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情況說明」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辦案機關經常會根據客觀的事實及採集的證據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

情況說明的屬性

情況說明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辦案機關針對辦案行為所涉及的事實或者證據情況,以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的雙重名義出具的,起到證明或者說明作用的書面材料的總稱。

情況說明是否屬於證據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根據上述規定,情況說明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但情況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領域卻被廣泛運用,其證據資格皆為法院判決所確認,筆者認為,對於情況說明的屬性,不必拘泥與證據的形式,只要情況說明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就應當視其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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