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性向是自由的,那人們有表達同意和不同意同性戀的自由嗎?

很多人在宣傳不能歧視同性戀的時候很多時候用性向是自由的說明,但既然人們選擇性向是自由的為什麼我們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自由權利常常被限制。
(聲明,本人沒有對同性戀存在歧視的傾向,只是對這個問題感興趣)

update:由於樓主表述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再次說明一次問題,樓主想問的是,為什麼我們表達不認同的想法會遭到反對,如果我們在語言上和行動上對同性戀者和其它人無異,但只是表達這種不認同的意見,有這個權利嗎?為什麼會被人很多人反對


沒有表達同意不同意的自由,只有表達喜歡不喜歡的自由,題主最好先認清自己的私權邊界在哪,你可以認為蘋果很難吃,但你不能覺得別人吃蘋果需要你同意


更新說明
格式上:
原始答案調整了一些語句段落順序,加粗了一些句子,分割成三部分。
內容上:300贊同後更新言論自由邊界的觀點。560贊以後,更新對一些詞語的定義;如『不同意』『反對』『不喜歡』等。這部分,我認為絕對有價值。要討論時,如果對定義有不同解讀,討論前請先向我說明。

前面的答案或多或少都有點跑偏了——至少我看來是,沒有命中要害。別說『說服』提問者了,估計連給提問者一個衝擊都很難做到。

我是強壓著要噴人的情緒來寫的,請各位見諒。 提問者似乎是個女的(貌似我這是區別對待),我忍下來不噴、不吐槽,直接普及幾個概念吧。

有人認為同性戀不利於人類繁衍和發展,或說同性戀是病、是可以矯正的——則請學習下列答案
同性戀符合生物學規律嗎? - 知乎用戶的回答
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撫養孩子? - 社會
對同性戀的日漸包容,會不會導致同性戀行為的增多? - 社會
「假使每個人都是同性戀,人類就會滅絕,所以同性戀不好」這樣的推理有道理嗎? - 邏輯
同性戀為什麼不是疾病? - 醫學

還有很重口的:母親強姦同性戀兒子,帶來的是「治癒」還是心理陰影? - 心理學

我會跟你說這是本人最多贊的答案也是最多字數的答案而且是故意讓它成為最多字的嗎?
我不要臉我推銷我最自滿的答案心理學所說的「自尊」具體是什麼?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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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實然(能)和應然(該)。
區分自由和權利。
區分實然自由和應然自由。

什麼叫做實然?我現在拿一把刀出門一刀砍死見面看到的第一個小孩(恩,大人我估計砍不死,打不過啊!)只要我做了,這就是一個現實事件。所以,它是實然。

什麼叫做應然?應然就是一個孩子應該健健康康安安穩穩的長大,我們要保護他的生命健康安全。

實然自由就是——我現在絕對能夠拿把刀下樓去砍人。各位,如果我真的這麼做了,你們攔得住?沒有人攔得住的。對於一個處心積慮要最某件事情的人而言,全世界都攔不住他去做那件事情的腳步——當然做得是否成功是另一回事情。我能夠拿把刀去砍人,但是根據對象和我的戰鬥力差距,我是否能夠順利地砍死人或砍傷人,則在未定之天。

具體到同性戀的問題上,實然自由就是:別人是同性戀,你不可能必定成功攔著他實踐同性戀,更不可能讓他不在想同性戀的事情。別人要歧視同性戀,你不可能必定成功攔著他不歧視同性戀。

所以,自由是一種潛在的普遍的不可根除的行為可能性,思想、情感更是他人無法徹底控制。

我們近代一切法律,都是建立在控制行為上,而不是控制思想、情感。因為我們知道,思想情感這東西,怎麼的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控制了也不一定有意義。反正我們想辦法控制人的行為,也就達到目的了。如果連行為都控制不了,更別想控制思維和情感了。事實上,控制思維和情感,也要通過行為啊。

應然自由就是——我應不應該擁有砍人的自由。答案顯然是,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以我的身份,我不應該去砍任何一個人。哪怕是我的殺母仇人,我都不應該砍。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有人想砍死我,而且我跑不掉,我只能砍死他來自保。這就叫做正當防衛。

應然自由,其實就是『權利』,注意不是『權力』,是right而不是power。準確的說,是合法權利、合理權利。

我沒有權利去砍人,也就是我不應該有砍人的自由,也就是大家現如今都不認可我砍人的實然自由。

大家會想盡辦法,讓我不去砍人,就算去了也會砍人失敗。比如,刀具管制,比如我拿到下樓沖一個人跑過去保安會報警甚至衝過來制服我。萬一我真的變身超級賽亞人,砍死了保安和一個陌生人,那麼警察會來。最終,應該是一槍斃掉我,或者無期徒刑。為啥?徹底剝奪我砍人的實然自由。我們還通過教育、宣傳告訴每個人:別砍人啊!否則後果很嚴重啊!你小子沒好日子過的啊!

好了。那到底人應不應該有『歧視』同性戀的自由?人是有『不歧視』同性戀的實然自由和應然自由的。人也有歧視同性戀的實然自由,但問題是該不該有應然自由?

首先我們得搞明白,什麼叫做『歧視』。歧視按照《社會心理學》(人民郵電出版社)中的定義,歧視是一種行為,是一種根據某種標準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的行為。偏見呢,只是一個想法。

所以,偏見有實然自由,也有應然自由的——你不能管別人怎麼想。歧視呢,因為是行為,所以它的應然自由就應該被討論。

現附上本人三個相關問題中的答案。

如何定義偏見?

我自己的定義:不符合客觀事實而且帶有強烈情緒的認知方式、看法。

《社會心理學》人民郵電出版的國外譯作,則是如下定義。第242~243頁。

偏見是一種態度。對一個群體以及個體成員的負面性預先判斷。它可能根源於情緒性的聯想,根源於行為辯解的需要,或者源自被稱為【刻板印象】的負面信念。

偏見一種沒有明顯依據的易變的觀點——《魔鬼詞典》·安布羅斯比爾斯

舉例:
①黑人的性能力、性慾都很強!
②黑人比較笨
③女人胸大無腦
④男人下半身思考
⑤談民主的都是在空談
⑥維護現有體制的都是五毛

如何界定男性對女性的歧視?
我們為什麼不應該歧視其他種族?

當我們說『歧視』的時候,已經是判定某行為是錯誤的了,不應該出現的了。
因此,這個問題應該改成『人有沒有不同意同性戀的應然自由,有沒有阻止同性戀行為的應然自由?』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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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提問者邏輯上的錯誤。(或說問句中包含的錯誤。)

性向的應然自由和反對同性戀的態度、行為的應然自由,本來就不是前者支持後者的關係。

提問者在這裡犯了一個很呵呵的錯誤,其邏輯是:都可以同性戀了,怎麼就不可以不同意同性戀呢?怎麼就不可以歧視同性戀呢?

其實這種提問法,這種句式,已經先驗的把『反對同性戀的應然自由』擺在了『性嚮應然自由』前面。

就好比『都買得起一個LV了,怎麼就買不起一個慶豐包子呢?』(以下省略『一個』)

問題是,LV和慶豐包子都是消費產品,都可以藉助貨幣衡量,而且確實LV比慶豐包子貴。一個人可能既買了LV也買了慶豐包子。可能買得起慶豐包子但買不起LV。而不可能買得起LV卻買不起慶豐包子。

要用A的可行性證明B的可行性,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首先AB必須是同質的,其次AB卻是存在量度上的差異,而且A比B量度高;最後AB不能矛盾,必須能夠共存。

好了,性向和對待性向的態度、行為,這兩者是同質的嗎?不是。性向是指哪個性別對你有吸引力,對待性向的態度、行為卻是指哪種性向你能夠對它有好的態度、行為。

就算兩者真是同質,它們的量度也不是『對待性向的態度、行為』比『性向』更難改變;或者『對待性的態度、行為』比『性向』更加基礎更應先滿足。(應該先買LV再買慶豐包子)

人的需求是怎麼排列的?首先是生理需求,性、溫飽。後面才是社會性需求(表達的需求)。同性戀是一個基本的生理需求。對待同性戀公開用什麼態度、行為,是一個社會性需求。
為了自己更高層的需要放棄自己的底層需要,這叫做境界。比如,我想為世界和平做貢獻我就絕食抗議。
但是為了自己更高層次需求,而要求別人放棄基本需求,這就叫做流氓。比如,大X進;比如我認為減少文盲有利於全人類,然後我拿把刀去砍死文盲;比如我認為消滅艾滋病有利於全人類,我就把病人全部處決。

最後,性嚮應然自由和『不同意同性戀』的應然自由,對一個人來說,本身就是矛盾的。你不可能一邊支持性向自由,一邊不同意同性戀。作為社會整體,會有兩派人,但作為個人,只有二選一:要麼不反對,要麼反對。

我不是說不可以不同意同性戀。可以,心裡咋想都可以。至於說出來可不可以,則是一個更複雜的問題。(見後文)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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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回『有沒有反對同性戀的應然自由』的問題。

同性戀,無論如何,是一種實然自由。你現在反對,你現在覺得不舒服,你不想世界上有同性戀;問題是,同性戀一定必定肯定會想盡一切辦法讓自己的同性戀自由更加暢通無阻。而且,同性戀不是想當同性戀所以成為同性戀的。很多不想當同性戀的人,無比痛苦,想改變自己,失敗了。心理學和醫學都證明,同性戀是不可能改變或人為塑造出來的。

反對同性戀,也是一種實然自由。問題是,它不是先天的,而是人為選擇和塑造出來的。心裡想可以,沒人攔著你心裡反對同性戀。但公開說,甚至侮辱、情緒性的反對同性戀;這不能被控制住?

同性戀有反對異性戀嗎?沒有啊。那異性戀憑什麼抬杠去反對同性戀?因為你看了不爽?怪了,這年頭心胸狹隘還有理了?
同性戀妨礙了別人的其他自由嗎?沒有。只要你不死磕說要反對同性戀,你日子過得好好的,這世界上有多少同性戀,跟你沒關係啊。或者要說同性戀搶了你男朋友或女朋友?那也不對,憑什麼你男朋友女朋友就得跟你廝守終生?換做我,我要你跟我廝守終生不顧你的感受,你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你要是不想作為一個異性戀被反對,那就不該反對同性戀。

如無特殊說明,以下說的反對,都特指行為。包括:立法罰款
、處罰同性戀;或者因為別人是同性戀,你就公開罵他侮辱他。

你要是『只是想想』。你當然有這個實然自由,你甚至有應然自由。沒人能規定你應該怎麼想。你也可以中立,不支持也不反對,並公開表示你不支持不反對。

但你只要說出來,本身就是一種『行為』。公開的說,更是一種行為。公開的針對個人的情緒性的反同性戀言論,最不容忍。

看完這些。請問提問者你還能否理直氣壯地繼續說『既然人們選擇性向是自由的為什麼我們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自由權利常常被限制。』

既然認可了人們選擇性向是自由,你憑什麼表達同意或者不同意?別人性向,根本不關你的事啊。你有實然自由,可以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喜歡或不喜歡。但是,既然性向是自由的,也就表示你無論你同意不同意、喜歡或不喜歡,別人都可以繼續當同性戀或異性戀。同性戀又沒特意當著你面同性戀,恰巧看到了,可以不看。但你如果公開一直表達你不同意同性戀、不喜歡同性戀,這不是惹事么?同理,同性戀整天在你面前晃悠,故意刺激你,也是惹事——可人家沒有啊。也沒有人會整天說『我同意人喝水!』這話雖然沒錯,但是不是有點……。支持同性戀的言論和行為,如果換在一個普遍接受同性戀的社會,它就會顯得和『我同意人喝水!』一樣可笑。只是,我們還沒到這份上。

如果你不同意別人當同性戀,同性戀也不同意你當異性戀。最後怎麼著?火拚啊?對噴口水彈一直上升到對轟原子彈?

只有當我不反對你當異性戀,你也不反對我當同性戀,我們互不干涉。那大家才能過得好好的。

不可能說『我不反對你當同性戀,但你也不能反對我反對你當同性戀』這邏輯本來就是不成立的啊!強盜邏輯啊:『我不反對你賺錢,但是你不能反對我反對你賺錢』。更有甚者,簡直要搶錢了。只有『我言行上不反對你當同性戀,當你也不能反對我在心裡反對你當同性戀』才是成立的。

只是我真不明白,同性戀有啥好反對的?又不是不反對同性戀的話全世界就變成同性戀,然後人類就絕種了。而且就算全世界都是同性戀,人類也不一定會絕種啊,同性戀是可以和異性有生殖行為的,不信你去查查。不然怎麼又那麼多同性戀的妻子生了個孩子,然後獨守空房N年?反對同性戀,再外加要求成家的文化、社會氛圍,那同妻的苦,誰承擔?同妻的苦,責任主要推給同性戀?或者,難不成要求同性戀終身不婚不嫁還不能有同性戀行為……這就把人折騰得太過分了吧?更不用說,有些同性戀的親人,也是要受到連帶壓力的。

反對同性戀這種百害而無一利的事,真不知道做來幹嘛。同性戀從來沒有必然的危害性,反對同性戀也不能拉動生產力促進社會和諧,甚至有反作用。而且反對同性戀的成本極大,成功可能性極小(同性戀不可能被『扳直』)——我覺得這事兒不用『良心』『同情心』『同理心』,會做理性利益計算的人都能想明白,反對同性戀對整體社會一點好處都沒有。(雖然有些人藉此牟利,比如,西方有些政客藉此拉票)

所有反對理由,私以為說到底都是一句:『我看著不爽』罷了。你不爽就不爽,沒人逼你看也沒人逼你想,非要去干涉別人的生活、評頭論足,這不是找茬么?

現實是,對同性戀的歧視、反對擁有『實然自由』,而且在中國很順利的實然自由。你在中國反對同性戀,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告你歧視,甚至沒有一個普遍譴責你的言論、社會氛圍。

同性戀呢?同性戀的『實然自由』卻是步履維艱,他有實然自由,但是阻力很多。『應然自由』呢?幾乎沒有。沒有法律承認同性戀婚姻,也不具備普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社會氛圍。

從這個角度看,提問者這種『連同性戀都能自由了,歧視怎麼就不能自由』的思路,無論是理論上不成立(如前所述),連實際上都不成立。

沒人可以強迫你接受同性戀或喜歡同性戀,沒人應該強迫你接受同性戀或喜歡同性戀;但你也不應該對同性戀惡語相向、橫加干涉,你甚至不應該在私人圈子裡擴散對同性戀的反感(不過這點任何國家的法律都管不了就是了),因為這涉及到氛圍的營造。你可以冷艷高貴的不想不說不做,一副滿不在乎的瀟洒態度,都比煞有介事的反對同性戀、表達反感要好多了。這就叫做基本尊重,做到這點,別人也會給你在基本尊重。同性戀從來都不要求你喜歡他們,也不要求你看見同性戀或想起同性戀的時候心裡一點都不適都沒有;你只要有基本尊重就行了。

最後生命,我忍住了一句髒話,化作了上述長篇大論。

註:
①『你』不總是指提問者。
②提問者說自己不歧視同性戀,我是挺懷疑的。我總覺得提問者的邏輯就是:『你都可以同性戀了,別人就不能說你幾句?』好像同性戀本身就是錯的,好像同性戀是比指責、反對別人性向更惡劣的事情似的。或者提問者認為『同性戀都被普遍認可了,那說幾句也沒關係嘛。』提問者要麼在邏輯上存在嚴重錯誤,要麼在現實認知上存在巨大偏差。
③或許你真的不歧視同性戀,但至少你是『少見多怪』。給你提個醒,表達『驚奇』很多時候也是無禮粗魯的。對你來說,習慣了這個對什麼事情都要指指點點對人評頭論足的社會氛圍,卻不習慣同性戀等一些系列『少數派』行為;所以你才有問出這種……(我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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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跟朋友聊了很久。她認為歧視性言論不對,但是不應該禁止。我則有不同意見。如果有人不認同、不喜歡一下的話,歡迎評論告訴我。(也就是說,大家點贊與否看上面的內容吧,XD)

其實我很支持保護言論自由,包括發表『歧視言論』的自由,但是有底線的。
當我們說『歧視』的時候,已經判定對方的話是不正確的了。如果歧視言論被禁止的理由是它不正確,那其他不正確的言論也該被禁止,這無疑有巨大隱患的。『不正確』容易變成一個標籤,進而壓抑新觀念的出現,因為我們同樣可以說『支持同性戀不正確』所以不能說。所以下面我就用『言論自由』『反對言論』吧,避免標籤效應。

我對言論自由的邊界是這麼看的。
①如果法律保護一種行為的權利,那對這種行為的反駁、反對性的言論就不能公開的針對個人。
②如果法律保護一種行為的權利,可以公開討論該行為的合理性以及法律的合理性。也就是討論行為到底合理不合理,到底是不是權利,法律到底合理不合理,某條法律是否違憲。如果憲法不否定該法律,那就必須先證明憲法錯誤。
③通過上述兩點,大家估計也看出來了。我不反對人提出任何反對言論的權利,畢竟這是社會變化的基礎。但是必須有個邏輯順序。你還沒證明清楚A行為,如同性戀,是錯誤的之前;就開始針對同性戀行為進行攻擊、表達厭惡,這是錯誤的。
私下裡,我們可以說一大堆表達情緒的話,不需要邏輯清楚。
但公開的言論,是一個影響社會氛圍的過程,這種情況下,上來就開口噴人『表達情緒』,無疑是破壞性的,也沒有任何好處。就算我們容許公開場合噴人表達情緒,也必須在他已經提出過論證之後,才允許表達情緒。或者至少表達情緒後,要有事後論證。如果公共發言,你只發表情緒性言論,那你永遠不可能被證明錯誤(因為你只有情緒)。那這不是公共討論,這是無腦罵街……。而且帶有『強迫別人看我發泄情緒』的性質。當這種表達情緒的話,在公共場合針對個人的時候,它就已經侵犯個人權利了。被攻擊者發現攻擊言論後,他應該有權利要求攻擊他的人停止公共場合對他的攻擊。因為,這種公開的攻擊言論會造成被攻擊者履行被法律保護的行為權利的困難,而且它不是一個討論或立法的訴求。
④如果法律禁止一種行為,那對這種行為可以表達情緒。但如果針對個人,這種表達也要有限度。為了避免輿論審判,甚至冤枉。
⑤如果法律不支持一種行為,也不反對一種行為。那對於這種行為,我認為最好和①~③一樣。
⑥說了『反對言論』,就要做好被人反駁乃至批評的心理準備。不要用『言論自由』來說明自己不該被批評。就算沒有制度性的刪除、警告,在我私心中,表達情緒言論、攻擊性言論,也該被批評。

總之,言論自由是有的。但是什麼場合下能說什麼話,說話又有哪些限度,是應該有個規範的。
我相信真理(或時代真理)一定會在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中站到最後;可我認為如果都只是情緒性言論,根本就不是討論。一個不講規矩不擇手段的比賽,我不認為會有什麼有價值的東西留存。

其實我們從來也沒做到我上述說的那些。所以這只是我個人理想罷了。做得到,我認為世界會好很多。做不到呢?哎,老實說,也沒啥,不就是破罐破摔么……反正這個『罐子』古今中外,從來就沒好過。我甚至挺悲觀的人為,會不會這永遠不太可能……。

我很討厭我國言論的諸多管制,但有一點我很欣慰,電視台報紙是不允許主持人、筆者用髒話攻擊人的。雖然依舊可以『造謠』捕風捉影,但好歹不光只是表達情緒。

有種特殊情況要討論一下。假設某公眾人物經常出現在媒體上,我非常討厭他的髮型,我是可以公開罵他的。因為實際上,他是在強迫我看他的髮型,雖然他沒有這個意願,但事實造成了強迫。作為補償,給我點噴人的權利或者諷刺的權利,也是挺好的……。恩,所以,葛巾黑邴成剛雖然不太好,但也有一定合理性。但這不是歧視,畢竟葛巾沒有剝奪邴成剛其他合法權利,也沒有否定他整個人格,甚至爆粗都沒有。具體到同性戀的問題上,同性戀又沒有整天在我們面前晃悠,造成強迫我們看他們同性戀的事實,所以我認為怎麼都不應該公開地被罵。至於歐美同性戀遊行,如果不是因為有人生活中歧視他們,使得他們感到壓力了,他們為什麼要上街。這事兒就是這樣,本來你不爽忍一下就沒事了,同性戀又沒侵犯你啥合法權益,你偏要去嘮嘮叨叨還搞歧視,這不挑釁么,那人家肯定上街的啊。然後上街你又更不爽了。所以這事……哎~

註:禁止某些言論,不代表禁止那個人說其他言論的權利。只是說,如果出現了,那些言論應該被刪除或者警告。我也不支持禁言一個人(無論時常),因為這是一刀切的粗暴。

在來知乎之前,我是個堅定的無限言論自由支持者。知乎讓我看到了良好討論的氛圍,後來大量新用戶湧入後蛇龍混雜,知乎也推出了舉報功能。我看功能一直運作的不錯,我這才生出了『非分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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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不認同或不喜歡或不理解的話,歡迎評論告訴我。

任何態度都有三層。
1,內心想法。
2,言論。
言論根據發表場合可分為:公開言論和私下言論。
根據性質:理性言論和情緒言論。理性言論可分為:正確、模糊未知、錯誤。
模糊未知 、錯誤,統稱不正確。
模糊未知準確表述為『不正確也不錯誤』
根據言論發起方分為:公權力發言、私權力組織發言、私人發言。
根據言論對象氛圍:對公發言、對組織發言、
對某群體發言、對私人發言。
3,言論之外的作為。作為可分為公權力制度性作為、私權力組織性的作為、私人作為。

言論和作為都有兩種特殊情況,既特殊個人:發起人是有號召力有影響力的私人,但無所屬組織和公權力。可是他們能造成類似公權力和私權力組織的作用。
特殊群體:無固定組織,但某些情況下會集結起來言行一致。

態度可分為兩種。
認知態度:同意、中立、反對。中立和反對,可以都可以稱作『不同意』。中立準確的表達應該是『不同意也不反對』
情感態度:喜歡、中立、討厭。中立和討厭,都可以稱作『不喜歡』。中立準確表達影視『不喜歡也不討厭』。
註:對己或對人,也是一種分類法。

認知態度和情感態度,是可以分開的。
存在『同意但討厭』:理性上支持同性戀,但無法直視同性戀行為,看不了同性戀AV,一看就反胃。
『同意但不喜歡也不討厭』:理性上支持同性戀,看同性戀AV不會不舒服,但不歡樂。
『喜歡但反對』:請各位自行想像這個糾結的情況。

理性言論和情感言論;認知態度、情感態度;可以同時存在,互相影響,但不一定互相決定。

注意:內心想法、言論、行為,並不具備完全一致性和單一因果聯繫。用某一點,去推論另一點或兩點的時候,要非常小心謹慎,

用知乎舉例

公開言論:提問、問題補充、答案、答案評論。
私下言論:私信。
理性言論:說事實,分析事實,推導結論。表達認知態度。黃金很貴,因為稀有,多了恐怕就不值錢了。
情感言論:說感受,分析感受,總結情感。表達情感態度。我好睏,眼皮有壓力、腦子有點暈,可見長篇大論是我的真愛。
公權力制度性言論:知乎官方公告,佘炤灼是個好青年。
私權力組織性的言論:知乎心理學群公告, @秦楠 是個猛男。
私人言論:我真的是超級賽亞人,但我不為以上言論和以下言論負責。也不這句話和上一句話負責。我是送外賣的。
對公發言:知乎是個好地方。
對組織發言:黨里的同志們你們都是好同志!
對某群體發言:知乎用戶們,你們都是反動派!
對私人發言: @影夜@徐博聞 就屬你們知乎上私信最多,么么噠。


言論之外的作為。
公權力制度性作為 :知乎規章、舉報規則、編輯規則等。
私權力組織性的作為 :知乎同性戀QQ群集體對本答案點贊同。知乎反同性戀QQ群,集體對本答案點反對。集體拉黑。集體關注。
私人作為:拉黑。關注。分享。
現實中鄙夷或贊同的目光、招聘某人與否、法律政策的頒布與實行、是否和某人交朋友……這些大家自己歸類試試。

特殊個人(
抱歉打擾各位): @采銅@動機在杭州@yolfilm@Raymond Wang@程毅南@安嘉門院@佘炤煒@張佳瑋@佐藤謙一@明溪@梁邊妖@蘇莉安@maggie@插門胡的小背心@周曉農@張志浩@劉念@唐僧同志@Ruki@GayScript 等等~等等~等等等~~~(咦,好像混進了一個奇怪的東西……)

次???級特殊個人: @影夜@徐博聞@佘炤煒@黃辛@周不潤@外星菜鳥@Ivony 被特殊個人關注而關注者不多於一萬的人(好像又混進了一個奇怪的東西……)

特殊群體:無固定。任何人都可能是,又不可能一直都是。

知乎日報、知乎周刊,等媒體具有傳播功能,有『借他人之口表態』的實然權力(或稱影響力)。這情況更為複雜,這是討論媒體職能、義務。這暫且不表。(雖然這是我本科專業……。22點下班明天中午12點還要去上班呢這到底能不能三點前寫完啊不管了我下面不那麼詳細了直接表態先分析論證什麼的如果有1000贊或者閑得發慌心癢難耐的時候再說吧。)

鄙人的觀點,不細說,不論證。(快寫完快睡)
內心想法有絕對的應然自由,理應被尊重和保護。
理性言論、私人言論,對公言論、私下言論,都具備比其他言論更多的應然自由和應該被尊重保護。
當理性對私人的公開言論,應有一定限制。如,不做惡意揣測。被針對者如不想參與討論,則那些公開討論應該被警告或者刪除。
情感言論應該被限制。對公、對組織的情緒請言論,應該被允許;但必須附帶理性言論,純粹情感言論應該有數量上的限制或給予警告、勸告。
對私人的情緒性私下言論視情況而定,強烈侮辱詆毀,當事人如果不滿,則可以適當警告或者刪除。對私人的情緒性公開言論,是被針對者意願,應該刪除。

特殊個人和特殊群體,不同情況下,應該有不同的程度而限制。程度多大,恩,這個大家可以多多討論。但對他們的限制,我認為,不應該變成法律或規定。大家有共識就好。

任何對言論的限制,都不能發展為對任何人的長期性或永久性懲罰,連帶性懲罰也不可取,更不能實時監控,不該強迫人完全沉默。

具體到同性戀問題上,在下的態度。暫時不細說,不論證。(快寫完快睡)


你要理性討論同性戀的成因、社會影響可以。
言論上你要表達『反對』可以,但不該針對個人。(我來理性的反對一下你喝水)
言論上你要表達『討厭』可以,但不該針對個人,尤其是公開場合。私下,勉強可以。但被發現,別怪別人開噴……。
言論上你要表達『討厭』同性戀,可以,但不該無腦罵街侮辱人格式的表達;並且你要做好被討厭的準備。

行動上,抱歉,所有『不同意』都不能妨礙同性戀的婚姻和私下的性行為。否則,就是『歧視』。

三點了,睡。


昨天和Ashley一起去逛街。
她說是第一次有人請她坐公交,其實我是故意的,我太想跟她有個環境聊天了。
一路上,我聽她說她最近學的阿拉伯語和研究的宗教,以及源源不絕對穆斯林的吐槽。
古蘭經,翻開的第一頁,就會寫這麼一句話:
This book can not be doubted.
女人不能在來例假的時候觸碰古蘭經。
我想起來基督教對同性戀的反對,順口就問了一句,穆斯林如果發現了同性戀,會怎麼樣?
她告訴我,在很多穆斯林國家,會被活埋至脖子,然後被大家用石頭活活砸死。時至今日,依然如此。
幾乎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在反同性戀。
在新教統治英國的時候。
在東正教統治歐羅斯那一邊的時候。

我並不想說,在同性戀出現在中國,是幸運的一件事。因為我一直覺得,無論每個人的境遇是好是壞,但是他們遭受悲傷的感覺,都是相似,甚至相同的。
在極端的環境下,我們周圍的同性戀,也依然會遭受暴力,甚至是殺害。
每個人在一個大環境的小環境又是截然不同的。

然後我和ashley又談論起自己身邊那些同性戀。
有些人惹人厭惡,有些人讓人喜愛。
人本來就是個極度複雜的東西,沒有任何一種情緒是可以分開談論的。比如一個同性戀對社會的仇恨,究竟是他自己不夠好,還是社會傷害它太深。

ashley突然對我說,你知道,幾百年以前,阿拉伯國家那裡一個男人娶好幾個女人是很正常的嗎?
因為那個時候的男女比例是1:3。
聽到這個,我就想起,戰爭時期有戰爭時期的愛情,大航海時代有大航海時代的愛情。
一個世界究竟表現成什麼樣子,總離不開這些現實的東西。
那麼我們現在周圍同性戀跟異性戀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1:20,會有這麼多嗎?
所以,異性戀的Hard是同性戀的Normal,其實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我想異性戀能給予同性戀最大的尊重,就是把針對自己的要求與法律,來對待他們吧。
同性戀犯了罪依然要公正的處罰,比起看待一個人是同性戀,我們只有先用人的所作所為去衡量他們,才能讓所有人不會因為他們的身份去衡量他們的作為。
人之定義,先於性取向,至關重要。

我出於自己的原因,問了ashley一句話,為什麼我們要平常的對待同性戀呢?
ashley很奇怪的看了我一眼,說我以為你不會問這種問題的。
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選擇。
如果上帝說的都是真的,同性戀是不該降生的,為什麼他們不可以在當初這麼選擇呢?
如果是因為他們來自地獄,那到底是穆斯林的還是基督教的?

是這樣的。
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選擇,而不是需要如此多的邏輯去推導,去證明。
當我們用人來要求同性戀,人的錯誤歸咎於人,同性戀也只是一種誕生而已。
比起邏輯上的事情,也許我們可以做更多一點,讓法律上的事情得以確認。
這是一個關於時間的問題。
只有法律保護了他們,才能讓傷害他們的人意識到自己的不當。
我們能做的不多。
當他們不在我們的生命里,我們可以用立場來支持他們。
當他們在我們的生命里,我們可以用行動了捍衛他們的權利。
小姨在大學裡開了一門同性戀的課,場場爆滿。
而我說,也許你該教他們如何合情合理的拒絕同性戀,才是至關重要的。
世界上沒有比對待更為尊重的做法,而看待不說出來,就不成因果。

他們只是沒有選擇,而我把他們按人來要求,我實在是找不到一個理由去歧視同性戀。

最後,跟Ashley臨別的時候,我說。
我想,我是一個喜歡女人的女人,當然,在你眼裡,我就是直男。
她一臉詫異的看著我。
而沒等她說話,我就說,你把這當作人和人性之間的正常差異就可以了。
有些事情,只有我知道,只有我控制。
這不是我能選擇的。


有,和而不同。
但要對自己言論負責,不該以歧視為前提表達「不同意」。
有人真是天生的,她在電話里哭著對我說她喜歡女孩,恨這個時代。
我也挺恨這時代的。

圖片來自微博壇九


這個問題提的有點詭異,因為選擇性向的自由,和你要不要歧視,不是一碼事。
一個人選擇和男人女人或是變性人無性人談戀愛,就像他選擇吃哪種口味的蛋糕一樣。
同樣,你選擇支不支持喜不喜歡同性戀,也像你選擇喝哪一種飲料一樣,非常自主以及隨意。

但是你要弄清楚,「歧視」和「不同意」有本質上的區別。

任何人都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行為上的自由受到的限制比較多,但是心理上的自由基本上就是無邊無際。你歧視,憎惡,甚至在心裡想「把同性戀都燒死」,都沒有問題,因為這是你內心的想法,你天馬行空怎麼想,人家照樣活人家的,人家不知道你心存歧視。

但是有些人把這種歧視表現出來就不對了。
就像「長得丑不是你的錯,但是出來嚇人就是你的錯」,是一樣的道理。

人類社會之所以會有那麼多條條框框繁文縟節規章制度人際美學,就是因為大家同處一個社會,勢必要互相影響,產生交集。「歧視」如果化作行為,勢必會被禁止,因為它抵觸了人類最基本的相處元素,「尊重」。
我想沒有人願意處在一個行為不受規範,所謂自由泛濫,人權和底線得不到保障的社會。

我從來都不屑談論所謂的「公平」,因為根本做不到。


「公平」都是主流群體為了體現表達自己的寬容而提倡的。什麼時候談論同性戀,不需要用到「寬容」,「理解」的字眼時,才是真正的公平。
因為你從來沒有聽過「我們要寬容異性戀,要理解他們的選擇」這種話對不對?
這種高高在上的寬容,並不是平等的對待,只是一種基本的尊重罷了。可惜不是所有人類都進入了如此的人類社會。


其實要回答題主很簡單,「尊重」和「把歧視放心中」足已。
什麼狗屁自不自由的,管好你的行為,表達「井水不犯河水」的尊重,不要想太多。


「不同意」和「歧視」是不同的。
單就言論來說,所謂歧視是指用帶有貶抑性、侮辱性的言論對某事物進行評價;而不同意是指表達自己對某事物的不認同。二者有交集,但不等同。
你完全有權利對同性戀相關的議題發表自己的看法,例如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等,很多保守團體都在做,發表這種看法並不能說構成歧視。
但如果你對同性戀人士發表戲謔性、侮辱性、人身攻擊性的言論,則構成歧視。
簡單化來說就是,你可以發表意見,但不能罵人。
歧視這東西有時很難界定,因為很多標準無法量化,所以非要歧視的話其實歧視的自由還是很大的。至於這樣做是否得體、有教養,就是另一回事了。


沒那麼麻煩。
每個人都有表達「錯誤」觀點的自由。
同樣地,別人也有批評你「錯誤」觀點的自由。
當別人批評你的「錯誤」觀點時,他並沒有侵犯你的表達自由。


參見自由的定義,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法國大革命

參考鏈接:自由 條目

你內心裡可以無比歧視,你是有這個自由的,但是你沒有用語言或暴力傷害他們的自由。


在心理怎麼判斷、怎麼歧視都可以,但是不能轉化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權益的行動」。比如說可以歧視同性戀,但是以這個為理由解僱別人就是不行的,一定要另外找理由才可以————實際上很多歧視就是這麼運作的,所以說「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自由權利」,從來就沒有被限制過,因為根本沒辦法限制,有太多的方法暗度陳倉了。


各位大神,這只是知識的探討,不能站在道德的角度來批判,這和歧視其他有什麼區別呢?這是一個熱愛思考,追求答案的孩子,能提出這樣的問題,很了不起。


實際上,你是擁有歧視同性戀的自由的
你可以在知乎上大罵同性戀,別人若是反對,也只有點擊舉報、反對和沒有幫助
除此之外,你不會收穫到任何對你自由的限制

但是,為什麼我們不該歧視同性戀?
因為保護他們的尊嚴,就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同性戀是小眾,是弱勢群體,而每一個人都會在某些社會評價體系中變成小眾和弱勢群體
是的,你是標準的直男,但你可能個矮、人窮、長得丑、學歷差、智商低……
難道別人就可以因此而隨意的歧視你了嗎?

所以,為了我們每一個人的利益得到基本保障,大家達成了這個共識——不去歧視和迫害那些小眾群體
因為人們發現,任何一種(不造成社會危害的)小眾與大眾之間的差別,實際上是由一些客觀現實造成的結果,是不該被放在道德天平上審判的

你是大多數,並不能代表你的天然正確,只能代表擁有這種基因的人數佔了多數

最後,我想用二元論的方法解釋自由——
孤立的長和高都是不存在的,你定義了短,才有了長,定義了低,才有了高
同樣,有了限制,才有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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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些評論里的朋友多說兩句
歧視並不是簡單的我看你不爽,或是我不喜歡
而是因為不喜歡而去給別人造成一些不公平或是傷害的行為
事實上我現在也不能接受同性戀,我不會去看gay porn
我也不能欣賞兩個男人接吻

但我絕對不會因此去說他們噁心,或是造謠,或是給他們貼上惡性的標籤
這就是我所理解的「不歧視」
歡迎討論補充


這個問題的前提「人們選擇性向是自由的」本身就是錯誤的。
人是不能選擇自己的性傾向的,你不能選擇做異性戀或者同性戀或者雙性戀。
也就是說,性傾向不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可以反對啊。
但是如果你反對同性戀是因為:同性戀是純粹的罪惡,同性戀是反人類的,同性戀導致社會禮崩樂壞,等等等等
這就屬於攻擊了。憑什麼因為人家取向與你不同就要造謠和攻擊呢?有數據支撐么?有科學論證么?

不歧視同性戀跟他是不是弱勢群體根本沒關係。
應該尊重每個人,而不是因為他是弱勢還是強勢。


僅以自我拙見,補充一點:

同性戀有選擇性取向的自由;
你有選擇歧視和不歧視同性戀的自由;

但是,兩者的基調是不一樣的,每個人都有被尊重的需要,只有在感受到被他人尊重的前提下才能有更好的人際發展。而你的選擇是「不尊重」的表現,而由不尊重,歧視所引發的悲劇我們看到的還少嗎?大到戰爭小到日常的爭吵,你是否聽過見過,我可不希望是體驗過。

如果說世界真的有善惡兩端,你選擇歧視便是惡的開端。


其實你這個問題轉換一下,通俗的描述:「為什麼他們有不挨罵的權利?那我們罵人的權利豈不是收到侵犯了?」
國內還沒有基礎啟蒙,很多基礎的問題人們還在爭論,例如當年人人網還叫校內網時,五毛就跑到美分的頁面底下罵人,被刪之後,還說:去你X的民主派,你刪我罵你的話,這不是侵犯我的言論自由么?!

這個問題展開了說就複雜了,簡單的說:自由是有邊界的,別人有不被侵犯自由的自由,你卻沒有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自由主義者追求的也從來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在不侵犯他人自由前提下的自由」。

具體到自由中的言論自由,別人確實有權刪除你在他頁面下留言的權利(即使你沒罵人,說的也很對)——在自由的社會裡,並不是說「別家報紙不刊登你的言論」就侵犯了你的言論自由;而是說,你有自己辦報紙來發表自己言論的自由。

還有一些極端的例子,如果鄰國是食人族,理論上他們有主權,但被吃的人是沒有生命安全自由的,所以這個時候鄰國的領導階層是沒有「吃人的自由」的——側面的「人權高於主權」。


1、性向不是選擇的,是天生的,就和膚色一樣,所以人其實沒有選擇性向的自由,人只有公開和不公開的自由,一個有老婆有孩子的同性戀還是同性戀。

2、你沒法同意人家的膚色是淺是深,說白了那不是你能管的,反對黑人那是膚色歧視,反對同性是性向歧視。

3、你不可能做到語言上和行動上對同性戀者和其它人無異,但只是表達這種不認同的意見」……
你是怎麼表達的啊?
如果真的只是腦袋裡想想的話,其實沒啥問題。


你當然可以歧視,只是大家都認為不應該歧視。為防誤解,不如換成選擇歧視與否的自由。
(性向自由不是一種選擇自由。)
所以啊,答案很顯然是有。

你有歧視的自由、隨意殺人的自由、隨意罵人的自由。

只是,有行為自由不代表行為正確。

其他人也有認為你大錯特錯的自由。

PS:提問的「既然、那」的邏輯最好去掉。「性向自由」不應理解為選擇性向的自由,性向不是可供自己選擇的行為而是不可控的屬性。或許可以理解為性向差異免受待遇差異的自由。


表達性取向不會傷害人,但是以此攻擊別人會帶來傷害。


又是個不定義清楚詞義就開始撕逼的問題。過,下一題。

話說每次看到這種不定義清楚詞義的問題,就想到那句「中央也支持他嗎?」


人有言論自由,但是發表自己觀點的同時,需要技巧。比如知道問題的所在,說到點子上;要尊重他人,不要有侮辱性言語。

其實說說沒什麼,這是一個溝通的手段,讓大家知道你的想法,讓你知道大家的想法。最可怕的是行為,有些人對看不慣的人事,就直接對他們進行人身傷害,真不知道他們是帶著怎樣的惡意以正義的理由進行邪惡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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