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車禍,打電話給公司請了假,傷後20天上班,說已自動離職,怎麼辦?
又一個不規範的單位,員工發生了交通事故,還被自動離職,何其冤枉?何其冤枉?不要擔心,專業律師來幫你出招。
本案中單位的做法有兩處違法:
一是表面「自動離職」實質已經構成違法解除了,員工的救濟途徑有兩種,第一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第二是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即繼續上班,或者直接要求經濟賠償金。(金額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是員工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非本人責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員工發生了工傷,單位未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單位未在規定時間申報工傷,員工可以在發生事故後一年內向勞動工傷部門遞交材料申報工傷。認定為工傷後,員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如果構成了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還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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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工傷是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那麼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受傷需要請假養傷,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我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員工意外受傷請假,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變更、解除、終止。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會同。因此,你受傷後單位應當準許你休息一個月,而不能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列】
徐某患病後請假在家休養,但單位卻以其未辦理正式請假手續為由與他終止了勞動關係。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徐某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醫療期工資共計3萬餘元。
2013年5月,徐某入職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後被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等疾病。徐某向公司說明病情並請假準備治療。醫院為徐某開了葯,並醫囑其休息數周。徐某將診斷證明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後就回家安心休養。沒想到未滿兩周,公司便要求徐某回單位。單位領導稱,徐某看病後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請,未經過公司審批,屬於無故曠工。按照公司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徐某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及拖欠的醫療期工資,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關於醫療期工資的訴請,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法律解讀】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個問題,一,你在受傷二十天後上班,說明一點你身體受傷害程度不大。二,公司應該沒給你申請工傷,想把你辭退的想法已經變成實際了,可見公司對你上班途中受傷這事不是認可。根據我個人見解可以給你一點建議:發生車禍時交警有沒有現場出警,如果有,讓交警大隊出一份現場記錄證明或者120出診證明以備後用。上班途中發生工傷需要具備:合理路線,合理時間,合理地點,必須是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單方面發生的不算,比如自己騎車摔倒。這些需要了解的,對你以後投訴公司作一種參考。你受傷後給公司電話請假應該有記錄,這不是單位辭退你的理由,你應該拿著醫院給你開的建議休假證明送到公司,你也可以拿著交警出具的證明和120急診病例記錄去社保局監察大隊直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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