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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墮胎合法的理由是人可以處置自己的身體,那麼是否沒有對生命的敬畏?


一個抽象的道德問題往往是各持己見,邏輯的前提不能達成一致,從而讓人無法下手。我們可以做如下推理。
支持婦女墮胎的:

婦女具有選擇權
婦女具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胎兒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
婦女可以選擇墮胎

反對婦女墮胎的:

胎兒本身就具有生命權
別人的生命權要高於一些人的選擇權
墮胎相當於對嬰兒的殺害
婦女不可以墮胎

爭論的焦點會集中於這樣三個問題:1)腹中的胎兒是否具有生命權?2)「生命權」和「選擇權」哪個更高?3)胎兒屬不屬於婦女身體的一部分?

所以,即使承認墮胎是選擇權的一部分,不一定就否認人的生命權,從「胎兒屬於婦女身體的一部分」和「未出生的嬰兒不具有生命權」也可以得出合理墮胎的結論。

到底墮胎是對是錯,這樣的道德問題讓人困惑,很難判斷。那麼請再思考一下下面的問題:

1.如果某個婦女因為被強姦而懷孕,是否可以墮胎?
2.如果一個婦女檢測出懷上了一個畸形兒,是否可以墮胎?
3.如果某女只是為了盡情享受愉悅,卻不想承擔養兒養女的責任,是否可以墮胎?

如果上面的問題您可以很快的做出決斷的話,那麼又是什麼讓你一下子可以判斷了?

如果我繼續增加信息量,某個婦女不慎懷孕,但是較為貧困,居無定所,不想孩子給其增加負擔,也沒有精力去照顧孩子,那麼她該不該墮胎。這是一個真實案例發生在1969年的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受理此案,通過法律途徑審判了一個道德問題(在美國人的眼中,這也是個法律問題),我認為的亮點是婦女的孕期被分為三個部分,前三個月,婦女可以自由墮胎;中間三個月,婦女墮胎的決定需要醫生和本人一塊決議,並且採取嚴格的管理程序;後三個月,婦女不得墮胎。

這個貌似人性化的判決卻會引發一些更為嚴重的問題,墮胎數量迅速增加,從懷孕到墮胎的速度也在加快(畢竟只有三個月的自由墮胎期),一些人的憂心忡忡不無道理,墮胎作為選擇權變成一項很高的權利,社會的正常的兩性關係也會受到影響。

我想說的是,墮不墮胎可不是一個單純的選擇權與生命權較量的過程,而是多種因素相互角力的結果,隨著影響因素的逐漸增多,所獲知信息的逐步展開,我們根本沒有一勞永逸的審判方案,也沒有信誓旦旦的說出對錯的勇氣。


好問題。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墮胎案中關於墮胎論述過,如何平衡婦女的自我決定權(Selbstbestimmung,即題主所述處置自己的身體的權利)以及胎兒的生命權(即題主所述的對生命的敬畏)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
懷孕會對婦女的生活狀態帶來長久且深刻的影響,自由發展的空間受到限制,但生命權是最高級別的法益。國家對這兩種權利都有保護義務,但在這兩種基本權利衝突時,必須在個案中排出一個先後順序。判決結論是,當一般情況下,墮胎是非正當的,即胎兒的生命權優先,但在無法期待孕婦繼續懷孕時,例如妊娠會帶來生命危險,墮胎方為正當。


一,請定義生命。他或她是有意識之後才算生命呢?還是自主呼吸之後算生命呢?還是24周以後算生命呢?
二,個人認為尊重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也是尊重生命。她的子宮,她懷或者不想懷那都是她的自由。
三,如果經濟,生理或者心理等條件不合適或者沒做好準備,完全可以不要孩子的。希望大家都不想十幾年二十年後在豆瓣的父母皆禍害小組裡找到自己孩子的ID
以上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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