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的律师认为:江歌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她开门,如果这是真的,刘鑫在法律上是否有过错?
相关问题:12 月 11 日江歌案开庭,现场情况怎么样?事情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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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案子能给知乎众上一堂刑法课。第一课:永远不要听信一面之词。证据需要双方质证。陈的律师怎么说,那只是陈的一面之词。在法律审判中,你会看到无数的罗生门,每个人都向着自己有利的说辞。所以,反面意见永远都是必要的。任何时候都一样。
现在陈的律师这么说,需要经过多方质证。他说刀是刘鑫给江歌的。那么刀上有无两个女生的指纹。有无购物发票或者其他证人证词,证明这把刀是陈买的,或者在他家里见过?
陈的律师又说,是激情杀人,一刀致命。但法医的证词证明,江歌手上有防御性伤口。这就基本排除了一刀致命的可能。如果我们还原,可以看到,陈挥刀砍去,江歌伸手挡住自己,保护自己,然后他一刀捅在了江歌脖子颈总,然后,又在同样致命部位,狠狠一刀,以致刺穿了颈部。
这个证词,基本排除了陈自卫可能。
但刀是他自己携带还是刘鑫递刀,关系到本案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需要进一步证据。
第二课,为委托人利益服务是律师的最高道德,但如何服务才是最好,则可以选择。辩无罪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可能是在坑委托人。
我不知道日本,但是在中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赔偿,是法官判断死刑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换句话说,陈的律师如果在中国这么做,是放弃了“认罪,但是绝对轻判保住性命”的选择,而采取了“死扛到底,激怒被害人家属,但是有可能无罪”的方法。这样的证词,你是江歌妈妈,会不会原谅他?还是他出来卖惨,认罪,退赔,甚至承诺照顾江歌母亲更会原谅他?
是求稳,还是求新,这是可以选择的。怎么选择,就看律师水准和人品了。举个最简单例子:夏俊峰案。封闭空间中,刀伤二命,刀还是他事先准备好的。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同时在网上“大骂政府城管,夏俊峰杀死城管无罪”。俨然把夏俊峰塑造成反体制英雄,同时还去污名化被害人。你是法官,你会不会认同这种故意杀人无罪?你是被害人家属,看见对方毫无愧意,会不会谅解。最后,夏俊峰太太借此机会收了不少捐款,律师接着本案,又博了把死磕律师的名声。夏俊峰呢?死刑立即执行。可业内明白,当时如果选择认罪赔偿,夏完全有可能死缓保住性命。可是这么辩的话这案子还有什么爆点啊。拿着委托人性命做自己声名的垫脚石,这个就叫吃人血馒头。
具体到这个案子,陈律师“激情杀人,自卫”的观点已经在法医证词下垮了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如果发现刀是陈所购买,有发票或者卖家证词。那么他就绝对是在拿委托人性命开玩笑。
总结,选择合适的辩护方案是律师的责任,为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才是他们的职业道德,抢戏显摆自己,妄想博把大的一案出名不是。所以,看到案情严重而律师辩无罪的,大家最好多个心眼。
第三课,看法律案,不要掺杂感情。越冷血越能分清利弊,保护自己。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魏则西事件。莆田系医院不断给这位绝症病人以希望,不断利用病人与医院之间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推荐病人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最后,当魏则西发现有更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时,已经没钱治疗了。年轻轻的黯然离世,留下倾家荡产,又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老父老母。
这就是吃人血馒头的第二种:不切实际地画饼,利用专业知识不对等引导过度消费。最后结果是对方人财两空。
我问一句,魏则西这事,莆田系医院犯了任何法,甚至犯了罪吗?
除了魏则西,不知道坑了多少个。但如果只是过度医疗,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更不用说犯罪。
律师也可以做到这点。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专业不对等,不一定就比病人和医生之间更小。
很多人问能否陈回国追究责任的问题。
有的人说:陈回国可以追究。
这话对吗?对,也不对。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你问,姓陈的这个人渣回国依旧可以收到追究吗?江歌妈妈可以回国后请求追究他刑责吗?
可以。
但是,知乎众问这个问题不是为了讨论刑法学理吧?是为了把那人渣抓回来加重处罚,甚至死刑吧。可以吗?
很难。因为第十条规定,如果陈在国外受了刑罚,哪怕只是缓刑不用做监狱这种也算。回国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条规定,是给那些有重大社会安全影响,但是国外由于政治原因判的显著畸轻的情况预备的。
大家在网上说说还不要紧,如果真有人这么劝江歌妈妈,要先弄清楚,过去五年,有多少在国外受过刑罚的人回国加重处罚?都犯的什么罪,在国外判了多久,回国又判了多久?聘请的律师,有没有这种案子成功加重判罚的先例?
我见识浅,反正我没听说过。
我理解,站在江歌妈妈或者魏则西父母这种地位,很难冷静。往往是一线希望也要付出全力。
我也相信,大部分律师是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职业道德的。就像大部分医生是真的以病人性命最大化为基本考量一样。
但是,就是会有人给你画饼。面对这种饼,一定要考虑最坏因素,然后再下决定。如果愿意不惜代价去做也没问题,但我希望是建立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前提下,不要看见光明就扑过去,精疲力尽了才发现那是海市蜃楼。不要搞得自己人财两失,第二次受伤。
前些日子,红黄蓝的事在我时间线上刷屏。很多人问,家长们可以去美国告幼儿园吗?这个答案是我在知乎看到的答案里最良心的。
不知道手机怎么贴链接。大家自己搜吧,美国法庭被告席上的红黄蓝,作者 @赵丹喵
为什么说他良心,因为这位答主把法律怎么规定的,以前案例是什么结果,案子审理要花多少时间,等等等等,写的非常清楚。有利因素12345,不利因素54321。。。最后推导出一个可能的结果。
这样叫良心,不是一味顺着大众风向说。各位下个足球赌注还要看看赔率,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算一下输赢账?冷血吗,必须如此。不得不如此。
最后一课,法律不是包青天,不是展昭展护卫,他是一种游戏规则。
我也是昨天看新闻才知道,日本这个案子哪怕判定陈蓄意杀人,也只有二十年,死刑可能很低。如果律师激情杀人辩护成立,判的会更轻。
我一个学法律的,看见这个第一反应居然是“我是江歌妈妈,我自己去捅死他!”
中国是法治国家吗?我们建成法治国家早的很呢。
日本是法治国家吗?人家法治化水平肯定比我们好得多。
可是为什么这个案子出现了,大家希望被告人在“法治化发展好得多的日本”判决完毕之后,回到“法治化水平远远不如日本的中国继续受审,继续被追究刑责”呢?
讽刺吗?
因为在中国,哪怕是故意伤害致死(激情杀人)刑期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也就是说,这人渣可能被判死刑。告慰泉下的江歌,也给江歌妈妈一个安慰。
因为整件事情太操蛋,一个无辜善良的人死了,那个滥杀无辜的人渣却大概率会活下来。这不符合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
我们希望的是善良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法律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刑法上有个原则叫做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还有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检方只能拿出“疑似刀鞘”,拿不出更进一步证据证明刀是陈随身携带到江歌家的。辩护律师的方案有可能成功。他有可能依照日本法律被判十五年以下徒刑,甚至更轻。
法治社会是什么呢?他是大家认可游戏规则后遵守,从而对自己未来的命运可以有所预期和把握,使得整个社会处于比较稳定和可预测的状态。
维护善良,伸张正义。。。。法律并不是总能做到。
我写这最后一句的时候我也很沉重,但是,就如大家看到的,哪怕我们法治化发达如日本,就是会如此。
法律,就是会如此。向往法律,只能在接受他的优点时接受他的短处。
粉丝涨的有点始料未及。我比较喜欢自在潜水撕逼,所以匿了。
PS:我收回日本法治化远远好于我们的话,至少部分收回。我看了刘鑫的最新证词。
本案日本检方简直是渣。证据链没有决定性证据敲死陈蓄意带刀。对刀的来源这一决定性工作细致性也比不上辩方。
至于刘鑫,因为她的翻供和颠三倒四出入甚大的庭审作证,将使得她自己“没有递刀”的证词变得不可信任。
检方这样的证据,即便在中国也无法敲死陈故意杀人罪。
对本案结果不持乐观态度。
恕我直言,刘鑫这人真是太恶心了。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保全自己,这我可以理解,但是为了保全自己这样证词前后反复坑队友。。。
希望这案子能让大家看到什么叫做人性的自私和怯懦。我无话可说。
。。。。。。政治不正确的添加。。。。。
我犹豫了两天,擦了写写了擦,还是决定说点政治不正确的话。
刘鑫昨天的长微博把我恶心到了。我还以为她当庭作证已经恶心到头了呢。那么我们来说说刘鑫。
民法我只有基本知识,关注度不够,如果有错漏,请方家不吝赐教。
第一句话,我们无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
杀人的是陈世峰,造成惨剧的是陈世峰,因为感情纠纷就要杀人,哪怕杀刘鑫都是不应该的,何况是杀江歌这样的纯路人。这种人简直人渣。所以先把陈世峰摁死,别让他捡了便宜。如今尘埃落定,看到法庭完全支持了检方要求,虽然我对陈带刀一事还有疑问,但是仍然欣慰。
但是,我们无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刑法是社会的底线。最底下那根线。刘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够触动这条线。所以她再恶心刑法也没法追究她的责任。大家之所以这么愤怒,我想也是因为现有社会体系内拿刘鑫没办法。无力,所以格外愤怒。
我不喜欢舆论干预司法,实际上于欢案我还格外呼吁过这一点。但是我得承认,舆论并不总是错的。
刘鑫,真的好恶心。昨天她在微博里一边大谈特谈自己是本案功臣,一边说,因为受到江歌妈妈和舆论的压力,被迫将部分案情披露,而陈世峰玩儿微博格外溜,所以给了他钻空子的可能。
呵呵。。。
孔夫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
简单说就是,看一个人,不要看他怎么说,要看他怎么做。
陈世峰在法庭上,下跪,流泪,道歉,各种戏份做了全套,但是法庭仍然认为他没有悔改之心。为什么呢?因为只要关乎到罪行轻重他个人利益的地方,他就会狡辩,甚至将过错推到刘鑫和江歌身上。所以法庭推断他流泪的等等表现只是他追求轻判的手段,不能认定他内心真诚悔过。
刘鑫呢,口口声声怀念江歌,愿意为江歌申冤,但他在法庭上的证词,只要涉及到自身,能翻供的她就会翻供,翻不了供的他就会说记不清。所有证词只有一个目的,保住自己“没有关门,不知道门外发生了什么”的无辜人设,至于证词跟一开始报警纪录冲突怎么办,如果检方依据报警纪录确定了控告策略,她翻案会不会造成检方被动,是否会因她的证词导致陈律师狡辩成功,案件是否会因此轻判,导致江歌冤沉海底,她根本不在乎。。甚至在微博中,去反咬一口,将陈的狡辩推给江歌妈妈和网民。
因为他的前后颠倒出入甚大的证词,导致整个证词没有被法庭采纳,使得她“没有递刀给陈世峰”的证词变得不可信任,几乎动摇了检方“陈事先带刀”诉求。好悬啊,幸好法庭支持了检方这一的诉求。
如果我们复盘整个庭审过程,会发现除了凶器刀柄,指纹,陈的口供等证实陈是凶手的证据之外,最有力驳斥了陈律师“江歌拿刀刺向陈,陈第一刀致死江歌”这一说法的,是法医的证词和尸检报告。
是江歌手上五次躲闪的伤口,证明了陈不可能第一刀致死,是法医证词“颈部致命伤口会在十几秒内导致死亡,无法继续挣扎”的证词,证明了不可能是江歌刺向陈后陈自卫造成了杀人的结果,是江歌尸体上十几处伤口,是她颈部两个致命伤说明了陈的冷血和主观恶性极大。。。
是江歌用自己的血,在泉下为自己喊出了冤枉!是法医用她尸体上不会撒谎的伤口为她申了冤。跟你刘鑫庭审证词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如果陈微博玩的极溜,导致他有可能获知网上发布的案件情况,从而有狡辩的可能,同理,我也可以合理怀疑,你有利用网络,和他串供,所以在法庭当庭翻供,不做出亲眼见证他杀人的可能。不会说话就闭嘴,越描越黑。
第二句话,法律,是器。
这两天看到很多指责江歌妈妈的言论。
对受害者苛责,对加害者宽容,慷他人之慨。道德的高地上这两天有点挤,快要站不下了。
说两句政治不正确的话吧。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学了法,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得失。
还是那句话。成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凡事算好输赢账。
江歌妈妈公布刘鑫信息的行为违法了吗。违法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了这种权利,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没了。
别说江歌妈妈行为一直克制,就是她不克制,只要还没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撑死了是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是啊,刑法管不了你刘鑫。可也管不了江歌妈妈。
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江歌妈妈侵犯你隐私。去吧。网络记忆只有七秒,不久就会有新的热点出来,大家会慢慢淡忘这件事。你去告吧。把你和江歌的名字在一起多联系几个月,甚至一年。至少还能上两次热搜。去吧。
就算你告下来,法院判决江歌妈妈赔礼道歉,她不道歉的话,法院只能在相关媒体上登公告,公开整个事件过程和判决(恭喜,又上一次热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并不会影响她的征信,就像你在法庭上自私的行为不会影响你的征信一样。
至于赔偿损失,要看法庭怎么算。这点要请民法同仁指教。
再说一次,法律,是器。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学法者内心的准则。如果你要侵犯他,请算好得失。
我一个学法的说出这话来我也吐血。幸好我匿了。更新,宣判二十年。已经是有期徒刑的顶格刑期,数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恐吓罪并科应该在二十二年。算是重判了!
最新消息,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求刑二十年,已经接近无期徒刑的实际假释刑期二十五年,综合最新可获知的,全部控辩双方之材料消息分析,辩方律师以 “杀人未遂”减罪的辩护策略可能要落空,辩方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力有限,缺乏客观性的关键物证关联,个人预测法院会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转化型?),当然也存在故意伤害致死的定罪可能(概率低)刑期估计在十六到十八年,经查证日本刑法没有减刑的适用规定,但可以假释,如最终判定十八年,服刑刑期十二年后 基本可能获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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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人邀,时间有限,专业角度简单说几句!
如果按中国的刑事实务,陈某无疑会检控故意杀人,从事发跟踪、人物关系、冲突动因、刀具指纹、现场痕迹、监控路线、鉴识报告、证人证言、报警电话、模拟识别、无不在场证明等等其它证据,陈某能抗辩的几率很小,因为这一系列证据链体系都客观认定他杀了人。至于刀具来源及主观动机不是影响定罪核心。唯一可以抗辩的是防卫性或过失性,而这种主观化的犯意点现实中难以有客观的证据支持,很难辩护成功取信法官。
如果日本刑法类同中国刑法犯罪理论,实际也基本符合因为我们犯罪论体系基本学习日台的理论。那么此案中日本检方也不是吃干饭,关键在于中日刑法认定之于此案存在一个本质的区别,即 “杀人未遂”的认定方式不同,经过查证日本刑法,“杀人未遂罪” 是作为一个具体的罪名独立存在的,而在我国,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成立量刑情节的一个考量尺度不认可其独立性。如果行为人以杀人故意对一具无生命体征的尸体实施存在认识错误的杀人行为,客观不造成对生命权法益的侵害,而日本认为这种行为构成 “杀人未遂罪”,中国刑法认为虽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无杀人的法益消灭,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据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不成立故意杀人。当然可能构成其它罪名的犯罪。
因此,陈某的辩护律师以 “杀人未遂”是作的有罪辩护,其认为检方的罪名适用错误,他抓住了故意杀人与杀人未遂之间的主观介点。如此一来,嫌疑人的主观犯意就十分关键,如果有刀具的犯罪预备即谋杀无疑,如果没有刀具准备过程,即打斗中可能存在防卫性或过失性的致命刀伤客观后果,那么这个过程就为日本刑法 “杀人未遂”提供了一个辩护基础,这不是律师利用法律专业优势企图以此案扬名,而是一个必然的辩护策略选择,因为如果不这样辩护现存的证据链体系对认定陈某故意杀人极为不利,而利用杀人未遂的独立性,则可能有机率依法摆脱故意杀人罪的控诉。这是冒险,也是基于刑法理论的必然选择。辩方基于对刀具存疑的抗辩点弱化陈某存在谋杀准备的指控,而现实是刀具来源逻辑存疑,如日本刑法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如果无十足的证据支持,检方指控刀具预备性证据可能不被采信。
第二点,刀伤,致命刀伤先后规则,法医作为鉴定机构当然只能做出客观的报告说明,不允许主观化的对案件的论断推理,除非法医兼具专家意见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其专家鉴识意见可以作为意见证据纳入证据链。被害人客观的致命刀伤存在的时间点与陈某施加刺杀行为前后的结构联系,是界定构成不同罪名客观要件的关键,如果说刀具存疑排除其主观性,那么界定故杀与未遂的客观点,即罪名的客体法益就是唯一的定罪故杀与未遂区别的因素,被害人致命刀伤形成分布,形成时间联系,是否真实丧失,丧失时间与后刺杀的联系皆是指控核心,也是最重要且偏重的客观证据。难啊!
对于这种人,法律的意义太苍白,规则都是有漏洞的,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基于现实刑事犯罪识别技术的局限无法明确。有时候明知他杀了人规则的局限性却无法定罪。日本刑法中特有的杀人未遂作为独立的罪名虽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程序性人权价值,但也存在违背刑法预防犯罪宗旨的嫌疑,因为他可能诱导犯罪份子索性杀死,再以未遂型杀人加以辩护。
首先不管是从犯罪三论还是二论,实务中故伤致死很少有死刑判例。故伤的主观要件必须符合伤害的犯意尺度,即不追求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是回避排除的态度,死亡结果是或然存在的,实务中死亡结果一般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具有死亡结果的及时性。如果主观认定不足,则以行为的客观性推导其主观犯意,此案中仅从伤口的数量部位分布,犯罪手段的残忍血腥恶性,就基本排除了其只追求伤害的结果,而且陈某的口供自认害怕经济风险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律师只能以未遂型犯罪空间寻求减罪。他没路走才选这条罪名。有点类似我国刑法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果提前实现特点。
再次说明激情杀人理论上都有争议,实务基本不认可,虽然最高检出台了一个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但这和激情杀人本质两回事,这个概念被媒体炒出 实务中是排斥的。
对于此案按我国刑法,假定具有防卫过当性的第一刀致命,对死亡结果过失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后来刺杀数刀尸体不具有生命权法益,不构成犯罪(可能成立侮辱尸体),具体符合说按故意伤害致死一罪论处,理论上是这样。
然而刑事实务不是犯罪实验分析,即使一个致命伤也能维持几分钟的生命体征,在这个哪怕注定要死的几分钟过程,生命权依旧是得到保护的,连续刺杀依旧应认定故意杀人。而实务中法医学技术还很难明确达到是否致命刀伤与后续刀伤中的生命体征时间,以及致命刀伤是第一刀还是后续刺杀的数刀中的一刀,这个严谨的区别细微影响到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本质性质,杀人与伤害在量刑尺度计算和后续措施的区别是巨大的,定死的概率区别亦极大。如果按理论分析,客观又无法具有真实性,那么人的生命权风险就太大了,这已经超出了公民的可预测性。而且一个行为逻辑正常的伤害型犯罪人,出现了第一刀的致命伤后一般正常停止后续犯罪,而不是异常的追加杀伤行为,这种异常已经违反刑法学谦抑的要求,如果这都仅认定故意伤害,那简直是有点鼓励继续杀人的味道。所以实务中一般直接认定行为已经从伤害向杀人转化,以转化型杀人判定。这是最符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
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委托人法律(规则)赋予的基本合法权益,没有一国的法律赤裸裸写着是帮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尽管在规则的弹性空间内有这种可能,概因其法律也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犯罪分子屡屡经律师辩护逃脱罪责,那不是律师的问题,那是刑法法律追责体系的问题,而是立法修正应该考虑的问题。实务中一般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向律师坦白真的杀人,这会在心理上影响律师的辩护,也存在诉讼风险。而律师一旦先知道犯罪嫌疑人确实杀了人,实务中许多律师也会忌讳提供辩护。虽则存在豁免权,一有未可知的风险,二有些律师在良心伦理上还是过不去的。
天作可恕,自作不可活,某些性质恶劣的案件纵然是律师,也是没有办法的,律师也不是恶人,大多数的律师只是一个法律规则理性职业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对立面与反对面的特别讼棍。群众应该摆脱消极思维,以平常的心态看待这个群体,实务中许多律师不是那样的,不要放大缺点,法治私权的制衡还需要律师群体的存在。最后介于此案,日本是一个虽在实体上保留死刑的国家 在程序上废除死亡的国家。不是法律专业,仅从现有证据的前提下提出几点质疑。
先不管陈世峰律师的说辞,仅从警方给出的录音中我们可以了解,刘鑫不仅知道行凶之人的身份,还在当时选择了锁门。
我想问一下,除了刘鑫在案发时选择锁门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之外,她后期对警方的供词作假导致错过了逮捕陈世峰的最佳时机从而作案工具到现在也没有归案,会不会也构成了违法或者侵权?
从她在局面里的说辞可以了解到,她并没有第一时间指认凶手,用她的话说是并不知道凶手是谁,之所以能确定凶手是因为警方提供的线索从而一点点确定下来的,但是从警方提供的录音里可以了解,她在当时清楚的知道门外是谁,那么她的隐瞒和欺骗无疑给警方破案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导致陈世峰外逃三周才被抓捕归案,作案工具的刀刃被销毁,也让陈世峰有了脱罪的可能。
甚至可以更诛心的揣测,她当时是怀着想要包庇陈世峰的心理,希望陈可以逃脱追捕以便让自己完全置身事外,甚至在江歌妈妈提出质疑陈世峰就是凶手之后,以停止协助警方作为要挟责令其闭嘴。
那么以此为切入点,她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违法和侵权呢?陈某的律师竭尽所能,帮助自己的委托人,以使其得到相对较好的结果。
律师打的一手好牌。
先引出刘某递刀一事,后有电话录音放出。
这些观点一经提出,很好地转移了一部分注意力到刘某身上,为其委托人争取了更多的舆论优势。
但是,人民群众又不傻,无论刀是谁的,有一点毫无疑问:是你陈某杀的人,是你刘某关了门。
法律上的罪是要判给真正行凶的人,道德上的罪是要判给关门的人。但你凶手,该受的舆论谴责一点也不应该少。
所谓的“第一刀没有杀人动机”,“后面九刀才起了杀心”这种话,您真的留给法庭吧。嗯,律师也确实很好地运用在庭上了。
法律的法庭上,法官怎么判,我们等着。
道德的法庭上,已经有人在受着她应受的的批判了。
我真的觉得特别特别憋得慌,
如果今天不对这件事情说点什么的话,
我心上过意不去。
===建议大家看看评论,我觉得评论区朋友的有些观点说得很好===
江歌从来都是一个冤大头,夫妻情侣床头吵架床尾合。有事的时候就拉你江歌出来挡挡,没事的时候就希望你江歌赶紧滚蛋。千古闺蜜兄弟对待这些事情都不好做。
江歌人善良年轻,不懂这些只知道朋友有难就要帮助
如今你命送了,剩下一对狗男女,围着你母亲纷纷把戏唱,多难啊?我一直在这个问题上都是这个态度,江歌案给人最大的启示就是不要随意介入他人的感情生活,她是勇敢的,她是善良的,就像很多人一样,但是不要随意介入他人的感情生活,不要把自己的勇敢和善良放在这个地方。
这世上,变态和正常五五开的,坏人和好人也是五五开的,而转化这些状态的核心关键就是情绪。
记住我的话,只要有情绪的地方,你就千万不要去。路边一群人围观,你看两眼就走。网上一群人在嚎,你就关掉别赞看着心生生的疼。夫妻情侣吵架,分手了你安慰,和好了你祝福,除此之外冷眼旁观。乌合之众就是靠情绪聚集在一起的。去酒吧你带个隔音棉塞耳朵里,就感受到一群傻子,吸了毒比做爱爽8倍。这都是情绪。
人帮助他人的方法很多,只要不在情绪中,一件件都是实在的,清晰的。在情绪中,就是夸张的,虚无的
江歌是个好人,好人死了。陈世峰和刘鑫是坏人,坏人却还活着,江歌母亲也是好人,如今半死不活。
你说这一切都是怎么造成的?现实永远只会给你冷冰冰的答案。如今坏人组团忽悠,说不定愚蠢的刘鑫私底下还要被陈世峰所感动,搞不好若干年后嫁了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了。
现实的一切都不看对错,只看作用,无论是你死我亡,谁起了什么运用,谁就是如何的存在。仁义道德也就是干嚎两句,它也只能干嚎两句,不然你说杀谁就杀谁,岂不是很恐怖?
我们都希望陈世峰死,刘鑫这个愚蠢的东西遭天谴。然而这样的人很多,就在你我周围。你怕不怕啊?
怕就乖乖的听话,尽量不要介入任何情绪。
学会让子弹飞一会儿。
另外:我一点指责江歌的意思都没有,智障不要带节奏,就事论事,看不懂文章阅读理解零分的就再看一遍。再说两句,陈世峰判死刑其实没有用,对于陈世峰和刘鑫来说,现在谁更惨?刘鑫。你看陈世峰跟没事人一样,你杀了他,死了。又怎么样呢?判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最好的,我情愿养着这样的凶手,禁锢你的自由,时不时就骂你两句让你永生永世都活在忏悔愧疚自责之中,日本是可以判终身监禁的,但是实际执行的时候又会被减刑,假释甚至赦免等等。所以考虑到这种情况还是死刑吧。有的大v还有意见领袖总是不切实际的考虑问题,还有趁着这个事情呼吁免除死刑的,我看真是幼稚。江歌的见义勇为我们都说了不算,得刘鑫说了算,她这个蠢人懂这种人类的高级模式吗?她不懂的。她始终打心眼里不承认这个,这是江歌母亲还有我们难以释怀的最根本原因。好了,以上就是我对此案的全部看法。)
谢邀。
看了这个报道,我甚至都怀疑这是陈、刘二人达成某种交易后的结果了。
刀是刘递的,门是刘锁的,感觉刘这下好像是从“道德坏人”直接变成了“以不作为行为杀人”的凶手了(普及一下:法定救助义务里面有一项叫“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简单解释就是如果刘和江是不认识的路人,那么即便陈在行凶的时候刘从旁边走过无视或者就在刘家门口行凶,那么刘都是没有法律义务一定要去救人的,但是由于案发地是江的家门口,陈是来找借宿在江家的刘的,而且刀是刘递出来给江并被陈夺走的,刘关门以后致使江陷入了一个极度危险的状态之中,刘的这一系列行为便导致她产生了必须救助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在本案中,刘就成了“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凶手了,为了大多数非专业人士看懂,以上解释尽量是以大白话说的而没有完全按法言法语阐述。)。反观陈却从“蓄意谋杀”变成了“激情杀人”。用比较原始的“四要素”来分析一下陈的“主观”要素,“因争执而临时起意杀人或伤害”明显社会危害程度小于“经过周密部署和准备去杀人或伤害”的社会危害程度,这样陈所受到的惩罚也会轻得多。我这里所说的轻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的,“激情杀人”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少,一般是无期和死缓,而“蓄意谋杀”(这个词组非我国法律术语,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而引用)判决死刑的概率则高一些,况且如果在“蓄意谋杀”的基础上,陈刺杀江的十多刀已经符合法条“以特别残忍手段……”的规定,属于加重情节,判直接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所以,如果按这个套路“顺利”地发展下去,刘会受到法律惩处,而陈会保住性命。
以上是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范畴内作出的沙盘推演,至于日本法律,超出了本人学力范围,但我国法律向日本学习甚多,像国内这方面问题的泰斗人物司法考试卷二命题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都是深受日本法学大师东京大学山口厚教授的影响,想来两国法律在这几个方面是有共通性。(如果有熟悉日本法律的朋友可以出来指教就再好也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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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不少朋友提出刘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私以为是不成立的,因为紧急避险所牺牲的法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而刘的人身安全并不当然大于江的人身安全,所以个人不认同刘成立“紧急避险”。
还有朋友提出刘缺乏期待可能性,这一看法倒是有些道理,要指望她在那种情况下冲出去和江一起与拿着刀的陈搏斗好像是难度大了一些,但是如果她不锁门或者拿着个晾衣杆之类的东西冲出去再或者在打斗之前、之际大声呼救引来邻居会不会让江多一线生机或者让陈不至于飙起来,再或者她及时报案、等陈走了及时叫救护车,增加江得救的概率,这些应该属于有期待可能性吧?
再有朋友提出江所受的伤害是陈造成而非刘,刘的关门、递刀(尚不确定是否存在)等行为与江的牺牲是否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提出这一看法的朋友已经非常专业了,但个人看来,刘的行为与江的牺牲应该属于“偶然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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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当年司法考试卷二得分是117,但是工作以后主要接触的案件以商业纠纷为主,民事案件为辅,对这一块的实践经验有限,因此分析起来多是凭当年学习时的记忆和法理分析,如果有长期从事这方面工作和研究的朋友能进来讨论,相信对普法工作大有裨益。
但愿能有更多细节能透露出来。
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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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篇回答了对于陈世锋律师把第一刀和后续十余刀区分开来的目的以及对陈定罪罪名的争议——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3970647/answer/275690714
moods = ("陈述句","祈使句") # Declarative Imperative
subjects1 = ("我","江歌","陈世峰")
subjects2 = ("江歌","陈世峰")
objects = ("我","江歌","陈世峰")
s_declarative = "{no}: {sub1}已经把门锁了,{sub2}你别骂{obj}了!"
s_imperative = "{no}: {sub1}快把门锁了!{sub2}你别骂{obj}了!"
no=1
for mood in moods:
for sub1 in subjects1:
for sub2 in subjects2:
for obj in objects:
if (sub2 == obj)
or (mood == "祈使句" and sub1 == "我")
or (mood == "陈述句" and sub1 == sub2)
or (mood == "祈使句" and sub1 == "陈世峰"):
# "你别骂了"主谓应不一致
# 祈使句主语不为我
# 若第一句为陈述,两句主谓不应一致
# 不可能请求 "陈世峰" 锁门
continue
if mood == "陈述句":
print(s_declarative.format(no=no,sub1=sub1,sub2=sub2,obj=obj))
else: # 祈使句
print(s_imperative.format(no=no,sub1=sub1,sub2=sub2,obj=obj))
no+=1
python3 /Users/Desktop/test.py
1: 我已经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我了!
2: 我已经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陈世峰了!
3: 我已经把门锁了,陈世峰你别骂我了!
4: 我已经把门锁了,陈世峰你别骂江歌了!
5: 江歌已经把门锁了,陈世峰你别骂我了!
6: 江歌已经把门锁了,陈世峰你别骂江歌了!
7: 陈世峰已经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我了!
8: 陈世峰已经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陈世峰了!
9: 江歌快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我了!
10: 江歌快把门锁了!江歌你别骂陈世峰了!
11: 江歌快把门锁了!陈世峰你别骂我了!
罗生门,每句话都是一个故事。
我的小鲤鱼:如何看待刘鑫在12·13庭审的证词,以及她声称自己没锁门的说法?
陈世峰:我看见刘鑫递了一把刀出来,当下第一反应就是女孩子拿刀太危险了,赶紧想把刀夺过来,可是江歌表现的非常激烈,刀尖无意之中划伤了她的大动脉。我看到血泊中的江歌,心想我是一个男子汉,必须一个人承担这个责任,于是又补了几刀。就算我堕入地狱也不能连累家人和刘鑫这个无辜的女孩。
年度最佳魔幻剧
很多同志都认为,【江哥为保护刘鑫而死】,导致刘鑫产生救江哥的后续义务。
但实际上,根本不成立所谓的“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
答案很明显。。无罪
为什么呢?同样用中国刑法解释这个问题,毕竟这方面日德中的大陆法系观点是基本一致:
先不管“先行行为”究竟能不能导致救助义务这种哲学话题。就从最简单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说:
先理清一个概念: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通常作为形态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不纯正不作为犯。
也就是说,即使是“不作为犯罪”,要满足“故意杀人罪”作为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
不能在这点上满足,一切都是浮云。而不是简单的看“有没有开门救人的义务”。
那么用最传统的4要件来说:
1、主观故意:
如何证明刘鑫锁门后,有“期待用不开门的方式,让江歌在门外被陈世峰被杀死”的主观意图?
具体来说:
(1)如何证明锁门后刘鑫知道陈世峰要杀人?
(2)如何证明刘鑫知道按门铃的是江歌?
(3)如何证明刘鑫非常【期待】死亡结果的发生?
这个基本无法证明,目前的证据来看,信息极大不对称在案发时间里,刘鑫所知有限。
即使能证明刘鑫明知不开门会对江歌造成危险,也不能以证明刘鑫【期待】江歌被杀死。她完全可以表示自己不希望有人出事,只是自保。
所以【故意】的主观很难成立。最多证明刘鑫有【过失】的主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危害行为:
不说了,不开门。
3、危害结果:不说了,人死的结果无疑
4、最关键的来了:因果关系
不开门和死人之间,到底存不存在所谓的“因果关系”?
乍一看:你不开门,人家进不来,所以人家死了!怎么能没有因果关系呢?
但实际你会承认:【陈世峰锁喉杀人行为】 与 【江歌死亡结果】 之间,才是唯一、必然、排他的因果关系。
那么如果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插入了【刘鑫开门】这个环节,之前这个陈江之间的因果链条会中断吗?
未必。
可能双杀,double kill;也有可能双双活命;也有可能反杀陈世峰,1杀1助攻。
但这个能被目前证据证明吗?
没有
所以【陈世峰锁喉杀人行为】 与 【江歌死亡结果】的因果链条,难以证明必然被【刘鑫开门】给中断。那么【刘鑫不开门】和【江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无从谈起。
以上
没有。
陈世峰的律师下了一步连环棋,这步棋如果落实了,可能一直只是被舆论谴责的刘鑫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陈世锋却能够逍遥法外。
要讲这步棋是什么,首先要介绍一下侵害法中的不作为侵权罪,看到高赞里也有一个提到不作为侵权犯罪的,我在这里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不作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你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未履行作为义务),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江歌案中涉及到的“该做的事情”则是刘鑫对江歌的救助。如我之前的回答所说,正常情况下我们是没有义务救助他人的。但是当我们的一些先行行为导致了其他人陷入危险时,我们就有义务救助他人,否则将构成侵权。
根据最新消息,陈世峰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数条新证据,其中与刘鑫相关的有:第一,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而非陈世峰自己携带的。后来陈世峰与江歌夺刀时失手划破江歌左颈大动脉,为了不让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费,干脆补了九刀杀死江歌(药家鑫?);第二,刘鑫将刀递给江歌后,随后关门并反锁。
之前法医鉴定,只有在江歌脖颈处的第一道伤口为致命伤。根据现在陈世峰的陈述,他的第一刀是误杀不构成谋杀,后九刀有杀人动机却不致命,因而陈世峰认为自己所犯为杀人未遂罪。但是光光这一套“药家鑫”式的言辞还是略显薄弱,必须把凶器的问题解决了。因此,陈世峰的律师声称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而非陈世锋所有。只要检方无法查清凶器的来源,故意杀人罪就不能成形。进而既可以把公众舆论重新引导向刘鑫,又可以摆脱蓄意谋杀的罪名,变成杀人未遂,再不济也是激动杀人或过失杀人。
同时,日本的故意杀人案合议庭是有陪审团参与的,正常来说,连捅十刀这一事实基本在陪审团眼中可以做实蓄意谋杀的罪名。但是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当江歌遇害时,刘鑫作为事件重要人物和被害者的闺蜜,却选择紧闭房门,让闺蜜流血而死,这无疑会让陪审团心生疑惑甚至愤怒,这时候再坚称凶器是刘鑫提供的,那么陪审团势必会把注意力放在刘鑫身上,从而有可能放过真凶。
同时,本案涉及到的三位当事人中,已经有一位不在人世。这时候只要削弱唯一一位证人和目击者的话语力度与信任度,那么就很难对陈世峰进行定罪了。
引导舆论,影响陪审团,搅乱凶器来源,混淆犯案动机,降低证人信任度,从而减轻罪名,这就是陈世峰的律师下的连环棋。牺牲品是刘鑫,受益人是陈世峰。
至于刘鑫的不作为侵害罪,想要成立就必须证明刘鑫在江歌被害前所做的事(先行行为)曾导致江歌的生命健康安全处于危险中。如果陈世峰的律师提供的证据都为正确无误的,那刘鑫有可能真的将面临不作为侵害罪的指控。不过不作为侵害罪不仅仅涉及到损害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还要涉及第三方介入是否打破因果链等考虑。因此该罪名通常极其不易成立。这一切也要等陈世峰的案件尘埃落定之后才能再行考虑。
但是刘鑫是否会获罪已经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陈世锋有可能真的能逍遥法外,毕竟在有陪审团参与的庭审中,谁掌握了陪审团的脉搏,谁就已经获得了一半的胜利。
以下为原答案。
—————我是一条分割线略略略—————
江歌案其实是一场法律与道德的交锋,体现了人性的阴暗面。
首先,法律尊重所有个体对自身生命的珍惜。法律从未要求你见义勇为,所以面对犯罪的不作为也构不成犯罪。法律不鼓励他人崇高论,没有谁的生命更加珍贵一说,所以刘鑫完全可以声称,她在当时情景有正当的理由认为打开门会威胁到自身性命,出于对个人安全的考量,所以被迫拒绝开门。
所以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成全了你向人性的妥协,即向自私的献媚。
如果想将刘鑫定罪,固然需要其他证据,同时这些证据必然要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与陈世峰形成共犯。因为案件内容是江歌之死,而死亡的最直接造成者,就是陈世峰。想要越过陈世峰单独定罪刘鑫是不可能的。
但是,依据目前已向公众公开的证据,很难将刘鑫与陈世峰的关系定义为协同犯罪的关系。从罪案证据来看,陈世峰的犯罪当属冲动犯罪而非蓄意谋杀。那么刘、陈二人的协同关系将更难构建。本身证明陈世峰有杀人意图已经有难度,还要证明刘鑫在被嫌疑人威胁的情况突然与其一拍即合,这将难上加难。
换言之,刘鑫终究不会被定罪。
江歌案是对人性最不留情面的拷打。我们谴责刘鑫把自己的闺蜜关在门外,但是换做我们,门外站着持刀的匪徒,打开门,我死,不开门,闺蜜死,多数人会如何选择?
庆幸的是,多数人不会面临这样的选择,因为我们的社会终究是相对安定的。悲哀的也是,多数人不会面临这样的选择,所以我们永远不会知道人性的可悲。
但不管怎么说,道德的制高点总归是利他主义者的温柔乡。即便法律为刘鑫提供避难所,但是道德对其无休止的拷打终将伴随着她一起步入坟墓。江歌被害案12月11日在东京地方法庭开庭审理。
被告陈世峰在法庭上否认部分罪行,认为自己是杀人未遂罪,并陈述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迅速关上了房门。据陈世峰的律师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江歌的死因是失血过多。日本警方指控陈世峰杀人罪和恐吓罪。陈世峰只承认了恐吓罪。陈世峰的律师称,当天陈世峰是带着一瓶酒前往江歌住所的,是想和江歌一起聊聊有关刘鑫的事情的。在日本警方提供的110的录音里,清晰的录下了刘鑫说的一句话,“ 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 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冷静,脸色苍白,穿着拖鞋。
检方对案件进行陈述称,案发当晚9点,陈世峰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家里出来。11点40分,到达江歌和刘鑫所租公寓三层等候两人回家。凌晨0点16分,江歌和刘鑫两人到家,陈世峰将江歌杀害。检方称,江歌曾大喊“我报警了”。陈世峰杀害江歌后,放弃刘鑫逃离现场。凌晨2点20分,被送至医院的江歌因颈动脉失血过多而死。
陈世峰否认蓄意谋杀,但承认恐吓罪。律师就辩方观点进行了约20分钟的陈述,称刀不是陈世峰准备的,是刘鑫递给江歌的。辩方主张,江歌在门外见到陈世峰时,刘鑫曾说,“好可怕,把这个拿上。”
京师律师封跃平认为当前江歌案的庭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据陈世峰辩护律师称,当陈世峰看到江歌倒下后,考虑到还要负担医药费,于是有了杀意。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第一刀,是夺刀造成的,当时并没有杀意。因此他承认恐吓罪,否认杀人罪。陈世峰律师称,医检结果证明致命的是第一刀,是无意过失导致的。
我们可以认为陈世峰第一刀确实是无心之失,无意捅到了江歌的身上。但是后面补充的9刀,完全就是主观上主动去完成的。这样的还属于“杀人未遂”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杀人未遂是指加害人有致对方死亡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加害行为,但由于加害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对方没有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未遂的,民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封跃平律师认为,陈世峰辩护律师一直强调嫌犯陈世峰第一刀(致命)是属于无心之失,就是为了将陈世峰的罪名混淆为“杀人未遂”,以期达到减刑的目的。在封跃平律师看来陈世峰的行为无法被定义为“杀人未遂”,同时以无意的捅伤来狡辩陈世峰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在江歌倒地后又连续刺伤9刀,可以判定陈世峰故意杀人的罪名。
二、在检方报告中刀具是陈世峰所属大东大学研究室。陈世峰律师称研究室只发现水果刀袋子,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陈世峰带来了刀具。而陈世峰称,是刘鑫看到他来了,就递给了江歌一把水果刀,并且锁上了房门。陈世峰的律师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江歌的死因是失血过多。
封跃平律师认为行凶的刀来源,是确认陈世峰涉嫌故意杀人的要点。根据日本检方的调查,水果刀很可能是陈世峰随身携带,若证实此点,陈世峰故意杀人或者可以认为他有故意伤人或杀人的意向。
但本日的开庭属首次,证明凶器的来源还需要接下来几天刘鑫的证词。
三、在11月份,面对记者的采访,刘鑫称:
1.案发时,她不知道来者是陈世峰;
2.江歌妈妈一直揪住“你凭什么把门锁上”这一点质问刘鑫,但刘鑫坚决否认,并说是门打不开。
但是,通过今天的庭审陈世峰的供词显示与刘鑫的口述“事实”相反:第一,刘鑫知道来者是陈世峰;第二,刘鑫确实锁了房门;第三,江歌多次按门铃,但刘鑫未开门。
京师律师封跃平认为,这个疑问与案件本身的判罚关系并不大,但是涉及到之前国内对刘鑫的批判问题。如果情况与陈世峰所述属实,那么刘鑫的行径也是极其恶劣的,在明知陈世峰有着行凶可能的情况下,将江歌放置于危险境地。
若情况与刘鑫所述属实,那么刘鑫也必须背负上道义的责任。而根据刘鑫在案件后的行为,逃避以及威胁不参与开庭,则让人不禁有些怀疑,刘鑫是否真的打不开门,是否真的没有意识到陈世峰的到来。
最后封跃平律师强调,作为对江歌案极大关注的热心人士,不能人云亦云,盲目将矛头指错方向,同时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江歌妈妈一些帮助。
法律不会宽恕行凶者,道德也将审视所有人的良知。
律师为了辩护,怎么说都是自由;
而且,这并不是律师认为,而是律师和嫌疑人沟通后的结论,如果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律师上庭却非说嫌疑人杀人了,那得多滑稽呢?
反正最终还得看法庭的判断;
即便是法庭的判断,也未必是全部真相,因为法庭是在法律和证据的局限下,最大程度的去追寻真相而已。
现场如果没有监控的话,那这起案件只有三个人知道真相,一个已经去世了,剩下这俩,经过这几百天发生的事情来看,都不像是说真话的主儿。开不开门不是问题,就算不开门不仅没有法律问题也没有道德问题,开门那叫送双杀。刘鑫玩砸的是后面的谎话连篇与事不关己的回避态度。
开门锁门不是关键,关键是有没有如陈世峰证词所说往外推一把,这个就有主观责任在里面了。
12月15号更新,案件审理完了,依照目前的证据,陈世峰很大概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真相恐怕要被埋葬了。我们希望刘和陈说出真相,却忽略了他俩是极端利己主义者,道德的救赎没有逃脱法律制裁更诱人。说什么善恶有报,也无非是人们的愿景,看到陈世峰这样的人依旧逍遥法外,就别谈法制精神了吧。……………………………………………………………………………
14号12点更新,不出所料,今天陈世峰继续强调了刀的来源是刘鑫给江歌的,门是刘鑫关的,刘鑫庭上发言推翻了报警录音的证词,强调了自己没关门,刘鑫前后证词出入太大,法律效力降低,而除了报警录音和残缺的水果刀没有其他物证,案件的真相就靠陈和刘的口供,案件太难办。
……………………………………………………………………………
12号15点更新,江歌被害案仅有刘鑫,陈世峰以及江歌邻居是见证者。刘鑫现在面对的压力不小,我不看好刘鑫会把所有情况说出来,肯定会把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隐瞒,毕竟除了通话录音和残留的水果刀,没有别的物证,刘鑫现在面对的可不光是从法律上把自己责任撇干净,还要从道义上尽量把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毕竟还有万千国人在关注她道德上的不作为。大家都是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属性,围观者总觉得自己站的位置是上帝视角,以为自己看到的新闻就是真相,自己的逻辑就是正确的,那还要法官检察官律师干什么呢?有些自媒体啊,大V趁着案件的热度蹭热点,编造各种谣言也是令人发指的!每个善良的人都希望凶手能收到应有的惩罚,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闺蜜不是刘鑫,大家都知道陈世峰不会判死刑,刘鑫也不会有罪,为何还要关注呢?因为大家希望这一双双眼睛能换来公平和正义,能换来江歌妈妈苦等一年的真相。
…………………………………………………………………………
11号晚20点更新,从法律层面上说,刘鑫没有对江歌的救助义务,但是从社会最朴素的道德层面来讲,刘鑫关门的行为是令人发指的,间接导致江歌死亡,所有人都痛恨这种行为,但是让刘鑫承担刑事责任,恐怕不现实。
……………………………………………………………………………
说点干货,先说答案:没有过错,行为人是陈世峰,不是刘鑫。就算刘鑫开门,陈世峰估计也会照杀。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量刑标准差距很大,不了解日本法律,看下我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条文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罪最高七年,故意杀人罪最高死刑。
陈的律师要想做减刑辩护,只能从这个大方向辩护了,也就是陈不是蓄意杀江歌,比如关于水果刀的主人到底是刘鑫还是陈世峰的?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假如水果刀是陈的,那陈的故意杀人罪又多了一条证据;假如刀不是陈的,那就是说陈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量刑标准直线下降。同理也可以明白为何辩护律师一直强调陈带的衣服是去干洗店,而不是带衣服准备作案后跑路。陈的律师说水果刀是刘鑫给江歌自我防护的,刘鑫给完水果刀迅速关上门,江歌再敲门,刘鑫没开。陈的律师称,江歌和陈世峰门外对峙,陈只是出于自卫夺刀而误伤江歌,由于怕江歌医药费等给自己家庭填负担,继续多捅九刀。陈的律师认为陈世峰捅的第一刀(也就是正当防卫误伤江歌的那刀)是致命伤,后面陈就算停止补刀,江歌也不会幸存。法医鉴定是江歌的死亡原因是流血过多致死。所以刘鑫到底有没有在陈世峰施害后及时报警,打急救电话救江歌,只有刘鑫自己知道。
仅仅是经过这两天庭审来看,刘鑫在这次案件中是一个恐吓罪的受害者身份…日本警方并没有特别关注刘鑫有没有锁门,门是谁锁的这些问题,倒是陈世峰方抓住了国内舆论的焦点,说刀是刘鑫递的,江歌一直用手肘俺门铃刘鑫没有开门,以及网友关注很久的刘鑫有没有锁门这些话题,把事件往这方面引,来模糊焦点
说实话这次看江歌案庭审还是挺闹心,如江妈之前采访中所说的这次是陈世峰的事情啊,要抓住重点啊兄弟们!
部分媒体也是在强调刘鑫锁门这个…热点?刘鑫锁门这个锤能够让法院给陈世峰加刑还是能判死刑?
我个人是从刚开始得知刘鑫锁门的大快人心到后期看多了反而觉得有些厌烦
好害怕有人说我给刘鑫洗白,我没有我没有我没有,偶尔理智一下,毕竟这次开庭是为了给陈世峰判刑,而不是刘鑫道德的谴责大会
期待明天刘鑫的证词…
我也是留学生,上学时自己一个人租房住,胆子算大的。
有次晚上我好像听到了门外窸窸窣窣的敲门声,透过猫眼模糊的看到一个全身黑衣服的人挟持着另一个人上楼梯,我只看了一眼,腿就软了。
当时租住的房子房门是木质的很简陋,门缝处可以看到外面透进来的光,而且和日本的房门一样,里面上了锁外面就不能开,但那个脆弱的锁想开就是一脚的事。我当时吓坏了,又使劲扳了扳门锁,确认是锁着的,把屋子里所有光源都关了,拿着手机蹑手蹑脚跑到离门口最远的衣帽间里瘫坐着,心想了不下20种可能性,又觉得自己没看清,又爬到门口继续看猫眼,这一次当然是什么都没看到,门外也没有声音,这时想报警又怕是自己看错了,可是心里的恐惧让我全身都在哆嗦,打开手机想跟附近的其他同学求助,因为不敢出声只能发微信,打字的手都是抖的。其实当时理智已经知道,极有可能是我看错了,但就是害怕的,极端的恐惧,坐在地上根本无法起身。
后来朋友来了在门外上上下下楼层都查看过后,跟我说什么人什么事情都没有,才放下心,确定是自己精神过于紧张,之后跟着他们去吃宵夜了。
后来回想,当天晚上巴黎爆出了恐怖袭击,我刚看过新闻就听到门外的声音,再加上是我一个人住所以情绪上有了代入感,才会导致看错。(那个所谓挟持别人的人,后来想想也有可能是抱着什么东西上楼。当时只看了一眼,又因为我的猫眼并不正对着楼梯所以并不能看得真切。)
说这个故事其实是想讨论刘鑫当时的心理状况。我遇到的乌龙,和她隔着门经历一场残忍的凶杀案,自然是比不了的,但我相信,某个瞬间,我们的心理都经历着同样的恐惧(假设我们知道的刘鑫对于当时的描述属实的话),都有着对于门外究竟发生了什么的畏惧,以及对于自身安危的不确定。所以其实我真的能理解她为什么不开门,甚至把门锁了,即使外面有她的好朋友,但结合她的性格,自私,懦弱,敢惹不敢扛,她是有心理环境和基础,做出锁门这件事的。
但是她说门外发生什么她不知道,这完全就是扯淡,彻彻底底年度级教科书版扯淡。
在那个慌乱的时刻,我怕到腿脚瘫软,我的木门看起来比她的铁防盗门脆弱一千倍,我都第二次爬到门边再次窥探猫眼试图弄清发生了什么,江歌就贴着那道防盗门遇害,她会什么都不听什么都不看?
我同意人与人之间遇事处理会有差别,但是,就像人饿了会想吃饭、朝上看时嘴巴会不自觉微张这样,人类这个族群是一定有共性的。
当时我那道门外是我臆想出来的恐怖世界,而她的门外恐怖在真实上演,她呢,她说听不到看不到。
呵呵,江歌贴着门的另外一侧,如瀑布般流下来的血,总有一天会流到刘鑫的梦里,染红她接下来所有的日子。律师的说法只是在尽力为陈减轻罪行而已,而国内正义网友对陈会被怎么判是无所谓的,只要刘鑫能坐牢就好
刚开始知道的案情是陈带刀来江歌家找刘鑫,刘鑫把屋门反锁,陈将江歌刺死,刘鑫对此事表现出不作为态度,导致好友流血过多死亡。在这起案件中,陈是首恶,刘鑫嘛,要说她是从犯太牵强,顶多说她贪生怕死为了自己保命,要受道德审判。但是我们正义网友要的是刘鑫也要坐牢!最好死刑!这种为了自己保命而牺牲好友性命的人,必须死!然后,陈的律师抛出了猛料:刀是刘鑫给的,陈本来也没有杀人的意愿。妥了!那刘鑫这是做伪证啊!而且既然刀是她给的,那是不是说明有教唆杀人的嫌疑?无论是做伪证还是教唆杀人,都是犯罪!这下好了,刘鑫可以坐牢了!
等会,那要按这么说,刀不是陈世锋的,陈世锋根本没打算杀人,是被刘鑫教唆的?
而且律师说了,压根没打算杀江歌,只能算是不小心碰到,那么,就是过失杀人了?判个三五年就出狱的节奏?
没关系,本来就是想让刘鑫坐牢,陈世锋会被怎么判,无需在意,只要刘鑫能进监狱,就说明正义没有缺席
看到微博某条评论挺有意思:以正义网友来看,这次庭审,原告是江母,证人是陈世锋,被告是刘鑫。。。哈哈哈,难道不对么?都去集火刘鑫了,甚至陈家律师洗白陈世锋的言辞,只要是在怼刘鑫,那么正义网友也愿意支持陈家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刘鑫仅仅是关上门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但如果,刘鑫为了挡住陈世峰,把江歌推出门,然后锁上门,任江歌如何敲门,陈世峰如何威胁都不开门的话,她需不需要负责?
当然这仅仅是打个比方。没人任何证据证明刘鑫曾这么做过。
这完全是出于专业讨论,抛砖引玉。
刘鑫的法律责任除了递刀这个尚存疑的行为以外,她关门应该不构成法律责任。
她的法律责任应该体现在两点
1报警时有没有提到江歌受伤,有没有要求警方迅速派出救护车?
2,警方追问时隐瞒事实,使得凶手有了更多处理不利证据的时间
如果递刀事实成立,她实际上是希望江和陈两个人死一个,肯定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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