為自己原創帶來的利益。

真正有良心的原創人,不會因為怕不懂法的群眾懟而質疑自己。更不會因為怕撞梗就戰戰兢兢。雖然是否抄襲難以判斷,但一個原創人是不是具有道德,是會被時間證明的。


額。第一,是不是抄襲看怎麼使用文字,正規引用不算抄襲。自己想到的情節撞了別人的梗也不算抄襲。
你用一句歐陽修的詩更不算抄襲,但你用完歐陽修的詩,然後非要說是你自己寫的,就算是抄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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