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把過敏物質偷偷摻雜在過敏人士食物里是什麼樣的行為?
我想我必須說明一句:我提這個問題,不是準備殺人。先聲明一句。似乎有一個還是兩個人質疑過我的動機,認為我是打算殺人所以才提問的。
補充:題主就是在問法律如何執行,執行情況如何,不是希望大家來講故事……這不是情感社區,也不是故事會。
「如何評價」只是一個「知乎式開頭方式」,沒有任何意義。不用糾結「如何評價」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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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看到某個故事,是一個微博圖,很長的一個漫畫,故事主角也不是婆婆而是公司的一個阿姨。
大概就是:「婆婆覺得對蕎麥過敏不算什麼,吃多了就好了,然後在面里加了蕎麥又不告訴妹子,妹子就死掉了,婆婆說哎呀我哪知道真的會死啊」的故事。
(圖已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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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題主也是對某幾個物質過敏的人,對於這樣的行為有點擔心。按照那個漫畫的情節,結局是沒有人知道妹子的死因。
很多熱心答主沒有想到一點,就是會不會說這件事就真的「過去了」?
我想問的是,假如這個放置過敏物質的人並沒有主動坦白罪行,她最終是否會得到制裁?
1.能否經由法醫檢驗出來?
2.國內有沒有案例?
3.國內是否有法律空白?
4.實際執行情況如何?
5.如果死不承認是她做的,她說她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蕎麥放進去,怎麼辦?(死不承認的意思不是說證據確鑿卻不承認,而是說她說她並不知道裡面有蕎麥,也不知道蕎麥會致死。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定罪。)——
沒想到這麼多熱心網友回答問題啊,我主要想問一下國內案例、法律空白和法律實際執行情況,我對於這方面不了解,但是從新聞上看到的「哄搶」等新聞來看,法律執行情況不容樂觀啊。熱心知友提供原圖:
一、簡介
本案為食物過敏導致被害人死亡,儘管漫畫背景是日本,但討論的是國內的處理方法,因此適用中國法,但仍然以大陸法和英美法的判斷方法作為借鑒。
二、犯罪主觀要件
關於犯罪主觀要件,當年韓友誼上課時曾經提供過一個test,根據這個test我整理了一個表格:
(更正,不好意思,最後一列第四行應為「過失致人死亡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想像競合,抱歉!!)
「是否明知」一欄指行為人是否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包括實際知道(actually knew)和推定知道(presumed to know)兩種,後者指行為人不承認自己知道,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知道,但根據現有間接證據可以推定他其實已經知道的情況。推定知道和應當知道(ought to know)的區別在於,後者並沒有證據推定他已經知道,但根據他的身份、職責和義務,他本應知道這些事實。
三、直接故意和其他主觀形態的區別
直接故意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即如果根據間接證據推定行為人知道其行為100%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那麼不管他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持什麼態度,有沒有殺人動機,他都是直接故意。其典型是林森浩投毒殺人案。
四、疏忽大意與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區別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都要求行為人明知,而疏忽大意則是「不明知但應當知道」。兩者的區別前面已經提到了。打個比方,甲乙是工廠同事,甲業務能力比乙差,但卻嫉妒乙,恨不得乙被機器砸死。一天乙工作時甲因為不知道某個機器的危險性,誤操作導致乙真的被砸死。在這種情況下,主張甲「明知」其操作會導致乙死亡後果的舉證責任是檢方負責的,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或推定甲明知,那麼只能認定為是因為疏忽大意過失而致人死亡。
五、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判斷一個人是「應當知道(或預見)」還是「不可能預見」的標準主要從行為人的職務、心智水平、先行行為等綜合判斷。這點國內法比較模糊。英國法下採用的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首先是subjective test,如果行為人有自己不可能預見的理由和證據,那麼應當認定為是意外事件,否則就進入objective test,即根據社會上一個prudent的、和他身份差不多的人的判斷力,是否能預見到危害結果,如果是,就構成negligence。而大陸法採用的是「期待可能性」標準,即當社會上一般人無法期待某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會採取合法的措施,那麼他就是免責的。這兩個test共同點是找一個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國內法可以借鑒。
六、間接故意殺人和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這個是重點和難點,本題中大家主要糾結的也在這一點區別上。
理論上來說,看他主觀上是放任(reckless)結果發生,還是過於自信,主要看他對危害結果有沒有希望避免的意圖。實踐中主要是看危險進行時行為人做了什麼。打個比方,被害人吃過敏食物中毒,行為人參與積極搶救,那麼我們可以認為他是希望避免。
但如果行為人在危險正在顯現時沒有機會參與搶救呢?這個時候國內法律就出現了空白,如果檢方主張他沒有希望避免的意圖那檢方自己就要舉證,而通常這種舉證都是沒法做出的。相比之下,英國法證明recklessness的標準值得借鑒:
在R v G([2003] UKHL 50)一案中,英國上議院大法官Lord Bingham認為構成間接故意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a circumstance when he is aware of a risk that it exists or will exist(行為人明知某種狀況已經或即將導致某種風險的存在);
(2)a result when he is aware of a risk that it will occur; and it is, in the circumstances known to him, unreasonable to take the risk(當他意識到存在該等風險將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情況下,基於對這種狀況的了解,仍然不合理地冒這個風險)。
簡言之就是分行為—風險—結果三層關係,最後還要看合不合理。在本案中,行為是把麵條放進食物,危險是過敏,而結果則是死亡。換句話說,在行為人沒有機會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判斷是否間接故意殺人我們在邏輯上需要判斷他冒這個風險是不是reasonable。
關於是否reasonalbe,我覺得還是可以採用判斷是否ought to know時的objective test,即作為一個和行為人具有相同年齡、心智水平、職務的人,會不會去冒這個風險?如果不會,就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即使行為人最後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但其對被害人過敏的危險至少是持放任態度,因此行為人同時可能還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本案中只放了一根麵條,對於放一根麵條是否屬於不合理的take risk,同樣也要做一個objective test。順帶一提,在美國法下,明知對方過敏仍然給其過敏食物的行為,一般不會認為是federal crime,而僅僅會被認為是assault。
七、案情分析
基於上述判斷標準,我們對本案事實分析如下:
1、行為人對其危害結果是否明知
本案中被害人已經詳細告知了過敏會導致的結果,儘管行為人不相信,但我們認為,「明知」應該是「informed」而不是"believe",所以主觀上肯定是actually know。
2、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一般來說過敏不會100%導致死亡,所以其行為是「可能」而不是「必然」導致危害結果。
3、對死亡結果的態度
首先從本案中看不出行為人是「希望發生」,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和被害人有仇希望被害人死,只能認定為「希望避免」或「不置可否」。
3.1 行為人有機會採取搶救措施的情況
如果當被害人出現過敏癥狀時,行為人積極採取了搶救措施(包括聯繫救護車等),那麼可以確定其對死亡結果是希望避免。如果沒有採取,或者行為人自己決定讓自己身處沒有機會採取搶救措施的處境時(如自己決定離開辦公室處理其他事務),屬於間接故意。
3.2 行為人因客觀原因沒有機會採取搶救措施的情況
看對於國內一般中老年職業女性在明知對方過敏,對方已告知過敏可能死亡的情況下,是否會去冒往裡面放一根麵條而導致被害人過敏的風險。按照現在的國民素質我個人傾向於會……所以舉重以明輕,明知過敏可能輕傷以上的情況下的答案也是一樣的。因此無論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objective test都無法通過。
八、結論
行為人明知放麵條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產生過敏的風險,且明知該風險可能導致死亡,卻仍然決定冒這個風險。如果行為人有機會採取搶救措施而不救,或故意讓自己身處無法搶救被害人的境地,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採取了搶救措施或因客觀原因沒有機會採取搶救措施,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謝 @卡卡 邀
這本來是一個偏向法律的問題,但是題主加了「法醫」這個話題,而且第一個小問題就是:
「能否經由法醫檢驗出來?」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為我並不是法律專業,對於法律的知識也是尚在學習,就不隨意置喙了。我就只從醫學角度來說說問題中的「過敏」這個事兒吧~
所以,我知道下面的回答與題主的核心問題並不相關,然而,解決這個法律問題,要明確過敏這件事到底是啥,有什麼後果。
回答中的內容也只是為了簡單說明過敏這個實際相當複雜的事,沒有達到專業論文的論述程度。
先回答題主的問題:「能否經由法醫檢驗出來?」
能檢驗!
可以通過法醫檢驗來確定該女子是因過敏導致的過敏性休克而死亡的。
通常人們所說的「對XXX過敏」,又叫做超敏反應,還叫做~~~~~變態反應。
正常的情況下,當某種外來物質進入人體後,如果被免疫系統識別為有用的或著無害的物質,則免疫系統就會對它們放行,最終被人體所吸收、利用,或者自然的排出體外。如果這些物質被識別為有害物質,免疫系統就會做出攔截反應,將其吃掉或著分解,這個識別然後清除的過程叫做免疫應答。
高中生物中就有關於T細胞、B細胞識別抗原,然後消滅抗原的細胞免疫和的相關知識,實際上人體的免疫系統是一個很複雜、很精密的系統,不過這個系統有時候會有點走極端。
如果免疫系統對某種物質的免疫反應超出了正常範圍,對本來無害甚至有用的物質也發動了進攻,這個時候就是。。。。。免疫系統變態了,失去了常態。
這就是變態反應。。。。。
如果只是僅僅對外來的某種物質單純進行攻擊其實也還好,然而,免疫系統過分的發揮作用會對人體的正常組織產生損壞。
例如某個人對花粉過敏,花粉首先接觸人體就是進入呼吸道,在鼻黏膜,氣管黏膜表面遇到了免疫系統,兩方面就打了起來,他們一打架,本來周圍好好的細胞遭了秧,因為在它的體內有不少的組胺,外面打架把城牆打壞了,自己身體內的組胺就被放了出去。組胺繼續刺激周圍環境,導致鼻癢、打噴嚏、流清水樣的鼻涕,這還只是讓人難受不舒服,而引起黏膜水腫,氣管收縮、狹窄,一旦嚴重起來封閉了呼吸道,那就是要憋死人的節奏啊~~~~
產生過敏的原因主要概括起來就是內因和外因兩大類:
1.外因
那些進入人體後導致一部分人的免疫系統發生異常反應,這些物質稱為「變應原」,或者叫過敏原)。過敏原通常是大分子物質,如某種蛋白質或多肽等,常見的分類有:
食物:小麥、花生、大豆、堅果、牛奶、雞蛋、魚和甲殼類動物等。
可吸入物:花粉、灰塵、蟎蟲等。
微生物:某些黴菌、細菌等。
藥物:如青黴素、磺胺等。
上述物質可以通過進食、呼吸、皮膚接觸及藥物注射等途徑進入體內。
過敏原第一次進入體內後可造成機體處在致敏狀態,當再次接觸到這些過敏原之後,便可以發生過敏反應,激發人體的免疫系統的異常應答,最終引起一系列過敏傷害。
2.內因
上面一段加粗了「一部分人」,因為不是所有的人都對同樣的物質過敏,在同樣接觸某一物質的情況下,有的人過敏而有的人不過敏。這就表明,過敏的發生與個體自身的情況緊密相關。
一些人的免疫系統存在某種問題,他們的免疫系統異於常人,更容易做出「不分敵我、無腦進攻」的行為,從而導致過敏的發生。
上面還加粗了一種食物:牛奶。一些人喝完牛奶會發生腹瀉,而且是次次如此,這其實很有可能是:「乳糖不耐受」。在美劇《生活大爆炸》中,萊納德Leonard 就是一個乳糖不耐受患者。乳糖不耐受並不是過敏,而是體內缺乏分解乳糖的酶,不能正常分解乳糖。對牛奶過敏則是對牛奶中的某種蛋白質過敏。
而同樣是《生活大爆炸》,霍華德Howard是對花生過敏,色字頭上一把刀~~~自己作大死。
最後一張圖表示的就是Howard出現了過敏的癥狀,明顯的皮膚紅腫。。。。。
想要確定自己究竟對什麼東西過敏可以通過生活觀察。。。。
比如吃了什麼東西、接觸了什麼東西之後不舒服,癢,打噴嚏等等來發現,很難受,而且也並不能準確確定到底是什麼。。。
所以,去醫院通過「過敏原檢測」可以比較準確的找到的物質究竟是什麼,。
「過敏原檢測」可以通過直觀的試驗來進行,就是用常見的可以引起過敏的物質貼到皮膚上,看是否能引起反應,這種主要用於對一些金屬、化妝品過敏的患者。
還可以像做青黴素皮試一樣,取一點點含有抗原的物質注射到皮下。
這兩種都是使用直接引起局部過敏反應的方法來觀察的。
還可以抽血,利用血清中的特異性抗體來檢測。
去醫院進行「過敏原檢測」的時候,提供過敏病史非常非常重要!
一方面醫生可以通過病史大致的推斷可能過敏的物質是什麼,有針對性的開出檢查,節省時間也節省費用。
另外一方面與檢測方法有關,引起局部過敏反應的檢測方法對於那些對某種物質極度過敏的人有危險!可能就這一點點的量足以導致引起過敏性休克,多器官衰竭,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比如某些堅果,這個問題中的蕎麥等等,
所以,提供病史非常非常重要!!!
過敏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真的真的會死人!!!!
儘管確實有通過逐步小劑量接觸過敏原來達到脫敏的治療方法,但是僅僅限於很少的幾種過敏原,大多是接觸和吸入類的。佔過敏絕大多數的食物類過敏,並沒有很好的治癒辦法,只能是在生活中盡量避免去接觸。
也確實是存在一些患者,因為膽大而去一點點吃這些東西然後「治好」了自己。。。。。。。
這種做法絕對不可取!!!!這種做法絕對不可取!!!!這種做法絕對不可取!!!!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曾經看過一個問題「女朋友對XX過敏,她就是很想吃,請問吃抗過敏的葯有用嗎?」
抗過敏葯主要是為了緩解癥狀的!!!!並不能治好對某種物質的過敏!這是一個被動的應對過敏的方法!!!
這與「吃緊急避孕藥不能作為不做避孕措施就裸奔上路的借口」一個道理!!!!!
雖然對於一個吃貨來說,不能吃就像殺了他一樣。。。。。。
可是還是不要拿自己的命來開玩笑了。。。。。
哮喘發病機理複雜,屬多基因遺傳,遺傳度達70%~80% 。哮喘與過敏性疾病的關係密切。哮喘病人將近一半有個人、家族過敏史或哮喘史。
(孟粵茂, 陳堅. 255例哮喘患兒的過敏及遺傳因素分析[J]. 廣西醫科大學學報, 2003, 05期(05):8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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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現身說法吧~~~~
我自己也是有過敏性鼻炎,究竟是對什麼過敏尚不清楚。之前在成都上學的時候,偶爾會發作,但是並沒有發現什麼特別的誘因,冬天回東北老家,100%回家第二天開始要發作,鼻癢、清水鼻涕、打噴嚏持續一周。後來總結大概是對貓毛,空氣中的粉塵過敏。好在並不是很嚴重,而且近幾年發作的發作的越來越少了。
一些人會發現,自己以前可能對某個東西過敏,但是過了幾年突然發現好像又沒事了。
確實一些過敏會隨著時間推移逐漸消失,可能是免疫系統又認識了這種物質,但是,同時也會有一些過敏是以前不過敏,後來卻又過敏了。。。
看來這輩子可能就和膏藥無緣了~~~~
╮(╯▽╰)╭
集中回答一下為什麼我老媽要給我帶胃藥:因為她覺得這樣止吐。
—————————————————以下為原答案——————————————————
我會告訴你們我媽媽就是上面那個所謂的「善意殺人者」么?沒錯,對象是我。
我個人到目前為止倒是沒有發現過敏的東西,但是我的暈車症非常嚴重,嚴重到坐摩托車倘若駕駛員風格很野的話也會感覺頭暈想吐的地步,據我奶奶說這是家族遺傳,我爸爸暈車也很厲害,不過在這裡並不是重點……
重點在於很多人都說所謂暈車症是因為體質太弱,坐車坐的少之類的,但是我平時也有鍛煉身體,體質雖然不算好,但是也不差,坐車的次數也很多,但是基本都沒什麼效果,汽車短途半小時還能忍,但是時間長了肯定會吐,所以基本坐車我都是必備暈車藥的。
後來應該是初中?我跟團去北京玩,臨行前自然是老媽幫我準備東西,日常用品,包括暈車藥,不過與以往的小瓶子不同,這次的暈車藥是板裝的,不過都是小白片,我就沒在意。
結果,大巴從我家山東出發,一直到北京,當時大概需要十三個小時,還沒出山東收費站,我就不行了,家裡人常說暈車藥吃多了毀腦子,所以我就只能睡覺,結果只睡了兩個多小時,到了河北的時候遇到了高速堵車,大巴走走停停,結果我就吐了一次,不過還好是在服務站的時候,沒吐在車上,所以為了以防萬一,我吃了兩片,但是效果不大。
預計是晚上六點前到北京的賓館,此前先逛一逛北京大學,但是剛到大學門口就開始流鼻血了,當時流鼻血一開始我還不知道,嚇得周圍的人一大跳。因為之前我暈車暈得很厲害,周圍的叔叔阿姨都很擔心(這是我第一次獨自出來旅遊,雖然是跟團),導遊姐姐也很負責,問我怎麼回事,怎麼暈車暈得這麼厲害,半路耽擱了不少時間,叔叔阿姨紛紛貢獻各種暈車藥,但是還是起效不大,這個時候,導遊姐姐就問我,我暈車怎麼不帶暈車藥呢?結果我迷迷糊糊的就把我老媽給我準備的葯掏出來了。
「這不是胃藥么?!你帶錯了吧?」
我當時一下子就蒙了,難怪吃了好幾片都不管用,導遊姐姐當場就把胃藥扔了,囑咐我不要再吃,然後等稍晚的時候臨時改行程去了一個距離積水潭醫院比較近的景點,其他人先玩著,導遊姐姐就先帶我去看了醫生。
之後開了一大堆的葯,一共一百多吧?當時零幾年感覺還是蠻貴的,還有三袋生理鹽水,導遊姐姐逼著讓我喝了下去。
多多少少緩解了一些,最起碼鼻血停了。按照醫生的話說,他是第一次見到暈車暈到脫水的,而我是第一次感受到原來脫水是這個樣子。
之後我的姿勢是腦袋靠在導遊姐姐的大腿上一路直奔賓館的,暈暈乎乎的吃了晚餐,去了趟廁所,然後有生以來第一次尿血,尿完了才感覺舒服多了。
之後的兩天,我是完全靠著叔叔阿姨和導遊姐姐的葯,才拼著一口氣回來的。
重點來了。
導遊姐姐專程給我媽打了電話,詢問到底是怎麼回事,結果我媽嘻嘻哈哈的說:「我原本以為我家寶寶暈車是心理作用,所以故意給他帶得胃藥,誰知道這麼嚴重啊哈哈哈哈哈……」
雖然到現在我暈車還是那樣,但是每次幫我準備葯的時候,我老媽再也不敢逗比了……
我以我個人經歷告訴各位,不要以你們自己淺薄的主觀的毫無道理的認識去揣測別人的禁忌,後果往往是很嚴重的。這個屬於過失殺人,現在疑罪從無了,法律法律方面沒什麼可談的,我倒是想掰扯掰扯怎麼不讓這種事,發生在看過我這篇答案的人身上。
我一向信奉這樣四個字,愚蠢即惡。
邪惡的人起惡意害人,愚蠢的人目光短淺而害人,然而造成的後果並無分別。
就用這件事來說,聰明人會想的是什麼?「其他人的事情我不要干涉。」「不要因為自己的好奇心去冒無謂的危險。」這是很容易的理性思維。況且,稍微有點腦子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過敏這個事情。
說個再淺顯的,有些人因為僥倖心理而作案,而有些人完全是因為不懂法而犯法,很多農村人買媳婦,制毒販毒,他們直到被警察抓起來,都不知道自己是犯了很嚴重的罪。往大了說,那義和團的例子是再典型不過的了。
保持基本的知識儲備和分析能力,嚴格來說也是應該是道德的一種。
生活當中也是如此。在過去,我是個比較隨和的人,以至於接受了很多被動的緣分,但進入人生第二個十年以來,我對智商低過及格線的人一向是躲著走的。
無他,趨利避害而已,我實在是生怕自己被他們的愚蠢的行為傷害到,以上的這個婆婆便是活生生的例子。
我在不懂事的時候結交的朋友,現在絕大多數都老死不相往來了,究其原因,都談不到上述的那些弊端,微商刷屏就夠我喝一壺的了,幾年不聯繫的回來結婚再給你發個請帖,去不去都不合適。
我相信你們也有被蠢人無意坑害的經歷,是不是?不如跟我一樣,有選擇,有甄別的打理朋友圈子。
把麻煩的根兒掐了,你下半輩子都是一馬平川的。也是醉了。
介紹一個真?豬隊友?無雙。
我同學的媽媽,明知道我同學桃子過敏,還在混合果蔬汁里放桃子。然後她過敏成豬頭了,真?豬頭。當時恰逢兩天之後有某個重要場合她媽媽想帶她出席,看到她變豬頭之後第一句話竟然是你這個樣子去太丟人了。來我母上大人工作的醫院看病,母上大人去探望,問為什麼這樣。那個阿姨說我同學嬌氣,吃個桃子就過敏成這樣了。旁邊的主治醫生都無語了,當面問我母上大人:這是親媽么,有沒有血緣關係鑒定證明,叫人來檢查身上有沒有虐傷。。。那個阿姨一下就臉紅了,母上大人打圓場說都是不小心。
當時我在國外讀書,聽母上大人講這段,唏噓感嘆啊。碰上這樣的親媽是命啊,命不好啊。。。後來回家過暑假,我過敏(也是桃子,但是是洗桃子造成的全身癢),去看醫生,同樣是那個醫生。他狐疑地看著我母上大人,問:你也是故意的?我趕緊解釋是洗桃子洗出來的。差點誤會。
高潮來了,當天下午,我同學因為休克急救送進了醫院,還是因為她媽媽給在果蔬汁里放桃子。那個醫生真的報警了,雖然警察來了,說家事,應該不是謀殺,加之那位阿姨也急得一直在哭在埋怨自己,所以事情就這樣過去了。母上大人問她怎麼又這樣,她說:總覺得多吃幾次就適應了。。。
我同學醒過來,拒絕跟她媽見面,出院的時候見面了也不說話。她爸爸怎麼勸都不行,從此堅決不碰她媽媽做的任何食物。
後來豬隊友這個詞出來之後,我同學跟我說她媽媽就是名副其實的真?豬隊友?無雙。她們母女倆一吵架她就會用「怎麼樣你還要用桃子毒死我么」來頂她媽媽。。。
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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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個搞笑的。
我自己的事情。
本人有各種各樣過敏經歷。最好玩的是對一部分洗髮水和護髮素過敏。
頭髮較長較細容易枯黃,習慣洗完頭髮之後用護髮素滋潤然後還可以防止打結,但是護髮素有時候沖不幹凈,會殘留在頭髮上,一般是發尾。於是呢,只要發尾接觸過的皮膚都會紅腫然後痛,注意是痛不是癢。
第一次發現這個事情,母上大人學醫的,並且充分了解我的過敏病史,於是立馬懷疑新買的護髮素有點什麼問題。在家自己做個簡單的局部測驗(塗一點到我手腕上),沒多久就紅腫疼痛。護髮素當然立馬扔掉了。後來換了好幾種護髮素,幾乎是試藥的水平了,終於找到能用的,當然價錢也很沒有天理。
當然試過只用洗髮水不用護髮素,但是妹子們大概都有這個經驗,就是護髮素洗髮水都是買一套的,所以一套的東西可能成分有相似吧,那個洗髮水我也過敏,不疼痛也不腫,就是紅癢,想撓破頭皮的那種癢。
母上大人說懷疑是某種礦物質或重金屬過敏,沒有去查。
後來的後來,家族裡流傳一句話,說我的皮膚可以測毒。。。
醉得不省人事了我。。。
~~~~~~~~~~~~~~~~~~~12月的新更新哦~~~~~~~~~~~~~~~~~~~~~~~昏鴿腺~~~~~~~~~~~~
雖然只是兩個短短的故事,還不切題,仍然得到了許多知友的點贊和感謝,評論也很多,受寵若驚之餘也還要再次感謝。
昨天忽然看到題主補充的「在問法律如何執行,執行情況如何,不是希望大家來講故事……」,也覺得自己的回答不切題不嚴謹,甚至也許無甚幫助。誠如有些評論中批評的一樣,我也同意。
實因為當年主治醫生表現出的機敏睿智,並且事件中的確有警察出場,所以覺得是不是可能對懂法律的人以及題主有些提示呢?
當時警察來了三位,醫院裡也是小轟動,我也目睹了部分經過。警察說應該是家事不是謀殺,大部分也是出於人情吧,考慮到是親生母親和孩子的立場,而且同學媽媽當時在醫院哭得很慘很慘,悔恨之情是大家都能感同身受的。有知友說是警察瀆職,我不置可否,原因在於我私心還是希望不要骨肉分離。我對法律上應該如何對待認識不足。同學媽媽犯了愚蠢無知以及自以為是釀成大錯的嚴重錯誤,可恨可氣,是事實。但是同學媽媽也嘗到了差點失去愛女的痛苦,以及之後歲月里女兒不斷拿「怎麼樣你還要用桃子毒死我么」來刺激她的懲罰。
我同學說這段經歷時已經是輕鬆的心態了,但是我們都有同樣的矛盾,即:既希望有法律來懲罰這種行為以讓大眾正視過敏不是小事,脫敏療法不是能輕易嘗試的,又覺得畢竟是自己的親人(與我是親近的長輩)人心肉做的,不能懷疑同學媽媽有害人動機。矛盾如此,無解。
另,有批評說同學母親不在意自己女兒的命什麼的,萬萬不能同意,就算是我同學大概也不會同意這個說法。一個人犯了愚蠢的錯誤,害人害己,的確需要批評,也需要教化。
以上。
這裡假設所有的信息都是真實的,婆婆按照一般社會人來考慮,且沒有更多信息。
個人比較傾向於認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這裡考慮的重點在於犯罪主觀方面。關鍵在於這句話,婆婆說「我哪知道真的會死」,這句話表明:
一,婆婆不是採用積極的手段追求妹子死亡這個結果,因此不能算直接故意。
二,這個「真的」表示婆婆知道妹子對蕎麥過敏,對於妹子死亡這個可能的結果婆婆已經有所預期,因此不能算疏忽大意。那麼剩下的還有間接故意跟過於自信的過失。
(1)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可以看到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是沒有明顯抗拒的。題目中這句話「婆婆覺得對蕎麥過敏不算什麼,吃多了就好了」這個「好」應該是指婆婆覺得多吃蕎麥就可以讓妹子以後不過敏,總體上婆婆還是希望妹子更好的。所以對於妹子死亡這個結果婆婆心裡是抗拒的。
(2)過於自信屬於過失中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它包括兩個方面:1.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觀的有利因素;2.行為人過低地估計了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題目中沒有提到婆婆採取了其他手段來避免結果的發生,因此不能算是過高估計有利因素這種情況。這裡的婆婆應當是過低估計了蕎麥過敏的危害,結果導致妹子的死亡。
所以,從題目有限的信息來看,自己比較傾向於認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關於題主的其他幾個問題,
1,法醫檢查我不清楚,但是估計應該不是什麼問題吧,畢竟人家是專業的......
2,案例的話我自己手上沒有,其他知友也可以給我們科普一下~
3,法律空白應該不算,這個法理上的分析還是很清楚的
4,實際執行中量刑可能是一個爭議點,刑法對滿足年齡的老人會有從輕的條款,具體還需要更多事實細節了。不過在定罪上,總體分析思路應該還是我上面那樣的
5,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死不認罪沒任何意義啊,而且還可能從重處罰。當然如果證據不充分就另當別論,不過這個案例似乎證據還是比較清晰了
==========附鏈接=============
【短漫】《善意的殺人者》:你曾經這樣殺過人么?我一個遠房堂弟,脾氣隨他父母,屬驢的,初中的時候不知怎麼的,蛋白過敏,他父母覺得他矯情,挑食,逼著他吃,他一賭氣叫上鄰居家一個當警察的上他家裡,說我死了就是我爸媽逼的。他爸媽也驢脾氣上來了不讓步,我堂弟吃了三個蛋,立馬全身長疙瘩,喘不上氣,本來當笑話看的警察鄰居起緊叫單位的車送醫院,幸好救過來了。
家裡的老人趕來了,把那一家子一頓痛罵,後來我堂弟再也不用吃蛋了。
其實自己事自己知,不要為了表達自己的權威,或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去干涉別人的生活方式,「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句話並不是完全錯誤的以為吃習慣就好的人我告訴你,過敏的人又不是你,難受的人又不是你,會死的人又不是你,你以為的事多了。我爸媽也跟我說過,沒事一點點吃,說不定就不過敏了,我每次都說一句,又不是你過敏,他們就給我閉嘴了。
有誰要是敢這樣對我,就罵到萬分沮喪甚至開始懷疑人生。
寶寶不匿名,跟這種人不需要講道理。
題主的問題很多答主已經給出完美答案了,我是來表揚我媽媽的.
看了前面高票的那麼多答案,我覺得我媽媽很值得表揚~
有一次我突然過敏,當時吃了很多水果,裡面有芒果,我懷疑是芒果過敏,但並不十分確定.後來媽媽吃芒果的時候我就提了一嘴.我媽媽並沒有說「你再吃吃試試看是不是真的過敏」或者「多吃幾次就好了」之類的話.當時她正好削了芒果遞給我,聽我講完就不給我吃了,很嚴肅的講過敏就不要吃了.我不以為然,趁她沒注意吃了一口,結果就是整個口腔發麻腫脹…被我媽罵的體無完膚…然後帶我去醫院開過敏的葯.
據我所知我媽媽肯定不知道過敏會導致死亡這麼嚴重的結果.她對過敏這個概念應該是非常模糊,因為我家人都沒有任何過敏史,周圍也沒有過這種情況.但她還是非常慎重.我覺得是性格使然,未知的事物她從不主觀揣測,對待任何衝突她從不輕易站隊,任何觀點她從不隨便判對錯.而這也有影響到我.我媽媽是一個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家庭主婦,她能做到這樣我覺得非常棒.
我女朋友對蝦過敏,她全家人都知道。然後他三姐做餃子,故意把蝦肉剁碎了摻了進去,不告訴她。結果是我女朋友肚子不舒服了幾天。事後她三姐說:我就是故意的,誰讓她被奶奶養的那麼嬌氣,這不能吃,那不能吃的。
這幾天看了知乎上的好幾個問題,包括那個被強姦後求助的,其實折射出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大家就變得把不尊重別人當做理所當然了,比如,一些人「好意」的逼問鄰居小孩的婚姻收入情況,一些人會惡意推測出遛狗者的狗可能會咬人因此直接上去警告他不要在這裡遛了,一些人自來熟的跟別人產生肢體接觸,一些人因為別人是保安服務員清潔工就馬上歧視起來,甚至有些開車的見到別人比自己的車差都要嘲笑一番。當然,更有甚者,擅自去左右別人的事情,完全不顧別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而且,還冠以"好心"的名頭。就像這個加蕎麥給人吃的老太太。
他們為什麼總要"管"別人的事,他們又憑什麼管別人的事?
第一,他們缺少教養,對,就是缺少教養,教養不是你會說個你好謝謝就行了,教養是基於對他人的尊重而做出的合乎分寸的表達,他們沒有基本的尊重,不管表面多有禮貌都不能真正算是有教養。
第二,他們都是loser,一個在自己生活和事業里成功的人,哪有那麼多精力去"管"別人的事,而且,他們自己的努力就可以獲取成就感,而並不需要去通過「管」別人的事獲得承認達到滿足感。就像那個給女兒暈車藥換成胃藥的媽媽一樣,除了她的知識匱乏這個主要原因以外,我們可以想見,若是女兒真的吃了胃藥不暈車了,這位媽媽會得意的對每個家人和親戚說,成為一個持久的興奮點了,或者那位給蕎麥的老太太,如果真的是女孩吃了沒事,自然也是她自誇的資本,「哼,你看,就是嬌氣,讓我改過來了吧!」表情得意的估計令人髮指吧。
綜上,遇到沒教養的人和失敗者,不管他們是笑臉還是噴子,都多多小心,自求多福吧。
希望那個老太太天天晚上看見那個因為蕎麥死去的女孩去找她索命。問題描述里添加原圖了,我答題的時候還沒有著..以下原答案.
這個故事我也在微博上看過,好像這個婆婆還替自己喊冤著?記不清了,反正當時我很氣憤.
在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婆婆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罪的定義如下: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百科複製來的)
在判決上不超過七年,甚至會低於三年.
我之所以這麼腹黑簡單粗暴,是因為這個婆婆當時的目的不是給人家均衡飲食,而是覺得年輕人矯情想拆穿小姑娘的"做作".而正因為她的沒文化和看不慣,一條生命就這樣喪失了.
這取決於投放者的目的動機和造成的結果。
其實都是過敏這個詞的錯,讓人聽了就覺得是過度敏感,那你別那麼敏感行不。
對於這類人,其實應該向她們解釋:這孩子有娘胎裡帶出來的毒,絕對不能碰xxx,一碰毒就會被引出來。她們不但會很理解,還會嚴格執行。
親身經歷
我不知道我為什麼對特別是魷魚章魚墨魚烏賊這類東西,反正就是這些軟趴趴的東西過敏,但是對魚蝦蟹貝這些一點都沒有反應,可能是我比較奇葩吧。
我過敏的反應可能相處之下不是很嚴重,但是也是有的好幾天受的。
—————多圖預警—————
事情是這樣的,在下是一枚內陸人氏,特別喜歡大海,正好宿舍的某寶貝家就是海邊的,遂隨寶貝回家一起玩耍。(在回家前我也和寶貝表達過我對這些軟趴趴過敏的事情,寶貝也打電話和媽媽說過過敏這個事)
也是因為去海邊,我也怕我過敏什麼的,所以我帶了一瓶馬來酸氯苯那敏片和一盒氯雷他定片。
到了舍友家的第一晚,受到了熱情的款待,叔叔阿姨和弟弟對我都特別好,還準備了特別豐盛的海鮮大餐,當然也包括那些軟趴趴的東西,我並沒有對那些軟趴趴的東西動筷子,阿姨很奇怪,就問我是不是做的不好吃,我連忙說不是,是我對這些軟趴趴的東西過敏不能吃,當時阿姨就說了一句「誒呀,是你們陸上的人都吃不到新鮮的,當然會吃不慣啦,多吃幾次就好了!」
我當時單純的以為阿姨只是接我話而已。
第二天,我和寶貝從外邊玩回來,阿姨給我們包了魚肉的餃子,正好我們也好餓,就吃了十來個大餃子。
阿姨連碗都還沒有洗完,我就不對勁兒了,最開始是拉肚子,然後開始吐,各種上吐下瀉,臉都吐青了,寶貝以為我是白天在外邊吃壞肚子了,就找了點諾氟沙星給我吃了,吃了之後,癥狀有一點緩解,最起碼就是不吐了也少拉一點了。
過了一會,也就九點多了,我坐在沙發上喝熱水,然後臉就開始癢,又燙又癢,我伸手一摸,臉腫了!拿過鏡子來一看,又紅又腫,就連上嘴唇也是有點不對勁兒。
然後阿姨走過來,給了我點冰牛奶,讓我敷敷臉,她覺得我應該是晒傷了。
就在我敷臉的同時,身上開始不對勁兒了,開始起那種小包,特別癢,越抓越大,最後就是一大片巨大的大硬包,類似於蕁麻疹的那種。
我掏出了馬來酸氯苯那敏片,吃了兩顆,坐了一會,感覺起包和浮腫的癥狀略略有些緩解,於是我就去睡覺了。
其實根本就睡不著,身上又熱又癢,還拉肚子,我眯了一會,實在受不了了,起來沖了個澡,就抬了個小板凳說去陽台坐一會。
阿姨也在陽台上,其實那時候也不是很晚,十一點多一點吧,阿姨說她睡不著,出來吹吹風。
我和阿姨說我身上起了大包,可能是過敏了,還抬手給阿姨看,阿姨看了看我的左手,以剎那的速度從衣服口袋裡掏出一瓶藥膏,迅速拉過我的左手,就在我左手手腕處的大包上抹了一些土黃色的藥膏,才抹上去就感覺有些刺,我想找個借口去衛生間把藥膏給洗了,但是阿姨一直拉著我的手就開始拉家常,好久之後,阿姨才讓我回去睡覺。
我衝到廁所,火速把手腕上的藥膏給洗下去,然並卵,我的手腕那時候已經還是紅了。
我沒辦法,又翻出氯雷他定片吃了,雖然我知道這樣短時間內吃兩種葯不好,但是沒辦法啦,實在是太難受了,全身包又熱又癢又紅。
第二天,暈暈的,有點燒,臉還是腫,床都起不來了,寶貝和阿姨就把我送到了醫院,醫生說是食物過敏,問癥狀發生前吃了過什麼?
然後我和寶貝就開始掰著手指頭想,最後想起了魚肉餃子,因為我就是吃完魚肉餃子開始上吐下瀉起大包的。醫生考慮的過敏源應該是高蛋白的海魚,但是我第一天吃海魚怎麼就沒有癥狀呢?
後來在寶貝的追問下,阿姨才說,阿姨以為我的過敏就是單純的吃不慣海鮮所導致的,所以為了讓我「克服」這種「不好的挑食習慣」,特地去買了新鮮的軟趴趴(應該是章魚的仔)和魚肉剁碎了一起包的餃子,然後讓我吃!!!
在我上吐下瀉起大包的過程中,阿姨始終認為這是改變挑食所要適應新食物與腸胃融合的過程,她覺得很正常,並無任何不妥。
直到寶貝在急診室里大罵阿姨,和阿姨吵架,阿姨也始終還覺得我是挑食,我的一系列癥狀都是營養不均衡造成的,拒不認為是她加入了章魚仔的魚肉餃子給我帶來了這些癥狀,認為我就是嬌滴滴的,就是玻璃胃。
對了,阿姨抹在我左手手腕的土黃色藥膏至今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抹上去之後,略刺痛,當時我洗了之後,手腕就紅腫了一塊,第二天就變成了這種樣子。
醫生說這是真菌感染,然後給我開了一隻藥膏,我忘了叫什麼了。
於是我按照醫囑抹葯,於是我的手就變成了這樣。
回到學校之後,我覺得癥狀怎麼越來越重,於是我又去看醫生了,醫生說是皮炎,給我開了一隻皮炎平,我又按醫囑抹了,於是我是手就變成了這樣。
這樣
當時我簡直要瘋,於是我來到了人民醫院,醫生診斷為神經性皮炎,於是給我開了地耐德,於是我又按照醫囑認真的抹了起來,於是我的手變成了這樣。
這樣
這樣
誒呀,真恐怖,然後我又去看醫生了,醫生這次診斷為接觸性皮炎,給我開了口服藥,硼酸和地耐德,於是我又兜一兜葯回去又吃又抹,於是我的手變成了這樣。
擴散了
這樣
這樣
這是敷硼酸的時候
那時候的我特別可憐,不僅是左手手腕,就連手拐,腋下,手臂,脖子上,全部都是這種擴散了的紅色大片癍痕,只是沒有手腕那麼嚴重,還好還好沒長到臉上,簡直萬幸!
真的好害怕
都不敢去教室上課
整個手腕都是
最後搽藥實在是沒辦法了,越擦藥越嚴重,越擴散。只有求助於中醫了,同仁堂那個和藹可親的老爺爺看了看,很肯定的告訴我,這不是什麼皮炎,這就是過敏,最開始過敏沒有診斷出來,導致後來抹了那麼多東西,擴散了整個手臂,讓我什麼都不要塗,單純的喝中藥就好了。
多虧了老爺爺,吃了三個月的中藥和中成藥,我的手才好了,簡直跪謝老中醫。
至此以後,寶貝再也不敢叫我去她家愉快的玩耍了,她怕她媽咪的哪天一個愛心泛濫,我都不知道我自己是怎麼默默地離開這個世界的。
如何評論?
善意的不帶有主觀目的性的故意殺人無知不是無辜,而是有罪。——羅·勃朗寧
我說的內容和題主的意思可能有些偏離,並非是「善意的殺人」,而是無意的害人,無知的害人。
舉一個去年讓我印象深刻的新聞。通過監控錄像截圖來還原一下當時的場景。
具體事情是,有兩名大學生,一男一女,開學前高高興興商量好去吃火鍋。吃著吃著妹子覺得火不夠旺,叫服務員來加火。
然後服務員拿來一桶液體燃料,打開後直接往正在燃燒的酒精爐上倒,是的,你沒看錯,是往正在著火的酒精爐上倒酒精。然後,塑料桶直接變成了一把噴火器,非常壯觀,瞬間把坐在對面的無辜的妹子給燒!著!了!
準備好進入火焰世界了嗎?
呵呵,就問你怕了嗎。
畫面太過慘烈,我沒有看視頻,只看了這幾幅監控截圖就已經心驚膽顫了。
最後三個人都不同程度的燒傷,其中最嚴重的是吃飯的女孩,燒傷面積達80%,搶救過程中切開了氣管上呼吸機,醫療費用合計上百萬。
服務員事發後一直很緊張地問醫生:我會坐牢嗎?
所以我認為開頭的那句話很有道理。無知不是無辜,而是有罪。因為無知給自己帶來痛苦沒有關係,但讓別人為你的無知買單,你就是有罪。在中國大陸地區,這應該是故意傷害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答案補充0 0突然想起來答案里好多說過於自信導致的過失殺人的……想了半天最後還是決定……過失什麼的才不是咧!就是故意,故意的哼( ̄^ ̄)ゞ
過於自信導致的過失殺人和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很像,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標準,那就是,所謂「自信」的依據有無。比如說自身能力啊防護措施啊啥的。
比如說,一個玩飛刀玩了20年的老司機,玩蒙眼飛刀!pia!把同伴玩死了!這個,就可以判作過於自信,畢竟20年功底在那兒呢。但是如果是個普通傻屌!射擊遊戲玩多了一廂情願認為自己蒙眼飛刀小菜一碟!pia!把同伴玩死了!你不覺得不給他判個故意殺人都對不起他那智商么?_?
同理,這個魚唇的大嬸,她「堅信」過敏源給人家投餵了不會出問題就算是依據了?我還堅信我每天都有好好學習期末絕對不會掛科呢( ̄^ ̄)ゞ
————好了以下為原答案———
故意殺人妥妥的喵嗚0 0
首先,結合這個案例講一下故意殺人罪構成四要件:
1.侵犯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命都給姑娘搞沒了,這個肯定是侵犯生命權了嘛。
2.客觀方面: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個也不用過多解釋。
3.主體:已滿14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這個也很清楚吧。
4.主觀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於是問題來了,大媽那句「我怎麼知道balabala」到底算不算故意呢?
算!當然算!
因為大媽並不是「不知道」,而是「知道了但是不信邪」,也就是說她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放任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綜上,大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是老大媽,又缺乏常識,可能判刑稍輕一點。所以法律上是這一塊並不是空白的喲。
案例……我回頭搜一下,嗯。
以及,死不認罪要看是什麼不認什麼。如果是堅持「我不是故意想殺她的」,呵呵,拷上,管你咧。
如果是堅持「不是我做的」,這個就要靠刑偵手段了。過敏致死是可以通過法醫鑒定檢驗出來的。之前吃過的食物如果有保留,一化驗自然就清楚,然後順藤摸瓜,一路推。一個普通大媽哪頂得住這些,估計撐不了多久就招了。
大概就這樣吧0 0不對的地方請多多指教啊。
順便加一句,諸君能別光感謝嗎?我要贊啊QAQ
順便的順便,我記得這個問題得標籤是法律諮詢啊為啥高票答案都是一群講故事的?_?我才不是羨慕呢哼出於自我保護,我決定匿名,我不想讓太多人知道我的過敏原。
說一次差點死掉的經歷,我父母還堅持認為我過敏是「命不好」:
我高三那年的一個夜晚,我爸爸在外面吃飯,帶回來甲魚湯。
吃了甲魚肉,喝了甲魚湯的我,在半夜感到腹部絞痛,以為是要腹瀉了,在浴室照了鏡子,自己竟然變豬頭了……而且,我感覺到自己呼吸道水腫,呼吸困難。
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是過敏了,而且我也知道,過敏是有死亡的風險的……
喝了很多水,昏昏沉沉又躺下,打算第二天去醫院。
第二天早起,我給我一海鮮過敏的同學打電話,在她的建議下,我決定不胡亂買葯,還是去醫院看醫生吧。
我跟我爸媽說,我過敏了,要去醫院打點滴。
你們猜猜我父母什麼反應???
我爸爸很生氣:「過敏有什麼的,你一定是假裝難受,不想去學校上課,不許去醫院,趕緊去學校!」
最後還是我媽帶我去醫院了,護士責備說:「晚上就難受了,晚上幹嘛不來?醫院的急診都有開。上次就這間,一個中年壯漢,明知自己甲魚過敏還要吃甲魚,當著我們好多護士的面就死啦!過敏就要趕緊過來打吊針,過敏嚴重了可是會死的!!」
我媽聽罷護士所言,打電話跟親戚嘰嘰喳喳去了:「啊!過敏真的會死呀!我孩子沒有好命啊,吃不得甲魚這種營養的東西!」
我也懶得跟我媽解釋過敏是怎麼回事,和命好不好有半毛錢關係嗎……再說了,甲魚也沒好吃到哪裡去。
事後,我很責怪我爸的,不知道過敏的重要性,幾乎要把我的生命斷送了。
然而我媽媽還是堅持「你爸拿那麼補的東西給你吃,是你自己沒好命不能吃,你爸爸是好心。」
有主體:婆婆/阿姨
有客體:妹子的生命權
有主觀思想:知道客體不能吃蕎麥/花生/海產,並且妹子有告知吃這些會死亡。(婆婆說哎呀我哪知道真的會死啊)這個詞「真的」,說明妹子告訴過婆婆。
有客觀行為:往飯中參入蕎麥,並致人死亡。
四要件滿足。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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