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聲稱對所收賄賂不知情又無證據表明他經手了這些財務怎麼辦?

老早就想過這個問題,不過之前大部分案子可能紀委就處理了,也就無從得知過程。
假如官員通過老婆孩子甚至代理人收受賄賂又通過難以界定的方式給予好處,比如暗示屬下(有時候連暗示也不需要),這種情況該如何定罪?有相應的罪名嗎?量刑如何?


如果無法證明官員A收受過B的好處並利用其權力為B謀取利益,那麼顯然他就是無罪的。我們不應在判決之前主觀認定某人是有罪的,這是不對的。


同意匿名用戶的答案,親屬有證據可以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其實有一條兜底的罪名叫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這一條罪的舉證責任在被告的國家工作人員,你沒法說明的財產的合法來源,即使沒有別的證據定你的罪,照樣關你沒商量。當時刑罰是會比受賄罪輕。


個人看法,無證據就是無罪。

很多類似期貨性質的行賄受賄是無法順利定罪的。
行賄受賄本身對社會無直接危害,是其背後的權利贖買損害了公共利益。
所以我們不必糾結於官員逃脫了受賄罪行,我們可以從行賄者獲得不法利益的事件中搜尋嫌疑官員的不法行為來對他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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