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章瑩穎案發生在中國,在沒有監聽到嫌疑人自承綁架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刑拘嫌疑人?

現有證據是指:1、章瑩穎上土星車的監控視頻 2、嫌疑人是土星車主,該車在該市保有量極小3、嫌疑人的土星車與視頻中的土星車有相同凹陷、劃痕4、嫌疑人在警方一般性排查詢問中亦承認當時搭載章的就是他,但他不小心開錯方向,讓章不安,幾個街區後他放章下車
鑒於部分朋友可能對案件不是特別了解,再解釋一下:在美國,FBI在掌握了上述四項證據的情況下,並沒有逮捕嫌疑人。顯然,在美國這樣的證據不足以對被告人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美國人是在監聽到嫌疑人自承綁架後才逮捕了他。我想問的是,如果是在中國,假設沒有監聽到,僅憑上述四項證據,是不是就可以羈押嫌疑人?


謝邀。

這種案子我不是沒經歷過,內心無比的確認就是他,但是沒有證據,都是然並卵。

儘管從最經典的偵查理論出發,一起謀殺案中,圍繞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接觸的人去調查往往能夠形成突破,但是你必須在選對了這個人。即你所調查的,是確定無誤的最後接觸的一個人。這個人選是隨著偵查的深入不斷的修正的,但是懷疑是懷疑,你要真正對對其拘押、採取強制措施的話,你必須要有證據指向他。

而證據,真的要看環境、看條件甚至是看運氣的。

我們看證據,並不是看證據的多與少,最最重要的是證據的指向性,即某個或某些證據能證明發生了什麼事情,其所證明的事情能否具備排他性,能否閉合?

來看看你題設裡面所有的證據:

1、章瑩穎上土星車的監控視頻;

2、嫌疑人是土星車主,該車在該市保有量極小;

3、嫌疑人的土星車與視頻中的土星車有相同凹陷、劃痕;

所有的1、2、3隻能證明受害人上了嫌疑人的車子,事後發生了什麼,她上了嫌疑人的車是否必然的導致自己被害的結果?就這1、2、3個證據,尚未達到閉合的程度,即並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章因為上了他的車而最終遇害。

上車→遇害,之間還缺乏一個鏈接點(上車之後、遇害之前發生了什麼),而這個鏈接點就你題設中的1、2、3三個前期證據來說,是空白的。我並不是說一定要查的清清楚楚才行,但是你必須要有一定量的證據來支撐你的懷疑,讓你的懷疑具備蓋然性,而不是簡簡單單的猜測性和或然性。

所以嫌疑人很容易的就拋出來一個合理懷疑——我因為開錯了地方,所以她驚慌了,所以我在街角放下了她,之後我就不知道了。

你要讓嫌疑人拋出的合理懷疑變成確定無誤的謊言,那麼,你需要有證據,諸如,有目擊者看到,嫌疑人在開過了其所謂的方章下車的街角之後,車上仍然是有一個女孩子的等等等等,如果沒有這些補強性證據,你就不能堵死他的退路,那麼你的證據鏈就不是閉合、排他的,那麼疑罪從無之下,你最多刑事傳喚他24小時,然後,放人!之後再像瘋狗一樣的盯死他,等他露出破綻,然後干廢他。


在此稍作引申:

其實吧,很多案件都是需要經營的。經營是為了獲取更好的機會和更多的證據釘死他。刑拘他3天、7天、30天根本不是目的,目的是起訴他,讓他被定罪,讓他在深牢大獄裡付出代價。


所有的偵查措施,目的都是為了證據。證據呢,又是刑事訴訟的根本。
如果只有上述四個證據,我個人覺得,這個人只是有重大作案嫌疑,遠沒有達到刑拘所要求的證據充分的要求。
所以,肯定是需要對這個人重點關注啦,該用的偵查措施都該用上,直到獲取的證據可以確定或者排除這個人是否作案。
刑事案件的偵破,就是一個不斷的提出假設並不斷證偽的過程,實在無法證偽的結果,基本上離事實真相就不遠了。
也許有人會說,還等什麼?把他拘了,不怕他不招。
哦,這個叫「以拘代偵」,公安部早就下文禁止這麼幹了。現在還這麼干,這是賭博,賭博的結果很容易是「呼格」案那樣的悲劇。
所以說,證據才是最重要的。鍵盤俠們的「民意」,不應該左右偵查進程,因為他們對偵查業務和法律一竅不通,除了口水,他們什麼都沒有。他們連賭桌都沒資格上,遑論參加賭博。
當然,無論有沒有資格,賭博都是危險的遊戲,誰都玩不起。還是老老實實去找證據吧。
瀉藥


(?ω?) 這個問題~有人想挑戰中國刑警的審訊么?~

送給所有犯罪嫌疑人一句話~
不怕一群警察突襲~
就怕一隻刑警惦記~

再多嘴一句,不要挑戰天網,更加不要挑戰認真兩個字~


應該也是不能,因為已現有的證據看,邏輯上沒辦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拘捕了然後呢?


即便嫌疑人詢問時認罪,在法庭上其他證據不夠的情況下,嫌疑人翻供會不會脫罪?
嫌疑人律師會不會援引毒樹之果原則,倒逼警方的批捕不嚴謹,客觀上作廢嫌疑犯口供?

這個世界上的正義,要建立在能證明的基礎上。在法庭上,勝利才是正義。
看了Legal High第一集,你就明白了。


今早起來收到的案情通報,你們可以看到,從發案到抓獲嫌疑人,我的同事一直在通宵達旦的工作。兩個都是差不多的案情,兩種體制下的工作效率。
PS:案件的細節大家也不要問我,畢竟還是未訴之前的案件。發這張圖我覺得我已經是半越線了,但是早上起來,看到這個問題,又剛好想到身邊的這個案子。所以給大家分享一下。
我們沒有FBI那樣的影視宣傳,沒有那樣的經費充足,沒有那樣的裝備優良,但是我們是人民的警察。
我經常在抱怨警察苦,警察累,警察工資低。但至少今天,我為自己是一名中國警察而驕傲,因為我們伸張了正義。
人民公安,守護在你身邊。

————時間線——————

被害人遺體已被找到,願逝者安息。


當然不能,上述證據只能證明章在失蹤前與其接觸過,不過按照中國警察的工作效率,最遲當天晚上我們就會把他帶到公安局,那時候章也許還活著吧


僅僅這幾條的話,證據鏈閉合不了。缺少指向性證據。就算刑拘了檢察院也不會批捕,更到不了法院審判環節。


兩段模糊的錄像為破案提供線索


這個放在本朝這真得具體情況集體分析 因為本朝證據法學落後 很多東西是不能直接去當證據的   或者是大家都覺得可以  但是法庭不認可   你懂得  但是事情弄大後 法庭又願意承認很多之前不承認的證據 而且很多地方的刑事技術水平和儀器甚至經費有限 在弄大後 重視了 這些就解決了

還有一點就是本朝jing cha  並沒有美國那麼大的權利   當然鬧大後   各級政府領導重視  各種單位配合  這些事請就好辦  單靠那點小權利  沒人配合  呵呵   什麼都幹不了 

所以說很多大家自以為簡單的案子在本朝真的基層是不好弄的


今天看鏘鏘三人行,李玫瑾老師提出一個觀點,在美國,警方十分在乎程序正確,所以沒有馬上進行搜查,只能在取得許可以後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在中國,警察相對來說更在意受害人的生命(當然後面上法庭的時候,法庭也是無罪推定的),所以中國警方會直接去搜查,爭取先救出被害人。如果第一天就直接去搜查被害人住所以及一切可能的地方,可能章還有獲救的可能,畢竟那個犯罪嫌疑人想實施的是綁架,性虐之類的,並非無差別殺人。
在這類案件里,個人更傾向於中國警察的做法,畢竟人命更重要。


我覺得要是在中國,只要不是特偏的小城市,那滿大街的攝像頭不會只有這些證據,攝像頭會把行車路線都記下來,有些城市甚至進了哪個小區哪棟樓幾層都知道


此案放在中國,早就破案了!!因為,中國的攝像頭更普及,會提供更多的證據,另外我們講究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兩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很多不同之處,但證據的種類和認定條件很相似,只鎖定了車輛,而對嫌疑人沒有進一步取證的情況下,不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我國的刑事拘留雖然不需經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一家說了算,但下一步檢察院不批逮捕,就挺麻煩,所以各類材料必須站的住。公安局的法制處,法制科就是干這個活的。

咱天朝辦案不一定非得像FBI那樣搞什麼監聽取證,手段多的是,沒有米蘭達條款,也就是說沒規定什麼沉默權,可以採取詢問、傳詢等方法,這個律師管不著,為什麼不說?說了還要核實你說的對不對。

很多地方公安機關的口號是:命案必破。所以,重大案件的破案率確實高。想想看,從上至下,市縣一級領導挂帥,成立領導小組,刑警交警治安警戶籍警全都上,連社區民警都分下任務,必須入戶,漏了人倒查責任,再加上朝陽人民群眾舉報,用盡所有資源,重大案件的破案率能不高嘛。

而米國呢,你想搜查小區所有的車庫?那得辦多少搜查證啊,亂闖可不行,人家裡都有槍。。。


題主問的是實然,有些人答的是應然,真是驢唇不對馬嘴。
先說結論:會的。下面一堆答案說不會,顯然不了解普遍的辦案現狀。另外題主的題干也不完善,沒提嫌犯撒謊這一點。
綜合四點線索及嫌犯撒謊這一點,在中國絕對會刑事拘留,進一步審問了。


普法多年了,中國沒有那麼亂七八糟。這個證據不足的,除非人為干預、強行施壓,不然不會刑拘。

張氏叔侄案,比這個證據還多,還是冤案。

所以,都憤怒,但總有人必須冷靜。


為啥那麼多人認為口供比證據重要呢?電視劇看多了?


如果在中國被抓到,人民群眾會喜聞樂見這個屌毛被天朝各類刑訊逼供手法輪番虐一遍。
而且連帶著屌毛的妻子也會被虐一遍。
所以犯罪分子的人權,我們還是等他認罪以後再說吧。


問題在於,在中國,你儘管可能儘快的抓獲罪犯,但如果後來發現罪犯是個未成年或權貴二代,而受害者儘管遭遇各種虐待凌辱但還在輕傷水平,這事可能就沒什麼下文了…


要是在我大天朝,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可以靈活處置,在美帝只能是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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