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高空水泥塊砸女嬰致殘,武漢一棟樓 80 人被判集體補償 36 萬」?
相關新聞:高空水泥塊砸女嬰致殘,武漢一棟樓80人被判集體補償36萬
高空拋物的責任是如何認定的,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
相關問題: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391127萬一在類似的情況下,被砸者身亡,那責任又由誰來承擔呢?
今天蘇州的夜裡下著小雨,我八點結束加班,一個人去看了007,嗯,電影的好壞不說,我只嘆息莫尼卡·貝魯奇竟然老成那樣,果然大銀幕下,每一絲蒼老都會毫不留情的被展現出來。時間是一把刀,對女人也是如此。
下到車庫取車,打開手機就看到知乎管理員的私信,通知我的答案又被舉報,建議修改。
這不是第一次被舉報然後建議修改了,嗯,我只能尊重知乎的決定吧。怎麼說呢,知乎是某個公司建立的網站與平台,它有它的規矩,我遵守,但是這個規矩好不好玩,是另外一件事。
最早被建議修改是在「溫州火鍋先生」那個答案,我寫出來就知道會被修改,因為文中的髒話實在太多了;後來在「如何草哭女朋友」這個問題下面,我的回答也被建議修改,我後來覺得可能是涉及淫穢,那被修改,我也理解。
再後來,我被建議修改時往往覺得摸不著頭腦,一沒淫穢二沒髒話,後來一看,哦,原來是說我不友善。可是,以我嘲諷的技能,罵人從來不帶髒字兒啊。
原來,建議修改答案,最不需要理由依據的,就是不友善。因為不友善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說你不友善,你根本沒有辯駁的權利。
我一直不太清楚知乎的監控體系,它是數據分析一捕捉到敏感詞就建議修改呢?還是人工看帖呢?如果是人工看帖,那你們後台的許可權還真不小。
曾經的知乎是邀約制的,每一個用戶都特別珍惜自己的賬號,而如今知乎的賬號也是隨意註冊,曾有用戶發私信威脅我,說讓我刪掉某個帖子,否則每天來辱罵我,拉黑一個他就新註冊一個。雖然這種威脅特可笑,但是也體現了知乎目前的一些現象和水準。
於我而言,知乎賬號很久之前就有了,但是一直沒有使用。今年7月,一個偶然的原因,我開始上上知乎答答題,表達一下我的三觀,看看這個世界是不是還有和我類似的人。我的回答博得過一些朋友的厚愛,也遇到過一些不好聽的聲音。但是知乎對我來說只是生活很小的一個部分,忙起來一個禮拜也不怎麼答題,若是興起,一天答個三四道題,都是消遣與娛樂。而且我也懶,被建議修改的答案基本上我都懶得改,然後就直接被摺疊屏蔽了。那我也無所謂,反正答著玩兒。
我的很多回答,由於嘲諷技能過強,直擊心靈,可能深深刺傷了一些人脆弱的內心,這些人吧,被嘲諷了,心裡不開心,又沒有我這樣的反嘲技能,本來還想評論里直接罵罵我的,結果我還把評論關了,肚子里憋了火兒沒處發泄,就像他們的小蝌蚪兒每天也沒處發泄一樣,於是就玩命舉報,於是我就不友善了,哈哈哈。
怎麼說呢,年輕人,你們太把網路當回事兒了。
知乎並不能給我們帶來任何實質性的東西,你長的丑,不會因為上了知乎就好看了;你收入低,不會因為上了知乎就賺錢了;你沒女朋友,不會因為上了知乎就……嗯,是吧?
好啦,我答應你們,以後不嘲諷你們啦,大家共創和諧美好知乎好不好呀,么么噠~
我也把評論打開了,不然真憋死你們啦,哈哈。
嗯,睡了,明天一早省高院院長要來我院視察工作,要早起喔……
————以下是修改過後的原答案————
1、鍵盤法學家說無罪推定的,你們四不四(嗶~),無罪推定那是刑法。至於侵權領域,請你們分清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再來和我說話。
2、說惡法非法的,你們四不四(嗶~),懂幾句法學術語就跑過來吹牛(嗶~),你說這是惡法就是惡法了?我知道,法律沒給你一個好臉蛋好家世,沒有給你一個漂亮女朋友,沒有給你升職加薪,那法律就是惡法,是嘛?
3、你們看過判決書沒有啊?接觸過案情沒有啊,媒體沒有節操沒有法律素養已經是出了名的,你們看幾篇報道就知道具體案情了?就知道這個案子的法官怎麼審案了?就知道判的不公平了?
4、說法官懶的查案的給我站出來,一塊水泥掉下來砸傷人,你(嗶~)告訴我怎麼查?我知道你馬上又會說排除完全不可能掉水泥塊的業主,那麼除了地理因素導致不可能的業主(判決里原告不是對幾位業主撤訴了么),其他業主你怎麼敢斷定一定不是他家掉的水泥?
5、有人肯定會說,我就是覺得不公平,咋地。不咋地,我告訴你,一個生效的判決書,你覺得再不公平,你也得服從,這就是法律!我手上不服判決的人多了去了,特么的刑庭判人死刑,死刑犯還更不服氣呢,那還不是說槍斃就槍斃了。一個判決,只要是按照法律作出的,而且不存在貪腐的,就必須遵從!
6、有人說法律有時太機械,我反而覺得,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結合司法解釋、各省高院內部發文指導,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已經在儘可能的讓法律的運用更加貼合社會實際。以這個案件為例,確實涉及一個正義窮盡後的道德困境,但是法律規定整個樓的所有權人都必須集體賠償,雖然損害了無辜業主的利益,但在法理的角度一是保障了受害者權益,二是警示所有小區都必須注意修繕房屋且絕不隨意往窗外拋擲物品。法律的教育與預防意義,就在於此。
你真當立法者都是傻的?就你聰明?就你知道中國或將成為最大輸家?
為什麼大家都不去質疑醫生,我感覺只是因為很多網民都看不懂醫生在處方上的字。
這種以媒體報道來評論判決的問題我一向是回答
"不說普通民眾,法律人自己起碼要做到看到判決書後再評論。"
可惜在知乎上基本沒用。從目前新聞的描述來看,這個判決是存在一定值得商榷之處的,未必是錯誤,大部分是緣於可以理解的現階段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和無奈,但畢竟仍舊可以商榷。當然信息不全,在沒有看到正式的判決之前,報道的內容也不能全信。稍微分析一下吧。
首先大家都引了法律條文:《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法律條文結合本案案情進行分析,這裡面有幾個焦點:
1. 「』拋擲『物品」。
根據新聞的描述,判決中的水泥塊被法院認定為「拋擲」而不是墜落,雖然報道並沒有明確說這一認定是如何做出的,但既然法院選擇了「拋擲」一詞,就是認為存在人為的因素,而不是因為外牆、陽台等處的風化脫落、風吹墜落等自然原因發生的。在「拋擲」系「人為」這個前提下,條款後半部分將舉證責任交給被告需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和交給原告需要證明「可能加害」這兩個焦點的證明都應當關注「人」。
另外一點是,水泥塊並不是一般家庭生活中的日常用品,也不是任何人隨手可得的。與其它一些案例中的「花盆」、「煙灰缸」,甚至「糞便」(對的居然有很多案子是糞便……也是醉了……)的顯著差異在於,獲得水泥塊,需要有構築、修理、損壞等情形發生。包括水泥塊的質地和表面可以看出是來自建築物外牆還是內部,是開裂脫落還是敲、鑿、鑽得,因而在這種情形下不由分說將全部2樓以上住戶,而不是其中正在裝修(對,說的就是那些提供了《裝修合同》想表明自己沒在的被告你們的律師可以去面壁了)的那些列為重點可能對象,似乎是有些勉強的。
2. 「建築物使用人」
什麼是建築物使用人?報道中稱,該案中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業主與實際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對房屋享有佔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應當在使用期間對建築物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對何欣怡的損失承擔相應份額的補償責任」。但其實下文有提到,部分業主提供了房屋租賃合同,部分自稱租戶的人前來法院(報道中說他們沒有提供身份證件,比較奇怪的是沒有身份證件的人是如何通過安檢進入法院的……),也即實際上在使用建築物的使用人並不一定是業主,這在實際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法院強行將業主認為是使用人,並稱業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承租人另案起訴求償,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試想,如果在後面的另案起訴中承租人提供了無可辯駁的不可能侵權的理由(比如手傷了拿不動那個水泥塊、比如已經將朝向該處的窗封死——關於「可能或不可能」我們後面再講),那麼前案要再審,還是再審,還是再審呢?(這是反問句)
——當然這一點上,也能夠理解法院的苦衷,本案當事人如此之多,追加、變更被告又要經歷繁瑣的程序,抱著盡量少折騰的想法,把責任按在跑不掉的人頭上,簡便易行,何樂不為。
3.「可能加害的」
由於不知道「涉案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以及事發地點「11棟2號房樓下南側」的位置關係,我們現在先假定從地理方位上確實1、2、3號房2樓以上都能拋到事發地。但是這種「可能性」的概率分配是以什麼為依據的?以房屋套數?各房屋以什麼狀況面對事發地?(敞開的陽台還是窗戶?)窗戶數量?窗戶面積?屋內人數?——如果是墜落物,用房屋套數顯然是更合理,但拋擲物存在人為因素(甚至存在窗能否開到能拋擲水泥塊的程度的問題,比如向外開的老式玻璃窗,會遮擋住一個方向),因而單純使用房屋套數,尤其是兩套的乘以二,三套的乘以三,這樣計算也是過於簡單化的。再或者推到極端而言,「一套『房屋可能有N室N廳的,也可能有車廂式的一室戶,為什麼不按面積攤,而按」套』攤呢。
——但是又反過來說,既然已經簡單化到把所有人=使用人,把所有=實際使用,那麼將一名業主存在同時使用兩套以上房屋並致害的可能性進行疊加,也是合理的。而且按「戶」也就是按房屋「套」來計算這是原告的主張,法院支持了,這一點上我沒有很大的意見。
4.「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關於被告如何抗辯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及法院採信的情況,報道中說「對部分被告在庭審中主張事發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不在場證明(包括但不限於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裝修合同、水電費明細等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這一段真是讓人百感交集。裝修和水電可以以關聯性否掉,單位證明多半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形式要件不符。但對證人證言的不屑一顧充分證明了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證人證言的敵視程度。這種態度當然是對目前社會誠信狀況的一種合理反應,但細想背後推定作偽的潛意識,仍舊是有些令人心寒的。案發時為周四下午15時,有正常白班工作的人除非突發情況請假,均應仍在上班
,這些證人證言中大部分應當是真實的。結合正常工作狀態,其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性應當大於不可能性。但法院將對被告所要求的證明責任標準推到了極高的高度,要求其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這簡直是不可能達到的標準。試想一個極端例子,哪怕被告A是一名眾所周知父母雙亡的未婚無孩單身狗律師,案發當日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該庭審通過最高院網路平台進行直播(該直播可回溯播放),且有當時庭審筆錄為證證明被告A的所在,仍舊不能排除被告A的秘密情人擁有另一把鑰匙進入房屋並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儘管這個可能性的概率非常小。
事實上,對於學理上承認的「1.不在現場;2.沒有佔有建築物;3. 客觀上不可能拋到」這三個可以免除責任的證明事項,唯一被認可掉,認為「不可能是侵權人」的,只有公安機關排除掉的4號房,也即物理上不可能拋到。而時間線上、個人行為上、佔有上的相關證據,一概被否認,認為不足以證明不可能是致害人。這其中的不由分說和一概不認,很難說是負責任的態度。
——但,還是要說,持平而論,也很難要求法院做得更多了。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不認了其中一些人,那麼剩下的人,會更不滿,不是嗎?
5.「予以補償」
退一萬步講,也即認定80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責任,也是「給予補償」,即補償責任,傳統上的侵權責任都只以填平為限,其中補償責任更是如此,甚至可能填不平。報道中稱,「法院依法認定何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餘元」,而「事發後,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區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 也即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折算在內的精神損失撫慰)大部分已經獲得了補償。對於只承擔補償責任的80戶鄰居(報道沒有說其中是否包括也捐過錢的鄰居)而言,仍要求以39.5萬而不是差額部分進行「補償」,似乎是有違立法初衷中的那一個「補」字的。報道中法院認為的「他人的捐助、救助並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似與法無據,亦違背承擔補償責任情況下的一般常理。
補:答案中有人提到所謂「人身傷害不存在差額」,這確實是一個理論上有爭議的點,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特別法中對工傷等先行賠償下的實際責任人賠償不必然受到填平原則限制,這是特別規定,不是普遍原則。如果是在其他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可以再議。但本案中並不是「賠償」責任,而是「補償」,「補償」必然是可以認差額的,否則怎麼「補」呢,「補」什麼呢?
另外有個評論說得對,「補償」不是「補充責任」……所以既不存在先行賠付的責任人,也未必要「補足」……當然本條又沒有「適當補償」的「適當」兩字,所以補足還是不補足也可議……
所以,最後只能說一句,生活比法律條文要複雜多了啊……
補:
另外針對評論多說一句。以上對每一個爭點的分析,這叫「針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不叫「攪漿糊」,法律條文的規則是抽象的,要適用在具體案件事實中必然需要進行概念的釐清和解釋,然後邏輯推導並得出結論。如果用最簡單的三段論模型來套,那麼法條是大前提(凡是A皆是B),事實適合法條所定義的情境就是小前提(a是A),小前提作為一個命題的真實性直接影響結論(a是不是B),這應該不難理解吧。
本案的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其實也做了爭議焦點的歸納並且針對這些爭議焦點得出了結論。但證明責任標準設置得比較任性,心證過程的分析過於簡略,說服力就打了折扣。這其中有立法本來的粗疏,有司法實踐現實的無奈,都可以理解,
再另外,要是這是道題,答公平責任給分,答過錯推定責任可以酌情給安慰分(本案的實質不是過錯推定而是行為可能性推定),答無過錯責任的零分,零分,零分。(還有,雖然是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的,答連帶責任的也零分,這不是共同危險行為。)我剛來知乎的時候,有點劉姥姥進大觀園的感覺,覺得裡面的人好牛逼啊,專業人士好多啊,個個比我強啊,強到自己都不敢發言啊。
後來我發現了,有些答題者真的為了點贊數什麼都敢說啊,而且把WORD的排版應用的如火純青,任何一個問題都能寫一二三,一二三下面又分一二三小點,我真的是很受不了這種答題風格。
首先得明確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你們不是法律專業的,能不能稍微謙虛一點,能不能不要用你那樸素的公平正義觀來回答問題,還要用傲嬌的word排版水平,分列一二三,看起來比專業的還專業,這要誤導一些法理更差的知乎ER的你知道嗎?你不能因為在物理、化學大牛面前直不起腰,然後就用你想當然的東西來把這個己經在法學界有共識的處理方式拿來議論好嗎?你自己是數學系的、文學系的、工程系的看不起自己的學科也就罷了,也別把法學當作一門誰都不用讀就能列出一二三四五條來論證的東西好嗎?你們以為法律就是你們小學的小學生守則嗎?我天,我真受不了各位了。
動不動就人權、民主、冤大頭、牽連,連民刑都分不清楚,動不動就罪不罪的,這是侵權責任!!!!真受不了你們,百度了幾個法條,就開始寫論文,還字體加黑啊我去。還有幾個說到應該國家賠償的,我天,80個人分攤你們都受不了,現在要13億人分攤,你們就受得了?你以為這一輩子13億人就分攤這一次40萬么?算了算了。。引用一句話:「如果外行不對內行指手畫腳,這個世界該多麼美好。」
你們快點匿名吧。一到這種問題部分知乎用戶就自動帶入戶主或現代車主角色而非受害者我是服氣的,難道不是房產越多風險越大嗎?我有八套高層房產,承擔風險可能性×8,也沒這麼焦慮啊,你們該是有多少套房產啊。。。。。知乎用戶真有錢。。。。。。
講道理,高空拋物由受害人舉證難度不嫌太大了嗎?或者說你們願意警察進門調查樓面所有住戶,家裡所有人到派出所錄筆錄?
想想看如果你是受害者,你只是路過,你沒有任何過錯,被砸得重傷,你怎麼辦?自殺以謝天下么?歪個樓吧。
突發奇想的是,如果我樓上住著一位經常往樓下扔水泥塊(但是又很小心不會被人發現)的奇葩,我如何自保。
最近開始跟風購買了家庭財產險,所以登陸淘寶問一下,這種保險能否cover如本案案例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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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見,客服妹紙也是一臉懵逼。
所以知乎上的保險業大v們,能解惑一下否?
完。大家開噴之前麻煩先看一下這個東西,搬運自北大法寶對該法條的釋義。覺得太長的同學可以跳到第二部分 立法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一起學習。
本條是關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時,如何對被侵權人進行救濟的規定。
一、立法背景
實踐中,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比較典型的有「重慶煙灰缸案」、「濟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
(1)重慶煙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慶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隻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頭上,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公安機關偵查後,未能查到具體的加害人。郝某將位於出事地點的65號和67號樓的開發商及該兩幢樓一層以上的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7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郝某對開發商的訴訟請求,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分擔16萬餘元的賠償責任,每戶賠償8000餘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濟南菜板案。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親孟某某在濟南市林祥南街76號樓二單元一樓入口處,突然被從該單元樓上落下的一塊菜板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由於不知道該菜板是樓上誰家扔的,李某某等對該樓二單元住戶共15戶提起訴訟,要求他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起訴中無法確定致其母親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體明確的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告起訴時,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該規定,因此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該裁定,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在再審程序中,法院仍然維持了原裁定。
(3)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的一名小學生在經過一幢居民樓時,被該樓上掉下的一塊玻璃砸中頭部,當場死亡。公安機關偵查後,無法查明具體的加害人該小學生的父母起訴該居民樓二層以上73家居民和管理該居民樓的物業公司,要求他們共同賠償2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樓的73家居民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因此這些居民不承擔侵權責任。但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原告認為該樓的居民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物業公司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雙方均提起上訴。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沒有統一、明確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會有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有時在同一法院內部,法官之間也會存在分歧。在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情況下,法院的裁判常常難以令當事人信服,當事人往往提起上訴、再審,從而長期陷入糾紛之中,這不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了統一審判依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如何救濟被侵權人作了規定。
二、立法過程中的一些不同意見
本法起草過程中,對於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不宜規定由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是:(1)侵權責任的承擔需要以可歸責性為前提,缺乏可歸責性的,受害人就應當風險自負。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缺乏可歸責性,讓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對他們不公平。(2)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責任歸屬,既不能用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責任來分析,也無法用共同侵權來解釋,更難以用英美法系「市場份額」理論來推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缺乏理論基礎,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沒有這樣的立法例。(3)讓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牽涉的範圍太大,容易引發更多的矛盾。(4)侵權責任法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不可能保證所有被侵權人的損失都能夠得到充分的填補。對於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這類涉及公眾安全的問題,可以考慮通過社會保險、國家救助基金制度等解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1)一般情況下,真正的侵權人就在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內,如果僅因為不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而讓被侵權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對被侵權人不公平,同時也是對侵權行為的縱容。(2)這種情況與共同危險行為類似,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可以借鑒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3)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發現真正的侵權人。由於建築物使用人以外的人難以深入了解建築物的使用情況,因此由被侵權人尋找真正的侵權人是極其困難的。同一建築物的使用人多是長期生活在一起的鄰居,相對比較熟悉,可以更方便地知道真正的侵權人,但是,人們大多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特別是礙於鄰里關係,不願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的違法行為,這就使得更加難以查找到真正的侵權人,有時即使是公安機關也很難查出具體的侵權人。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促使他們積極舉證,有利於確定真正的侵權人。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如果讓被侵權人自己承擔不利後果,對被侵權人不公平。如果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建築物使用人也難以接受。但是,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既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
經過對上述意見反覆研究,本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本條的基本含義
(一)關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損害的物品須是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如果物體並非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不適用該規定。例如,在群眾性活動中被他人從人群中拋擲的物品砸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被侵權人不能依據這一條主張由參加活動的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道路上被機動車撞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車輛時,被侵權人不能主張由當時所有經過的可能加害的車輛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是指無法確定物品具體是從哪一個房間拋擲、墜落的,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三)關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在建築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況下,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要從這些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本條規定的建築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使用人在建築物內進行活動,控制、管理著建築物和建築物內的物品,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在他們中間確定可能的侵權人,符合社會生活實踐經驗。
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物業服務公司是否屬於建築物使用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只是與業主簽訂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控制建築物本身,其不屬於建築物使用人。但是,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實際佔有、使用建築物,則其也屬於建築物使用人。
如果按照社會生活實踐經驗、科學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測認為拋擲物、墜落物有可能是從某人使用的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則該使用人就是本條所說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當然,這種可能性必須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例如,如果被侵權人在街上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砸傷,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並非該條街上所有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擔責任,而是首先要將範圍界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周圍合理範圍內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再如,如果被侵權人在一座居民樓的北面被從該樓上拋擲或墜落的物品砸傷,一般認為,居住在該樓南面的居民不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條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本條規定,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築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建築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無須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後,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追償。但是,發現了真正侵權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
四、本條規定的意義
本條的規定,填補了法律的空白,解決了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體現了本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目的。具體來說,這一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一)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高層建築越來越多,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有時甚至造成他人重傷、死亡。雖然,從理論上講,受害人的損害可以通過保險和基金得到填補,但是,由於我國的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還不完善,實踐中被侵權人往往無法通過這些渠道獲得救濟;同時,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有時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救濟,只能自己承擔損害後果,這不利於保障被侵權人的權利,有損社會公平正義。在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應當對這種情形作出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這一規定並非類似於刑法上的「有罪推定」。與刑事責任相比,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也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也有所不同。民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不是對被告的不公平,而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合理地保護被侵權人,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因此,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時,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符合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對此,其他國家也有立法例,《智利民法典》第2328條規定,自建築物的高層部分墜落或投擲的物件引起的損害,應歸責於一切居住於建築物的該部分的人,賠償金在所有這些人中分攤,但損害事實經證明僅可歸因於某人的過失或惡意時,該人應單獨承擔責任。
(二)合理分散損失,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特別是造成他人重傷、殘疾的,如果讓被侵權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可能會導致其陷入生活的困境。而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每一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只承擔整個損失的一小部分。從總體上來講,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有利於合理分散損失,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物業管理水平、人們的生活習慣和安全意識等多種原因,出現了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這給人們的安全生活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本條的規定,可以促進入們對相關問題的關注,依法通過各種途徑減少或者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改善整體的生活環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例如,在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有人就指出,某一小區經常發生建築物不明拋擲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在一次訴訟中,法院判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之後,該小區業主為了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安裝了監控設備,加強了管理,減少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體的行為。責任的認定是:如果有明確的責任人,追究他的責任。如果找不到明確的責任人,那麼除了能自證清白的人,其他人共同來補償,也就是本案中剩下的80人,在找出具體的侵權責任人後可向其追償。
這屬於公平責任原則(感謝指正),僅適用於民事範圍,就算給砸死了,如果是不涉及刑事的意外,也同樣是集體補償。
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如認定故意致死但是未找出嫌疑人),則適用無罪推定,不會連坐的。
法條原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人才疏學淺,因問題具有社會話題的討論價值才有人關注,這個問題確實挺難,我自己也難以論述。不過找了《侵權責任法》出台前的兩個判例,基本代表了當時的主流傾向,該法條是否合理,可以與以前判例對比分析。
——————————————————判例————————————————————
2001年6月20日,受害人被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後死亡,因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受害人子女將該樓二層以上的15戶居民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起訴中無法確認誰是加害人,沒有明確的被告,且菜板墜落的位置也不明確,無法確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駁回原告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余元。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郝某對於開發商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能支持。由於經反覆查證,仍難以確定該煙灰缸的所有人,除事發當晚無人居住
的兩戶外,其餘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仍煙灰缸的可能性。據此,根據過錯推定原則,由當時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煙灰缸嫌疑的20戶住戶分擔該賠償責任。最後判決郝某的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戶住戶各賠償8101.5元,在判決生效後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擔。判決後,王某等住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把答案翻了一遍,發現絕大部分的答題人僅僅是看了鏈接的新聞報道。
我正好看過《今日說法》對這個案件的報道。
節目中公安機關偵查員非常明確指出,水泥塊有可能來自於裝修的邊角料也有可能源自於房屋本身的自然脫落。
也就是說,你買了房子不裝修,也有可能建築時的零碎材料從你家陽台,窗戶掉落。或者你裝修完成了,空調管道口內也許有水泥塊,被風吹落。或者空調外機架安裝時引起的牆體碎裂脫落。
不是人不在家,沒有入住,沒有裝修就絕對沒有可能侵權。
基於這一點,我認為法院的判決合理且合法。
假如水泥塊不是有人故意扔的,那麼水泥塊掉落與否
第一,跟房屋質量沒有關聯
第二,跟裝修質量沒有關聯
第三,跟是否在家沒有關聯
不得不修改一版。
因為我看到了一種我很反感的思想,這種思想還得到了最熱烈的追捧,我必須旗幟鮮明地表達反對。
不做回答的搬運工,我把這種思想濃縮成了一首小詩:
立法者專業,法官亦專業;
草民很業餘,什麼都不懂;
草民別質疑,只需要接受;
草民你不爽,你也得憋著;
草民你不服,你又能怎樣;
草民既不懂,何須多說話?
我在想,這還是不是我們要的法律?
我們需要法律,是因為法律可以讓我們生活的更好,而不是讓法律騎到我們身上。
完全不顧人們的感受,僅依靠強有力的暴力機構保證法律的實施,走不走的通?始皇帝試過。
靠精英們聰明的腦袋指揮,草民充分發揮蟻民精神,埋頭吭哧吭哧的幹活,是否可以使國家走向強盛?大日本帝國試過。
扯遠了,回到法律。
我認為法律要關注人們的感受,並且做出適當的調整或反饋。
法律與人們的主流價值觀多少會有一些不吻合的地方,這些條款無疑會引起人們的質疑與抵觸。不要忽視草民的抵觸,要知道,猛人有猛人的抵抗,我們慫人也有慫人的辦法。一個與大家都有關的例子,根據稅法,年薪超過12萬是要去稅務局報稅的,你買賣股票賺的錢也是要作為你的收入申報並繳納所得稅的,但是如果你在股市裡虧了錢,可以作為收入的折減嗎?不可以。那麼這樣的法律明顯與大家的價值觀不符合了,所以呢,我沒有見過申報股市所得的人,大家默默的進行了抵抗。你固然可以挨個去追繳,可是你去追繳所花去的成本一定遠高於追繳來的稅款。你也可以用高壓手段來保證這筆稅款的繳納,但這樣做所花去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成本就更高了。
所以不要以為法律寫成白紙黑字,法官不收受賄賂,警察確保執行就妥妥了。民眾感覺不好,法律的執行程度就要打個折扣。你固然可以說這個法依然是法,可是與不是,又有什麼區別?
對於這些與主流價值觀不吻合的法律,有的應該調整,有的需要解釋。
解釋,是一個普法的過程,體現了對公民的尊重,同時也減輕了人們的抵觸情緒。在我們討論的這個高空水泥塊砸女嬰案中,無辜的業主對這個結果一定是有不理解的情緒,因為他們確定自己無辜,卻承受了罪名和懲罰。
當然,這其實是一種誤會。但請不要與我爭論這不是罪,也不是懲罰,而是應該向那些無辜的業主去解釋。如果你用打油詩的態度去對待他們,他們就會用他們的方式表達反抗,最後誰贏誰輸,我勸你不要太自信。
我想這樣與他們分享我的想法:
在找到其它更好的解決辦法之前,我支持現行法律的設計,因為法律本無意維護每個個案的公平正義;在我看來法律的意義在於,它改變了人們的決策條件,從而影響人們的行為。
我家樓下是個晚上路邊會停滿車的巷子,有天晚上我心情鬱悶,我就想扔個酒瓶子下去砸車泄憤,這黑燈瞎火的,誰也看不見是我扔的對不?如果沒有這條法律,我扔酒瓶的成本就很低,因為那一面的住戶有很多,很難確定是我嘛,那我可能就扔了。但是有了這條法律,情況就不一樣了,砸毀了汽車,我是一定無法自證清白的,就算我拉上了幾個,幾十個墊背的,我總歸還是要付出代價的,那麼我可能就要考慮一下了,扔這一下,惹一身麻煩還要掏至少幾百塊錢多則上萬,那麼我恐怕就不扔了。
法律通過改變了我的決策條件,影響了我的行為,我覺得這是這條法律存在的意義。
我希望法院的通知書可以寫得更人性化一些,比如說:
「雖然您未能成功自證,但我們仍然相信在此次事件中您是無辜的。很抱歉,我們未能找出過錯人,讓您捲入了不必要的麻煩,打擾了您的生活。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的社會,而法律或多或少會有一些讓人不太愉快的地方。相比法律帶來的好處,我們相信接受這些不愉快是有價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我們判決您對此次事件的受害者補償XX元,該補償不意味您是有過錯的。
您對法制的尊重和支持會讓我們的生活變的更加美好。」
幾天前,由於判決書還未查到,冒著「被批評為違反法律人職業素養」的風險,斗膽借新聞報道妄議此案件,原因兩點:1、武漢人的衝動性格使然。2、稍且懂些法律。還請其他同行輕拍。
本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與一位(比較有代表性的)答主的討論。第二部分淺談我對此立法看法。第三部分,我對防範此事再次發生的建議。我以此表明,我絕不是為打嘴炮而來,而是真心傾盡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放下成見,並衷心希望杜絕此事的發生。
Ps:經此事廣泛報導之後,我家的小區業委會已與物業達成一致意見,開始安裝多個廣角攝像頭【裝在二樓,角度朝上(避免侵犯住戶隱私)】。
事情的後續,可觀看20151115經視直播整段,第20分鐘開始。(這是幾乎每個武漢人必看的、較為公正、客觀、權威的新聞評論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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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李力的一點探討。
一:惡法非法,本案中法官依據的法律是很難讓人信服的,難道我做公交車發現衣服被人用刀片劃爛了,警方找不到真兇,所以同車的五十個乘客都要責任均攤?難道一個老頭在馬路上被車撞暈了,事後找不到肇事車,於是該時段通過該路段的所有車輛責任均攤?
1、首先,惡法非法只是自然法學派的主張。但在現行各國法律實踐中,只要是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就應該得以適用並執行。如果此法違背了道德、違背了公序良俗或落伍於時代。也是要事後通過修法的方式進行變更、刪改(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因此惡法是不是法,在法律實踐中,每個法官已經給出了答案。其次,這個法條在現階段不能的定義成惡法,因為這是目前現實與法理、公平與正義博弈之後,得出的最適合現狀的法條。
2、答主也不需急於類推適用此舉證責任分配。畢竟這是特殊規定,不會在您舉的例子上適用。
二:每個住戶掏四千大家可能覺得皆大歡喜,那麼如果判每個住戶掏四萬呢?掏四十萬呢?判每個住戶傾家蕩產呢?還有人認為這是所謂的公平責任嗎?是公平公正嗎?
1、判決公平公正與依據數額的大小無關。而是體現在:相類似的案情下,法官運用相同論證方式,合法地作出相似的判決。
2、補償數額是確定的,客觀的。如果每戶要掏4萬,說明縮小了範圍,排除了一部分無辜的人,能得出侵權行為人就在這剩下的住戶中。如果要掏40萬,恭喜,說明侵權行為人已經被確定了,這難道不符合您說的公平正義嗎?
另外,高空水泥塊脫落如果是建築質量差導致呢?(中國的豆腐渣建築不要太多)那麼這些業主本身也是受害者,應該追究的難道不是開發商嗎?
如果這個水泥塊是飛鳥在他處叼來或抓來的,在該建築上空掉落的呢?
答主雖然說的很有道理,我也灰常贊同!的確有這麼多可能性。但問題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是不是很耳熟呀?)
既然是在談論這個案件,那我們還是應該以法庭所呈列的證據作評論。如果答主哪天願意來武漢實地考察這個小區的建築質量,附近的鳥巢,找到的證據能為這些住戶們鳴冤。我絕對肉身支持!
當然,代理律師和住戶可能早已極盡所能的找這些證據了……誰想掏錢呢?
三:法官在判決中,對大量業主提出的不在場證明極其簡單粗暴的無視,居然提出業主不在不代表屋子裡沒人的言論,居然認為只要不窮盡一切可能性就不能證明屋裡沒人這種謬論(理論上,任何人都無法證明自己不在屋子裡時屋子沒人,說不定小偷進去了呢)這就說明了法官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公正的對待每一個業主,只是簡單的想要儘可能多的讓更多的冤大頭掏錢而已。
「大量業主」——我也是看這新聞寫的答案。怎麼只看到「部分業主」?大量和部分還是有區別的吧?
「簡單粗暴的無視」——冤啊,法庭的質證過程是很精彩的,雙方律師針鋒相對,不能說新聞寫的少,就是簡單粗暴的無視啊!
「居然提出業主不在不代表屋子裡沒人的言論,居然認為只要不窮盡一切可能性就不能證明屋裡沒人這種謬論」——我也沒找到原話。看到相似的句子就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民訴中,證據採信的標準是高度可能性。如果證據單一,不能達到基本的相互佐證,那只有承擔不利的後果。畢竟沒有人可以有上帝視角。
四:本案判決,一不合情,二不合理,三不合法,這麼一個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判決居然在知乎有如此多的人叫好,看來我國的法治之路實在是太過漫長久遠了。
我國法治之路的確漫長,簡單來說第一,長期以來司法權受行政權干涉太多。第二,部分司法人員業務不精。第三,整個社會都不信法,信權,信錢,這是一種惡性循環。
當然,如今情況正在逐漸扭轉。這裡就不細說了。
五:本案中,那個受傷的小女孩沒有得到公正,因為肇事者沒有抓到,而80名業主中至少有79名收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也許是80名),簡單的說,法官企圖用不公正的手段去獲取公正(這裡我姑且的認為法官出發點是善意的),結果只能是更大的不公正——惡花得到的只能是毒果!
受傷的女嬰需要什麼?我們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粗俗的講,錢!治病的錢!除此之外,還需要侵權行為人受到懲罰!依新聞來看,錢已經從社會各界、法院判決籌集。如果公布賬號,我因為作為武漢人,為此事感到憤慨和恥辱,我也會獻出我的一份關心。不知答主是否也會如此?
而侵權行為人一時沒有抓到,但無非就在這80個人之中,按照補償的數額,雖說遠遠不夠其應該賠償的,但這事也給了他一定的教訓和懲戒。其他79個人,的確很無奈,冤枉的承受了幾千元的損失。但如果事後,能有相應的證據可以揪出侵權行為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向他追償。至此,女嬰家也可以算是有個較好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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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條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是考慮到舉證難易程度。因為你作為一個受害者,在當時情況下你不可能找到具體的侵權者(否則就是不存在本問題了)。所以立法者就把證明責任歸於被告,讓被告證明此時與自己無因果關係,從舉證難度上來說,著實方便。比如上班打卡,單位的攝像頭等等。這是立法的初衷,至此可以說是沒有違背情理、法律精神的(註:有罪推定是刑訴的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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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政府補償的問題。
第一、政府設立相應的XXX會、XXX辦,是不是增設辦事機構、辦事人員、加大政府開銷?(當然也可以增添到」紅十字「下屬……如果大家信得過)
第二、政府每年要在此投入多少數額的補償金?女嬰砸傷就已經40萬了。在職的青壯年砸傷砸死則更高補償金!像是二三線縣區、鎮政府,能夠補償幾個人?客觀來說,當地居民的素質也不比一線沿海城市高吧?
第三、最後能否追償?現實情況令人無奈——肯定追償不了。片警人少、裝備少。我們都知道最難破的刑事案子是臨時起意殺人,因為無預謀,難追蹤。這還是交給刑警辦的。如果是片區民警,對於突然從上空飛石傷人,一無視頻監控、二無人證,能有什麼結果呢?而且改變現狀牽扯太多,耗時太長,肯定難以遏制(當然他們還是要不斷提高工作水平!不要引出這些大新聞!)。所以最後侵權人不僅沒抓到,而且不用負任何責任,因為政府絕對會來擦屁股。這是鼓勵丟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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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愚見,拋磚引玉。
第一、小區都有公共維修資金(如果沒有也可湊錢),在樓頂、樓中層安裝攝像頭,無須多麼清晰,只要能看見對面單元(有人行道一面)是哪一層丟東西即可。相對於賠錢上千上萬,這點錢對業主絕對不算什麼。
第二、舊小區或是中低層樓房,在三樓(二樓防盜賊順勢爬進來)向外牽拉密織的網,可以防住不少致命的大物件。(說不定有意外收穫,比如防人跳樓等等,嘿嘿)
第三、現在大部分小區所做的,在靠近居民樓的一側種植一定面積的、齊腰高的花叢(防盜草)。既可防盜,又可防行人靠近。畢竟,大部人侵權人都是隨手一扔,不會扔出窗外太遠。否則絕對是刑事案件了!
這也只是在現階段少數住戶素質不高的情形下的無奈之舉。
就發生在我們隔壁小區,無辜的業主表示真是日了狗了
目前資料看,判決無問題,對法條有意見的,出門左轉是人大。
另,這問題下的許多回答證明了很多人要的根本不是 依法審判,而是要如我所願的審判,不如我願就是違法,不違法也是惡法……
某人無心高空拋物,把人砸傷,算成民事案,如果找不出肇事者,全樓連坐,每人都要掏錢。
某人故意殺人,利用高空拋物,把人砸死,刑事案,如果找不出兇手,反而沒有人受罰。
看到沒有,按照法律相關條款的規定,在同樣找不到人的前提下,有心把人砸死,遠比無心把人砸傷更划得來。
這和我國現在交通事故中廣大老司機心照不宣的「撞殘不如撞死」是同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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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什麼年代了,還有人把株連無辜連坐制度當做是所謂的法律?
一:惡法非法,本案中法官依據的法律是很難讓人信服的,難道我做公交車發現衣服被人用刀片劃爛了,警方找不到真兇,所以同車的五十個乘客都要責任均攤?難道一個老頭在馬路上被車撞暈了,事後找不到肇事車,於是該時段通過該路段的所有車輛責任均攤?
二:每個住戶掏四千大家可能覺得皆大歡喜,那麼如果判每個住戶掏四萬呢?掏四十萬呢?判每個住戶傾家蕩產呢?還有人認為這是所謂的公平責任嗎?是公平公正嗎?
另外,高空水泥塊脫落如果是建築質量差導致呢?(中國的豆腐渣建築不要太多)那麼這些業主本身也是受害者,應該追究的難道不是開發商嗎?
如果這個水泥塊是飛鳥在他處叼來或抓來的,在該建築上空掉落的呢?
三:法官在判決中,對大量業主提出的不在場證明極其簡單粗暴的無視,居然提出業主不在不代表屋子裡沒人的言論,居然認為只要不窮盡一切可能性就不能證明屋裡沒人這種謬論(理論上,任何人都無法證明自己不在屋子裡時屋子沒人,說不定小偷進去了呢)這就說明了法官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公正的對待每一個業主,只是簡單的想要儘可能多的讓更多的冤大頭掏錢而已。
四:本案判決,一不合情,二不合理,三不合法,這麼一個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判決居然在知乎有如此多的人叫好,看來我國的法治之路實在是太過漫長久遠了。
五:本案中,那個受傷的小女孩沒有得到公正,因為肇事者沒有抓到,而80名業主中至少有79名收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也許是80名),簡單的說,法官企圖用不公正的手段去獲取公正(這裡我姑且的認為法官出發點是善意的),結果只能是更大的不公正——惡花得到的只能是毒果!
眾所周知,在我國,地皮值錢,能蓋高層的不會蓋多層,而真正的富豪住的是別墅,別墅周圍有的是監控,絕大部分民眾,住的都是小區的高層。
而且其中有錢人住的小區,基本都有不錯的監控設施,而缺乏監控設施的,恰恰是最廣大的沒錢人住的小區,越是有錢人的小區,業主越強勢,物業越弱勢,越是沒錢人的小區,業主越弱勢,物業越強勢。
讓沒錢人的小區的物業主動安裝更多的監控設施?搞笑,法院罰的又不是物業,罰的是業主(法院也知道平民小區的業主是最好欺負的),物業有什麼動力去掏錢安裝更多的監控設施?業主又有什麼能力去逼迫物業安裝?
所謂的舉證倒置,其實就是變相的讓沒錢的民眾充當冤大頭而已。
用更多人的不公去掩蓋一個人的不公,把警方無法找到肇事者的責任簡單的推卸到無辜的業主頭上,讓無辜的人來為意外買單,這就是本案的本質。
哎呀,被邀請了~樓上匿名用戶答案很對!!!!!!!!
看他的就別看我的了,丟人唉~……~~~首先,區分民事和刑事。
其實我個人小九九認為,這件事做的挺對的,因為社會常態會認為,這又不是我乾的,憑啥我賠錢啊!憑啥?憑法律!(側面表現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再者,國情需要,難道人家白受傷?如果因為沒有確定被告就不管了。
那估計就有無數鍵盤俠出來譴責法官辦事不力。
那這問題就會是 女嬰凄慘被砸,無人負責!
就你們這反應 ,我都懶得猜。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這件事不可能上升到刑法領域,除非找到真正扔水泥的人。
既然是民事領域,經濟賠償優先,損害結果客觀存在,需要彌補實際受損害公民的利益,以此來實現一種相對公平。
而你若主張,我沒錯!好啊,拿出足夠有證明力的證據,法官絕對不去為難你。(別老覺得法官都是吃白飯的,人家也是司考拼死拼活熬過來的)。
法律就像是代碼,只要是人做的,就肯定有bug.
可是我們這些做不到立馬修復bug的人,應該做的是如何解釋好這個法條。
寫論文天天bb怎麼立法怎麼修繕……要是能修繕……用你寫啊……
最快的未必是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解釋它,然後更好的適用它。
僅此而已。
而且你看看人家這判決解釋, 我複製了一塊,大家看看。
訴訟期間,何欣怡自願撤回了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予以照準,並在原告何欣怡因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餘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台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因此,4號房業主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個人覺得,這寫的挺精彩嘛!
至於真相,鬼知道。其實我除了看看新聞,我也不清楚。好像做錯了點事,對不確定的事情,不能隨便發表意見。謹記謹記。
這種鍋遇到了就得認,但是要是抓到了10年起才能解恨,最恨那種往陽台擺花盆的業主。
1.鍾秀勇先生講課時曾說,侵權責任法是一部隨時準備著冤枉好人的法律,這就叫以相對的公平來實現正義,如案例中的情況,除非業主可以證明不可能是自己所謂,否則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樣才能保證事件中處於最弱地位的被砸人的權益。
圖:公平與正義
2.因為是高空墜物,所以不涉及刑事問題,即使受害人死亡,也不會有人坐牢(除非是有人蓄意要砸他)
3.有人問了法院執行的問題,這個案子完全由所有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業主評論分擔賠償金,如不履行,法院強制扣劃即可。
4.說惡法非法的朋友還是適當閱讀一下法律基礎著作比較好,還是說你已經準備好要起義了……
5.最後提醒一下準備打官司要賬的朋友,法院強制扣劃的手續很繁瑣
圖侵刪
法盲們先弄清兩個事情:
第一,疑罪從無是指刑事案件
第二,民法很多情況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理論分析見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391127/answer/71978072
老太太們的工作場地快要從馬路轉移到小區樓盤了。以後的工作量小了好多,找塊板磚扔地上,再一躺,齊活。一次性每家要要個3、50塊的,收入不錯,還不傷和氣。
哦,對了,【補償】不叫【賠】這麼做的老太太們,自然也不叫訛人了。皆大歡喜。用語言問題解決法律問題,法律人太機智了!
罰物業公司或許還有些許道理,罰住戶,只能說法治社會的想像力太豐富了~
這年頭,管好自己遠遠不夠,還要管好鄰居。連坐之法也要講個親疏關係,現如今,人際關係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先別急著照顧好遠方的父母,趕緊回家安撫鄰居家熊孩子的情緒吧。給了一個人相對公平,剝奪了79人的絕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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