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結合時代評價電影《秋菊打官司》?


這麼多贊我得說個背景。。上倫理學這個課的時候老師提了這個問題,讓我們回去寫,作為一個懶癌患者我當然知乎一下啦,然而竟然沒有!反正最後各種找自己寫的,為了造福大家我把我寫的發上來了就這樣,心塞啊。各位自己的作業自己寫!!!!
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總是說我要討個說法,其實從本質上來說,討個說法中的說法並不是一種法治的精神。
從劇情來看,秋菊的男人被村長打傷以後,秋菊就走上了討說法的道路,其間經歷了種種磨難,得罪了無數人,到最後懷孕難產,秋菊的男人無奈去找村長,而村長也幫忙,最後母子平安。這件事以後秋菊就不再是討個說法了,而是要撤訴,就在她要撤訴的時候,法院的判決下來了,村長被帶走了。而秋菊還是一臉疑惑:我只是想要討個說法,並不是要抓人。
從這裡就能看出來了,秋菊的說法不是法治,那麼它是什麼呢,是禮治。秋菊的故事發生在中國的農村。而農村到現在還是屬於熟人社會,農村的基礎文化,是人情文化。而法律是不講人情的。
所以說影片在一定的意義上讚揚了九十年代以秋菊為代表的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識,但是同時引出新的思考,那就是秋菊的法律意識是否是純粹的法律意識以及農村的普法運動應如何開展。
。。。分。。。割。。。。線。。。。
寫的太亂了,就那意思。。。


首先我必須要說,這部電影里有太多的矛盾點。聯繫如今的現實,我想用這部電影說一說城市與鄉村~
人情農村何去何從?
當秋菊為了尋求一個說法,一次又一次走上那條訴訟的漫漫長路。從一個群山裡的小鄉村到縣城,到城市,從公安局到法庭,她都沒有得到自己苦苦追求的「說法」,而在最後與村長冰釋前嫌後,法庭卻將「說法」無情地拋在大家面前。一條漫漫的訴訟之路,貫穿了影片的始終,卻最終以荒唐無奈收場。那個存在於你我心中的鄉土中國,在遇見「城市文明」的衝擊之後,終也只留下一聲嘆息,一半荒唐,一半無奈,夾雜著一絲諷刺。
農村和城市的矛盾一次次在畫面中展開,那是一個沒有硝煙和鮮血的悲劇。是誰的錯呢?村長按照國家土地承包文件不允許秋菊建辣子樓,有錯么?秋菊為自己丈夫的傷痛通過法律途徑尋求一個說法,有錯么?最後市級法庭以輕度傷人罪拘留村長王善堂,有錯么?他們都沒有錯,但是一個農村與城市的悲劇卻在這樣一個事與願違的結果中顯現出來。
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是混亂的。一方面,法律,平等,國家,潮流,時尚的觀念已經開始入主城市,另一方面,人情,迷信,傳統,淳樸,無知,落後的觀念還在統治著農村。城市和農村形成了一個最大的矛盾體。我腦海里始終浮現這樣一幅畫面,在人來車往的城市街道上,秋菊一身廉價破舊的大紅襖子,一根綠色頭巾,雙眼迷茫地看著四周。公交車上寫著日本的宣傳字報,道路兩旁的畫報小攤將外國明星和毛主席,觀世音擺放在一起,行人的衣服色彩絢麗,款式新潮……人群里的秋菊是那麼顯眼,也就是她觸碰了城市與農村的矛盾點。
猶記得秋菊進城後,代筆的老大爺,三輪車師傅都欺詐過秋菊,城市繁華下的虛偽、骯髒也就此顯露出來。彷彿農村人的善良淳樸到了城市,便變成遭受欺詐的理由。同時,農村的那種人情社會,或是熱情以待,其樂融融,或是閑言碎語,吵吵鬧鬧,在面對城市的法制社會時,就如同暮年流浪的老者,苟延殘喘,令人唏噓,無奈。而在影片的最後,秋菊難產,是村長在大年夜裡救了秋菊,秋菊感激不盡,之前的事情基本不再追究,拋之腦後。在秋菊兒子滿月酒的喜慶氛圍中,村長在家換衣,剃鬚,準備參加時,卻被法院以輕度傷人罪判行政拘留十五天。喜慶的奏樂聲漸熄,不遠處的警車鳴笛聲響起,秋菊一路奔跑,她跑過了雪地,跑過了灌木叢,可是警車已經消失在綿延山路之中。是的,秋菊追不上警車,也救不了村長,因為她永遠越不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那道鴻溝。影片最後定格在秋菊茫然無奈的臉上。她說:「我只不是想要一個說法而已,我沒讓他們把人抓起來啊!」
農村的落後、迷信、盲目……是我們不願提及的過去,但農村的淳樸,自然,熱情……也是我們無法捨棄的記憶。我們應該如何去對待農村?去對待城市?中國發展到今天,我們的城市更加文明了,但同時我們的鄉土中國也離我們越來越遠。離開村莊之後,我們漸漸忘記了鄉愁。雞鳴桑樹,狗吠深巷的場景只能透過屏幕在你我心中划出一絲眷戀的火光,轉瞬即滅。
人情農村改何去何從?

附上在承德來太溝時拍攝的照片


每次看到影片封面就覺得土得掉渣(我會告訴你是鞏俐和紅色花襖的錯嗎),一直不願看。今天看了,才悔不當初啊!I should not judge a movie by its cover!!!

雖然看這片名就知道秋菊肯定是一級一級往上告,但劇情依然吸引著我,為什麼呢?因為每次秋菊上訴的理由都有點不同,換句話,就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第一次,秋菊直接跟村長要說法,不肯道歉,好,找縣上的李公安;第二次,李公安本來協調好了,村長也答應給錢,誰知道是變相讓孕婦秋菊磕頭撿錢,活生生的侮辱;後來李公安偷偷幫他買糕點送給秋菊,誰知秋菊通過代銷點知道真相,居然跑到了市去找局長。複議書下來,可卻因為李公安給了村長而沒有直接給秋菊,秋菊覺得程序不對,李公安有偏袒嫌疑,最後又找了市局長。局長又決定幫她找律師,走訴訟程序。總之這是個曲折的過程。

但正是在這曲折過程中,我們看到了90年代初的社會縮影。改革開放初期,就算是村裡,無論是村長家還是秋菊家,起碼溫飽問題是解決了的。而且秋菊走了縣、市那麼多地方那麼多遍,賣了那麼多辣子都還沒賣完,醫藥費什麼的也不需要村長給,擺滿月酒時場面的盛大等,都顯示出了家庭經濟狀況還是可以的。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改革開放對城市的影響,海報也好,交通方式也好,路人的衣著打扮也好,都是外來文化進入中國的表現。秋菊帶著妹子進城,有好一些時候都是在好奇地看著城市的一切。我覺得比較搞笑的是,秋菊和妹子聽了看車大嬸的建議買上城裡的衣服穿,但還是土啊,用現在的說法就是「土豪」,農村人跟城裡人的差異不是靠外在的東西就能改變的。另外,當我看到秋菊和妹子買了一副迎客松畫去找局長時,她一直說的是「鏡子」,說明藝術這種概念對農村人是不存在的,只有實用性。

明明是這樣一個農村媳婦——秋菊,她卻為了一個說法,也就是為了一口氣而不斷往上告。就是這樣不符合身份的特點吸引了我們,也同情她,而村長代表的是公家人,是官,所以我們本身就已經對這身份有刻板印象。比如當我們看到開著法拉利的官二代撞了一名工人,我們自然而然就想這肯定是官二代的錯,肯定是喝醉酒了或是什麼的。但到最後,當秋菊難產了,村長還是盡職盡責地去縣上找人幫忙送醫院。在此時,我們已經是開始原諒村長了。而到後面,秋菊上去請村長喝滿月酒,村長一開始說「不去,女人們去就行了。」到「看情況」再到後面的「他在洗臉刮鬍子了。」我覺得村長當初只不過是無心之失,但骨子裡帶著的倔強和公家人身份讓他不肯道歉,這就塑造了一個有缺點的好人。本質上,村長還是個好人的。而到結尾,還是被判了刑,說明「正義始終會到來,只不過是時間問題」,也是在說中國的法律在不斷的進步,主旋律嘛你懂的~雖然最後秋菊心裡很愧疚,但我認為秋菊是沒有錯的,她給我們展示了弱小群體也要維護自己的尊嚴,而且有女性獨立意識覺醒的暗示,因為家裡老公和老爺顯然都是息事寧人類型,但秋菊偏不。可以是說是女性必看的一部電影嗎哈哈哈~

關於本片的鏡頭也是很有意思的,特別是秋菊坐不同的交通工具去上訴,已經成為一種視覺方式或是節奏。只要我們看到她坐在巴士上,我們就知道她肯定是去市裡了。非常值得學習!

這是一部好片子,我特別喜歡它的結尾,有點諷刺又有點耐人尋味!


可以看下蘇力的論文,討論本土法資源構建法治的。說的政治點就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的根本價值是普世的比如公平,公正什麼的。但是如何實現這種價值則應該以社會為基礎。秋菊打官司在於,秋菊只是想要個公道,要個道歉,而不是要送她去監獄。秋菊的法觀念當然是好的,但是,我們的法律如何更適合與我們的社會。這是個問題


先上結論:故事根本不成立,這就是個典型的中國式大爛片,因為得了個外國人的獎,導演功成名就。千萬不要被它的光環迷惑。下面奉上我的論文。這是我在北京電影學院學編劇時的論文。文章太長,先總結一下主要內容。
1. 在沒有取得丈夫萬慶來書面委託的情況下,秋菊無權向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向區法院提起訴訟,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也就是說:秋菊無權打官司,僅僅這一條,故事已經不成立了。
2.秋菊的代理律師不能在區法院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即使秋菊可以打官司,案件也只是個民事或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訴訟。
3.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是公安局,最後卻判處村長行政拘留十五天。村長只是與官司有關的第三者,憑什麼?
4.補充一條編劇上的問題:秋菊難產,必須要村長出面才能送去醫院?憑什麼?
綜上所述,只有兩種可能:1.編劇和導演是法盲,故事純屬胡編亂造。2.電影用一本正經的現實主義手法,諷刺了中國法律行業人士都是一幫法盲。

正文


《秋菊打官司》講述了一個「民告官」的故事。事情的起因是:一個叫萬慶來的農民和村長王善堂吵起來,罵村長「斷子絕孫」。村長只生了四個女兒,因此惱羞成怒,幾腳向萬慶來踢去。萬慶來下身受傷。萬慶來的妻子秋菊先找村長本人理論,希望他道歉,但村長拒不道歉。從此,她走上了「討說法」的道路。她先到鄉治安室,再到縣公安局,又到市公安局,最後告上法庭,歷經波折,最終結果是:法庭判處萬慶來行政拘留十五天。弔詭的是,在判決結果沒有下來的時候,秋菊難產了。村長找人把秋菊抬去醫院,保住了大人和孩子。在孩子的滿月酒上,村長被法院的人抓走。秋菊得知這一消息時說,怎麼把人給抓了,我只是要個說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邊,看著遠去的警車,滿臉不解。

影片結尾這個鏡頭是導演向觀眾發出的邀約,它邀約觀眾思考秋菊討說法的行為是否正確,因而被人認為韻味無窮,發人深省。影片保留了張藝謀電影獨有的形式感:艷俗的色彩、民間音樂、民俗等等,同時採用了高度紀實的拍攝手法:長鏡頭、大量非職業演員、偷拍和方言演出。這種拍攝方法張藝謀以前沒有用過,以後也未再使用。後來,這種手法成為中國獨立電影的標誌。影片獲得1992年度威尼斯電影金獅獎,張藝謀一時間譽滿全球,成為獲得國際認證的大師。

如果去查閱當時的報刊雜誌,到處可見對張藝謀和《秋菊打官司》的讚美。有評論者說它「十分完美,幾乎無可挑剔」。甚至有人認為影片普及了《行政訴訟法》,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是一部很好的法制宣傳片。就連一些法學專家,也紛紛撰文分析它反映出來的法律與人情的矛盾,以及中國人法律意識的缺失,認為中國法律應該多考慮一些人情的因素。他們的分析忘記了一個基本事實,即《秋菊打官司》只是一部故事片,而不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

《秋菊打官司》走齣電影院,與現實產生微妙的對應關係,是導演刻意追求的結果。他的現實主義手法,他在結尾對觀眾的邀約,目的就是製造電影與現實的接壤,從而讓觀眾在不知不覺中忘記電影與現實的邊界。從其放映效果來看,張藝謀取得了成功。

時間已經過去16年,在這16年里,不斷有法律工作者指出這部電影中犯有各種各樣的法律常識性錯誤,這些錯誤嚴重到足以推翻整個故事,也就是整部影片。這部貌似現實主義的影片,實際上與現實毫無關係。但是,大多數電影工作者——導演、編劇、影評人——對此不以為然。一方面,他們認為中國法治的現狀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另一方面,他們認為藝術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擁有虛構的自由。中國法治的混亂狀況嚴重到什麼程度,是一個永遠爭論不清的話題,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筆者給定一個假設:假設整個中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這個前提下,筆者綜合法律工作者們的觀點,結合影片本身,一一指出《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錯誤,再來分析這些問題對中國電影意味著什麼。

第一,在沒有取得丈夫萬慶來書面委託的情況下,秋菊無權向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向區法院提起訴訟,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秋菊到鄉治安室告狀,得到鄉治安室李公安的接待和處理。李公安的處理方式是調解,由村長王善堂賠償萬慶來醫藥費、誤工費200元。但村長在付錢時的極度傲慢讓秋菊繼續走上討說法的道路。這是秋菊第一次不服調解。

秋菊到縣公安局告狀,得到了一張民事調解書;「……建議由所在鄉的公安員出面進行調解,使雙方多做自我批評,求大同,存小異,以安定團結為重。經濟上仍以第一次調解為主,維持原鄉政府的調解方案。醫藥費、誤工費由王善堂本人負責賠償。」李公安試圖充當和事佬,買了一些點心,謊稱是王善堂所買,被秋菊發現,秋菊第二次不服調解。

秋菊到市公安局申請複議,得到了公安局嚴局長的認真接待。市公安局的複議書將賠償費增加到250元。但是,因為文書工作失誤,複議書送到了村長手上,秋菊第三次不服調解。在嚴局長的指導下,開始啟動法律程序。

根據醫院檢查結果,萬慶來受的是輕微傷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這句話也是縣公安局的一個公安親口背誦給秋菊聽的。

影片中,受處罰的人是村長,被侵害人是萬慶來。只有村長和萬慶來不服鄉人民政府裁決時,才有權向縣公安機關申訴。也只有村長和萬慶來不服縣公安局裁決時,才有權向市公安局申訴。秋菊既不是受處罰人,又不是被侵害人,她是被侵害人萬慶來的妻子,她只能在得到萬慶來書面委託的情況下,代理萬慶來申訴。影片沒有展示秋菊有沒有得到萬慶來的書面委託,我們姑且認為,編導認為這一細節不重要,不予展示。

在嚴局長的推薦下,秋菊找到吳律師,全面授權吳律師啟動訴訟程序。秋菊原以為和她打官司的對象是村長王善堂,吳律師在未和秋菊溝通的情況下,代理秋菊在區法院起訴市公安局,案件變成行政訴訟,原告是秋菊,被告是市公安局,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市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嚴局長。秋菊不肯上庭,但吳律師和嚴局長說服了她。秋菊敗訴,她第四次不服,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應該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的裁決只涉及村長和萬慶來,因此,只有王善堂和萬慶來才有權在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區法院判決而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秋菊無權授予吳律師代理,也無權起訴和上訴。

  秋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起訴和上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秋菊可以代替或代理萬慶來起訴和上訴。第一,萬慶來死亡;第二,秋菊得到萬慶來委託。

影片中,秋菊第二次到市公安局之前和丈夫萬慶來吵了一架,萬慶來不同意繼續告狀。他甚至說:「你要是去了,就不要再回來!」然後「砰」的一聲關上門。秋菊是哭著上路的。這時她還不知道要上法庭。因此,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個假設下,秋菊沒有獲得萬慶來的委託,就無權授予吳律師,無權起訴,無權上訴。簡單地說,秋菊無權打官司。

第二,吳律師不能在區法院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案件只能按民事案件起訴。

吳律師全面代理秋菊在區法院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影片公映並引起巨大反響之後,行政訴訟被簡單地理解為「民告官」。那麼,是不是「告官」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在該法中有明確規定。其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市公安局的複議不屬於上述八項之任何一項。吳律師以行政訴訟起訴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本不可能受理。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和毀損他人財物等治安案件,除以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調解或裁決外,對造成的損失和傷害,需要賠償和負擔醫療費用的,可以進行調解處理。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對調解不成或調解達到協議後反悔的,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訴。」這個規定清楚地說明,這個案件只能按民事案件起訴。正如秋菊所想,其被告應該是村長,而不是市公安局!

此外,吳律師在同秋菊簽訂授權書時,授權書上必須寫明秋菊授予吳律師何種權利,也就是說,秋菊必須清楚吳律師要起訴的對象是誰,她不可能在上庭之前才發現被告竟然是公安局局長。

第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判處村長行政拘留十五天,村長只是與官司有關的第三者。

在秋菊兒子的滿月酒上,李公安帶著兩個民警來到山村。李公安親口對秋菊和萬慶來說:「慶來,你那片子已經拍出來了,是肋骨骨折,雖然已經好了,但案情性質發生變化了,是輕度傷害罪。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把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

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中,秋菊是原告,市公安局是被告,王善堂只是與案情有關的第三者,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可能「依法把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在區法院行政庭開庭前,秋菊問嚴局長:「你這次要是輸了,怎麼處置你呢?」嚴局長回答:「輸了,絲毫對我沒有什麼影響,那就得重新處理村長打人的事情了。」嚴局長的意思是:如果區法院判決市公安局敗訴,市公安局就會重新處理王善堂打人一案。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一樣,如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市公安局敗訴,市公安局將重新處理王善堂,而不可能由市法院「行政拘留」王善堂。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行政機關應給予處罰而沒有給予處罰的,不能直接給予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法警調查取證之後,發現萬慶來肋骨骨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王善堂故意造成萬慶來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對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並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對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在有關機關做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因此,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是: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王善堂刑事責任,或由人民法院告知萬慶來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是由法院判決行政拘留十五天。

以上三點是直接關係到故事起承轉合的。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前提下,秋菊未經萬慶來委託不能打官司;即使她接受委託,也不能按《行政訴訟法》狀告公安局,而應該按民事案件狀告村長;市中級人民法院更不可能判處村長拘留十五日。這三條已經推翻了整個故事。就是說:《秋菊打官司》的故事不成立。

除了這三個致命問題,影片里還有其他問題,三個用錯的概念:法人、被告人和行政拘留。

市公安局局長在說服秋菊上庭時說:「……我是公安局的『法人』,當然應當出庭。」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嚴局長是自然人,不是一個組織,所以他不是什麼「法人」,而是「法定代表人」。

在法庭上,市公安局局長面前桌子上擺著「被告人」的牌子。

「被告人」是刑法中的概念,在刑事訴訟法中,犯罪人通常已經確定,適用「被告人」,其對應的概念是「公訴人」或「自訴人」;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訴訟勝負未定,被告也不一定是自然人,所以只適用「被告」,其對應的概念是「原告」。影片里,公安局局長面前桌子上擺著「被告人」牌子,而秋菊面前擺著「原告」牌子,顯然,這裡的「被告人」用錯了。

影片結尾,李公安通知秋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把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給予的強制性關押措施。但李公安說得很清楚,「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是輕度傷害罪」,其適用法律應該是《刑事訴訟法》,即使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按《刑事訴訟法》判處王善堂拘役十五天,也不應該叫做「行政拘留」,而應該叫做「司法拘留」。

我們不要忘了,上述分析有一個前提,即假定整個中國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在這個前提下,《秋菊打官司》作為一個現實主義故事將不成立,從這個角度說,它不是「十分完美,幾乎無可挑剔」,而是「十分垃圾,幾乎毫不可取」;如果我們堅持認為《秋菊打官司》是一部現實主義電影傑作,則我們必須否定上述前提,即《秋菊打官司》通過對司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區法院、律師,市公安局、縣公安局、鄉治安室)不懂法律、亂用法律的刻畫,揭露了中國司法部門和公安機關普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用法不對」的醜惡現象。「秋菊打官司」就變成了一個法盲寄希望於一群法盲以法律為準繩為自己伸張正義的故事,秋菊的行為和精神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荒誕。這樣,故事就帶上了濃厚的卡夫卡色彩,秋菊就成了卡夫卡筆下的「K」,法庭和公安局就成了「城堡」。影片也就完成了從現實主義到荒誕派的蛻變。當我們回頭去看影片里那些一本正經地背誦法律條文、苦口婆心地解釋法律程序、鄭重其事地宣布審判結果的場面時,一股荒誕可笑的感覺就會油然升起。

上面的討論一直集中在作品與現實的關係問題上,而故意忽略了作品和現實之間的橋樑:作者。《秋菊打官司》出現的問題顯然還有一個更容易被認同的解釋,即影片主創人員對法律不了解,想當然地編造,或者認為反正普通觀眾也不了解,因此可以隨意處理。從小說《萬家訴訟》,到劇本《秋菊打官司》再到電影《秋菊打官司》,作者陳源斌、編劇劉恆、導演張藝謀恐怕沒有認真研究過相關的法律,也可能沒有請法律專家來提提意見。不是司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人員是法盲,而是小說作者、編劇和導演是法盲。如果這個假設成立,那麼,很可怕的結論就是:一部充滿法律錯誤的電影被當成了普法先鋒。一部與現實無關的電影被當成了現實主義傑作。所謂藝術高於生活,藝術家有創作的自由等等託辭,都不能掩蓋創作者們無視現實、閉門造車的創作態度。

可怕的是,在中國,不了解中國現實而又試圖對現實發言的電影並不是少數,有很多還得到了各部門的紅頭文件,從而一路風行,導演功成名就,觀眾如飲毒酒。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6.
《民法通則》

7.
《再說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問題》,胡興成,鄭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第18卷第1期,2006年3月。


看了一些影評,也看了一些回答,發現我的理解跟大家有很大的差別。

我的理解是,影片想表達的還是中國社會根本沒有西方的那種現代的法律和法制。還是古代那一套,國家機器跟民間權威結合統治著這個現代化的古老國家。

女主去討說法,不是討法律的說法,討的是權威的認定。村長在村裡是最大的權威,那我就去鄉里,鄉里這個權威給的說法不服,我就去縣裡,這個權威比鄉里大。縣裡不行,那我就去市裡。

還是古代告御狀那一套。女主從頭到尾就不知法為何物,法有何用。只認更大的權威。

這就是我理解的影片要表達的。


昨天剛看了秋菊打官司,現實社會中也有很多個秋菊一樣的人物,周圍的聲音是相同的,無關的人選擇對秋菊及其丈夫身上發生的事選擇淡漠,甚至加以嘲諷,而為官者都是有恃無恐,但是和故事中的結局不同的是現實中存在著更為嚴重的有法不依的情況,往往現實中的秋菊們終其一生也無法討一個說法。


可以從文化病理學的角度去理解


就我個人的說法啊,。。不喜勿噴呀。

這部電影里,其實看得出來個個家境看著都不錯,即使是從村裡出來的,其實也能拿出那麼多錢。但是不小小點評一下裡面的幾個人。

1.村長 可以說他是故事開頭的始作俑者。這個村長,其實就是許多人典型的例子,凡事自認為有點地位的人就很容易自我,不願意輕易認錯,或者不願為小事認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還沒有現在如此開放的心,會認為認個錯很丟臉,而且作為一個一方小官的村長,有這樣的想法也是正常的。雖然這個認知是錯誤的,但是本性不壞,也並不是不願意承擔,他有認識到自己的理虧,願意用錢還,這一點起碼看得出來不是個大貪官,雖然後來他也有侮辱秋菊的行為,但是,這也是出一口當時秋菊老公對他的侮辱話。
2.秋菊 !!!!這個人物形象我個人認為是最鮮活也最令我討厭的一個,有句俗話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對於秋菊,在我這種實際的人來看是不是很認同的。
①雖然開頭的村長打人是不對,但是,得饒人處且饒人,既然人願意還錢,也就收了,但是村長開始的方式確實侮辱人。但是她老公也曾侮辱過村長,這種東西是說不來的啊。剛開始的氣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後來幾次來看,村長也是需要個台階下來的,既然她老公也好差不多,再去計較也沒什麼了。
②她從頭到尾都說要有個說法,於是到了鄉里,鎮里,市裡,但是,得到的結論都一樣,但她卻不願意接受這個結論。於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訴。可能由於文化不夠,她並沒有意識到做這些的後果可能會給其他人帶來什麼,她給許多幫她或者無辜的官帶來了麻煩,比如那個警局的警察,還有那個市裡的局長。(這些人估計在想我找誰惹誰了,又是打官司被判決又是批評的)
③在她在不斷上訴的過程中,其實金錢流出很多,作為一個村裡出來的人竟然有這麼霸氣的花錢方法,而且還懷著身孕,不心疼錢(我看著都有點心疼),也要心疼自己的身孕,畢竟帶這個孩子是個無辜的生命啊,就為了一句道歉如果一會兒孩子沒了辣子也賣了,這給我的感覺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典型代表,如果只是要個道歉,完全可以當面講,(雖然她確實一開始就有去講了)但是,這就是個能私下解決的事,但是由於無知以為上訴就是會讓村長給她道歉。
④最後的最後,其實點我也說的差不多了,就是秋菊這麼做其實是有點以自我為中心的,首先她在上訴的過程中並沒有考慮過自己的家境,辣子一車一車的賣,一家的經濟就靠這個了,我覺得為了一句無關痛癢的道歉這樣不值得,(我承認我就是這麼物質的人,有玻璃心的和精神潔癖的不要罵我(●"?"●)??)而且,她並沒有為其他幫她或者被她拜託的人想過,彷彿是個一心只想復仇的人,這不是說她壞什麼的,她也會心疼那些幫她的人,但是,這樣不僅得罪幫她的,也帶來了非常多的麻煩。而且她老公也說了不要再繼續了,當事人已經發話了,但是她依然堅持(不反對說她老公是因為懦弱),但是這是她老公的事不是她的事,這樣有點強勢啊。

ps先吃飯去了有空再繼續


受委屈了就得要爭回來,否則面子上過不去。怎麼爭?比自己弱小的人,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比自己強大的人,希望在口頭上,書面上,別人的眼中,只要任何一點佔得上風,就得以寬心。在這一點上,大家達成了一個通識,叫做人就爭一口氣


法理學老師讓大家一起看的,正在看,看完聊一聊


我看了一會,覺得電影真是屌啊!電影這種東西,衝擊力很重要!我只能說它能觸動我,讓人有共鳴,對我來說這就是好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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