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時踢到人應該如何劃分責任?

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

今天(6月26日)晚上九點半去陳明游泳館游泳,發生了一些不太愉快的事情。
我在深水區第五泳道(最靠近淺水區的那一道)游泳,我在試圖超過前面一個女生的時候,我的左耳朵不幸被她的蛙泳腿重重地踢中了。當時就非常疼。游泳結束後,我覺得疼痛沒有減輕,就去了北醫三院看急診。
醫生說,因為被踢地比較重,鼓膜穿孔了,不僅要吃消炎藥,而且可能要做手術,這取決於七天后複查的情況。
由於種種原因,這筆醫藥費可能我沒有辦法報銷。所以,麻煩清華同學轉一下吧,如果這位踢了我的同學看到了這篇日誌,可不可以聯繫一下我? 咱們一起商量一下如果要做手術,醫藥費怎麼辦。
咱都是清華學生,都是講道理的人。這件事你當然也不是故意的,也不能說是你的錯。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最好還是談談吧。
夏天到了,游泳館人特別多,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啊,本次教訓證明,這真的不是開玩笑的。。。

想問問這種情況踢到人的同學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嗎?如果需要的話如何劃分責任?


個人覺得類比打羽毛球對方扣殺不小心擊傷一方眼睛一類的案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加害人對體育活動中的人身損害絕大多數都使用這種歸責原則。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受傷風險,對方蛙泳的踢腿動作是游泳運動規則許可範圍的行為。損害發生,雙方均無過錯,法律也無規定,此時應適用公平責任的規則原則,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尤其是經濟情況)確定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http://jus1366.blog.163.com/blog/static/81627641200892224913404/


我認為這個事情沒有什麼特殊的啊,應該按照過錯責任處理,誰有過錯,誰承擔。
至於過錯認定,那就依照有用的一般規則和游泳館的規定來確定吧,比如「游泳時試圖超越需要遵守怎樣的規範。」


這個我表示很難理解。

超車追尾把自己的前燈干碎了,然後下車第一句話是跟前車車主說:「咱倆分擔下修車費用吧。」

這樣嘮嗑在我們老家是要挨打的。


兩個奇怪的地方,覺得題主可能違規了,因此責任應自負。

  1. 一般有規定,泳道內游泳不該超越前方的游泳者;
  2. 深水區應當是會游泳的人,即便題主不在換氣,可蛙泳的腳也不該在靠近水面那麼近的地方。所以懷疑題主可能在潛泳,而潛泳在各個游泳館都是被禁止的。

完全不需要賠償。

自己試圖超越同一個泳道在前面的女生,這本身對人對己都是一種危險行為。所以,我認為有過錯。那個女生,首先是沒有義務,其次也沒有能力去對後面可能超越的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是說女生踢了他,還是說他用頭頂了人家腳?
有提到「公平責任」的,這個不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是最大的前提,而且公平原則還有個適用條件,就是不賠償會顯失公平,這個事情我可能達不到這個程度。另外,公平原則一般不會適用,我記得只有無償幫忙(受益方承擔)、重慶煙灰缸傷人(社會輿論影響)這兩個方面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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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因為可能需要承擔的醫療費用而煩惱、沮喪,甚至有點不知所措的情緒,也能理解這種情況下需要一個人分擔這種壓力,所以顯得蠻不講理的邏輯——這邏輯基本就是醫鬧的邏輯。
得明白這是誰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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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hapv 說的太得勁兒了!


不太理解為什麼會踢到左耳。怎麼著也是踢到右耳啊。


靠右行駛,不要超車。 游泳的人沒有後視鏡,看不到後面有人要超的。


我就想問問超車時打轉向燈了嗎?被蛙泳腿干一腳那個酸爽,叫你浪


游泳不是開車,沒有後視鏡,所以這個是你的全責。前面的人是正常行駛,她無法知道你的位置,你要超她你必須有完全的把握。你可以用手碰她的腳提醒,超過的時候你必須有體力和技巧上完全的把握。你要是沒有經驗別去亂超,這一腳的力道大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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