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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為什麼不疑罪從無?

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才可以定罪,但民事案件中,似乎有很大嫌疑就可以定責、賠償了。比如最近的大學生扶老人案。
請問為什麼法律是這樣的設定?無法定責的案件由國家賠償不好嗎?


嗯...題主其實問的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問題。

這麼解釋吧,刑事案件提起訴訟的是檢察機關,被訴的是犯罪嫌疑人。這是一個怎樣的概念?這就是一個人對抗整個國家呀。所以法律才會要求國家要做到證據非常充分,才能判國家贏。只要證據不是十分充分,有一點點疑問,就還是判國家輸。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對國家來說就類似到90%甚至99%。

類似的行政案件呢,對證據上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必須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已經收集到的證據,這也是法律對具有強勢地位的行政機關賦予更高的證明責任的做法。

而民事案件呢,原被告之間的地位是相當的,沒有誰比誰更強勢。所以法律對於具有相等地位的原被告,賦予相等的證明責任。就比如原告能做到證明51%,被告只能證明49%,就判決原告勝訴。

如果要求民事案件的原告做到「疑罪從無」,那麼原告與被告的地位就相當不平等了,原告就很難勝訴了。譬如我經常辦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主張誤工費,被告就說原告要提交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工資簽收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完稅證明、請假證明、單位營業執照等等證據。如果適用「疑罪從無」的證明責任,原告只要無法提交其中一樣證據,就無法獲得賠償了?要知道並非所有勞動者都有簽勞動合同,都有繳納社保的啊。

對於民事訴訟雙方地位不對等的案件,法律也會在證明責任上進行不同的分配。譬如勞動爭議案件,法律就會賦予用人單位更高的證明責任。

就醬。


第一試想如果全部國家賠償會造成什麼後果,只要沒錢大街上找個人互砍一下,砸點不值錢的東西,然後由全民(國家財政來自納稅,納稅來自人民)負責?企業要倒閉了,一把火……家裡老人病死了,一把火,偽造成侵權么,反正能撈筆錢。
全民憑什麼給你賠?侵權之債是相對之債,你構想的制度不僅在道德上有巨大風險,在法理上完全說不通。
民法上為什麼可以疑罪從有?這點我已經糾正了n次了,罪是剝奪,賠償是義務,應當給付,一個是懲罰一個是還債,本身就屬不同性質。民法那叫高度蓋然性,證據同樣有標準,不大到高度可能是根本不用舉反證就可以贏得官司的,比如你起訴我欠你錢,我只用說沒借,因為我沒打欠條。但是當你有證據證明時,我當然要舉證反駁或者反訴,你沒我打給你的欠條,但是有銀行交易記錄,旁邊還有個證人說看到我從你那拿了錢了,然後我說那錢是你還我的,也沒有證據證明我借給你錢過,你說法院判誰贏?當然是你,我的抗辯沒有任何證據,你的證據至少證明我從你那拿過錢,有借錢的高度可能性。你要求原告要像公權力機關一樣調查取證?采指紋調錄像,衛星定位,控制下交付,做卧底?別鬧,一共欠10萬塊錢,你偵查一套做完可以傾家蕩產了。
此外自己做的事自己承擔風險,善良同樣要有風險,換言之你扶起老人,結果老人自己斷的骨頭戳死了自己,你說你是不是該賠?何況也許大學生真撞了呢?那麼為什麼要讓全民為一個賴皮賠錢?這完全是鼓勵賴皮么。
別什麼事都讓國家賠錢,國家的錢就是你的錢,國家賠越多你稅交得越多。
這問題看著火大,真心火大……尤其下面的描述,完全是不過腦子的,罵又罵不出口,畢竟是禮貌提問。但是真心麻煩要去看看書了,要是脾氣不好的,完全不用回答你,直接就要爆粗口了,我都是忍著才不罵的。


首先要感謝題主,我認為題主提了一個相當有趣的問題,這個問題事實比較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制度中,證明標準的不同,同時也關乎部分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能有很多值得交流的內容。我就先拋磚引玉地說一說自己的想法,期待更好的回答。

首先要向題主說明,題主對於民事訴訟部分的相關疑問,我們並不稱之為「疑罪從無」。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有可能出於這樣兩種原因。
其一,一方對於其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明達到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這一事實得到了法庭的認可。相對一方因此而陷入不利的局面,並最終承擔民事責任。
其二,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無法讓自己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所進行的證明達到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同時對方也無法對事實形成符合證明標準的證明,全案此時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將承擔敗訴的風險,乃至最終承擔了民事責任。

從字面上看,題主的疑問主要還是關於為何民事訴訟中對於主張事實的證明標準要不同於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對於犯罪事實的證明標準。

但在說明這一問題之前,請原諒我妄自猜測,說些題外話。題主心中可能同時包含了一些對於舉證責任的疑問。個人認為題主所稱的「有很大的嫌疑」可能不僅僅是指對方的證明達到了證明標準,或許還包括了一些「事實真偽不明,而被告一方(在題主所給出的案例中為「扶老人」一方)承擔了敗訴帶來的民事責任」這樣的想法。

事實上,我個人認為對於時下一些案例的判決結果進行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當下所謂「扶老人」的案件並不符合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所適用的一系列具體情況。因而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無論責任如何分配,「扶老人」一方皆不至於承擔全部的風險。至於為何當下大家會形成「舉證責任全在被告一方」這樣的觀點,這是另一個漫長的話題了,建議題主看一看相關問題中的信息,有時間我也會在此補充一些鏈接,原諒我現在不在此贅述了。

說回主要問題,我們在前文說到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與民事訴訟有很大的不同。那麼我們說先來說一說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僅僅是一個概括。它至少有兩層含義。其一,對於公訴方證明的要求是,證明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還要求「能夠排除所有合理的懷疑」。從理論上看,這一規定事實上已經達到了十分嚴苛的地步。其二,對於達不到這一標準則認為是「疑罪」,對於不合證明標準的案件,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乃至對其施加刑罰,是謂「從無」。當然,實踐情況可能和理論還是會有些不同。捎帶一提,除了持有型犯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幾乎全在公訴一方。另外,由於被告幾乎不負舉證責任,因此一旦公訴機關無法證明事實,全案將處在真偽不明的情況,這則與上文所提的第二種情況有所對應。至於如此規定的原因,我們稍後再說。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則不同,對證明本身的要求是對證據的組織足以說明本案的案件事實。這樣的要求並沒有刑事訴訟中對公訴方的要求那樣嚴苛,僅就形式上而言,符合形式要求的證明更易達到,也就更易形成雙方均具有符合形式要求的證明的局面。這種情況則與單純無法證明的事實真偽不明有所不同,鑒於民事訴訟的平等對抗本質,此時認定案件事實可以採信更為可信的證明,即在證明力上更具優勢的一方的證明來認定案件事實。

通過這樣一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中關於證明的規定的方向與程度都是完全不同的。

我之所以說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恰恰是因為我很想和大家交流一下後面的話題,即為何兩種訴訟中,對於證明的規定會有如此巨大的差別。我個人認為,這與訴訟主體在地位與力量上的巨大差別所引發的兩種訴訟本質上的不同有著密切的關聯。

稍後我再與大家交流後面的內容。


謝邀。
疑罪從無,名字決定了適用,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啊。
因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據」, 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者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由法官採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加「排除合理懷疑」。

說個通俗點的大白話就是: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不允許相反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而民事訴訟、包括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的可能性」。

二者在立法上本來就是區別對待的,自然在司法過程中也是不一樣的。
至於引入國家賠償,賠償,做錯了事才叫賠償啊。民事訴訟,本來就是不告不理,法院居中裁判的,證據不足出導致敗訴的,怪國家嗎?你自己舉證不能,怪誰啊?
客觀事實不等於法律事實,而法官做裁判依據的正是有證據做支撐的法律事實,法官也不是全能的能探知過去和未來的,這些事項你沒有證據,叫法官怎麼去確信呢?
國家來兜底,你信不信公知大V們噴死你,你這是紅果果浪費他們無比珍視的稅款啊……


很好的問題,因為民事和刑事有本質的不同。我本來打算在高空墜物的問題下講的,但後來覺得沒必要就去掉了,現在就放在這裡講吧。
刑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統治,消滅國家內部意圖摧毀政權的敵人。但哪些算是國家內部的敵人呢?他們腦門上又沒刻著字。因此,國家列了一份清單,標明敵人的特徵,只要符合那些特點,就是我的敵人,我要消滅掉。因此刑法條文永遠是如果你做XX事,我會對你怎麼怎麼樣。既然你國家說符合某某特徵的是敵人,顯然要求國家證明某人的確符合特徵,否則有模糊敵人標準的嫌疑,本質上就是在篡奪政權。因為你把不是敵人的列為了敵人,把國家機器用在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上。因此,只要不是適用在敵對階級身上(階級敵人就不需要疑罪從無了,因為你的存在就是罪過,比如奴隸之於奴隸主),就必然要求疑罪從無。
民事的目的只是解決糾紛,順帶建立對國家有利的秩序,但一定是先有糾紛,再有秩序,而不是倒過來。比如,民事案件賠償的根本點在於有損害,比如某人砍人,雖然殺人心切但是對方連毛都沒傷到,無損害則無賠償,即便有民事案件發生,也不會有任何賠償,但構成犯罪,因為砍人的行為已經坐實了自己是國家敵人的事實,哪怕沒有傷害結果發生。因此民法條文永遠是這樣的行文語氣,你在生活中要注意以下幾點,如果不注意可能會給別人添麻煩。(注,民法非常複雜,除此之外,還有督促履行義務,物權保障等等,我便於理解民刑的區別,將之簡化了)因此,民事判決的要訣是要給公眾一個公正的感覺,目的在於減少以後潛在的糾紛。既然要一碗水端平,自然不能搞疑罪從無,否則豈不對其中一方不公平了?


刑事要命,民事要錢,就沒必要那麼認真了。


因為國家的錢也不是憑空變出來的啊,國家賠不就相當於全體公民賠,憑什麼啊?至於疑罪從無,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個人能力有限,要求民事像刑事那樣拿出鐵證太難了。


題主問得很好,這不是異想天開,這就是紐西蘭正在做的事情。
紐西蘭建立了意外事故傷害保險制度,為所有在其境內的自然人,無論是紐西蘭本地的居民,或是工作簽證、學生簽證的持有人,亦或是短期來訪的國際遊客或商務人士,只要入境紐西蘭,都提供全天候24小時、全面的、不追究過失的意外傷害保險。ACC保險是一種不追究過失的保險(no-fault cover)。當發生意外時,無論您在做什麼,無論意外是否由於您個人不小心造成的,無論您的行為是否危險還是非法,只要事故是屬於ACC定義的意外範圍之內,ACC都可以為您賠償。

紐西蘭政府認為在發生事故後,當事人之間為追究過失而起訴打官司十分耗時又耗錢。不但會影響到受傷者專心恢復健康,而且打官司會很快消耗個人與社會的資源;而即使最後打贏官司,過錯方也可能沒有錢賠償;所以,本著高效和以人為本的原則,紐西蘭政府的ACC賠償制度應運而生。

在紐西蘭,由於ACC這個機構的存在,除了懲罰性的損害賠償(exemplary damages)之外,每個人都需要放棄追究過失獲得個人賠償的權利。

紐西蘭的這項制度比你想像的走得更遠。

紐西蘭的意外事故傷害保險ACC制度
【淺談】紐西蘭的意外事故賠償制度
這也是侵權責任法研究的一個熱點領域,對以往封為私法金科玉律的「自己責任原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刷新三觀吧,這就是真正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比掛名的社會主義高到不知道哪裡去了。


如果在核心問題上沒有差別,那何必制定兩部法律?


民訴中有罪這個說法?犯罪不是刑法中的事兒么,連罪都沒有談什麼疑罪從無?


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何來疑罪?


這麼說吧 只有刑法可以給一個人定罪量刑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規定犯罪與刑罰 疑罪從無是刑法中專有的概念
而民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關係的 所以在民法上何來定罪一說 你聽說過民事訴訟的判決中說某某犯什麼罪被判刑嗎


疑罪從無。民事訴訟里沒有「罪」。都是民事糾紛昂~所以誰看起來最有理誰就贏。


咱們國家連刑事案件也沒有「疑罪從無」,與之相近的叫「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斷」。


民法是私法,意志自由是生命力 ,這就決定了任意性規定的比重。如果疑罪從無,那法律就變成了漏洞很大的漁網,對案情評價彈性太大,起不到教育 評價作用。受害人求助無門或者變成了瞎折騰,法律不能成最後的正義。


你都會說疑罪從無了,首先得是「罪」,民事哪裡來的罪?


所謂疑罪從無也就是無罪推定是吧。
無罪推定僅僅適用於刑事案件,而民事則不採用這個推定,本人認為原因如下:
刑事案件的審判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的審判,雙方地位不對等,不可以要求個人與國家有相同的舉證義務。所以在刑事案件中由國家控方承擔主要舉證義務,如果控方不能證明一個事實那麼就推定無罪。然而,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是發生平等主體之間的,雙方承擔相同的舉證義務(誰主張,誰舉證),在一方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張時候,認為這個主張不成立,不是無罪推定(即不能證明自己未侵他人權,則認為未侵他人之權的主張不成立)
在最近的一些高空墜物致人受傷案例中,原告主張自己被侵權,侵權者可能是樓上的人。被告如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者的主張,則此主張不成立。按照民訴中的推定責任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之後如果元兇被找到,那麼他可以向其追償。
法學在讀雙學士,答案許有不妥之處,還望海涵。


民刑證明標準決定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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