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範疇是否合理?

「常回家看看」從道德範疇進入法律範疇是否是合理的?「精神贍養」應該用什麼尺度衡量?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範疇,最終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該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via 「常回家看看」入法 法官稱不履行判決可追刑責


昨天剛剛註冊知乎,今天接到一個邀請,一下子受寵若驚壞了:
1、如果把法律規定比作老虎,有意義的法律應該是有牙的老虎。可是,常回家看看,就是一隻沒牙的老虎。如果一個規定不具有實際的可訴性,那這個規定就沒啥意義。
2、假定有老人據此起訴了兒女,且勝訴了,如何執行呢?想像一下,執行庭的法官電話給兒女,然後開著警車將兒女押解回家?若真能如此也不錯,算是公費回家了。
3、法理學上有個問題是討論道德和法律的關係。如果這種討論有意義的話,那麼意義之一就是,這個社會上的事,有的該歸法律管,有的該歸道德管,有的法律和道德都管。個人認為,常回家看看這事,應該給道德管。
4、中國的法律,目前的確仍然有立法技術粗糙、部分領域法律缺失的問題,但與此相比,我認為把現有的法律執行好比著急飼養沒牙的老虎更靠譜。
5、於今天一起生效的另一部法律是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主要修改點是關於勞務派遣,相對而言,它的意義就是給老虎裝上了牙齒,至於牙齒好不好使,目前還不清楚。
6、題目問從道德範疇進入法律是否合理,所以我的答案是,沒現實意義,所以就算「不合理」吧。


謝邀。

我想先重複另一問題中的答案怎樣看待《廣州擬立法:有難讓孩子先跑》?

接下來我們看看法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但是該法中並沒有違反這一條的罰則,換句話說,都是「應當」,並沒有成為強制義務,頂多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再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規定天然缺乏可操作性。至於新聞報道中所說「一旦法律判決子女承擔贍養及看望等義務,子女不履行法律判決義務,法院可依據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對子女量刑」,恐怕只是理論上存在可能性。

這就是那種好心好意,把道德義務寫入法律,但實際不會有人理會的口號型立法。


別處回答過這個問題,拷貝過來:

這就是「拍腦袋立法」的典範。這條法律最糟糕的地方在於:

它會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這條法律條文極其模糊,是因為「經常」沒有定義,到底是一年回去兩次算「經常」,還是三次算「經常」呢?還是只要法官覺得探望頻率不夠「經常」,想怎麼判怎麼判?

由於條文模糊,會導致兩種可能的情況:
(1)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對於「經常」的標準,比如一年回兩次就算「經常」,少於兩次算不夠經常。

這樣一來,一方面傷害了那些原本就比較害怕孤獨,希望子女多多回家的父母——他們的子女現在可以名正言順的減少回家的次數,因為有法律做檔箭牌,既然法律都規定了一年回兩次就足夠「經常」,誰還能批評他們回家太少呢?另一方面,有些子女因工作、家庭等等原因,如果要做到「經常」回家,會付出太大的經濟或心理的代價。當他們被強迫回家時候,感到憤怒、不滿,哪怕回了家也是身在曹營心在漢,甚至對父母惡語相向,冷眼相對,父母反受其害。

(2) 司法中並未形成標準,又有三種可能的情況

(2.1) 判決一概傾向於父母,於是激勵父母們動用法律手段而不是感情手段強迫子女回家,原本溫柔、靈活的親情關係關得冰冷、生硬、程序化、充滿衝突,會破壞家庭關係。

(2.2) 判決一概傾向於子女,那麼這條法律本身就失去了意義,而且不僅如此,還使得子女擺脫了身上的道德壓力和情感壓力——如果法庭權威都判定我回家夠多,社會還有什麼理由批評,父母還有什麼資格不滿呢?

(2.3) 法官依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判案,有時傾向父母有時傾向子女。這種情況最為糟糕,綜合了以上兩點的缺點。

父母對子女回家的需要,實質上是感情需要,而不是對子女人身肉體的需要。感情是這世上最不可能用法律來調整的關係。所有涉及感情關係的法律,比如婚姻法,繼承法,贍養法等,實際上都是去保護其中相關方的經濟利益。婚姻法無法強制一個男人重新愛自己的妻子,贍養法也無法強制子女愛自己的父母,因為這種愛只發生在人的心中。它們只是在感情已無可挽回的時候,去從經濟上補償受害方而已。婚姻法不會強迫男人探望妻子——當妻子的最明白這種探望毫無意義。當法律試圖去做自己根本做不到的事時,就如我上面所說,會反而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連岳曾寫道「並不是一個男人,一個女人,一個孩子,這個人數湊集了,就叫一個家。」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在家庭中製造衝突,用冰冷規則代替溫情,它恰恰在破壞家之為家的基礎——親情。這種法律,最終傷害的,就是它想保護的人。


合理。同樣在別的問題下面也做過回答,貼過來。

一方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一部相對高位階的法律,當中做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原則性的倡導既有利於更加具體的下位法的制訂,也是符合我們國家一貫的立法思想的。如果你看一下《未成年人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這一類的法律,並不難發現類似的法條。

另一方面,賦予老年人有精神上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是有現實意義的。我在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做過兩年志願者,碰到過子女和父母住在隔壁三年不來看望的,也碰到過子女到父母家裡砸傢具的,或者抱著煤氣罐上門揚言放火的。根據之前的法律,父母對子女只有要求經濟上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但是很難處理我之前提到的極端情況。法律當然不可能對他人的內心狀態,特別是道德情操提出高的要求,但是起碼可以對於極端情況作出約束。這個法條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操作,肯定各個法院的民庭都很頭疼,但是請相信法官是有智商有常識的人,一次算經常嗎,兩次算經常嗎這麼蹩腳的問題法官也會注意到的。

最後說明一下@ 程大功 的回復是有問題的。
我們拿一個法條來做類比好了。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個法條同樣很模糊。自願、公平、誠實信用都是非常模糊的詞語,不同的人對這些詞的理解顯然會有很大的偏差,司法實踐中當然可能會發生爭議和值得探討的地方,但這個並不會導致司法的混亂。
這個法條也是精神上的,有非常濃厚的道德色彩,比如要求一個人做事要「誠實信用」,但如果說這個法條用冰冷的語言破壞了人們相互之間誠實信用的溫情和信賴,就顯得很荒誕不經了。

補充一句,我和@Raymond Wang 的理解略有不同。
我同意這個法條極有可能變成口號型立法;我也同意這種規定天然缺乏可操作性(坦白講,民法比較適合談錢,不能用錢的解決的問題一般也不太能夠用民法解決)。至於「一旦法律判決子女承擔贍養及看望等義務,子女不履行法律判決義務,法院可依據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對子女量刑」這一句,理論上的可能性都沒有,我們國家罪刑法定原則還是擺在那裡的。

但是,基於上面提到的現實問題,我個人覺得在民事糾紛中增加這項權利的現實意義依然是存在的,至少是一個解決類似問題的可能途徑,並不完全是道德感情泛濫。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首先拐賣兒童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父母賣的。那麼,如果父母拐賣了自己的子女。子女長大了是不是也要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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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有趣的哲學現象是 父母象徵著傳承。子女象徵著未來。相對於美帝的嚴酷子女保護法律。天朝則是有著嚴酷的父母保護法律。

所以這反映了一個道理。天朝擁有傳承。美帝擁有未來。


如果父母是壞的不能再壞的人,跟他們保持聯繫就是毀自己,一點都不愛他們,去看他們就是送自己去受摧殘,是不是還要遵紀守法地違背自己的意願去探望呢?我光隨便想想周圍朋友的家庭里就有好幾個這種讓人避之不及的老潑皮。這完全不合理。你付出愛與友善,從而可能得到愛和友善的對待,你對人刻薄壞事做盡,就因為別人是你生的,就有義務對你友善?!還講不講理了。
還有什麼就近居住,這完全是給人找麻煩,而且具體實施根本不可能,只會給老爺們巧立名目搞錢的機會。

不先管管虐童和不負責任的父母,反而先保障起老佛爺們的權利了。養老問題就這麼明晃晃地要推還給個人了。無恥下流倒行逆施,用這些詞我想是符合現實的。

而且從最根上說,這法律實在是越俎代庖,一個人連自己選擇和誰來往的自由都沒有了么?


換個角度來說,樓主如果問:把「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範疇是否有意義?」可能更為合適。
在各方利益權衡面前的談法律的合理性意義不大,因為你站的立場決定了你的角度。
並且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包含: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
這種無法律後果的法律規則更像是口號性的宣誓而非法律規定。


很多人總有一種弱智的想法,經是好的,只是被念壞了。再蠢笨再壞的皇帝也會說都是為了國家好。
法律本身就有很多問題。
看看人大代表會上有人七次提出過官員財產公開制,每次被99.9%的否決。你就該明白法律本質上都是為維護誰的目的。很多人總把腐敗歸結於某個人,某群人,似乎下面是好的,上面有問題。其實家就是社會的一個縮影,正如「分形的宇宙「,社會腐敗邪的制度在家中也同樣存在,家中的腐敗制度和社會的一樣嚴重,只不過多數國人都在做,把依賴寄生做為習以為常了而已,不認為錯。

這種照顧老人的法律,逃避政府社會化養老的問題,逃避在一個社會法律不健康,人們沒有安全感,信仰 缺失的問題,把多數人培成成巨嬰,精神不獨立,要像小孩一樣到老了還靠別人安慰,這種人一面對強權的時候就變成奴才,最膽小怕事,不獨立,但是一旦有機會,同時又有寄生依賴掠奪別人,包括自己親人的心態。


精衛填海,精神可貴。然後精衛組織其他鳥一起去填海,其實大家鼓勵的是他的精神,他卻以為大家是贊同他的愚蠢。


刺痛!然後改變或者仍舊麻木。最難的永遠是選擇題,但是TMD又偏偏是最容易做的題


法律與行為規範完全是兩碼事!法律應該是嚴肅、嚴格的條款規定。首先什麼叫做常回家看看,什麼叫做不常回家?至少應該規定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不應該是一個模糊概念。
你立法了,好多在外面混生活的農村的孩子,都是身不由己,誰不想在親人旁邊?本來很多時候僅能糊自己的一張嘴,回家一趟你得請假吧,還得付出巨額的交通費!放下交通費不說,你既然立法常回家看看,你也應當立法強制執行探親假!
最後說一下,一群衣食無憂的人,在鬧著玩


無形仲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且法律規定的極為模糊,何為經常看望,看望幾次全是經常,這種較為主觀的領悟我國法律規定還是有待加強的


法律要求精準、可執行。法律不是不可以介入道德,但應該是在執行層面量化明確,而不是引入含糊的道德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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