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來論證吸毒的人不值得被原諒,這個邏輯通嗎?

柯震東吸毒被抓後,有一部分粉絲在網上呼籲再給他一次機會,原諒他一次;後來就開始有人為緝毒警察鳴不平,大概觀點是:每年公安戰線上因掃毒、做卧底、被打擊報復犧牲的民警數不勝數。死後不得發喪不得曝光怕會累及家人,絕大多數不會知道他們是誰,沒有人會擔心英雄死後妻兒老小要怎麼生活。明星吸毒,竟然還一個個跳出來說「我還愛你」!對於這些吸毒的人,就該零容忍。套用動物保護的一句台詞「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雖然我也很敬佩緝毒警察,但是我就是覺得這個邏輯怪怪的,緝毒警察的犧牲和吸毒者吸毒這兩種情況之間是種什麼樣的關係呢?用「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來描述恰當嗎?求解惑


我是緝毒警。
我認為這個邏輯不通。

現代緝毒工作,有個很重要的理論。
毒品販賣、運輸案件,沒有明確指向的受害人。
吸毒者,除了是違法嫌疑人,還視為病人和受害人看待。
對吸毒者拘留罰款、強制戒毒等措施,從來都是懲治並重。
吸毒者付出了代價,接受了法律強制給予的懲罰與救治,重返社會,會受到一定的監護措施。
這些人中,有很少的一部分能得到諒解獲得接納,在身邊人監督和幫助下徹底戒除毒癮。
另一部分,獨自一人,離不開這深淵,毀滅自己,毀滅他人。
減少一個復吸者,與懲治一個吸毒者同樣重要。
絕不原諒任何吸毒者,可能會造就更多的吸毒者。
我知道這聽上去很聖母婊,但是,對吸毒者的監督、接納、幫助,是減少吸毒者目前可行的途徑。
緝毒工作的意義,不就是不讓民眾受到毒害,讓已受害的能回歸正常生活嗎?
至於吸毒者接受懲治後,在獲得幫助的情況下再次吸食毒品,那就沒辦法了。在吸毒者檔案完備的情況下,自會有法律在前方等著他。
毒癮戒除後,哪怕只是復吸一次,這人這輩子就沒救了,不用再為他費心了。

工作這麼多年,吸毒者抓的太多了,大部分都是有可恨之處的可憐人。
他們遭受的痛苦,不是任何人應該遭受的,哪怕是作死自找。
有年輕的爸爸媽媽,有未成年的兒子女兒,我還抓到過兒時舊友。
這些人,怎能輕易的說絕不原諒?
最起碼,一次機會,還是應該給的。
監督和幫助是禁毒部門的事,是否監督、諒解、接納、幫助是吸毒者身邊人的事,跟外人關係不大。
外人能做的,個人覺得,起碼別去趕他們上絕路。
中央的提法是「禁毒人民戰爭」,禁毒、人民、戰爭。
能爭取得來的犯了錯的民眾,不要將他們徹底推向敵人那邊。

沒有吸毒者,沒有販毒者,也就沒有犧牲的緝毒警察了。
少一個吸毒者,不會立刻少一批貪婪瘋狂毒販和履職犧牲警察,可是會立刻少一個破碎的家庭。
這是正確的。
但有個根本的問題錯了。
解決毒品問題,根源是毒品,不是人。
毒品不是象牙,不是虎骨。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毒品是賣方市場。
絕不原諒吸毒者、加重懲治措施,這是治標。
如某總統一樣揚言肉體消滅吸毒者,是吃錯了葯。
減少毒品產量和流通,才是治本。
有一年,金三角氣候不好毒品減產,緬甸打仗道路不通,間接救了好多人。

再說明星吸毒的問題。
說句誅心的話,如果吸毒被抓的是周星馳或鮑勃迪倫,受到懲治後復出,又有多少人會絕不原諒或堅決抵制他們的作品?
我一直認為,人和作品,是應該分開討論的。
作品才氣縱橫風流、為人卻齷齪下作者,或為人道德楷模、作品卻平庸暗淡者,都不鮮見。
我對演員、歌手、導演、作家的私德毫無興趣。
柯震東那部提名影帝的電影能看到的話,我會去看。
宋胖子懲治後能發新歌,我也會去聽。
一首歌一部電影一本書,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有其自己領域的評價體系。
跟創作者是男是女、是美是丑、是好是壞,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明星賺錢多、很光鮮,但本質上跟小販差不多。算不上關係民眾福祉,從而需要更多更嚴道德約束的職業。
市場經濟,供需關係,各取所需,不用說的好像明星是來偷搶拐騙,粉絲是在施捨救濟一樣。
明星吸毒受罰後,唱歌演戲,靠工作勞動吃飯,憑一技之長謀生。
有觀眾看他的電影聽他的歌,付給他錢。
很正常的商業行為,這才是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因為某個演員吸毒,就株連封殺所有他參演的作品,對其他參與的工作者來說,也不公平。
電影是集體創作。

我國法律對吸毒人員的懲罰措施,初次吸毒或成癮輕微,拘留罰款責令社區戒毒。多次吸毒或成癮嚴重關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二到三年。
不管橫向或縱向比較,其實力度真的不算輕了。
很多直接暴力犯罪,判刑都不到兩三年。
再往上就要超過「罪」、「邢」、「罰」法定及相適原則了。

明星相比普通人,平時得到的好處更多,吸毒被抓後得到的懲罰也會更重,輿論壓力並不是每個人都承受得起。
他們被查後,不管真心還是假意,多半都會當眾痛哭流涕懺悔道歉,這是有一定警示作用的。
至於影響粉絲三觀,瘋狂粉絲非要把人生信條跟偶像綁在一起,各種蠢話蠢行,比如很多知友厭惡的為吸毒偶像行為開脫洗地,甚至效仿。那真是整個社會系統的某一部分出了問題,他們自己的性格認知出了問題。
需要做出反省及改進的方面很多,比如家庭及社會教育。
把這個鍋全摔給偶像去背,有點偷懶。
簡單來說,是因為蠢,才會喜歡偶像到了不分基本是非的程度。
偶像既不具備將正常人變成蠢貨的功能,也沒有必須作為道德垂範教化粉絲的義務。
毀了他們的偶像,或者毀了所有的偶像,不一定就能讓他們一下子變的聰明起來。

當然,覺得自己沒辦法接受有過吸毒行為的人的作品,這很正常,也是一種監督和威懾。
只是,自己抵制就是,犯不著非要讓別人也跟著抵制,甚至罵不願跟著抵制的人。

另外有句話不知當講不當講。
現在我們說要把吸過毒的藝人逐出演藝圈,是外開法律,按我們的道德水平來談。
如果有一天,一群更高道德水平的人在一起開個會,研究決定,將所有不能五講四美三熱愛,不能獻血捐款做慈善,不能天天對粉絲進行道德教育的藝人,全部逐出演藝圈,那怎麼辦?
這是不是另一種鄉愿,德之賊也?

我多年前抓過一個農村小青年,他媽媽打電話給我讓我去他家裡把他抓到的。
他在戒毒所里天天做泥水活,兩年後出來,自己組團做裝修,技術很好。
他結婚時不好意思請我去做客,讓他媽媽來請我。
我給了他媽媽一些尿檢試紙,每周給他驗尿。
幾十個尿檢試紙用完後,他媽媽沒有再找我要過。
目前為止,他應該沒有再碰過毒品。
我新房裝修就是找他做的。

最後:
好多知友擔心我提醒我,要我匿名,避免暴露身份。
多謝好意。
只是,我又不是姓腕名凝啊。

最後補充一次。
這個答案24日的時候被轉載到了微博。
同一個問題,在微博和知乎上的討論差異很大。
這個回答的評論頁,大約在22頁中段開始,就有很多微博上趕過來的朋友的評論。
這裡不說知友和微友對此答案贊同與否、立場如何。
只是,大部分知友與微友,在評論時主要關注的點(回答的內容,或是我的身份),區別好大。
這真是一個很有趣、很耐人尋味的事情。

最最後再補充一次。
我不管在什麼地方討論問題,喜歡就事論事不管其他,所以非常討厭那種辯論時,跳過對方觀點,直接質疑、攻擊對方身份、人身的行為。
似乎他們以為,自己是好人,自己的觀點就是正確的。如有其他的不一樣的觀點,那其他人就是居心叵測的壞人。
比起論證、駁倒對方不一樣觀點,直接將對方說成水軍、小人等等,對方的觀點就立刻崩壞,自己就自動獲勝了。
這樣的人,蠢就罷了,而且還懶。
遇到這樣的人,我通常是搖搖頭直接掉頭走人的。

這次既然有知友、同行指名道姓的質疑我,我就多說這麼幾句。
不是所有思想、觀點都要和你一樣,才是干緝毒的,不同觀點的就是冒牌貨。
@等風起的高達 談事情就談事情,要談我的身份也可以,我們單獨開個帖子聊。
雖然覺得很荒唐、可悲,而且也沒覺得我這職業有什麼光環可言,但我願意自證清白。

說到日劇里的道理,我記不清以前看過哪部劇里,有一句台詞很好,截圖就不截了。
「正義的敵人,通常不是邪惡,而是其他形式正義。」

最最最後再補充一次。
對於用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來論證吸毒的人不值得被原諒,這個邏輯通嗎?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已經完全把我的觀點說清楚了,不準備再補充說明我的觀點了。
討論或是辯論事情時,大家心平氣和的聊,交換意見,很好很舒服,求同存異。
另一些時候,聊著聊著,變成脫離問題進行人身攻擊,則讓人聊的慾望都沒有,多說無益。
那位「@等風起的高達」知友,我不準備跟他談論這個問題了。
我看了他的回答及評論,總結一下他對我人身的看法,大致是:
一、我是冒充的緝毒警察,「答主自帶著緝毒警察的光環來抖這個機靈,蹭這個熱度!」。
這是指責我冒充軍警了。
二、就算我是緝毒警察,也不是一線實戰緝毒警察。「我十分質疑,答主所接觸一線禁毒工作的時間和崗位。因為在我工作的經歷里,我聞所未聞。」。
這個我沒辦法證明,我不想曬工作證或是立功受獎、負傷的照片,而且我覺得拿這些出來說,很齷齪。
我很噁心將緝毒警察工作無限拔高,然後對著其他工作甚至其他警種有莫名優越感的說法。
三、我的三觀不正,違法了原則性的問題,而且我的專業、法律知識不過關,亂用法律發條來給吸毒者洗底,認為我不配在禁毒崗位。
這是直接質疑我的職業操守了。
如果我看柯震東的電影聽宋東野的歌是在為吸毒人員洗底的話,那我就再坦白一個事情,我還看《復仇者聯盟》和聽鮑勃迪倫呢。
三觀問題,很有意思。有人會以自己三觀為旗,任何與他不一致的就是三觀不正。還以自己價值觀畫線,認為只有自己的價值觀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這個世界是多元的,他們懶得去想而已。
四、我不停的修改評論,且刪除評論。
我會經常修改評論,為了潤色文字,補充上次沒說清楚的觀點,並非見風使舵。
但說我刪除評論,我不能忍。我痛恨不許別人發表與自己不一樣觀點的行為,我從在註冊知乎到現在,沒有刪過任何一條評論。
這是直接質疑我的人品了。
五、我不應該在回答時表露自己的身份,而且我的答案可能會誤導未成年人,讓看到我答案的知友去嘗試毒品。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他可以在回答時表露自己身份並且質疑我的人身,而我卻不可以。
有種人,自以為自己道德高人一籌,其他人都是傻逼。看到跟自己想法不一樣的觀點,就跳著要禁言要封殺,擔心其他不懂事的人看了學壞,他們把自己當成其他人的爹。憑什麼?
我每次看到這樣的人,就有些拳頭髮癢。
「可能」二字,真的讓我害怕了。這是不是傳說中的「莫須有」?
我是不太相信看到我的答案的知友會傻逼到這種地步。
但如果有,來找我,我引頸待戮。


以上指責、指控,只有結論,沒有論證。
可能他說者無意,但我看下來,卻是字字誅心。
我請求這位知友,另開一帖,我們好好聊一聊你指責的我人身的問題。
不要在這裡聊了,這裡是談論事情的地方,不是我自證清白的地方。
好嗎?


這個問題來源於我寫給湄公河的影評。
當時我這麼說是因為剛剛辦完一起案件。
訊問筆錄有以下幾個片段
海洛因,1000一克,不敢賣多,我知道販多了要槍斃的,拆成零點零幾克的散包,一個100。
冰便宜,200一克,麻古50一粒,年輕人買的多。
槍?買的,賣貨的錢買的。

足以殺死一個人的六四手槍子彈,不到一塊錢。那次我收繳了6粒。


還是門徒,昆哥怎麼說的?"那些吸毒的,什麼說不出來!什麼做不出來!他們最會裝!怎麼,阿力,你認識他們?"
猶在耳際。

各位同袍如果在基層,見過的肯定比我多的多
見過吃各種異物逃避處罰的
見過砍死父母的
見過死在出租屋,腐化露骨的
見過拿菜刀朝我比劃的
見過母親給吸毒的兒子打海洛因的
見過一個月20起各類案件17起都是吸毒人員乾的
見過乙肝梅毒的吸毒鬼差點咬傷戰友的
見過的太多……
你教我怎麼原諒他們?


這個邏輯的本質是,你在實際上支持了一項有罪的行為,那麼你就是有罪的。

為什麼要加上這個「在實際上」呢?因為你本意可能並非如此。
比如我買了某X獨樂隊的專輯,他們的主唱可能會把這筆錢拿去支持分裂國家的事業——但其實我只是喜歡他們的歌而已,我並不想搞什麼大事情。

繼續舉例。
我使用百度搜索,給百度增加點擊量、瀏覽量,是在間接地支持莆田系醫院,是在間接地謀財害命。
通過類似的例子,我們能看出這種邏輯非常荒謬。

這種邏輯的根本問題在於,主觀上的支持和客觀上的支持是不同的。如果把客觀上支持了罪行作為定罪的依據,那麼實際上沒有人能夠倖免——類似所謂「六度空間」理論,你和每一個人都是存在或遠或近的聯繫的。
具體來說,假設這個吸毒者是個賣煎餅果子的,你買了他的煎餅果子,你的錢就會被拿來買毒品,最終流向毒販並被用來對抗警察,因此你也有罪。
跟毒販發生交易的每一個吸毒者,跟每一個吸毒者發生交易的每一個人,跟這每一個人發生交易的更多的人,這些人都有罪。
這個邏輯可以無限遞推下去,最終波及到全世界。

進一步看出這個邏輯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搞錯了責任的歸屬。
我把錢給你,買了一樣東西,你拿這筆錢去犯罪,罪是你犯的,又不是我教唆的,憑啥我背鍋?
交易完成之後錢就已經是你的了,你拿著你自己的錢,不管做好事還是做壞事,我沒有知道的必要,也沒有過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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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被摺疊的答案其實類比非常恰當,「你買煤對得起我死在礦下的兄弟嗎?」
有人反駁道,買煤是正當的交易,買毒則是違法的。
但只要繼續舉例就能發現這種反駁的荒謬之處:走私煤是違法的,那麼走私煤對得起他死在礦下的兄弟嗎?

交易是否違法並不改變這個邏輯的荒謬與否。前面已經論證了支持了某種有罪行為的交易並不因此而有罪,這時你指出這個交易本身是違法的,並不影響上述結論。
違法行為當然可能是錯誤的,但其錯誤是因為法律條文及其背後的立法精神,而不是因為這種荒謬的邏輯。
誠如那位答主所言,你的意思只是違法的人不能被原諒,和題目中的邏輯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這種水平的答主被點到摺疊很冤啊)

至於違法的人能不能被原諒,或者吸毒者能不能被原諒,你們大可以隨意發表意見,畢竟原諒是個很主觀的東西。你原諒還是不原諒,沒人在乎的。
我只負責指出你們邏輯上的問題,畢竟按照這個邏輯我也要被拉下水,我很慌的。


禁毒是人民戰爭。
但凡戰爭,原諒與不原諒的標準通常是因人而異的。貝當元帥投敵,法國人原諒了他嗎?不可能啊。對於這些有影響力、有號召力的人,被視為人民楷模的人,無論如何是不能投敵。唯有成仁。
如果一個明星吸毒了,他決定不再做明星,消失在公眾視野里,或許可以得到公眾的原諒(或者說忘記)。否則,一邊吸著毒,一邊做著人民楷模,這和偽軍有啥區別。


我是這樣想的:明星吸毒關緝毒警察犧牲什麼事?因為有人吸就有人賣,有人買賣就會有緝毒警察抓捕,有抓捕就會有犧牲。
但是警察幹嘛去抓?關他們什麼事?因為他們不去抓,我們的生活就會漸漸被毒品充斥。
看過一句話大意是:你之所以觸碰不到黑暗,是因為有人在黎明前替你擋住了黑暗。


當對某一具體現象做出評價時,很難將其歸為單純的邏輯問題或價值判斷問題,或者是有知友提到的道德問題抑或是站隊問題。畢竟像這種誰都能說得上話的題目,每個人都有自己思考的角度。
要想論證「吸毒的人該不該被原諒」,不妨先定義下,什麼樣的人不該被原諒,吸毒者是否符合這樣的特徵。如果吸毒者滿足「不該被原諒」的要求,那得出「吸毒者不該被原諒」的結論就是合理的。
以下只是個人淺見,歡迎知友提出意見和批評。
所謂原諒,就是對人的過失、錯誤的原宥和諒解。一般而言,原諒的主體,應當是被傷害、冒犯和因為別人的錯誤行為而受到損失和牽連的人。所以如果嚴格地講,恐怕只有吸毒者的家人、朋友、被吸毒者欺騙和傷害的人、吸毒者供養的販毒者所傷害、帶來影響的人才有資格談原諒,如此說來,原不原諒是個人情感問題,別人不容置喙。有知友即持該觀點。但事實上,吸毒影響的不僅僅是小範圍的幾個人、幾個家庭而已,這和嫖娼有本質不同。吸毒影響的是整個社會,如 @韓小白2所說,吸毒增加了社會的系統風險。吸毒會誘發很多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給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很大的威脅。即便如柯震東等有雄厚財力的明星吸毒,他們的毒品也是由毒販供給的,仍然會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吸毒者、販毒者之間不可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與社會無關的閉環。另外,明星作為公眾人物,他們吸毒會在更大範圍內產生影響,對於青少年而言,很容易讓他們對毒品產生錯誤的觀念。所以,我認為,毒品的危害籠罩著每一個人,每個人都有義務主動地拒絕、反對毒品。從這個角度講,我們當然有資格去談原諒。
接下來討論,什麼樣的行為值得原諒,什麼樣的行為不值得原諒。我認為,無心之過,且未產生嚴重影響和危害的,值得原諒;危害已經產生且中止,未來不會再發生,行為人的過錯已經完全糾正,且行為人本人也積極改正的,值得原諒。主觀犯錯或作惡的,不值得原諒;產生嚴重影響和危害的,不值得原諒;危害不會中止,行為人不會改正的,不值得原諒。
所以,除非吸毒的人只是不小心沾了一次,戒掉,以後永不會再吸了,是可以原諒的,否則就不能原諒。事實上,真正染上毒癮的人幾乎不可能戒掉,只要他們仍然在吸毒,就是在供養著毒販子,就是在為這個社會增添隱患,就不值得被原諒。回到原題,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正是吸毒、販毒帶來的負面影響之一。警察資源本屬於全社會,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也不僅僅影響的是他們自己和家庭,這也是全社會的成本和損失。
最高票是一名緝毒警察的答案,他的觀點與我不同,但其實也沒有衝突,只是切入點和談的角度不一樣。我所認為的「不原諒」不等於「不給活路」「趕盡殺絕」,這完全是兩碼事。吸毒者的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他們也應在社會的幫助下戒毒,但不能由此否定他們的過錯和他們產生的危害。對於已經戒毒的人,可以原諒,他們在社會生活中也確實享有與普通人平等的權利,不該受到歧視(事實上的歧視是免不了的,比如就業中企業的拒絕在所難免,追求姑娘被人侮辱,租房被房東婉拒,這些都是他們為了規避風險做出的選擇,這是吸毒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的代價,也算不得社會的錯誤)。但只要沒有戒毒,就不能原諒。這絕非歧視,也絕非不給機會。說到「給機會」,我認為應該是在嚴格的監督之下,保證他們不會繼續吸毒的情況下,允許他們以正常人的身份存在,而絕不是知道他們吸毒了,先原諒一回,以觀後效,如果再吸,就不再原諒。「再吸一次」的機會斷然不能給,儘管我相信大家所謂的「給機會」絕不是給再吸一次的機會。
想到最近看到另一個問題,有人說要給吸毒明星一碗飯吃,我認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當他吸毒的新聞曝光那一刻,他就失去了公眾人物的資格,所以想再以吸毒者哪怕是「曾經吸毒者」的身份在任何影視中露面,都決不允許。所以,在曝光其吸毒之後拍的影視劇,的確不該上映,他也不該在公眾面前作為明星出現。但明星憑藉自身的影響力和資源,去經商,從台前到幕後,仍然能活得很好,飯碗是自己丟的,沒人奪他們的碗。
評論區有人問,鮑勃迪倫吸毒,值得原諒嗎。我認為,任何事物,在類比之前應該先判斷下兩個事物的差異。鮑勃迪倫在上世紀60年代吸毒,那正是美國的價值觀念最混亂,社會秩序糟糕的時代,相比於今天吸毒對社會的影響不可同日而語。況且他已經戒掉了,五十多年過去了,他沒吸毒,有什麼原諒不原諒的。如果今天,他仍然在吸毒,那他也不值得原諒,即便他是諾貝爾獎得主。
最後套路一句: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感謝 @楓子補充:
社會就是由許多個體彙集而成的有組織有規則或紀律的相互合作的生存關係的群體。
以下是原回答。
————————————————————————————————
通。
吸毒是一種具有很強負外部性的行為,不是單單對個吸毒者自身產生影響那麼簡單。
緝毒警察的付出和犧牲,就是為了減少吸毒販毒者帶來的負外部性。
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有成年人在乾淨的公共場合亂丟垃圾,在牆上、玻璃上亂塗抹,就可以說他們對不起打掃衛生的阿姨,不該被原諒。
很多人認不清吸毒者這種行為和自身的關係,站外窗外看,總覺得酷炫狂拽,認為那是人家個人的事。「小偷偷別人,跟我無關;強姦犯沒強姦我,無所謂;貪污犯沒拿我家錢,怕啥;他吸毒花自己的錢,天經地義。」
須知人是社會動物,社會不是你,不是我,社會是你我。我們作為個人不一定要為懲治吸毒者付出行動,但起碼不能說「你吸毒我也喜歡你」這種混賬話。


回答這個問題的我敢說有80%以上的人沒有接觸過毒品

從我接觸過的吸毒人員來看
罪大惡極的有
年少無知的也有

不可否認 吸毒後產生的幻覺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危害性

但是禁毒緝毒 根本問題是毒品
那些吸毒人員是否被原諒那是他的親朋好友身邊人來考慮的問題
我接觸處理過的吸毒人員也不乏在接受懲處之後跟我成為朋友的
也確實有戒斷毒癮的
當然這可能跟我在基層派出所工作 見到的絕大部分都是吸食冰毒的有關

就這些人而言為什麼不給他們一個被原諒的機會呢?

柯震東吸毒這並不能成為否定他藝術成就的原因

我是看他演戲的 他吸不吸毒跟他演戲咋樣有關係么?
吸過毒就不能為社會主義建設添磚加瓦了么?



原諒與否和懲戒與否是兩碼事,原諒基於道德,懲戒基於制度。
你原諒他不代表別人就必須原諒他,你不原諒他不代表別人不能原諒他。
你原諒他不能證明他就不應該依法受到懲戒,他受不受懲戒是制度的事,原諒不原諒是各位個人的事,沒有誰被一致公認都要原諒或都不原諒。


這個邏輯存在一定合理性

首先,吸毒在我國是嚴令禁止的行為。
你高價從毒販手上買下「賴以生存」的毒品,
給了毒販下一筆可觀的本錢和武器資本。
你難道不覺得自己吸入的是毒販反緝毒打中的,我們保家衛國戰士的鮮血嗎?
他們在金三角,在國界線為我們戰鬥,
而我們現在在探討他們的犧牲有沒有意義,
科科。

反駁我的第一條,永遠都是「他們是拿了納稅人的錢的!他們的義務就是這個!」
你覺得自己納了稅就是大爺是嗎?
以前還有回復我:運動員拿了納稅人的錢就應該拿金牌!不僅要拿金牌,還要讓我們全員運動!
恩,你腿全長人身上了?納了那丁點稅你能幹嘛?你那是義務,有對應的權利!別亂給自己編碼有的沒的權力覺得自己是大爺。
沒有人理所當然的為你犧牲。
我是,緝毒警察也是。
他們有人潛下去一蹲就是幾個月,伙食全靠補給糧,指甲長得已經彎起來了。我給你同樣的錢,你干不幹?也對,你沒能力干,連跑個十公里都能癱瘓的人有什麼資格說金三角的戰士?恩?

然後就是吸毒和緝毒警察的關係。你給敵軍送去糧草,說好聽點叫吸毒,說難聽點叛國知道是什麼嗎?你捐給別人的子彈打進自己人的胸膛。可以,你很正義,是我們太狹隘。
緝毒警察辛苦還不是因為你們源源不斷的補給?如果你們不買……對不起沒有如果。

我真的覺得這個題目是在洗白,可能你們會說我太偏激,但是事實就是如此。你們不吸毒,緝毒工作能那麼難?所以你覺得吸毒可以被輕易原諒,一句假惺惺的我知道錯了對不起就可以博得同情和公眾再次的寵愛。心可真大啊。至少你要做出點實質性的舉措吧?

吸毒可以被原諒,但絕不是輕易的一次哭泣一場演技秀就可以的。請你把虧欠社會的價值補上,或許一時或許一世。不然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原諒一個吸毒的人。


」原諒吸毒人員是為了穩定社會,可大家卻都在談道德。
誠然,為了禁毒,犧牲了千千萬的緝毒警察。我家也有親戚在緝毒,前幾年還被毒品販子用槍打到了腿,可是我還是支持給吸毒人員改過的機會。
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就是一個個吸毒人員養肥了毒品販子,形成了毒品產業鏈,上到毒品生產地的大毒梟,下到為了安家費走腳的馬仔,充斥著罪惡。吸毒人員同樣也被染指,溜冰以後的群p、為了毒資打劫殺人、艾滋病、以販養吸,吸毒人員也是一攤腐爛的死水。
很多人說,正是因為吸毒人員養了毒品販子,害了那麼多人命,所以吸毒人員不值得被原諒,對明星就該封殺到底,對普通人就該實名追蹤。
可是啊,這麼做只會百害而無一利。我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說的,也就是大多數一生也不會見過毒品的你們。
沒聽過一句話么?瘋狗逼急了也會咬人的么?
很多吸毒人員,溜了冰比瘋狗還要瘋。
我們不給吸毒人員改過的機會,就等於是在邊緣化吸毒人員,等於在把瘋狗往絕路上逼,這些人只會越來越絕望,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連改過的機會都沒有了,他們只會打心底里決定做個爛人。
你們可能一輩子也不會接觸毒販,討論這個問題也是因為看了《糯康之死》、也只因為看了新聞民謠歌手宋冬野飛葉子被拿下。然後被鋪天蓋地的煽情宣傳打動,於是義憤填膺一番。毒品離你們的生活太過於遙遠,於是你們覺得它活該被邊緣化。再或者極端的,毒品害你們家破人亡,所以你們覺得,不止販毒的該死,吸毒的也該死。
可是啊,於我來說,接觸販毒人員是我的工作,成長在一個毒品泛濫的地方。這樣的生活經歷讓我用更理性的態度看待毒品。
首先來說說販毒的吧,監獄裡販毒的,有黑社會頭目,也有文盲馬仔。這些人怎麼說呢?和外面的人沒什麼兩樣,有圓滑世故的老油條,也有愚不可及的死腦筋,有混黑道走上不歸路的,也有一時失足的。他們千差萬別,只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販毒。
而至於那些以販養吸的,則是我最瞧不上的,被毒品害得傾家蕩產,也被毒品害得坐了牢。是智障的代名詞。
而這麼多的毒販子,刑滿之後都去做什麼了呢?我只能說,這些人再販毒,再吸毒的概率不低。你們口口聲聲要對吸毒人員趕盡殺絕,於我來說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走投無路的犯罪分子會塞滿監獄。社會犯罪率會明顯提升。被逼上絕路的窮凶極惡之徒會造成殺人案的高發。
請問,這真的是你們想要的么?
再說說那些強戒所里吸毒的吧,回頭客比監獄還多,戒毒難么?不難,生理戒斷只需要幾個星期,強戒所里那些吸毒人員在強戒所里關了幾年,一粒麻黃素都沒碰,屁事沒有,什麼戒斷反應痛不欲生,其實也就那樣了。
可是戒毒真的很難么?還真特么的難。那些吸毒者,大多數一生都逃不掉毒品,他們把自己搞得千瘡百孔,把家庭搞得家破人亡。一沾上毒品,就永遠活在毒品的陰霾里。
他們的絕大多數人,不,可以說是百分之一百,都有過無數次戒毒的念頭,他們試過美沙酮,或者把自己關起來,或者遠走他鄉,告別吸毒圈子,他們做過各種各樣的嘗試,可大多以失敗告終。
他們都是些什麼人?都是些和你們一樣的人。
絕大多數人都沒辦法戒煙,而戒毒比之於戒煙,完全不在同一個量級。所以你們沒必要嘲笑吸毒者,大家都是普通人,把你丟在他的位置上,你比他們好不到哪裡去。
要問我恨毒品嗎?恨,恨得咬牙切齒,我身邊的朋友如果吸毒,從此老死不相往來。我的家人吸毒,我會第一個報警。如果誰害我的家庭陷入毒品,我會脫下制服眼也不眨地捅死他。這是我個人的情感。但是於公來說,我願意放吸毒者一條生路。
當初研發美沙酮,也是國家在積極的想辦法幫助吸毒者,可你們,卻在千方百計把這些人往絕路上逼。
我更願意讓吸毒者自己吸吸毒,悄悄地死在一塘髒水里,而不願意看到吸毒者走投無路,覺得自己快死了的時候,拉上無辜的老百姓墊背。
Ps:不要再說消滅消費就可以消滅源頭了,真的,挺幼稚的。要知道,毒品的吸引力要比性大得多,而當初咱們還拍紫了胸脯說消滅妓女。妓女都消滅不了,就別打毒品的主意了。真的,理論跟現實,有時候完全是兩碼事。

貼個分歧意見,剩下的晚點再寫。可惜第一條評論已經被刪了。不然還蠻精彩的。


這個邏輯硬要講是通的,因為吸毒者的存在的確是導致緝毒警察辛苦和犧牲的原因之一。這個觀點之所以讓人感覺不舒服,是因為緝毒警察辛苦犧牲只不過是吸毒導致的一個次要後果。

舉幾個類似的例子:

1. 殺人犯不值得被同情,因為追捕殺人犯的過程中警察會辛苦和犧牲
2. 亂扔垃圾不對,因為扔垃圾會增加環衛工人的工作量
3. 不應該浪費食物,因為浪費食物會產生垃圾加重環境污染

一個行為之所以是「好」或者「不好」的通常可以有很多的原因。但是在論證過程中需要找到最重要的原因,也就是必要原因。要判斷一個因素是否必要,只需假設它不存在,然後看它是否會影響結論即可。在題目給出的例子中,我們假設緝毒警察不需要辛苦和犧牲(例如使用高科技機器人進行緝毒)。在這種條件下,吸毒者是否值得同情呢?或者,吸毒是否就是正確了的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可見,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並不是吸毒錯誤的必要原因。吸毒者(這裡特指主動吸毒不知悔改的人)不值得同情的必要原因在於他們對自己的未來,以及對家人的負面影響。如果吸毒者能夠正常的生活,履行自己的社會和家庭職責,度過幸福人生的話,那麼我想「吸毒」就不會被當做錯誤的事情,「毒品」也不會被稱為毒品了。


吸毒從來就不應該被原諒
說原諒是因為沒有見過背後的慘狀


這邏輯完全說不通!因為不管緝毒警辛不辛苦,有沒有犧牲,這些吸毒明星都不值得被原諒。


謝邀

坦白說,阿Q不原諒吸毒的人,其實僅僅因為他討厭、不喜歡、妒忌、不認識、不關心……那個人而已。對,就是這種感情而已。

至於說,「你知道就因為你吸一口毒會死多少緝毒警么」不過是他們為自己無來由的憤怒、找不到合理理由的討厭這個人的這種情感、幸災樂禍地看這個人遭殃的愉悅等等而找的一個理性的推理構建罷了。

就像阿Q不原諒同性戀,其實只是因為他覺得噁心、他就是無來由地不能接受和自己不一樣的人,但總是要找出一個看起來理性的推理為理由:同性戀都是濫交啊,同性戀違反生物法則啊,同性戀是心理問題啊,同性戀的人艾滋病比例更高啊,等等。

就像阿Q不讓黑人和自己的妹妹結婚,其實只是因為歧視黑人、不喜歡黑人,可是他總是要找出一個借口:比如黑人的犯罪率更高啊,比如黑人的體味啊,乃至比如說基因不同啊,等等。

阿Q們自以為自己是理性地不原諒、偉大地不原諒,其實啊,說到底就是因為心中有偏見覺得吸毒的人是惡魔,心中有成見先認定吸毒的都是壞蛋都是殺人越貨弒父殺母強姦淫亂的惡棍。其實完全不懂這個人,完全不了解這個人吸毒的歷程和背景和痛苦,只是看到了「他吸毒」三個字,就萌生出一種莫名的無來由的恨意,就萌生出一種想要除之而後快的怒火,就萌生出一種要踏上千萬隻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的大仇來。

可是,不敢承認自己其實沒有任何理由憤恨這些人,所以找一個借口:就是你們害死了緝毒警。

好像,他們對緝毒警真正有著無比深厚的感情,有著難以言說的感激,好像他們看到一個緝毒警的墳墓會流下珍貴的眼淚一樣。

可是姑娘,你願意嫁給緝毒警嗎?小夥子,你願意娶緝毒警嗎?每當這個時候,一大波人會退卻了,他們找出一堆理由:不穩定啊,不安心啊,不安全啊……

不不不,他們對緝毒警其實一無所知,也並沒有什麼感情,緝毒警,確切地說,是死去的緝毒警,只是他們在發泄完心中的怒氣後為自己的偏執偏見和冷漠而找到的一個擋箭牌、一個可以為自己背書的工具而已。

人的道德判斷啊,其實都只是直覺在一瞬間做出的判斷,而後續的推理,只不過是為自己的辯護而已,而且,一開始的直覺,會牢牢控制後續的推理。

所以,道德推理是不是符合邏輯,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做出這個推理的人,把自己說服了,繼續心安理得地秉持自己的道德判斷,活下去。

每個人的內心,都活著一個苛刻的道德家。——保羅·布盧姆


一句話就能解釋:毒販打死警察為的是賺吸毒者的錢,買打死警察的槍用的是吸毒者的錢。


不不不,我恨毒品僅僅是因為它是毒品,我恨毒販也僅僅因為他是毒販,我討厭吸毒的人也僅僅因為是吸毒的人而已。

不能因為這個毒販沒有殺過人,所以這個毒販就能原諒。


這個不叫邏輯,謝謝。

另外如果真的要好好討論的話,我們首先要討論下,「不值得被原諒」是啥意思。
估計說這話的人的意思是「不應該再繼續做演藝工作」。
那麼好,他總要養活自己吧?
那麼對於覺得「不值得原諒」的人,思考一下。
他能進國企么?
他能進私企么?
他能做個體戶么?
關鍵在於:你想讓他做啥?
掃大街么?那我還說你歧視清潔工人呢。
還是你想說抽一口葉子的人統統終身監禁?在監獄裡做苦力做到死?或者直接槍斃?
知道為啥很多國家的監獄裡都變著法子想讓服刑人員學點東西啊?
就是怕他們重蹈覆轍啊!

我別的回答說過我表哥吸毒,失蹤很久了,當然我覺得他應該是死了。
但是,如果他沒死,我還是希望他安分守己,找到一份能養活自己的工作,不要再給別人添麻煩,而不是啥「你不值得原諒啊」。

說白了,不值得原諒是句沒有操作性的廢話,說出來的目的只是宣洩情緒而已。


又有一群人以為自己反大眾就能覺得自己高大上一樣。
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來論證吸毒的人不值得被原諒 是有邏輯鏈的。值不值的原諒不說。但是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的確有吸毒人員的間接參與。
首先有人說了你買煤對得起我死在礦下的兄弟嗎?
這條首先不通的最大節點在於違法與否。或者說買賣煤炭是正當的交易問題,不是違法的 勾搭。喜歡日本更是個人喜好,更不存在違法與否的關係。
那麼回歸到緝毒上。首先毒品危害不必說了,如果還有人抱著吸毒是個人事情,不應該干涉的人,自己請離開。知乎上那麼多問題,歷史上那麼多證明,你要還堅持這種思想,我只能送你四個字,無可救藥。
首先制販毒品是違法的。違法就需要打擊犯罪,打擊犯罪就需要緝毒警察的辛苦打擊。因為制販毒品是嚴重犯罪(畢竟達到幾十克就要槍斃),所以被打擊的毒販 們需要保護自己(如果是境外,更是如此)而配備槍支,這就會產生火拚,會產生犧牲。而無論他們制販毒品還是配備槍支以及制販人員因為利益爭奪或者反抗緝毒都會產生成本的。這些成本資金哪裡來的?難道是天上掉下來的?不是,是從自己制販毒品的利益中拿來的。而毒販的利益從哪裡來的? 不是買毒品人貢獻的難道是天上掉下來的?
原諒是個人情感。但是緝毒警察的辛苦和犧牲絕對有吸毒人員的間接參與的。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這本該是一個基本的法治原則,但是法律本身為社會運行和管理服務,那麼就不能不考慮法律的社會效應。
周、徐之流犯罪,和某個普通小官貪污腐敗,本質上都是一種犯罪但社會效應遠遠不同。習總書記在三嚴三實生活會上都要專門拿出來講,以儆效尤。
同理,普通人吸毒和公眾人物吸毒,雖然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是社會效應遠遠不同。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一種,本身就是需要一定曝光度過生活的(所以我眼裡的明星和演員,有一定的區別),他們的一舉一動,除了作為新聞素材,本身也帶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對青少年(尤其是智力發育不全的)是有一定的參照效應的。這個應該很好理解。
所以作為明星,行為標準應當高於普通群眾是有必要的,如果一個明星吸毒,濫交,開淫亂趴,公開侮辱他人,他的行為如果不受遏制,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要遠大於一個普通群眾。

但是不是道德標準要求高的人就應當承受更高的法律責任,更嚴峻的刑罰?

從法理上講肯定不是,但是從社會效應講,是的。
從李剛開始,社會輿論關注度超高的案件,往往以重判來堵住悠悠眾口,我一向反對輿論綁架審判,但現在看來似乎是大勢所趨(上面要求案件的審判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和群眾支持)。
因此相應的,明星在通過高曝光獲得更多收入和榮譽的時候,就應該遵守這個社會的遊戲規則,這個應當是對等的。你到一個賭場玩,掙的多就自然要守規矩。

所以對於普通吸毒者,我從感情上支持社會包容接納,讓他們早日感受社會溫暖,他們早日痛改前非回歸社會,我們就一勞永逸地減輕了一份工作負擔不是么。

不過我也說隨口說幾個事實:
隔壁街區的麵館廚師是吸毒人員,你知道後還願意經常光臨嗎?
隔壁另一個街區某飯館的廚師有重度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變性賣淫者有過不正當接觸,你還願意經常光臨嗎?
某黑車司機是吸毒人員,因為搶奪被判處過刑罰,你還願意坐他的車嗎?
某吸毒人員因為嚴重疾病,每次處理後被戒毒所送回,然後家屬就開始撥打派出所電話要求再次處理他吸毒么?
老吸毒人員絕大多數都是家屬舉報的好么?
所以我想表達的是,吸毒是一種有輻射力的行為。

再說復吸的事情,說重了,會有各種小清新說他認識的某某人就戒毒成功了,說輕了,不符合現實。反正我見識淺薄,見過成功戒毒的沒幾個,有還是有,比如我知道一個男的為了戒毒切了自己兩根手指。當然也不是戒毒成功的都要切東西。。。只是說戒毒不易。

再說緝毒警傷亡的問題。緝毒警傷亡的最大危險來源於抓捕販毒人員時的反抗及犯罪分子的家屬親友。但並不是抓捕吸毒人員就沒風險。吸毒人員害怕處罰逃避打擊是一個因素,吸毒後致幻或強烈的精神刺激導致行為極端也是一個因素,為籌措毒資,吸毒人員往往會有犯罪行為也是一個因素,還沒被害夠的親屬設障保護也是一個因素,種種因素的影響下,緝毒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事情,危險性個人眼裡僅次於反恐(普遍的看,個別地區有差異)。

所以最後論證,是不是出於對緝毒警的保護,就不能原諒吸毒者?
答案是否定的。

用法理的一個例子來論證,罪責相適應性。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那麼罪犯為了逃避打擊很難留下活口,而現行法律下罪犯可以主動交回拐賣兒童來降低罪責。
同理,如果對普遍性的吸毒人員都加強社會排斥,那麼一次吸毒被抓帶來的潛在風險可能對吸毒分子的終生帶來不利影響,結果勢必導致更強的反彈和更高的抓捕風險,因此這個命題是有問題的。

那麼我前面費那麼多話說社會效應幹嘛呢?
為了區別對待。對於普通人,社會目前普適的(和知乎小清新和明星腦殘粉不同)觀點,還是對吸毒是十分排斥的,加強吸毒人員成功戒毒後主動回歸社會的機制是必要的,也有學者在做這方面課題的研究。
但是對於公眾人物尤其明星,前面論證了,他們應當承受更高的道德標準和行為準則,這是遊戲規則也是同等利益的代價,那麼我主張對這些人,強化打擊,從重處理,通過對典型目標的強化打擊來加強全社會對毒品危害的清醒認識,從而強化禁毒宣傳工作。這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至於是否原諒,我個人認為參考小羅伯特唐尼,可以被原諒,但絕不是像柯某東那樣裝模作樣哭哭啼啼地就可以不計前嫌。對公眾人物違法犯罪的寬容,往往帶來了社會層面對違法犯罪更多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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