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律師天團#哪些手段取得的證據是不被法律承認的?
被承認的證據的反面就是不被承認
(一)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於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於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對證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對於鑒定結論,鑒定人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遇有法定迴避情形還應當迴避。這是對鑒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鑒定結論應由鑒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製作者、製作時間、地點、對象、製作過程及設備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於合法的途徑。
此外,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或原物。採用副本、複製件或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錄像或照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由製作人簽名或蓋章。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不符合以上6種方式的,都屬於不被承認的證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事務部 封躍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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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民事訴訟中一般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被認可:
1、取證時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為代價的,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通過調解協議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解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法院要求鑒定人出庭但鑒定人拒不出庭的,當事人提交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對自己的婚姻不忠而有出軌的行為,發現另一半有出軌行為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去收集證據,以便自己將來離婚的時候法律可以偏袒自己一點。那麼,出軌哪些證據法律承認?下面華律網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出軌哪些證據法律承認?合法收集的證據即可。
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證據
簡訊聊天記錄,qq、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
手機保存的、或者在營業廳查詢到的手機通話記錄
證人證言(注意該證人與雙方是否有利害關係)
對方承認的書面陳述
照片影像資料
還有其他的合法途徑採集的證據。
注意,採集方式一定要合法,否則會被排除適用。
婚外情證據收集的技巧
1、固定易失的外遇證據
對於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簡訊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託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採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和錄製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4、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衝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
最不應當承認的是,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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