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應約定何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還是訴訟,為什麼?

1.合同標的額100w以內;
2.標的物為有形物;
3.合同一方(擬方)為國企【有影響嗎?】;
4.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因素:時間成本、費用、與合同相對方友好關係。


說說仲裁的好處吧。程序:相對簡單;開庭:不公開審理,甚至不開庭都沒問題,可以很好的保護商業秘密;管轄:雙方約定即可,比較靈活。仲裁的好處恰恰是訴訟的弊端,程序繁瑣,有一審、二審、再審;除法律規定外必須開庭審理;當事人對管轄的約定很有限。

不過,上述僅僅是理論上的分類,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需要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1、程序,訴訟程序繁瑣,但經手人越多,公開程度越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比如在送達上,法院訴訟的原則是窮盡手段,而仲裁的通例是合理送達原則,國內仲裁雖有妥協,但仍有一些不確定性,如對自然人而言,按照身份證地址寄送即可(有的仲裁機構在沒有簽收的情況下也會公告送達),對公司及其他法人,按註冊地址寄送即視為送達。

2、法律適用。仲裁對此沒有要求,在國際仲裁中,憑公平正義裁決的也屬正常,所以仲裁員的選擇基本決定了案件的結果。訴訟則需公開法律適用的理由。對商事糾紛而言,我們知道規則比良知更重要。

3、效率。儘管仲裁是一裁終局,但仍受制於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撤銷仲裁裁決訴訟、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外部程序審查。實際情況是,案件多的仲裁機構,為了避免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也會對照法院的審查標準自我修正,業界稱為「仲裁訴訟化趨勢「。

4、費用。總體而言,對於確定性內容之外的爭議,如違約金、預期利潤、原告方的律師費等彈性爭議,仲裁都傾向於支持並具一定的靈活性,對原告而言,選擇仲裁無疑是可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訴訟對違約金的判定相對保守,律師費即便提供了發票一般也難以支持,對被告而言相對有利。

所以,爭議策略的選擇還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問題的信息太少,很難做出判斷。


謝邀。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提問所說的合同標的金額、標的物為有形物、一方為國企及合同雙方的友好關係這些因素,對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的影響不大,兩者的差別主要是時間和其他方面。通常我會從以下角度考慮:

  1. 對解決糾紛的速度的要求。總體來說,仲裁的速度比訴訟還是快一些,因為訴訟很容易有二審,也很容易被對方利用訴訟技巧拖延時間,有意為之的話,無論多簡單的案子拖個一年至兩年都不是太難。所以如果是在速度優先的情況下,通常適合用仲裁。
  2. 對糾紛作出判斷是否需要較為複雜的專業知識。仲裁有個優勢是可以選擇相關行業的專家作為仲裁員,不象法院里法官大多隻懂法律(其中大多數又只懂國內法),所以例如涉及國際貿易之類可能涉及較複雜專業知識的,比較適合約定到一些具有相關經驗的仲裁機構仲裁。
  3. 在取證和執行上,是否會較多地依賴法院的強制力。法院有個優勢就是可以取證和執行,而仲裁機構在這方面缺少許可權。
  4. 是否很容易牽涉到合同外的第三方。仲裁協議只對合同當事人有效,而有些類型的交易中形成的糾紛,很容易會出現共同被告等情況,這時如果約定仲裁會比較麻煩。
  5. 有管轄權的法院的風氣正不正,是否容易受庭外因素的影響。有的地方法院確實風氣不大好,相對來說仲裁則要好一些,尤其是在認定事實較容易,主要是適用法律的糾紛上,約定到非合同當事人所在地的第三地仲裁,我覺得是比較合適的。

我到仲裁機關辦的案子不多,感覺普通城市的仲裁委員會水平也不是太高,但效率上確實要快很多。


仲裁。快。


訴訟和仲裁各具優勢,在如何選擇上我會根據個案的情況、我方的角色以及案件策略進行綜合考量後予以抉擇。一般情況下,我會從如下幾點進行考慮:

①成本:維權需要成本,雖案件勝訴後,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但這只是一種權利,能否回收有待於執行效果,我會根據涉案金額或合同金額來作為衡量成本的標準後予以決定;

②效率:這一點上仲裁較訴訟佔優勢,但仍需根據己方的角色進行看待,如我方希望拖延案件審判時間和程序的話,那就要選擇訴訟,反之,則要選擇仲裁;

③溝通成本:法院的案件及瑣碎程度相較於仲裁機構而言明顯壓力比較大,因此,在溝通成本上仲裁機構相對較好。但也要考慮到案件管轄法院級別,通常,級別越高,溝通越順暢;

④保全方面:如果案件涉及到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方面,因為仲裁委沒有進行證據保全或財產保全的職權,均需要轉法院進行。這一點法院相比仲裁委具有優勢;

⑤救濟程序方面:訴訟的救濟程序優先於仲裁;

⑥管轄方面:仲裁機構沒有行政或級別劃分,而且對某些特殊、專業性強的案件有比較廣的空間,仲裁非常好的一點就是可以根據合同性質選擇擅長做該方面仲裁的仲裁機構,因此對於一些特殊的合同或案件,可以利用好仲裁的這個優勢。


最好選擇訴訟,因為訴訟並非一裁終局,如果對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甚至申訴,而仲裁雖然效率較高,但是一旦裁決對你方不利,你很難救濟,除非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徇私枉法。


約定仲裁或者約定管轄法院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簡單說下吧。
從效率上看,仲裁普遍被認為更有效率,一裁終局。但事實上某些地方的仲裁效率並沒有宣傳的高。
從規則上看,選擇仲裁的時候可以選擇仲裁規則,特別是可以選仲裁員。而法官可由不得當事人選擇。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還有很多,仲裁的優勢還有很多,但實在寫不完(其實,我也記不全)。
但對於一方是外地的合同,我非常不喜歡用仲裁條款,即使約定的仲裁地在我需要的仲裁委。因為仲裁的強制執行要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這種情況下,我更愛用訴訟條款,新民訴法修改後,可以約定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前提是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於題主的具體問題:
1.我們一般會講到標的,指的是訴訟標的,或者說爭議標的,而不是合同標的。影響的是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仲裁費用一般比訴訟費高。
2.標的物為有形物不會影響。
3.對於一方是國企的,如果這企業又很強勢的話,基本上,對方也沒得選。影響肯定是有的,普通國企也沒什麼好牛的,但一些比較敏感、或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當地領導比較關注的案件,影響就來了,尤其是對法院的影響。
4.關於與合同相對方友好關係,其實有糾紛的時候,關係都好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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