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生命權和女性墮胎權衝突嗎?是否為了確保墮胎權,必須認為胎兒不是人?
此問題只討論法理,不講現實法律。講現實法律的,請先論證該條法律的法理。
如果墮胎不是罪惡的話,為什麼棄嬰是罪惡?
如果人有權處置自己的身體,為何法律禁止吸毒和決鬥?人為什麼不能無條件授權醫生殺死自己?
如果胎兒不是人,為何刑法不殺孕婦?
某富豪身亡,小三挺著肚子來要求分割遺產,應不應該滿足?
謝 @嚴夏 邀。以下是我寫過的相關文章,有點長,部分內容是對這個問題的直接回答,另一些部分則涉及墮胎權爭論的其它方面,諸君慢讀。
墮胎權漫談(《選·美》會員通訊)
【本文是為《選·美》「會員通訊」所作的一個系列共五篇通訊。《選·美》既有免費的專欄文章與播客節目,也有收費的會員通訊,每天一篇。我們會不定期選取一些會員通訊在專欄和微信公眾號(iAmElection)公開推送,但絕大多數內容只對會員開放。歡迎加入會員計劃,支持我們把《選·美》辦下去。】
墮胎權漫談(一)懲罰醫生還是懲罰孕婦(5月22日通訊)
今年墮胎權之爭最重頭的戲碼,無疑是最高法院六月份即將宣判的關於德克薩斯州反墮胎法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一案。不過在萬眾矚目翹首以待這一判決的同時,還有許多大大小小的鬥爭在上演。5月20日,俄克拉荷馬州的共和黨州長Mary Fallin否決了州議會剛剛通過的一項反墮胎法案。根據該法案的規定,如果施行墮胎手術並非拯救孕婦生命的絕對必要手段,則施行該手術的醫生將會被判處重罪(felony),面臨三年有期徒刑並吊銷行醫執照。
Fallin並不是墮胎權的支持者。恰恰相反,她是一位堅定的反墮胎權派:
In 2008, as a member of Congress, she co-sponsored a
bill to treat fetuses as people and give them 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Since she became governor in 2011, she has signed
legislation to ban many second
trimester abortions, require longer
waiting periods, and restrict access to medication
abortion — laws that were laterfound to
be unconstitutional.
她否決這個法案,只是因為法案的關鍵條款實在太過粗糙含混。根據自己前幾次簽署的法案被判違憲的教訓,Fallin知道這次的法案同樣毫無在法庭上通過考驗的希望,只會因為打官司白白消耗州里的預算,而俄克拉荷馬目前恰恰深陷預算危機之中:
Sources familiar with the governor"s thinking told CNN that
the decision to veto the bill "weighed heavily" on the anti-abortion
rights governor, but that the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dollars in legal
fees" faced by the state from a near-certain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 to
the bill eventually led to her veto.Oklahoma is currently facing a budget crisis, something that
spokesperson Michael McNutt told CNN the governor"s office was focusing on
instead of the growing buzz over the governor"s chances to be on the ticket in
November.
當然,掌握州議會的共和黨並不會善罷甘休,已有議員揚言要推翻州長的否決。
由俄克拉荷馬法案將施行墮胎手術的醫生定為重罪,不難聯想到前段時間特朗普在墮胎問題上的「失言」。3月30日,特朗普在接受採訪時聲稱,應該對接受墮胎手術的孕婦施加「某種形式的懲罰(some
form of punishment)」。結果這番表態不但激起了墮胎權支持者的反彈,而且連(當時尚未退選的)克魯茲和凱西克這兩位持極端反墮胎權立場的對手(克魯茲認為即使那些遭到強姦而懷孕的女性也無權墮胎、凱西克在州長任內簽署了一系列極其苛刻的反墮胎法案)都跳出來譴責:
Ohio Gov. John Kasich told MSNBC, "Of course, women
shouldn"t be punished for having an abortion."And Texas Sen. Ted Cruz said Trump"s comment
"demonstrated that he hasn"t seriously thought through the issues, and
he"ll say anything just to get attention.""On the important issu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 what"s
far too often neglected is that being pro-life is not simply about the unborn
child; it"s also about the mother – and creating a culture that respects her
and embraces life," Cruz said. "Of course we shouldn"t be talking
about punishing women; we should affirm their dignity and the incredible gift
they have to bring life into the world."
於是幾小時後,特朗普又收回了之前的表態,宣稱該受懲罰的絕不是孕婦本人,而是施行墮胎手術的醫生(也就是俄克拉荷馬法案的立場)。
有些人懷疑特朗普之所以會在這個問題上「失言」,是因為他並不真心反墮胎權,也不了解反墮胎權派的具體主張,才會以為表態越強硬越能討好保守派。梳理特朗普過去在墮胎問題上的立場,這確實是一種可能。1989年特朗普因為設宴招待「全國墮胎權行動聯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 NARAL)」主席Robin Chandler Duke而遭到反墮胎權分子的威脅;1999年特朗普在電視採訪中宣稱:
「I』m very pro-choice,」 Trump says. 「I hate the concept of
abortion. I hate it. I hate everything it stands for. I cringe when I listen to
people debating the subject. But you still — I just believe in choice.」Russert clarifies his original point: Would you ban
partial-birth abortion? 「No,」 Trump replies.
一直到2011年特朗普考慮參選總統時,才在保守派政治行動會議(Conservative
Political Action Conference)上宣稱,自己已經成為一名反墮胎權主義者。不過那一次,特朗普的參選野心被奧巴馬在白宮晚宴上的一頓調侃打垮,蟄伏了整整四年,才捲土重來、正式參選。
特朗普在反墮胎權上的相對新晉,可能確實導致他不太熟悉保守派的話語策略。但真要追究起來,其實他不熟悉的,也僅僅是「話語策略」而已(請參考5月10日會員通訊《共和黨建制派為何對特朗普的出格言論無可奈何》)。正如一篇分析文章指出的,「懲罰墮胎孕婦、而不僅僅是懲罰墮胎醫生」的做法,保守派早就悄悄付諸實踐了,而克魯茲、凱西克這些自命「關愛女性」的反墮胎權派對此卻從來不置一詞:
In Indiana last year, Purvi
Patel was sentenced to 20 years in prison for what the prosecutor charged
was an illegal self-abortion. In Tennessee, Anna Yocca was charged
with attempted murder for trying to end her pregnancy with a coat
hanger. In Pennsylvania, Jennifer
Whalen went to jail for giving her daughter abortion pills. Have our
kinder, gentler abortion opponents spoken up for any of these women?Perhaps Mr. Trump 「misspoke,」 as he described it, because
he』s a relatively recent convert to the cause, unfamiliar with the doublespeak
in which forcing women to give birth is a form of love, and punishment is the
last thing on the anti-abortion movement』s mind. In his blundering way, he
revealed the true logic of the case against legal abortion: If it』s murder,
then murder has consequences. Too bad the moment of clarity couldn』t last.
反墮胎權派之所以要用「關愛女性」來自我粉飾,顧忌的無非是女性選票,結果導致了立場上的自相矛盾、左支右絀。當然,一個「吾道一以貫之」的反墮胎權主義者,完全可以斥這種為了選票而拋棄原則的做法為怯懦,堅持認為:既然胎兒是人,那麼墮胎就是殺人;既然墮胎是殺人,那麼不管墮胎的醫生還是孕婦,都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對於這種一以貫之的反墮胎權主義,墮胎權的支持者應該怎樣回應呢?且聽下回分解。
墮胎權漫談(二)即便胎兒有生命權又如何(5月23日通訊)
昨天的通訊說到,一個徹頭徹尾的反墮胎權主義者,可以秉持一種看起來無懈可擊的邏輯:「胎兒是人,墮胎是殺人;如果說殺人要被禁止、被懲罰,那麼墮胎同樣也要被禁止、被懲罰」。
墮胎權的支持者可以沿著兩種不同的思路,來反駁上面這個推理。一種是去爭論「胎兒究竟算不算『人』;在什麼意義上、什麼情況下可以算作是『人』」。另一種是讓步式的,擱置「胎兒算不算『人』」這個問題,去論述「就算胎兒是人,墮胎也不應當被禁止、被懲罰」。今天的通訊先聊聊後一種思路,下回再談前一種。
在現實中,並不是任何情況下的「殺人」都會被禁止、被懲罰。比如劊子手依法處決死刑犯、交戰時殺死未投降的敵方士兵、或者平時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等等。不同人可能對什麼情況下可以殺人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反對死刑、有人反對戰爭),但至少大家會有一個抽象的共識: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殺人是應當被容許的。
這就引出了墮胎權支持者的讓步式的思路:即便承認胎兒是「人」、承認墮胎是殺人,墮胎也仍然屬於「應當被容許的殺人」範圍之內。這裡關鍵在於:怎麼論證墮胎是「應當被容許」的殺人?
在這個問題上,較早、較有名、影響較大的一個論證,是由哲學家、法學家茱迪絲·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其1971年論文〈A Defense of Abortion〉中提出的「小提琴手思想實驗」:
You wake up in the morning and find yourself back to back in
bed with an unconscious violinist. A famous unconscious violinist. He has been
found to have a fatal kidney ailment, and the Society of Music Lovers has
canvassed all the available medical records and found that you alone have the
right blood type to help. They have therefore kidnapped you, and last night the
violinist"s circulatory system was plugged into yours, so that your kidneys can
be used to extract poisons from his blood as well as your own. The director of
the hospital now tells you, "Look, we"re sorry the Society of Music Lovers
did this to you--we would never have permitted it if we had known. But still,
they did it, and the violinist is now plugged into you. To unplug you would be
to kill him. But never mind, it"s only for nine months. By then he will have
recovered from his ailment, and can safely be unplugged from you." Is it
morally incumbent on you to accede to this situation? No doubt it would be very
nice of you if you did, a great kindness. But do you have to accede to it? What
if it were not nine months, but nine years? Or longer still? What if the
director of the hospital says. "Tough luck. I agree. but now you"ve got to
stay in bed, with the violinist plugged into you,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Because
remember this. All persons have a right to life, and violinists are persons.
Granted you have a right to decide what happens in and to your body, but a
person"s right to life outweighs your right to decide what happens in and to
your body. So you cannot ever be unplugged from him." I imagine you would
regard this as outrageous, which suggests that something really is wrong with
that plausible-sounding argument I mentioned a moment ago.
簡而言之,湯姆森的結論是:就算胎兒有「生命權」,也並不意味著「維持胎兒生命」構成孕婦本人的義務,而需要以尊重孕婦本人的意願——或者說「選擇權」——為前提;就像不能因為重病纏身的小提琴手有「生命權」,便強迫一個不情不願的人花費九個月的時間和自己的身體去「維持這位小提琴手的生命」一樣。
就像所有的哲學論證一樣,湯姆森的思想實驗也引來了各方面的批評與辯護,這裡不能盡述。2003年David Boonin所著《A Defense of Abortion》一書的第四章〈The Good Samaritan Argument〉(第133-281頁)詳細整理、分析了對湯姆森論證的各種反駁,感興趣的讀者可以翻閱(劇透:Boonin認為,儘管湯姆森的原始版本存在一些問題,但經過恰當修正後,就能有效回擊所有的反駁)。
這裡特別提一下其中一類在現實政治中很有影響力的反駁,即在「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基礎上發展出來的「強姦例外論」:倘若一名女性自願地參與了一次沒有採取避孕措施的性行為,就意味著她「默示同意」了接受這次性行為所帶來的所有可預期後果(包括懷孕),也就「默示同意」了承擔起維持胎兒生命的義務。根據這種推理,只有在遭到強姦懷孕等「非自願」情況下,墮胎才是可以允許、也能夠被「小提琴手思想實驗」支持的;但是「小提琴手思想實驗」並不能支持其它情況下的、更為一般性的墮胎權。借用David
Boonin的總結:
The tacit consent objection turns on two claims: that
because the woman』s act of intercourse is voluntary, she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having tacitly consented to something with respect to the state of affairs
in which there is now a fetus developing inside of her body, and that what she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having tacitly consented to with respect to this state
of affairs is, in particular, the fetus』s having a right to have the state of
affairs continue for as long as this is necessary for it to remain alive. (第153-154頁)
「強姦例外論」作為一種「溫和」立場,一度在反墮胎權派中佔據主流地位。從禁止聯邦經費用於墮胎的「海德修正案」,到一部分州的反墮胎法案,都包括有「除強姦、亂倫或危及孕婦生命的懷孕之外」之類條款。不過近年來隨著共和黨內宗教保守主義勢力的愈發強硬,「反墮胎無例外」的論調在黨內越來越有市場。2012年大選時,共和黨時任眾議員Todd Akin宣稱只要是「真正的強姦(legitimate
rape)」就絕不可能導致懷孕、凡是懷孕的肯定至少半推半就;另一位共和党參議院候選人Richard Mourdock宣稱強姦懷孕也是上帝的意願、不可以違背。這些言論在當時引起軒然大波,但也反映了保守派內部的潮流,以至於到了今年大選,不僅克魯茲這種極端茶黨代言人,就連本來有意爭取中間選民的盧比奧都在總統候選人辯論中公開宣布支持「無例外論」。
其實就實踐效果看,各州反墮胎法案中所包含的「例外條款」也基本上是形同虛設:本來在男權社會中,被強姦的女性就畏於社會輿論而很少報案;等到過段時間發現自己懷孕後,又要面對Akin式的懷疑目光、證明自己懷孕是因為遭遇了「真正的強姦」而不是「半推半就」的結果(諷刺的是,越是保守派掌權、從而越是反墮胎的州,這種Akin式的懷疑就越盛行):
It"s not so difficult to imagine the policy of rape
exceptions devolving into a power struggle where rape survivors must prove
themselves and their experiences to skeptical audiences. In fact, we"re not so
far away from that policy world already.
那麼,墮胎權的支持者如何從理論上反擊用「默示同意」和「強姦例外論」作為掩護的反墮胎權立場呢?其實湯姆森本人在論文中已經對「強姦例外論」有所回應:
In this case, of course, you were kidnapped, you didn"t
volunteer for the operation that plugged the violinist into your kidneys. Can
those who oppose abortion on the ground I mentioned make an exception for a
pregnancy due to rape? Certainly. They can say that persons have a right to
life only if they didn"t come into existence because of rape; or they can say
that all persons have a right to life, but that some have less of a right to
life than others, in particular, that those who came into existence because of
rape have less. But these statements have a rather unpleasant sound. Surely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you have a right to life at all, or how much of it you
have, shouldn"t turn on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you are a product of a
rape. And in fact the people who oppose abortion on the ground I mentioned do
not make this distinction, and hence do not make an exception in case of rape.
不過她的這個回應稍嫌粗糙——畢竟「默示同意」論者可以辯稱,「強姦」和「自願性交」的差異,影響的不是「胎兒的生命權」本身,而是「維持胎兒生命」是否構成孕婦個人的義務。
即便如此,反墮胎權主義者從「默示同意」到「強姦例外論」的推理仍然破綻重重。Boonin書中(第148-167頁)對此有細緻的分析,這裡恕不贅述,僅舉一例:
Suppose that because of your unique compatibility, the
violinist will die unless you undergo a series of nine painful bone marrow
extractions over the next nine months, and with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procedure and its potential risks, you freely volunteer to
undergo the first extraction. After the second round of extraction, however,
you find that the burden is considerably more than you are willing to bear on
his behalf. Do you really believe that it would now be morally impermissible for
you to discontinue providing aid to the violinist merely because you began
providing aid voluntarily? To say that doing so would be impermissible would be
to say that the violinist』s right to life does not entitle him to seven more
extractions of bone marrow from you if the first two were done involuntarily,
but that it does entitle him to seven more extractions from you if the first
two were done voluntarily.(第165頁)
自願搭救這位小提琴手,當然是好事一樁,但如果中途轉變想法不願再幫下去,別人也沒什麼資格阻攔——除非一種情況:你一開始的自願搭救導致產生某種新的排他性(並且你也知道這一點),亦即如果你一開始不搭救的話,別人是完全可以搭救的;但你一搭救之後,這位小提琴手的身體就產生了排異反應,導致之後別人再也救不得。這樣的話,可能你一開始的自願搭救確實意味著你必須一救到底。但孕婦與胎兒的關係顯然不是這種情況。如果一開始不懷孕,胎兒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也就不存在「你沒有懷上這個胎兒的話別人就可以懷上同一個胎兒」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即便「自願性交」意味著「默示同意」,這個「默示同意」的內容最多也只是「同意承擔墮胎可能帶來的身心痛苦」而已,並不能直接得出「同意維持胎兒生命直至其出生」。
希望以上對相關哲學討論的粗略介紹並不讓你太過厭煩,因為我之後還會接著介紹「胎兒究竟算不算人、究竟有沒有生命權」這樣一個恐怕更為抽象的問題。
墮胎權漫談(三)湯姆森式讓步的實踐後果(5月25日通訊)
上回提到,有一些墮胎權支持者,採用類似於湯姆森「小提琴手思想實驗」的讓步式思路,來論證即便胎兒有生命權,也不構成對女性墮胎權的限制。強硬的反墮胎權主義者當然不會輕易被這些論證說服,但是與此同時,另一些墮胎權支持者也對這種思路大為不滿,認為太過於和稀泥,給了反墮胎權派鑽空子的機會。
比如想像一下這樣的情景:你自願插上管子用九個月時間搭救那名得了絕症的小提琴手,半年後你改變了主意,想現在就拔掉管子,而不是耗完最後三個月。由於接受了半年的搭救,這名小提琴手的狀況正在逐漸好轉,即便拔掉管子,在現有的醫療技術手段下,本來也已經有了非常大的概率能夠獨立存活;但是這時候你發現,由於之前某些操作上的疏忽,導致你身上的管子無法在小提琴手仍然存在生命體征時拔下。換句話說,想要拔掉管子,就先要殺死(經過這半年搭救後本來已經有非常大概率能夠藉助現有醫療手段獨立存活的)小提琴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仍然堅持要拔掉管子,似乎總有那麼點說不過去。
類似地,假如胎兒和小提琴手一樣有生命權的話,那麼隨著孕期越來越接近尾聲,胎兒體外獨立存活的概率越來越高,胎兒生命權的份量也就越來越重,墮胎權與生命權之間的天平自然會越來越向後者傾斜。
這其實就是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墮胎權判決中的思路。湯姆森論文發表之後兩年,高院就在奠基性的「羅訴韋德(Roe v. Wade)」一案中,圍繞「胎兒體外存活力(fetal
viability)」這個概念(「the interim point at which the fetus becomes
"viable," that is, potentially able to live outside the mother"s
womb, albeit with artificial aid」),發展出了所謂「三孕期框架(trimester framework)」:第一孕期(最後一次月經起前13周內)孕婦有絕對的墮胎權,第二孕期(約第14到26-27周)各州可以出於保障孕婦健康的目的監管墮胎,第三孕期(第28周開始)胎兒已經具備了體外存活力,因此各州可以出於保障胎兒生命權的目的而禁止墮胎。
但是用「體外存活力」來為墮胎權劃界,對墮胎權支持者來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隨著醫學手段的發展,理論上說,胎兒體外獨立存活的臨界時間是能夠不斷提前,一直提前到剛剛受孕時的;這意味著禁止墮胎的時間也會隨之提前,一直提前到剛剛受孕時。事實上,僅僅到了1992年的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高院就已經把允許各州禁止墮胎的時間,從「羅訴韋德」規定的第28周,又提前了一個多月:
The soundness or unsoundness of that constitutional judgment
in no sense turns on whether viability occurs at approximately 28 weeks, as was
usual at the time of Roe, at 23 to 24 weeks, as it sometimes does today, or at
some moment even slightly earlier in pregnancy, as it may if fetal respiratory
capacity can somehow be enhanced in the future.(Casey第860頁)
而近年各保守州不斷修訂的反墮胎法,更是一點一點地把禁止墮胎的時間往前推。比如密西西比和北卡羅萊納都定在最後一次月經起第20周,其它若干州則定在受孕起第20周(約等於最後一次月經起第22周)。
除此以外,Casey案的判決相對於Roe v. Wade,在墮胎權上還有一個另外重大的倒退。Roe(以及此後1983年的City of Akron v. Akron Center for
Reproductive Health、和1987年的Thornburgh
v. 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Gynecologists)在評判各州反墮胎法的合憲性時,採取的是美國司法話語中最嚴格的「嚴格審視(strict scrutiny)」標準,要求州政府證明其所制定的法案旨在保障「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但是Casey推翻了City of Akron和Thornburgh兩案的結論,改而採用較為寬鬆的「不當負擔(undue burden)」標準,只要法案並沒有「在目的或效果上對想把沒有體外存活力的胎兒墮掉的孕婦造成實質阻礙(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placing a substantial obstacle in the path of a woman
seeking an abortion of a nonviable fetus)」,那麼州政府甚至可以禁止孕婦墮掉沒有體外存活力的胎兒。
這樣一來,就為各保守州在何謂「不當負擔」、何謂「實質阻礙」上玩弄字眼,出台更為嚴苛的反墮胎法,打開的方便之門。比如很多州都有所謂的「強制等待時間(mandatory waiting
period)」,規定孕婦在和醫生溝通決定墮胎之後,必須強制等待若干時間、或者至少去醫院兩次、或者由醫生強制觀看胎兒超聲波圖片或視頻、或者聽專人宣講胎兒生命的可貴、諸如此類,才能進行葯流(而且葯流也必須在醫院而不能在家中進行)或手術流產。上周四,路易斯安那剛剛又把24小時的強制等待時間延長到了72小時。
與此同時,這些州也在醫院進行墮胎手術的資格上做文章,比如目前正在等待高院宣判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一案,涉及的就是德克薩斯州2013年新修訂的反墮胎法案針對墮胎診所的裝修、位置、與周邊醫院的關係等等提出幾乎無法滿足的標準,導致整個德州預計最終將只有不到10個地方能夠提供葯流或墮胎手術,想墮胎的孕婦只好要麼驅車上百英里墮胎(而且由於強制等待時間的存在,必須至少去兩次),要麼轉而尋求不那麼安全的非法地下診所幫助。在3月2日的庭辯中,德州政府宣稱這些新規定不但沒有對孕婦造成「不當負擔」、反而是關愛女性健康的表現;但是自由派大法官們顯然對這個說法並不買賬:
MR. KELLER: Justice Ginsburg, JA 242 provides that 25
percent of Texas women of reproductive age are not within 100 miles of an ASC.
But that would not include McAllen that got as-applied relief, and it would not
include El Paso, where the Santa Teresa, New Mexico facility is.JUSTICE SOTOMAYOR: It includes –
JUSTICE GINSBURG: That"s – that"s odd that you point to the
New Mexico facility. New Mexico doesn"t have any surgical – ASC requirement,
and it doesn"t have any admitting requirement. So if your argument is right,
then New Mexico is not an available way out for Texas because Texas says to
protect our women, we need these things. But send them off to Mexico – New
Mexico – New Mexico where they don"t get it either, no admitting privileges, no
ASC. And that"s perfectly all right. Well, if that"s all right for the – the
women in the El Paso area, why isn"t it right for the rest of the women in
Texas?
儘管Casey案設定的「不當負擔」標準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光靠湯姆森式的論證,並不能有力地從理論上說明這個標準的問題所在。就像上回所說,湯姆森式論證的一個可能推論是:「自願性交」意味著「默示同意」,儘管其默示的內容並非「同意維持胎兒生命直至其出生」,而僅僅是「同意承擔墮胎可能帶來的身心痛苦」。但是在所有「墮胎可能帶來的身心痛苦」之中,難道就不包括各種既有的反墮胎法案給墮胎孕婦造成的額外負擔、困擾與痛苦嗎?
湯姆森式的墮胎權支持者當然可以細究每一份新的反墮胎法案,爭辯說其對墮胎孕婦造成了「不當」負擔與「實質」阻礙,但這就意味著保守派每想出一種新的限制方法,墮胎權支持者就得再打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而且判決結果完全取決於哪一派有機會任命足夠多的自己人擔任大法官)。最一勞永逸的做法,當然還是拒絕湯姆森式的讓步,直接從「胎兒算不算人、有沒有生命權」這個根本問題切入。
可是到底該怎麼切入?還是那句話:且聽下回分解。
墮胎權漫談(四)人啊,人(6月2日通訊)
「胎兒是不是人」這個問題,乍聽起來很無稽:胎兒也是人類發育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老人是人,青年人是人,嬰兒是人,胎兒怎麼就不是人?這還有什麼好爭論的嗎?
有這樣的困惑,首先是因為「人」這個概念的多義性。簡單地說,並非所有生理意義上的「人類(humans)」這一物種的個體成員,都必然是在規範意義上(包括法律、政治、道德等意義上)的具有「人格地位(personhood)」的「人(persons)」;反過來,也不是所有「persons」都必然是「humans」。比如法律上有所謂「法人(legal persons)」的概念,指的有能力承擔法律權利和義務、能夠參與簽訂合同、訴訟或被訴訟等法律活動的行為單元。
一個人類個體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如果其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話),而一個組織機構、公司、國家等等,同樣有可能是法人(相應地,這些法人可能需要有人類個體作為「法人代表」);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視為「人」、什麼情況下不能視為「人」,一直是憲法爭議的焦點之一,比如2014年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們就在Burwell v. Hobby Lobby案中裁定,所有「緊密持股型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僅由少數股東控股且股權流通性低)」均和人類個體成員一樣享有「宗教自由權」,引起了自由派的抗議。類似地,我們有時候也會爭論像黑猩猩這樣具有一定智力水平的生物、或者像狗這樣的寵物,是否應當被賦予一部分「人格地位(personhood)」並因此受到保護(這就涉及到動物福利法、寵物法等等的立論依據問題)。
所以提出「胎兒是不是人」這個問題,並不是否認「胎兒是人類發育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形態」這樣一個生理事實,而是要追問這個生理事實是否足以推出特定的實踐後果;換句話說:給定這樣一個生理事實之後,我們究竟能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論證,在道德或法律的維度上確立(或者否定)胎兒的人格地位,進而規定出一套恰當的、與此人格地位相匹配的(包括或不包括生命權在內的)胎兒權利。
那麼胎兒到底應不應該被算作這種意義上的「人」?乍看起來,這對墮胎權之爭的雙方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畢竟從受孕到出生是一個連續變化的過程,要從中挑出某個時間點作為「人」和「非人」的分界,說容易也容易,說難也難:精卵結合了就算人嗎?還是受精卵著床?還是胚胎期結束?聽到胎心?五官特徵出現?腦部開始發育?外生殖器發育?胎動?形成肺泡?擁有所謂「體外存活力」?大腦或神經系統發育到某個特定程度?輪廓基本具備人形?胎毛開始褪除?宮縮?羊水破裂?出生?剪斷臍帶?單獨拎出每個分界點,總能找到一些說辭;但對比起來,似乎又不足以證明某個分界點比其它任何選項都優越(當然,有些分界點明顯比其它選項更不合理)。
前面的通訊已經提到過,類似「體外存活力」這種居間調和的做法,只能用來維持一種臨時性的、相當不穩定的平衡態。但是反過來,越把「人」和「非人」的分界點往這個連續過程的兩端推,需要承受的理論壓力就越大。畢竟尋找分界點並不只是在做語言或智力遊戲,而是用來支撐起一整套融貫的、可以被辯護的法律措施。比如除了孕婦本人的墮胎權外,至少還有這樣一些問題涉及到對胎兒人格地位的判定:孕婦在孕早期意外跌下樓梯導致流產,算不算過失殺人?第三方因為直接或間接的健康影響(比如抽煙、化工產品、空氣或水污染、輻射等等)導致孕婦流產,算不算過失殺人(甚至更高級別的謀殺罪)?第三方強制墮胎除了違背孕婦本人意願並對孕婦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外,是否還因為剝奪了胎兒的生命權而應當被加重刑期?胎兒如果沒有生命權的話,有沒有健康權——比如假設孕婦本人因為抽煙喝酒吸毒導致小孩出生後發育不良甚至殘障,是否應當受到懲罰?甚至科幻故事裡經常出現的情節——比如對胎兒的基因改良——在不遠的將來或許都會造成法律上的挑戰。
從歷史上看,無論墮胎權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曾經對這些問題給出過令人不甚滿意的回答。一方面,儘管美國在1970年代之前從未開放過墮胎權(紐約州於1970年成為全國第一個允許女性自主墮胎的州),但與此同時,在其它問題上(比如意外流產、第三方有意導致流產、孕婦或第三方導致胎兒發育不良等),各州法律與法院卻一直採取的是「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並不具有獨立人格與法律權利」的立場。比如伊利諾伊州高院就在1900年的Allaire v. St. Luke』s
Hospital案中問到:「假如胎兒出生後有權因為孕期遭受第三方的健康傷害導致自己畸形而起訴該第三方的話,那豈不是說也有權因為母親在孕期內的不健康行為而起訴母親?這種大逆不道的行徑,怎麼可以?」一直到1946年的Bonbrest v. Kotz(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1960年的Smith v. Brennan(新澤西州高院)等案子,法官們才陸續意識到這種說法簡直是在打反墮胎權派的臉,開始承認胎兒出生後有權對孕期遭受的健康傷害進行追訴。
另一方面,早期的一些墮胎權支持者曾經激烈反對政府對孕婦吸毒導致胎兒發育不良的干預和懲罰,除了當時「毒品戰爭」的種族背景外,另一部分原因就是要維持與墮胎權的邏輯一致性。當然,後來的墮胎權主義者已經發現了更好的論證,既不必依賴於湯姆森式的「胎兒是有生命權沒錯只不過要低於孕婦的選擇權」的讓步,又不需要在邏輯一致性與胎兒健康之間進行取捨。
這個論證的大致思路是,胎兒具有一種「潛在但未實現」的人格地位,這種地位一方面保留了其對特定法律權利的追溯聲索,另一方面又使這些法律權利的生效依賴於「從母體實際獨立」這樣一個重要事件,也就是「出生」(或者有人可能認為包括「倘若沒有第三方強制違背母親意願的話本來可以自然出生」這種反事實條件的建構)。對此更詳細的介紹,將留到本系列的下一篇進行。
墮胎權漫談(五)未完結的完結篇(6月30日通訊)
本周一,最高法院終於宣判了本年度的最後幾個重頭大案。其中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是高院歷史上少數幾次站在墮胎權派一方,以5:3推翻了德克薩斯州法律中對墮胎診所的種種刁難,比如要求墮胎診所的裝修和醫療設備符合「當日手術中心(ambulatory
surgical centers, ASCs)」的標準等等。我在本系列第三篇中介紹過這個案子的一些基本情況,包括這些要求為何是無理取鬧、以及會對墮胎孕婦造成怎樣的負面影響。在本周的判決中,大法官們也毫不客氣地指出,德州政府辯稱這個法案是為孕婦健康著想,其實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口蜜腹劍——否則明明分娩比墮胎危險得多,為何德州政府卻對孕婦分娩場所的醫療設備不做任何要求:
The record also contains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abortions
taking place in an abortion facility are safe – indeed, safer than numerous procedures
that take place outside hospitals and to which Texas does not apply its
surgical-center requirements. The total number of deaths in Texas from
abortions was five in the period from 2001 to 2012, or about one every two
years (that is to say, one out of about 120,000 to 144,000 abortions).
Nationwide, childbirth is 14 times more likely than abortion to result in
death, but Texas law allows a midwife to oversee childbirth in the patient』s
own home.(第30頁)
更為重要的是,判決書中暗示了一種比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更為精確和嚴格的對「不當負擔(undue
burden)」的規定,要求各州法律對合法墮胎渠道的限制必須建立在「醫療必要性(medical necessity)」的基礎上,立法者必須證明這些限制對孕婦本人的健康實屬必要,而不是僅僅證明「沒有對孕婦的合法墮胎造成實質阻礙」(參見本系列第三篇)。這對保守派利用「不當負擔」和「實質阻礙」標準的含混來瞞天過海限制墮胎的策略不啻當頭一擊:
The ruling marked the first time in 15 years that the court
weighed in on state restrictions on abortion providers and facilities — a
central strategy of the anti-abortion movement since 2010. The ruling』s scope
will be tested almost immediately in lawsuits already filed over laws that have
threatened to close clinics in Wisconsin, Louisiana, Mississippi, Alabama,
Florida and Oklahoma.
目前阿拉斯加、路易斯安那、田納西、佛羅里達等二十多個州,都有著與德州類似的阻撓墮胎診所執業的法案。隨著高院判決的出爐,下級法院有了指導文件,這些州法在不久的將來都難逃被判違憲之虞。
當然,這個判決仍舊是在Roe v. Wade與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先例框架下進行的,儘管墮胎權派在本案中取得了勝利,但只要繼續沿用這個框架,理論上反墮胎權派就永遠有可能鑽出別的空子來限制墮胎權。墮胎權派要想一錘定音,仍然必須如本系列第四篇所說,找到一種恰當理解胎兒「人格地位」的範式,既不損害到母親本人的生育自主權,又不至於忽略對胎兒(或者說由胎兒長成的未來個體)正當權益的保障。
對於這個問題,儘管近二十年道德哲學家們在具體的論證細節上有分歧,但總體結論是一致的:從受孕到出生這個過程中,「人」與「非人」的分界點應該被定在出生時刻,而不是更早;胎兒在出生成為嬰兒後,才具有獨立的「人格地位」;這意味著,一方面,出生後人格地位的產生,派生於孕婦之前保持妊娠的意願,因此不能反過來限制孕婦對於是否中止妊娠的選擇;另一方面,假如孕婦有意保持妊娠,便意味著如無意外嬰兒將順利出生,於是嬰兒未來的利益就需要被考慮進來,從而要考慮到妊娠期內不論孕婦本人還是第三方對未來嬰兒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
有興趣深入研究此問題者,可以參考本系列第二篇提到的David Boonin所著《A Defense of Abortion》,以及Bonnie Steinbock所著《Life Before Birth》、Anja Karnein所著《A Theory of Unborn Life》等書。這裡不對各家的論證細節深入介紹,只簡單說一下整個問題中最關鍵、也最常引人困惑的一點:為什麼「出生」這個事情對於劃分「人」和「非人」階段如此重要?
出生之所以重要,原因首先在於,具備「人格地位」的一個必要前提是能夠在某種意義上被視為「離散的個體(separate
individual)」,從而構成一個「離散的關切單元(separate unit of concern)」。這點對於法律上的「法人」如此(參見本系列第四篇),對於墮胎權爭論中的其它立場同樣如此。比如假如有人認為精卵一結合就成為「人」,其背後的直覺無非是,精卵結合標識著一個新的、離散個體的形成。隨著知道科學發現同卵雙胞胎分化(twinning)可以在受精兩周後才發生,許多人對「人」和「非人」的分界也就往後推移,理由同樣是因為,如果同卵雙胞胎尚未分化,我們就根本無從區分出兩個相互離散的、構成獨立關切單元的個體。
在嬰兒出生以前,母體與胎兒在人身層面是以一種「共生聯繫(symbiotic
connection)」的方式存在的,並且這種共生聯繫構成了胎兒「生命」過程的內在組成部分。這與湯姆森式思想實驗中的小提琴手存在根本區別:在被接駁到志願者身上形成共生依存之前,小提琴手已經先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了。與此相反,胎兒的「生命」一開始就共生於母親的人身及意志,因此處在一種結構性的非離散狀態,只有當人身確實發生分離時,這種共生聯繫才被切斷,嬰兒才獲得離散的關切單元地位,從而也是獨立的人格地位。
這樣一來,就不再存在一種能夠對孕婦墮胎權構成限制的「胎兒生命權」,因為談論權利,只有對於具備人格地位的個體而言才有意義。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就應該對任何傷害胎兒的舉動放任自流了;對於那些根據目前情況(包括母親本人並未自願中止妊娠這一事實)而言將來仍會出生的胎兒,我們必須考慮到它們在出生之後作為獨立人格個體的各種權益,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對於妊娠期健康損害的回溯聲索權:比如母親孕期吸毒酗酒對未來嬰兒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損害、比如第三方因為環境污染等行為對未來嬰兒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損害、比如第三方在違背母親意願情況下的強制墮胎,等等。
從道德哲學與法哲學的層面,將胎兒視為具有這樣一種「潛在但未實現」的人格地位——或者借用Anja
Karnein的術語「人格地位依賴原則(Personhood Dependent Principle)」——可以說是最為合理和融貫的立場,既為墮胎權提供了基礎,又不損害到胎兒(或者說未來嬰兒)的重要權益。其實在本系列第四篇中我也提到過,儘管美國歷史上墮胎權只是相當晚近才獲得承認,但那之前的法律(包括英國的普通法傳統)長期在胎兒權益問題上採取「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並不具有獨立人格與法律權利」的立場;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墮胎權問題引起的爭議,這個立場本來擁有相當廣泛的共識。
當然,無論歷史上的共識,還是哲學上的論證,距離現實中的判例或立法都相去甚遠。哲學論證或許完結了,現實鬥爭卻遠未完結。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只是美國漫長的墮胎權之爭的小小插曲,最終勝負的分曉,也許要再等上一兩代人的時間吧。
瀉藥。
沒人感覺」墮胎權「類似於一種」補救權「嗎?
如果這世上每一位婦女的每一次懷孕,都毫無外力地出自她們自願選擇,那麼她們根本就不需要」墮胎權「這種東西(醫學原因除外)。
很多人之所以力保墮胎權,她們隱含的默認前提就是——女性有很多時候是在不可控的,有危險的,被迫的,受害的情況下被懷孕的,那麼此時她們急需墮胎權作為補救機會。例如被強姦,被拐賣,被囚禁,被欺騙,渣男不負責(這個重點說)等等。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總是有那麼多女人處在不可控有危險被迫受害的處境中?
有人說,即使渣男不負責,你也得忍著把崽生下來,因為崽有生命權,你不能侵犯崽的生命權。其實,假如女人懷孕是出於」自願「,而墮胎的原因是」渣男不負責「,那麼崽的生命權並不是和所謂墮胎權衝突的,而是和撫育能力衝突。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絕大部分女人所佔據的社會資源之少,連個崽都不足以養活?
這兩個加粗的問題,才是墮胎權之爭背後的焦點。話說,對胎兒抱有同情是一種本能,當一個女人處在安全的環境中並擁有足夠撫育孩子的資源之後,她真的懷幾個都不怕,完全不care墮胎權的,渣男別說拔屌無情了,哪怕拔屌斷氣,她都不帶擔心的。吳惠叔言,「醫者某生素謹厚,一夜,有老媼持金釧一雙就買墮胎藥,醫者大駭,峻拒之;次夕,又添持珠花兩枝來,醫者益駭,力揮去。越半載余,忽夢為冥司所拘,言有訴其殺人者。至,則一披髮女子,項勒紅巾,泣陳乞葯不與狀。醫者曰,『葯以活人,豈敢殺人以漁利。汝自以奸敗,於我何尤!』女子曰,『我乞葯時,孕未成形,倘得墮之,我可不死:是破一無知之血塊,而全一待盡之命也。既不得葯,不能不產,以致子遭扼殺,受諸痛苦,我亦見逼而就縊:是汝欲全一命,反戕兩命矣。罪不歸汝,反誰歸乎?』冥官喟然曰,『汝之所言,酌乎事勢;彼之所執者則理也。宋以來固執一理而不揆事勢之利害者,獨此人也哉?汝且休矣!』拊幾有聲,醫者悚然而寤。」(《如是我聞》三)
一無知血塊與一女性,孰輕孰重?
而且有些女性懷孕還有可能導致疾病危害自己,按墮胎是殺人的邏輯,難道也不應該墮胎?如果這種情況能,那麼為什麼別的情況又不能呢?
如果說胎兒可以發展成人,那麼用細胞核移植技術還能將體細胞克隆出個體,那些讓自己身體受傷的人,那些截肢者都是殺人嘍?毒蛇噬手,壯士斷腕看來也要被批判嘍?
避孕當然不能光指望墮胎,畢竟這個對身體是有害的,但是這是最後的補救措施。
—————————————
評論中有人搞不清楚胎兒與嬰兒的區別之處。
我告訴你們區別之處
胎兒要通過母體血液得到營養物和氧氣
嬰兒是通過自己的嘴巴得到營養物,通過自己的鼻子得到氧氣。
所以胎兒不算「自然人」,嬰兒算「自然人」。
——————————
評論中有人談到生命和自然人的定義,我承認他所指出的,在「生命」與「自然人」用詞這點上,我說的不規範。
如果說受精卵是生命的開始,無性繁殖的生物算什麼?合著它們都不是生命了?(只說人體細胞的話,癌細胞是無性繁殖的。【說到癌細胞這事,我打個硬廣告,西西河上有個文章《死亡起源 The Origin of Death》https://www.cchere.com/thread/4185074 很有意思,強烈推薦。】)
退一步只說有性繁殖,如果受精卵算自然人,那麼豈不是一懷上就不能打胎了?
再退一步說,假定法律規定受精卵就是自然人,所以一懷上就不能打胎,那麼意外流產怎麼算?算過失致人死亡嗎?很多答案中提到女性是由於種種原因,比如被強姦,被騙,等等導致懷孕,為了維護她們的權益應該允許她們墮胎。
不太接受這樣的觀點,墮胎不應該是出於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可憐而給出的補救措施。
而是非常單純的因為她作為一個人,有權利任意處置自己的身體。反對受精卵就是一個生命的說法,受精卵顯然就是一個寄生體,一個有可能發展成生命的寄生體,而發展成生命的條件是女人給的,女人願不願意給跟願不願跟男人做愛一樣都是她的自由。把受精卵凌駕於女性的自由意志之上那才是不尊重人權。
我在看到這裡所有反對墮胎的人都是男性,打著保護女性的旗號反對墮胎。可是職場不公歧視他們假裝沒看到,女童失學高考區別對待他們假裝沒看到,現在反對墮胎壓根不是在保護女性,而是企圖把女性的生育權牢牢的控制在男性手裡。一個不能自主呼吸的需要寄生在母體內吸收營養的東西,它甚至不是獨立的生命,卻高於一個活生生女人的生命。因為懷孕產子職業生涯受到影響的人不是他們,懷孕可能出現併發症的也不是他們,難產羊水栓塞胎盤前置的人也不是他們。法律都還沒有賦予胎兒權利,他們就開始要求胎兒的權利凌駕於母體之上。保護女性么,我只看到他們眼裡的女性生命權是何等的低賤甚至不如胎兒,這種人還自稱女權。胎兒如果離開母體不能自主呼吸,那就不過是寄生在母體身上的一部分,難么女性就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如果你覺得女人不能處置自己的身體,那麼顯而易見你覺得,你覺得女人還不是人如果胎盤可以轉移到任何人身上,那些反對墮胎的人能說「你不想生轉移到我身上吧」,那麼至少我認為他們不是聖母婊。
哪有什麼生命權?
從他被懷上那一刻起,他的生命權就已經遭到了殘暴的侵犯,等到了墮胎時他的生命權早就被侵犯的差不多了。
說的就好像胎兒的生命只和墮胎有衝突一樣,胎兒的生命明明和懷孕就有衝突。
你丫憑什麼給我生命?經過我允許了嗎?
男人會,而且會覺得這是大男子氣概的體現,估計會說「無毒不丈夫」「大丈夫要能放得下」「男人要對自己狠一點」「連個孩子都放棄不了算啥男人啊」。
記得以前有個說「如果男人有月經」的,建議去看看。
這兩個權力明明都是政府掌握的啊。
「人」這個詞語的定義,在文明發展進程中是不斷改變的。比如古時候有扁鵲起死回生的傳說,現在我們當然知道,他治療的病症是「休克」,一個休克的人,自然還是人。而一個人死去之後,就只是屍體。不再有任何思維、權利和義務。可是古時候科學不發達,那些人就認為休克的人已經死了。
如果我們認為胎兒是人,那麼會發生什麼呢?
第一種情況,只要懷上,就算是人
當一個男人強暴女人令其懷孕之後,不管發生什麼,這個女人都必須把孩子生下來!即使不生孩子,她的生命就會受到威脅,也不能墮胎!
為什麼?
因為如果她墮胎,就是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而殺害另一個性命——這和殺害一個人然後把他健康的腎換給自己是等同的。如果這種事情都可以忍受,那麼社會治安會陷入絕境。
這個可不可以算正當防衛呢?畢竟胎兒是一個「人」,這個「人」威脅到了我的生命安全,就像歹徒拿著匕首要割斷我的喉嚨,我一腳踹死他也無不妥。
我們來看看正當防衛的解釋。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正在進行」沒有什麼爭議。胎兒還在子宮裡呢,當然是正在進行。但是這究竟是不是不法侵害呢?
1、我們通過法律途徑,把胎兒對女性生命安全的傷害定義成不法侵害。那沒說的,直接墮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樣的話,和現在好像沒啥區別啊?那我們何必把胎兒定義做人?反正都是想墮胎隨時OK的
2、我們通過法律途徑,把胎兒對女性生命安全的傷害定義成合法侵害。就像在執行死刑的時候,警察確實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權。但是這是合法的。
那就沒有辦法了,肚子里那個小東西弄死你,你也得忍著。
3、我們通過法律途徑,把胎兒對女性生命安全的傷害定義成不法侵害。但是如果女性懷的是雙胞胎乃至多胞胎,究竟哪一個算是主謀?如果是其中某一個有了問題,進行墮胎的時候另外一個也死去了。那又該追究誰的責任呢?
第二種情況,滿XX天才算人,比如滿90天,180天之類的
首先,誰有資格判斷究竟懷了多少天?
醫生在檢查的時候,計算方法是按照末次月經的第一天,可是是不是那一天懷上的呢?大家都無法證明。要是按照這種計算方法是90天,墮胎是殺人,可是實際上只有89天,不算是殺人。豈不冤哉?更何況,月經時間是可以隱瞞的,醫生沒有辦法準確地判斷月經時間,尤其是懷上已經好幾個月的。
如果你希望女性在被強姦之後不僅要忍受心理的折磨,還要經受生理上漫長的痛苦,那就把胎兒定義成人吧;如果你希望女性在忍受疾病折磨的時候還不能墮胎只能一屍「兩命」,那就把胎兒定義成人把;如果你希望市面上黑診所大行其道、變本加厲,那就把胎兒定義成人吧!
最高票 @普敘赫 的邏輯,我覺得才是最坑女性的
她假設如果女性不處在被迫受害的環境中,且佔據的社會資源不那麼少,就不需要墮胎權了。
所以漫長的懷胎十月你覺得無所謂?挺著個大肚子可以照常生活工作?分娩的痛苦靠打安定?生下來後產假不休立刻回歸?
而且什麼叫不處在被迫受害的環境中?難道懷孕的女子大部分都是被強姦的么?明明大多要麼是遇人不淑,要麼是純屬意外——和你心心愛愛的男友單純享受性愛美好,一不小心忘記吃避孕藥或者沒戴套中招了,難道也屬於被迫受害的環境中?
什麼叫佔據社會資源少所以養不活崽?這位答主所謂的佔據社會資源少,我想大概是覺得女性佔據的資源相對比男性少,可是即使完全平等了,撫育後代就是個完全沒消耗的事兒了么?感覺這位答主的思維好像還停留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生個孩子下來,給他口飯吃給他件衣穿就算是養活了,那等經濟水平上來了,確實沒啥負擔。
可是你這是把孩子當人么?假若當人,給孩子的待遇就該和社會標準看齊,簡言之,即便經濟再如何發展,在撫育後代上所需要的資源占你所有資源的比例都該大體是個定值。又何來社會地位平等了經濟發展了,就不需要墮胎權之說?
現在許多人,什麼問題都要無限往上追溯,把技術性問題升華成社會公平問題似乎就解決一切了。可是沒有墮胎權這種以自由意志控制生育的手段,哪來的男女平等?就好像現在有人出來說女性也應該和男性一樣,單純享受性愛美好,這點我同意,可是沒有安全套避孕藥你把口號喊破天也弄不出這種平等來啊。
更別說,有些人所謂的升華,根本就是自己發明創造出一個根本原因,接著就好像解決了這個,表面的其他解決措施就都可以不要不管了,就更可笑了。
女性需要墮胎權,有沒有佔據社會資源不夠,有許多人是被迫懷孕的原因?當然有,但這只是許多項原因中的兩點啊,怎麼能倒推成僅僅去除了這兩項原因,就不需要墮胎權了呢?
就好像你跟一個老人說,你生活不好,主要是兒女不孝順,其次是國家給你的關懷福利不夠,如果兒女孝順了,國家每個月給你的補貼多一點,你就不需要養老保險了,可以把養老保險里的錢拿出來充填國庫了一樣。簡直坑到沒邊了。
綜上,不管社會發展到了何種地步,即便生下孩子後立刻可以送福利院,送到願意收養的人家中去,甚至是科技發達到一檢測出懷孕就可以無痛的取出胎兒去人造子宮中孕育......女性也理所當然的擁有控制自己生育的權利——不然我不知道平等二字從何談起。
@劉甸初 你把評論關了,我只能回復阿特你。
首先胎兒沒有生命權,這個連草案都沒有擬過,女性墮胎權是存在的,這是孕婦的權利。
刑法學者也僅僅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研究中,從反面論證墮胎行為不構成對胎兒的故意殺人罪,至多認為非法墮胎構成對孕婦的故意傷害罪。[11]我國刑法學通說在該問題上形成了如下幾個基本的結論:「人的生命(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母體中的胎兒與人死亡後的屍體都沒有生命權的存在」、「出生後的嬰兒享有受法律保護的生命,可以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胎兒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墮胎與殺人具有本質區別」。[12]胎兒的生命與生命權沒有得到刑法學界的認可,當然也就不存在對其生命與生命權的刑法保護。
我認為,活生生的孕婦的生命,更應該得到重視,而不是還未出生的胎兒。
墮胎你只看到了未出生的人被「虐殺」,卻未看到活生生的孕婦被「虐殺」,請不要妄自對胎兒聖母,我們應該更加重視活生生的孕婦才對。
第一,殺女嬰的是重男輕女造成的結果,批判殺女嬰是在批判男女不平等,支持女性權利。
第二,墮胎的原因有很多,「疾病、男方侵害等等」,支持墮胎,就意味著支持孕婦的權利。
總結,都是在支持女性的權利,這並不衝突。
不衝突吧,因為在我國胎兒生下來之前貌似是沒有生命權的。
而且我一直認為,生下來養不好真的不如不生。是,是,是
1、關於我國的現行規範與通說理論。一切自然人法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我國法律不爭的事實;有個關於保障遺腹子繼承權的法律規則,個人認為不應當認作胎兒的權利,而應當是繼承發生的待決狀態。(因為嬰兒出生或流產,繼承關係才能最終確立。)
2、問題一和二本質是同一問題。假如認可胎兒為法律上的自然人,則墮胎行為當然複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侵害作為人的胎兒生命的行為,又不可能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因為一旦認定胎兒是法律意義上的活人,人的生命權在如此高的位階,以至於所謂打胎權的打胎事由都不能否定其危害性與行為無價值性),這時,墮胎行為必然成為犯罪行為,墮胎權無從談起。同時肯定胎兒是人和墮胎權,在法理上可以認為是賦予一個人,僅僅出於自己的意志,無理由地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因此,若保護墮胎權與否認胎兒是法律上的人,是互為前提的。
第三問想不出來怎麼答。
衝突,是,會。
題主句句問在利益衝突的關鍵點上,其中博弈理解得很透徹嘛,我喜歡。
以下博弈關係:
這個問題的衝突尖銳不可調和的關鍵原因是,當母體不是自願時,懷孕及養育具有極大的外部性,也就是說,承擔主要代價和獲得主要受益的不是同一個主體。
(前者如忍受生理痛苦和健康風險的孕婦,被迫承受經濟負擔和精神負擔的養育者,人生不幸福的孩子; 後者如獲得子嗣的人,獲得勞動力的社會,獲得道德快感的閑人。請注意男性也有可能成為損失方,比如受輿論壓迫無法流產唐氏兒不得不付出巨大時間精力金錢去照顧的父親,女性也有可能成為得利方,比如虔誠的女基督教徒。)
所以損失方一定會覺得孕婦利益受到侵犯,得利方一定會覺得胎兒權益受到侵犯,兩者不可得兼。
假如男性可以懷孕,等於被題主強行拖拽到了代價承擔區,那麼他們的反應自然跟女性一樣,自願的也許還有心情談胎兒人權,不自願一定想法墮胎。
共黨對此的態度: 以出生為界,出生之前大人權益優先,出生之後孩子權益優先。( 支持墮胎,優生優育,本帝不需要垃圾人口。) 很務實很社會主義。
我的態度? 作為一個抑鬱症患者,我呼籲不生存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世界上的事實在是說不準的,胎兒為什麼形成,胎兒的成長,母體所承擔的,胎兒出生後,其實光說支持墮胎和支持不墮胎實在是太片面了,應該是說在哪種情況下我支持女性墮胎,在哪種情況下,我建議女性不要墮胎。
所以總結一句話,我支持女性墮胎,因為胎兒只是一個寄生物,母體有自我選擇的權利。不要用感性來代替理性,這是最大的錯誤。
嗯,法律上胎兒不是人,至少不是完整意義上的人,僅有部分繼承權。被各國廣泛接受的露出說還是獨立呼吸說都不承認胎兒的人權,要從胎兒出生變成嬰兒才算人。僅有少部分國家的法律採用28周說認為胎兒初步成人型就有人權
這個東西的精髓在於 「人的定義 personal identity」 已經超越法學所能討論的範圍了 應該是倫理學範疇 無論法學家如何處理 一個社會的倫理學意識形態決定了 胎兒是否算人
很明顯 「人」的定義如果是「社會人」那麼一切沒有社會關係的 homo sapiens 都不算人了 無論之後或者之前這個特定的個體是否算社會人 在那個當下 她 不是 所以一個沒有社會關係的 胎兒 (她和母親明顯還只存在生物性的關係)是可以隨意處置而不受道德約束的 墮胎於是 就像 剪指甲 和 截肢 一樣了:都是生物性上的「活的」 卻都沒有社會性的意識
如果「人」的定義為 homo sapiens 本身 那麼 墮胎無異於殺人 但是殺人一定違法一定違背道德嗎 殺人從結果來看 被害者和被永久流放或無保釋終身監禁無異:都是不再存在於這個社會 那麼殺人作為一種成本較低風險較低(讓被害人重返社會的風險)的舉動 這是一個理想的方案 在不考慮被害人自身的願望的前提下 一個社會反對殺人的目的在於 (a) 這種被害的風險將會是普遍的恆定的 而這個社會的人每一個人自身可能都有倖存的願望 正如社會福利降低因經濟而不得倖存的風險一樣 認可殺人將全面提高這種風險 這是民眾所不允許的 (b) 司法機關誤判的風險 即 「如果這個人在未來有用 現在死了 未來怎麼辦」;在墮胎的爭論中 b 觀點是重點 即 這個胎兒理論上終將成為 人 而擁有「人權」現在墮胎等於剝奪了在未來的她的所有人權:既然「現在的我是否就是一分鐘以後的我」在哲學倫理學形而上學中還是一個待證明的命題,
如果承認 「現在的我和未來的我是一」那麼 如果既要墮胎又要保護其胎兒未來的可能存在人權 可能的做法是 人工移植胎兒進入另一個子宮或人造子宮 那麼 一方面胎兒和母親的關係決斷了 胎兒未來的人權也受到保護了
如果「現在的我不是未來的我」那麼生生死死都沒有意義了
afaik,別說胎兒不算人了,幾個月甚至一兩歲大的嬰兒都不算社會意義上的人啊(逃
嗯……對,我認為,棄嬰不應算作罪惡,因為沒有在社會意義上殺人
為什麼禁毒?腹黑一點的說法,為了專賣,正常一點的說法,為了維護治安
為什麼禁止決鬥?為了治安
為什麼不能無條件安樂死?我猜,怕同一時間尋死的人太多吧
為什麼刑法不殺孕婦?中國很好解釋,社會影響不好,2333
法理真是個小姑娘╮(╯▽╰)╭懷孕生育不是大麻煩,麻煩的是孩子生出來後,父親的不負責任,如果從現實到輿論,沒日沒夜養孩子的是父親,母親可以甩手走人,如果這樣,選擇墮胎的女人會少很多。所以,如果想保護所謂胎兒的生存權,請向這個方向努力。
算了懶得跟zz吵
我覺得在天朝討論胎兒人權的貨色不應該和女權主義者吵,應該砸了計生辦先。
一邊支持計劃生育,一邊又說墮胎有罪,腦子瓦特了?
1.沒有100%避孕手段,只要有性行為就有可能懷孕。
2.單身母親生育不合法。
3.計劃生育限制生育
4.妊娠狀態胎兒寄生於母體
5.現行制度下,撫養的責任完全負擔於父母,而沒有任何權利(理論上)。禁止墮胎等於強制負債。(解決辦法:生育等一條龍補貼,參考瑞典。)
6.無論何時母親生命權都高於胎兒,完整人權應該平等→胎兒最多獲得不完整人權
7.低月份妊娠月經使得女性有可能無法察覺
我並不認為計劃生育道德,而是認為你不道德而已。
如果你認為法律不道德,那要先改變法律。如果指責遵守法律的人不道德,這種行為更不道德!
這種不道德的鍋是制定法律者的鍋,而不是遵守者的鍋。
哲學史研究生還是哲學研究生,我都覺得不科學。
真聖母: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有之,請自嗣同始——譚嗣同
傻壞黑: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有之,請自嗣同始——康有為
能否脫離母體生存這個指標的根本原因在於我給嬰兒捐款他就能活下去,而胎兒我無法提供任何直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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