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的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國外和國內的分別有什麼樣的規定?


目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確定,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大,數額最少1000元,多則幾十萬元,沒有上限。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4條也規定: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千元以上的保證金。

瀏覽詳情: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6-02-22/00024-107.html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
  
1.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7.01.15)
  
2.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PS:實踐中,育嬰婦女、未成年人、可能判處緩刑的嫌疑人才可能有機會取保候審,一般情況基本無視申請取保,保證金一般是10K或者20K(沿海地區基層)


此處做一點延伸,這個問題館涉及到立法的思路和依據。不僅是保證金,在一些刑法規定的數額、情節標準上,金額確立的依據也很存疑。重要的不是這個數額是多少,是這個數額是怎麼確立為標準的。法律工作者才會想到知其所以然,大部分人覺得適用這個規定就可以了,哪裡管他是否合理,怎麼制訂的。包括我們看到一些吐痰,吸煙的罰款標準,能不能起到懲戒作用都存疑。有句老話,「民不畏死何以死懼之」,同理,民不畏罰款何以罰款懼之?推薦你讀一篇張勇的《論我國犯罪數額標準的立法完善》,或許可以幫助你對類似的問題有些自己的思考。


一般起點為1000元,未成年起點為500元,不過具體案件還要根據情節不同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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