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用拳頭打我挑釁,我正當防衛回擊,但他有某種疾病(比如心臟病),一下就被我打死了,我負什麼責任?

前提我事先前不知道他有這種疾病,而且我是正常的力度回擊他,目的不是打死他。


最好還是這樣
先等你自己被打死
然後呢,都被打死
最後呢,變成厲鬼報復

好吧,還是違法的
建國後動物(包括人類)不能成精。


實際案例告知你,應該是過失殺人,一朋友的爸爸,別人醉酒動手推搡他,多次反覆後,他一時鬧熱,揮手推了人家一下,也不是非常用力,那個男的醉酒站不穩,後腦上磕上花壇,死了,身邊有3個朋友,2個保安,都幫他作證是死亡的醉漢先動手,並且他並非故意,但最終仍判了過失。。因對方家人的諒解並認為責任應該是醉漢的情況下,賠付100W,免除刑事責任,還算是少的,絕對真事。能不動手千萬不要衝動。


我的回答是建立在你所說的都是對的情況下。
1:你被人用拳頭打後以正常的力度用拳頭回擊他,且沒有後續攻擊行為(從一下打死看出)
2:你事前不知其有某種疾病。
你以正當防衛的意識用拳頭還擊,尚在防衛限度以內。但受害人因你的回擊加上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你的還擊和他的死亡雖然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普通的一拳並不會致人死亡,你也沒有義務知曉其所犯疾病,所以你並不構成犯罪,這是一起意外事件。
刑事:主客觀不統一,不負刑事責任。
民事:對於受害人的死亡你沒有過錯(法律上的過錯)。但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但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他先打你才使你還擊),你可以減少承擔的責任。
上班時間胡亂作答,思維不縝密的地方大家多多包涵,共同進步。


今天下午剛看到………有點類似


首先糾正一個誤區,就是在治安案件中沒有正當防衛這東西,大家口中的正當防衛都是電視劇內才存在的東西。
現實世界中,只要你動手了,你就涉嫌違法,注意是違法不是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有權利對你做出行政處罰,這一點和誰先動手抑或是持不持有工具無關。
回過來說正當防衛,只有在人民(並不特指自己)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犯時,使用正當手段保護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才構成正當防衛,而且一不小心就防衛過當了,而且現實的時間線內,你肯定要面臨公安機關的調查和法院的訴訟,最後吞一口苦水。
明白了以上兩條再來看題主的問題,你動手了,就涉嫌毆打他人或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這兩個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是一條,即四十三條)那你就是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至於被侵害人的死亡需要經過司法鑒定,看死因是什麼,是否和你有直接關係,一般來說即使人死了也不會構成故意殺人,如果有外傷或是你使用違法工具的情況也許會構成傷害致死,這個要看具體情況,故意殺人很重要一點是看動機的。
題主設定的情節是被侵害人本身有疾病就要看疾病的誘發和違法嫌疑人是違法行為是否有直接關係,但是承擔民事責任肯定是跑不了了,在法庭上因為被侵害人的違法行為還會涉及到反訴,最後賠錢了事。
最後,根據天朝特色的家屬一哭二鬧三上吊,違法嫌疑人命運軌跡會是這樣,公安機關會將違法嫌疑人變成犯罪嫌疑人,然後刑拘,中間會鑒定,驗屍,雙方家屬開始鬥法,如果能夠在刑拘階段達成協議,檢察院估計不會批捕,然後面臨的是取保起訴,最後法院不追究形式責任結束。


過失殺人吧。不是針對暴力犯罪的不算正當防衛。


理論上應當是成立防衛過當,因為即使是過失殺人,也必須存在你的行為會產生「殺人」的可能。但根據生活經驗分析,對一個正常人揮出一拳,並不會導致死亡。
《侵權行為法》中也有專門的關於被害人有不為人知的特殊疾病而導致的損害後果的分析。當這種情況產生時,在賠償問題上會加重賠償,但絕不可能判決過失殺人的,除非有充足證據證明你的行為可能導致一個正常人死亡。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你假設的那樣),不負刑事責任


只能說,你沒有用正確的方法去應對,這種情況,你用拳頭回應是下下策


只要你是之前不知道他有某種疾病,且防衛行為是在限度範圍內,肯定就是過失致死,不負刑責,但一般民間自己直接需要賠償金錢。


這個~不構成犯罪~

夫子曰:「無犯意則無犯人~」

正常的扭打什麼肯定不構成犯罪卅~但是他有特殊疾病什麼的打死了~

是不是犯罪呢?

肯定不是卅。

因為你既不是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吧~不要嚇我),也不是過失(沒有疏忽大意過於自信,誰知道你有心臟病,正常打一拳怎麼可能死人),那主觀上就沒有罪過。

沒有罪過就不構成犯罪~

嗯,意外事件~


如果你徒手還擊,且沒有把他打倒了繼續補刀,一般是沒什麼事的。這個問題很複雜,要視具體情況和身份背景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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