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的名字就真的代表了產權嗎?
結婚前想簡單諮詢一下關於房產的問題。我是男方,我想買一套200萬的房子,我母親為我提供100萬的首期款,然後我和女朋友結婚一起供完貸款。我媽說讓我不可以在房產證上寫我未婚妻的名字,即使在婚後。她擔心的是我們要是有天離婚了,房產會以共同財產的形式被分走較大的部分。而我又不希望我未來的妻子會因為房產證上不寫她名字這事感到委屈。我記得我曾經聽說過近年來與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法律變動過,或許變得更公平了。各位能不能幫忙普及一下相關法律,以打消我媽的顧慮和我未婚妻的委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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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情況,事實上並不是評論中某些人所說。很簡單,題主24歲剛工作一年,沒有錢全款買房。買房而且儘可能買大一點是我主張的,我身在廣州,即使300萬也買不到多大的房子。如果不依靠父母,我就需要和未來的妻子租至少幾年的房子才能存到首期,然後再供二十幾年,父母有存款而且願意給我買房,我在不降低父母生活條件的前提下拿來用必須是情理之中。房產證不寫女方名是父母要求的,因為他們認為寫了要是離婚就很容易被分走,而且是平分,換做是花你大半輩子的積蓄你也會這麼擔心。而對於我的感情來說,自信不會離婚是必然的,可既然我要花父母的錢那當然儘可能要讓他們寬心。可是,我未婚妻也並非很了解婚姻法,所以得知我父母的要求,就算真的什麼都不爭,心中也會不舒服。而我知道新婚姻法已經讓這件事變得更公平了,所以在這提問讓大家幫我普及一下知識。這樣做的目的並非用於選擇對我最有利的方式來供房,因為供房的方式已經確定如題了,我只是為了告訴我的未婚妻,既然我媽要以不寫你名字為條件提供首付款,而不寫你名字對你的權益又不會造成實際損失,那何不順我母親意,又拿到了錢,又少了一個矛盾,這不才是最對雙方負責的態度么?某人對我意圖這般的惡意揣測,未免太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另外,一線城市的房子真的很貴,十幾年來房價漲了十幾倍,可與十幾年前能在一線城市買得起房的人相同的職業,十幾年工資才漲了幾倍。即便我已經算是很主張要自立的年輕人了,依然不得不面臨那麼尷尬的買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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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讓一個每年辦100+離婚案的民工教教你們吧。
第一種情況:婚前購房,登記在己方名下,款項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
妥妥的個人婚前財產。
第二種情況:婚前購房,登記在兩人名下,款項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
這種情況要區分房屋用途。如果是婚房(婚後共同居住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非婚房(譬如買後出租),一般認定為己方對對方的贈予,可以主張為附條件的贈予。
第三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前供了一些,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
這種情況應該按出資比例分割。譬如首期款10萬,婚前供2萬,婚後共同供15萬,還有8萬沒供完,那麼房屋中屬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為15萬÷(10萬+2萬+15萬+8萬)=42.86%。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規定這個房屋應歸己方所有,己方向對方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房屋離婚時的價值×42.86%÷2計算。
要注意兩點,第一,供樓款應當本息合併計算,不應只計算本金。第二,婚後共同供款,指的是用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收入供款,譬如男方工作賺錢,女方全職顧家,供樓款全部由男方支付,男方婚後用起工作收入支付的供樓款全部都算是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樓款。
第四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對對方的贈予,可以主張是附條件的贈予。
第五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前供了一些,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
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房,一般認定為整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婚房,參照第三種情況處理。
第六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購房款全部來源於己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房屋是妥妥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七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己方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這種情況一般按出資比例認定各自所佔房屋產權份額。
第八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
參照第三種情況處理,用婚前財產支付的首付部分所對應的房屋產權份額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第九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
按第八種情況處理。
第十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婚後共同收入。
房屋是妥妥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一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婚後共同收入。
同第十種情況。
完畢。
需要說明的是,購房時間應按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計算。
看這麼多評論,我多說一句。
我可以給你們推薦律師。1.絕大多數時候登記是代表產權的(請從物權法第九條讀到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是設定物權的效力。別讀第十七條,很容易被誤導成推定效力。)例外是物權法頒布實施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要按共同共有認定,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這裡感謝@羽沐的提醒,設定的說法可能不妥,準確講應該是「要件」效力,即沒有登記原則上不能設立物權,除外情形限於物權法二十八至三十條規定以及基礎合同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情形,但有登記不一定當然設立物權。
2.調和媽媽和未婚妻的矛盾有(ji)一(hu)點(bu)困(ke)難(neng),你了解得越深就會對這個想法感到絕望。最佳的方案有知友也給了,就是寫未婚妻名字,但是按照一定比例按份共有(不明白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請百度)。比如你7她3。這樣既可以滿足女方的部分需求,又可以讓你們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接受的程度(不至於離婚分走一半)。
畢竟這歸根結底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利益問題。利益矛盾不讓與利益是沒法解決的,談法律很無力。
哦對了,需要提示一點,房屋約定按份共有會直接體現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無需公證或單獨的財產約定。之前做的表格將購買房產分為婚前和婚後,根據題主情況貼出來婚前購買房產的處理。
@巴甫洛夫的狗 離婚法官說的情況已經十分全面了。我補充回答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吧。
第一種情況,婚前父母出資為子女,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出資部分都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第二種情況,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如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贈與。部分出資的情況下,實務中有爭議。如登記在子女的配偶名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如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則按出資比例確定夫妻對房產享有的份額。
謝邀。
房產證的名字(基本)就是代表了產權。不寫名字,還貸那部分是不能跟著房子一起升值的,比如離婚的時候還了20萬,女方就分十萬而不是按照房價分,但是會酌情考慮房價。寫名字或者按份共有73還不如不寫矛盾更多。
如果你想和她結婚,不要寫她的名字。把房買了不用跟她說。就說房是你媽媽買的沒跟你商量。你媽媽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對你好,不是在房產證上加名字,而是不要過來和你們倆一起住。
給你個案例分享一下: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479490/answer/81544447
這個題如果是丈夫打算給兒子一百萬首付,買套兩百萬的房子,問太太,應不應該寫兒媳婦的名字,沒有幾個太太會說該寫的。婆婆們過去都是兒媳,兒媳有一天也會變成婆婆。立場變了觀點就變了。來來來,這是一個滿滿的雞湯答案,歡迎大家踴躍點反對加沒有幫助。
答主本來是有房的,而且有公積金月供,還款壓力倒是不大,父母也從郊區接過來和答主住在哏都市區。話說2011年認識的女朋友,到2013年已經準備談婚論嫁,那時我天朝正在執行嚴格的限購政策,(題外話一句,2007工作至今一路走來,發現任大炮真是凈說大實話的良心商人,那些唱衰房地產和只知道嘲諷政策的都是磚家)所以彼時的打算是趁著還沒領證,充分利用手頭的閑錢和公積金再買一套房。
然而由於我名下有房,操作這件事只有讓女朋友買房了,139萬房款,其中47萬首付92萬組合貸款,你們猜女方出資額是多少?
4萬,而且這是我女朋友工作四五年的全部積蓄,之前攢了20多萬都拿回家蓋房了,順便一提她家裡是一毛不出一毛都沒有的。雖然我家出了大頭,而且其中還有近20萬是父母出面找親朋好友借的。然而房本只能寫我媳婦的名字,沒辦法,這事風險很大啊……
然後當時父母讓我女朋友打欠條,畢竟40多萬不是鬧著玩的,這算人家婚前財產啊,將來有點什麼事都白瞎啊!欠條修改了七八次,最後的版本終於做到了文筆通順,看起來舒服,不怎麼像賣身契了。
然而最後的最後,這欠條還是被我撕了,根本沒拿給我媳婦看。說我玻璃心也好,假仁義也罷,反正當時我對父母說的很清楚:工作到現在六七年了,見過的姑娘也不少了,終於熬到頭了,如果非要打個欠條,總覺得很奇怪心裡有疙瘩,咱不是楊振寧,也不是默多克,如果遇人不淑將來鬧財產糾紛人財兩空,那算我沒有眼光活該倒霉,花掉幾年薪水買個懲罰教訓好了。
因為我相信我自己的眼光和感覺沒有錯。
巴狗的回答是非常標準的法院內部對於夫妻關係間離婚時對於房產的認定標準;
但是題主問的雖然是房產產權問題實質還是心存顧慮擔心房產登記夫妻兩人名字後未來生活的種種問題,除去巴狗的內部間關係,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對房產產權證產權的對外效力做一個補充說明的。
首先在我國法律中,不動產權利明確以登記生效,所以雖然對內並非以登記為唯一依據還是看婚前婚後,出資比例與否,但有必要看到的是婚前出資中登記一方名字的,離婚後一般房屋歸登記的產權人所有,另一方只享有出資返還,這就是對於法律間規定的體系性;而對外表現為房屋產權人具備當然的對外公信力,即只有一方登記的該登記人獨自出售房屋,對購買人的審查義務是不重的,一般即便是婚後購買的共同財產登記人出售而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的,也支持合同有效的多;但如果登記的產權系夫妻雙方,賣房時僅一方簽字顯然買房人應當具備審查義務,如果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是很大概率判無效的。
其次作為夫妻債務上,目前法律對於夫妻債務憑持「存續論」即夫妻存續期間一方舉債默認屬於共同債務除非具備明確債務、財產約定等例外情形,因此如果不登記另一方產權時,對於她的債務,一般無權查封你的房產只有到了判決承擔共同債務而該房產有屬於共同財產才會查封處置,即便查封,只要是婚前購買你提出一個簡單的時間節點證明就可以解封;但是登記雙方名稱後,即便對內區分附條件贈與等,對外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亦或婚前共有財產,是可以查封處置等,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很大也很難舉證系個人財產等。
最後,法院最希望世界大同社會和諧夫妻相敬如賓不起糾紛,但見多了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等等千奇百怪的世態炎涼後,古雲「親兄弟,明算帳」是有其道理的。套用在夫妻上,對於大宗財產,有必要考慮清楚其後果,能承擔起最壞打算的,就無所謂未來如何。如果不能,即便用些技巧,也不要誤了母親的忠告。
你父母是你的投資人,你老婆是你的合伙人,現在是你的投資人基於當前的市場分析,對你的合伙人投了不信任票。
解決方案:
1.讓你合伙人追加投資,承擔更大的散夥風險,並達到投資人的心理預期。
2.讓你合伙人努力爭取投資人的信任。
當今此類案例增多的根本原因是合伙人雙方經濟不獨立,必然受投資人意志的影響。爭論誰是誰非完全沒有必要。要麼放棄投資人的投資自己和合伙人經營。不然無論是傷害投資人還是合伙人,都對經營不利。
我跟你談現實,你跟我談感情
但是婚後男方經濟狀況有問題,又成了「你看看隔壁老王,賺大錢,再看看你這廢物,離婚!」
總結一下@巴甫洛夫的狗的結論就是:
對於當前社會最常見的「男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模式,如果男方不想被坑,只有兩種方式:
要麼,房本上只寫男方的名字(第三種情況)
要麼,就先登記結婚,再簽購房合同,房本上就可以寫雙方名字(第九種情況)
由於@徐斌提到「本上無名」的話升值部分不能享受,那麼綜合來看最好的辦法莫過於:
雙方婚前財產公證,雙方登記結婚,買房,本上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誰也不吃虧。
先登記,後買房!
先登記,後買房!
先登記,後買房!
重要的事說三遍
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區分多種情況:
A.全部出資都由你母親去出資,產權登記於你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B.你母親部分出資,嗣後由夫妻雙方婚後還貸,產權證登記於你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故則,如果只是登記於你名下,如果將來你們有可能離婚的話,你與未婚妻不能達成協議,則對上述房產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來處理。
C.第三種情況,你母親出資,嗣後婚後共同還貸,產權證登記於夫妻名下:
我們從這個思維角度去考慮,《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你母親的出資可以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證據可以是父母從賬戶里的劃款憑證或者交費收據等。婚後你們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對方取得房屋所有權那麼應當補償你應當分配的相應部分的價款。
以上。
理性上說,如果我非要跟你結婚,我就自己出100萬,兩人供房。離婚後按比例分。
女主看到這個,心會涼的,如果知道是你老媽的主意,放心好了,至少是我不會100%把她當自己媽了。以後婆媳有問題了想想根在哪兒。
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就一定代表是你的產權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先說題目中的情況。男方婚前購買房產,房款總價200萬,男方父母出資100萬,剩餘貸款由男女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在離婚的情況下,因寫與不寫未婚妻的名字,男方所得到的實際利益是有差異的。
1、如果不寫女方的名字,這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女方就房產的增值部分以及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的部分有權利要求分配;
2、如果寫了女方的名字,則視為是一種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在什麼時候買房子,什麼時候在房產證寫名字,最後導致所得到的利益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在婚前買的房子,由自己或者己方父母出資的情況,在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妥妥的是屬於己方的婚前財產;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一方或者其父母出了200萬,買了房子,且登記在其名下,那這就是他的房子;
二、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的子女名下的,是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1 如果是全款購買的情況下,出資方子女對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200萬買了房子,且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那這就是他子女的房子;
2如果是貸款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支付首付,貸款是由父母繼續償還貸款,房產歸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首付100萬買了房子,貸款由其父母償還,房產是出資方子女的婚前財產
3如果是貸款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支付首付,剩餘的貸款是由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在離婚的時候,房產歸出資方所有,未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就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有權要求分配。
例子:房款200萬,在婚前,父母出了首付100萬買了房子,償還貸款10萬,婚後共同償還40萬,房子漲價100萬貸款,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對方有權對共同償還的40萬和漲價的100萬要求分割;
三、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全額購買,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的名下,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四、在婚前購買的房子,由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視為雙方父母對自己的贈與,具體的份額以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認,也可以協商約定;
五、婚後購買房子,如果資金來源於一方父母或者己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房子由己方所有;
六、婚後買房,父母出資首付款,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參照上述第二種情況;
七、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雙方子女的名下,參照上述第四種情況;
八、婚後買房,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九、婚後買房,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十、婚後用共同財產為第三人買房,房子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第三人返還;
例:張三李四結婚,婚後,李四用夫妻共同財產為李四的婚外戀人趙二買房,房產登記在趙二的名下,房產是張三李四的共同財產,張三可以要求趙二返還。
詳見文章:如何填寫房產證上的名字https://zhuanlan.zhihu.com/p/27357062
說到婚房,很多新人可能會和題主一樣,會比較關心夫妻買房和署名問題,畢竟房價持續暴漲,婚房不是說買就能買的。這也無關乎自不自私,是不是真愛,因為都說談錢傷感情,那還不如事先談情分清該分清的,有時候理性地提前處理一些必需認知的現實,儘力安撫好各方的情緒,才能打好一段婚姻,一個家庭穩定良好的基礎。畢竟,兩個人組織的家庭以後終歸要面對生活中的種種,房產、金錢都只是其中一部分。
回到題主的問題,要告知的是:即使房產證署了具體某人的名,有時也不一定就是其代表了房子的所有權!
因為在新婚姻法中,關於婚房的歸屬問題,在不同的情況下,是有不同的司法規定的。
以下是婚芭莎整理的幾種最常見的疑問,題主和不清楚婚姻法中關於房子歸屬問題的知友,可以對應自身的具體情況查明:
-1-婚前他的房產,怎麼算?
● 法律規定:A或A的父母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若署名為A,則婚後仍屬於A的個人財產,與B無關,即使離婚,B也無法分得房產。
● 補充說明:
① 若該房產A在婚前只付了首付,且署名為A,但婚後A和B共同還貸,那該房產仍舊是A的個人財產,但B參與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屬於B,若離婚B可獲得這部分補償。
② 不論該房產A或A的父母在婚前是付了首付還是全款,若後期在房產證上加上B的署名,則該房產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 婚芭莎說:雖然很多女生都希望在男方房產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若婚後願與其共同還貸還好,若不願意,其實蠻容易鬧矛盾,為了房子跟愛人分開也是得不償失,女生們要好好考慮。
-2-婚前我跟他一起買房,怎麼算?
● 法律規定:若A與B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且署名為A與B,則該房產無爭議為A與B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補充說明:
① 若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若房子署名為A與B,一般視為雙方父母對A和B的分別贈予,同樣無爭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② 若是由雙方或雙方父母出資,房子署名在一方,一般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非同居期間購房另作考慮,所以如果雙方都出資了,最好各自留下出資憑證,以備後用)。
● 婚芭莎說:有條件還是雙方一起買房,不僅財產上非常明晰,而且地位上也非常平等,這樣也不會因房子而吵架,還有助於婚姻幸福。
-3-婚前他買房,署我名,怎麼算?
● 法律規定:若A出資購買但房屋落在B名下,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會視為是B的個人財產。
● 補充說明:
① 若是因為A不具備購房條件,才落在B名下,可能會另作處理。
② 若是由A的父母付了房屋首付但落在B的名下,一般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非B的個人財產(A的父母明確表示贈予B,或有其他約定除外),若落在雙方名下,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婚芭莎說:這樣的事情大概只有「霸道總裁愛上我」的戲碼里才見得到,如果現實中真的遇到了可要好好珍惜。
-4-婚後買房,怎麼算?
這個其實就比較複雜了,婚後是你們一起買還是一個人買?是父母給買還是自己買?是付了全款還是只付了首付?我們把這些情況列到表裡讓大家看的更清楚:
● 婚芭莎說:婚後買房確實還比較複雜,如果不是由父母出資,個人在婚後買房,如何界定為是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其實很難,除非之前有過明確財產公證,否則婚後財產大部分都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但也不必過分擔心,只要你確定你們之間是有愛的就好,如果他有二心,就算留下房子也沒用。
接下來,是要和廣大女性知友們說的心裡話:
既然婚前他的房子屬於他,婚後我買房又很難完全屬於自己,那作為女生,在婚前買一套房怎麼樣?
講真!其實我們真的還蠻支持女生在婚前為自己買一套房的。
因為現在《婚姻法》情況擺在這,很多丈母娘又覺得房子應由男方買,那如果女方「凈身入戶」,萬一哪天要鬧分手,真是分分鐘會被「凈身出戶」。要是女生自己能有一套房,至少還能有個地方住。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婚姻會有這麼可怕,或是希望夫妻會鬧成這樣,但女生給自己一個保障總是好的,而且姐妹們也都覺得女生應該婚前買房:
「畢竟,自己有房才有安全感」
@冰冰:
別人房子再大也是別人的,人家想把你趕走就趕走,寄人籬下實在太沒安全感了,只有自己買了房才算真正有了自己的家,就算吵架分手我還能高傲的回自己的房子,不用非得受氣妥協。而且我是外地的,婚後如果爸媽過來住,也可以住在我的房子里,肯定比住女婿家更自在寬心。
「我不需要你的房,你給我愛情就好」
@米娜:
我姐夫本來有房,但我姐還是堅持婚前自己買了套房,婚後經濟也保持獨立,她說這樣說話硬氣,不用看老公和公婆臉色,事實證明我姐夫真的很尊重我姐,也特別欣賞我姐在事業上的獨立,兩個人都能養活自己,還能過自己想要的生活,因為沒有錢或生計的問題,兩人都結婚好幾年了,還像在談戀愛一樣。
「獨立的空間能提高生活情趣」
@求打碼:
我就是婚前買了個小房子,婚後老公出差時我有時會過去住,小房子里有很多我愛好的東西,可以做點自己喜歡的事,做手工、畫畫什麼的,這樣自己的生活跟兩個人的生活不會完全重合,有了一個能保留自己生活情趣而不被柴米油鹽熏染的小世界,特別好,哦偷偷的說,有時我們去小房子,換了個地方啪啪啪,竟然更有感覺(天我說了什麼,求打碼)。
「買房能讓你事業上升更快」
@打了雞血的小布:
我14年一狠心,花光自己所有積蓄+找人借錢買了套房,後來為了還錢和還房貸,拚命的工作、賺錢,結果現在比當時的同事工資高了4倍,因為眼界更高了,接觸的人也都比較優秀,就遇到了現在的老公,要是當時不買這套房,肯定還是得過且過的狀態,根本不會去努力,更不會跟老公相遇,所以買房買的不只是房,更是更高一層的生活。
註:以上圖片均來源於網路,如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另外,買房還可以投資升值啊,總比買包包買口紅划算吧!如果女生沒有能力婚前買房,那婚芭莎還是建議能與男方共同買房,並在婚姻中保持經濟獨立,而不一味追求男生的房子。
畢竟婚姻不是買賣關係,愛情也不能用金錢與房子來衡量,有房的男人不一定愛你,找個愛你的男人才最重要。而且靠男生永遠得不來真正的安全感,靠自己才能獲得平等純粹的愛情,唯有這樣的婚姻才更加幸福。
如果還有更多關於婚姻方面的疑問,或者其他與婚禮乾貨、籌婚技巧等相關的困惑,都可以向我們的【婚芭莎】知乎機構號提問,讓我們可以一起探討,同時我們也會儘力給出專業、有效的解答。
輪子哥贊的那個答案很不錯啦,再廢話一下。
你們現在這個房子市價是200w,裡面有你母親出的100萬,你們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100w,就是一人50w,房產證上寫你們倆的名字。假如,假如,我是說假如,你們離婚了,這時候這個房子市價1000w,翻了5倍,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出資比例是不變的,以前總價是200w,現在是1000w,相應的翻倍就好了。這個房子判給誰,都要補償對方的,吃不了虧。出100w買房子,到時候房子歸兒媳婦,就給我一百萬,房價高的100w連個衛生間都買不了了,並不會。此時此刻你的出資能買一半房子,彼時彼刻你的一半還在那,想要房,還是想要錢,協商不成就判。
這是法律,再說一下愛情,房子的問題困擾著太多情侶,坦誠相見,就把錢的事拿到桌面上說清楚,擬定一個婚前協議,真的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相互理解,尊重很重要,要過一輩子的人,在這個問題上不應該也不會讓對方為難的。(至於媽媽的話,就用上面虧不了的結論應該就可以了吧。)
利益相關司考狗,每次回答實際問題都很忐忑,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有錯誤歡迎指正討論。
相關的規定我找到了一下這些: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講道理,要我,就首付我家也出個20 30萬(想要平分的,真覺得生育是一件吃飯喝水那麼簡單的事情?),杜絕任何一方家長以這是我買的房子balabalabala....
再說,和對方老人有什麼矛盾的,就讓我爸媽自己去懟吧,我是吵不過我媽講不過我媽的,想想她退休以後,沒有學生可以給她教育,沒有下屬做事需要她領導,該是多麼空虛寂寞冷啊,給她找個樂子吧,以後還能搭伴去旅遊什麼的。
百度,不會被分走很多
主要原因還是你母親對你能力有疑慮,對未婚妻不滿買個房子還要貸款的,你居然想離婚如何,這麼窮,難得有人不嫌棄你,好好過吧。怕麻煩就全款啊。整天想著占別人的便宜。婚後你的收入也是共同財產哦,拿共同財產去還房貸,又想和自己老婆撇清關係,算得真精。你是取了個老婆還是娶了個小偷?這種防法結什麼婚
讀書人愛死扣條文,如果有證據的話,法院是有他的靈活性的。要相信法院和法律。你遇到的問題,已經有無數人遇到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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