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裡賈政如果真把寶玉打死了,有什麼法律後果?
封建社會比如清朝,三綱五常是社會共識。其中一句俗話是: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實際情況呢?父親真的可以打死自己的兒子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嗎?是人命關天衙門公訴,還是民不告官不究,還是報案了也不管?
曹雪芹年輕時生活的時期應該是康熙後期。
懂康熙朝法律的筒子幫解答下,最好有旁證案例。
賈政以懲戒目的實施家法而將賈寶玉傷害致死的情節屬於古代律法中的「毆傷罪致死情節」,也即現代刑法罪名中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
雖然該罪名情節在古代也被簡稱為毆殺,不過殺(結果)僅僅是毆(行為)的加重情節,犯罪人並不具有主觀殺害目的或不可控情節,既不符合故意殺人的條件,也不符合過失殺人的條件,因此 @居士說 先生所言罪名「殺」(「故殺」、「斗殺」、「謀殺」、「過失殺」、「戲殺」、「誤殺」)並不符合本案情形,不過 @居士說 先生對古代法理解釋還是蠻到位的,我再補充一二:
一、與本案有關的古代毆傷罪致死情節條文及本案適用:
1.《唐(開元)律》、《大宋建隆重定刑律統編》卷第二十二《斗訟律》二:
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有期徒刑一年半)
2.《大明律》卷二十《刑律·鬥毆》、《大清律》卷二十七《刑律·鬥毆》: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杖刑一百杖)
3.紅樓夢背景可能時間段內的歷朝清律及其修改,無論順治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九年的《校正大清律》、康熙十八年的《刑部現行則例》、雍正三年的《大清律例集解》、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都沒有對上述條文做更改。
可見依據從《唐律》一路繼承下來的《大清律》,在所有紅樓夢故事可能時代的刑律規定中,賈政實施教令家法毆殺賈寶玉一案,無非是有期徒刑一年半或杖刑一百杖。如若考慮到賈政家族寧榮二府的地位與人脈,根據明清律相對於唐宋律多出的「非理」二字,賈政一方、皇帝、有司甚至可能以不構成「非理」要件的理由,免除賈政的杖刑。
二、中華法系中的家長權
賈政在本案中之所以能夠得到如此輕微於常人的刑罰適用待遇,是魏晉南北朝以來律法儒家化的結果。律法儒家化,是儒家對法家思想指導下的秦漢律法的大規模不間斷改造運動,它使得儒家提倡的君臣、父子、夫妻大義融入唐宋明清律中。
具體到賈政這種一家之主身上,就是集家長權、父權、夫權、家族財權於一身,具體到本案涉及的賈政賈寶玉父子關係上,就是尊卑關係的確認。再把這種家長權、尊卑關係,適用到律法上,就是「以卑犯尊,越親罪越重;以尊犯卑,越親罪越輕」,像賈政與賈寶玉這樣的合法親生父子關係,屬於五服制度中的斬衰至親,所以賈政(尊長)毆殺賈寶玉(卑下),因其至親,罪便至輕。
三、古代法中的家長權
古代社會,以「君主-官僚/封君-家族」為基本社會結構,家族為基本社會單元,帝國封國有君長、家族宗支有家長,家族就是帝國的縮小模式。
家長(族長、宗長、房長)是整個族、宗、房的所有人,家長與成員之間的法律關係,甚至可以用主奴關係來類比:家族成員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家族成員不具有完全人格。從歷史表面上所能看到的各點是:最年長的父輩、最年長的尊親屬是家庭的絕對統治者。他握有生殺之權,他對待他的子女、他的家庭像對待奴隸一樣,不受任何限制;真的,親子具有這樣較高的資格,就是終有一天他本身也要成為一個族長,除此以外,父子關係和主奴關係似乎很少差別。子女的牛羊就是父的牛羊,父所佔有的物件由他以代表的身份而非所有人的身份佔有的,這些佔有物,在他死亡時,即在其一等卑親屬中平均分配,長子優勢以生得權的名義接受雙倍的份額,但更普通的是除了一種榮譽的有限權以外,不再賦予任何繼承利益。
-----亨利·梅因《古代法》
這種看似中國特色的宗法現象在羅馬法中也存在(Patria Potestas),一個羅馬法意義上的人(成年男性),必須具有市民權、家父權、人格自由權,才能算作一個完整的人格主體。宗法權、家長權、夫權、父權、族長權等身份權以各種形式幾乎遍布各國古代法,身份權便是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法理表現。打破維繫等級制度的身份權是各國法律近代化的主要使命,打破身份等級意識則是現代法治精神仍舊未能完成的一項大業。
參考書目摩摩達:
-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豆瓣)
-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 (豆瓣)
-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 (豆瓣)
- 亨利·梅因:古代法 (豆瓣)
幫高票補充一點,唯一的法律風險是賈母。
因為賈母可以去告賈政不孝,這樣賈政也會被官府判死刑。
或者賈母因此氣死了,那賈政當然也不用做官了。
倒是也不想大家想像中那麼輕微,中華法系的確遵循地位尊上者對卑下者犯罪,相應刑罰減輕的原則。
但是到了清代,刑罰制度和刑事理念都有了長足進步,案件審理中要考慮基本案情、行為原因以及社會影響多個方面,並且皇帝的意見是最終意見,一旦皇帝認為該死,就是該死,八大聖人也救不了你,而且清代不太會有官員在具體案件刑罰處理上和皇帝唱反調。
一任百里侯尚且是破家的縣令,更何況如有勛貴之家家主毆死嫡子之事,起碼都是順天府級別才能介入處理。
賈政若毆死賈寶玉,面臨的主要問題有案件內,有案件外。
案件內的就是毆死嫡子的行為的確過度。賈寶玉因收留忠順親王府(還是疑似政敵)的伶官,被人家一狀告到府上,外加賈環誣告其逼奸母婢致死,賈政一方面氣急兒子不肖,覺得因寶玉恐怕亡家有日,另一方面也確實懼怕得罪皇家親王,故而下手重了些。但逼奸之事本來虛妄,結交琪官雖說犯了大忌,但終究無非是紈絝之事,因此毆殺嫡子,任誰都會覺得賈政暴虐。
有這麼幾個問題,中華法系強調出禮入刑,《永徽律》完成了禮於刑的結合,到了清代,除了一些刑罰和制度發生變化,增減了一些政治性更強的法律外,本質內核是延續下來的。儒家認為治國和治家應當是一致的,最高票的答主已經完整論述過了。同時,禮高於刑也一點也沒有變過。父子關係是三綱之一,要求父為子綱,子女不得違逆父親,而反過來又強調「大杖則走」,目的是為了避免「弒親」的倫理悲劇發生。
因為「父」是不應該錯的,而「弒親」不論理由如何,是大錯,因為這個行為破壞了儒家禮法理論的核心「仁」。子女為了避免父母氣急失手,鑄下大錯,就是一種孝。同時,因為「父」是不應該錯的,所以子女如有錯,首先就是因為你沒教好。所以不論是順天府還是刑部,所有人的第一影響肯定就是「賈政暴虐不仁」。
在實際的審理中,如果賈政表現好,賈家上下使錢到位的話,最好的結論應該是賈政過失毆死兒子,罪責也就是依律徒、罰金、免官罷了。
案件外問題的恐怕才是要讓賈家提前敗亡的東西。
首先,賈母恐怕過不了這一關,即使不死也無力支持。在賈政入獄,賈母病倒的情況下,賈家沒有人撐得起來。王熙鳳和賈漣的權力源於賈政和賈母,也僅僅是管家罷了,而且賈赦恐怕未必願意自己的兒子媳婦去搭救一直瞧不起自己的弟弟。所以賈家亂套幾乎是肯定的,王夫人先喪其子,後陷其父,未必能撐起來營救賈政的攤子,須知塞錢也要找對人呀。她唯一可以依靠的是自己的母家,看王、薛、史三家願意為這件事出多少力,不過三家再厲害,賈政一年半載的牢獄之災是少不了的。
其次,賈政會因為入獄失去自己家主的地位、工部的官職和士林的人望,對於一個封建官僚來說,這些是他全部的社會價值。賈政是工部員外郎,算不得什麼高級官員,但因為是勛貴之後,而且實際上起到了支撐賈府的作用,還有一個貴妃女兒,所以他不同於可鄙的賈赦,是實際意義上的家主。但賈政工部的差使雖是恩蔭,但是其本人多少還是有幾分學問的,後來賈政外放學政,歸來路上又是欽差,多少也算簡在帝心,但之後北靜王扶助情節是高鶚續的,不知是否曹公真意。所以賈政,難有同年恩師士林之力可助,也難有皇帝親王后台之人力保,就是一個失手殺子的恩蔭員外郎。到了入獄之日,賈政多半會發現自己身上所有的價值就是無根浮萍,隨雨打風吹而去。
至於賈元春,我個人認為賈政因著賈元春不至於遭受重刑,庾死獄中,但恐怕他要拖累賈元春。如前所述,治家和治國是分不開的,一個治家無法的人,輿論上會認為這個人不能當官。皇帝治家無法怎麼辦?皇帝不太好換,所以儒家體系下的封建官僚制度給皇帝設計了一套完備的後宮制度,清代是集大成者。如果某個妃子的父親因為毆殺嫡子入罪,那麼這個妃子首先要面對的是自己在後宮的全面失勢。除了因色上位的,后妃能坐穩妃位,乃至貴妃、皇貴妃、皇后位子的,前朝必有親族援助。送入宮中的女兒從來都是家族的祭品,那麼家族敗亡了,這些祭品還有什麼價值嗎?除非能得到皇帝持久的恩寵,或有一線生機,不過也要看是什麼皇帝。如果是萬貴妃面對成化,那恐怕就算萬政連同萬赦一起殺了,也不會有太多麻煩。
所以如果一切順利,出獄時的賈政官職被奪,流放於外,同時面對著自己死去的老母靈位,重病的床榻,而賈赦當家,家中破敗更甚。運氣好的話,賈環能和他一起回來,運氣不好,賈環恐怕要因為誣告兄長以致父親犯罪死在牢里。
話說到這裡,我突然想起來,賈政還算命好,即使賈環死了,還有一個賈蘭,不至於讓他絕後,否則的話,賈政恐怕要帶著無限的悔恨與痛苦,死在陋室中。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一個成語叫大杖則走,意思是說父親拿著大的棍子來打你你要跑,萬一打死了你讓父親背上官司是不孝。
紅樓夢 劇終
不會打死的,有賈母在
說實話 什麼事都不會有的。
畢竟 封建帝國以忠孝為立國之本,皇帝打死大臣 也許會有諍臣血濺金鑾,
可親爹嫌兒子不成器打一頓 結果打狠了打死了?唉 只能說打死也就打死了 兒子的一切連命都是老子給的,
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賈母是唯一有資格出現的變數 可她孫子已經死了 難道你還指望她打死自個兒親兒子嗎?
所以 說實話 封建時代君要臣死也許還有點難度 父要子亡 真沒啥難度,畢竟 過去嘛 不孝這個罪名的上限是死刑,
取我的護官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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