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律師天團#兒子買的房,只做了全權委託公證,繼母要霸佔,法院會怎麼判?
看來不會勝訴啊!辦案機關是講究證據的。如果購房款全額來自兒子的獨立收入,理所當然歸兒子所有!與房東的合同是一種手續,過戶也是一種手續,當初最好是以過戶的手續形式取代合同形式。這個問題牽涉到其他問題,房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房產以外還有其它資產比如存款和借出款等等,或投資的折成款等等,都應為家庭成員共享,即使婚內房已經過戶在兒子名下,繼母不應該不可以居住,但也應酌價分享。現在的情況是兒子的父親是否有遺囑遺願,還有多少家庭資產,估價統計以後按成員在家庭中的份量,特別是兒子是否經濟獨立,繼母是否經濟獨立,購房款的來源,再考慮以後的需求,經濟來源,人性地換位考慮。綜上所述,建議把所有財統計以後,如果兒子需要,婚房歸兒子所有,繼母可以從其它財產分享,這在法與理、情與義應該是最理性的。以上謹供參考,自己的情況自己最清楚,自己作主,希望能如意!
據查:房產全權委託公證,是指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房產委託公證。房產委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是房產所有權人將辦理房產有關的法律的權利授於受託人的意思表示。是有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期跟的。全權委託公證,委託人的產權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受託人根本不能把委託人的房旁過戶到自己名下佔為已有。
既然是成年兒子婚內全款購買的房屋,應當立即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的過戶到買方兒子名下。
繼母與兒子並沒有撫養關係和血緣關係,依照《繼承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該繼母與兒子房屋並沒有任何關係,繼母霸佔房屋屬於無權佔用的侵權行為。
因此,在現有的證據條件下,法院應當會判決該繼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需法律幫助,可以關注我@信陽劉偉。
問題的關鍵點:
第一,提到了兩次「兒子」,是同一個人還是一個是提問者的兒子,一個是房東的兒子?
第二,房東是房屋出租方,跟賣房的房主是什麼關係,或者跟買房人是什麼關係,我沒有釐清。
第三,房子沒過戶,還在原來房主名下,還是買完過戶到了買主父親名下沒過戶到兒子名下?霸佔產權的手段和方案是什麼?
第四,法院要審理和判決的話,依據的是審完認定的事實,不能簡單的說房子沒過戶,有人拿產權說事,法院會怎麼處理,小細節決定大判決,建議詳細描述,把人名關係用甲乙丙丁介紹,這樣可能人物清楚一些。
第五,抱歉,我接觸的和解答的都只能從法律關係和法律角度來談,沒看明白,這次沒法幫到您,感謝邀請回答。
案情陳述不清,全權委託公證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房款是誰支付的?
如果房款是兒子或者兒媳婦支付房款,並作為簽約主體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同時辦理委託過戶的全權委託公證,那麼繼母想要將房屋據為所有的想法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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