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案工作中,「專業關係不允許工作者在個案社會工作過程中獲得個人的心理滿足」這個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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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其實剛看到這個問題我腦子裡瞬間蹦出各種大詞,比如「professional boundary」什麼「反移情」啊什麼「去道德化」啊之類了。但是仔細研究之後發現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
社會工作是專業的助人活動,幫助別人而獲得滿足感顯然是人性的一部分;同時,社工同樣是人,工作中需要調試個人的情緒以避免職業倦怠,所以適當或獲得滿足感以中和實務中的挫敗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請注意,這句話中的關鍵點不是「不允許獲得滿足感」,而是「不允許在個案過程中獲得滿足感」。一字之差,意思就是天差地別了。下面具體解釋下為什麼在個案服務的過程中不應該產生滿足感: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人的情緒是互相影響(美國社會學家庫利(1902)提出所謂的鏡中我理論)。人類是通過他人對自己的反應來把握和認識自己的。因此,對於案主適當的表揚、激勵和正反饋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社工在個案的過程中獲得滿足感,而社工自身又沒有及時體察到,那麼這樣的情緒很可能會通過社工某些潛意識的活動表達出來,從而讓案主感受到,這樣的按時很有可能會影響案主對自己的問題判斷,最終結果會影響社工評估的準確性,並影響之後個案的效率及整體性(一方面,案主的可能會對自身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產生過於樂觀的估計;另一方面,社工的可能對個案的進程產生過於順利的預期;更重要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社工很可能會對案主某一方面的進步感到滿足從而影響了個案工作的整體性(這個涉及到複雜情況下的個案管理,我就不嗶嗶了))。對於這個問題,解決方法其實很簡單,社工的每一句表揚的話之後都應該有一句鼓勵的話,比如說「你表現的很不錯,我相信通過努力,你一定可以做的更好!」
另一個問題是,過早的產生滿足感容易影響社工的專業反思(reflective practice,好吧,我也不知道怎麼翻譯)。reflective practice是社工非常重要的專業素養,只有通過不斷的反思才能提升社工的實務能力。通過社工的介入,案主的問題得到了極大的改善,這當然很令人欣慰,但是作為專業的社工,我們應當時刻注意對自己的實務進行反思。
舉個例子,案主的SAS(焦慮自評量表)評分在社工介入後顯著的降低了。
顯然,很可能是社工或諮詢師的介入很有效果,那麼社工就應該思考,這樣的介入手段是否具有普適性,能否推廣到其他的個案場景? 是否有更好的更有效的介入手段那?
同時,不可否認,也有可能案主問題的緩解僅僅是由於他的環境出現了變化(PIE,人在情境中的理論,比如出現了某件讓他很愉悅的事情),那麼我們應該問自己,我們的介入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有什麼經驗值得總結?如果無效那麼我們能做什麼來改進我們的實務?
另外,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案主的真實問題被評估的結果遮蔽了,比如,案主訴諸於毒品以緩解焦慮的情緒。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更應該反思,比如我們的評估手段是不是有問題?如果有那麼我們應該怎麼改進?
所以,在未結案的情形下產生滿足感顯然是有危害的。
另一個問題在於,過早的產生滿足感容易對社工之後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危害。不得不說,在社會工作中,社工其實是很無力的,對於案主的問題我們其實做不了太多,此外,我們也應該注意,不同的案主的情況是不同的,對於一個案主有效的介入策略對於其他的案主可能就是無效的或者效果很低。如果一個案主的問題很快得到了解決,這當然很令人愉悅,但是如果在另外的個案中,案主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或者沒有得到如此迅速的解決,我們一定會產生挫折感,從而影響社工的自我判斷。這樣的情緒反覆出現很容易導致社工的職業倦怠(professional burn out)。因此,在個案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情緒都是很危險的,無論是滿足感還是挫敗感。
總結一下,在結案之前,所有的服務都是不完美的,因為總有需要反思和改進的地方,在結案之後,所有的服務都是完美的,因為再不完美的服務對於我們未來的工作都是有裨益的~
謝邀,我就通過舉個例子,去解釋這個問題。
其實個人內心的滿足感有很多種,其實可能題主感到困惑的是如果社工不能從跟進服務中獲得成就感(這也是個人滿足的一種),那怎麼有動力去繼續跟進服務呢?所以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個人滿足感是什麼,是不是成就感呢?
就拿一個大家都喜歡拿出來說的梗,就是票選最不喜歡父母說的一句話,有一句話排名還蠻高,就是「我都是為你好」,聽到這句話有沒有莫名的煩躁感?在我們青少年時期,我們父母認為這樣是對我們有好處的選擇,往往我們其實並不覺得好,這是為什麼呢?答案其實就是,這是父母自己個人的滿足感,他們可能覺得如果換了是他們,他們會這樣選擇,這樣是好的,所以你也應該這樣做才是好的。但這不是你的個人滿足感,你可能要的根本不是這個,所以你不願意去做。你不做,他們的個人得不到滿足,就逼你做,你會做嗎?你想做嗎?你真的是願意的心甘情願願意去做嗎?我想答案顯而易見了。
同理,把父母換成社工,把孩子換成案主,有沒有發現個人滿足感這個事情就比較容易理解了。社工很多時候特別是在個案跟進上很有經驗的時候,很容易疏忽這個問題。因為往往社工在經歷多的時候,很容易形成一套自己的三觀或者說套路,然後知道怎麼做才是最好的選擇。可是對案主來說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我只能說是你這麼覺得,案主不一定這麼覺得。每個案主的觀念都不同,甚至社工的觀念跟案主也不可能相同,有時候你滿足的其實是自己的需求,而不是案主的需求,但是你並沒有意識到而已。你不按照案主真正的需求來,那很容易會造成案主反彈,接下來就建立不了關係了。
至於成就感,我個人覺得是來自於你服務對象對你的評價。他覺得你幫到他了,他非常的感謝你。哪怕是你其實覺得並沒有從實質上給他提供幫助,但他覺得他看到了你的努力,他知道你儘力了,他知道原來這個世界上是有人願意去為他努力,去支持他協助他去做更好的決定。這才是真正的成就感來源,叫「他覺得好才是真的好」。所以那篇文章才說,永遠要從案主的滿足感出發去考慮問題,怎樣做案主能感到滿足,從案主的角度上去滿足他的需求。而不是從我們自己個人的角度上去滿足案主的需求。這是文章要表達的意思。這個滿足感跟成就感的那種滿足感是不同的。
其實我們社工很多時候,只是幫助他們在人生的分岔路上做出他們自己選擇,路是他自己選的,也是他自己要走的。你只是作為一個同伴,可能陪著他走了一段,然後目送他們繼續選一段路走下去,僅此而已。終歸一日,你還是要走回自己的那條路的。
一個不小心又打了一堆,希望能增進你的理解。
4月5日更新,懵逼,上面那個我之前說很專業的回答不見了,不得不修改一下回答。
謝邀。首先,我們來看看問題的出處,我打開了你給的鏈接。
如下圖,調侃一下,現在的志願服務都要學個案工作么,厲害了!
好了!直接回到我們題主的問題。如下圖,
這其實是社會工作實務中常見的問題。
首先稍微偏題說說社工的價值取向。(個人認為,如果價值取向有問題,這道題就無法解答)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的價值取向尤其重要。
社工在服務案主時的目的是什麼?
簡單地說,就是要幫助案主解決問題。我們強調的是什麼?是關注案主,以案主為中心。服務過程中的各種方法的意義也都是為了幫助案主。但是實務中,很多時候並非如此。
其實,回歸到問題中來,我估計大多數人不理解這個準則是不理解問題中講到的「心理滿足」。咱們換個詞,物質滿足,大家都會明白,我們怎麼能利用專業關係牟利呢?雖然我們真的很窮 。
難理解在,什麼叫在專業關係中,社工不能獲得心理滿足?舉個例子對比一下,小明去參加志願服務,他可能會說,今天感覺好有收穫,在服務過程中,老奶奶對我表示感謝了,我覺得好有成就感!這裡的個人成就感,就是一種心理滿足。小明下次會因為要獲取成就感而再去做志願服務,因為他幫助到了別人,也幫助到了自己。作為志願者,這無可厚非。
但是作為一名社工,第一,不要為了獲取這種心理滿足而去做個案(不單單是個案),因為社工的目的不是尋求自我滿足,而是切切實實地以案主為中心,去為案主著想;第二,在個案過程中,可能有社工很想聽到案主的讚揚,也可能社工在平時生活中角色或心理需求缺失,想在案主身上補回來,例如平時生活中經常受到別人支配,社工可能會想在個案過程中主導案主,滿足內心的需求……
上面說到的「成就感」只是舉的一個例子。
最後,我想談談,為什麼社工不能在案主身上尋求這種心理滿足。
第一,價值與倫理角度。上文我提到,不去贅述,社工服務的過程一直是以案主為中心的,是輸出的過程,任何索取(包括心理需求)都是違背道德的。
第二,服務質量角度。一旦你的服務目的以及服務角色出現偏差,就很難保證服務的效果。社工的專業性,不僅僅表現在專業方法,專業倫理是很重要的,沒有實務,這點很難體會到。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們的理解有幫助!
個人認為作者所給出鏈接,文中所說的「社工就是絕對的給,服務對象就是絕對的取」、「社工不能獲得滿足感」坦白說我個人認為是有失偏頗的。而社工與服務對象也不一定是單向,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能夠感受到精神上的滿足感是正常的,也是值得讚賞的。但是追求每一件個案都能獲得滿足感這個就不好了。在此不多說
我不贊同最多點贊的那個人將社工和服務對象比喻成父母與子女。第一,假若比喻成這種關係,社工與服務對象的權力關係就不平衡了,社工佔據著話語權,以家長制形式要求服務對象做這個做那個,這又牽涉到倫理守則。
所以,我認為社會工作在進行個案社會工作中,獲得精神滿足感是絕對可以的,但是「追求」滿足感這個就不可取。
這個問題看到後我也覺得很有意思啊,作為一個社工專業的不能說的一定準確但還是談談我的看法。
前面回答里提到句,因為個案工作是以案主為中心的輸出過程,大意如此啊,我覺得這句話是有點不妥的。我感覺社會工作更應該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學過社工的都知道助人自助這句話,自助的兩層含義里就有贈人玫瑰手留余香這一層意思吧。所以雖然現在中國的社會工作大多隻提助人不提自助,但是助人自助這四個字我覺得還是應該堅持下去。
回到這個問題,按照助人自助,我在幫助案主的同時獲得了心理上的滿足這看上去確實不違反專業關係,問題應該在於心理滿足上。
什麼是心理滿足,在原文里我想應該不僅僅是指成就感。因為社工的心理滿足的範圍太大了,怎麼去界定,舉個例子,如果社工的權力慾望很大,那會不會出現操縱的情況來滿足他的心理滿足。社工如果是因為心理滿足來介入個案,那麼為了滿足自己心理那麼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案主會不會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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