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種族歧視行為是否應該是不可接受的?為什麼?

舉例:

  • 我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只租給白人,不租給黑人。(可以區分為寫在租房啟事上和不寫在租房啟事上的情況。後一種情況即以各種手段推卸掉黑人客戶,使得房子實際上只租給白人。下同。)
  • 我擁有一所私立學校,校董事會一致認可這所私立學校只招收白人,不招收黑人。
  • 我是一個服裝設計師,設計製作了一套衣服,我認為這套衣服從審美上只適合白人穿而不適合黑人穿,因此只向白人出售這套衣服。(需要首先確認一下這個例子本身是否構成歧視,還是僅僅是差別對待)

註:這裡並不強調現有的道德規範和法律體系中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而強調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或者法律上是否應該被接受。

不喜歡某些人屬於個人的自由嗎?

請大家就事論事對此問題進行充分討論,不要人身攻擊、謾罵。


我是來閑扯的,主要是看到了 @陳喜兒 答案中的「在美國最好的栗子便是愛爾蘭人」和「一無所知黨」。

(吐槽:我能說最差的例子就是美國婦女了么?現在連個總統都沒拿到,還在爭取平權,有啥好爭的啊。)

我覺得作者在這裡有點時空錯亂了,把幾十年後的事給拉前了。

作者說「彼時愛爾蘭人因為土豆大饑荒如潮水般湧入美國,窮且能生,一如現今穆斯林入歐羅巴,勢將淹沒高素質盎格魯撒克遜小家庭,動搖國基,於是部分憂忡之士,結社排擠愛爾蘭人」。

當時一無所知黨和愛爾蘭移民的主要矛盾,是宗教矛盾,是新教徒與愛爾蘭人的天主教之間的矛盾,這二者之間沒有什麼素質高下問題。

比如紐約的矛盾被激化,是在 1842 年,新的主教 John Hughes 上台後。對於天主教來說,最重要的是孩子上課時用什麼《聖經》。而公立學校的老師都是新教徒,上課用的是 St James 版的聖經。天主教會的目標,就是讓天主教學生能用自己的 Douay 版。而 1844 年費城針對天主教徒的暴亂,背景也是在《聖經》上。

John Hughes 為紐約爭取到了第一個由民眾決定如何教學的公立學校系統。在新教徒主導的輝格黨隨後佔領了地方教育局後,又轉向建私立天主教學校。到今天,美國的天主教學校依然是私立學校中最強的體系。

至於說因為移民能生而擔心種族滅決,那是在十九世紀下半葉,東南歐移民大量湧入,而本土新教徒生育率下降後才出現的事。這裡的一個重要推出,是達爾文的進化論在 1858 年出現,激發了科學種族主義,這時一無所知黨早就垮了。

愛爾蘭人在美國政治體系中能夠成功,原因很多。

比如愛爾蘭人移民早移民多,說英語,有著豐富的政治和軍事鬥爭經驗,等等。1844 年費城暴亂,天主教徒沒怎麼死人,主要倒是本土主義暴亂者自己死了不少,就跟愛爾蘭勞工有組織的對抗有關,他們順道還燒了不少黑人的房子。

???

這個也叫「通過自己奮鬥,發奮圖強」?

我不知道這是真天真還是假天真,故意只說半句。

活命是硬道理。愛爾蘭人大部分是農民,來城裡沒有一技之長,只能和黑人搶工作。黑人不認得白人和白人的區別,只能抱怨說怎麼現在的白人這個沒水平,非要沒身份的來干車夫廚子這樣的工作。所以,能借力打擊就打擊。

好吧,你說黑人就是劣等,活該。

1882 年時通過了《排華法案》。

華工幹了什麼了?華工不「自己奮鬥」?,不「發奮圖強」么?

太平洋上的美國船里有一半都是華人水手,在香港上船的就是10美元一個月,在美國的就是25美元起。修太平洋鐵路,華工工資 25 美元,愛爾蘭人 35 美元。華工抗議,資方就斷水斷糧威脅。沒有華工,加州的農場立刻全癱瘓,就像現在沒有墨西哥移民一樣。

問題是,前總統 Hays 在任期間已經兩次否掉排華提案了。共和黨從來都反對排華提案。為什麼 1882 年突然通過了呢?

風頭轉向,因為一位重要級人物,兩任國務卿,James Blaine,決定支持排華。

為什麼呢?因為 Blaine 想在 1884 年競選總統。

而 Blaine 自己是半個愛爾蘭人(母親一裔)。所以他覺得,可以爭取到愛爾蘭人的選票。當時愛爾蘭工人和華工打的不可開交,在西部礦廠和城市裡都 勢不兩力。於是在 Blaine 的推動下,《排華法案》通過了。

(但是 Blaine 還是沒選上。還是因為愛爾蘭人。在大選前參加一次教黨禮拜時,牧師罵了一句相當於天主教徒不愛國的話,Blaine 沒反應,被民主黨抓到,大肆宣傳,據信讓愛爾蘭選民決定投 Cleveland)

現實就是這樣的殘酷。

那年頭,沒有什麼政府保障,企業也沒有什麼保險與福利。面對生活的不確定性,大家只能依賴最靠得過的人:家人,族人,老鄉,說白了,就是同一族群的人。公司招人,也多是通過族人領袖,或者老鄉引見。族裡會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和救濟。

最終就是形成自我保護的政治力量,在經濟上壟斷一個行業,在政治上壟斷一個社區。把一種行為制度化,然後社會就會自然而然的圍繞這個制度生長,形成依附關係,最終不可分離,深入人心,變得天經地義,本該如此。

修太平洋鐵路,工頭 John Strobridge 就是個愛爾蘭人,死活不要華工,只要愛爾蘭人。但工作太危險,招不來,最後不得以,才招的華工。

是的,種族偏見是很難避免的,以為種族偏見不會最終通過政治活動與公 權力反映出來,那也太天真了。

種族歧視這種事,在經濟好的時候,就沒什麼太徵兆,反正大家都有錢賺,一到經濟危機,就冒出來了。到了 19 世紀下半葉,美國是進入工業革命了,經濟危機也家常便飯了。

於是乎,會通過各種明著暗的方法來搞你,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為自己找替罪羊。說低工資搶工作,其實女工和華工的工資差不多,童工甚至更便宜。但是,都不比不說英文不信基督的華工更招風。

雖然明明要打擊你,法律上,可是一個「華工」都沒有(美國憲法里有「奴隸」這字么)。華工的工作,也就這樣一點點的被擠。

舊金山,1870 年通過一個法,不能在人行道上用竿子扛貨物。你說誰會用扁擔?

1873 年,大經濟危機那年,通過一個法,進了監獄的人一率要剃頭,不能留辮子。對,辮子。

當時中國人在舊金山的洗衣店最多最便宜,於是那年還通過一個法,在馬路上運送洗的衣服,必須用馬車,否則罰款。

華工還真爭氣,商會組織打官司,把這幾個法全打下去了,因為違憲。

然後到 1879 年,加州就修憲了。通過後,州長宣布 1880 年 3 月 4 日為法定假日,以讓大家可以組織反華示威。

然後就排華法案了。從此,華工和「罪犯,乞丐,精神病患者」不得入境。

然後就是大規模的反華暴亂。

那個修太平洋鐵路,當過州長的 Leland Stanford,對華工還是不錯的。他家的葡萄園,有 300 華工。白人工人說,你不把華工散了,我們就把園子砸了。然後就開始砸,砸得受不了了,Stanford 太太就從了。

這還好的。

洛杉磯暴亂,22 名華工,包括婦女兒童被殺,50 人被用辮子吊在燈柱上。

Rock Springs 暴亂,28 名華工被殺。

Douglas Bar 暴亂,32 名華工被殺。

原來遇到過一名曾在 NASA 工作的老華人,跟我說,我們可是在種族隔離下長大的一代,那艱苦,沒法跟你們說。

歷史證明了,種族歧視可以有多可怕,尤其是當你看著它一點點的蔓延,卻無力躲開。

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可能是最直接,最基本的保護方法。你不用法來保護自己,別人就可能用法來傷害你。

所以題主舉的幾個例子,不追細節的話,在美國都是非法的。法律不止是像科幻小說一樣向前看,也要不可避免的像歷史小說一樣向後看。

而且,光有法律是不夠的。法律也是人定的,1875 年的民權法案,後來就被宣布違憲了。

定了法律,不過是交易成本的變化,真正要改變的,是人的心。

這個是社會的問題。這個遠比經濟學家畫兩條直線一交叉,或者政治家大比一揮撥個款要複雜的多。

說個聽上去簡單一點的,也是弱勢群體的。

就是長期無家可歸者。

1997 年 UCSD 有個著名研究,跟蹤了 15 名酗酒流浪漢,結果發現他們因為進急診等事,18 個月花了政府 150 萬美元。對,政府為了讓他們能繼續流浪,每年要在每個人身上花上幾萬塊錢。

Malcome Gladwell 有篇 Million Dollar Murry (http://gladwell.com/million-dollar-murray/),講得也是差不多的事。

那你說不就是沒家么,給他們錢,找個地方住,然後就可以找工作,一次性就解決了吧?舊金山干過這樣的事,錢是給了,可沒人住下來,回復正常生活。

這些流浪漢之所以長期流浪,正是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了在社會裡過正常人生活的能力(比如在流浪漢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是打過仗的前軍人)。他們對生活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他們需要的不是簡單的錢,而是真正理解他們需要的,來自社區的支持。一個可能花錢沒那麼多,卻需要長期深入投入的複雜工程。

但是醫院,警察,這些地方想得,是如何把他們趕快打發走。這就是體制,各管各的。

種族偏見,當然是比這要複雜的多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人和一個社會在相互碰撞,而是兩個缺乏相互理解的文化,因為現代社會的發展,而不可避免的發生碰撞。法律,是為了多數人能達成共識,而共識,建立在理解之上。

改造世界,是個大工程。失敗了,要承認錯誤,但是,不等於就放棄。


之前兩個高票答案對「歧視」做了很詳細區分,但是僅從答題的角度看,恐怕最需要辨析的詞語是「應該」。

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應該」被接受,包含了兩個相當不同的含義。「道德上應該做某個行為」既可能指「某人應該遵守一條不得違反的規則」,比如「學生應該準時上課」,這一層面討論的是「對」與「錯」,「作對」不是什麼了不得的事情,「做錯」則可能受到禁止甚至處罰;也可能指「某人應當向一個非常高的標準靠攏」,比如「學生應該認真學習」,這個層面上討論的是「好」與「不好」的問題,「做的好」是值得鼓勵和表揚的,「做的不好」是令人遺憾的但也並不被禁止。當然了,在很多具體問題上,這兩個層面確實有可能混在一起。

討論正題前再補一句,「歧視」是一個非常含混的詞,每個人對於「歧視」這詞的理解是不一樣的,我個人比較贊同的一種判斷標準是「原因和不利後果是否具有對應關係」。因為一個人成績不好,所以不能讀大學,這裡是存在對應關係的,因為大學學習確實需要一定的智力水平。因為一個人是土家族人,所以不能當律師,這就可能包含歧視了,因為做一個好律師和是一個人是土家族還是鄂倫春族則沒有內在的對應關係。

回到問題本身,先說私人的歧視是一件「好」的事情嗎?儘管我們都承認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偏好,但就我個人的觀察,大多數人還是認為歧視是一種不太好的行為,或者說是不被鼓勵的。常見的理由可以見@Andy Lee的分析。同時,我也同意@Andy Lee的說法,即一個具體的行為是不是歧視,是不是被認為是「不好」的很大程度上是受社會文化決定的,也很有可能是任意的。其實還有個更加簡單的原因,自由主義的社會更加倡導多元和寬容的社會價值,更加鼓勵對話和交流而不是基於個人的一己之見對他人施加不利影響。所以可以比較放心的說,私人歧視是一件「不好」的和不值得鼓勵的事情。

再說私人的歧視是一件「錯誤」的以至於需要被禁止和處罰的事情嗎?答案並不出人意料,越是贊同自由主義贊同多元包容的人,不可避免的需要接受那些不多元不包容的人。所以從結果上看,在現代社會中,大量零零星星的私人歧視是客觀存在,並且是不被禁止和處罰的。不過自由主義並不是放棄一切實體道德規則,即使是最為自由主義的國家,也不可避免的需要一些基石性的實質性規則,需要通過禁止、處罰這種強制措施來捍衛。不過哪些歧視是可接受的,哪些是不可接受的,就又繞回到社會文化的問題上了。

最後,結合上面兩點我們可以說,許多私人歧視在現代社會是一件需要被接受的事情,但是接受私人歧視僅僅表明私人歧視不應該被簡單粗暴的禁止和處罰,並不意味著這種私人歧視是一件好的事情。相反,很多私人歧視仍然是一種不好的,和不值得鼓勵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進行批評和譴責還是可以的。


有一個很有趣的觀點。就是認為。有些行為是普遍可以接受的。有些則是普遍不可以接受的。或者說。這個世界上存在一種普世的道德。


事實上,這點和真實的情況完全不同。

對於黑社會來說,你不給他交保護費就是不可以接受的。
對於穆斯林來說。你在他面前吃豬肉就是不可以接受的。
對於朝鮮人來說。不歌頌偉大的金將軍是不可以接受的。

所以事實上,一個人可以接受什麼,不可以接受什麼,和這種行為的性質其實沒什麼關係。反而和這個人有很大關係。所以所謂的普世價值之類的。只是一種說辭。。世界上沒有普世的價值。人的差異遠大於人的共性。

而對於種族歧視。其實只是在美國是不可以接受的。這是由於黑人等群體不斷的發起暴亂。為了維護穩定,所以作出的妥協。
反對種族歧視並不是什麼真理。

同樣的道理。世界人民都反對法西斯。法西斯主義就是不可饒恕的邪惡。可是事實上,死於蘇聯的屠殺的人數遠遠大於死於納粹屠殺的人數。蘇聯人的權利遠遠小於納粹管制下人的權利。蘇聯也到處侵略。甚至造成重大危機。差點毀滅世界。

因為納粹輸了。而蘇聯是勝利者的盟友。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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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只討論在美國的情況。通常來說,顯性的歧視是不可以的。隱性的多半沒問題。

我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只租給白人,不租給黑人。(可以區分為寫在租房啟事上和不寫在租房啟事上的情況。後一種情況即以各種手段推卸掉黑人客戶,使得房子實際上只租給白人。下同。)

寫出來不可以,不寫沒問題。

我擁有一所私立學校,校董事會一致認可這所私立學校只招收白人,不招收黑人。

不可以

我是一個服裝設計師,設計製作了一套衣服,我認為這套衣服從審美上只適合白人穿而不適合黑人穿,因此只向白人出售這套衣服。(需要首先確認一下這個例子本身是否構成歧視,還是僅僅是差別對待)

顯性不可以,隱形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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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排華法案來訴說歧視是不合理的。這非常有趣。。事實上,在美國對華人的歧視是及其嚴重的。。而且至今依然嚴重的存在。比如著名的 「積極平權」 政策。。就要求大學減少招收的亞裔或者提高亞裔的入學要求。

而更為有趣的是,恰好是那些反對種族歧視者在大肆的推進這類的政策。。他們是最為歧視華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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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歧視相關的,還有一個有意思的東西叫做 羅爾斯的正義論。

這個哥們假定了一種情況,就是有神存在,有靈魂存在。並且神會讓靈魂隨機投胎

於是,這個人不經過任何符合邏輯的推理。直接得到最後的結論

人們應該平等。不應該歧視。

這是錯誤的。所以很多人信奉。


那麼 真實情況會怎樣呢?

假設神突然存在,並且利用其無敵的力量導致了地球人的承認。同時,神作出了一個聲明

2030年的時候,人類會彼此隨機交換靈魂。從此之後,神不再干預地球。

那麼很顯然,出現以下兩件事是非常有利的。

1。純粹基於密碼的銀行體系會建立。使得轉世之後還可以取出前世的財產。這樣每個人都會儘可能的把財產置入轉世銀行。同時借一屁股債。所以財產是可以伴隨轉世而移動的。

2。純粹基於密碼的身份認證體系也會建立,這樣導致了轉世之後,社會地位,人際網路等全都會帶走。

基於1,2 兩點。。基本可以確定,轉世之後唯一改變的就是地理位置和身體了。。

3,對於殘疾人。重症病人。非洲黑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會遭到大屠殺。因為如果這些人不死。那麼萬一轉到該身體之內。就會造成非常大的麻煩。。所以在轉世之前就把他們殺光。以確保安全。


於是,我們不難看出,正義是什麼

正義就是,首先人們把財產和身份存入虛擬世界,隨後身體合格的人類彼此聯合起來,殺光身體不合格的人類。隨後在轉世前,進入統一的,由計算機控制的,轉世準備間內。隨後,在轉世之後。逐步回復社會體系。

那麼,這樣的正義有什麼好處呢?其實好處還是巨大的。

這樣就消滅了艾滋病。

神的用心真是良苦啊。。。。。。。。。


首先,我們要區分統計歧視歧視。

統計歧視:基於統計結果做出的差別對待,比如某企業招募員工對學歷、技能有要求。
這種差別對待一般認為可以接受。所以,統計歧視不是歧視。

歧視:基於個人偏好做出的差別對待。比如某企業老闆在某一不用區分男女差異的工種上,只招特定性別的員工。或者寧願放棄部分收益,也要進行歧視,比如男女工作效率一樣,這位老闆寧願高薪僱傭男性員工,或者只有在女性工資較低的情況下,才願意僱傭女性員工。
這個歧視的偏好理論是經濟學大牛Gary Becker首先提出的。要點是:某個人寧願放棄收益也要堅持差別對待。

社會文化理論下的歧視:這種歧視被看作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有些差別對待被看作合理的,比如我們讓座位給身體虛弱的老人。而一個健壯的年輕人,我們就不給他讓座,這不是對年輕人的歧視。另外,某種差別對待被看作不合理,有其歷史文化社會原因,我在這裡不詳細談。
這種歧視理論的精確定義是:在一個社會裡,當且僅當一部分人認為某種差別對待是不合理時,這種差別對待就是歧視。


理論鋪墊完成,對題主的問題進行分析:

1.題主擁有一套房產,現在規定只租給白人,不租給黑人。

這的確是一種差別對待,你的房產是一種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私人財產,你作為供應方可以選擇需求方,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只租給某一種類的人,在法律上沒有問題。(經濟學或者法律專業人士如果發現我說錯了,請糾正我。

關於這個問題屬不屬於統計歧視,比較難說,如果有統計數據報告黑人比白人更容易毀壞房東的房屋,也許就能算統計歧視,從而避免歸入歧視。

如果以歧視的個人偏好理論為基礎,房東這麼做的確屬於歧視。

如果是歧視的社會文化理論,那得看是否有人認為這種差別對待不合理,如果從房東到房客(既包括白人、也包括黑人)都認為這種差別對待合理,那就不算歧視。

2.題主擁有一所私立學校,校董事會一致認可這所私立學校只招收白人,不招收黑人。

學校即便是私立的,也應該屬於club goods,在純粹的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之間。無論寫不寫在招生簡章上,應該都是不能只選擇招收白人或黑人。(關於女子學校,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從社會文化角度看,也許有人認為學校只招收女子不算對男子的歧視。)( 相關專業人士如果發現我錯了,請糾正我。)

3.題主是一個服裝設計師,設計製作了一套衣服,題主認為這套衣服從審美上只適合白人穿而不適合黑人穿,因此只向白人出售這套衣服。

不構成對黑人的歧視。首先服裝設計師本人沒有對黑人有個人偏好,其次,從社會文化角度說,某套服裝適合某種人是很正常的,相比沒有人會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一些私貨:


從社會文化角度看,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有種相似點。那就是它們之所以不可接受,有很大程度是歷史文化社會原因。


從個人偏好角度看,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一樣,普遍存在。個人偏好會受社會文化影響。

關於歧視,有以下幾個基本定理:

1.基於個人偏好的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

2.基於統計數據的差別對待是合理的。

3.一項差別對待是否被社會看作合理,有一定任意性。這種任意性源於歷史原因。

從1和2我們可以看出,關於差別對待是否合理,一個行為是否是歧視,我們很多時候是在運用工具理性來判斷。比如:前面那個有性別歧視的企業老闆,他這麼做會損害自己企業的利益,所以他這麼做不對。而對低學歷人群的差別對待,不會損害企業利益,從而沒什麼不對。採取工具理性論證差別對待是否合理,有偏離倫理學論域的風險,也就是說,歧視有可能不是一個倫理學問題。

----------------------------------------最重要部分的分割線(懶就只看這部分)-------------------------------------------

題主補充了問題,主要是想問歧視這種行為在道德或法律上是否應該被接受?

關於法理學,我不擅長。
倫理學上談歧視,無論是從規則功利主義還是康德的道義論上,還有羅爾斯的正義論都認為歧視這種行為不可接受。

因為:
1.歧視行為對被歧視者造成了痛苦。

2.歧視行為對歧視者造成的愉悅感相比被歧視者的痛苦,小太多。


3.歧視也沒有把被歧視者當作目的,沒有對理性存在者公平的對待。換句話說,歧視是對被歧視者的不尊重。


4.歧視這種行為是不公平、不正義的,無知之幕背後的立法者們不會同意。


5.就經濟學意義上談,歧視這種非理性行為不利於帕累托最優。

-----------------------------------------------------最重要部分結束-----------------------------------------------------------------

-------------------------------------應題主要求,對羅爾斯的正義論進行展開----------------------------------------------

按羅爾斯的思路,它首先假定了一個無知之幕,每個人站在這個無知之幕背後進行制度設計,但不知道自己會在這個制度中的什麼位置。通俗的比喻就是:你是個將要投胎到人間的神,你現在可以為這個人間進行制度設計,但你不知道你將來會投胎到誰家,你會怎麼設計?

如果這個神設計的制度,允許了制度上的歧視,那這個神萬一投胎到被歧視的那一家怎麼辦?所以神不會設計這種不公平的制度。

神會要求一個社會是公平的。而公平即正義
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相等的權利去追求基本自由(言論、政治、教育等)的最大化。
差別原則:1.對底層人民進行福利保障(因為人在生物學上的差別是普遍存在的)。2.權利職位對所有人公開。(因為在現實中,有權利的人能進行制度設計。)


-------------------------------------------------------展開完畢------------------------------------------------------------------------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你可以趕走個別黑人房客,不收個別黑人學生。這個不叫歧視,歧視是針對人群而言的。


我覺得你列舉的這三種行為都應該被接受,即便你不讓我明文寫出來,我仍然可以不租房子給某人,不給某人入學資格,不賣衣服給某人。

作為私人,這些資產的所有者,我可以任意處置,沒有義務給誰解釋理由,誰也不能禁止我怎麼想。


  • 我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只租給白人,不租給黑人。(可以區分為寫在租房啟事上和不寫在租房啟事上的情況。後一種情況即以各種手段推卸掉黑人客戶,使得房子實際上只租給白人。下同。)
    在天朝的話,你可以故意對黑人提高價格,不過小心人家舉報你沒有交稅,這會導致你一輩子都會有人時不時來查你的房子。
  • 我擁有一所私立學校,校董事會一致認可這所私立學校只招收白人,不招收黑人。
    這種事情是有法律約束的,通常不能。
  • 我是一個服裝設計師,設計製作了一套衣服,我認為這套衣服從審美上只適合白人穿而不適合黑人穿,因此只向白人出售這套衣服。(需要首先確認一下這個例子本身是否構成歧視,還是僅僅是差別對待)
    你故意讓黑人穿上去丑這是你的自由,但是如果一個黑人他一定要買,你是不能不賣的。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歧視」。
不管是挑選租客、挑選學生還是挑選顧客,都有一套標準。如果「歧視」的範圍盡量擴大化,那麼所有的選擇標準都構成歧視。根據職業來挑選,構成「職業歧視」,根據種族,構成「種族」歧視,根據智商,造成了「智商歧視」。
既然歧視無所不在,那麼也可以認定「歧視」是正當的。因為既然有選拔,技術上必然有歧視。無法避免的東西,當然是正當的。每個人都要選擇和自己身份收入等相當的一起交流生活合作,才能獲得安全感舒適感。不歧視怎麼能實現。不管是道德上還是法理上都管不了這種歧視。
如果將「歧視」的定義縮小化。比如公開宣揚醜化某個種族,提倡驅趕某個種族,這才算歧視。那麼歧視當然是不對的。這是將人群貼上善惡的標籤。不管是道德還是法理上都無法通過。
區別在於:歧視」是否對他人造成傷害
學校的招生公告裡面寫明只招生白人學生。這是對黑人的一種侮辱。在公告中不寫明在實際招收當中只招收白人學生,這是學校的自主選擇權不構成傷害和侮辱。黑人學生總能找到學校去接收。
如果統計好學校和差學校當中的黑人白人學生比例,得出差學校的黑人比例更高。從而 認為是歧視。這是不正確的。只要各學校並未公告或者硬性規定因種族而挑選學生。那麼就不該認定為歧視。如果據此立法一定要好學校接受黑人。反而造成白人的危機感恐懼感,加劇種族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首先,「平等權」和「財產權」是抽象概念,是從有限的實例中「歸納」出來的,邊界是模糊的。
具體來說,人們看到一系列平等的事情,需要一個抽象概念概括它們。於是,人們說,「事件A是符合平等權的」,「事件B是不符合平等權的」。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財產權」這個概念上。
然而,人們在定義這個兩個概念的時候,只賦予了它們有限數量的屬性。如,一個事件如果導致兩個主體利益均衡,我們就認為平等。但是,還有一些人們當時沒有想到的屬性,如,當與財產權(其實是與「自由」這個抽象概念)發生衝突時,什麼屬性才能導致這個事件被「平等」這個概念包含。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財產權」這個概念上。

因此,兩者才會產生衝突。因為當初歸納的時候,沒有想到衝突的情況,才會導致現在沒法歸類的狀況。

所以,如果應然性問題是對倫理性規範的實然性問題的話。即,問「是否應該某某某」,相當於問「某某某是否符合現有人類倫理規範」。那麼,這個問題沒有答案。因為,現有倫理規範由於語言的局限性,還沒有規定這個具體的規範呢。


豈能沒有歧視之權?
2015年10月4日 09:50 閱讀 184
盧安迪|大洋彼岸聲|灼見名家
2015 年 10 月 2 日

我們不時看到世界各地有人因種族、性別、性傾向等因素的歧視而被治罪的新聞,例如有基督徒花商因不願接受同性婚禮的生意而被罰款,最近更有人因膠布公司因沒有黑人膚色的膠布,聲言要把膠布公司告上法庭。香港也有「同志平權」運動,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以及平機會就把新移民納入《種族歧視條例》所作的諮詢等等。但我們首先要問一個釜底抽薪的問題:人為什麼無權歧視別人?

佛利民(Milton Friedman)在《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充滿慧詰地指出,如果一個人特別喜歡聽白人唱歌,從來只買票去聽白人的演唱會,我們不會覺得他在「歧視」──至少不覺得他在犯法;但如果一個人特別喜歡跟白人共事,從來只聘用白人在自己的企業工作,人們卻會覺得這是必須禁止的「歧視」。在兩個情形中,那個人都只是在購買自己喜歡的服務。廣義來看,我們日常生活中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在按某些準則歧視:我們只會跟自己喜歡的人交朋友,我們只會追求自己喜歡的伴侶,從來沒有人規定我們不能考慮什麼因素。由是觀之,人又豈能沒有歧視之權?

私有產權自由運用

當然,政府的公營服務(例如警察)應對所有市民公平對待,但任何市民都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財產(只要不侵犯別人的身體和財產權),所以任何私營企業都有權以任何準則進行歧視。例如一間酒店有權只接待綠色頭髮的顧客,或只接待身高2米以上的顧客,或只接待英文姓氏有單數個字母的顧客,甚至抽籤決定接待哪些顧客,誰有權強迫這間酒店跟誰做生意呢?

正如言論自由的真正考驗,不是當別人說你喜歡聽的話的時候,而是當別人說你不喜歡聽的話的時候;同樣地,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的真正考驗,不是當別人以你喜歡的方式結社的時候,而是別人以你不喜歡的方式結社的時候。我個人反對任何無理的歧視,亦不希望被歧視,但即使一間餐廳從不招待英俊的顧客,我也不會叫警察把餐廳東主抓去坐牢或罰款。

歧視人者後果自負

我們有時覺得歧視別人的人好像只是在損人利己,但想深一層,歧視行為其實是要付出代價的。當一間企業因為歧視而不聘用最高效的員工,它的生產力便會下降。當一間餐廳因為歧視而不招待黑人顧客,它便會做少了生意。在美國上世紀的種族隔離時代,正是因為歧視黑人的餐廳知道如果自由競爭,自己會被不歧視的餐廳淘汰,所以歧視黑人的餐廳才那麼著緊爭取保留那些要求所有餐廳都歧視黑人的法例。再者,如果今時今日有任何餐廳不招待黑人,很快便會被群起杯葛至倒閉。

1964年,在美國非裔民權運動的風口浪尖上,國會通過了著名的《1964年民權法案》。法案廢除了政府長期以來的種族隔離政策,這點值得肯定,但卻矯枉過正,連私營企業的歧視行為都一併禁止。當時絕大部分國會議員都支持法案,唯獨有「保守先生」(Mr. Conservative)之稱的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力排眾議:「我永遠不會支持這項法案,因為它違反集會自由、違反言論自由、違反宗教自由、違反私有產權、違反美國憲法。」雖然高華德認為法律應容許私人企業作出歧視,但他不忘指出這些歧視行為既不道德,亦會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並深信這些歧視行為終有一天會結束。

捍衛自由何懼極端

有必要這麼執著於自由,連歧視都不能禁止嗎?高華德有句名言:「Extremism in the defense ofliberty is no vice, and moderation in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s no virtue.」(「捍衛自由的極端不是罪惡,追求正義的溫和不是美德。」)他代表共和黨參加1964年的總統選舉,在失去黑人選民支持下敗於民主黨的林登.詹遜。但高華德「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激勵了美國一整代保守派,堅貞不渝地保守著美國「個人自由」的立國初衷。一名共和黨的新星1964年為高華德助選時,發表了題為A Time for Choosing的經典演說,指出共和黨與民主黨之間的抉擇,就是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抉擇,也就是自由與極權之間的抉擇:「如果我們在這裡失去自由,再沒有其他地方可以逃去。這是地球上的最後一座堡壘。」令人聽得毛髮盡豎。

有人說,高華德其實贏了1964年那場總統選舉,只是用了足足16年才點完票──當年為高華德演說助選的那名共和黨新星,16年後成為了拯救美國自由理想、帶領自由世界贏得冷戰的偉大總統。他的名字叫朗奴.列根。


我對倫理學一直很疑惑,倫理學似乎想以理性來認識應然。建立一個明確的標準。

但價值判斷的多元性令這種判斷十分的困難。如果以功利主義的標準,在一些特殊條件下題主所舉的三個例子,尤其是第三個是有正當性的。如果以自由主義的標準,那我覺得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如果以某種理想主義或社會控制論的角度來看,顯然是持否定態度的。

說實話,我更願意接受的觀點是,善惡是有歷史性的。柏拉圖認為奴隸制是合理的,這也許並不錯,只是時代變了,這種倫理觀過時了。而歧視也是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抵制日貨都是歧視同源的意識形態,或者可以說就是歧視的若干表現形式。而這些精美包裝過的歧視我們不但覺得應該可接受,而且多數人還是支持者。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任何歧視都是錯誤的。但一個開明的社會應該允許公民犯一些相對輕微的可能錯誤。因為沒有誰可以先驗的判定哪些是正確而哪些是錯誤,如果沒有犯錯誤的自由,那麼也就不會有正確了。


  NBA的快船隊是斯特林私人所有的
  斯特林曾在私下裡跟女朋友說話時,讓她不要帶黑人去看快船隊的主場比賽,還說了其它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但都是私下裡說的。
   後來歧視言論錄音被曝光,美國上下一致譴責,斯特林被NBA終身禁賽,被罰款250萬美元,並被要求賣掉球隊。
Wikipedia:Donald Sterling

  Paula Deen是一個烹飪節目主持人,曾在2013年被起訴。據稱當某女性僱員在場時,Deena說了涉及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話,而該女性僱員的侄女的父親是黑人。該訴訟被法官駁回。在訴訟過程中,Deen承認自己之前有時候會用Nigger(黑鬼)這個詞,但那是很久之前的事情,現在已經很久都沒用過這個詞了。
  然後,Paula Deen的烹飪節目被取消,出版合約被撤銷,代言合同被撤銷。
Wikipedia:Paula Deen

  2006年,美國新墨西哥州一家攝影工作室拒絕為一對同行情侶拍攝承諾儀式。2012年,新墨西哥上訴法院的法官們一致裁定,你不能不拍。2013年,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一致裁定,你就是不能不拍。
New Mexico Supreme Court: Wedding Photographer May Not Decline Business from Same-Sex Couples Commitment Ceremony

  阿利桑納州在2014年通過一部法律,規定州內的個人、企業和宗教團體可以合法的進行歧視,前提是他們可以證明歧視行為是由宗教信仰所驅動的。CNN的記者稱此為國際性的丟臉、歷史性的恥辱。
Arizona』s Shameful 『Right to Discriminate』 Bill


我被歧視種族歧視的人歧視,因為我認為私人的種族歧視是個人自由,但是他們說我政治不正確,告訴我你不能給有種族歧視的人自由。然後我說,您對人權和自由怎麼看?他對我說,Soft Bank。


大家已經回答的很詳細了,我就不再贅述,單純回應一下題主的幾個問題(考慮到樓主提到的黑白種族問題,暫時假設地點是美國【當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國家,就不再做討論了】,我們只看聯邦法律,因為各州有各州的條款,要逐一說明工程過於巨大……)。

先聲明一下本人沒有美國法學背景,只是個人興趣廣泛喜歡查看相關文獻。有不完整、不正確之處請專業人士不吝指教。

  • 我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只租給白人,不租給黑人。(可以區分為寫在租房啟事上和不寫在租房啟事上的情況。後一種情況即以各種手段推卸掉黑人客戶,使得房子實際上只租給白人。下同。)

清楚地在租房啟示上寫明不租給某個種族的人是違法的,會被起訴要求賠償(在具體打官司的過程中如果您的律師巧mei舌lian如mei簧pi,興許能想出有利於您的辯護思路——如【單純舉例,雖然實際上確實有這樣利用規則漏洞敗壞國人形象的】提出您是中國人,成長環境使您有種族偏見,並且對美國相關法律不甚了解)。

詳見聯邦法律: The Federal Fair Housing Act and the Fair Housing Amendment Acts (42 U.S.
Code 3601-3619, 3631) Civil Rights Division Home Page
As made applicable by section 803 of this title and except
as exempted by sections 803(b) and 807 of this title, it shall be
unlawful--

(a) To refuse to sell or rent after the making of a bona
fide offer, or to refuse to negotiate for the sale or rental of,
or otherwise make unavailable or deny, a dwelling to any person
because of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familial status, or
national origin.

(b)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person in the terms,
conditions, or privileges of sale or rental of a dwelling, or i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or facilities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because of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familial status, or
national origin.

(c) To make, print, or publish, or cause to be made,
printed, or published any notice, statement, or advertisement,
with respect to the sale or rental of a dwelling that indicates
any preference, limitation, or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handicap, familial status, or national
origin, or an intention to make any such preference, limitation,
or discrimination.

(d) To represent to any person because of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handicap, familial status, or national origin that
any dwelling is not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sale, or rental
when such dwelling is in fact so available.

...
具體的最高法院案例:Jones v. Alfred H. Mayer Co., 392 U.S. 409 (1968)

並不實際寫出或表露出來,而在現實中以各種手段拒絕,沒有任何問題。因為您是屋主,愛租不租,找出非種族、國籍、信仰、膚色、年齡、性別或性取向歧視的理由即可。比如您夜觀天象,發現今日不宜出租= =

簡短的講兩個相關的個人經歷。

【之一】
讀書時和兩個留學生一同選修生物課,剛踏進教室就發現生物課堂上一個亞洲人面孔都沒有。生物老師一看到我們三個就叫我們站到外面去,問誰允許我們選她的課了,然後立刻打電話不知跟誰爭執了一番,終於板著臉允許我們進來,說:「你們第一天來,都沒有買書,所以今天站著上課。我先警告你們一下,我的課很難,不是你們這種……母語不是英語的人能念下去的。我是好心提醒你們,不要誤會了。」整個過程我一直盯著她,打算隨時抓住她任何有種族或國籍相關的發言,但是她還算謹慎。

之後的一段時間,她一直找我們麻煩,包括故意加快語速,提問複雜問題(實際上大部分時間我們不會的情況下,本地同學也不會),語氣譏諷「你們在中國會學XXX嗎」(我們回答後她立刻表示「啊這樣啊我就是隨便問問」),我們有任何不會之處向她請教時她一定先巧妙地鄙視再進行回答。

後來兩位中國同學無可忍受轉到其他科目去了,我因為確實熱愛生物而堅持留下。在多次當眾羞辱之後(包括當中說我一次不及格的試卷是「垃圾」並撕碎丟入垃圾桶),我的生物成績終於回歸了A(為什麼說回歸,因為在國內就是這個分數,很長一段時間是語言障礙——比如【目前非生物類專業、沒有在英語國家讀生物的】大家能立刻說出線粒體的英語是什麼嗎……)。

我臨畢業前她單獨找我談話承認,以前確實對中國來的留學生有偏見(當時學校里確實有一批國內來的紈絝子弟,仗著家裡有錢各種鬧,就是不學習),雖然從未說出板上釘釘的歧視性話語(作為老師有這方面的警惕性),但是可能有過不當的行為言語。現在對我很佩服,也很抱歉。我表示接受她的道歉,也希望她今後能平等地看待每一個學生,以學生本身的行為和表現做出判斷,而不先入為主。

【之二】
依然是讀書時(工作後歧視現象就極其少了,或者說隱藏得更好了,也許是大家都不想找麻煩、不願與別人交心承認自己有歧視傾向吧),當時想應聘學校的數學助教職務,但是好友以個人經歷強烈建議我不要浪費時間,表示老師有國籍歧視,整個面試過程全部讓你走一遍,但是會找各種(非歧視性的)理由拒絕亞洲國家的學生。實際上我和其他一些同學交流後發現確實如此,而且真的沒有找到任何亞洲國籍的數學助教。出於節省時間的考慮,我放棄應聘數學助教(後來成為會計學助教)。

抱歉個人的內容有些長,但是我想說明的是,現實中會有許多人因為個人的成長環境、經歷等有這樣那樣的偏見(連國內不也有地域歧視么),只要不寫入受法律約束的文件內、不公開疾呼,基本沒有人干涉。

  • 我擁有一所私立學校,校董事會一致認可這所私立學校只招收白人,不招收黑人。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理論上說(即純粹地尋找法律條款,如1964年的《民權法案》),私立學校如果資金獨立,應當有權自行選擇學生(即沒有專門的條款禁止),比如教會學校不就是所謂的「宗教歧視」嗎。當然學生也會選擇你,如反感種族歧視的白人學生、擔心被極端反感種族歧視者攻擊的白人學生、擔心今後找工作時僱傭者因為權衡工作環境問題優先錄用其他學校
學生的白人學生等都不會申請。我見識有限,還不了解公開宣稱只招白人的學校,如果有,大概已經被抗議者鬧得無法正常授課了吧。私下只招收白人學生的學校也許有,我沒有這方面的具體數據(比如某學校所在區域白人佔比並不接近100%,但該校學生100%是白人)。


但是具體的最高法院案例(對法律條款做出的解釋)卻「認為」聯邦法律禁止私立學校種族歧視。

Runyon v. McCrary, 427 U.S. 160 (1976)

這個對法律的解釋6名法官贊同,2名反對。贊同的法官主要是出於「做出這個決定的社會影響」考慮,而反對的基本是單純扣字眼說沒有法律條款禁止,不能引申擴大。

  • 我是一個服裝設計師,設計製作了一套衣服,我認為這套衣服從審美上只適合白人穿而不適合黑人穿,因此只向白人出售這套衣服。(需要首先確認一下這個例子本身是否構成歧視,還是僅僅是差別對待)

關於對顧客的歧視問題也是頗有爭議,相關案例太多,不一一列舉。個人理解是,如果題主具體說明不向黑人出售這套衣服,則構成歧視(因為涉及種族),至於是否屬於違法,則要看具體情況(比如您請律師花了多少錢——玩笑,不,是半玩笑)。如果只是表達出衣服比較適合白人(或者更委婉的說,膚色較淡的人群),就沒有問題。

另外很想了解您如何限制自己設計的服裝的銷售情況呢?除非自產自銷,否則要求專門為您的一套衣服嚴格執行限購,單純從商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說也不現實。

最後總結一下,我的基本觀點是,個人偏見是自由,但是表達時要小心。以上。


抖個機靈,不得不匿了。
最近在租房子,經常看到很多條件不錯的,一個電話打過去,結果告知:「不招男生」。


任何喜好,規定幾乎都可以和歧視掛上鉤,高考就是對應試能力弱的一種歧視,奧運會就是對運動能力弱的人的一種歧視,我喜歡喝可口可樂就是對百事的一種歧視,所以生活中的歧視很多,但大家都不會去向歧視上靠。
可是加上種族之後就不被主流接受了,畢竟習慣可以變,信仰可以變,能力可以變,甚至性別到目前來說都是可以變的,可是種族不可變,不可變的東西在主流道德上不可歧視。


我想談一下法律體系中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我知道樓主強調不是問這個問題。 但是我發現排名前幾的都說到了這三個例子都不犯法,這與我在美東的所形成的印象很不同,所以我想討論一下

一套房子的例子:很多州的法律明文規定這種歧視是不可以的。以麻州為例。出租廣告上說不要黑人是一定已經違法了的。理論上來講,這裡連性別歧視都不允許。 也就是說如果是出租房子的話,廣告上連「只限女性」的字眼都不允許。但是如果是找室友,大家都知道男女混居不方便,所以也沒有計較。

如果你表面上不歧視,實際歧視,在刁難黑人,應該已經算是違反法律了(至少是法律字面上的意思)。所以黑人是可以起訴的。而且勝敗不好說。 但是租房這些雞零狗碎的事,正常人都不會鬧這麼大。

私立學校的例子:每年這麼多白人,黑人,黃種人告以哈佛大學為首的私立大學收生歧視,所以我猜字面上,私底下的歧視都應該已經是違法的(對,白人也在告,很多大學對黑人有類似「少數民族加分」這樣的政策,白人覺得這就是對白人的歧視)。


服裝設計師的例子:如果只是說設計更適合白人,或者說我specialize白人衣服的設計,這是沒犯法的。不同種族有不同的審美觀,這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說產品只賣白人,聽上去就象非常犯法了。但是我也真沒聽過有人這樣做生意的,所以類似的訴訟也沒聽過。

但是這種事情讓社會知道了,這個設計師也會事實上身敗名裂,事業盡毀。所以也不用等到法律的制裁了。相關的例子有最近哪個被迫賣掉自己球隊的NBA的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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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這些法律,在公司招人的時候最容易碰到boundary,所以我可以講講我自己知道在招聘中歧視和篩選的分水嶺(也跟問題沒有關係,但是我覺得挺有趣的)。

1. 基於能力的要求不是歧視。所以要求本科畢業是可以的。考碼農演算法也是可以的。
2. 基於智力的要求算是歧視。所以一道題如果很明顯只測智力,則是違法的。
3. 理論上來講,面試中很多問題是帶有歧視性的問題,是不能問的。以下三個是我比較吃驚不能問的問題。
你老家哪?
你從哪飛過來面試(還有別的變種:坐車/坐飛機坐了多久)
你的性別?


我覺得是個人自由,不要表達出來就好


lz在問政治正確和私人偏好的關係。詢問私人行為正當不正當是把標準寄望於外,承認"外界是否承認我對我影響很大"。你真想這麼做,其實無所謂正當不正當,無論給出怎樣的例證和邏輯證明,你身處結構下一定會出現的反對和支持。為此最多不過,你發動了一場討論,出於偏好該認可你的認可你,該反對的反對你。所以,lz不妨看看這樣做的私人後果和承擔:私人的後果是,如此的思維慣習是否對你的感知機制產生影響,進而對生命走向產生影響。譬如lz就表現出自願自覺按流行的政治正確自我審查,以此作為安心或憤憤不平的來源。相比承認自己偏好,和希望別人也承認我的偏好",lz對自身的掌控感(包括對自己偏好偶然性與成因的反思,對經過反思意欲成為的人格具有克服天性的實現能力)更重要吧。把自由放在被承認的關節上,或者放在培養積極的內在能力上,哪個根本,lz斟酌。


我想起一個對聯來:百行孝為先,論心不論跡,論跡寒門無孝子;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無完人。
歧視,跟這個「萬惡淫為首」是差不多的:不論你心裡怎麼想,而是,看你有沒有基於某些人的性別、種族、宗教、性向等等對他區別對待。
你房子不租給黑人,如果你是怕他付不起房租,或者怕他太吵,太臟,都可以用別的方式實現:先收申請,同時要求他提供收入證明,提供他前房東的聯絡方式查口碑(reference)。如果他有不錯的工作,以往的房東對他有很好的評價,可是你就是不想租給他,你得找別的理由。你不能直白地告訴他:對不起因為你是黑人我不租給你,這麼說在很多地方是違法的。寫在廣告上說只租白人,這個雖然會招來非議但是應該是不違法。不過等你真的不租給某個黑人,他告你的時候你的廣告可以作為你歧視黑人的證據。
私人學校也是類似:校董一致同意只招白人不招黑人,行。如果一個黑人來申請,你以他是黑人為理由拒收,不行。
衣服你覺得只適合白人,還是類似的道理。你可以說這套衣服是invite only的,只賣給設計師選定的能突出這套衣服特色的客人,這應該是沒毛病。你可以讓想買的人發申請,收照片和身材尺寸,然後暗箱操作把黑人的申請都扔垃圾桶里,但你不能對一個黑人顧客說:這衣服不賣黑人。
我有一個朋友,開餐館的。餐館招洗碗工的時候,有個女孩子來應聘。他對人家說,這活兒挺累的,不適合女孩子。結果讓人告了,性別歧視,後來接受調解賠了幾百塊錢。其實他完全是好意。從這事兒我學到了,你可以對應聘的人說這個工作需要身體強壯,要求能端著40磅的重物走100步,讓她知難而退,但你不能因為她是女的就說她不行。她要真有那麼強壯,讓她干這份工作也不妨啊。
回到黑人的問題上來,假如你覺得黑人有什麼什麼毛病不想租房子給黑人,要是來租房的黑人證明了完全沒有你擔心的毛病,租給他又有什麼關係呢?
反對歧視,就是反對基於一個人所屬的群體,對這個人區別對待的行為。我那個開餐館的朋友,他真沒有漢語里一般意義上的「歧視女性」的意思,但他確確實實因為應聘人是女性而對她區別對待了。咱們一般說的「歧視」,如果沒有具體行為,其實只是偏見。你覺得黑人笨,覺得黑人臟,覺得黑人這不好那不好,這是你個人的偏見,法律管不著這個。你要是因為一個人是黑人,就拒絕租房子給他,拒絕讓他入學,拒絕賣衣服給他,那就是標準的種族歧視行為,是法律不應該允許的。


請問你憑什麼管一個人的私事,我喜歡做什麼關你什麼事?只要不在公共場合談論不就好了。嘴巴上不說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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