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不夠成犯罪?
12-24
這個是剛看到的新聞,繼母將未成年子女打得遍體鱗傷(雖鑒定為輕傷,但渾身上下全是傷疤),而且是經常性的虐待,後來警方只是責令居委會對其繼母進行教育和監督。我想知道我國的法律對此有沒有明確的定義,這位繼母有沒有構成犯罪?同類問題包括虐待婦女,求教,謝謝。
作為一個正在讀法學的學生來回答這個問題,若有不足之處還請多包涵。
首先,沒有。我國刑法里對於虐待的定義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行為要「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一般是指虐待動機特別卑鄙的,手段特別兇殘的,由虐待引起傷殘或死亡的……行為人雖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但總體評價手段尚不夠惡劣,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一般不認為構成虐待罪。
不是我黑,上一段是刑法書上的原話。作為一個傾告罪(即告訴才處理),虐待罪要求「情節惡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要麼打殘了,要麼打死了,要麼打傻了,否則都很難認定為「情節嚴重」。而且,還必須證明這不是出於「家長管教子女,期望培養子女堅強的意志品質和刻苦勤奮的精神」,因為「家長出於管教動機而偶有一些打罵或者體罰行為的,不屬於虐待」(個人覺得這個解釋毫無意義,我打了人我會告訴你我就是居心險惡為了泄憤所以才打小孩嗎?我傻啊?)所以,從刑法的角度來說,除非上述「情節嚴重」的,否則很難定罪。民法的角度就更輕了,頂多是行政處罰,教育一下就算了。
其次,中國千年來的社會背景都認為「生之髮膚受之父母」「父母打小孩天經地義」「清官難斷家務事」,默認打小孩的合法性。因此,大部分人對於兒童受到父母虐待都會視而不見,他們覺得這是合理的,應該的。而前面也提過,除非出了人命,虐待罪作為傾告罪,要告訴才處理。如果兒童遭受虐待,但是沒有人將這件事情訴諸法律部門,那就不在刑法的管轄範圍內。可以說,我們的傳統觀念為虐待兒童提供了發展的溫床。
最後,沒有完善的保障機制。不像西方國家有完善的兒童福利機制,在中國,一旦父母被定罪,誰來做兒童的監護人?法律雖然有相關的規定,可是界定也十分模糊。
因此,這差不多算是一個法律真空地帶了。(我們老師也表示無語啊,這種漏洞其實相當明顯就算沒學過法律也會發覺,可是為什麼修改的時候偏偏就是看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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