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許可的有效性由什麼保證?

那些開放許可是真的有法律說了算的, 還是開源愛好者說著玩的? 好像不止一次看到"迫於輿論壓力公開了代碼". 以及在各個國家和地區是由誰來監管執行的?


本回答來自 CC中國大陸項目成員 辛省志。

CC協議的本地化版本(有2.5和、3.0中國大陸版和4.0版)根據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規定對協議的用語和部分條文細節等做了本地化修改,是完全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同時與其他各司法管轄區的CC協議在權利和義務規定上保持一致。
最新的4.0版採用了中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用語,不在需要本地化即可在各司法管轄區有效。
因此,CC協議是作品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有效合同,如有違反,是可以起訴並會得到法院支持的。目前在其他國家已經有案例,只是中國大陸暫時還沒有。


是的,版權被法律保護。許可不是玩笑,就像你註冊網站和安裝軟體的時候看都不看的ToS和EULA不是玩笑一樣(當然「出賣不朽靈魂」的條款的確是個玩笑)。一旦你同意條款,條款就對你有了約束力。CC系列的每個deeds頁面上都有法律文本的鏈接,你可以嘗試閱讀。

版權是由版權的管理人(開放許可的情形一般就是作者自己了)來主張。作為第三方,你可以告知管理人違反的事實,但如果管理人決定坐視不管,那麼沒有人能做任何事。

在國際範圍上,情況稍微複雜一些。好消息是,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文明國家都加入了伯爾尼公約,這使得所有簽約國的版權都自動在任何其他簽約國受到國民待遇。具體的列表可以去問維基娘,但我相信你關心的國家都在裡面。儘管如此,通常沒多少人願意跨國打官司,此時面對侵害就無計可施——但如果你真的十分熱心,你總可以要個代理權,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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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 「聽說GPL在大陸是不受保護的」

找到時間稍微搜索了一下,看到這個說法的主要理由竟然是「中國沒有相關案例」……呃,你們那麼狂熱倒是去創造個案例啊……還有理由是「美國法院無法跨國管轄」……好吧這個實在太有想像力了,已經無力……閑極無聊,於是詳細跟進一下。

「GPL在大陸是不受保護的」這句話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

a. GPL的條款被大陸法律認定無效

首先,GPL這類的許可在法律上是一種格式條款(而不是某些文章說的單方允諾……我很佩服這種說法的想像力),當他人根據許可使用軟體的時候,他們自動同意GPL的過程也就是和著作權人簽訂合同的過程(這也就是為什麼GPL文本要放在各個醒目位置,不然就沒有盡提示說明的義務)。如果這個合同被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條款認定為無效,那麼何止是使用源代碼的權利,相對人會失去這個合同賦予的任何權利:包括最基本的使用軟體的權利。因此,就算GPL條款被大陸法律認定無效,也不能說因此可以隨意使用源代碼——恰恰相反。

拋開這一點,GPL被大陸法律認定無效這個說法目前還沒有看到有力的說明,如果有誰能夠予以說明,十分感謝。另外,私法上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則允許」,搜索到的一些「中國法律沒有明文承認GPL」的說法只能說充滿想像力。要是你們隨便簽個合同人大就得明文承認一下,那人大可真夠累的。

b. GPL的條款有效,但在大陸,軟體著作權整體在實務上很難被保護

這的確是個很麻煩的問題,但是請讓我先說幾句……

&你們這些自由軟體狂熱者為什麼這麼縮?這麼軟?主張權利啊!告他們啊!&

……好吧,其實我理解:不是每個人都有那個精力和財力天天去為找不完的軟體侵權打官司。這就引出了第一個子問題……

i. 管理人懶得管或無力管

在私法領域一個普遍的原則是「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如果權利人不自己主張權利,司法機構不會主動介入。也許你會質疑這一點,但從理想和現實兩方面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理想方面諸多學者關於職權主義有很多論述,這裡不再贅言;現實方面相對簡單:個個法院都有判不完的積案,檢察院刑事案件都辦不過來,誰有閑心管你們啊!

所以,提起訴訟的擔子就到了管理人的頭上。然而,訴訟是一件勞神傷財的事,大陸的審級又可以尤其的多,沒個大點的標的誰也不想訴來訴去,一拖就是大半年甚至幾年,最後各種費用都掙不回來。偏偏對方使用軟體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又不易丈量,作為自由軟體狂熱者要說為了那幾個錢去訴訟,又顯得有點低端。於是,在道德上給對方掛一掛,聲討聲討,這事就過去了。在外倒導致了一個GPL不被保護的名聲。

其實法律保護門檻過高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頭疼的問題,這個並不是大陸獨有的,也不是GPL獨有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呼籲程序法上設計更好的簡易程序,讓請求法律保護這件事成本不再那麼高,過程不再那麼麻煩。

ii. 法院不給立案

立案庭,這個魔鬼的造物!如果標的小,內容太有爭議,立案庭的人覺得這不算事,或者立案庭被對方塞了錢……的確有可能遇到這個問題。這雖然不是GPL獨有的,但自由軟體許可訴訟很容易就撞上這幾條……請用三秒鐘時間辱罵一下中國特色。

iii. 證據難以搜尋

美妙的技術!

我們的各項著作權法規大多是為了文學和藝術作品而設計,這些作品的抄襲通常很直白,非常容易被發現。與此相對,由於編譯的效果難以逆轉,封閉源代碼的計算機軟體是用極難讀懂的二進位形式來傳播的,更糟糕的是我們有各種各樣的辦法來把機器碼變得面目全非。由於相關判例的欠缺,沒有明確的法規或解釋來使舉證責任倒置(只有少數的幾項特殊規定,沒有系統化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證明源代碼盜用會是一個非常痛苦的過程。畢竟,編譯後的軟體從外觀看幾乎等同於黑盒,僅僅靠執行效果的相同是無法證明盜用源代碼的。儘管我們手中有Birthmark之類的工具可以用來檢測代碼盜用,但如何向法庭證明這東西的可信性又是一個更大的問題。誰能保證你用作證據的Wundersoftware不是你瞎扯出來的呢?

總結:自由軟體著作權到底是否難以保護?也許是的,但不應將「難以保護」等同於「不受保護」並放棄主張權利。指望某天人大中突然冒出一群極客為自由軟體搖旗吶喊是不現實的。指望某天被恩賜權利是不現實的。權利的保護要靠行動來爭取。

好消息是,中國的經濟結構正在向更加發達的國家看齊。知識產權的價值會更加被看重,你們將會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大的表達自己力量的機會。

Good luck.


美國有判例,法律承認。國內情況不了解,國際糾紛也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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