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的依據是什麼?


簡單來說是理性的思考規定了人天生擁有的權利。

之前在很多回答中都提到,我個人不認同自然權利理論,借這個問題把天賦人權和自然權利理論梳理一下,也作為對之前兩個高票答案的補充。出差在外,全憑印象流答題,有錯訛的地方請指出。

首先說一下,什麼是「權利」。權利的定義和理論是密切掛鉤的,所以定義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坑,就我個人的理解,「A擁有某項權利」可以初步的表述為「A(i)可以依據某條規則要求其他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個行為,且(ii)這條規則本身是被普遍認可的」。(i)句強調權利必須和某一條(更通常的情況是一整套)行為規則相對應,某些時候時候我們看到有人說他擁有某項權利,卻發現這項權利背後不存在一條確定的規則,或者規則是含糊混亂甚至自相矛盾的,那麼這項權利主張很可能就是站不住腳的。(ii)句強調規則本身需要在一定範圍內得到普遍的認可,一個人自說自話創造出來的規則是不能約束其他人的。所以討論自然權利其實就是在討論自然權利背後的規則體系是什麼,以及這條規則體系是否被普遍認可。

權利這個概念在法律領域中出現是羅馬法的功勞(更新:我最近看過的一些書中認為古羅馬人並不存在權利的概念,說羅馬法里有權利屬於時代錯置,關於這個問題我沒有進一步研究),在政治哲學領域承擔樞紐作為則是近代的事情了。而超越於具體法律的行為規則出現的時間遠遠早於權利概念,在希臘城邦的年代,哲人已經普遍意識到各城邦頒布的法律是紛繁多變甚至相互衝突的,但是在城邦之上存在著更高的規則體系,而且兩者很可能會發生劇烈的衝突,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安提戈涅》。這個更高的規則體系是可以通過人類的智慧去理解、提煉和總結的,而這套規則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對自然規律的認識。之前Perry Song提到的斯多亞學派基本也是這個思路。順便插一句,羅馬法中的自然法ius naturale是和公民法ius civile相對應的實然法,用來管轄非羅馬公民,並不存在應然的含義。在古典時代的語境下,只有抽象的規則體系,但是不存在個人的權利,這裡隱含的一層論證是,因為抽象的規則來源於自然,所以個人遵守這一規律是不言而喻的。順便再扯一句,《禮記》的一些篇目比如《禮記·禮運篇》中也有很類似的思路,不過我個人的理解是,這個只能說是各地先賢的想法差別不大,但某些觀點因此把禮解讀為一種自然法就過分了。

中世紀的情況就比較容易說明了,抽象的行為規則來自於上帝。為了給後文做鋪墊,這裡特別做一個說明:在近代以前,義務是先於權利的,也可以說規則是先於權利的。比如十誡規定:汝不得盜竊,就是明確了一項義務,再通過這項義務推導出存在個人的財產權利。

到了近代,政治哲學發生了一個非常巨大的轉變。政治哲學家們開始嘗試在上帝缺席的情況下,為人類制定行為準則,據說這是來源於文藝復興之後在政治哲學家之中出現的懷疑主義思潮。這個嘗試肇始於格勞修斯,他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有一段極為著名和腹黑的話,大概意思是:「假設沒有上帝,再強調一次,我這僅僅是小小假設啊,大家不要想多啊,我的論證就算上帝不存在也能夠成立的」。之後霍布斯就在格勞修斯的基礎上做了自然權利最經典,可能也是最徹底的論證。霍布斯的思路很簡單,他假設回到人類的最原初的狀態,也就是只存在一個一個獨立而原始的個人,對於這些個人來說,最原始的情感就是怕死,最希望的事情就是活下去。因此,霍布斯從一個人最根本的情感出發,認為對於個人來說,免於暴死的權利,也就是生命權是最原初和最重要的權利,而行為規則體系(也就是所謂的自然法)是在生命權的基礎上逐步逐步推論出來的。霍布斯的論證確立了之後自然權利理論的論證思路,之後洛克又為這個框架加了一個非常強大的補丁,也就是論證了自然狀態中的財產權,然後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論一起組成了我們通常熟知的所謂「天賦人權」的近代權利理論的基本框架,不完全的總結一下大概這麼幾條:(1)人生來就擁有某些權利;(2)人生來是獨立的個體;(2)任何共同體,特別是國家和法律是為了保護和執行這些權利而產生的。這個基本框架完全是通過個人的理性思考確定的,不再具有神學或者別的什麼神秘主義色彩。

但是近代的自然權利體系存在一些不靠譜的地方,不完全的列舉如下:
(以下是私貨時間、私貨內容僅供參考)

1. 霍布斯的理論太徹底了。霍布斯為了完成堅實的論證,一口氣退回到了人類最原初的狀態,這樣做的好處是,論證本身非常簡潔有力,壞處是這個框架沒法論證個人的財產權利、尊嚴的權利、發展的權利、以及所有的政治權利。也可以說,霍布斯的論證因為太徹底,反而把自然法的內容給掏空了。

就我個人的觀點,就算是洛克對於財產權的論證也不是那麼成功的,洛克為了論證財產權引入了勞動的概念,但是勞動這個概念太虛幻了,處理蘋果啊,糧食作物啊這些簡單的例子還可以,要以此來解釋土地的所有權、海洋的權利或者其他更加複雜的財產權問題就非常不直觀了。

2. 「人生來是獨立的個人」這個結論本身欠缺論證。在我們這個時代,個人主義已經變成不言自明的主流共識,但是個人主義還是有不擅長處理的領域,比如以青少年教育為主旨的《愛彌爾》中基本不涉及父母子女關係,而父母子女關係在儒家看來是天然存在的。個人和整體的衝突在歐洲同樣存在,早期自然法大家普芬道夫的作品比《利維坦》晚,雖然其中不乏個人權利的內容,但是普芬道夫還是以群體而非個人作為理論推演的起點,同樣可以完成近代自然法理論體系。

3. 大多數溫和的自然權利理論依賴於基督教體系。正如前面提到的,霍布斯的理論太徹底了,沒辦法提供足夠長的自然權利清單,所以大多數溫和版本的自然權利理論還是靠基督教倫理體系來充實其內容的。比如最經典的是美國獨立宣言的名句:「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且不談自由權是個不太好把握的詞,霍布斯的理論是肯定沒法推導追求幸福的權利這種內涵複雜的概念。問題是,在一個基督教衰落的時代,或者一個沒有基督教傳統的國家,自然權利清單的內容就沒有著落了。

4. 自然權利理論本身隱含了一個含義是可以用應然的規則去評價實然的法律,這裡又隱含了兩個前提(1)應然的規則是存在的;(2)實然的法律應當嚮應然的規則靠攏。前面已經提到了,自然權利理論在現在很難向我們提供一整套經得起退教的應然的規則體系了,而且在多元化的時代,除了非常少量的基本原則,一套規則體系要得到普遍的認可已經是難以實現的目標。另一方面,因為民主的原則,實然的法律在現代政治中被認為是代議制政體下選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對某種理性的創造物的反映,所以即使實然法律和應然的規則不一致,也不見得是需要去改變的事情。

所以從結果上看,儘管我們還在頻繁的引用自然權利理論去評價和批評實證的法律,但是這種引用更多的只具有修辭和增加氣勢的效果,而不再具有太多的現實意義。


拋磚引玉。

天賦人權的原文是Natural Right。也譯作「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觀念最早的表述是由古希臘斯多噶主義哲學家們作出的。他們還提到了神,但斯多噶哲學中的神更接近於「自然」,並不是一個人格化的神。(這裡的自然跟近代科學興起後的以物質界為內涵的完全對象化的自然範疇不同。)

Natural Right的本義並不涉及神對人的施受。Natural是指出自本性的,自然而然。Natural的詞根源自拉丁語natura,是指essential qualities或innate disposition。而這個詞又來自對古希臘語 physis (φ?σι?)一詞的翻譯。在古希臘語中,φ?σι?本意則是指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that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features of the world develop of their own accord。

有了「自然」的概念,就要引入自然法了,自然法(應然法 ius naturale)就是法應該是什麼樣子的,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法律正義就是法中的應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體現。人可以用理性發現自己生活的法則,自然法來自於理性的思考,是永恆不變的正確法則。天賦人權應該從這個角度去理解。

人權意識的萌生以及向人權理論的發展是人類認識發展的成果。這種權利意識的當初,更多依賴的是人的本能,通過自發的方式而產生。所以才說,人的權利是一種自然屬性。


將自然權利與神或上帝的立法式的施受行動聯繫在一起,是基督教神學興起後的一種看法。教父奧古斯丁(Augustine)也承認了這種超越於世俗立法的人的權利意識。中世紀時,阿奎那Aquinas)等神學家在討論自然法時,就將人的權利視為神的恩典,它不可剝奪。近代以來,以格老秀斯(Grotius)為代表的思想家們復興了這一思想。值得注意的是,十七世紀歐洲幾乎所有的自然哲學家和政治社會思想家都是通過藉助神學的語言和概念範疇來解釋自然和人類社會的。比如17世紀以霍布斯和萊布尼茨等等學說為代表的理論是一種機械和自然的哲學(mechanical/naturalistic philosophy),有一些學者將這樣的哲學看做是為一種世俗化神學(secular theology),也就是說思想家們還在談論上帝,但是把關於上帝的知識在世俗化和自然化的場景中使用,來支持自己關於世界的物質基礎和因果聯繫(causality)的必然性的解釋。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天賦人權的理念得以自洽。證明天賦人權,離不開基督教,沒有基督教,天賦人權的根基不穩。空中樓閣是不存在的。其證明過程是中世紀完成的,也是邏輯學跟神學最嚴密時期。然而我對教會史跟神學不是很了解,經院神學這個龐大的體系到底是什麼,有什麼政治和文化的意義,晚期中世紀早期17世紀經學家和學者是如何發現問題的,而新的社會和政治理論是在什麼層面上出現並且引起共鳴。都是值得了解的問題。所以,要理解天賦人權和自然法的意義,研讀中世紀經院哲學的作品還是有很大幫助的。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變成一個獨立於教會與神學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人們通過自己對世界的認識只是依據現有了解到的客觀世界,在一定時空內總結出的規律,只是相對的規律。其實,任何時代人們所主張和保護的人權內容都必須是也只能是人類所認識到的內容。

最後給個簡潔的結論,天賦人權即消極自由,無論社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消極自由的內容不應變動。


天賦人權 ,沒有任何依據

天賦人權 里的天是指什麼?

上帝嗎?某個神嗎?對於現代社會來說,這種說法毫無意義,因為上帝存不存在還是個問題,把權利建基於一個可能根本不存在的上帝那裡?

又有說天賦人權指的是自然權利。
然而,如果你問,什麼是自然權利,他們又會說,是自然界的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
可是這種說法……其實說了等於沒說。
自然界的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是哪來的?難道是自然賦予的嗎?那這裡的自然與神有什麼區別?
因此,所謂的自然權利,不過是天賦人權的另一種說法,本質上是一樣的。你以為換個馬甲我就不認得你了。

所以,並不存在天賦人權這種事。那麼人權是誰賦予的呢?
當然是人賦予的啦。
奴隸社會中的奴隸有人權嗎?當年的美國黑奴有人權嗎?
他們是從什麼時候才開始有人權的?
當全社會都承認他們有人權時,他們就有了人權
現代社會,是誰賦予一個人以人權,又是誰在維護他的人權?是法律。法律是哪來的?人制定的。
人權是一種社會共識,因此如果一個社會中大家的共識是某類人不具有人權,那麼在這個社會裡,那類人就沒有人權。

你一定要站在今天的角度說,當年的美國黑奴是有人權的,只不過當時暫時不被承認罷了。雖然當時的社會不承認,但並不能否定他們擁有天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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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毫無意義。這就好像:我指著你的銀行卡說,你銀行卡里的錢是我的,雖然政府和銀行都不承認,雖然全社會都不承認,雖然那些錢我無法取出來用,但那卡里的錢確確實實是我的。


講太多都是廢話。很簡單:因為大家都是


自證的,獨立宣言里提到天賦人權的時候說道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不言而喻的、生而平等、被其造物主賦予不可讓與的權利自所以說天賦,或者造物賦予是因為,除了造物主外沒有其他任何存在有資格賦予人的這項權利,所以天賦人權說的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具有的權力,事實上不是任何人賦予的,是天然具備的。
一定要說什麼賦予了人權,我們只能說是自然存在的正義和道德。


天賦人權是一個相對的、歷史性的概念。

首先,天賦人權是為駁斥「君權神授」而提出的。例如在洛克《政府論》中,上篇就是集中駁斥君權神授,而下篇就是基於社會契約論,論證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先於國家存在,而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保護這些權利。所以理解天賦人權,不能夠單純從一個角度出發,而需要先了解其對立面,進而了解這個概念本身。

其次,天賦人權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條件。在英國,古日耳曼人入侵,建立王國,為安定四方,國王首先承認各地封建郡主的權力,進而做到統一。所以,歷史決定了,國王的權力是有限或者說受到制衡,而各地的公爵、領主、自由民的權利是被認可的。例如在《大憲章》「舊的習慣」被多次提起,成為貴族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參見夏勇《人權概念的起源》第148頁)。

另外,天賦人權,即nature right,自然權利,是自然法所賦予的。自然法,是自古希臘以來尊崇人類理性,經由古羅馬法治傳統的強化,藉助基督教思想,被廣泛傳播。nature law,從字面意思上,本身蘊含自然規律的意思,即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所以此種權利的存在,也就成為自然現象之一,無須論證,僅需要發現和保護。

在上述多種因素相互作用下,慢慢地,天賦人權受到多數人的追捧,逐漸成為人們的通識。因此,《獨立宣言》前言中開宗明義:

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原意為:擁有私人資產之權)。茲確保如此權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


天賦人權來自「平等」概念;
平等概念來自人對其他人權利的承認;
人自身所能擁有的權利是因為「我」作為絕對主體,擁有絕對的自由——即:自我決定自我的能力。

所以,正著說一遍是:人首先意識到絕對的「自由的自我」,絕對(邏輯上的至高性)自由的自我就意味著我擁有決定自身的權力。
然後意識到「自我」作為普遍的理性存在於一切理性的人之上。這時,就有了「平等」概念,即:兩個絕對自由的主體間是絕對平等的。因此,我所擁有的權力,他人也同樣擁有。所以才有了所謂「天賦人權」。


前面這幾位講的太多了。
引用,歷史這些東西是講不清楚道理的。我以為讀書的目的是為了能把複雜的事情講簡單。

我拋磚引玉一下吧,
天賦人權,源自這麼一個簡單的設想:
你處於一個一望無際的原始森林之中。
這個時候你能做什麼?
會活下去-生存權
隨心所欲的,四處溜達溜達,或者吼兩嗓子,唱唱歌-遷徙自由,言論自由
遇到另外一個人的話,聳聳肩,打個招呼。不下跪,也沒道理要他給自己下跪-平等權
發現一顆蘋果樹,摘了好多蘋果等餓了吃-財產權
找點乾草什麼的,讓自己住的地方舒服點,擋風遮雨-追求幸福的權利


你看,這就是天賦人權的依據。他假設大家退回到原始社會,考慮我們沒有國家之前,都有什麼。
他的目的是讓每個人想想,現在我們又少了什麼。
那麼國家把我這些原本有的東西拿走了,不能白拿吧。

再延伸一下,這個觀點的基礎,全在於假設,並且相信,我們的確曾經處於自然狀態。
你問我這有什麼依據。
我覺得這就像幾何中的第五公設。沒有理論是自洽的。最後你總要無理由的信點什麼東西,信這個,後面一切都是合乎邏輯的,都是可以演繹出來的。

但是,人真的有過自然狀態嗎?
在霍布斯,洛克,伏爾泰這夥人的想像中,人真的是從自然狀態中成長起來的。

但實際上呢?
我們從猴子開始,就開始群居。
或許有些權利,我們從沒有完整的擁有過。


我來說句實話。
天賦人權,包括西方整個圍繞「人權」建構的思想體系都只是一種忽悠性質濃厚的社會思潮。類似的可以仔細參詳下民族主義,女權主義,環保主義,動保主義……
在政治哲學上,人權就像「自由」一樣,是一個民眾廣泛接受並普遍需求的卻又沒法無限供給的產品,在政治上永遠正確就像燈塔照亮黑夜一樣,但又沒有任何人敢於真的去實踐理想的自由。就成了「人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都是相對的概念,既沒有辦法確切劃定範圍又不可能人為選定標準。所謂價值觀相關,人人殊異,實乃天下無謂撕逼之源頭是也。
為什麼有「天賦人權」?為什麼拿來類比民族,女權,環保?因為他們思想的根基都是平等思想,人人平等,萬物平等。人不平等,哪來的人權?我有你沒有的就不是天賦了。權利這東西,白人比黑人多,黑人不滿意;男的比女的多,女權者不滿意;人比動物多,環保者人不滿意。美國人比中國人多,很多人也不滿意。
既然天賦人權就該人人平等,那你美國人憑什麼跟我干一樣的活工資卻比我高几倍?民族平等?那每個民族都可以獨立建國啊!男女平等?那要什麼婦女保護法。人與動物平等?那我可以不吃肉,你能讓老虎獅子也不吃肉么。
當我們討論權利的時候都應該明白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人人平等是人格的平等,而人人不平等是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能力有大小,資源永不足,不平等才是人世間的常道。這個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但凡給你畫個權利大餅的都沒告訴你你要付出的成本是什麼。
事實上我們絕大多數人無論在哲學思想還是社會實踐中,都能認可任何事物都不要走極端,真理都是相對的,沒有免費的午餐這些基本的倫理。所謂中庸之道,量度之間也,幾乎所有事物量變都會質變,過度尤不及也。可是人人聚而成眾的大眾心理就不一樣了,參考《烏合之眾》。大眾喜歡也樂於接受簡單而直接的口號和概念,相信情緒感染和煽動性理念,往往並不能思考其本質與可行性。比如品牌宣傳,比如廣告,比如時尚,比如廣泛宣傳的政治口號,無論左還是右的。有的我們自己就實踐過,有的現在還消費不起,卻有一堆人在忽悠。可是不勞而獲,坐等天上掉餡餅乃至於走捷徑都是人性的弱點,容易被人利用。被錢財騙子忽悠可以堅持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的原則識別,被政治騙子忽悠就立馬群情激奮了?!
上述也涉及平等還是效率的永恆撕逼話題,話說這個世界已經如此的不平等了,還不讓說說嗎?
正確的東西很多,有價值的更多,誰比誰更有價值是撕逼之源。平等很重要,誰比誰更平等更重要。我們要爭取的權利是與我們自己的發展程度和經濟基礎相匹配的。有句話叫經濟基礎決定了上層建築。有錢可以任性,沒錢別瞎想了。要爭取什麼就行動起來,別老打嘴炮,想著犧牲別人。
那句話怎麼說來這---何不食肉糜?
沒想法的去看歐美政治史吧,記得要對比著蘇俄來看。不要以為大資本家是人畜無害的,經濟危機和工人運動,共產主義與民主革命,都不是人吹出來的。
世界是普遍聯繫的。
反正這個回答敏感,愛噴快噴,也被刪習慣了,。


生產力水平。

好吧,這不算是依據。

但確實是人權得以保障的基礎——

人權是政治問題,政治是上層建築,經濟是基礎。

所以,生產力水平也應該是「天賦人權」思想存在並普及的基礎。

// 我始終認為「天地以萬物為芻狗」。所以這裡的「天賦」,在我看來,終究還是由人來代言。


是天賦君權。

in fact ,權力都是通過獲得同意獲取的(包括用槍指著要求同意,或通過選票獲取同意)。
但是天賦人權宣傳之前的歷史進程是大家已經接受了天賦君權的設定。(這得力於之前君主門為其合法性的奮力宣傳)所以在歷史進步到了發展人權的檔口,沒有道理不撿起「天賦xx」的基礎。

但是本質上,不管是天賦君權還是天賦人權,全都是騙人的。天是哪位?誰批准他賦權了?

權力來源於人民。權利來源於權力下的定義。


看了一些回答,都是臆想。
咱們來捋一下天賦人權的由來。

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權力。

nature rights其實是不存在的,萬事萬物都是客觀存在。動物之間是沒有什麼權力定義的,食肉動物對食草動物,食草動物對於植物,本身就不存在什麼權力的概念。

只有人與人之間,在人構成的社會的組織結構里,才存在權力的概念。

對於猴群,狼群,象群這種動物種群里的權力形式可以看做是客觀現象,但是沒有主體意識的動物,自然也不知道什麼是權力。

權力的本源來自於何處呢?我認為來自於「共識」,也就是普遍被認可的可以做某事的「資格」,具體不詳述了。 所以權力來自於公共意志,沒有公共意志,沒有社會結構,就沒有權力。

所以權力具備幾個特性:

1.權力是獲得的。 比如通過暴力手段,通過選舉等等

2.權力是可分配的。小到遺產分配,大到管理國家的官僚機構,都是權力分割分配的過程。

3.權力的有效性必須是公共意志認可的。 比如在某些時代,通過暴力搶奪他人財務,是被認可的一種所有權轉移的方式。 但是在任何時代,偷竊獲得的物品的所有權都是不被認可的。 雖然某種意義上說,偷竊對損失者的傷害理論上更輕微。

在中國朝代更替里,往往有個旗號叫做替天行道,詔書上也會寫奉天承運皇帝。其實理由很簡單,第一代開國君主獲得的執政權力往往來自於武力,也就是暴力。 那麼從第二代開始,進入到和平時代,後繼皇帝必然要面臨權力合法性的問題。 也就是如何讓百姓在非暴力情況下認可皇帝二代,三代的管理權?所以中國古代知識分子就設計出一個皇權天授的概念。

邏輯是這樣的,天下所有的一切都屬於一個絕對權力「天」,皇帝是天子,所以皇帝滿足了條件1,皇帝把自己從天那裡獲得的所有權,管理權,逐級分配給官僚體系的官員,官僚體系的官員根據自己獲得授權的大小來管理自己應該管理的事物,滿足了條件2。 老百姓是認可這種權力分配方式的, 滿足條件3。

所以失去皇權的原因無非就兩條。一條是上天不滿意這個「天子」家族了,收回授權。 還有就是老百姓因為民不聊生,不認可當前「天子」家族的合法性了,暴力反抗。 所以中國的王朝總是循環重複,其實就是跟這種權力的授權邏輯有關。

其實古埃及,古希臘,古羅馬等等,王權或者貴族的權力的建立也都是通過神性來保證的。 古埃及的王朝法老們為了保證神性,一直保持著亂倫的血緣繼承。 古希臘的貴族直接就把自己當做是希臘諸神的後代。 道理是一樣的。 沒有神性的保證,就只能通過暴力方式獲得執政合法性。也就只能維持一代統治。到第二代不夠暴力了,就無法執政了。

所以從這個角度上看,秦二世而亡,一定程度上就是因為當時還沒有天道授權的體系,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 秦二世沒有必然的執政合法性。

中世紀的歐洲因為基督教(就是我們所說的天主教)具有了絕對統治地位,也就代表了神性。 所以當時歐洲的小公國的合法性必然來自於上帝,這就是君權神授的由來。當時羅馬教廷牧區內所有公國的國王繼位,必須受到教宗的冊封,否則就沒有合法統治權。 有些君主反抗教廷的絕對權威,教廷只要發出「絕罰令」,開除這個君主的教籍,這個君主馬上就會被人民所拋棄,甚至有性命之憂。當時有個國王(忘了是英國還是法國)得罪了教宗,被開了絕罰令,不得不光腳站在雪地里懺悔。教宗最後讓國王親吻了靴子,這才饒了他。

這種嚴密的授權體系,終於在威尼斯開始瓦解了,威尼斯作為一個自由人的區域(有興趣可以看看威尼斯的來由)以貿易為生,並且成為了一個強大的經濟聯合體。 貿易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權力平等。 平民和貴族交易,也必須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 所以威尼斯的管理者不是神授予的權力,而是由商人選出來的執政官(是不是很像古希臘?)所以文藝復興從威尼斯開始,逐漸蔓延到整個歐洲。

這時候就提出來一個很致命的命題。 如何重新定義權力?如果還是通過羅馬教會的層層授權體系,到個人基本上權力就微乎其微,等於不存在了。 這時候出現了宗教改革。 馬丁路德領導的宗教改革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人獲得神性,不用通過教廷,只要人信仰上帝,就可以獲得神性。歸納成四個字「因信生義」。 這樣就構建了一個新的權力邏輯:我和你不同,是因為世俗的身份,地位,財富的不同,但是面對同一個上帝,我與你相同。 不能因為世俗的不同,你可以對我生殺予奪,因為我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力是上帝賦予的,而不是人賦予的。 所以任何人都沒有剝奪我基本權力的「資格」。這就是西方文明人權,平等,民主的邏輯本源和基礎。 所以黑格爾盛讚宗教改革,認為文藝復興只是黎明前的曙光,而宗教改革才是真正的太陽升起。 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等等西方民主的奠基理論里,都是從宗教開始起談的。

所以在西方文明裡的天賦人權,更確切的是神賦人權。我們教科書把天賦人權的本源上溯到古希臘的公民權, 這是不對的。古希臘那時候是奴隸制社會。只有公民權,沒有人權,更沒有什麼nature right。


沒有依據,因為這本身就是扯淡。每個國家的人權標準都不一樣,阿拉伯國家一夫多妻也可以算是天賦人權,為啥別的國家不承認?所以根本就沒有什麼「天賦人權」,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天賦人權的依據是西方腐朽思想的東西,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不允許它的存在。

提出【天賦人權】,就是西方社會妄圖顛覆社會主義中國的陰謀。

上帝嗎?某個神嗎?對於中國社會來說,這種說法就十分邪惡。

因為上帝存不存在,把權利建基於一個可能根本不存在的上帝那裡,就是神經病人發病時的幻覺。

你理解的 法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是腐朽的西方社會的東西。

我們的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核心力量。

一切違背中國憲法的規定的思想言論,都應該禁止,不能讓反社會主義的腐朽思想危害中國社會。


憑個人理解,隨便胡說一下,有些啰嗦,比喻也有些蹩腳:

天賦人權應該是一種邏輯推演吧。就像同態復仇一樣,你砍了我,我就有權利回砍你。有相互性。

人權也如此,如果一個人有不被侵犯的權利,就等於另一個人也有不被侵犯的權利;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可以被侵犯,勢必能推導出另一個人也可以被侵犯。被侵犯的具體象徵,就是財產權被侵犯。即,每個人在默許、下意識的情況下,都會認為自己的財產權(財產權包含生命)不應該受侵犯。大概也可以理解為秩序吧。

在這個意義上,「天賦人權」中的「天」可以是「天然」、「自然」。也就是說,人生來已有權利,天然應有。與此同時,也否認了「權利源於博弈」的謬論。博弈可以是爭取權利的動態過程,但不是權利的來源,因為即使沒有博弈,人類正處在開天闢地時代,每個人也有權利。只是得不到保障而已。


我來說句實話,「天賦人權」這句話就是忽悠人的。
天賦人權這句話是從哪裡來的不必考證,但是在西方的話語環境中,天就是上帝,天賦人權就是上帝賦予人權,這是宗教的觀點,一個現代法治的觀點,卻需要宗教去背書,很有意思吧。

排除字面意思,天賦人權邏輯上也是扯淡的,人類如果是獨立生存的,有人權嗎?你的所有權力都來自你的力量,你能幹掉的動物,你可以吃它,你干不掉的,就是他吃你,請問,人權在哪裡?上帝在哪裡?

當然了,人是群居動物,人在一起組成了人類社會,組成社會的第一要務是什麼?是義務!有的人履行管理的義務,有的人履行士兵的義務,有的人履行農民的義務。人權要吃飯?前提是農民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否則你只能吃屁。人權要活命,前提是士兵履行了保家衛國的任務,否則你就是炮灰。人權要有幸福生活,前提是管理者履行了管理的義務,否則大家一起玩完。所以天賦人權就是忽悠人的,實際上應該是天賦義務,只有正常履行了義務,才可能有人權。這是必要關係,不是充分關係,因為很多時候即便正常履行了義務也不一定能有人權,但是要有人權,必須先履行義務,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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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提到,天賦人權原文其實應該是自然權利,我不贊同這個說法,雖然字面意思確實如此,但是文字是人來解讀的,人如何去理解文字才是關鍵。

自然是什麼?西方大多數人的理解,自然就是神創造的,是神的一部分,而非我們理解的超然於物外的大自然。大自然可以區分人和動物嗎?大自然通過什麼方式告知你的權利?大自然可以保障你的權利嗎?大自然如何維護你的權利?人說自然權利,其他生物答應嗎?這樣是解釋不通的。
所以無論是天賦人權,還是Natural right,這權利都只能理解為來自大自然中具有人格的部分,也就是神。天賦人權,無論文字上如何描述,其實就是通過宗教信仰的方式省略了論證過程,以洗腦的方式獲取認同,與君權神授並沒有什麼區別。


做奴隸做的時間真的太長,2000多年封建帝制不可能一下子離我們而去,什麼時候層主這種人吃人的思想,一個封建帝國替代一個封建帝國,簡單暴力的思想,人權人授的思想沒有了,中國就徹底擺脫封建社會了。封建社會2000多年,真的太漫長,想要廢除至少還需要500年(現代社會進程高於古代,但也不是是一朝一夕啊,暴力武裝堅決反對,那是以爆制暴,李自成替代崇禎,沒有本質改變,需要和平演變),理解廣大知乎對於人權人授的贊同之音,千百年來就一個魯迅看清了一切,國人如今還這樣愚昧,可悲可嘆!


「天賦人權」是正確的,這裡的「正確」如何定義。因為那些不給人以「天賦人權」的國家,社會,種族,團體,都滅絕了。幾經驗證,人們認為這是符合人性的,符合自然的法則。

所以「天賦人權」。

統治者可以奴役一下人民試試,你可以短時間地奴役這些人,你可以愚弄他們,欺騙他們你是神創的,你可以給他們編織一個夢。然而謊言總有揭穿的一天,夢總有夢醒的一天。早晚會推翻你,而你暫時得到的那些好處也會化為泡影甚至是懲戒和復仇。

主的審判隨時降臨。

圖片:卡扎菲之死


人之天賦


用社會契約來批評天賦人權理念的問題


1.社會契約認為的權力來源

霍布斯假想了一個史前文明的狀態。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他們可以殺死自己的別人來奪取食物。但是這一行為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不合法的,因為此時沒有一個可以衡量正義的「法」。每個人都是無限自由的,你可以做任何事,包括殺人放火。無限自由就導致人們可以肆意妄為,弱肉強食成了唯一的法則,這樣,人們就會缺少安全(隨時可能被殺掉)。出於對安全的訴求,人們之間互相同意:我不攻擊你,同時你也不攻擊我。我不被你攻擊的權利(生命安全)來自於我不攻擊你的義務。這樣,我們有了一個判斷正誤的基礎,符合契約的是正義的,反之就是非正義的。社會秩序形成了。


2.比起天賦人權,社會契約對權利的看法更合理

權利具有社會屬性,只有在一個社會中,才有權利的概念。因為所有的權利都是規定了人和人之間的某種社會關係,所以權利在社會出現之後才能出現。天賦人權的話,權利在社會出現之前就有了,這不太通。而且權利建立在互相同意的基礎上,沒有互相同意,你怎麼說你有權利呢?舉個例子,我說我具有殺死你的權利,可是你不同意,那麼我的這個權利存在么?同理,假設另一個德高望重的人說,我具有殺死你的權力。只要你不同意, 我就不具有這樣的權利。我可以殺死你,但只要沒有得到你的同意,這永遠不是合法的,也不是正義的。同理,上帝很同意並且聲稱我具有殺死你的權利,在我們看來,這和之前的例子一樣,只要你不同意,第三方(上帝)即使同意,我也不構成權利。

相互同意,是權利建立的基礎,「天賦」的權利,不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礎上的。天賦人權中的權利是無中生有的,是固有在每個人身上的,先天的,上帝賜予的。但是如果說權利的本質是契約,我的權力來自於我履行的義務,所以權利是後天所得。這就是社會契約論對天賦人權的批評。


3.天賦人權的說法有局限性

最後,說一下為什麼西方人認為天賦人權有理。因為他們多數都是信徒,他們接受上帝說什麼,什麼就是對的。所以他們不會懷疑「天賦人權」是怎麼得出的,天賦人權是前提而不是結論,天賦人權作為前提,推出了後面一系列的造反有理(資產階級革命)。非信徒會問,怎麼上帝說有人權,就有了呢,憑什麼這麼說呢。。。。但是信徒不會質疑這個,他們只會去調查,上帝到底有沒有這麼說。天賦人權是建立在信仰而不是理性的基礎上,這裡面既不存在邏輯推理,也不存在事實,是不可證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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