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精神病患者殺人不能判刑?
看了關於《日本食人魔——佐川一政》的事件之後,覺得精神病患者殺人不能獲刑有失公允,死了的人就白死了,自認倒霉?
所以想知道為什麼精神病患者殺人不能獲刑。
還想知道有沒有偽裝成精神病患者免於獲刑的真實案例。
謝謝大家。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是因為他們在法律上不是完整的人,即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我們在法律上這樣規定之後,就可以在精神病人出現傷人和殺人的情況之前,將有危險的精神病人強制關進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其實構造跟監獄差不多,限制他們自由。
在法律上,不能隨便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否則就是納粹國家乾的事。
所以就通過這個方法來管理精神病人。難道讓精神病人滿大街的跑啊,等殺了人我們才抓。
(而且以前國家定期都會做精神病人普查,查出來的都管上。但是讓公知給曝光了,就是所謂的精神病人指標,其實這個指標都是流行病學算出來,而且遠低於精神病的發病率,所以只要查就一定會有,但是輿論壓力下,最後也就都不敢幹了。)
另外,傷人害人的精神病人即使不判刑,也基本上是要在精神病院里關一輩子的,
佐川一政是因為他父親有錢有勢脫得罪,精神病只是一個借口,這和李天一的輪流發生性行為是一個道理,我們不能因為執行者問題去攻擊法律的制定。
精神病人,即使在妄想的支配下,故意殺人也是要判刑的。比如:一個精神病人有嫉妒妄想,認為自己的妻子和全村人通姦(其實根本沒有此事),而殺了自己的妻子,這就是要判刑的,不能免罪
只有在喪失現實檢驗能力下的傷害行為才是免罪的。
比如有個笑話:精神病院里有個病人跳河了,其他精神病人都去救他可是他還是死了,因為病人們把他撈上來後發現他濕透了,就掛到晾衣繩上晒乾,結果他就被勒死了。
這裡的兇手就可以免罪,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說簡單點,就是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失去了辨認和控制能力。
很多犯罪行為正常人都很難再次模仿,比如綁架或者謀殺國家最高領導人。但不代表犯罪了它就不會被執行。如果說從威懾角度既然無法再次出現就不用執行懲罰了?顯然不是。所以他不單單是威懾後來人,而是也同時要維護第一次出現受害人的權益。然後其實如果變態者無法教育就不執行了?顯然也不是。然後變態殺人狂也屬於瘋子一類,但不代表我們就不執行懲罰了。所以樓上說法非常牽強和以點蓋面。我覺得很多人都贊同西方這個普遍觀點。比如廢除死刑和對精神病人寬恕。而西方在這一點上恰恰是錯誤的,所以說並不是西方的東西都是對的。西方這個觀點是建立在宗教基礎上,而很多時候宗教並不是代表文明,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說。所以說這個代表文明很扯談。這隻代表宗教。很多回答者都忽視了一個公平公正和相對性原則。或者本身就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法律和刑法意義不在於他有沒有警告作用和預防犯罪,這個應該是政府做的事情。法律意義在於他指定一種規則,他對每個人都是公正的,每個人生下來就有他自己被法律認可的權利。同時這個規則對人類發展是有利的。而廢除死刑和對精神病患者免責是違背這些的。所以我說宗教不代表進步和文明。同時它違背了生物的進化規律。先說廢除死刑。在已經確定一個人在故意殺死另外一個人的時候廢除死刑違背了幾點。1.公正性。或者說這個是個片面的仁慈。選擇性的忽略了對被害者的仁慈和他應該有的生命權利。2.相對性,自然界中你對一堵牆打一拳會受反作用力這個是常識,當罪犯剝奪了背殺者的命權時等同於他也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權。所以社會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既然社會不可以剝奪他一個犯錯人的生命權,那他又怎麼可以剝奪一個沒有犯錯的人的生命權?這叫相對性原則。所以說美國這個是假仁慈。是對罪犯的仁慈,或者誇張點說對戰爭希特勒的仁慈。3.其實這個對社會是不利的,降低犯罪成本。會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對人類發展不利。
然後說精神病的問題,樓上有人用鳥舉例,我覺得舉例的人要麼在逃脫責任或者智商有問題,鳥屎殺不死人,用老虎舉例才是恰當的。從生物進化和人類發展角度,如果老虎殺死了人,正確做法是把這隻老虎關進一個他永遠出不來的籠子或者殺死這隻老虎,而不管這隻老虎是不是珍惜動物。或者這是一隻恐龍。儘管他很珍稀。這才是正確做法,不然人類會被滅絕。而老虎是不會考慮人類是否滅絕這個問題的。精神病人的智商意識和老虎類似。但比老虎更具有迷惑性,所以很多人不會被老虎所殺而被精神病人殺害。因為人很容易辨識老虎而很難辨識精神病人。這個時候你去和精神病人和老虎講人權和虎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是用更多人的生命在做賭注。恰恰這個是非常不尊重生命的。這個和防範犯罪和模仿犯罪無關。因為很少人能模仿精神病人同樣的沒有人可以模仿老虎。這裡著重說一點就是被害人的生命權利。這個是法律的意義基礎和精髓所在。就是我們每個人一來到世界只要不犯法律上的錯誤都享有同樣的生命權。這個樓上都選擇性忽略了。所以說宗教和進步,符合自然規律真的不是一回事。某些宗教和支持者只不過用別人的生命作為代價來成全他的虛偽的仁慈而已。
討論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確實有必要從刑罰的目的開始。然而從@王瀟 從同態復仇來解釋刑罰的目的私以為是很不妥的。最直接的理由是同態復仇只能用在破壞性行為上,比如殺人、傷害、損壞財物。而對於盜竊、強姦這種行為是無法同態復仇的。只能說同態復仇是一種古樸的平等觀念,而刑罰(應該說是法律)起著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因而在刑罰上體現了這種應報的觀念。
關於刑罰的目的是什麼,主要存在報應主義與預防主義,比如在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中將刑罰的目的概況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也就是說其認同的是預防主義。日本法學家平野龍一也反對報應主義。而陳興良的規範刑法學則認為報應與預防應當統一。當然這和精神病人沒什麼關係,只是想說不要歧視預防犯罪、改造罪犯一類的目的。
關於精神病人,我們為什麼不處罰他?有人認為不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因而不處罰。我依舊無法贊同。因為這就是說,罰了沒用所以不罰,而不是說他不該被罰。舉一個例子,一個人在精神病發作的時候犯罪,事後好轉,是否需要處罰?如果因為懲罰精神病人無用而懲罰,那麼擺在面前的是一個正常人,他有著和普通人一樣的精神感受。而法律規定的結果是不處罰,也就是說因為罰了沒用而不罰是一種不被認可的理論。
還是從報應主義說起吧。一個例子,老王在院子里穿著一身特別值錢的衣服曬太陽,忽然1很討厭你的鄰居潑了你一身髒水,2天上路過的小鳥路過時排泄。最後衣服洗不好,造成了很嚴重的損失。那麼現在警察抓住了你的鄰居還有天上的鳥,你會用同樣的方式報復他倆么?對於鄰居,可以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假設有期徒刑六個月,我覺得挺解氣的了。鳥呢?放了?你很仁慈。吃了?你很殘忍。關半年?你很白痴。為什麼?因為它不是人。1它不懂排泄會毀掉衣服2它不懂隨意排泄被禁止3它不知道隨意排泄會被你吃掉或者關半年...所以,對這件事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怨自己倒霉並放了那隻鳥然後跟小區物業吼一通讓他們採取點措施別老招那麼多鳥到小區來。
再從預防主義說起。
小區物業經過高科技訓練在小區用狗語、貓語、鳥語廣播「請你們自我控制到指定地點排泄,否則會被老王抓了吃」。而當老王興高采烈地穿著同款新衣服出門時,再一次遭到了一隻小鳥的轟炸。於是這隻鳥,連同目睹此次事件的鄰居家的鳥一同被抓。後來發現,這隻鳥有精神病,只能靠鄰居家的鳥代為表達。
問:你是否知道本地要求控制排泄?
答:傻樂
解釋:他控制不住
問:你是否知道隨地排泄會被老王吃掉?
答:傻樂
解釋:他連老王都不知道
問:你還有什麼想說的?
答:傻樂
解釋:他沒有按你說的做是因為他不能控制自己不是和老王挑釁,他的大腦恍惚精神錯亂如同機器一般,而你竟然命令一個機器不許故障否則要把它拆成零件?
總結一下:1非理性人類犯罪如何用理性人類的方式公正的處罰本身是個偽命題。2如果他能夠控制自己,多半他會是個好人。
其實我也比較不正常只是我知道而已。
原因很簡單,不配
接下來我來從社會學的角度給大家解釋一下吧。
為什麼對兒童和精神病患者判刑這一行為顯得特別的「可憎」
這主要來自於司法道德方面,因為這些罪犯(兒童和瘋子)沒有過失意識,更沒有恥辱感,處死他們就像是處死動物一樣。
為什麼我們看到這些動物被當成人對待(判動物死刑)會有反感呢,因為此時人變成了動物。一種來自深層相互性的反射,這種反射通過混淆參與視覺再現(就像卡夫卡的變形記),是文化的終結,社會的終結,殺死這種動物,在人身上引起了一種獸性,人也成為這種儀式的犧牲品。
有趣的是,人類試圖用法律在自己和獸性直接劃線,但法律制度轉過來反對人。
這個時候,人類有絕對優勢,動物(兒童瘋子)被扔進獸性,人類對於動物這種歧視意味著特權也意味著風險和義務
如果把動物(兒童瘋子)一視同仁處死,那麼人類的特權就會喪失。要知道,與動物的分離對人類的抽象具有決定性質。對於處死動物(瘋子兒童)讓我們感覺到自己和他們的區別,標誌著理性的進步。
當然,在刑罰上寬容這些動物(瘋子兒童),不是尊重,而是蔑視,我們對懲罰動物的反感和我們對動物的蔑視成正比。這是人類種族主義的深化。我們認為動物(瘋子智障和兒童)清白無辜,說明我們和動物有根本的距離,人類的嚴格定義讓他們遭到排斥。
原始社會動物祭祀與神聖的圖騰的動物地位有關,人類把動物當做平等的他者。而現在我們不這麼做因為他們是低級種族,配不上我們的司法,只能當成在肉店的食物。
同時,理性司法也負責照顧自己驅逐的對象:兒童,瘋子,智障,他們不知道自己要做啥,所以不配接受死亡和懲罰,只能接受社會的施捨。比如動物保護協會,開放式精神病院,現代教學法,這是隱蔽又徹底的貶低,自由主義理性就躲藏在這些形式之中。人道主義通過種族憐憫加強了自己對「低等生物」的優勢。
至於問我會怎麼做
我會說,當瘋子和未成年人知道死亡的可怕的時候,就可以給他們死刑了。
涉及報應刑和目的刑的區別。報應刑就是報復刑,即血債血還。目的刑又名教育刑,認為刑法的功能是教育犯人(特殊預防)和預防犯罪(一般預防)。現代國家基本都是目的刑刑法。
那麼從目的刑來看,精神病人殺人是沒有入刑的必要的。
1.精神病人已經失去辨別能力,沒法通過刑罰讓其悔罪。即沒法實現刑罰應有的教育功能。
2.精神病人免罪不妨礙刑罰的預防功能。因為大多數人不是瘋子,所以放過一個瘋子不會提高犯罪率。不會妨礙刑罰功能中的一般預防,即不會喪失對一般正常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震懾作用。
個人以為,從刑罰的保護功能來看,為了保護一般公民的權利,給精神病人適當刑罰是可以的。但我絕不推崇對精神病人判死刑或過長的自由刑。如前文所述,沒必要,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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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我覺得很多人這麼義憤填膺是因為沒有接觸過精神病人,我本科學的是社會工作,做義工時接觸過一個精神分裂的女性。她情緒經常失控,很是恐怖,自己卻也很怕傷害別人或遭別人討厭,又極可憐。我也不是聖母心,只覺得正常人跟精神病人沒必要一般見識。當然,具有嚴重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我是主張殺的,理由不是為了滿足受害者家屬的報復心理,而是為了保護一般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與醫學意義上的「精神病」存在一定的區別。大陸法系地區如日本、台灣等,採取的是「心神喪失、心智耗弱」的說法。台灣地區「最高法院」的判例曾對此加以說明:「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未完全喪失, 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 則為精神耗弱。」我國刑法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從法律上的定義可見,精神病人在其做出犯罪行為時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因此也就具有「不可責性」。和其類似的是如果一個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行了殺人行為,但由於其心智尚未成熟無法像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判斷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性,因此我們同樣也認為這是不可罰的。
雖然「心神喪失」者犯罪在刑法上不可罰,但其或其監護人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至於偽裝成精神病患者免於獲刑的真實案例,可以看一下「里根遇刺案」:
美國地區法院2003年12月17日判決曾經刺殺前總統里根的約翰·辛克利可以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看望他的父母。今年48歲的辛克利因1981年對里根總
統實施刺殺活動而被捕,但他在審訊中表示刺殺總統只是為了引起好萊塢女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辛克利因被認定精神病而免於處罰,1982年被送往華盛頓聖
伊麗莎白醫院接受治療,在精神病院已經呆了20多年。當時辛克利的律師給他做的便是精神病辯護(Insanity Defense),而在美國做出此種辯護的後果就是不管你是否真的具有精神病,都會被送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其實,早在當年辛克利被捕後,圍繞他是否該定罪時,醫生就質疑他是否真的精神失常,失去自控力。在謀殺里根之前,他的行為顯示他很有目的性:他可以在美國
各地轉悠,乘坐飛機,到旅館辦理住宿手續,將可以爆炸的「破壞者」子彈而不是把隨身攜帶的一般子彈裝進槍膛,並且還平靜地給福斯特留言,解釋自己的目的。可以說辛克利有很大的可能是假裝為精神病而逃過刑罰。然而,作為代價,他也失去了他的自由。
其實我也不是很理解,精神病人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殺人。殺了就是殺了。殺人就要付出代價。也許有人會說這是監護人的責任。當然監護人肯定要承擔責任。但精神病人絕對不是全無責任的。殺人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反社會事件。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看電影或者電視劇的時候經常會看到連環殺人犯被囚禁然後因其極高的智商跑出來再亂殺一通,然後國家犧牲人力物力把他抓回來。。。繼續囚禁。。。請問意義何在?然後國家出錢安撫亂殺一通的家屬,因抓他而殉職的警察。我覺得國家是他親爹。不管這些人童年遭受了怎樣的創傷導致出現這樣的反社會人格。事已至此,死是唯一解決的辦法啊。你當你是聖母瑪利亞還是耶穌基督?給幾滴聖水就能凈化這恐怖的靈魂嗎。這世界上從小到大遭到迫害的人多了去了。為什麼有的人就能維持內心的真善美有的人就變成變態殺人犯。歸根究底是自己內心有陰暗面。古劍奇譚里百里屠蘇的師傅說一人的性命和一千人的性命是一樣的。我就呵呵了。當你知道一個人存在能摧毀一千人的性命的能力的時候。你卻說你能感化他,你們誰都不能殺他。若他最後殺了呢。你出來拯救世界了。殊不知這一切都只是你的一念之仁造成的。我最最不待見這種奇葩仁者。美國恐怖故事第二季香蕉姐作為女同被bloody face(愛扒皮的連環殺人犯)強姦,生下一個同樣愛殺人的兒子。香蕉姐一槍崩了自己的親兒子。我覺得這才是正三觀。此劇要是放在中國。沒準會拍成西遊記唐三藏三救白骨精只為感化他。
很疑惑:如果某精神病人病發殺人不負刑責,那趁該病人病發時殺之是不是也不算犯殺人罪?畢竟他被殺時病發,殺人者殺掉的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了嘛,或許就像有些人說的這算殺了一隻鳥??所以,精神病人病發時殺人不負刑責公平嗎?不公平。。尤其是有些懦夫,覺得自己被社會逼瘋了,舉起屠刀指向孩童,指向無辜路人。。這種人居然也配被赦免?!
精神病殺人了不犯法放了,他可能會再次殺人,甚至可能再次殺人,甚至可能再次殺人,這樣一個不能控制自己殺人的遊走的機器,為何不就地銷毀!!??
精神病人對社會有潛在危害,本來應該加以管制。對於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該和正常人同等量刑,並追究其監護人(如果有的話)的相應刑事/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因為精神病就不予追究責任,不要說對受害人不公平,對整個社會也不公平。
那個什麼舉個鳥拉屎到衣服上例子的,如果要把這兩者等同,那的確sb才會去和鳥走法律程序。
因為逮著了你可以直接消滅它,會有人以謀殺罪名起訴你么?(當然動物保護組織會持不同觀點)
精神病人也可憐,屬於社會弱勢群體,需要社會的幫助和監護,但是法律面前還是應該人人平等。這樣的判罰即使對真的精神病人沒有用(對於他們那真的是殺頭不過頭點地),但是可以讓監護人必須負起監護的責任,也可以嚇阻那些想裝瘋賣傻做壞事的。
1.當社會進步到以法為準的時候,就會忽略原先的道理,為了法而法,而不是為了理而法。
2.以不合理的法律論述完成合法的解釋在法律程度上是對的,但是法律未必一直對。
3.絕對的公平不存在,相對的公平才是基調。人死了,根據法律,那還就真是白死了。
另:為什麼精神病人可以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 法律
對於那些種種論證精神病人殺人不用負責任的人才,我很崇敬,在此提議把有殺人史的精神病人集中安置於此類人才家附近落戶。
如果精神病患者,覺得自己不是人,而是一頭豬,一個花瓶,我是不是可以殺了他,畢竟他犯病殺人時不是他主觀殺人,而他犯病不是主觀的他,我殺他何罪之有,甚至,我根本沒殺他人啊。
感覺這條法律非常不合理,很不公平。很容易讓有心人鑽空子!難道精神病患者還要受法律特殊保護??跟少年兒童一樣是祖國的花朵??如何診斷精神病,醫學上沒有一種檢查可以明確,只能根據癥狀來判斷,如果有人裝瘋,鑽法律的空子,弄個精神病證明殺了人說自己沒罪,那受害人真的是太冤了。樓上有人說間歇性精神病根據其意識是否清醒,那請問如何判斷他的意識方式當時是清醒呢?如果他是裝的呢???所以精神病患者殺人犯罪不僅要從嚴懲罰,還要懲罰其監護人看管不利!!!
不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不代表不追究他以及他的監護人的其他責任。屬於刑法上免責的精神病人犯罪時主觀上根本沒有辨別能力。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刑法最看重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關於對精神病人的處理,請參看《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不負責任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
嗯,還是應該從事情的根源來審視這個問題,導致一個人犯罪殺人的原因是什麼,刑罰的目的又是什麼。我認為導致一個人會否犯罪的原因有從小的生活環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在長大的過程中的遭遇等,我認為影響因素最大的一個階段還是從記事起到成年止這個年齡段,這些後來都刻在一個人骨子裡,也鑄造了一個區別於別人的性格和思想世界,有的時候瀏覽一下某些犯罪分子的成長史,會發現有些犯罪是必然的,而有些則是不經意的,他可能僅僅是性格內向或者安全感差,我覺得其中必然的這種是嚴重程度比較大的,而後者則是由某些事情觸發才會犯罪的,也許一輩子都沒有觸發起這種念頭,反而是不斷地發現其實人們是很友善的,也許這種犯罪就不會發生,所以它就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可能的。刑罰的目的我認為是懲罰和警戒,一個人犯了錯誤就要依據錯誤的大小承擔相應結果,這是人類發展進步、素質提高的必然,警戒則是針對大眾來說的,我們知道那麼做的結果會是讓自己或家人陷入法律的制裁,輿論的譴責,顯然這些不是我們想要的,所以我們不要那麼做。
說實話,啥法理,立法原則都懂。
然而對於重大犯罪,精神病不應該脫罪,或者說刑事犯罪上精神病該怎麼處理應該考慮到受害者的想法。
你說殺了人屁事沒有就被關精神病院有幾個服氣?別說殺人,就是你家死了動物被害,你都想招人教訓下那狗叼。
所以說法律為什麼總有不能讓人信服的地方。
接觸多點底層群眾,才能了解走法律途徑對底層群眾成本是多麼高,多麼繁瑣,還達不到正義的效果。
法律的大部分地方我都支持,唯有涉及生命的東西應該平等,不管是誰,神經病也好,未成年也好,殺了人就該償命。
首先說明一點,嚴格來說精神病患者殺人不是不判刑,比如患有抑鬱症這種精神疾病在法律上不認為你是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另外,假如你殺人時精神是正常的,那該咋辦咋辦。
只有你殺人時確實是因為精神問題才免除刑事責任。
當然,民事賠償責任還是有的。
法理上的解釋就不在這說了,前面應該已經有不少人回答過了。
至於有沒有人通過這種方法逃避法律制裁……我不敢保證沒有,但是問過某律師這個問題,他的回答是,「想多了,生活不是香港電影。」
因為精神病患者會被強制治療,正常人進去一般生不如死,至於那種「他家裡有背景,再把他撈出來就是嘍」的想法,他家都有能把人撈出來的背景了,還會被告上法庭?
當然,這是那個律師的說法,個人不做任何評論。
接這個問題,我想求助一個問題:鄰居家有個精神病姐姐,39歲,離異無孩,和父母住,還有一個弟弟結婚有孩子也正常。她33結婚後查出精神病之後斷斷續續地治療。目前在家裡不僅打罵父母,也打罵鄰居。因為一些鄰里糾紛,她父母挑唆放任精神病人對鄰居的辱罵和毆打。雖說她精神病,罵人倒是一點都看不出來病,非常惡劣。請問:有何種方式可以讓她父母認識到女兒行為後果?作為鄰居,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做才能送她去強制醫療?如能得到大家的解答,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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