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適合建立陪審團制度嗎?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北愛爾蘭的例子。作為英國的一部分,北愛爾蘭以前一直是執行陪審團制度的,而且使用與英格蘭和威爾士一樣的法律(而不像蘇格蘭那樣是大陸法系)。值得注意的是,在愛爾蘭共和國獨立後,北愛內部自然也就民族矛盾漸漸尖銳,後來幾次血案之後,乾脆進入了族群矛盾的時代。社會治安比較差,案件增多。當時英國政府也採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讓軍隊進駐北愛的警察局。同時還有一個決定就是取消北愛刑事案件的陪審團制度,由法官進行判斷。

這樣做的原因據說是一方面天主教共和派的居民不信任英國的司法制度,採取不合作的辦法。而即便參加了陪審團,也是族群勝過事實,如果陪審團內部天主教徒居多,那麼天主教徒的犯罪嫌疑人就八成無罪,新教徒就會比較鬱悶。新教徒居多的陪審團則正好相反。尤其是與族群矛盾相關的刑事案件。無論怎樣選擇陪審員都不合適,因為總有一方認為自己被歧視了。如果考慮到陪審員是從法院周圍的居民中選擇,就更牽扯到族群分布以及階層劃分的問題。幾乎每個話題都是能點燃情緒的火藥桶。於是只好取消這個制度。

某種程度上講,陪審團制度需要社會認同感強,並且社會資源相對豐富,社會矛盾不尖銳的情況下才合適。不然的話,無法很好的提供司法服務還在其次,如果成為了社會矛盾的放大器,就更得不償失了。其實香港也不是任何案件都有陪審團的,只有高等法院的案件和與死因相關的案件才有陪審團。而且,陪審團制度消耗的資源和時間都是巨大的。這也是香港限制陪審團的原因之一。即便在陪審團的發源地英國,小額民事案件也是直接由治安法官判決,只有皇室法庭或者郡法庭才有陪審團。如果是在中國內陸的農村地區,陪審團制度首先就會面對資源消耗過多的問題。在基層實踐上,也是村官調解佔主流,村民採用司法路徑也是少見的。而如果真的進入審判階段,陪審團制度在中國也會面對第二個問題:獨立性。英美法系是強調陪審團與被告互不認識,不會互相影響。其實這個在英國歷史上就不是事實;這也是農業社會下的社會流動程度決定的。起碼貴族法庭就絕對不符合這個要求。反倒是城市化後,這個要求才有些眉目。而放在中國農村的環境下,如果從本地挑選陪審員,各種事先影響會毫無意外的嚴重干擾陪審員的決定,甚至事先商量好決定都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從外地挑選,先不說可行性,如果從下層民眾角度看,外地人的決定與空降法官的決定有區別么?這樣等於取消了陪審團制度」訴諸平民,訴諸同輩「的優勢。本來陪審團的初衷就是用這個優勢讓當事人信服判決,自動接受這個判決的公正性。從而維護司法的尊嚴。

陪審團制度本來就是英國的王權在司法領域擴張的時候被地方貴族狙擊的妥協產物。在英國歷史上確實有很多進步作用,不過也是因為先有一個獨立性比較強的貴族階層,才有能獨立於國王存在的陪審團,並且產生了相對獨立,並且容易被當事人接受的司法裁決。這個制度推廣到平民,也是漸進的。貴族和平民共用一個法庭要等到二戰結束後才實現。所以,要解答中國是否適合陪審團制度,最好先對中國目前的國情和民眾心理特徵進行準確的描述。這個描述我做不到,光是地區差異就能讓簡單的問題複雜的讓我不知如何表述。希望能有人對此進行指點迷津。


首先感謝@高楓從陪審團的構成要件、構築成本與獨立性三個方面提出的看法。這種社會學角度的實證分析對於規範意義的探討,有極大幫助。而@高萌Goal 律師提出我國並不具備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制度土壤,而強行引入則牽扯整個法制體系通盤的革新問題,我表示基本贊同。但是,

而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特點是法官主導訴訟,在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並不適合對抗制中的陪審團形式

這個推理過程及其結論,則稍嫌武斷。具言之,我認為導致我國目前尚不適用陪審團機制的原因並非純粹抽象意義上的「法系分類」,而僅僅是因為其他現實的制約條件——如果這些制約條件消失,或有其他有利條件出現,屆時陪審團機制是否適用我國訴訟制度的結論可能就要修正了。畢竟「**法系」的概念是後人從學理上總結的,總結的目的不是為了框住現實,而是為了簡明說理和方便教育的目的。我朝自清末民國以來,在政治(包括司法)改革上的實用主義風氣已生,到1978年徹底與毛的理想主義了斷後更是處處不乏「拿來主義」的影子。以實證觀察來講,中國目前的訴訟制度本身就經歷了從純粹的法官主導模式(當然我們這個還不太好說可以跟人家傳統的歐陸法系糾問式比肩,最多跟蘇俄比比吧)向更具英美色彩的當事人主導模式的轉型過程(肖揚在任最高法院院長時曾被作為最高法院主導的司法改革的一個方面來抓),1997年刑訴法是一個典型。「陪審團制度到底適不適用」這一問題的結論可以不同,但推理邏輯還是要講究的。

扯的稍微有點遠,回到原題目。我個人的立場是:客觀上我國目前不具備即時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條件,我主觀上也認為目前沒有必要在這一塊上投入時間與精力。我持此論的主要理由(或者我前面所說的制約條件)源自對比有/無陪審團參與的庭審活動的主體特徵的差異,以及針對法學院教育特點與律師受訓水平等問題的探討。這與@高楓 的視角不同。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以下的討論排除掉法官枉法裁判或律師通過不正當手段(包括賄賂或拉攏法官)贏取論辯的情況。

  • 在無陪審團參與的庭審模式下,律師論辯的「標靶」是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一般為3名法官)。正常情況下,法官與律師皆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其受過相同(或相近)的法學教育、秉持的職業共同體因此「在法言法」是這種庭審模式的典型特徵。對於律師而言,
    • 這種模式的挑戰是:
      • 其必須熟練掌握並嫻熟運用與法官所學同質的法教義學知識及體系;
      • 其在闡釋、論辯事實問題時必須結合併依照上述法教義學體系下的脈絡與邏輯展開,讓(事實)經驗服務於(法律)邏輯;
      • 其必須熟稔承辦案件法官的裁判思路與心證體驗,必要時甚至摸清楚法官的政治倫理觀與價值觀。
    • 而此種模式的利好是:
      • 由於說服對象較少,說服難度相對降低(注意:無論是糾問還是對抗制,法官在主持裁判活動的過程中通過提問、表情或其他方式,也會多少、有意無意地透露出其思考的重點或關注的問題);
      • 基於相同或類似的知識結構與教育背景,律師無需去解釋複雜拗口的法律概念或用語、無需去闡釋法教義學上業已證成的一項學說;無需去對一項法律條款的含義進行反覆的剖析與演繹(如果立法者與司法者已經通過自身的方法進行了闡釋);
      • 通過研究判例甚至立法歷史記錄,律師比較容易了解和把握「標靶」的思考路徑與價值取向。

  • 而在有陪審團參與的庭審模式下,律師論辯的「標靶」則是一群完全沒有接受過法學教育、價值取向與知識結構(尤其在當代社會)差異巨大的多人群體(一般為12人)。此時,爭勝律師所面臨的挑戰就不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法教義學基礎是否紮實、事實問題的論辯是否能結合既有法律規則展開等,而是如何去了解、認識並最終說服眼前這個完全不同於法官的群體。對於律師而言,
    • 這種模式的挑戰是:
      • 說服對象變為多人,而數目的增多意味著說服難度的幾何級增長(同時說服對象也更加不可控,尤其考慮到陪審團討論的保密性)
      • 由於無法把控說服對象獲得信息、被影響渠道(例如陪審團成員在加入陪審團之前到底受過哪些)
      • 由於缺乏相同或類似的教育背景與知識結構,純粹訴諸法教義學脈絡的闡釋或解釋對於陪審團成員來說很可能過度複雜或枯燥,而陪審團一旦對律師的論辯失去注意力或丟失其關鍵點,成功說服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 通過研習「標靶」之前思考路徑或價值取向的辦法(例如研讀判例來了解裁判者的裁判思路、心理體驗與價值觀),在面對以臨時、隨機方式抽取的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時會變得更加無力,或至少需要極其高昂的成本投入。
    • 而此種模式的好處是:
      • 能夠歷練出經驗極其豐富、同時掌握極具針對性論辯技巧的法律職業人,或有利於職業進一步細分(考慮下英國法下的事務律師與出庭大律師的職業門檻與劃分)
      • 從整體來看有利於加強法律職業的壟斷性並提高其職業門檻,這種雄辯滔滔、四兩搏千斤、同時又發人省思的論辯非常有利於美化法律職業人的整體形象(知乎上有多少愛好法律問題的人沒看過一系列歌頌高大上律師的美劇或港劇?)
      • 拋棄法言法語而轉向形式邏輯、常識與原始正義的論辯內容,將進一步提高案件的公開程度並降低其被大眾理解與接受的門檻,由此加強「精英化」(貶意)的整個司法系統與法律職業共同體與現代民主生活的融合程度(君不見,畢業於再屌的法學院的再精英的律師們,也一樣不免要恭恭敬敬地討好一群庶民並將自己案件的成敗甚至是自己的職業聲譽,都交給這群庶民來決定嗎?)
      • 給法官免去了四處被罵甚至被當事人朋友親人報復的風險(別以為這個不重要)。

在很大程度上,當前法學院的教育無法提供參與陪審團審判所要求的心理素質與論辯技能的訓練;而陪審團模式下的各種利好,也幾乎與當代基本法科教育所追尋的目標脫節(而相反,在無陪審團參與的模式下所需要的律師技能與利好,則對應了法學院教育的重點)。當下我國法學教育所培養的法律人在面對毫無法律背景的普通受眾時,其論辯與說服能力並沒有特別出眾,而純粹在法庭上與法官的交流並不能完善這種能力(薄熙來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外,當前庭審活動中所普遍缺乏的「直接言辭」實踐(證人不出庭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包括被法官嚴格控制的法庭辯論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律師在論辯技巧上成長的空間。也許我的觀點有些極端,但在我看來,優秀的庭辯律師幾乎個個都有」天賦」的成分——就如同優秀的演員一樣(當然不可或缺的要素還有:優秀的實踐導師、反覆的歷練與經驗積累)。

說白了,一個好的陪審團制度要運作起來,最關鍵的不是怎麼選陪審團,不是陪審團成員的素質,而是參與這項活動的法律職業群體的意願和能力;而問題在於,這種意願和能力的取得無法仰賴當下的法學教育體系(甚至是與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實踐相衝突的),而必須依靠一個職業共同體對這套制度的集體認同、並經過經年累月而形成的「培訓」模式。而這恰恰是當前中國所缺乏、同時也未必能很快改變的:我們的法學教育水平自不必多言(法教義學基礎能不能教好尚要打個大大的疑問),關鍵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處境尷尬、自身難保之時是否還願意且能夠去構建一套以「說服layman」為目標的論辯規則體系?講的更大一點,如果說當代陪審團制度是為了抵製法律職業共同體過度精英化的所設計的政治機關,我國又有什麼必要呢?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尚千瘡百孔、精英化遙不可及的中國,這種「司法精英融入民主社會」的考量早就被做了通盤的改造(「司法為民」怎麼說來著?)。陪審團制度本身的政治價值,在當前中國就很有限了。

敢不敢用陪審團,能不能用好陪審團,其實考驗的是司法職業共同體的自信。知乎上多有朋友高看陪審團「還人清白」的獨立性(一看就是美劇迷啊...),卻少有人了解律師們極富經驗與技巧地把控甚至操縱陪審團的故事;而這種「操控」之所以沒有釀成太多太大的悲劇,當然有賴於對立一方同樣熟稔這些把戲的律師以及經驗更為老道的法官(老子當年就是玩這個起家的!)的制衡。如果說葯家鑫案中西安中院現場發調查問卷諮詢民眾意見的鬧劇還有可能發生的話,我的意思就先別去弄什麼陪審團了。


本院正在試行陪審團制度,將有關人員命名為「聽證員」,但做的事情跟陪審團是一樣一樣的,經過實踐證明,現在判決書中「依常理可知」這一類表述,都應該拿來給聽證員把把脈才好。

比如兩個溫州商人做生意,甲把乙告了,生成乙欠他50w,有欠條為證,法官繼續詢問有沒有銀行轉賬憑證,甲說沒有,付的現金,法官一臉「我讀書少你別騙我」的表情,然後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通過現金借出50w元實在是太不可思議了。」實際上對溫州人來說太正常了。這就是法官缺乏常識的表現。在「常識」問題上,常人(沒有經過法律訓練的普通人)大有可為。

本人就參與了一起採用」聽證員「制度的案件。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王女士起訴李先生,聲稱李先生欠她100萬元人民幣,,並拿出了銀行轉賬記錄為證,但沒有借條。而李先生則拿出了10張發貨單,意圖證明這100w元並不是所謂的借貸欠款,而是貨款。王女士聲稱雙方的確在做生意,並且前後一共有30份發貨單,但這100萬元的確是另外的借款。法院經審理髮現王女士的打款記錄和10張發貨單存在對應關係,就認定這100萬元屬於貨款,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王女士來到我們檢察院申訴,我們老大決定在這個案件適用聽證制度。
我們向幾個友好的社會單位發出過通知,讓這些單位的領導自行報名,形成了一個名單,這次由領導選擇了其中的三位,分別是:本地電信公司老總余經理,殘疾人聯合會主席楊主任和一位民企老闆陳老闆。之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各自陳述事實,進行了一輪陳述和兩輪辯論。我在現場聽了雙方的陳述。大概是情況是這樣的。
1、雙方共同認定的事實:
王女士和李先生從2010年起開始合作,李先生幾乎每個月都會給王女士從雲南發一車水果到山東,然後由王女士的加工廠加工成各種罐頭再售出。
雙方沒有簽訂任何的書面合同,關於水果的單價也沒有任何的書面材料,而是根據當季水果品種、品質、數量的不同,王女士先打款,李先生再發貨,王女士收貨之後給司機開具收據,確定重量,雙方再確定價格,但雙方在庭審中約定的水果價格均價是4塊錢/斤計算。
30來張發貨單顯示,一共發貨300噸。而銀行的轉賬記錄顯示王女士每個月都給李先生打款,總額達200萬元。
2、王女士單方面的主張:
李先生中間有時候給她發貨了,有時候又沒有給她發貨,但她基於雙方的信任,總是按時給他打款,這次打了款他沒發貨,那麼下次發貨了就從貨款里扣除,因此雖然發貨單一共有30份,但李先生一開始拿出來的10份是假的,這十份都沒有收到。
王女士還主張,多出來的錢被李先生挪用去修祠堂了。
3、李先生單方面的主張:
李先生表示雙方一直嚴格遵循先打款,後發貨的原則,自己從來沒有少發貨過,王女士純粹的污衊。
與國外要求陪審團保持沉默不同的是,最後我們允許聽證員進行發問。
余經理問王女士:」你現在的經營狀況怎麼樣?「王女士表示形式不好,自己已經破產了。
楊主任聽證員問李先生能否聯繫到貨車司機,李先生表示他是到當地的配貨中心找的司機,每次都不一樣,沒辦法聯繫上。
陳老闆問王女士:」既然他沒給你發貨,你為什麼要打款?「王女士說:『大家都是老鄉,我想他也不會坑我,他讓我打,我就打了。」
至此聽證結束,三位聽證員被帶到一個密閉的辦公室,在這裡他們將進行充分的討論,得出一致意見之後將書面報告提交上來即可。整個過程中只有三位聽證員互相討論,而沒有任何其他人干涉。因此以下討論場景並不是我親眼看到,而是根據他們後面提交的討論紀錄腦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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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的大門關上了,三名聽證員在三角形的桌子上分別坐了一個邊,互相看著,沉默。
余經理率先開口了:「咳咳,那我們就開始說吧,我先說說我的看法,我看剛剛兩位檢察官不是很用心嘛,特別是那位胖胖的檢察官,這個案子應該沒什麼問題吧,你看那個原告,明顯就是自己生意做不下去了,到處找茬訛錢,要不就這樣算了。」
這話一說出來,立刻遭到了另外兩位聽證員的反對。
楊主任沉聲道:「怎麼能這樣子,我覺得原告肯定是權益受到了侵害,我看得出來。」
陳老闆也斟酌著說:「話不能這樣說,做生意的時候不簽任何書面合同是很正常的,原來法院覺得這不正常,這是不對的。」
陳老闆的話說完,另外兩人也很驚奇地看著他,楊主任說:「不對吧,這麼大的合同也不簽?」
陳老闆往後一仰,閉上眼睛在回憶:「我曾經打過一個官司,對方的確是欠我錢,但是我沒有任何的書面證據,在律師的建議下,我搜集了一些其他人給他打款的匯款單,並聲稱是通過他人向對方匯款的,這些人都願意為我作證。」
陳老闆坐直了身子,睜開了眼睛:「你們猜猜對方欠了我多少錢?」
余經理和楊主任對望一眼,余經理猜道:」50萬?「
陳老闆哈哈大笑,目光一沉:「360萬。」
余老闆和楊主任瞪大了眼睛,嘴巴睜得大大的,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陳老闆用手指敲擊著桌子:「最後結合各種證據,法院認定了300萬,有60萬就這樣沒有了。」
余主任問:「你說的是真的?」
陳老闆:「我騙你幹嘛。」
余主任沉吟著說:」我只是覺得,這個被告啊,明明一共有30多份發貨單,他一開始只拿出來10份,這個很奇怪啊。」
余經理說:」但是匯款單和發貨單確實存在對應關係吧,基本上都是大款4~10天之後就發貨的樣子。「
楊主任:」可是原告說他沒有收到貨。會不會這些發貨單是偽造的?能否找到這些司機問個清楚?被告說他發貨了,那這些司機應該是有聯繫方式的。就算司機聯繫不上,運輸公司總是在的嘛。「
陳老闆:」這個應該不會,被告說的有模有樣的。我跑業務我知道,這些都是山東當地的車子,運了貨到雲南,從山東出發的時候肯定不知道從雲南有沒有東西拉回來,但如果從當地空車回來那是不划算的,所以都是把貨卸下了之後到當地的配貨中心,由配貨中心統一配貨,這些都是一鎚子買賣,找不到司機的,更沒有什麼運輸公司。「
楊主任沉吟道:」但是只有單子,沒有別的什麼證據,總是讓人感覺不放心。「
余經理表示同意:」對的,這個單子很好弄的,像快遞單一樣,你完全可以去快遞那裡拿一把快遞單,然後一一地填好,但就是不發貨。「
陳老闆說:」不對啊,上面有蓋章的,配貨中心敲了章的。「
楊主任說:」這也不能說明什麼,萬一他跟當地的配貨中心很熟呢?「
余經理:」對,只有發貨單不行,他們兩個都說等車子到了當地之後,原告收貨了,會給司機出具收貨單,應該以這個收貨單為準。「
陳老闆表示要暈倒了:」這些司機都是一鎚子買賣,又不對被告負責,且不說他們能不能找到,就算找到了,他們拿了收貨單隨手就給你扔了,哪裡還有什麼證據。」
余楊二人聽了一愣,也不說話了。
余經理又開口了:「其實有一個地方非常奇怪,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是貨款,雙方又約定水果的價格統一為4塊錢一斤,那麼30份發貨單總共可以運300噸,這就是240萬,但原告顯然只給被告打了200萬,多出來的這40萬被告為什麼不起訴原告讓原告賠錢呢?」
陳老闆眼前一亮:「對對對,40萬不是小數目,沒有誰能輕易承受40萬的損失,可見他實際上並沒有發300噸給原告。」
楊主任猶豫著說:「但是你看啊,這個發貨單上雖然寫著是10噸,但是會不會到了山東之後,路上損失了一些,比如損失了2噸,還剩下8噸,然後原告就按照8噸付款。」
余經理想了想:「道理也有道理,但不應該相差這麼多才是。」
陳老闆補充道:」雙方之前說這個價格是每一批次分別計算的,現在為什麼又統一約定一個價格呢?這個很不科學啊。」
楊主任感到頭都大了,用力揉了揉太陽穴:「總之很奇怪,很奇怪就是了。」
余經理也說:「是啊,這麼大的生意都不簽合同,真是,哎。」
陳老闆笑道:「其實我們一般都不簽合同的,又不是跟公司打交道。」
楊主任盯著陳老闆:「你說的話是真的?」
陳老闆:「我騙你幹嘛,我們個人和個人之間做生意,憑的是信任,把價格和數量談攏就差不多了,簽合同幹嘛。如果沒有信任直接不要做生意好了。」
楊主任嘆息道:「你們溫州吶!換我們上海人怎麼也要簽的。「
余經理笑道:」這算是給她一個教訓吧。「
陳老闆聽了這話,冷冷地說:」這個教訓也未免太過慘重。她可不像你有國家兜底,她如果真的有100萬拿不回來,整個家庭算是沒有了。「
余經理一時語塞,說不出話來。
楊主任點頭說:「不僅僅是原告有影響,判案法官也有影響,如果這個案子被提抗了,法官的考核要受到影響,甚至挨處分。」
聽了這話,陳老闆冷哼了一聲,也不說話了。
這時候楊主任咳嗽了一聲,繼續說:「那我們先來表決一次吧,支持法官認定事實錯誤的請舉手。」楊主任和陳老闆都舉起了手,余經理沒有反應。楊主任笑道:「看來我們還得做一做老余的思想工作。」
余主任斟酌著說:「我們現在說的,都是猜測,沒有切實的證據,我覺得還是謹慎一點吧。」
楊主任說:「其實重點就是我們覺得這個到底是不是貨款,或者在貨款之外是不是有另外一筆欠款。」
陳老闆突然發話:「原告敘述者100萬被告是借去修祠堂了,那直接去雙方老家調查一下不就好了么。「
余經理看著他:」調查什麼?「
陳老闆說:」100萬不是小數目,不可能輕輕易易沒有掉了,如果真的借了100萬過去,那麼當地人多多少少知道一點,包括修祠堂的工程隊,肯定都知道一點。找他們問問,肯定有消息,如果能把消息串聯起來,真相就不遠了。「
余經理眼前一亮:」你說的當真?「
陳老闆沉吟著說:」實際上我覺得是這樣的,被告說了真話,現在這100萬的確是貨款,原告也收到了貨。但是被告一直在雲南,怎麼修祠堂?肯定是原告幫被告修祠堂,中間墊付了許多工程款,但是找的是地方的小工程隊,沒有任何的收據什麼的,甚至可能請都是臨時工,現在都很難找到了。只要派人去原被告家鄉看看,被告的祠堂是不是新修的,翻新過程中又是誰在具體操作的,如果是原告在操作,給錢,那麼久問問被告這筆錢是誰出的,到時候就知道了。「
楊主任點點頭:」這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余經理感到開始頭疼了:」但是法院也沒有義務去幫當事人查這些事情吧,法院畢竟要中立嘛。「
陳老闆嘆息道:『是啊,法院要中立,法院只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判案子,但是真相怎麼辦呢?」
楊主任奇怪的說:「如果真是你說的那樣,原告為什麼一開始不提供證據呢?比如讓工程隊的人出來作證。」
陳老闆苦笑道:「都是鄉里鄉親的,哪好意思出來作證。但是如果法官親自來問,那麼都是相鄰相親的,哪好意思不說呢。他們沒有任何偏袒誰的意思,只是不願意主動出頭罷了。」
余經理拍了拍大腿:「真是難以理解,但是你說服我了。」
楊主任這時候反而猶豫起來了:「這也不一定就是真相。而且法官真的應該主動去調查嗎?」
陳老闆沉下臉色:「楊主任,余經理,你們是上海人,你們從小就生活在法治的環境下,但是你們要考慮到我們這些鄉下人,我倒現在了,要不是逼不得已,我都不會打官司,丟不起這個人。你們覺得我們是無知,我們是無知,但這就意味著應該讓壞人橫行嗎?法治應不應該考慮一下我們的感受呢?我們做生意的都沒什麼文化,不懂法律那麼多彎彎繞繞,我們就是憑著信任而已,你們覺得不過是住得比較近,又不是親戚,哪有什麼信任,但是,遠親不如近鄰吶。我可能不太會說話,但意思就是這個意思,我憑自己個人的經歷向你們保證,這個原告絕不是無事生非,整個事情里肯定有沒查清的地方。」
余經理搖了搖頭:「好吧,那就聽你的吧。」
楊主任也說:「那行吧,讓法院再查一查好了。」
最終三人決定由楊主任起草意見書,主要有三點內容:
1、原告主張所借款項系用於工程款,該事實真實與否,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但未調查,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楚;
2、依照被告的說法,發貨單一共有30份,但被告一開始只拿出了10份,且30份發貨單的貨值已經超過了240萬,被告卻主張只收到了200萬,這一事實認定不清楚;
3、原告的權益極有可能受到了侵害,法院不應當僅僅以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為由作出裁判,應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所謂的「依常理可知」也是不成立,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楚。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事實存在不清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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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這份意見書送出來的時候,我已經在門外等了一個小時。遠比我想像的要長,而最後的結果也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我們一直都認為這件事就這樣算了。
最終,我們依據這份意見書作出了提請抗訴的決定,讓法院重新審理此案件,在審判的過程中雙方達成了調解:被告分批次付給原告90萬元人民幣,原告對剩餘的10萬元放棄主張。
看來事實遠遠比我想像的要複雜,雙方當事人可能的確存在一個借貸合同,王女士借給李先生90萬元,李先生還給王女士100萬元,其中10萬元算是利息。但這只是一種猜測。
真相究竟是什麼呢?
我們無從得知,我們畢竟不是機器貓,沒有時光機器,不能返回去。
所以法官還是要依據證據判案,只是當法官依照」常理「進行腦補的時候,能不能聽取一下」常人「的意見呢?


建立陪審團制度並不是說簡單的改變了一種審判方式。陪審團制度是對抗制訴訟制度,也就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方式的最大特點,這種陪審團制度需要整個訴訟制度予以輔助和規制,是一個龐大的體系性問題。而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特點是法官主導訴訟,在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並不適合對抗制中的陪審團形式。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要建立陪審團制度,就需要將全國的整個法律體系全部替換掉,而這種龐大的工程,不啻於更換國體和政體的大工程。因此在將來比較長的時間內,我國都不具備陪審制度的土壤。

另外這個問題看出來很多人都覺得陪審團制度才是最好的審理制度,而沒有陪審團的審理,很容易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並且曾經身邊很多人都說最完美最好的審判或者法制最完善的國家,都是採用的陪審團制度,這是一種誤區。它們得知陪審團的方式,多是通過影視劇,而關於律政題材的電視劇多出自於英美法系國家(當然包括香港,不過台灣地區和大陸一樣是適用大陸法系)。無論是大陸法系的糾問制訴訟方式還是英美法系的對抗制訴訟方式,都存在其自身的優缺點,不能一概而論。


你們覺得呢?

侵刪


竊以為不合適。

最大的問題在於,在我國普通民眾心裡,有太多東西比正義有更高的地位或者說吸引力/威懾力了。陪審團制度的基石,在於陪審團成員能夠作為一個沒有利益衝突的旁觀者,用且僅用自己的常識來進行判斷。但不客氣的說,這在我國,恐怕很難成立。


不適合
陪審團制度是一個成本太高的制度,現實的司法系統支付不起這個成本
你搜搜美國有多少案件真的是經過了陪審團,而又有多少是直接辯訴交易就知道了。正式的制度成本過高,必然導致繞開正式制度的渠道發達。
如果在中國九成以上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法庭,直接檢察官和律師/嫌疑犯bargain就了結了,那真是畫美不看……


讓中國人民自己陪審,說實話,我不放心


呵呵,

按照國人的操行

不用多了

只要給個50000塊錢

那幫陪審團的銀們

別說良心了

親爹賣了都有可能。


宣誓?!

宣個蛋

你是信道教佛教伊斯蘭教萬能神

還是共產主義呢?!


我總覺得,存在即是合理。
就我國來講,確實很多很多制度不合理,不僅不合理,有些甚至違~憲。但仔細結合國情來看,我又不得不承認,這些不合理的制度在又似乎是最符合我國的土壤的制度。
比如國外講民主,全民普選,我國的各級人大的選舉我承認,就是個形式,很多地方甚至連形式都不搞,確實不民主。別的因素不考慮,即便是全民普選在我國實現了,你敢說,老百姓選出來的官就比領導任命的官更好?我國畢竟還是農業大國,人口中絕大多數還是農民,我沒有任何歧視農民的意思,但普遍情況是農民的文化素養讓他無法做出合理的投票。倉廩足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就像陪審團制度一樣,我國現在不是有人民陪審制度么,現實情況是這些陪審員,大多數是沒什麼社會責任感的,去參加陪審大多數(以上兩句都只是大多數)只是為了一個案子給幾十塊錢。當然也有一些陪審員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這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下,如果實行陪審團制度,可想而知,陪審團作出的裁決會有多麼的不靠譜。
我國司法環境確實有很多問題,會受到行政力量的影響也是存在,但你要說實行陪審團制度,我講真,還不如法官來判的好。


就像前兩天那個女大學生醉酒和兩個師弟一起去開房,結果半夜墜樓身亡的案件。陪審團被媒體一煽乎:這種強姦婦女的人渣還不趕緊槍斃!啥?沒證據?你們公安是幹嘛吃的?給他上老虎凳辣椒水有他們口供就行了!你們公檢法為啥要包庇罪犯?要說這些犯罪分子不是領導親戚我打死都不信!

然後過二十年再像呼格案一平反,再被媒體一煽乎:當初是哪幫傻逼製造冤假錯案害死兩個年輕有為的大好青年的?啥?說當時大家對強姦犯都比較義憤,所以就只重口供忽視了證據?你們這是草菅人命你知不知道?應該把當初製造冤案的那些公檢法拉來個個槍斃!要說他們不是真兇親戚我打死都不信!


評論區總有一些人出沒。
他們既不覺得這是諷刺也不覺得自己的理解有什麼問題。
他們只會覺得:哈哈哈答主你個友善度這根本不是陪審團。

這幅漫畫是 @笛子Ocarina 在朋友圈轉發的人販唯一死刑時候畫的。
這個我答這個問題的時候也恰在那個時候。

但是這些奇怪的大神們並不知道。
他們只是單純的覺得,點贊的人什麼都不懂,答主我什麼都不懂,笛子什麼都不懂。
「老子天下第一!」
傲慢又無知。
挺好的,黑名單的素材吧。
===================以下原答案=======
放兩個圖,來源水印。


先不說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是否合理或更好,看看電影《十二公民》就知道,目前我國的公民素養。。。。。不說了,我這還得再搬幾塊磚才夠今天飯費,你們聊吧。。。。


建議閱讀《失控陪審團》或《十二怒漢》一書或電影。
另外,電視劇《真相》其中也有劇集是對陪審團的展示。
陪審制度的本身是民主制度的組成,是公民在被假定簽訂了社會契約,將其部分的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利交給社會以後,為了使公民參與社會公共政治生活而產生的。
概括來說,歐美陪審團只負責對事實的判定,即我們最熟知的guilty OR not guilty,法律的具體適用還是由法官來進行判定的。
中國的陪審制度現在體現為人民陪審員。
實踐中,陪審員制度本身還存在很多種問題。
所以,陪審團制度目前適合建立么,我想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期待各位高手的解答。


有個類似的制度,聽證。
誰聽說過自己身邊的人被請去參加了?


目前不能,五十年之內也夠嗆。
從根子上說制定法和普通法的解釋原則不一樣。還有各種情形:陪審團的裁決推翻成文法怎麼辦,陪審團意見要不要作為終審結論,陪審團的裁決不能被社會接受誰負責任?
其次是沒有一個良好教育的大基數的中產階級提供陪審團成員。
最後是司法資源還沒有富餘到可以找一堆人來好幾天肥吃肥喝不問世事只接觸庭審,陪審團有人發微博怎麼辦,怎麼杜絕輿論干擾?全都是問題。

陪審團制度本身是為了在「常人的觀念」和「刻板的法律」之間尋找平衡,歷史上則是讓審判獨立於王權(前面的幾位大拿也提到了),但我認為這種制度能否真的帶來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有疑問的。如今的陪審團制度在適用案件的類型上有限制並且有諸多規範,而且法官的規範作用很重要。而在社會整體對基本的權利意識和契約責任觀念都很淡薄的天朝,求助於常識的陪審團還無法取代求助於專業術語的法官裁判。
在另一個層面山,就說適用最多的刑事案件裁判,國人的有罪推定情緒很普遍,檢察機關的起訴內容往往趨嚴,用陪審團制度替代法官將可能導致大量畸重或者不嚴謹裁判的產生——當然這也許是很多人想要的結果。


不適合,(不友善的詞語)的人太多了


有個電影,叫十二法人
中國的,算是法律系學生對陪審團制度的一次試水。找了12個學生家長建立了陪審團,12個人里11個法盲,要是每次案件都像電影那樣費兩個小時解決一個警察就能解決的問題,我看大青果藥丸


好像沒有什麼非英屬殖民地國家會採用海洋法的。因為,實在太複雜了,沒有歷史原因,犯不著這麼折騰。

類似的,你見過哪個國家採用美式選舉系統的?


另:


Raymond Wang 指出大陸法系也有引入陪審團制度的。我無知了。但我同意,就算這樣,陪審團制不適合中國。


敏感案件連旁聽都要選聽話的,陪審團的選擇權在誰手裡還有疑問嗎?審批標準和程序必須不能公開接受監督,而腐敗又已經深入骨髓。在這樣的現實下,陪審團的人選能獲得認可嗎?審判結果能公正嗎?

根子不解決,光想治標,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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