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人不用負法律責任真的合理嗎?

最近在看新番亂步奇譚,裡面有一位警官對患有精神病卻以此作擋箭牌的殺人犯嫉惡如仇,而法律無法制裁他們,後來因為曾經逮捕的罪犯(不是圖中那個)的報復--殺死了他的妹妹,所以自己在忍無可忍之後將那些罪犯一一殺害。
雖然我認為他不該私自處理罪犯,但是那些罪犯該怎麼處理呢?儘管政府對犯人進行強制收容,但可以出院,難道他們就這樣就被釋放(從拘留所或精神病院)甚至放棄起訴嗎?他們可能會繼續作惡的啊...

希望大拿們能為我解除一下幾個疑惑

①雖然說他們有精神病,不過終究是殺了人,有人說他們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那麼被害者真的就是冤死了嗎?
②他們被釋放以後回歸社會,他們沒有受到法律的震懾,很可能繼續作惡,那不是可能又有人無辜死亡嗎?相關部門的應對方案是什麼?
③有過前科的人對社會必定會造成恐慌,引起人們對精神病人的害怕與排斥,豈不是對其他無辜的精神病人很不公平?
④最可怕假如有人無病卻通過操作通過了司法對精神病的鑒定,肆無忌憚地作惡,豈不是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註:題主在法律方面的知識甚少,上述話語中可能有錯,如有不對,希望指出,多謝各位!!

下面是動漫中的截圖


其他問題里已經有相關的回答了,題主自己去搜一下吧。
1、精神病人分為限制責任能力和無責任能力兩種。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仍然要負刑事責任,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事責任。但無論是什麼樣的精神病人,殺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
2、殺了人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會被釋放,而是被送去強制醫療,基本上也就是終身監禁了。具體可以參考我的另外一個回答
鑒定為精神疾病的患者(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累犯且嚴重犯罪情況的定罪量刑? - DoonnerDie 的回答
3、這個社會的人本來就對精神病人有歧視和恐懼,不僅僅是因為他們殺了人才會產生歧視和恐懼
4、精神病鑒定是很嚴肅的操作規範,如果造假要承擔很大的風險。所以雖然不排除確實有人造假,但一般來說醫生也不敢給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果,最多是給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何況公檢法也不是傻子,看著這人言行舉止都正常,誰會相信他真的無法辯認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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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允許我先放上一張圖......

好了吐槽完了。

草草的看了一下其他答主的回答,感覺遺漏了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我稍微補充一下。

題主給出的截圖中,暴露出來一個最大的邏輯缺陷是:這名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並不是刑法意義上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我有心理疾病,沒有責任能力」、「我很有錢的,就算有前科也能活下去的」——這些辯解具有條理並且邏輯清晰,說明他極有可能是限制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並且是在有辨識、控制自己能力和意識的條件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而精神病人若要認定沒有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 精神病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與其所患精神病的癥狀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客觀因果聯繫

也即,在病理性機制(如妄想、幻覺、思維障礙等精神癥狀)的直接影響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被視為辨認、控制能力喪失或尚未完全喪失。

  • 最終是否負責,關鍵在於精神病人在行為時這個時點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 精神病人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是不受控制、無意識間造成的而非是人為放任甚至故意轉化而造成的
  • 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能被評價為讓行為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辨認、控制能力。

當今世界,刑法對於精神病人不負實施責任認定的司法實踐早就從「單純依靠生理學鑒定」一步步演變到現在主流的「包含生理學、心理學的醫學標準和法律標準雙重鑒定,並重點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評價分析」,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拿精神疾病為由逃脫制裁,早已經不是買通幾個精神科鑒定人員那麼容易的事情。

當然這個課題從比較法角度可以展開很多,若有興趣,知網上已有非常多精彩詳盡的研究論文,我就不在這裡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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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合理吧,如果這個精神病是所謂的官能性的損害的話。
如果這個精神病是官能性的損害,那麼這個老兄在法哲學層面上算不算個人就不好說了……現行的司法實踐也是依據這個邏輯,即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才算是人,如果沒有監護人,對不起,精神病院里關起來……


法理上是合理的,但是操作中混淆了「不負法律責任」和「不受處置」,結果演變成法律的黑洞——「精神病殺人不犯法」,「精神病隨便殺人沒關係」。

狗咬人和瘋狗咬人是不同的,狗咬錯人會得到處罰,瘋狗亂咬人就打死,瘋狗還沒咬人也打死,以避免其亂咬人。精神病雖不犯法,但應採取強制措施以免危害社會,或者銷毀(區別於死刑)。


不合理。法律的目的不是報復,不是懲罰,而是預防犯罪。從這個角度想一想就什麼都明白了了。


拋開科學、法律、醫學層面
給別的人和家庭造成災難,卻不用付出同等代價,公平嗎?
殺了人,就應該償命。會殺人的精神病,留在世上做什麼?
收容一群會殺人的精神病在一起,意義在哪裡?


題主我理解你的擔心,單純說說我了解的情況。在一些地方,如果真是惡性案件(情節嚴重或者民憤極大),公安和檢察院那邊會壓著不許給嫌疑人做精神鑒定,然後法院也會儘快宣判,即使真是精神病,他也得死。


應該一視同仁,犯罪就要得到懲罰


不合理

但合法


不合理啊,但是自己復仇又如何,有成功先例,美國著名的「辱子殺人」案不就是一個父親向一個變態猥褻兒童罪犯復仇並擊斃卻成功脫罪並被視為英雄,怎麼能允許精神病人犯罪卻監管不利,親人受傷害也是會逼瘋一個人的,程度不同而已,難道我們要退化到亂世不守法律拿起刀槍互相報復


南京撞人致死的案子,精神鑒定出來了。難以想像那些受害者的痛苦,平白無故就死了,肇事者還存在各種脫罪的可能。。。想起領導說的話,有英雄的民族才有希望。。一種莫名的失落感


我不是學法律的。也和法律並扯不上關係
從我的邏輯理解來講
精神病人在殺人的時候其實不是他自己 而是另一個人(就是比較典型的精神分裂嘛) 所以不能讓他健全的人格受到處罰
所以。我覺得正常的邏輯是 對他犯罪的人格 或是狀態進行判決
在他下一次出現這種狀態或人格時執行判決


確實很不合理,2015年西安發生的一起精神病人傷人事件(受害人是一個2歲的小孩,手段及其殘暴。),所謂的監護人根本就沒有能力和精力(除非長期關起來,但這又和由國家進行處罰有什麼區別?區別就在於一個治療經費由國家出,一個由私人出。。。)保證他們不傷人(特指有暴力傾向的)。
如果法律不能保證民眾安全,那這法也就該修改了!個人建議:對有暴力傾向精神病人進行評估,按照治癒可能性進行分級,對治癒希望不大的甚至可以進行安樂死!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現行社會他們可免責,而那些冤死受傷的人呢,誰來為他們負責?難道是那些個更不靠譜監護人嗎?
明知有潛在的攻擊傾向,尤其是那些基本上完全無一般人的意識的精神病人,在某種意義上還能視作人嗎。在其傷人後,類似如影視文學作品裡的喪屍一般對常人具有攻擊性,我們怎麼界定它?當作同類然後被其攻擊嗎?
那些動物致人死亡也得受刑責,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致人死就會安樂死,其主則有看管不利的責任。
而論及對精神病人的保護問題,事實上,就是機制體制的不健全。但是要為我們正常人為這個買單就不同意了。更不要說人權了,你跟精神病人講人權看他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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