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應當明知案件怎麼推翻?


應邀回答,這個問題的確有難度。

首先要說的一點是案件中的事實都必須要有證據支持的,不是可以任意推翻的。

關於本案中所說的應當明知,雖然是屬於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但是是否明知也是屬於案件事實的一個部分。案件事實都是需要證據來證明的而且要查證屬實並且做到證據相互印證,當然也有一些事實是不需要證據來證明的。如: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在沒有反證情況下,這些事實一般是無需要證據來證明的。

就本案來說,認定閨蜜應當明知我想應該是基於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常識做的推定:1,借款的當事人是丈夫和自己,身為當事人,一個成年人怎麼會對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不清楚;2,每次借款都簽字,怎麼能對借款和抵押物的情況不了解;3,抵押的房子也是自己的,能不知道房子的抵押價值;4,正常借款和詐騙是有本質區別的,詐騙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財的行為,身為妻子,身為借款的當事人、身為房子的主人,怎麼能對借款中的虛假情況一無所知,很難解釋的。雖然案件介紹中關於案情介紹的不是很詳細,但是基於上面的事實,我想每一個正常思維的人都可以得出結論,就是即使沒有和丈夫的共謀閨蜜對於借款行為中存在詐騙行為也是應當知道的。

因此要想證明自己不明知是很難的,除非能有事實來證明自己的確不知道,並尋找到相關的證據來支持。可以說這個問題不是認識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論辯能推翻的。


這種對於明知,應知的判斷,在刑事案件中屢見不鮮。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明知是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中,都有法條涉及明知。那麼怎樣理解明知呢,可以理解為行為人對自己所做行為的性質,態度,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一種認識。那從字面意思來講,則明知就是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也是基於你對自身行為的一種預先判斷。當然對於明知和應知這兩個詞,也有不同看法,認為其並不是同等意思,可能明知更傾向於自己完全知道,而應知則傾向於他人對你是否知道的一種評判。故在一般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對於案件定性時就會寫上被告人應當知道某某行為等,那麼這一應當知道在我理解來看,就是法官基於你的年齡,社會經歷,智力,職業,動機,等綜合判斷並自由心證的認定。但事實上,這一應當知道在當下案多人少大環境下,很難不被認定為為了快速結案,繼而代替詳盡說理,完整論證而做出的偷懶之舉,從一定程度來講,很可能造成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總感覺法官太過臆斷的感覺。那麼至於如何推翻,在大多數情況下確實很難,除非有直接有利的優勢證據證明,你應當知道而確實不知,舍此,則很難,因為從法理來講,這種對應當知道的認定,實質是法官對你行為的一種推定,而這種推定,建立在所有定案證據上面,除非你對證據提出懷疑,認為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有逼供的嫌疑,比如沒有排除合理懷疑,則都可以對此應當知道的前提進行消解。當然,從救濟途徑來講,不服一審判決,可以繼續評聘專業律師進行上訴或者申訴。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比拼證據。我的回答如果您喜歡,歡迎您推薦給其他朋友關注,謝謝??


看到這個問題,表示比較驚訝,感謝樓主,邀請回答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219條第2款的「應知」以及司法解釋中的「應當知道」,都是指法定化的司法認定的明知,而非應知而不知的過失心理;「應當知道」中,不僅存在使用推定手段認定的明知,而且也存在直接證明明知的情形,其中「推定明知」佔據大多數,而「證明明知」則為少數,因此,將「應當知道」一概解釋為「推定明知」,以及將「推定明知」解釋為個別、卻將「證明明知」解釋為大多數的觀點,都有失偏頗。「應當知道」既不等同於「確知」,也不等同於「知道可能」,這二者都只是其結論之一;「可能知道」這個概念容易造成對「應當知道」的誤解,建議停止使用。「應當知道」的用語存在詞不達意之嫌,建議對其以重新解讀之「實知」全部進行替換,而不必有所保留。

其次從一個正常人的思維出發:雖說是其丈夫用2份真房照及一份假房照來借錢,而且她自己也每次都簽字,她自己的財產她難道不會比對自己家房產證再進行簽字,作為一個成年人,每簽下的一個字都是一份責任,雖說夫妻之間要互相信任但是信任必須建立在合理合法合道德的基礎之上。只要是你簽字了,正常人的思維都是認為你是已經知悉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的。

最後告誡大家,以後提筆簽字的時候,請認真仔細閱讀各項條款,確定都是自己清晰的在落筆。

因此想要證明自己什麼都不知道是很難的,除非有更有力的證據來說明。


推薦閱讀:

#提問律師天團#兒子買的房,只做了全權委託公證,繼母要霸佔,法院會怎麼判?
為什麼法庭上律師會為壞人辯論,是不明真相還是為了錢?
10歲孩子突然在舞蹈課上暈倒,家長要求舞房賠錢,舞房是否有責任?
如何看待「因律师开庭迟到6分钟,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TAG:閨蜜 | 律師 | 刑法 | 法律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