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數額達到多少錢會構成犯罪?


根據2009年12月16日開始執行的兩高關於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罪。這也明確了信用卡詐騙罪的最低立案標準是1萬元,這1萬元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惡意透支數額1-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高關於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根據此條,可以理解為只有「惡意透支」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惡意透支」的構成有以下四個必要構件:1、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3、發卡銀行兩次催收;4、經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只有這四個要件全部達成,缺一不可,那麼才能證明持卡人「惡意透支」,從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下面豹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來分析持卡人信用卡逾期後如何合理規避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從而避免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指控。

首先,豹訊來分析,「惡意透支」的第一個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的」六種情形:(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只要公訴機關有足夠證據證明持卡人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就可以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大量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例可以說明,上述六種情形中,大多數持卡人是因為違背了第三項的規定「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從而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第三項的指控呢?很顯然,如果持卡人信用卡透支後,只要不改變聯繫方式比如將原來申辦信用卡時的手機保持正常開機或者聯繫地址保持不變,或者持卡人手機停止使用或者搬家以後及時將新的手機號碼和住址通過撥打發卡行信用卡中心95開頭電話或400電話在客服中心進行備案,也就是說,持卡人透支後只要不處於「失聯狀態」,那麼就不能被視為「逃避銀行催收」,從而持卡人就不能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卡人不是「非法佔有為目的」,就不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由此可見,持卡人信用卡透支後是否失聯是非常關鍵的,只要發卡行能找到持卡人並與你電話溝通還款,那麼持卡人就不會撩上信用卡詐騙罪。

接著,豹訊專業團隊再來分析「惡意透支的」第二個要件「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所謂「超過規定限額」,說明白一點,就是持卡人的透支數額不能超過1萬元人民幣,這1萬元人民幣並不包括透支數額產生的「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行收取的費用」。在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引起司法部門及法律界重視,「限額」或「數額」是否就是持卡人透支的信用卡額度或本金,還是包含利息在內,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界定。而透支數額關係到量刑標準或是否有罪,不可語意不明,不能產生歧義。

再則,「惡意透支」的第三個要件「發卡銀行兩次催收」,這一點很關鍵。在大量信用卡催收案例中,我們看到的都是發卡行將信用卡欠款催收外包給第三方機構去處置,那麼第三方的催收行為是否應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發卡銀行催收」呢,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銀監會並未允許發卡行將信用卡逾期催收外包給第三方,相反特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信用卡逾期)風險管理業務外包。很顯然,發卡銀行將信用卡逾期催收風險管理業務外包給以「催討債為主營業務」的第三方催債機構是非法的。那麼,這裡的「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就應該是指發卡銀行下設的信用卡中心催收部門實施的有效催收行為,催收主體是發卡銀行而不是那些催討債第三方公司。在這裡,還有一個非常容易引起歧義的問題是催收方式,發卡行是電話催收還是催收函催收沒有明確說明。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卡銀行的有效催收行為應當界定為「催收函」方式進行催收,既然是催收函就應該有送達簽收程序,而事實上這一點在信用卡詐騙罪案件實踐中是缺失的,即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簽收過發卡銀行寄送或面交簽收的催收函且次數是兩次,這一至關重要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而恰恰是發卡銀行往往忽略了的。另外,「兩次」催收之間的時間間隔是多長也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公序良俗原則,兩次催收函寄送的時間間隔應該是一個月以上。

最後,「惡意透支」的第四個要件是「經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在這裡有兩個關鍵詞「3個月」和「仍不歸還」。「3個月」是指自然月足月即90天還是跨月,同樣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刑法謙抑性原則,這裡的「3個月」應該是指「足月90天」而不是跨月(如5月31日-7月1日之間的跨月就是5、6、7月三個月,實際天數為32天)。「仍不歸還」的數額是指持卡人透支的全部款項還是部分款項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只要持卡人每個月堅持在其信用卡賬戶上存入哪怕一分錢也應當被視為「已經歸還」,從而不能構成「仍不歸還」的要件。這就是當前一些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堅持在自己信用卡賬戶存入一定金額而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法無禁止既可為」就是這樣的道理。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其實一個持卡人只要在信用卡逾期後不處於「失聯」狀態,那麼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根本就不可能判定持卡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是豹訊專業團隊所要論證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

習大大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語意非常明顯,就是要司法機關在辦理每一個案件時,應當讓每一個當事人心服口服,這不會是一句空談的論調,讓我們拭目以待。


信用卡詐騙?

你先說了信用卡詐騙,所以不過多少錢,都是犯罪

信用卡詐騙,無論數額多少,例如偽造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使用虛假信息申請信用卡,盜用他人信用卡,都屬於信用卡詐騙

所以不是錢的數量,而是你描述的時候,已經定性了

就如你說殺了一個人,多少刀才算犯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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