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智力四等殘疾,女方出軌家暴,怎麼離婚?

本來想匿,無人答題,無助啊現在。 我是被領養的,養父母結婚二十多年,兩人均被村委所在大隊列入殘疾人名單,說是智力四等殘疾,題外話(我很懷疑這個證的效力)。女方在我0~15歲的歲月里,見我就罵,農村人罵得及其難聽,偶爾還打,我想哪怕是後媽也比她好。隨後5年出軌離家未曾現身,身份證、基本工資卡被父親扣住,一直在用。那5年是我最快樂幸福的時光。期間我度過了中考、高考,現在在外地上大學。今年11月,該女回家,有理有據地說不離婚她就有權住這,(這是智障?)父親實在無能,趕不走,遂接受。之後半月安分著沒有出去,前幾天翻窗進父親房間撬鎖偷錢,晚上打父親。我爸實在瘦小沒能力。該女一會兒說離婚,見到我就說不離。現在父親其實真的想離,害怕自己再跟她生活在一起被搞死,又擔心離婚要分她財產,很糾結該怎麼辦。 該女,品性及其惡劣,言語惡毒,打我爸起來毫不心軟。且從未與我爸盡過夫妻義務,到處說我爸沒有發育她不要和他睡在一起。回來之後更是把家當旅館,早出晚歸,吃完走人。 房子,一套拆遷後建的別墅,為父親與親弟弟合建。這樣的情況下好離婚嗎?對我們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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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回答者注意,剛才題主在我的回答下面竟然說了一個未說的情節:

題主父親扣留其母親的錢。依照我國的規定,殘疾人補助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的。這種扣留本身不合法,而且也不合情。


我發現智力殘疾沒辦法直接與民事行為能力掛鉤。根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果,很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一、題主養母具有完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答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幾總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題主養母就佔了三條。不過,你父親還是錯過了提出離婚的最佳時機。即你養母離家失蹤的五年間。

現階段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方面是一個問題。

題主僅提到房屋一套為你父親和弟弟合建,此房屋應為你父親和他弟弟共同共有。如果房產證上沒有體現,請你父親的弟弟向房管局申請補記,以確認產權

現在,如提起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財產分割,獲得1/4的房屋產權,或等值財產。

所以,不急。

接下來,如果她打你父親,一定要報警。警察出警之後,如實做好筆錄。

打一次報一次,每次都要求警察叔叔做好筆錄(記下時間,人物,到時候好調)。有傷的,要求驗傷,收好傷情證明。

然後,是她出軌的證據,直接證據很難取得的話,找到知情人作為間接證據。

還有她離家五年的證據。

好了,現在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了。

接下來,你們會用到這一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時,警察叔叔那一疊厚厚出警記錄、筆錄,和醫院的傷情證明,會替你們說話的。

說不定,她還要賠一筆錢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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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母無民事行為能力,那麼,應該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

看到評論中有人質疑申請婚姻無效期間已過,我再延長一下答案,雖然我十分不願意這麼干。

(╯‵□′)╯︵┻━┻

關於婚姻的效力

1、有效

2、無效

3、可撤銷

這個和民事行為的效力是一致的,是民法理論的延續。婚姻是特殊的民事身份契約,自然無法脫離民事行為理論的範圍。

我就不講什麼是有效婚姻了,我又不是來給你們講民法課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跟神馬你可能聽過的名詞像訴訟時效期間啊之類高大上的名詞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可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一年,不叫訴訟時效期間,而叫除斥期間。

所以,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二條說,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神馬?不懂?我又不是來給你們講民法課的。(╯‵□′)╯︵︵︵︵︵┻━┻


欺軟和怕硬從來不會單獨出現。這種人欺軟怕硬已經寫進骨子裡了,讓她害怕你,讓她猜不到你會做什麼


關於智力等因素造成的限制/無民事能力而形成的婚姻無效中,我國明確規定,只有一年的時效,即從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且不適用民法中關於時效中斷等規定。所以從這個角度看,這不是題主的最好選擇。

在我國,離婚分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起訴離婚。

按照相關規定,起訴離婚必須經過調解程序才能判決,而離婚還必須具備婚姻關係確實破裂。實踐中,婚姻關係確實破裂比較主觀,即使符合《婚姻法》中可以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而且從某種角度來說,《婚姻法》列明的條款已經被架空了,屬於一紙廢文了。

即使你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的規定,也是先適用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發回基層法院再審。

法院現在盡量不趟婚姻這混水的原因就是婚姻雙方其實都有一定的過錯,只是程度上的區別罷了,比如題主父親還扣留了其母親的錢——殘疾人補貼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對方無權扣留。

所以,從比較符合實踐的角度看,離婚最好還是選擇(協商)登記離婚。


聲明:本人以下內容為道聽途說,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有時候,我們可以去民政局查詢下養父母的婚姻證的原始記錄(比如,買房需要婚姻/單身證明云云)。如果,而且很大可能,因為當時電腦沒有聯網、檔案這麼多年遺失的可能性比較大,民政局很可能會缺乏相關存根和證明。如果缺乏的話,依照我國最高法院關於離婚的解釋,必須先補辦結婚證後才能辦理離婚證!!

而且,依照我國農村的習俗,不見得都辦理了結婚證書。


幫你關注一下頂起來.希望有人幫你.
唯一建議:硬氣起來!退一萬步說 分財產都比現在這樣好!就當給她買棺材 積德了!


事實上的分居兩年 可以單方面強制離婚

這個諮詢一下律師走法律程序吧

用法律保護自己!


你長大了,要做家裡的主心骨,幫助家就是幫助自己!告訴爸爸和她離婚,請教律師怎麼離婚,你父母的情況肯定可以離的。


不是很了解婚姻法的各種細則。不談法
我就說,一個人在你家住,你和家裡的男主人(你爸),想趕她走還敢不走么?
往她鋪蓋上倒水,潑尿;各種故意找茬,不服來戰;晚上早早關窗鎖門不讓她進;等等等。。
以上都是我一邊打字,一邊臨時想的招,類似的太多太多了。
總而言之---------------跟不講理的人你講什麼理啊,比她更不講理就對了。


我是題主,怕大家看不到,再發一遍。
事件最新結果如下。因為我前天衝動先對女方動手,雖然沒打贏,過程也很慘,但是我心裡爽了一下,到底是意難平,也因此留下了女方親戚的爭論。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女兒不該打媽媽罵罵罵,差點還想跟我動手。大家也都知道這事很難解決,於是今天父親一派的親戚與女方一派的親戚一起來到村委尋求調解與解決方法。一見面就各種吵,一吵就說我先動的手,理虧,我承認錯誤,我說她從小待我怎樣、打我爸的時候,女方親戚就說母親罵罵女兒是正常的、夫妻打架也是正常的,balabala。於是雙方又吵,我無語凝噎,氣炸。最後,調解員還是跟我說了一通離婚對我沒好處。假使離婚了,先說房產,婚前是父親個人財產但是婚後轉性成為共同財產,拆遷後所造別墅女方始終有份,以及多年扣壓使用女方的工資卡,還有將來贍養還是要我來等等問題。這婚不能離,離了得不償失,不如保持原狀,至於女方的存在就當她死了不理就行。
綜上,這事拖了這麼久,結果還是這樣,現在她反而心安理得在這吃喝住繼續出去找男人,沒辦法了,賤人自有天收。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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