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自齊玉苓案後幾乎沒有再引用過憲法條例?

雖然我們老師說 有一個很麻煩的問題就是憲法限制的是國家權力,所以不能用來解決民事案件,那麼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話,可以引用憲法條例嗎?


有點感覺好久沒認真在知乎上回答問題了~即將很累,呼,Here we go……
有關齊玉苓案的判決書,請見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中國法院網)

  1. 題目:為什麼中國自齊玉苓案後幾乎沒有再引用過憲法條例?
    回答:因為絕大多數的案子,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至於動用憲法作為裁判規則。在我國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都有具體的法律進行規範調整,不必動用憲法。而沒有在具體法律中具體規定的,因為相關的憲法依據過於模糊,壓根無法作為裁判規則,因此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但是,為什麼齊玉苓案就必須動用到憲法?因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姓名權和教育權,而在案發當時,沒有對教育權進行具體法律的規範而止於憲法(如教育法在95年實施,侵權責任法在10年實施),且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是手段行為,不應止於民法通則中有關姓名權的保護,因此只能通過解釋憲法予以確認相關民事權利的存在進行裁判。在本案中,仍然是在保護民事權利,而並非進行憲法訴訟,保護憲法權利。正如答主魚子醬所提,將憲法規定通過民法原則引入裁判,是一種管道作用
  2. 問題補充:我們老師說 有一個很麻煩的問題就是憲法限制的是國家權力,所以不能用來解決民事案件
    回答:這不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請不要那樣去說我們萌萌噠憲法好不好
    個人認為,憲法可以作為兜底確認很多權利,但諸多權利都將根據其權利屬性歸為刑事、行政和民事權利。有那麼一個霸氣的名詞,叫「民法帝國主義」,意即大部分的法律制度都由民法作為母體而誕生,民法簡直他喵的無邊無際嘛……所以民事權利往往也很兜底。姓名權是民事權利,受教育權也是,所以都可以以民事權利去進行保障這些憲法中確認的權利。
    剛剛說的,可能還不夠生動具體形象(在回答第一條的時候查了點法條心情開始不爽了文風開始崩壞了),舉個反例:美帝總統出動軍隊保證黑人學生到中學上課的權利,這一案例就是憲法解決民事糾紛事件/案件的表現
  3. 問題補充:那麼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話,可以引用憲法條例嗎?(本小點於2015年4月8日更新)
    回答:個人認為可以。但引用憲法條款一般沒有實際價值,例如同第一個回答,因為在具體法律中予以規範,引用相對抽象的憲法規定往往無益於解決糾紛。
    答主徐欣說,在行政訴訟法六十三條提到,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確實如此,因此可能需要進一步思考:在什麼情況下可能需要在行政訴訟中引用到憲法?引用,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作為訴請和反駁的依據,另一個是作為審判的依據與理由。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需要自證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那麼,當涉及到合法性問題的時候,先是要查明法律,再是判斷有無違法行為。如果普通法律有予以規定,那麼當然是可以直接適用普通法律就好。但是,萬一普通法律沒有規定呢?此時,個人認為是有必要考慮判斷是否違反憲法的。此外,在闡明具體行政行為滿足合理性的時候,同樣可以參考適用憲法。
    而在作出裁決的時候,不應作為裁判依據,但是可以作為闡明依據。
    其實,個人一直覺得相當詭譎的問題是……憲法是不是法律?在立法實踐中,有需要時一般會使用「憲法和法律」的表述——但沒有並列使用時,是不是就排除了憲法的適用呢?個人認為不盡然。

  4. 另外,確實存在與適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至少在精神、理念層面上)相悖的有兩份司法解釋。如黃松有在文章公法評論: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個《批複》談起中歸納的,

    1955年的《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只是規定「不宜」引用憲法,並沒有徹底否定對憲法的直接援引;同時,該《復函》僅針對刑事案件,沒有規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中不能引用憲法。1986年的《關於人民法院製作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複》只是指明了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也沒有完全排除引用憲法的可能性。

    對這兩份司法解釋的解讀,自然各家有不同的學說。未必完全如其文章中所稱的「僵化理解」,但至少說明最高院對此並不正面、直接主張。

  5.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只認定侵犯姓名權的行為,而在二審中認定了侵犯受教育權的行為。且在上訴中一審被告(陳思琪?)提出的一個抗辯理由就是有關(民事上的)受教育權的來源問題,因此才導致到適用憲法條款的。
    想想也是個訴訟策略,可以在上訴時提出適用憲法,想起來也是牛逼哄哄的~

接下來是對其他答主的回答的回應:

  1. 答主楊奕昂所謂的憲法不具有可訴性是個結論。
  2. 我國的違憲審查機制是抽象審查,即對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備案並提出修改或撤銷,這個感覺是常識性的誤解。違憲審查不僅是只有具體審查(案件審查)這種形式。已經累覺不愛不想再反駁這樣的誤解了。
  3. DOS下有OFFICE、WPS。雖然與題目無關,但是論據也是有問題的。
  4. 從齊玉苓案中折射出來的問題,個人認為在於民事等領域的立法沒有覆蓋憲法中確認和保障的權利,而非憲法過多地去確認和保障個人權利。憲法對具體權利的確認與保障並不阻礙其他專門性法律對具體權利的保障,反而憲法是成為這些專門法律立法的依據。
  5. 答主徐欣說的廢止,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進行廢止的。但個人認為這樣的廢止並無問題,因為這是確認性的、注意性的,即即使沒有這樣的批複同樣應當予以同樣的處理,反而因為這份司法解釋引發了學術討論不說,還有越權之嫌——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中的受教育權是否就是民事權利中的受教育權,等等。
  6. 答主緋劍恆提到的人事變動問題,個人認為是有關的。例如,時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有視齊玉苓案為其得意之作的表現,曾寫文章公法評論: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個《批複》談起(作者:黃松有)進行「自誇」。結合答主緋劍恆提到的時任王勝俊院長的態度,確實存在觀點上乃至政治上的鬥爭問題。相關鏈接,可以看看豆瓣網友製作的黃松有與憲法司法化問題的幾個時間點,以及全國人大網: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王勝俊答記者問。
  7. 答主緋劍恆提到的擴大解釋問題,個人在畢業論文中提到的一個觀點就是,所謂的解釋技巧是有待進行劃分的。解釋,實際上分為兩個步驟,一個是挖掘所有潛在含義,另一個是從這些潛在含義中有根據地(作者意圖、當下政治需要、社會輿論,等等)進行選擇適用。因此,與其說是邏輯問題,不如說是「正當性」強弱問題,而正當性的來源,與選擇潛在的解釋的依據往往是有一定的重合的。
    (第6、7點於2015年4月9日更新)

想看看其他答主的評論時,看到有補充性的提問,繼續回答如下:

  1. 評論者Shrean Gong說,在中國實際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某種意義上說立法機關是高於憲法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憲法的通過,確實是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但這並不代表立法機關就高於憲法。但是,憲法規定立法機關的職權,那麼究竟是誰高?這一點是無法從單一角度進行評價的。此外,通過憲法的那個機關和與它同名、後續組成的機關是不一樣的——假設,我國突然變成軍國主義國家,立法機關可能會通過軍國主義色彩的法律,與憲法衝突,那麼怎麼辦?另一種陳述,可以說是,雖然都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是其組成人員不同。想想,54年通過憲法的是一副衷心向著社會主義的人,200年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裡面坐著的,可能是打算廢止所有法律建設共產主義的人,也可能是打算殖民全太陽系的人,進而導致通過的議案、法律不同的情況。
  2. 評論者Shrean Gong說,立法機關可以認為「自己今天說的話與昨天說的不同,自己改了就行」……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對憲法本質的探尋(不幸!個人的本科畢業論文將涉及到這一話題)憲法,可以理解為制憲者——在現代,即擬製為全體人民——對未來的自我約束。這個其實跟前一個問題相關聯的。
    在立法法中,有一個叫立法保留,也就是說有些事項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予以規制,例如刑事犯罪與刑罰。但是,有沒有什麼連制定法律都不能規範的呢?在部分國家的憲法對此進行了一定的規定。而在中國,個人認為是有的,如我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個人認為這裡的「任何組織」就包括全國人大和/或其常委會。如果要修正這方面的內容的話,就必須制定新的憲法。
  3. 評論者Shrean Gong說,那麼在中國到底有沒有建立違憲審查的必要?
    個人認為,還是有的。在上文中也說了,違憲審查在中國是對規範性文件的抽象審查。那麼,地方政府規章等等地位階的立「法」主體可能亂來的喲~即使國務院也不例外。當年的孫志剛案,就有人指出收容條例違反憲法,六博士聯名建議進行違憲審查,不料國務院自行廢止另立新條例。
  4. 評論者Shrean Gong說到的法國憲法委員會,其審查方式,即事先的抽象式審查,與我國無異。不必介意於具體機關及其設立位置。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工作職能也包括此項。
    想必也會引發追問,這樣的位置會否影響違憲審查的實際成效?個人認為,如果不這麼設置,引發的政治討論更危險。僅供參考。

最後補充吐槽一句,在論文中提及這個問題,被gocheck標為重複了,於是決定在腳註高調就說本回答就是我寫的,怎麼的……


2016年3月28日:草讀了趙娟《中國憲法的成文性質與司法適用》,對有關憲法的司法適用有很深的探討,值得一讀。


目前的答案都是在理論上闡述,可以說對,但並不完全對,因為這並不能從實際上解答題主的問題。而從齊玉苓案最高院批複來看,是直接認可民事審判中援引憲法權利的,即使08年該批複被廢止,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文本上也不能必然推論出禁止裁判中援引憲法的含義,要從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得出上述結論,必須進行擴大解釋,而不合理的擴大解釋其實邏輯基礎很弱。那為什麼會出現題主說的情況呢?其實很簡單,王勝俊任最高院院長後,最高院通過法發字型大小下發了一份文件,要求各級法院不得接受所謂憲法訴訟,不得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憲法或適用憲法條文進行說理。不過由於是法發字型大小,嚴格說不屬於司法解釋,所以我剛剛百度了下都沒有搜到,但按照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最高院文件對各級法院的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待明天我去翻翻存貨看看能不能翻出這文件的全文。


理論上的說法是部門法分工的問題

憲法規定需要通過民法原則這一管道引入民法後,方可適用於民事案件

實際涉及權力之爭,這個看看美國最高法院的牛逼地位就能知道


1齊玉苓案引起的憲法司法化之大討論於2000年時各大門派吵的沸沸揚揚。
2關於齊玉苓案的批複在某一年廢止了。
3你們老師說的,只是學界的觀點之一。
4行政訴訟不能引用憲法條文,這是行政訴訟法條文里可以查到。
5再多的,我使勁想想再回復。
再補充

6你老師說的憲法限制國家權力沒錯,但是從學理來討論下一句即不能審理民事案件我想和他就這個問題討論下。
7你可以私信告訴我你這個老師是哪位,我想去搜下他的論文看下。
針對楊同學的回答補充下你又提的問題建議你看下北大法學院王磊老師的書《憲法司法化》,那裡寫的很細~我在回答你的內容里之所以沒提違憲審查實在是這個東西,只是學界一直在呼喚的東西,當然,希望是要有的╭( ̄▽ ̄)╮


針對新回答反對我的觀點之一即行政訴訟不能依據憲法的那位同學反駁下,請查詢行政訴訟法第63條~

PS,手機答題,且僅憑印象隨意而答,不成體系(不確定的沒有講),希望題主能在看到這一點點蛛絲馬跡的時候自己去檢索更準確的論述,萬無誤導題主之心之意~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憲法不能作為判案的直接依據。無法引用憲法,實際上憲法本身並未禁止其作為法律依據在判決中引用。法官審判不能直接應用憲法的依據是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製作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複》,該規定在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據中沒有列明憲法。2001年的齊玉苓案中最高法院給出的批複曾經給憲法直接應用開啟了曙光,然而隨著2008年該法律解釋的廢止,憲法引用的大門重新關閉,憲法在目前仍然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直接引用。


不得不提黃松有,在現在洶湧的打虎大潮中大家可能已經忘了他。他在本案中是一個重要角色。黃雖然被查了,但出身西政的專業素養是很好的。當時黃松有在案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後來人亡政息了。


附,黃松有與憲法司法化問題的幾個時間點。來自豆瓣阿特米斯雷宣 | 2012-06-28 18:04:49

1、2001年7月24日,最高院公布《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該《批複》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2、(同日)
2001年8月13日,最高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個談起》,認為此案「開創了法院保護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之先河」,「創造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3、(7年之後)
2008年10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決定免去黃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4、(41天之後)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12月24日起實行。該《決定》廢止了27條2007年以前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前文的《批複》的一條列為倒數第二條。

5、(8個月後)
2009年8月21日,黃松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進行立案檢查。

6、(5個月後)
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受賄、貪污案。

7、(5天後)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因為這個案件發生在中國。
憲法適用的權力歸於全國人大,雖然它從來沒有用過這個權利,但不代表最高中國人民法院可以使用。
這點政治常識還是要有的,不然就會像當年主審法官一樣被雙規了


推薦閱讀:

父母因意外去世,自己大學還沒畢業,如何妥善安置四個月的弟弟?
一名男性與三名女性出門吃宵夜時遭遇喝酒鬧事的人,如何應對?
如何看待一廣西男子凌晨猥褻醉酒男子並竊財?
做好事被訛詐怎麼辦?
為何佔中發生以後,去香港的大陸遊客不減反增?

TAG:法律 | 社會 | 憲法 |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