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諮詢師的「倫理責任」與「法律」發生衝突時,怎樣的選擇是合理的?
譬如,當諮詢師發現與法律衝突的這部分恰是來訪者的最大利益時,他應該如何權衡自己的選擇和二者對應的代價?行業內的普遍解決方式傾向於給出怎樣的建議呢?
提問中的諮詢師沒有明確是「什麼領域」的諮詢師,我說一說犯罪矯治教育為目的的心理諮詢師的情況吧。
我們不論是在開始一個小組、還是開始一段個人心理諮詢,都需要跟client(s)簽訂『治療合約』。這一點與一般心理諮詢沒有什麼不同,合約的內容應人、應場合、應諮詢目的而異。制定一個諮詢師和client雙方都可以接受並遵守的合約十分之須要、重要和必要。
合約的內容千奇百樣,裡面可以有對於諮詢場所的界定、對於諮詢對象的界定(小組治療時尤其重要)、以及其它更加細緻的諸如諮詢時間內不能接電話之類的,當然「保密」算是必須的。
這裡涉及到「保密」的目的。「保密」的目的是讓雙方(主要是client)能更加真實地、誠實地表達自己所思所想所願。「保密」這一行為的主體在個人心理諮詢時往往是諮詢師;在小組諮詢時往往是包括諮詢師在內的整個小組成員。——「倫理責任」不完全等於保密原則。如果說「倫理責任」的遵守主體是諮詢師的話,「保密」的主體不僅僅限於諮詢師。
當然,提問主要還是問的諮詢師的保密原則和發現違法行為時的取捨,所以下文說一下犯罪治療心理諮詢時,諮詢師遵守的「保密原則」。
題主所說的「當諮詢師發現與法律衝突的這部分恰是來訪者的最大利益時」,這個情況很難界定。但我可以說,以矯治教育為目的的心理諮詢中,在諮詢中發現更多的犯罪行為的情況很多。說句實際的話,如果client一暴露出自己其他的犯罪事實諮詢師就要報告的話,諮詢師和Client的rapport(信賴關係)會崩潰,不利於諮詢的進行、不利於Client本人的良性變化。日本藥物依賴治療第一人、松本俊彥醫生在他的書里也提到,如果在諮詢中患者提到自己復吸,他不會舉報。這個跟治療理念的進步有關:儘管社會上普遍的推崇處分、懲罰為主的司法模式,藥物依賴是病、需要的是「治療」模式——「懲罰和暴力並不能幫助藥物依賴患者恢復」。
但是,這個保密不能沒有度。我們在說「保密」時,說的不是無限制的「保密」,準確來說我們說的「保密」的全稱是「保守秘密以及它的限制」(「秘密保持とその限界」)。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我們會保守秘密,但是如果出現某些情況,我們就不能保密了。
這個標準是「會不會對他人、對自己實施傷害」,client提到自殺和傷人、殺人的情況下,首先需要判斷這些話的真實性,然後再判斷需不需要告知相關人士。
如果一個犯罪者在諮詢中透露出其他犯罪行為,首先諮詢師要重新對其進行risk assessment,也就是重新評定他的危險性。如果現在的處理依舊能夠與他的risk相當,那麼維持現狀可以。如果現在的處理已經不能符合他的risk,那麼會與對方說明後,進行報告——這一點在最初的治療合約中,我們就會明確規定好:「如果在諮詢時判斷你有可能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我會跟你說明我的判斷並告知你我要通知能夠處理的相關人士」。最初明確這個界限,會使犯罪者在一段治療關係中作出符合這一段關係的disclose。
諮詢師的「倫理責任」不僅僅是對client這一個人,還有一定的對社會的「責任」。
補充一點,「保密」的限度,與諮詢實施的環境(Framework)有關。
打個極端一點的比喻,在監獄諮詢,一個犯人向你說了一個完整的實施可能性很高的越獄計劃,這個也是不能保密的(假設有這麼個逗比的犯人)。所處的諮詢環境(Framework)有規則(rule)的,也是需要考慮進來的。當然,這個也是在一開始的治療合約中就要說清楚。
畢竟,諮詢師也不能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阿。
諮詢師需要跟client確認好雙方都能遵守的規則。一起制定這個規則的過程很重要,基本上決定了諮詢師與client最初的信賴關係。
倫理課上讀了一篇文獻,剛好切題,就把大致內容放在這。該文章發表於2007年,不一定是最新的觀點。
引文:Knapp, S., Gottlieb, M., Berman, J., Handelsman, M. M. (2007). When laws and ethics collide: What should psychologists do?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38(1), 54-59.
在大部分情況下,諮詢倫理和法律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少數情況下,法律會要求諮詢師傷害來訪者、限制來訪者的自主性、或是違背諮詢師的倫理準則。在這種情況下,諮詢師需要評估不同的解決方案,找出其中最好的或是最小傷害的方案。
倫理準則(Ethics Code, Standard 1.02)當中規定:
If psychologists』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conflict with law, regulations, or other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psychologists make known their commitment to the Ethics Code and take step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If the conflict is unresolvable via such means, psychologists may adher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regulations, or other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如果心理學家的倫理責任與法律法規衝突,心理學家需要理解自己的倫理責任,並努力解決眼下的衝突。如果無法解決衝突,心理學家需要遵從法律法規。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發表於1988年的美國的一項調查,有大概一半的心理諮詢師為了來訪者的成長或者其他的信念("in light of client welfare or another deeper value")有意(intentionally)違背法律或者倫理準則,例如不報告兒童虐待案例、與來訪者發生多重關係等。同時,由於相比於明確的法律法規,倫理準則相對而言表述更加模糊,所以很多時候諮詢師自己的價值觀可能對決策造成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諮詢師可以通過以下的幾個問題幫助自己作出儘可能合適的決定。
1) What does the law require?
- Consultation or research may be needed.2) What are your ethical obligations? Will the standards of the APA Ethics Code inform you of your obligations? If not, how can you use your personal values to frame your response?
- You may need to explore your underlying values (e.g., gain clarity about the overarching virtues that you want to characterize your professional and personal life). This is often best done in the context of a supportive, yet honest consulting relationship.3)How can you reconcile the demands of the law and your ethical concerns?
- Search for ways to meet both your legal and ethical obligations.4)Should you follow the law or your ethical values? How do you balance your legal obligations with the consequences to the patient or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 If the law is followed, seek ways to minimize infringement of the ethical values; if ethical values are followed, seek ways to minimiz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spirit or letter of the law.5)Can you anticipate conflicts and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 Anticipate and appreciate the ethical nuances and complications of your work (e.g., use practical wisdom). Emphasizing informed consent often helps circumvent or reduce law–ethics conflicts.
第一個問題是,法律究竟規定了什麼?諮詢師可能需要向法律工作者諮詢或者查找相關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考慮這樣的一個案例。來訪者彙報他一周前為了他的前女友和另一個人打了一架,現在有非常強烈的慾望想要進一步傷害這個人。諮詢師所在州的法律要求諮詢師彙報這種涉及到傷害他人的案例,但是諮詢師根據自己對來訪者的了解,判斷如果真的彙報了這個案例,反而會導致來訪者真的去傷害他人。在這個案例中,諮詢師需要做的是首先了解法律的細節,了解具體在對他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的情況下才需要彙報。由於來訪者做的是口頭的威脅,實際的傷害程度可能會因為具體的情境、情況等等有所不同。同時,如果諮詢師有能力即刻干預的話,傷害程度可能會進一步下降。這些都會對諮詢師的最終決策造成影響。
第二個問題是,倫理準則規定了什麼?該規定是否有助於解決眼下的矛盾?如果無助的話,諮詢師該如何用個人的價值觀理解自己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諮詢師需要進一步了解自己的價值體系,尋求他人的幫助與反饋來更好地了解自己。
第三個問題是,諮詢師該如何解決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之間的矛盾?在一些情況下,雖然一些案例乍看上去存在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之間的矛盾,但是諮詢師依舊有可能找到合適的方式解決該矛盾。考慮這樣的案例。一個諮詢師的男性來訪者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在某一次諮詢當中,該來訪者和他的妻子同時前來。在諮詢過程中,來訪者承認了他的家庭暴力的行為。數月後,妻子將來訪者告上了法庭,法院要求諮詢師出庭證實來訪者是否有家庭暴力的行為。來訪者並不希望諮詢師出庭。事實上,根據每個州法律(priviledged comminications laws)的不同,諮詢師是否一定要出庭、證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不同州之間存在差異。在倫理準則方面,諮詢師並不希望就這一情況突破保密原則,尤其考慮到諮詢師出庭作證可能會使得來訪者在日後不願意坦誠的參與諮詢,也會讓其他的來訪者或者潛在的來訪者在知曉這一情況之後不願意找該諮詢師進行諮詢。在該案例中,諮詢師最終出庭解釋了該矛盾,法官同意該諮詢師免於作證。
第四個問題是,究竟應該依據法律法規還是應該倫理準則處理當下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對來訪者或者他人的可能的傷害?無論做的是怎樣的選擇,都應該儘可能的少違反法律法規或倫理準則。考慮這樣的一個案例。有一個重度抑鬱的女性來訪者,未滿18歲,告訴諮詢師她覺得自己曾經被自己父親性侵過。諮詢師所在的州要求諮詢師向青少年保護機構(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彙報所有的青少年被家長性侵的案例。但是來訪者同時說道如果諮詢師真的彙報這個案例的話,她會去自殺。諮詢師之前與該機構打過交道,認為該機構不具有處理該案例的能力,不知道怎麼樣應對來訪者可能的情緒反應。同時,來訪者與父親分開已經很多年了,看起來不大可能再次被父親性侵。在該案例中,來訪者是否真的被父親性侵還需要被進一步考察。如果性侵是真實的而諮詢師選擇不彙報該案例,那麼諮詢師需要確保自己在最小的程度上違反該法律。例如,諮詢師可以繼續與來訪者的諮詢,等到來訪者的狀態較為穩定以後,再與來訪者討論彙報該案例的可行性,同時記錄下來自己作出這一決定的理由和實際上採取的措施。如果諮詢師選在彙報該案例,那麼諮詢師需要儘可能的減小該行為對來訪者可能的傷害,例如和來訪者討論法律法規的要求、徵求來訪者的意見以了解怎樣彙報能讓她感覺好些。
第五個問題是,是否能做些什麼避免這樣的矛盾產生?尤其是在知情同意的階段,和來訪者儘可能清楚的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有助於在日後避免矛盾。例如,一個來訪者的家長希望閱讀孩子的測評報告。雖然測評報告當中的內容都是真實的,但其中的部分內容會讓家長在閱讀之後感到較大的心理壓力。根據法律,家長有權利閱讀該報告。為了儘可能避免這種矛盾的產生,諮詢師可以在知情同意的過程當中與家長詳細的討論測評的過程,並且讓家長儘可能多的參與該過程。如果在測評中發現家長或者家庭環境方面的問題,可以與家長進行一些討論,從而讓家長對最終的結果有更好的理解,減少可能的心理壓力。
以上。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延伸為,職業道德與倫理道德該如何取捨。
僅作為辯護律師來說,英國講究一個四字真言: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大概意思就是直到法庭給出最終判決的前一刻,客戶在你眼裡必須是無罪的。
那麼,試想一下,當你的客戶明確告訴你他強姦了一個女大學生,但是你很清楚,根據已有證據,你完全可以通過對法律的引用與解釋,來說服法官以犯罪重要因素缺失的理由宣布被告無罪釋放,這時候,你該怎麼做?
我一直認為,諮詢師也好,律師也罷,都應該做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竭盡全力為客戶謀取最大的利益,你可以在服務結束後唾棄你的客戶,但是當工作開始的一瞬間,你一定要成為一個只知道思考的機器。
只因為,當一個人開始試圖用人倫來顛覆法律時,也差不多是他瀕臨崩潰的時候了。
最近正在翻譯APA的倫理守則,關於 @Jasmine 的觀點做一些補充。 順便講一個故事。
@Jasmine 所引用的倫理條款1.02,並非最新的條款
最新的準則修改於2010年,內容如下
1.02 Conflicts Between Ethics and Law, Regulations, or Other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If psychologists』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conflict with law, regulations or other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psychologists clarify the nature of the conflict, make known their commitment to the Ethics Code and take reasonable step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consistent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Ethical Standards of the Ethics Code. Under no circumstances may this standard be used to justify or defend violating human rights.
1.02 倫理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
如果心理學家的倫理職責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發生衝突。心理學家需探尋衝突的本質,了解倫理標淮,並採取步驟,符合倫理的原則與規範的解決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倫理規範不得用於為侵犯人權的行為論證或辯護。
最新版的原文刪除了關於法律為諮詢師行為的最高準則的部分
If the conflict is unresolvable via such means, psychologists may adher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regulations, or other governing legal authority.
並替換成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侵犯人權。
2.
後來,James Risen在2014年出版的《Pay Any Price: Greed, Power, and Endless War》裡面揭露,APA的高層人員,與布希政府進行合謀,為阿布格萊布監獄虐囚事件提供實驗設計和心理學支持。 並且有意將2002年更新倫理準則1.02條時,將法律,以及政府規定作為心理協會成員的衝突時依賴的最高準則,並刪除了舊有的需要依據人權準則進行考慮
當書籍出版之後,引起了輿論的強烈反響。 因此,2015年的APA 授權 前美國檢察官 David H. Hoffman 進行了獨立調查。最終Huffman發布了獨立調查報告《Huffman Report》,指出APA存在系統性的和政府以及軍方合謀參與虐囚的行為,。甚至包括其倫理委員會成員試圖修改準則字眼,以避免對協助政府進行虐囚行為受到倫理指控的可能。
這份報告直接讓APA的高層紛紛辭職或者退休,被解聘,是APA近幾年來最大的醜聞。這件事情也證明了,當倫理與法律以及政府命令衝突時,單純依賴法律或者政府命令所可能造成的錯誤影響。
按照APA的字面意思而言,諮詢師仍然有義務遵照倫理,來完成對於法律與倫理衝突的解決。而不能一味的遵從法律。
3.
再聊聊國內的現狀。
註冊系統當中倫理守則,涉及到法律與來訪者利益衝突的原則部分如下
2.1心理師在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中,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應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療、團體諮詢或治療開始時,應首先在諮詢或治療團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2心理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應用有其限度,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尋求專業服務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4)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2.3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況時,心理師有向對方合法監護人或可確認的第三者預警的責任;在遇到2.2中(4)的情況時,心理師有遵循法律規定的義務,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並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確保此種披露不會對臨床專業關係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危害。
7.3如果本學會的專業倫理規範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衝突,心理師必須讓他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符合專業倫理的,並努力解決衝突。如果這種衝突無法解決,心理師應該以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動指南。
換句話說,如果說心理諮詢師的客戶違反了法律,那麼當法律需要規定披露時,應該被動的執行法律(在法律規定沒有主動提供義務的情況下),並且儘可能的維護臨床專業關係。
而據我所知的司法實踐,知情不舉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刑初字第1479號當中,公訴人以包庇罪起訴楊某知情不舉,但是最終判決否認了這一觀點,楊某並沒有因為知情不舉的行為而判處包庇罪。
最後當心理諮詢師自身的行為,與法律的規定產生衝突的時候,在國內最高的指導原則,仍然是法律。
我並非法律和心理諮詢的從業人員,僅僅是一個興趣愛好者。這些信息能夠補充之前答案當中的一些內容。如果專業上有問題,歡迎各位指出。
有保密例外,不是什麼情況都要保密的。同時,諮詢師也是人也要保護自己噠~~
讓我想起漢尼拔的一個橋段。漢尼拔問他的病人是否想殺她的哥哥,病人笑了笑,說「這真是個麻煩的問題,如果我已經把他殺了,我可以告訴你,你不會跟其他人提一個字。但如果我沒殺,卻告訴你我想要殺他,你就會有義務揭發我」
個人理解意思就是,如果病人現在對其他人存在威脅,心理醫生有義務去阻止他的犯罪,但如果罪行已經發生,並且現在已經不再對他人有危險就不必揭發。
當然,畢竟是電視劇,不知道跟現實出入多大
倫理在每一個個案中都要結合具體的個案情形來做判斷,個人認為倫理看似是冷冰冰的條條款款,但是對於每一個個案和情形都要具體分析。法律明確的是不能做得那一部分,倫理講的是法律要求外,出於職業道德可以做或者不做的部分。就心理諮詢而言,應該在遵循在法律的框架下,為來訪者或者當事人的福祉考慮。
根據國家心理諮詢師相關規定,心理諮詢師有責任對求助者的所有談話內容保密。除了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求助者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這種情況下需要儘可能少的告知必須的相關單位或家屬監護人。第二是諮詢師因案件情況受到法律訴訟,可以儘可能少的提供相關資料。第三是求助者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傳染性疾病等情況,諮詢師應及時告知必要的單位或相關人員。
大致就是這三種情況。具體的原話記不清楚了。歡迎指正。
所以,按照要求來說,如果求助者的關鍵問題違法的話,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判斷的。如果是以上三種情況之一,他要去殺人或自殺。他有傳染性疾病準備去公共場所傳播,他要告諮詢師強姦自己之類的,那是可以盡量少的泄露給相關人員的。如果是其他法律問題,或者是有違法傾向,那不可以泄露的。如果你覺得自己善良一定要告訴別人求助者的違法問題,那你作為諮詢師也是違反法律的,求助者可以告你要求你承擔相關責任並予以賠償的。
但是如果求助者的問題,不涉及這三個方面,或者是以前的法律問題,比如自己曾經自殺,曾經有病故意傳染給他人,曾經誣告其他諮詢師。這種情況都是應該保密的。除非司法機關要求你提供資料作為證據,這是可以的,因為法律高於一切。但是沒有司法機關的要求,是應該保密的。
PS:未經求助者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也是不可以的。
參見《黑道家族》,心理醫生對黑幫老大的處理方式。
「請您記住,如果我從您這裡聽到您將要或者曾經用暴力的手段傷害某些人,或者從事犯罪活動,我將會向警方舉報。」
別站在理論和倫理上扯淡,遵守法律,不然你死了也沒有人幫你收屍,你僅會成為別人討論的案例——臨床醫生+心理諮詢師
心理諮詢師的教材上有啊,保密例外條款,百度也有。
司法機關要求諮詢師提供保密信息,諮詢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的保密限制內容,或者出現針對諮詢師的倫理法律訴訟,都是保密例外的。
要知道,職業規範不可以對抗法律。
這是原則問題,沒得商量。
一般三種狀態下是可以看情況適當解密的。
1、來訪者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違法的時候。
2、來訪者需要其它社會支持的時候。
3、行業內進行個案交流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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