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於腦癌,繼母一直沒有說過是惡性的!死後我才得知是惡性腫瘤,這合理嗎?

父親已經去世三年了,我是原配的女兒。
繼母一直瞞報病情,致使我到父親病情惡化時才驚覺是惡性腦腫瘤,手術是瞞著我做的。
昨天她說漏了,我才得知父親根本在死前都不知道自己得的是惡性腫瘤!不動產死前三個月全部被轉移到她名下。
我現在的心情非三言兩語可以敘述的清。
我不知道我具體要問什麼,可能是想問她的對錯,我的對錯。或者我可否應該訴諸法律!告她什麼!


你可以要求繼承你父親的遺產。你父親去世前三個月不動產轉移到你繼母名下,這些依舊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你作為子女,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如果你爺爺奶奶不在了,你又沒有別的兄弟姐妹,那麼這些不動產就是你繼母佔3/4,你佔1/4。如果你有爺爺奶奶或者兄弟姐妹,那麼你父親的這1/2便由你們這些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


看了大家的評論還有別人的回答,看到了很多不同的意見,這裡也修改一下答案。

第一,要先知道一件事,惡性腦瘤目前五年生存率極低(BGM四級更不用說了)...只有替莫唑胺 temozolomide能對病人預後有一定的作用。
一般手術後,放化療同時進行效果更佳。
但實際上,仍然很多病人熬不過三年。
第二,妻子、兒女是遺產第一繼承人。(根據評論修改,學到東西了)

不知道lz是什麼年齡段的人呢?
如果是在校學生,特別是高考、中考階段,你的step mother如果為你好,她不想影響到你的學習,她會不告訴你這個事情的嚴重性。
你的父親,作為一個病人,應該收到的更多是積極的信息,而不是讓他了解病情的嚴重性,知道越多心情就會越糟糕,對治療質量有很大影響。要知道,戰勝癌症,不只是一件簡單事,要有驚人的毅力跟信心。

第二,樓主覺得繼母在做些財產轉移的話,可以找律師諮詢+與繼母調解,真不行的時候才進入訴訟程序。不知道你父親有多少的遺產,但是,一旦打官司,就要進入漫長的消耗戰....錢這方面是個問題。(衡量經濟能力,向親戚求助)

第三,根據排名前二的意思,深深同意覺得lz更應該是關心父親的病,而不是財產.....當然,死者已逝,不必再擾。

我覺得你對繼母有深深的敵意吧?我不了解lz的父母之前離異的情況,但是,我也明白到lz的心情,畢竟另一個女人插進來你的家庭替代了你媽媽的位置,誰也會帶著偏見去看待。
當然,防人之心不可無,至於防備之心,就要看自己的覺察力跟小心眼了。

建議lz跟繼母好好談一下,了解一下原因,記住要結合她平時對你好不好,她的人品什麼的...然後綜合分析,千萬別偏激。

ps:我的父親也得了腦癌,但我沒告訴他嚴重性,現在已經第二年了,希望他能好好活下去。


轉移了也是共同財產。作為子女,你享有其中一半財產的部分繼承權。所以這一部分你可以拿回來。
另外,這事兒不告訴你爸是正常的,不告訴你嘛,也不算錯得很離譜。


好吧,我瞎了,沒看清,把「死前三個月」看成了「三個月前」。導致我正文出現大面積胡扯。
訴訟時效方面已經無解,樓主請節哀順變。
——除非題主能主動舉證證明,產權轉移的時候自己被故意隱瞞,且在最近2年內才知道產權轉移這回事。

建議樓主放寬心態,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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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繼承權方面,那麼我就說繼承權的好了。

以下幾個問題將影響財產繼承的分配:
1、父親有無遺囑——有遺囑直接遵遺囑。
2、父母親的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若為無效婚姻則母親無繼承權。
3、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多少——按《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注意,這三者沒有先後順序,權利均等。而且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排斥性,只要第一順序里還有1個人活著,就輪不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來湊熱鬧。
4、不動產是否經過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很關鍵,如果公證過,就是父親個人財產;沒公證過,算共同財產,由於共同財產你只能繼承父親那一半,你應該得到的份額變少。
5、訴訟時效是否超過: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OK,顯然還來得及。(因為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是在「三個月前」。而且父親死亡也沒過20年。)

OK,現在假設,父親無遺囑,婚姻有效,不動產未經婚前財產公證,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題主和母親,那麼——

假設是一套價值100萬的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那麼拿出來供繼承的是半套,即價值約50萬的「不動產的一部分」;
而題主理論上應該分到1/4套,即價值約25萬的「不動產的一部分」。
從而題主可以主張:
1、掏75萬給母親,然後取得整套房的所有權。
2、向母親取得25萬,然後不取得任何所有權。
3、去做財產公證,證明自己佔1/4,母親3/4。公證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防止日後扯皮。
4、其他奇葩分法,如要1/5+5萬,等等。
這些需要和母親協商取得一致。但無論協商的結果如何,雙方的所得收益應該都是圍繞1/4和3/4。

若題主沒拿到那1/4,那麼就向母親索取吧。你有請求權。然後,如果母親拒絕,可以依法申請法院調解,或提出訴訟。
至於題主問「要告什麼」,當然是向法院提出繼承1/4的不動產啊。


另外關於隱瞞病情與手術的知情權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意義。因為不像保險問題有直接的經濟關係。實質上也沒有造成什麼不可逆轉的損失。
非要爭的話,目測最多就是法院調解互相道歉。

以上是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視角,下面還有我作為一個自然人的私貨部分:
繼母可能由於種種原因並不能視你如己出,但她如果並非對你非常苛刻,本性也不壞的話,人生在世,何必計較得那麼清清楚楚?和繼母一起好好生活,搞好關係,家和萬事興,難道不好么。


你後媽沒養你嗎?你爸走了,你就這麼對她,你爸九泉之下怎麼想。是不是你爸臨走把不動產都轉給你最好?

就是不轉,你也只能拿一小部分遺產,因為那本來就是你繼母婚內財產,跟你關係不大。你也是女的,你親媽要是再婚,把二婚的老公照顧到了生命最後一刻,但人家子女一辦完葬禮就把你親媽攆出門,你什麼感覺?

別繼母原配的,就是錢惹的禍。

真是服了有些人了,你們怎麼知道人家什麼時候二婚的,二婚時題主有沒有獨立,有沒有拿過父親和繼母共同出的的撫養費。題主還單獨點出了她是原配的女兒,暗示繼母是小三上位的嗎?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你們以為婚內財產是想轉就能轉的嗎?太把法律當兒戲了吧,沒有她父親的同意,她的繼母是無法轉移不動產到自己名下的。簡而言之,她繼母成功轉了說明有法律依據。而題主對繼母的的一切想法都只是癔測。

久病床前無孝子,能夠把二婚的老公照顧到最後的一刻是很不容易的。我也想問問題主,你照顧了你父親多久?都為他做了些什麼?

你們很多人沒見到,養兒女一輩子的老人,晚年失去老伴,重組了家庭,女方年紀一般較輕,照顧到第二個老伴乾乾淨淨清清爽的走了,最後被人掃地出門。 錢是小事情,多傷人心?你們有多少人見過子女照顧的癱瘓父母?身上都是褥瘡,一股臭味。

父母養育孩子一輩子,到老了,連找個人搭幫過日子都要看兒女臉色,你們覺得值得嗎?我看了好多這種所謂的陰謀事件,最後都是把繼母凈身趕出戶。

作為一個女人,要時刻維護自己的權益,並無厚非,體面活了一輩子,到老還要子女面前討口飯吃實在太可憐了。


關鍵是看你的判斷。

如果你的繼母一貫精明市儈,也許你該去想想這其中是否有陰謀成分,該爭取的就爭取吧,遺產繼承問題上是有明文規定的,而且在當事人自己不知道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操作了遺產,你的勝算也不小。

但如果你的繼母跟你父親感情很好,她為人也不錯,你就該想想她是否只是盡到一個家屬的責任。很多情況下,醫生也會建議不要將絕症病人的真實情況告訴本人,這有助於治療。

所以,題主,建議你先仔細回想你繼母這些年給你的印象,對她的為人做一個基本判斷,然後再去考慮你自己該怎麼做。不然你的一切訴求都沒有基礎。


我覺得上面高票答案分析題主是因為在意遺產分配才這麼激憤是不合理的。

原因是如果她真的那麼在意遺產,那麼她就會在父親過世後直接與後母協商遺產分配或者向法院起訴。這才是掉進錢眼裡的兒女的嘴臉。人家當時沒有那麼干說明人家並不是因為這個才覺得氣憤,而是因為覺得後母的隱瞞可能延誤了父親的病情,進而想要通過法律手段要回遺產,以達到不能讓後母如此痛快的目的。

從通常意義上講,醫生和家屬不告知患者病情都是情有可原的。但題主的問題補充說明並不清楚,所以我也不好分析你後母在這裡面到底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我在這裡給你一個辨明此事的建議:你可以複印你父親當年的所有病例資料。醫院都會保存住院患者的病例。如果你父親在手術前也曾多次住院治療,這些病例多半可以幫助你得到一個疾病發展的大致脈絡。然後你可以帶著這些病例去諮詢相關科室的醫生,相信你大致可以明白你後母在你父親疾病治療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如果你父親在手術前很少住院,多是門診治療,那我覺得這個方法就很難奏效。因為門診病歷都有患者自己保存,你父親過世三年,這些資料多半是扔了。就算有,你那麼懷疑人家,人家為什麼要拿出來給你?完全可以告訴你早扔了什麼的。當然人家要真拿出來了也說明確實坦蕩蕩,你就不必再懷疑人家了吧。


沒告訴你是人之常情。你爸爸去世了三年你就急著分財產你真的愛你爸爸嗎?你要講情的話。你繼母是你爸爸愛過的女人你該孝順她。理解你的心情。或許她在為你準備一份豐富的嫁妝或娶媳婦錢。你要講法的。她這樣做是或許為避免遺產稅。全部轉移到她名下她本就是法定第一繼承人。三思啊… 有一份是你的便是你的。你還年輕。你還能創造。


法律的東西我就不說了,說點我專業的東西。
腦部的腫瘤是腫瘤中非常特別的一種。嚴格來說,腦腫瘤不存在良惡性的說法,只有侵襲性的高低,不是很恰當的說,你可以認為腦腫瘤沒有良性的,只有惡性程度的高低,而且預後和侵襲性還不是完全成正比。
至於家屬隱瞞病情這件事是法律的一個灰色地帶,我在臨床上見過不少,大部分腫瘤病人家屬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隱瞞病情,姑且不論隱瞞病情這種行為是對是錯,至少你的繼母的隱瞞病情的行為是很常見的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的。


妻子本來就是法定第一繼承人。


不動產在夫妻之間轉名字都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的,合法繼承就行。


呵呵,別的不說,你爸的身體你就這麼不關心啊
我媽的葯都是我買的
先談談你為人子女的本分吧


一直不知道父親的真實病情,作為子女來說,是否也可以理解為不夠關心?哪怕繼母瞞得再好,畢竟從發病到過世也有相當一段時間,足夠你從其他渠道了解他的真實病情了。遺產的事情諮詢律師吧。


你繼母轉移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怕你父親死後,她在你們這個家庭無依無靠,想要保證自己養老,我個人覺得可以原諒,畢竟人在老去的時候會有這方面的焦慮,況且她是一個"後來人"可能面臨喪偶後被孤立出去。
如果是為了瓜分財產,外傳出去(不好意思我法盲,有誤望指正),我覺得就要說道說道了。


去世前三個月轉移財產,很明顯是搶奪財產,去找律師吧。


外婆去世的時候家裡人沒通知,幾天後回家媽媽突然跟你說外婆去世了好幾天了這是什麼感受呢


建議打官司,請題主不要大意的折騰這些惡毒的女人吧。


這種事看感情吧。
你要是可憐繼母,感謝她陪你父親到最後,這些錢就留給她養老吧。
否則當然可以拿回應得的遺產。
不過一張口這份情就沒有了,自己考慮。
最重要的是有沒有這些遺產都不能影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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