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合法的代孕途徑嗎?
像我們這樣的同志家庭,如何尋找正規途徑代孕或者試管嬰兒?
從法律角度說一下吧,分享一下這篇《法院處理代孕糾紛的最新裁判規則》
二胎政策一出,去醫院諮詢「冷凍胚胎復活」的人數激增,很多報道稱代孕市場將迎來大波新客戶。懷孕有風險或無法再度懷孕的夫妻,是否有人會中意「代孕」生子?其中隱含的生育選擇權、親子關係、胚胎監管權等風險,是否應當先了解呢?看了本期代孕典型案例的法院裁判規則,就會對代孕的上述風險有評估了。
1.「代孕合同」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曉玲訴張某撫養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代孕合同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該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合同。
【法官說法】在本案中,由於張某一直「咬定」自己與曉玲之間存在代孕協議,因此孩子應該由自己撫養。對此,思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偉強表示,從本案的案情來說,僅從張某提交的證據看,尚無法做出明確認定是代孕合同;即便雙方在現實中籤訂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於2001年頒布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基於代孕對傳統倫理的衝擊以及隱藏的諸多法律、社會等問題,特別是商業代孕這種以金錢為直接目的代孕行為,應該嚴格限制。
來源:《法制日報》 2012-11-1
2.代孕所生子女與夫妻中無血緣關係方不存在親子關係——孫某訴來某甲婚姻家庭糾紛案
【本案要旨】即使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代孕,因代孕合同無效,所生子女與無血緣關係方不存在親子關係。
【法官說法】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被告法定代理人來某乙拒絕進行司法鑒定,並承認來某甲與孫某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庭審中進一步明確來某甲據以出生的卵子不是來源於孫某。因此,本院推定原告孫某與被告來某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本案中,被告代理人辯稱,被告系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僱人代孕所生,即使被告與原告沒有血緣關係,原告與被告都存在法定的親子關係,被告應視為原告的婚生子女。對此,本院認為,即使原告系被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僱人代孕所生,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僱人代孕產子違反倫理道德,為法律所禁止,故對被告法定代理人上述的辯稱不予支持。原告孫某與被告來某甲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案號:(2015)杭拱民初字第666號,來源:浙江法院網 2015-6-10
3.離婚時,與代孕所生子女無血緣關係的夫妻一方無需承擔子女的撫養費——黃某與楊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規避國家法律規定達成的借腹生子協議無效,離婚時,與「代孕」子女無血緣關係的夫妻一方和所生子女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無需承擔對子女的撫養費。
【案例評析】(1)借腹生子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代孕人或借種人處分其身體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終止妊娠、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所生子女對出生事實是否享有知情權代孕媽媽的生育風險、不孕夫婦可能承擔的孩子染病的風險等等。在本案中,楊某為實現生育子女的目的,在妻子黃某無生育可能的情況下,借他人之腹得子,借腹生子行為雖事先得到妻子黃某的認可,但夫妻雙方這一約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2)從法律上來看,此行為顯然與現行法律及社會公序良俗格格不入,當事人所訂立的借腹協議是無效的。而借腹人雖然沒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但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母,應承擔父親或母親的撫育責任。而同意借腹生子的妻子,則與小孩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明文禁止代孕。法律規定人身及其組成部分不能成為商品。衛生部在2001年2月20日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任何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這意味著代孕行為不合法,代孕的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凡規避國家法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像他們這樣私下達成的「借腹」協議,雖然當時雙方都是自願的,也屬無效協議,黃某與楊某已經離婚,與孩子沒有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黃某並不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來源:江西法院網 2010-7-12
4.「借腹生子」的,代孕生母依法享有對代孕所生子女的撫養權——王某夫婦與李某撫養糾紛案
【本案要旨】人身關係不可轉移和變更,親子關係是自嬰兒出生即確定的,不因當事人的協商和約定而變更。借腹生子的,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與孩子存在血緣關係,代孕者為小孩的生母,依法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案例評析】首先,「借腹生子」是指藉助別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與自己和丈夫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雖然在刑法、民法等大法中對此沒有規定,但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其次,儘管借腹生子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是對已經通過代孕生產的嬰兒,其撫養權產生糾紛的,仍應得到處理。對於正常受孕並生產的嬰兒來說,母子關係很明確,即分娩嬰兒者為嬰兒母親。而對借腹生子的嬰兒來說,誰才是嬰兒的母親,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應為孩子的母親,此類支持者認為,通過此種方式出生的嬰兒與提供受精卵的夫婦存在著血緣關係,並存在著一定的遺傳性。筆者認為,應將分娩者確定為嬰兒的生母,因為嬰兒從胚芽到最後的順利出生,為其提供營養和生長溫床的,十月懷胎,其艱辛和付出遠遠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
第三,雙方簽訂的代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另外,人身關係不可轉移和變更,親子關係是自嬰兒出生即確定的,不因當事人的協商和約定而變更。本案中李某經十月懷胎生育男嬰,其作為母親依法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綜上,筆者認為,借腹生子,代孕者為小孩的生母,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來源:江西法院網 2014-7-15
5.夫妻雙方共同提供受精卵,任何一方無需對其不知情情況下「代孕」所生的子女承擔法律責任——王某某訴張某某生育選擇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提供精子和卵子的胚胎享有共同的胚胎處置權。孩子的出生必須徵得夫妻雙方的知情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在夫或妻任何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生出孩子,侵犯了不知情方的生育選擇權,此時,不知情方只能視為一個單純的捐精(卵)者,無需承擔對出生子女的法律責任。
【案例評析】生育選擇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權利,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人類輔助生殖領域。張某某應享有生育選擇權,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胚胎處置權。張某某是「王某三」遺傳學父親,張某某與王某某共同擁有「王某三」胚胎的處置權,「王某三」之出生應取得張某某的知情同意,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張某某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張某某的生育選擇權,違背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生育倫理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某可視為一個單純的捐贈精子者,其對出生的後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責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張某某撫養,理由不成立。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個人需求的多樣化,「試管嬰兒」已成為不孕不育夫婦普遍採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發的新的法律問題不斷增多,本案具有相當的代表性。「試管嬰兒」生父應享有胚胎處置權,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對在其不知情情況下生下的「試管嬰兒」,其無需負擔作為父親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14-11-24
【本期相關案例】
失獨老人就其亡故子女遺留在醫院的冷凍胚胎享有監管、處置的權利——沈新南、邵玉妹訴劉金法、胡杏仙因胚胎監管權和處置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衛生部頒布的部門規章中關於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的規定,僅針對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的醫療機構和人員而言,並未對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獨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遺留下來的冷凍胚胎行使監管、處置權作出禁止、限制性規定。醫療機構缺乏充分依據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在現行法律法規對人體冷凍胚胎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考慮到司法救濟的終局屬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絕裁判,應當承擔特定的司法責任。在人體冷凍胚胎監管權、處置權歸屬的問題上,應充分考慮胚胎處置權利的特殊性,結合倫理、情感、特殊利益保護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違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決。法院判決本身在性質上只是對於作為客觀物質存在的胚胎之權屬糾紛進行確權,而確權之後非法代孕的風險已經超出法院裁判的應有範疇。
案號:(2014)錫民終字第01235號,來源:《法律適用》2014年11期
一定要考慮和評估後期的法律風險!!!
以上資料供題主參考。
————————————————————————聲明:資料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
代孕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因此沒有合法的途徑,即使簽合同也是無效的,但代孕不是犯罪行為,不會受到刑法追究。
試管嬰兒手術都是從有準生證的合法夫妻雙方身上取卵子和精子,不能用其他人的卵子。所以取卵都是直接從妻子那裡取,不會接受夫妻以外的卵子。
同志家庭可以考慮領養和代孕,試管嬰兒就不考慮了。畢竟未婚生子的罰款也就幾萬,要是假結婚再離婚,出了什麼糾紛也許損失更多。沒有,別想了,不合法,而且國內代孕會有很大風險,比如:流產、基因突變、胚胎錯誤移植等。海外代孕可以選擇,美國和烏克蘭是去的相對多的國家。美國特點價格貴但可以得到美國國籍,俄羅斯特點價格便宜,代母知識水平高。
言簡意賅:
1.中國不合法保障低保障低保障低,中介水平雜,美國的中介也是如此
2.泰國、柬埔寨什麼也不合法,政府均已禁止商業代孕。不信網上查新聞
3.烏克蘭俄羅斯什麼的國內沒有成型的中介,實例不多,自己去摸索。醫療部分我不了解,但肯定是和美國比不了。因為從事這個行業,和國內的比較過,對美國的試管技術很有信心
4.加州代孕已成型,找了律師一切都按程序走,費用20W美金以上
5.中國地下代孕也有成功的,你若願意冒險嘗試,再多的勸說也沒用
很遺憾,目前國內代孕、有償捐卵都不合法,所以也就沒有正規途徑,也無安全性可言。建議題主考慮到美國做捐卵代孕。
美國代孕去吧,加州代孕受法律保護,孩子生下來還是美國籍,不用受中國戶籍制度約束。真心祝你幸福!
瀉藥
沒有,代孕在中國都是不合法的。上面有答案回復很好了。
微博上見過夫夫倆去美國代孕的,你可以搜搜沒有。
所以國內代孕風險很高,孕母如果反悔不想要孩子,你的付出分分鐘就打了水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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