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美國麥當勞里摔一跤,星巴克里喝杯咖啡燙傷喉嚨,最後獲賠動輒上千萬美元?

而在中國就算你小孩喝了三聚氰胺毒奶粉也就賠個幾千?


補充:最後有關於美國和中國懲罰性賠償的法律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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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關於文化不同的回答簡直要哭了,必須來反對。另外對最高票答案中關於中國的法律也有不同意和補充的地方。

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就是著名的老太太在麥當勞買咖啡被燙傷的案子。這個案子之所以顯得這麼荒唐,純粹是(美國)媒體選擇性忽略事實炒作出來的。這個新聞當時被曝出來的時候,在美國都是被當荒唐事來看的,這在美國法律界都有專門的文章來批駁媒體的片面報道對司法體系的負面影響。所以樓下別說什麼文化不同了。

如果認真看一下這個case的關鍵的話,老太太理應獲得一定的賠償。最後陪審團的裁定是$160,000的醫藥費賠償,以及$2,700,000的懲罰性賠償(這個隨後再說)。法官把懲罰性賠償數額下調到了$600,000,但是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數目未被公開(小於$600,000)。

最高票的回答給了一個很不錯很翔實的中文鏈接,寫清楚了這個案子的關鍵。

這個案子的關鍵之一是老太太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燙傷

當時,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雙膝之間,左手拿著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試圖打開杯蓋,沒料想,一個意外閃失,整杯滾燙的咖啡潑灑在兩腿之間,致使大腿內側、股腹溝、外陰部、前臀等處嚴重燙傷,其中「三度燙傷」面積佔全身全身皮膚6%。

所以不是說你不小心燙了一個泡就可以讓麥當勞賠很多錢的。在哪個文化都是如此!

其次,如果這個事件只是店員偶然為之的話,那老太太也拿不到多少錢。畢竟一個店員的失職不能全都怪罪在麥當勞身上。所以,(為了掙錢)原告律師必須證明麥當勞的咖啡是「系統性地」燙。也就是說,這不是一個偶然事件,而是必然會發生的。而且如果不及時停止,會傷害到更多的人。

在1982至1992年的10年期間,麥當勞總共遭到700餘起咖啡嚴重燙傷事故的投訴,其中有數十起造成顧客外陰部、股腹溝、大腿內側等「敏感部位」燙傷,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痛苦。儘管聯邦法院從未正式立案受理這些投訴,但暗地裡,麥當勞平均每年花費5萬美元,償付因咖啡燙傷引起的庭外和解以及給受害者賠償一點兒象徵性的「安慰費」。
最後,陪審團一致判決,麥當勞出售的咖啡溫度過高,毫無必要,在產品安全問題上,掉以輕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傷害事故和經濟損失,因此,必須承擔咖啡質量低劣的法律責任,償付原告2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考慮到原告不慎失手,亦應對事故承擔20%的責任,麥當勞公司的實際責任減為80%,賠償總數相應地由20萬減為16萬美元。

這篇文章的賠償數字有些錯誤。

所以這是一起有理有據,應該獲得賠償的案件。之所以聽起來很不可思議,純粹是媒體斷章取義造成的。在這個case之後,也有過人試圖以同樣的方式起訴麥當勞,不過都失敗了。


關於懲罰性賠償,我不同意最高票的說法,是英美的「一貫」做法。
首先,懲罰性賠償有兩種作用。第一種顧名思義,懲罰性賠償就是為了警告犯了嚴重錯誤的被告(企業),防止其再進行這種行為(很多都是因為疏忽negligence造成的,一般要是十分嚴重的疏忽gross negligence才會涉及到懲罰性賠償)。不是為了賠償原告的,儘管許多情況下原告可以拿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金額。第二種情況呢,是在補償性賠償金額不足以補償原告的時候,懲罰性賠償還可以被用來作為另一種補償方式。

懲罰性賠償在歐美國家也是很有爭議的。因為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一般很大,遠遠超過了原告應該得到的數額,一般也只有在特殊的案件中才會被用到。尤其是涉及侵權(tort),當被告方的行為「異乎尋常地危險」(egregiously insidious)的時候。另外,只有一個案子的原告可以獲得賠償,其他同樣受害的人則無法分享。

另外,在中國也是有懲罰性賠償一說的
在1993年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中,消費者有權利索賠兩倍於產品價值的賠償。
在2009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後,食品安全法中提高賠償金額到十倍於產品價值。
2010年,中國政府又進一步加強了懲罰性賠償的範圍。消費者有權向任何認識到產品危害但是依然進行生產的企業進行索賠。但是由於目前還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尤其如何定義生產者明確認識到其產品的危害這一點很難說清楚。所以目前為止,在賠償不賠償的問題上很多時候是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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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性賠償以外的。也就是說,在原告已經拿到了合理數量的補償之後再對企業進行的額外懲罰。在美國,一般是在某一個特別嚴重的案件中集中爆發一次大額補償。這樣一般只有一個或一群原告受益。而中國的法律則是讓更多情節較輕的受害者獲得小額金錢(情節嚴重的應該走程序獲得補償性賠償)。各有利弊。

Referenc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nitive_damages#People.27s_Republic_of_China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ebeck_v._McDonald"s_Restaurants (這個鏈接不知道為什麼放不上來)
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sgpcal/2010110166878.html


這麼個問題居然上了知乎日報。既然如此,至少get the facts straight。以下是本案筆記:


原告:Stella Liebeck

被告: McDonald"s Restraurants, P.T.S., INC.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Inc.,

法庭:新墨西哥地區法院

時間:1994年8月

案件編號: CV-93-02419

案件事實:Stella Liebeck,79歲,在一個麥當勞分店的駕車外賣窗口買了一杯咖啡。開車的並不是Stella Liebeck本人而是她的孫子。停車的時候,原告Stella Liebeck把咖啡放在兩膝中間並正要打開蓋子往咖啡里加糖,由於突然停車的慣性,咖啡灑在她的腿上,造成三度燙傷,原告不得不住院8天並手術去除燙傷的壞死皮膚。

原告聲稱,她在麥當勞購買的咖啡溫度達180-190華氏度(約82-87攝氏度),這種溫度與皮膚直接接觸,會在2到7秒內造成三度燒傷。一般家中自製的咖啡溫度在135-140華氏度之間(約57-60攝氏度)。

原告燙傷後向麥當勞索賠醫療費用2萬美元,被拒絕後向法庭提起訴訟。由於麥當勞是跨州連鎖企業,幾乎所有的州都有管轄,原告的起訴被12個法庭拒絕接受,但最終被新墨西哥地區法院受理。原告要求被告麥當勞公司對他銷售的「Super heated」咖啡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並要求懲罰性賠款。

判決:陪審團判決麥當勞公司賠償原告醫療損失20萬美元,但由於造成燙傷的過程中也有原告本人的責任,總額減少到16萬美元;另外判決麥當勞公司懲罰性賠償原告270萬美元(據原告稱,這是麥當勞公司連鎖餐廳兩天的營業利潤)。法官判決懲罰性賠償數額減少到48萬美元,原被告雙方基於此數額達成庭外和解,沒有上訴。

爭議:原告律師和支持原告的「民權人士」聲稱,在82-92年間,麥當勞的super hot咖啡造成了700件左右的燙傷案件,其中有些造成了類似的三度燙傷,但麥當勞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降低其咖啡的溫度。此案後,麥當勞各連鎖店銷售的咖啡溫度降低到135華氏度左右。支持原告的人還說,此案後原告Stella Liebeck進一步遭到公眾的曲解和諷刺,並因麥當勞公司的輿論造勢受到名譽損害。

反對此案判決的人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overlawyered」事例。13個法庭對本案中的「產品責任/缺乏提醒」問題發表了意見,12個法庭正確地「把這個荒謬的案子扔了出去」,只有1個法庭,認為麥當勞的咖啡「危險得不合理」,因此原告自己把咖啡弄灑的時候產品銷售者也要承擔負責——誰讓它膽敢向79歲的老人賣170度的super hot咖啡!(沒錯,反對人士說咖啡是170度)。這個案子的判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common sense上都荒謬無理,可笑之極。這個案子也反應了當代美國人普遍的「過訴」心理(插一句,按中國法律史,中國人普遍有「厭訴」傳統)。

題外:美國國家咖啡協會(The National Coffee Association of the USA)推薦咖啡溫度180-190華氏度;1994年9月1日,原告的代理律師Reed Morgan在18家餐廳和20家麥當勞進行實地測試,結論是「在咖啡溫度最高的12家店裡,麥當勞連鎖店佔了9個」;另外據說星巴克的咖啡溫度更高,並在2004年也面臨類似的訴訟。

另有評論說,麥當勞的咖啡不僅燙,而且「scalding」,「可以在瞬間破壞皮膚、肉體和肌肉」(「capable of almost instantaneous destruction of skin, flesh and muscle」)——關於這點,有人反駁,原告 Stella Liebeck當時穿了吸水性很強的毛褲,並在灑出的熱咖啡里坐了長達90秒以上。

關於另外的700起燙傷事故,反論如下:麥當勞在82-92年間售出了若干億杯以上的咖啡,其中有700起燙傷投訴,這意味著每若干百萬杯咖啡中有一起事故,而這700起中也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有原告這麼嚴重。與此相比,每年每四百萬美國人中有一人被閃電擊中而死,每年每兩千萬美國人中有一人淹死在一個5加侖容量的桶里。

另一事實:原告律師Reed Morgan在本案的勝訴後拒絕了很多類似案件,他說:「只有受傷達到三度燒傷的時候我才有興趣接手」。


另:這種案件屬於no pay no fee的風險代理訴訟業務,如果麥當勞不和解不給錢,原告的代理律師一毛錢也拿不到。麥當勞給的和解費里,原告律師至少能拿走30%。對麥當勞這樣的企業來說,只要賠出去的錢不高於養自己的legal team和為此案付出的律師費,就划得來。


我本來想說點什麼的,一進來看到哪樓扎眼的 人權 兩個大字什麼都不想說了。
說這話的朋友先問問自己具不具備回答這個問題的專業知識,然後想想清楚被咖啡燙一下賠多少錢合理,最後再考慮一下人權和一起民事案件到底能有多大關係。

話說回來,這種事兒和打土豪分田地還有那麼點神似呢。


這是美國法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說是英美法系的一貫傳統。

原來就聽說過,美國一個老太太在麥當勞買咖啡,結果被咖啡燙傷了,在法庭上判了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雙方都沒接受判決,繼續上訴,但之後達成和解,實際賠了六七十萬),之所以賠這麼多,是因為在此之前麥當勞發生過數百起類似事件,但麥當勞都沒有認真對待,陪審團判定,麥當勞不但應當承擔咖啡過燙、質量低劣的法律責任,而且由於對顧客的投訴置若罔聞,對數百起燙傷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權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輕率的」和「惡意的」性質,因此,除了「補償性賠償」之外,被告應償付原告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原文美國「麥當勞咖啡燙傷賠償案」)。

在美國人看來,如果是「輕率的」和「惡意的」行為,性質就不一樣了,就必須要進行懲罰性賠償。就像小偷偷了錢,被抓住了,不是把贓款返還就完事,還要進行懲罰。如果只是返還贓款,小偷的犯罪成本實際為零,這樣就會鼓勵大家都當小偷,因為即便被抓了,我自己實際上沒有任何損失。對於企業賠償也是一樣,如果只是賠償受害者損失,那大企業「輕率的」和「惡意的」對待消費者的成本就太低了,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至於中國為什麼幾乎看不到懲罰性賠償,百度百科是這樣說的,我也不知道對不對,權當參考:
在中國的法系裡,不管是違約損害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都是單純的補償性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補償因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給受害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這種補償,既不能小於損失的數額,因為賠償小於損失數額,就使損害沒有得到完全的救濟。也不能超過損失的數額,因為賠償數額超過損失數額,就會給受害人以不當利益。在中國現有的法系看來,無論怎樣,懲罰性賠償都是不可理解的,不可取的。因為懲罰性賠償就其性質而言,實際上就是一種私人罰款,是對民事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它與私法的補償性質是不相容的;假如答應在私法領域中對民事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就會混淆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界限。這是中國法系及中國國民一貫的看法。

此外,美國的律師也是導致此種賠償數額巨大的一個因素,美國律師業非常發達,競爭也激烈,有時候律師和受害人達成協議,要不到賠償就不收訴訟費,如果有賠償,律師要拿百分之多少的分成。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律師都會誇大受害人損失,提出數目驚人的賠償要求。

update:

對於張雩的一部分看法,我不得不表示反對

「懲罰性賠償只有在特殊的案件中才會被用到。尤其是涉及侵權(tort),當被告方的行為「異乎尋常地危險」」

首先,什麼是特殊的案件?這個根本說不清楚,沒有兩場一模一樣的官司,每個案件都有獨特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只適用於特殊的案件是一種極其模糊的說法。
其次,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通過高額的賠償遏制企業對於消費者的惡意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是主觀故意的行為,或故意的疏忽,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而與行為是否異乎尋常的危險無關。而且懲罰性賠償不僅適用於企業對個人的侵權,也適用於企業對企業的侵權。
1993年的TXO Production Corp. v. Alliance Resources Corp一案,就是兩家公司之間的懲罰性賠償判決,官司的起因是兩家公司對一塊土地的租賃權的糾紛,法院最終認定TXO公司為商業欺詐,判處1.9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10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在這一案件中,很難說TXO公司實施了異乎尋常的危險的行為(因為並沒有人受到人身傷害),但依然判決了懲罰性賠償,可見懲罰性賠償與行為是否異乎尋常的危險並無關係。

「懲罰性賠償就是為了警告犯了嚴重錯誤的被告(企業),防止其再進行這種行為(很多都是因為漠視ignorant造成的)。不是為了賠償原告的,儘管許多情況下原告可以拿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金額。」

對法庭上的原告來說,我認為懲罰性賠償的巨額賠償金就是為了賠償原告。之所以會給原告遠超其損失的賠償,是一種激勵機制,是通過這種方法鼓勵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益,鼓勵其提起訴訟(對於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否是鼓勵訴訟, @Kai Wang 有不同意見,詳情請見評論區),來幫助監管這些侵權行為,因此懲罰性賠償理應是原告應得的,其一部分作用就是對原告監督侵權行為的獎勵和補償。這也說明了為什麼美國的賠償案受益者只有一個或一群原告,因為這些原告幫助監督了侵權行為,而其他受害人雖然受到侵害,但沒有起訴(或沒有對企業提出庭外和解),所以當然拿不到賠償,你自己的正當權利,自己不去爭取,當然就什麼都拿不到,這就是美國法律的邏輯。

此外中國法律雖然也有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不論從實踐的範圍來看,還是從賠償數額來看,都還不能和英美法系相比。


沒看過具體案例介紹,大概估計一下原因
1、摔倒和燙傷是因為店家有過錯,比如擦地沒幹也沒放牌子,比如飲料溫度偶然過高,去麥當勞和星巴克消費是建立了一個合同關係,商家的義務包括提供正常的對人沒有損害的服務和物品,同時因為是在一定封閉的場所內提供合同中的服務所以應該還有保證人身安全的義務,這些是基於合同約定和社會習慣等產生的義務
2、基於法律產生的義務,比如我國消法規定商家對在這些場合中消費的消費者有保護人身安全的義務


國內賠這麼多,麥當勞里就塞滿了各種摔倒的老太太了。


你是一個農場主。
你家有15億綿羊。
你鄰居家裡有2億。
有兩億綿羊的人看著你,對它手下的牧羊犬說:你們要好好看管綿羊!
有一條狗不聽話,一不小心沒管好綿羊。於是他被殺雞儆猴的賣掉了,錢拿來安慰綿羊。

好了,現在你家一頭綿羊一不小心掉了一根毛,你會去把那隻比綿羊貴無數倍的牧羊犬賣掉殺狗給羊看嗎。。。。

我想你已經知道答案了。

圖像看了一下樓上那麼多答案,我發現知乎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地方啊,呵呵


法律保護意識強 執行力也高


很多人都分析了國外的情況,但是添加問題並沒有回答,誰來大膽科普一下


因為美國法律規定了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我國民法也有規定,但數額不是很多


主要是懲罰性賠償多 去年法律課看到這個案例直接嚇尿了有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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