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佰利起訴蘋果公司 iPhone 6 外觀侵犯專利?

新聞鏈接:蘋果手機外觀設計被認定侵權 公司起訴北京知產局
專利申請信息:

專利申請圖:

===========2017.3.29==========

重新判定蘋果沒有侵權╮(╯▽╰)╭


有專欄編輯問說能不能轉載我的回答,在這裡我先答應各位,不必經過我同意了 ?( ̄??)? ,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隨意轉載。但是知乎畢竟是問答社區,我寫的回答不嚴謹、傾向性很嚴重如果要轉載到正規媒體,還是希望能夠用更加中立的語言,最好是能夠諮詢一些法律和科技界的人士。

以下是原回答:
---------------------------
這新聞要追溯到2014年:
國產百加手機狀告iPhone 6抄襲:我們有專利!
這款手機的名字叫做百加手機,早在2014年,百加的設計師就在微博痛訴蘋果抄襲了百加手機。
抄襲的內容包括:厚度、圓角、後殼曲線、攝像頭位置、SIM卡卡槽形狀等。

回答有補充:注意看第2條和第4條中的閃光燈位置,在專利中閃光燈是在攝像頭下面的,第4條中強行移到攝像頭右面擬合iPhone 6。然而專利中還是沒有變化。

百加說蘋果抄襲的一個證據就是iPhone 6發布時間比它晚...
什麼鬼?蘋果從第一代開始就是圓角矩形好嗎?攝像頭位置什麼的也沒動過好嗎?

(有人說我只反駁了兩項,那請看初代iPhone這圓潤的曲線,跑道圓設計的SIM卡插槽)

事實上,蘋果本是可以申請宣告其外觀專利無效的。因為我們可以找到很多手機設計與百加的雷同。不是說有專利就可以耍流氓的,我國的立法者早就想到了這一點: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情況之一
.............
(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

比如說,國家知識產權局判定路虎/陸風專利無效的案件中提到:

針對江鈴的外觀專利權,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路虎及其設計師提出的兩件無效請求合併做出第29146號決定認為:

2013年9月25日銷售的一輛攬勝極光汽車所示的汽車外觀設計通過銷售被公眾知曉,可以作為現有設計。依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江鈴專利權所示設計相對於前述現有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別,江鈴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針對路虎的外觀專利權,專利複審委員會做出第29147號決定認為:

通過江鈴一方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路虎攬勝Evoque」(中文「極光」)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的廣州國際車展上公開展覽的事實,路虎專利權的設計1相對於所述車展上展覽的「路虎攬勝Evoque雙門版」設計構成實質相同的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路虎專利權的設計2相對於所述車展上展覽的「路虎攬勝Evoque四門版」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如果說蘋果的設計稱得上與百加雷同,那難道在百加的設計之前就沒有現有設計與之「不具有明顯區別」?

有人提到「專利註冊的時候諜照都滿天飛了」,這個應該是不成立的。
因為專利註冊時間在2014年1月。而2014年1月出現的iPhone 6諜照只是一個後殼而已,清晰完整的諜照是2月份才出現的。

我相信百加手機沒有抄襲iPhone 6的諜照,因為...
他們長得真的不像啊!
除去剛才那些「長得像」的地方,iPhone 6三大寶:異常的白帶、激凸的攝像頭、2.5D曲面玻璃統統沒有,閃光燈位置、前置攝像頭位置、光線感測器位置、側邊音量按鈕形狀、底部耳機口、音響等等等等等等等等東西統統不一樣
有人還說尺寸一樣??跟iPhone 6一樣還是6 Plus一樣??還是說這手機能大能小?

蘋果公司的這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存在一系列差別,但都是普通消費者難以辨別的微小差異,所以認定二者無顯著區別,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這些就是我國的普通消費者無法分辨的微小差異??

(這個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分辨應該是可以通過社會調查論證的。比如說在飛人喬丹訴「喬丹體育」一案中,喬丹體育公司在一審時做的社會調查,「九成人都知道喬丹體育是民族品牌,不同於邁克爾·喬丹的系列商標。」,成為該案重要證據;耐克公司二審時的其中一份證據也是市場調查,「全國68%的受訪者聽到『喬丹』首先會想到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但法院認為,證據不屬於新證據範疇,不予採納。)

更奇葩的是,這條微博里有很多水軍,紛紛指責蘋果公司的不端行為。

這個奇葩廠商已經不是第一次幹這種事了,它還指責過小米、一加、聯想抄襲,而且似乎水軍很多,相關新聞的評論都一片歌舞昇平:
百加手機與一加手機到底誰抄襲誰
http://digi.163.com/14/0905/16/A5D3FKCV001618JV.html

另外,說一個沒有關係的,深圳市百分之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戰略投資的品牌,該手機搭載百度雲OS操作系統。
百度百加手機: 三年之內趕超小米 商業模式全解讀
百度借百分之百布局移動終端
(評論里有人說這是11、12年的事情,我搜了個猴年馬月的老新聞就當個寶......大佬們,吐槽之前能先打開來看一眼嗎?這是13、14年的新聞啊!)

再來一個更有說服力的:百加手機的微博

這裡直接寫的是「百度旗下」。
這個微博似乎從14年底告蘋果之後就再也沒有更新過。

這裡有一個高票評論,看來很多人還是覺得這是貿易戰的一部分。

但是這個評論我是不贊同的,我國又不是朝鮮,怎麼可能拿一個山寨廠商來打貿易戰。
首先,這個是2015年的判決(14年9月蘋果發布iPhone 6,發布前夕百加致律師函,15年蘋果訴其專利無效敗訴,然後今年北知局認定其侵權,時間剛剛好),不是「早不搞晚不搞你」(而且美國搞鋼鐵也不是貿易戰的一部分...)

其次,我們任何的判決也都要按照我國的專利法去產生,現在這麼早就說是貿易戰,將來報道出了偏差答主可是不負責的。

之前微博上有一張圖,細數了手機的變遷,一時間找不到了。但是那張圖裡可以看出,早期的手機都是翻蓋的、滑蓋的...直到喬布斯推出初代iPhone,直板手機設計一統天下。

如果蘋果能靠這種方式告倒其他廠商的話,那簡直全世界的手機都有抄襲初代iPhone的原罪。

蘋果也曾經像借外觀專利在美國告三星,而且失敗了的先例。因為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iPhone的整體「外觀」已經融入其他觸屏智能手機的基礎功能,因此蘋果不能阻止三星使用同樣的整體設計;在另一起案件中,蘋果未能證明iPhone的美學造型不是「功能性的」。

(2015)蘋果氣瘋了:iPhone外觀不受保護 其他廠商可借鑒_Techweb

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周一裁定蘋果不能因為三星抄襲了iPhone的基本設計而索賠,推翻了下級法院之前的判決。

蘋果之前曾經指控三星智能手機侵犯該公司的設計專利,原因是三星手機與iPhone過於相像:都採用圓角矩形設計,應用布局和屏幕下方的點也都相同。

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卻裁決,iPhone的整體「外觀」已經融入其他觸屏智能手機的基礎功能,因此蘋果不能阻止三星使用同樣的整體設計。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只有非功能性設計專利才能受到保護,例如Logo的布局方式。

法院則認為,iPhone的形狀具有功能屬性。具體而言,iPhone的圓角矩形可以方便用戶將手機塞進口袋,或從口袋裡取出,而且能提升設備的堅固性。

(2012)nytimes.com 的頁面

本周一,一家上訴法院維持了蘋果(Apple)2012年在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專利侵權案中獲得的大部分勝訴裁決,但推翻了其中一部分。它表示,一家下級法院應該減少三星必須支付的賠償總金額。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處理涉及專利訴訟的上訴,它表示,iPhone的整體美學造型——長方形的產品、圓角、黑色邊框、平整的表面——不能受到保護,蘋果的部分損失必須重新計算。

蘋果此前指控三星抄襲其iPhone手機的整體外觀,令其品牌蒙受損失。但該法院表示,蘋果未能證明iPhone的美學造型不是「功能性的」。換句話說,在一部智能手機的整體外觀和形狀上為蘋果提供保護,基本上會為其在智能手機的功能改善上提供一個永久性壟斷地位,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決定不這麼做。

「因此,對於發現三星在產品外觀上進行模仿,我們取消了陪審團在損害賠償上的決定,並將這個案件發回,根據這個意見進行重審,」上訴法院在裁決中寫到。

@隔壁王老五 在答案中提到說2015年的決定要旨是是認為審查指南中的「一般消費者」不同於「普通消費者」。

2015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

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判斷主體的「一般消費者」,不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普通消費者,其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具備基本的讀圖能力,能將六面視圖還原成立體產品,以及具備運用常用設計手法進行簡單設計的能力。

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應當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站位,以現有設計狀況作為客觀參照系,堅持「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斷原則,全面觀察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之間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在此基礎上,基於對現有設計狀況、設計空間、創新性設計特徵等因素的分析,綜合考慮各個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最終才能得出合理結論。

但在2016年5月10日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已經採用了普通消費者的說法,所以我前面說的是沒有問題的。

蘋果公司的這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存在一系列差別,但都是普通消費者難以辨別的微小差異,所以認定二者無顯著區別,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最近很多人喜歡說「看到祖國這麼流氓我就放心了」,愛國是好事,但是把祖國說成是「流氓」真不是什麼高明的想法。

答主自己也在用國產手機,我也知道中國有很多優秀的手機廠商,華為、中興等公司在通信等領域擁有很多實質性的專利,蘋果每年也需要向華為支付巨額的專利費(參見新聞報道:http://tech.qq.com/a/20160509/015335.htm),中興、小米、一加等產品憑藉自己的實力在國際上取得立足之地,這才真正是國產品牌的驕傲。一家山寨公司,真的沒有那麼多優越感。

利益相關:華為榮耀7用戶


郭德綱說,同行在專業上不如你的時候,就會從道德層面攻擊你


剛剛看到評論區有說vivo買了三星的屏幕。。吶。。我們這裡不是說的外觀么。。
『原答案在最下面』
修改:
vivo和蘋果

『原答案』
(-??)


我就想問一下

那人家2007年iPhone1代的外觀設計是否侵犯了這個2013年才申請的專利呢?

以及iPhone 3G

這炒作有點明顯啊


把蘋果說成專利流氓的是在高級黑還是?請問你們把Intellectual Ventures放在什麼位置。

有圖有真相,分別為iPhone 6(A1586)和佰利(100C)的圖片對比:

*圖片來源:證書查詢(蘋果)以及證書查詢(佰利)

不是很清楚外觀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但是如果這都能被判定成抄襲,那麼相當一部分的國產手機也存在侵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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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公開信息顯示,這家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深圳市百分之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100%),該司百度百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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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贊了你的回答。


評論中有些同學不認為iphone的白帶是為了外觀區別的東西,不過題主私以為單純為了無線信號不至於把白帶搞成那樣~~~印象中魅族、oppo等一眾廠商都有不同的解決方案,扭曲的白帶並不是功能上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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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路過

先給結論,北京知產局腦子有坑是肯定的。
(別問我怎麼知道的,當初我們那知產局辦案子辦水了,被提行政訴訟,結果自己也搞不清當初是對是錯還跑來找我們所代理也是醉了~~~~)

很多知產從業人員分不清什麼樣的東西該怎麼去比較近似。
(順便說一句,地方知產局的水平是很水的,和國知局完全比不了,所以別對他們太高期待)

因為審查指南的大原則是整體對比、以整體形狀為優先,基本不看細節不考慮顏色。
對於大部分產品這個原則沒問題,你比如比較兩台挖掘機這麼比是沒問題的。

然而手機並不是挖掘機。

手機這種東西,首先你要樹立比較基準。
審查指南是要求以「一般消費者」的眼光為基準。

然而實踐中界定這個一般消費者的群體就很有學問,尤其是對於手機這種東西,你從50歲以上的廣場舞大媽的視角,和20歲的年輕人的視角去評判,得出的結論是不一樣的(事實上有蠻多大爺大媽分不清蘋果手機會買到很搞笑的假貨,雖然這在我們看來不可思議,以前一個東北大爺跟我秀他蘋果手機的時候我換了三個眼鏡沒在他手機上找到蘋果的logo,都不忍心告訴他真相)。

最要命的還有個外觀比對原則是:原則上主視圖權重最大。
什麼叫主視圖,就是正面圖。

手機這個產品格格不入的一點就在於,基本全世界的前面板長得都差不多(相似程度基本上介於長玩手機的年輕人看得出但大爺大媽基本分不出的狀態),尤其是再加上「不考慮顏色」的原則,還真的很容易得出iphone和題主舉例的手機相似的結論呢,並且可以進一步得出全世界的手機都相似的結論呢

是不是感覺整個世界都陰暗了。

西卡西,世界並不是這樣的,要是這樣外觀專利制度早就該取消了。、
比較外觀的時候:
首先要排除由技術功能導致外觀相似部分(例如可見的攝像頭、大家都在努力把手機做輕薄等)
再排除現有設計中的明顯共性(例如手機前面板的樣子,基本處理home鍵形狀其他都一樣的)
再次還要排除那些選擇範圍不大,不同設計者即使相互不抄襲最終也會相同的那些設計(比如按鍵都是放屏幕下面,不會那個廠家腦殘放屏幕上面,home鍵一般就是圓形、矩形、圓角矩形等常見幾何圖形,基本就是個個位數以內的選項,不會有腦殘廠家放個八角形的home鍵等等)

事實上手機這個東西同質化非常嚴重,所以可比的地方不多,基本就只剩下背面的設計了,iphone為什麼設計那麼扭曲的白帶~~~還不是為了把自己和別人區別開~~~

所以為啥說知產局那幫人腦子有坑呢,首先他們基本是站在大叔大媽的視角在評判手機相似度,而且比對的時候沒有排除那些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全世界都一樣的、同質化的普通設計點,也沒有仔細考慮那些設計點是由技術功能等需求而非外觀本身導致的。
注意:他們並不是考慮了這些點之後,論證為什麼最終還是能得出相似的結論,他們完全沒有考慮這些,至少從他們的裁定書上完全沒有看出任何詳細的論述,就是泛泛的說雖然有些不同但總體仍然近似等純粹的套話

然後得出個這麼搞笑的結論~~~~~~~~~~
大清藥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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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再補一句,如果這案子是實際是「上面」因為其他一些理由要拾掇蘋果的話...那當我上面全部是胡說八道。


ps : 另外我覺得知乎現在很嚴重的一個問題就是,有一部分人任何事件都能為了博贊數而過度解讀,上升到國家,民族的層面,甚至陰謀論。

蘋果有無抄襲的本意,我們心知肚明。這種案子,只能說是巧合鑽了法律的漏洞。我們不能怪百加,也不能怪蘋果。
令人心寒的是不去思考的人們,既包括辱罵國產廠商的部分無腦果粉,也包括網路上一大片叫囂著愛國的口號的民族主義者。

而我們能做的,只是讓現在模糊不清的專利法律更加健全,清晰,合理。 讓真正的創新者受到保護,抄襲者受到懲罰,這才是當務之急。


阿迪王抄阿迪——歷時5年艱難和解,阿迪掏錢補償阿迪王
喬丹體育抄喬丹——喬丹敗訴
雙環來寶抄本田CR-V——本田敗訴加賠錢

有人好奇評論中的dsome到底說了什麼,貼個意思與ta相近的


建議 App Store 下架狼廠產品


講兩個美國的故事奧。

第一個,某個留學生到一個本土同學家作客,期間在其浴室洗澡,不慎跌倒,摔斷了胳膊,於是留學生把浴室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後法院宣判留學生勝訴,因為主人沒有在他洗澡之前提醒他浴室地滑,沒有盡到一個主人的義務。
無獨有偶,有一個美國人在家裡喝下一瓶洗髮水,然後把洗髮水公司告上法庭,依舊勝訴,原因是洗髮水上面沒有註明不能食用。

第二個故事,美國發生一起少女失蹤案件,警方把嫌疑人抓捕歸案,但是按照美國法律,在抓捕審訊過程中,警方不能誘導嫌疑人招供罪行,也就是那個著名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巴拉巴拉」的那個米蘭達明示。
在兩位警官押送嫌疑犯審訊的時候,天降大雪,於是兩個警察就聊天說,你看,雪這麼大,可是女孩的屍體還沒有找到,這要是到了明天,雪下完了,屍體的痕迹被大雪掩埋就更不好找了。另一個警察答到,是啊,聖誕節也快到了,要是現在把屍體找出來,或許還有機會趕在聖誕節之前,給女孩辦一場基督教的葬禮。碰巧嫌疑人是個虔誠的基督徒,聽了以後良心發現,表示願意配合警方現在去尋找屍體,果然很快找到,這也成為了嫌疑人犯罪的鐵證。
可是,在法庭審判的時候,嫌疑人在律師授意下翻供,聲稱在押送過程中,受到誘供。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有的答案真是高大上啊,他們說,有的人雖然做了惡,我們都能看出來,但是畢竟是法律允許的,所以我們不應該怪他。

好了,現在我想問一句,一個人,如果鑽了法律的空子,做了噁心的事情,我們應該批判那個人,還是批判法律?

當然是tm兩個都要批判!

某個人利用法律傷害了我,我是怪這個人還是這條法律?
某個人在路邊撿起一把α大寶劍砍傷了我,我是怪這個人,還是怪大寶劍?
當然,這時候有人就說啦,α大寶劍這種正義而強悍的東西,為什麼會出現在路邊?還幫惡人砍傷了你?所以大寶劍也是有責任的。
是,大寶劍有責任,那砍我那人就一點錯都沒有啦?啊?

如果我是那個浴室的主人,法院宣判我賠償我的客人,我陪完錢之後怎麼辦?

我要打電話告訴我的每一個朋友,那是個小人,以後邀請他去你家,提方著點兒。

是不是法律支持他作惡的權利,所以我就應該尊重他作惡的行為?

我們這法治社會了,就不要道德了?
何況,怎麼就法治社會了?

不健全的法律,和利用法律漏洞的人,其二者我不覺得有任何一個,不能指責。


appstore中國區遲早藥丸。
那一天,人們回想起被bat安卓全家桶強姦的恐懼。


這種事情一看就是有政治目的的。
為了回擊華為中興進入美國受阻而故意搞出來的大新聞。
反正如果只是鬧著玩的,雙方都是越炒越火。iPhone要出下一代,萬眾矚目不用多說,那家小公司本來大家聽都沒聽過,現在一下子人們都知道了。
不過如果來真格的,真要禁售iPhone,那就慘了。已經有消息說北京已經禁售了,如果全國禁售,一來價格會被炒到天上去,二來很多iOS開發者都要丟飯碗,到時候恐怕傻逼的是我們自己。


什麼人才會覺得這兩手機像呢?
這隻能證明:
北京知產局腦子有病

iphone,iPad,MBA,mbp,甚至充電器都是圓角矩形,長得像怪我咯digi.163.com/14/0905/16/A5D3FKCV00注意新聞評論區,看看你的水軍看看你的軟文
人家蘋果不告你,是人家保持一個主流公司的修養,不必要去嘩眾取寵。
iPhone一出生就這樣啊!!!
圓角矩形+左上角攝像頭一直都沒啥變化,
然而在處心積慮的人手裡這個專利漏洞可以讓自己出名
軟文不是吹百加么?看看現在這逼樣忙著瞎掰這些,還不如學學一加好好做手機,根本不用去嘩眾取寵,只要靠口口相傳。


6.21
各位知友:
1* 我不針對政治和祖國,我針對的是部分媒體和公眾的言論。
3* 我並沒有說過美國行為是正當合理的,另外我相當支持中國討回公道。請不要妄加臆斷和攻擊。
2* 並沒有官方定論此事就是對華為事件的反擊。多數言論都是大家的猜想。政治之事究竟大家幾人能參透?大部分都是人云亦云而已。而媒體和部分網民,大肆宣揚自己這次專利事件就是對美國的反擊,並得意洋洋於自己的「智慧」和「勇氣」,抱有幸災樂禍之心態,很沒品。
3* 我推崇愛國主義,但愛國主義真的不是用這種蒙蔽的,愚弄的,盲目自信的言論就可以煽動的。這種言論煽動的多數是那些缺乏自身見解和判斷的人。而中國的發展需要的更是客觀的,理性的,認清現實,認清對手,認清發展現狀的人。客觀理性的人依然可以愛國,並知道自己到底到了哪個水平,到底該在哪方面為之努力。
4*華某事件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看看美國給出的理由。中國品牌想走向世界,國內輿論卻將它披上政治外衣,靠著狹隘民族主義是行不通的
。。。。。。。。。。。。。。。。。。。

原文:

最可怕是很多無良媒體上升到狹隘民族主義角度。。還有微博上各種輿論。。。呵呵

騰訊財經發出這麼無腦的文章,感覺要氣死了。。。
1、我愛中國,但我同樣尊重蘋果這個創造了許多劃時代產品的公司
2、華為在海外受到不公平待遇,我非常支持國產手機在海外討回公道。但如果說這次事件是對其的反擊的話,我只能說好low。。好沒品。。
3、這完全不是抄襲的問題,2007年的蘋果一代就跟現在的設計差不多,2012年的iPhone touch5和現在設計就跟接近了。誰抄誰真不知道。問題出在專利申請時間上
4、上升到這麼狹隘的民族主義,我真不知道這篇文章的作者目的何在。如果是想藉助民族主義煽動大家情緒獲取眼球,那真是太瞧不起公眾了,把我們當猴耍呢


問的是蘋果百利北知局,結果一群人在說美帝華為奧巴馬,呵呵呵


這案子後來提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是「2015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要通過訴訟翻過來有很大難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要點大概可以這樣理解:普通消費者覺得此外觀申請和以往的差別不大,不具備新穎性,但專業人員肯定了其外觀創新性,故該專利有效,駁回蘋果的無效宣告請求。

  九、「手機(100C)」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案情】

  請求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就專利權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稱為「手機(100C)」(專利號:ZL201430009113.9)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第27878號無效決定,認定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宣告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

  【決定要旨】

  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判斷主體的「一般消費者」,不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普通消費者,其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具備基本的讀圖能力,能將六面視圖還原成立體產品,以及具備運用常用設計手法進行簡單設計的能力。

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應當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站位,以現有設計狀況作為客觀參照系,堅持「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判斷原則,全面觀察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之間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在此基礎上,基於對現有設計狀況、設計空間、創新性設計特徵等因素的分析,綜合考慮各個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最終才能得出合理結論。

2015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

評論區禁言了,一牽涉到政治什麼人都能進來插一嘴,專業一點的討論就休想再進行下去了。
罰高通說因為華為受委屈,查微軟也說華為受委屈,如今蘋果還是華為受委屈,還能有點新東西啊!哪怕是自己寫個回答把華為受委屈的來龍去脈理一理給大家普及一下,再寫篇「如果我是領導我會怎麼辦」的命題作文也比梗玩年強啊。


天吶嚕0贊的排名都比我靠前了…好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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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USE ME?
難道你們都沒覺得百加手機外形像iPod touch5啊??!!

iPod touch5這貨是2012年9月13日發布的啊!!比佰利的手機早啊!

我覺得百加手機跟小五很像嘛!

這7條我感覺都符合百加手機抄襲iPod touch5嘛→_→
把圖上的iPhone6換成touch原封不動狀告百加手機抄襲好像也差不多誒→_→
好對哦!
畢竟時間也對嘛→_→不行我要為我的小五伸張正義!!
就醬


我覺得鎚子手機和索尼的全平衡設計很像嘛
而且我印象里OPPO的條狀呼吸燈也是學的索尼的吧,還搶注了專利


我想問一下專利局在審核創造性和新穎性的時候怎麼想的……


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你們在玩權利的遊戲,掉頭流血的卻是平頭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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